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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關係之研究-以澎湖縣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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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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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 教學碩士論文 教學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指導教授:林安邦 博士.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關係之研究-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關係之研究-以澎湖縣為例. 研究生: 研究生:盧俊哲 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I.

(2) 謝. 誌. 好不容易,終於完成人生中最偉大的鉅作。首先,當然要感謝指導教授林 安邦老師,安邦老師平日忙碌的程度大概只有行政院長可以比擬,但一提到論 文 meeting,安邦老師馬上親切地查看行事曆確認日期,甚至主動安排自己難 得的假日休息時光進行 meeting,而老師開朗的個性與淵博的學識更是支持我 論文寫作持續前進的力量,指導之恩實在無以忘懷!感謝口試委員曾永清老 師,統計數據的呈現與解釋經過永清老師的認可,就如同寶石備有鑑定書般不 容置疑,與正確無誤一詞達顯著相關(三顆星) 。感謝口試委員柯志堂老師,每 次與老師通電話,志堂老師總不忘在最後加油打氣,著實讓我信心大增,對於 論文內容亦細心提出許多重要的建議,讓我的論文更臻完善。 感謝明宏在碩一時讓我一人扛起兩人報告的磨鍊,確實讓我在碩二、碩三 的求學階段心情上倍感輕鬆。感謝榜首迺莉願意放下身段與我們同組報告,本 組的宗旨應該是「分數可以不計較,但報告不能不精采。」感謝欣予的論文進 度稍稍落後,讓我壓力減輕不少。感謝廉雅稱呼我為學弟,激勵我趕快畢業的 決心。感謝沛青在課業與論文上的提點,好學生的形象從大學到研究所始終如 一。感謝冠宇在英文摘要的大力協助,以致於我可能要付你版權。感謝研究生 昇達與宗琳對於第五章的建言,我先走一步加薪水啦! 感謝研究所老師的傳道、授業與解惑;感謝一路相伴的研究所同學;感謝 不斷支持和鼓勵我的朋友與同事;感謝協助問卷發放與回收的師長。然而要感 謝的人實在太多,族繁不及備載,敬請見諒囉! 最後,還是要感謝家人的體諒與付出,讓我可以無後顧之憂地寫論文。感 謝玉婷擔任稱職的小書僮,陪我度過這段難熬的研究所求學與論文寫作歷程。 盧俊哲. 謹誌. 2012 年夏天於菊島. II.

(3) 中 文 摘 要 國中生在網路上的觸法行為與偏差態度已是屢見不鮮的社會現象,本研究 因此以國中生為受試對象,將網路犯罪與偏差結合為網路非行,研究目的為探 討澎湖縣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的現況,並分析不同背景變項國中生在網 路非行認知與態度的差異情形,並分析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兩者之間的關係, 進而提出建議。 本研究採用調查研究法,採問卷調查方式進行,以「澎湖縣國中生網路非 行認知與態度之調查問卷」為研究工具。研究對象為 100 學年度澎湖縣全體國 中九年級學生,共計回收 982 份有效問卷。以 SPSS 軟體進行預試資料項目分析 與信度分析,並針對正式問卷資料利用描述性統計、t 考驗、單因子變異數分 析、皮爾森積差相關與多元迴歸等統計方法來分析與驗證。 綜合研究發現,歸納結論如下: 一、澎湖縣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良好。 二、澎湖縣國中生網路非行態度良好。 三、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因「學校類型」 、 「平日上網時數」與「網咖消費頻率」 不同而有顯著差異 四、國中生網路非行態度因「性別」、「平日上網時數」、「假日上網時數」、 「網 咖消費頻率」與「家長管教方式」不同而有顯著差異 五、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之間呈現顯著正相關,意即對於網路非行認知 較佳的國中生其網路非行態度亦較正向。 六、經迴歸分析發現,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對網路犯罪態度之解釋力為11.8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對網路偏差態度之解釋力為12.1%,均已達顯著 相關。 最後提出結論與建議,供教育行政機關、國中學校、教師作為參考,並對 後續研究者提出相關的具體建議。. 關鍵字: 關鍵字:網路非行、 網路非行、網路非行認知、 網路非行認知、網路非行態度. III.

(4) ABSTRACT Junior high students’ deviant attitude and Internet crime have become ordinary phenomenon. The objects of this study are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and this study combines the Internet crime and deviant behavior. The aim of this study is to investigate the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Penghu, to analyze the differences and variables of the recognition of Internet delinquent attitude and to analyz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Furthermore, some suggestions are thus provided. The method of this study is questionnaire investigation, “The Questionnaire of the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Penghu.” The objects of this study are all 9th graders in Penghu. The total of the valid questionnaires is 982. The reliability of this data was analyzed and examined by SPSS, descriptive statistics, t-test, single variable factor analysis, Pearson product-moment correlation, and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This study provides some conclusions as follows: 1. The recognition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Penghu is positive. 2. The attitude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n Penghu is positive. 3. The difference among “school type,” “the daily time of using the Internet,” and “the frequency of consuming at Internet Café”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significant. 4. The difference among “gender,” “the daily time of using the Internet,” “the time of using the Internet on holidays,” “the frequency of consuming at Internet Café,” and “parents’ discipline mode” of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significant. 5. There’s a positive correlation between delinquent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which means if the junior high has better recognition, their attitude tends to be positive. 6. Multiple regression analysis proves that the explanation ability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recognition and attitude from junior high school students is 11.8%. The explanation ability of Internet deviant attitude from junior high is 12.1%. Both reveal significant difference. Finally, the study provides conclus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the education authority, junior high schools and teachers. It also provides some specific suggestions for future researchers. Key words: Internet delinquency, the recognition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the attitude of Internet delinquency. IV.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p.0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p.04. 第三節. 名詞解釋---------------------------------------------------------------p.06.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p.07.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網路非行的意義與成因----------------------------------------------p.08. 第二節. 網路犯罪的類型-------------------------------------------------------p.19. 第三節. 網路偏差的類型-------------------------------------------------------p.26. 第四節. 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的文獻探討----------------------------------p.44. 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架構與方法-------------------------------------------------------p.51. 第二節. 研究對象與工具-------------------------------------------------------p.54. 第三節. 研究步驟----------------------------------------------------------------p.64. 第四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 p.66. V.

(6)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國中生背景變項之分析--------------------------------------------- p.68. 第二節.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現況分析--------------------------- p.70. 第三節. 不同背景變項國中生在網路非行認知差異比較--------------- p.74. 第四節. 不同背景變項國中生在網路非行態度差異比較--------------- p.80. 第五節.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相關分析探討--------------------- p.8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p.91 第二節 建議-----------------------------------------------------------------------p.95. 參考文獻--------------------------------------------------------------------------------p.100. 附錄------------------------------------------------------------------------------------- p.111 附錄一:專家審題用卷 附錄二:預試問卷 附錄三:正式問卷. VI.

(7) 表. 次. 2-2-1 中學生網路犯罪相關論文之研究結果一覽表----------------------------p.24 2-3-1 中學生網路偏差相關論文之研究結果一覽表----------------------------p.42 2-4-1 學生網路非行認知或態度相關論文一覽表-------------------------------p.48 3-2-1 澎湖縣 100 學年度日間部國中九年級學生數一覽表-------------------p.54 3-2-2 專家學者名冊表----------------------------------------------------------------p.56 3-2-3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調查問卷專家內容審查意見表-------------------p.56 3-2-4 國中生網路非行態度調查問卷專家內容審查意見表-------------------p.58 3-2-5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調查預試問卷項目分析表----------------p.61 4-1-1 澎湖縣九年級國中生背景變項統計表-------------------------------------p.69 4-2-1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題目平均數與標準差-------------------------------p.70 4-2-2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平均數與標準差-------------------------------------p.71 4-2-3 國中生網路非行態度題目平均數與標準差-------------------------------p.72 4-2-4 國中生網路非行態度平均數與標準差-------------------------------------p.73 4-3-1 不同性別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 T 檢定分析差異摘要表--------p.74 4-3-2 學校類型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75 4-3-3 平日上網時數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76 4-3-4 假日上網時數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77 4-3-5 網咖消費頻率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78. VII.

(8) 4-3-6 家長管教方式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 p.78 4-4-1 不同性別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 T 檢定分析差異摘要表--------p.80 4-4-2 學校類型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81 4-4-3 平日上網時數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82 4-4-4 假日上網時數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83 4-4-5 網咖消費頻率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84 4-4-6 家長管教方式不同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單因子變異數分析摘要表 --------------------------------------------------------------------------------------p.85 4-5-1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對網路非行態度之迴歸結果分析摘要表------- p.86 4-5-2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對網路犯罪態度之迴歸結果分析摘要表------- p.88 4-5-3 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對網路偏差態度之迴歸結果分析摘要表------- p.89. 圖. 次. 2-1-1 偏差、犯罪隸屬關係圖--------------------------------------------------------p.09 2-1-2 本研究偏差、犯罪關係圖-----------------------------------------------------p.10 2-1-3 網路犯罪常態分配--------------------------------------------------------------p.15 3-1-1 研究架構圖-----------------------------------------------------------------------p.51 3-3-1 研究步驟圖-----------------------------------------------------------------------p.65 4-5-1 樣本殘差值的常態機率分配圖-----------------------------------------------p.87. VIII.

(9)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根據教育部中小學網路素養與認知網站在 2009 年對國中生進行調查,發現 超過三成的國中生曾遭受網路霸凌,而研究者擔任國中教師已八年,任教科目 多半為社會領域的公民科,每當教到八年級下學期的法律課程,探討與網路息 息相關之法典與法條,總會發現本校許多學生沉溺於網路世界,且學生在網路 上的不當行為相當普遍,甚至嚴重到已觸犯刑法者也時有所聞,因此激發了研 究者對此研究的想法。 自由時報在 97 年 4 月 11 日曾刊載此一新聞:「新竹縣就讀國三的小妹妹 搶走 18 歲大姊姊的男朋友,雙方因此在網路上互罵,女學生在大姊姊部落格留 下一篇以髒話罵人的文章,對方列印後向警方報案,女學生到案也反控對方曾 在即時通罵過她。承辦警員看到這些用來罵人的髒話,竟出自分別才 15 與 18 歲少女所寫的文章裡差點傻眼。念國三的小女生到案時不但坦承寫過這些東 西,並反擊說對方在即時通上也罵得很難聽。警方強調妨害名譽屬告訴乃論罪, 在收到雙方提供的資料後完成初步偵查,全案已函送地檢署偵辦。」( 蔡 孟 尚 、 王 錦 義 , 2008) 根據網路安全教育組織 i-SAFE 的研究,在美國有 58%的青少年曾接收來 自網路上刻薄或傷感情的言論,且這些青少年中還有超過四成表示這樣的網路 霸凌不只一次;有 53%的青少年坦承自己曾在網路上對他人散播刻薄或傷感情 的 言 論, 而 在這 些 青少 年 之 中, 超 過三 分 之一 不 只 做過 一 次這 樣 的事 情 (Candice,2007) ,由此可見,網路霸凌已是相當普遍且嚴重的校園問題。Willard (2007)表示網路霸凌的傷害比親自霸凌他人的影響力更大,因為網路上的資 訊交流具有持續性與匿名性,可以在網路上廣泛的流傳而不受限制。 許多國中生善於經營自己的部落格,書寫心情故事與生活雜記,甚至利用. 1.

(10) 個人部落格抒發不滿的情緒,但言詞鄙俗且指名道姓導致網路上的論戰不斷, 不堪入目的字眼此起彼落、接踵而至,甚至網路的爭執延燒到現實生活引發肢 體衝突,研究者也曾經歷家長列印網路上子女受辱文章而欲報警提告。未加密 碼保護的部落格文章仍屬公共場域,公然侮辱與誹謗須負法律上的責任,研究 者好奇國中生是否了解自己的文章有觸法之虞,倘若已知違法卻明知故犯之心 態為何?此為研究動機之ㄧ。 線上遊戲是一種沒有劇情、無需腳本的網路遊戲,整個遊戲的脈絡是由參 與遊戲的人透過其所扮演的角色發展而成,因此,在現實社會中的公理正義、 愛恨情仇皆融入其中,而負面傾向的暴力血腥、鬥毆廝殺等情節也會發生。青 少年正處於認知學習的關鍵時刻,在涉世未深、心智尚未成熟的情況下,往往 分不清現實與虛擬,當此一界線被混淆之後,將嚴重影響其在現實生活中的表 現,甚至因過度投入角色扮演或不甘於網路遊戲中受挫,將網路世界中的戰火 與怒氣延伸到真實社會中,發生互相挑釁、鬥毆等犯罪問題。國中生沉溺線上 遊戲相當普遍,除了耗費金錢與時間,對於學業成績也影響甚鉅,而研究者的 學生為了獲取更強的角色與裝備,也曾經盜取或詐騙其他網路遊戲玩家的帳號 與密碼,如此行為顯已違法,但學生依然故我、無所畏懼,似乎網路的普遍性 與匿名性,引發無人可管的聯想,進而讓研究者想要探究學生網路非行的態度, 此為研究動機之二。 自由時報在 99 年 11 月 1 日曾刊載此一新聞: 「數十名國中女生在部落格張 貼色情圖片,藉此吸引網友點選,部落格人氣從屈指可數暴衝到數以百計,未 料弄巧成拙,被警方查獲,懵懵懂懂的小女生,全被依妨害風化罪嫌函送少年 法庭審理。小女生得知衝人氣竟衝到法院去,一把鼻涕一把淚,哭著說『真的 不知會這麼嚴重!』(洪定宏,2010)」許多國中學生沉溺於經營個人網頁、 部落格與網路人際關係,眾多的網友與不斷飆升的人氣指數讓人洋洋得意,因 而投入更多時間與心力,最終漸漸與現實脫軌而不自知。. 2.

(11) 眾所皆知,網路中充斥著誘人的色情資訊與服務,而國中學生正處於對「性」 高度好奇的人生階段,再加上網路的便利與管控不易,而網路色情型態多元且 色情網站林立,關鍵字查詢、垃圾郵件傳播或廣告網址連結皆易於取得色情資 訊,讓許多學生沉淪於網路色情之中而無法自拔。研究者曾發現學生因沉迷色 情視訊聊天,不僅荒廢學校課業、生活作息日夜顛倒,甚至因為巨額的網路色 情消費帳單造成親子間失和,導致學生逃學、逃家的悲劇,讓研究者產生研究 網路偏差行為之想法,此為研究動機之三。 時至今日,網路已成為國中生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需求,然而網路 本身並無是非對錯,重點在於使用者對於使用網路的心態與行為。透過網路的 無遠弗屆,學生可與時俱進、吸收新知,透過網路尋求問題的解答,利用電子 郵件連接遠方朋友的情誼,亦可當成正當休閒的途徑,益處之多不可道盡。但 自從網路興起,國中學生的犯罪與偏差行為卻不減反增,許多學生淪為網路的 奴隸,過度沉迷於網路虛幻空間,更有甚者,自恃網路特性而膽大妄為,讓網 路世界成為犯罪的溫床。 網路世界已是國中學生戀棧且無法脫離的場域,但調查國中生網路犯罪行 為的相關論文並不多見,探討國中生網路使用情形的文獻頗多,但研究國中生 對於網路偏差的認知與態度卻是寥寥可數。澎湖縣有其特殊行政區域,且具備 學生人數適合進行普查之先天條件,加上教學現場屢次聽聞國中生網路偏差行 徑,讓研究者決心一探究竟,並希冀研究數據能提供教育當局參考之用,而更 加重視學生的網路犯罪與偏差行為。. 3.

(12)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待答 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 待答問題 壹、研究目的 根據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了解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認知的現況 二、探討國中生不同背景因素與網路非行認知之關係 三、了解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態度的現況 四、探討國中生不同背景因素與網路非行態度之關係 五、分析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之關係 六、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建議. 貳、研究問題 根據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如下: 一、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的認知情形如何? 二、不同背景國中生對網路非行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1.不同性別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2.不同學校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3.每週上網時數不同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4.網咖消費頻率不同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5.家長管教方式不同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認知是否有顯著差異? 三、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的態度如何? 四、不同背景國中生對網路非行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1.不同性別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2.不同學校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3.每週上網時數不同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4.

(13) 4.網咖消費頻率不同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5.家長管教方式不同的國中生對網路非行態度是否有顯著差異? 五、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是否相關? 六、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是否對於網路非行態度具有解釋力?. 5.

(14)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國中生 本研究所指國中生是指 100 學年度,就讀於澎湖縣 14 所國民中學九年級之 日間部普通班學生,這群學生已在八年級上過社會學習領域公民科的法律課程。 二、網路非行 透過網路所為的犯罪行為與偏差行為。犯罪行為是指違反刑法與觸犯須負 刑事責任之相關法律,包含網路不當言論、網路色情、網路詐欺、網路駭客、 侵害智慧財產權與網路賭博;而偏差行為係指未違反法律規範,但被社會大眾 認定是偏離常態且妨害生活適應,其主要類型包括網路性成癮、網路人際關係 成癮與網路遊戲強迫症。 三、認知 認知是指個體經由意識活動對事物認識與理解的心理歷程,舉凡知覺、想 像、辨認、推理、判斷等,均屬認知的範疇(張春興,1991) 。認知在本研究中 的操作型定義是指填答「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調查問卷」時,在「網路 非行認知」之得分,填答分數越高代表該受試學生在網路相關法律知識越豐富。 四、態度 態度是指個體對人、對事所持有的一種具有持久而一致性的行為傾向(張 春興,1987) 。態度在本研究中的操作型定義是指填答「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 態度調查問卷」時,在「網路非行態度」之得分,填答分數越高代表該受試學 生在網路非行態度越正向。. 6.

(15)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研究範圍 本研究主要是調查澎湖縣國中九年級學生對於網路犯罪與偏差行為的認知 情形與抱持的態度和其相關性。澎湖縣國中學生人數雖然無法推測至全國,但 縣內各國中城鄉差距大、學校型態多元,透過全縣九年級學生之問卷普查,可 瞭解已接觸法律課程之國中生對於網路非行的認知與態度。. 貳、研究限制 一、研究變項 由於影響國中生在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之因素頗多,但本研究僅針對性 別、學校類型、每週上網時數、網咖消費頻率、家長管教方式等方面進行分析 與討論。至於導師管教方式、教師法律素養等影響因未發展適當研究工具,在 本研究中不列入研究範圍。 二、研究對象 國中生在八年級下學期應該都上過社會領域公民科的法律課程,具有網路 相關法律知識,所以本研究只針對九年級國中生做問卷調查。另本研究之目的 在探討澎湖縣國中生對網路非行的認知與態度及其相關性,對象只針對澎湖縣 國中生,故研究結果不適於類推至全國的國中學生。 三、研究工具 本研究係以自行編製之「澎湖縣國中生網路非行認知與態度之調查問卷」 作為研究工具,由於國中生對於題目較多之問卷容易厭煩而無法忠實填答,故 題目數量必須有所控制。 四、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問卷調查法,取得量化資料進行研究結果分析,未輔以訪談等 方法進行質性研究分析,因此可能無法得知差異的真正原因。. 7.

(16)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網路非行的意義與成因 壹、非行的意義與成因 一、非行的意義 少年常因一時衝動或無知而引發事端,其行為不可與一般成年人犯罪案件 相提並論,故各國在少年法制用語上儘量避免使用犯罪(Crime)此一字眼,例 如英美使用「Delinquency」一詞,意謂行為不良、偏差。少年偏差行為是日後 犯罪的雛形,但冠上犯罪一詞容易將少年標籤化,造成人格負面烙印效應,導 致再次犯罪的隱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觸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重罪者,依少年刑事案件審理,其餘較輕微之犯罪則依照少年「保護事 件」處理,由此可見,法律上對於少年之保護不言可喻。從前述少年事件處理 法認定避免不良標籤烙印之考量,況且用刑法的犯罪一詞來看待身心尚在成長 過程中的少年似乎太過嚴厲,故以較中性之「非行」來稱呼比較恰當(陳雅君, 2005)。 我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規定:「下列事件由少年法庭處理:一、少年 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 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一)經常與有犯罪習性之人交往者。(二) 經常出入少年 不當進入之場所者。(三)經常逃學或逃家者。(四)參加不良組織者。(五)無正 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六)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七)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依據上述法條之內容, 違反第一款者應歸為犯罪行為,而違反第二款之「虞犯」並無犯罪事實,應認 定是偏差行為。然而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一條規定:「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 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有鑑於此,為保障少年. 8.

(17) 健全之自我成長,使用「非行」一詞確有其必要性。 在本研究中,非行包含了未成年者的犯罪與偏差行為。所謂犯罪是指違反 刑法與觸犯須負刑事責任之相關法律,例如:著作權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兒 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而教育部發布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注意事項亦提供學校處置方式。而偏差行為是一個複雜的概念,某些人界定 的偏差行為,不見得其他人也會如此認同,畢竟每個人都無法站在相同的立場 或存有單一的價值觀,所以很難將偏差行為精確表列,尤其在不同的時空背景 與國情文化下,偏差的概念往往也會隨之改變。 Ferrante(2007)也認定行為是否被視為偏差,完全由該行為所處之社會規 範所決定,不同社會的倫理道德、文化習俗、規範與法律皆有其不同的觀點與 期許,所以偏差行為並無一明確的評定標準,但是每個社會皆將妨礙他人生活、 異於社會期待、造成他人痛苦等行為視為偏差。Ferrante 將偏差行為定義為「個 人行為背離團體的規範與期待,遭致社會挑戰與譴責的行為或表現」。吳武典 (1992)將偏差行為定義為「顯著地偏離常態且妨害生活適應的行為」,簡單 來說,偏差就是「有異」加上「有害」,因此本研究將偏差行為定義為「未違 反法律規範,但被社會大眾認定是偏離常態且妨害生活適應之不當行為」。 由於偏差與犯罪行為的界定模糊不清,故有必要優先予以澄清。楊士隆、 蔡德輝等多數學者將偏差行為分為廣義與狹義兩種,廣義而言,偏差是指違反 社會期待的行為;而狹義的偏差是指違反社會規範的行為,通常是指觸犯法規 之犯罪行為。由此可見,多數的學者將犯罪納入偏差行為的範疇,意即犯罪乃 是最嚴重的偏差行為,可由圖 2-1-1 看出其隸屬關係。 圖 2-1-1 偏差、犯罪隸屬關係圖. 犯罪 行為 偏差行為 資料來源:引自蔡德輝、楊士隆(2003). 9.

(18) 但在本研究中,研究者認為學生網路成癮問題已日益嚴重,對於青少年身 心狀態之負面影響亦時有所聞,為突顯國中生網路偏差之現況,並探究國中生 網路法律認知程度,故將非行定義為犯罪與偏差行為,並將兩者視為不同領域 且各自獨立,而非犯罪與偏差有其隸屬關係。 圖 2-1-2 本研究偏差、犯罪關係圖. 非. 行. 偏差行為. 犯罪行為. 林明鴻(2010)針對臺北縣與花蓮縣的犯罪青少年進行研究,發現犯罪青 少年有其城鄉差異,城市青少年長久處在複雜的社會情境當中,偏差行為的趨 向與學習,會隨著接觸次數的頻率與接觸時間的長短而逐漸增加,因此形成青 少年犯罪隨年紀增長而逐漸增加;而鄉村地區則在年齡達 15 歲時為犯罪之高 峰。澎湖縣行政區劃分為五鄉一市,馬公市區與離島漁村的學校型態差異頗大, 馬公國中全校 56 班,學生數約 1,560 人,鄉村學校多數為全校只有 3 班,學生 人數未破百,而城鄉差異是否會影響國中生的非行狀態,本研究將納入自變項 進行探討。. 二、非行的成因 根據劉作揖(2007)的觀察,少年有幾項容易導致非行的共同特徵: (一)少年的可塑性高,易受不良朋友或不良環境的影響。 (二)少年的模仿性高,易受周圍人物的影響。 (三)少年的好奇心強,亦為新奇的事物所誘。. 10.

(19) (四)少年的自尊心特高,易因人格受損而產生報復、敵對或反抗的行為。 (五)少年的血氣方剛,易因看不慣眼前事而出手傷人。 (六)少年的虛榮心高,易因物質的引誘,而淪入非行的漩渦。 (七)少年的好群性特強,易因不良的接觸而染上壞習慣。 (八)少年的自制力弱,易因一時的衝動而誤觸刑罰法律。 依照社會控制理論與一般化犯罪理論的看法,個體的自我控制的養成與家 庭有關,且偏差行為者通常是屬於低自我控制者,因此,青少年偏差行為與自 我控制間有其關聯性。依社會緊張理論的觀點,當少年無法以正當的手段獲得 社會地位或財產上的成就,心理將產生緊張壓力,加上社會組織的高度失序, 以及社會階級資源分配不公,使其對於社會規範下的行為標準產生懷疑,則易 導致偏差行為的發生。社會學習理論強調偏差或犯罪行為是經由不良的社會化 過程學習而來的,個人在具有偏差行為的家庭、學校及種種社會機構的交互作 用中,加上大眾傳播媒體的催化,不斷地受到刺激或增強,進而學習到犯罪或 偏差行為(董旭英、張楓明、李威辰,2003)。 依據法務部(2010)的研究,少年與兒童的犯罪原因分析如下: (一)家庭因素:以「管教不當」與「破碎家庭」為兩大重要原因,因管教不 當而犯罪者有 772 人(佔 57.83%) ,而因破碎家庭而犯罪者有 315 人(佔 23.60%) 。 (二)社會因素:以「交友不慎」為主要原因,所佔比例在九成以上,有 1,542 人(佔 92.78%) 。 (三)心理因素: 「自制力不足」為主要原因,合計有 4,052 人(佔 92.20%)。 (四)生理因素:以「性衝動」與「精力過剩」為主要原因,因性衝動而犯罪 者有 313 人(佔 74.00%),而因精力過剩而犯罪者有 90 人(佔 21.28. 11.

(20) %)。 (五)學校因素:以「適應不良」、 「處理不當」與「失學」為主要原因,因適 應不良者有 22 人(佔 68.75%),因處理不當者有 5 人(佔 15.63%) , 而因失學者有 5 人(佔 15.63%) 。 (六)其他因素:以「缺乏法律常識」與「好奇心驅使」而犯罪者居多,因缺 乏法律常識而犯罪者有 750 人(佔 35.92%) ,而因好奇心驅使有 521 人 (佔 24.95%) 。 林朝夫(1991)指出父母管教態度偏差是青少年出現偏差行為的重要原因, 出現偏差行為的青少年,其父母管教態度大致有下列四種: (一)溺愛與放任:父母因工作過度忙碌,而基於補償心態產生對子女溺愛, 加上疏於照顧致使子女的人格發展受到影響。 (二)偏愛:父母對子女態度不公,引起兄弟姐妹間互相猜忌與其他不正常的 發展。 (三)管教過嚴:嚴厲的管教易使子女不敢親近,遇到困擾也不敢與父母商量, 將憤怒與怨恨壓抑在心中,一旦情緒激動將導致親子關係緊張,甚至出 現敵對現象。 (四)期望過高:過高的期待倘若不能如願,則嚴加指責或放縱不管。 謝文彥(1996)認為父母管教態度對子女偏差行為之影響,包括下列三種 類型: (一)父母過度嚴格的態度,剝奪子女在娛樂與交友方面的滿足,產生攻擊性 或補償性的反社會行為。 (二)父母放任或冷漠的態度,將妨礙子女自我控制行為,無法遵守社會規範, 形成反社會人格。. 12.

(21) (三)父母的偏愛與不公平態度,使得子女對父母產生消極與報復性之行為。 步入青春期的國中生正處於蛻變的階段,不當的交友、薄弱的自制力與叛 逆不羈的言行皆易引發事端,倘若家庭亦未能發揮撫慰與教育的功能,國中生 的非行問題將持續惡化。家長的管教態度對於學生的偏差行為有其關聯性,嚴 厲或放任的管教態度易引發子女偏差行為,而為了探討國中生的網路犯罪與偏 差行為是否與家長管教態度有關,本研究將家長管教方式納入自變項進行討論。. 貳、網路非行的意義 網際網路的無遠弗屆與豐富資訊,滿足了國中生對於各種事物的好奇與疑 問,而網路的匿名性又提供了國中生不受拘束的廣大空間,便於人際間的互動 與情緒的宣洩,尤其部落格的興起更是帶動國中生的一股熱潮,透過文章與照 片抒發個人的心情與生活點滴。上網已成為國中的主要休閒活動之ㄧ,但國中 生心智尚未成熟且法治觀念不足,加上網路無限寬廣與隱匿的特性,著實讓網 路世界較真實世界更難藉由法律或道德加以規範,導致透過網路的偏差與犯罪 行為層出不窮。 根據非行之意涵,網路非行可分為「網路犯罪」與「網路偏差」行為。王 銘勇(2001)將網路犯罪定義為:與網路設備相關之犯罪,而其內涵包括專使 用網路設備始得成立之新類型犯罪與以網路設備為之的傳統犯罪類型。前者如 不法侵入網站電腦系統、以病毒破壞他人電腦紀錄等,後者如網路詐欺、網路 誹謗等。周芊與陳東園(2008)認為網路犯罪係指:行為人以網路為標的、場 所或工具,在網路空間裡進行任何致生嚴重危害社會之刑事不法行為。 我國刑事警察局針對「電腦犯罪」所下的定義:以電腦、網路及周邊設備 為工具或目的,從事犯罪之行為。而「網路犯罪」為電腦系統與網際網路結合. 13.

(22) 之犯罪,但相較於電腦犯罪而言,更偏重於網際網路的運用,故「網路犯罪」 係指行為人所違犯之故意或過失的犯罪行為具有網際網路特性,亦即犯罪者在 犯罪過程中需藉助網際網路方能遂行其犯罪意圖(林宜隆、邱士娟,2003) 。在 本研究中,斟酌學者看法而將「網路犯罪」定義:行為人以網路為標的、場所 或工具,在網路空間裡所觸犯刑罰法條之故意或過失的行為。 Denegri-Knott 和 Taylor(2005)將網路中所發生的偏差以「絕對取向」與 「相對取向」來闡述,絕對取向的偏差行為是屬於宏觀的面向,是指對於網路 文化而言,個體不能適應正常的網路生活,而產生有違甚至破壞網路規範的偏 差行為;而相對取向屬於微觀的面向,主要是討論人與人之間以電腦為媒介的 溝通過程。綜合上述說法,網路偏差可以解釋為人與人透過電腦的交流過程中, 出現不符合某一團體期望和規範的的行為。 網路偏差行為的認定往往受到當時的社會環境與文化背景影響,同樣的行 為在此處被視為偏差,換到他處或許不屬於偏差;同樣的網路行為在現今的時 空背景下被視為犯罪,在過往的時代或許只是偏差行為,網路犯罪行為藉由國 家訂定的法令條文可以界定,但網路偏差行為似乎沒有放諸四海皆準的界線。 在本研究中, 「網路偏差」係指網路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偏差行為,而被社會大眾 共同認定為是一種偏離常態且妨害生活適應的不當行為,但未達法律所定義的 犯罪行為,亦即未違反刑罰法律的規定。 根據圖 2-1-3 網路犯罪常態分配,網路犯罪與偏差行為的多寡,要以切斷 點作為衡量。如果切斷點向右移一些,則更多網路行為會被定義為犯罪或偏差 行為;如果切斷點向左移一些,定義為網路犯罪或偏差行為人將減少。網路社 會中不同的族群對於網路犯罪與偏差行為的認定也不相同,甚至依國情也有不 同的法律規範,例如在網路上進入美國阿拉斯加賭博網站簽賭,在美國是合法. 14.

(23) 的,但在台灣卻是違法,兩地的社會價值規範不一致,相對的在網路犯罪或網 路偏差行為的認定也有其差異性(林宜隆,2000)。. 圖 2-1-3 網路犯罪常態分配 偏差. 犯罪. 正常使用者 極壞. 極好 切斷點 資料來源:引自林宜隆(2000). 参、網路非行的成因 隨著資訊與網路科技的發展,透過網路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加,但因其犯罪 手法與方式不同於傳統犯罪,且網路的便利性讓犯罪的發生無所不在。林宜隆 (2000)提出網路犯罪的原因如下:獲取經濟利益、臨時起意、報復心理、環 境挫折、自我挑戰、合理化結果。在范國勇主持的研究報告中,發現網路犯罪 成因前三項重要因子如下:科技變革讓犯罪可行性提高、為了利益、隱匿性高 (范國勇、黃志龍、王俊雄,2006)。 Joinson(1998)認為網路上的不當行為,例如:髒話、謾罵、怒斥等,乃 因網路匿名性造成去個人化的效應,使得個體不必承擔其行為後果。同時,匿 名後的網路空間中,社會規範訊息大減,包括顯現個人地位、性別等訊息被隱 匿而去,因而削減了社會抑制,促使網路使用者降低自我規範的機制。當網路 使用者對於網路環境產生越高的信任態度時,會產生行為責任認知偏差與網路. 15.

(24) 成癮現象,意即當網路使用者對於網路環境越信任時,會因此而忘卻現實生活 中所必須注意的行為責任,導致沉浸並專注於網路的活動(Keen,2007) 。 為了避免現實生活情境的挑戰,遠離大人的指責、嘮叨與自我認同的挫敗, 少年沉溺於虛擬世界,但卻因此逐漸加深其脫離現實的空虛與無價值感,產生 對於真實生活的適應不良。惡性循環的結果導致少年排斥與否定現實狀態,對 於自我形象的認知亦出現嚴重矛盾,此種落差引發少年對於現實環境的焦慮, 逃避面對真實的自我,最終造成少年自我價值感的崩潰(蘇益志,2006) 。黃淨 喻(2006)的研究指出,青少年觸犯網路犯罪的主要原因是以自我約束力不足 為多數(佔 36.5%) ,其他原因為使用者不必負責(佔 32.5%) 、網路隱密性高 (佔 29%) 。自我控制與偏差行為具有密切關係,自我控制越低,越易發生偏 差行為,亦即我行我素態度越高者,越容易產生犯罪行為。 周志宏(2007)提出青少年網路犯罪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由於網路的開放性加上網頁內容未受到有效的管制,許多網路資訊不但扭 曲了傳統的道德意識,更建立了似是而非的錯誤價值觀,心智未成熟的青 少年不當模仿學習而形成犯罪。 二、網路引發青少年的好奇心,而虛擬的身分更讓青少年肆無忌憚地聊天與討 論,志同道合但良莠不齊的伙伴們,彼此的不良互動將引發犯罪的危機。 三、青少年學習力強,能快速吸收新知並利用新的資訊科技,但俗話說: 「水能 載舟亦能覆舟」,不當使用科技與知識反而會促成犯罪行為。 四、網路犯罪此一新興犯罪型態是因資訊科技與網路快速發展而衍生,青少年 常因法治教育不足而誤蹈法網,加上父母不瞭解子女在網路上的行為及其 違法性,導致犯罪已發生才驚覺事態嚴重。 黃俊祥(2007)發現少年網路偏差與犯罪行為之發生原因,有別於以往犯 罪類型之成因,薄弱的社會控制力與負向心理特質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力較不明 顯,取而代之的關鍵因素是不良交友、網路生活型態與網路心理因素。家庭與. 16.

(25) 學校的社會控制力量逐漸薄弱,偏差友伴的影響力增強,再加上網路世界所提 供的環境與身歷其中的心理變化,這些因素的緊密相連,更加強其對少年網路 偏差與犯罪行為的影響力。 傳統犯罪案件中,男性犯罪者比例明顯高於女性,而在黃俊祥的問卷調查 中,發現男性少年曾從事網路偏差行為者佔了 74.7%,女性少年則佔了 52.7 %;男性少年曾從事網路犯罪行為者佔了 64.9%,女性少年則佔了 48%,由此 可見,兩性在網路非行的比例不若傳統犯罪般有著極大的差距,而且是兩性的 網路非行比例皆高的型態,更突顯出少年網路犯罪與網路偏差行為的普遍性與 嚴重性。近年來網路霸凌事件層出不窮,有鑑於此,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 育法、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等已將霸凌納入其內涵,再次驗證少年網 路非行已不容忽視。黃天佑、黃士珍(2010)在其研究中透過問卷統計數據得 知,國中女學生比男學生更容易出現網路霸凌行為,雖然女性積極經營同儕關 係,但也善於利用網路的匿名與便利性來獲得宣洩與報復。相較於傳統犯罪案 件,性別差異在網路非行確有其獨特性,因此本研究將納入自變項進行探討。 在過去二十年間針對侵犯行為的研究顯示:男性從事直接的侵犯行為模 式,例如:鬥毆、毀損;女性從事間接形式之侵犯行為模式,例如:說閒話、 傳播謠言(吳明隆、簡妙如,2009)。由此可見,女學生可能會利用網路的匿 名性來散布不實謠言,因而觸犯誹謗罪等問題。林文正(2010)指出,臺灣社 會多元化且思想自由,正因為網路使用者皆能暢所欲言,網路上常有不同立場 的個人或團體針對各式議題互打筆戰、針鋒相對,如不小心擦槍走火,不免會 出現偏激或辱罵的言論,甚至連旁觀者一時興起也加入戰局,失控的情緒性字 眼恐觸犯公然侮辱罪。 Gecas 和 Seff(1990)認為權威壓迫式的控制對於子女呈現最不利的影響, 完全沒有規範或控制也並非好事,而開明權威或誘導式的控制則對子女有正面 的影響。楊青垂(2005)透過半結構式的深度訪談,發現網路沉迷少年的父母 管教型態,初期寬鬆放任,當發覺子女上網的負面影響,父母轉而獨斷、命令. 17.

(26) 禁止子女上網,最終敖不過子女的要求,再施以放任、寬鬆的態度來管教子女 上網,進而使得子女沉迷網路的程度越來越嚴重。Mason(2008)發現青少年 網路霸凌者與父母大多欠缺情感上的連繫,父母的管教方式也以打罵式的教育 居多。蔡博忠(2008)透過問卷調查指出,父母管教態度會影響中學生的網路 偏差行為,當父母對子女採取負向(非民主)的管教態度時,其網路偏差行為 的傾向越高;而相較於父母採用「忽視放任」的管教方式,採用「開明權威」 的子女較少有偏差行為表現。 綜上所述,青少年網路非行之成因似乎有別於一般犯罪或偏差行為,網路 的特性提供了非行的誘因,虛擬的身分與網路匿名性促使青少年降低自我規 範,忘卻現實社會中的法律責任與道德意識。而網路世界讓受挫、空虛的青少 年找到成就與認同,沉浸其中以逃避面對真實的自我,最終造成生活適應不良。. 18.

(27) 第二節 網路犯罪的類型 壹、網路犯罪的學理分析 近年來許多學者開始積極探討網路犯罪與網路偏差行為,但因分類標準不 同,導致網路犯罪與網路偏差類型並無共識,因此有必要先針對網路犯罪與偏 差行為類型作一分析。 警察大學林宜隆(2000)教授將網路犯罪分為三類:一、以網路及連結網 路的電腦作為犯罪工具,例如:網路色情、網路誹謗;二、以網路空間作為犯 罪場所,如:網路恐嚇、網路詐欺、竄改電腦資料;三、以網路及連結網路的 電腦作為犯罪的攻擊目標,如:電腦病毒。陳鴻斌(2000)將我國網路犯罪類 型區分為傳統型與特別型兩大類,傳統型乃是利用網路觸犯刑法之犯罪類型, 包含了公然侮辱與誹謗、詐欺、偽造文書、販賣猥褻物品、妨害秘密;而特別 型包括散播網路病毒、網路入侵、違反著作權、違反消費者保護法、違反公平 交易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違反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在廖有祿、李相臣(2003)的研究中,蒐集了 168 件網路犯罪案件進行分析, 發現其中以散布色情和侵害著作權居多,合計佔網路犯罪案件半數以上,其次 為妨害名譽(11.9%) 、電腦竊用(11.3%) 、妨害秘密(8.3%) 、網路詐騙(5. 4%)等。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所公布的 99 年 1 至 6 月電腦網路犯罪概況,在 9,443 件網路犯罪中,案件數所佔百分比較高的有詐欺(55.2%)、妨礙電腦使用(1 8.1%) 、侵犯智慧財產權(12.5%) 、妨害名譽(5.0%) 、妨害風化(2.9%)、 賭博(1.8%)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1.0%) ,其餘網路犯罪案件 百分比皆低於 1%。依據來自刑事警察局刑案資料庫的圖表顯示,從 1999 至 2 005 年的統計數字中,少年的網路犯罪類型以妨害電腦使用、竊盜、網路色情. 19.

(28) 和詐欺為主(中央研究院社會學研究所,2009)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2011)所 歸納出少年容易觸犯的網路犯罪類型如下: 一、網路色情:散布或販賣猥褻圖片、在網路上媒介色情交易,散布性交 易訊息。 二、線上遊戲衍生犯罪:網路竊盜(竊取遊戲帳號、虛擬寶物、裝備、貨 幣等)、詐欺(以詐術騙取玩家遊戲裝備)、強盜、恐嚇、賭博。 三、網路誹謗:例如散播衛生棉長蟲、誹謗老師、校長、同學、冒用他人 名義徵求性伴侶及將名人照片移花接木。 四、侵害著作權:在網路上販售大補帖、張貼、散布他人著作、下載他人 著作並燒錄散布。 五、網路上販賣毒品、禁藥:在網路上刊登販賣毒品或禁藥訊息。 六、網路煽惑他人犯罪: :在網站登載販賣槍枝的資訊、教製炸彈。 七、網路詐欺:利用網路購物騙取帳號,或以便宜廉售家電騙取價款。 八、網路恐嚇:寄發電子恐嚇郵件。 九、網路駭客:侵入或攻擊網站,刪除、變更或竊取相關資料。 在本研究中,參酌專家學者的看法,再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公布少年 網路犯罪類型概況,且強調犯罪行為有其違法事實存在,研究者將國中生網路 犯罪類型訂為網路不當言論、網路色情、網路詐欺、網路駭客、侵害智慧財產 權與網路賭博六類,分述如下: 一、網路不當言論:分誹謗、公然侮辱與恐嚇三項。 網路不當言論 (一)誹謗: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觸犯 刑法 310 條,構成誹謗罪。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加重處分。 (二)公然侮辱:公然侮辱人者,觸犯刑法 309 條,構成公然侮辱罪。 (三)恐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而恐嚇他人致生危 害於安全,觸犯刑法 305 條,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20.

(29) 二、網路色情:分散布色情與援助交際二項。 網路色情 (一)散布色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觸犯刑法第 234 條, 構成公然猥褻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 供人觀覽,觸犯刑法第 235 條,構成公然猥褻罪。拍攝、製造未滿十 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 或其他物品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7 條。散布或販賣 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第 28 條,皆須負刑事責任。 (二)援助交際: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 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 息者,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9 條。. 三、網路詐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 網路詐欺 之物交付者,觸犯刑法第 339 條,構成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或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 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皆 觸犯刑法第 339 條,構成詐欺罪。 四 、 網路駭客: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 網路駭客 者,觸犯刑法第 318 條,構成妨害秘密罪。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 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 設備者,觸犯刑法第 358 條;無故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致生損 害者;或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致生損害者,觸犯 刑法第 359 條;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 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觸犯刑法第 360 條;製作專供犯刑法第 36. 21.

(30) 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該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者,皆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至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 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 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則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42 條,皆須負刑事責任。 五、侵害智慧財產權: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觸犯著作 侵害智慧財產權 權法第 91 條;擅自以公開播送、公開展示、改作、編輯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財產權者,觸犯著作權法第 92 條,須負刑事責任。 六、網路賭博:在公共場所賭博觸犯刑法第 266 條,構成賭博罪;而網路世界 網路賭博 實屬公共空間,故網路上之賭博行為視同於公共場所賭博。. 貳、網路犯罪的文獻探討 一、網路不當言論 黃淨喻(2006)以臺中國三學生為母群體進行調查,發現青少年曾有網路 散播不利他人言語之經驗者佔 21.8%,曾經假借他人名義使人困窘或受陷害者 佔 7.1%,曾有網路恐嚇他人之經驗者佔 7.5%。陳怡璇(2008)的研究中指出, 不論是男性或是女性少年, 「以言語攻擊(謾罵)他人」與「言語恐嚇別人」的 網路非行已相當普遍且嚴重,男性少年常常以言語攻擊(謾罵)他人者高達 29.3 %,女性少年佔 13.9%,而男性少年曾在網路上恐嚇別人者約佔一成,顯示大 部分的青少年以不負責任的言論來表達自己的看法。 二、網路色情 根據刑事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民國 93 年全國所查獲網路援交的個案裡, 其中「未成年」者的人數竟為成年者的四倍之多(顏淑惠,2008) 。中正大學犯 罪防治研究所接受國科會進行一項有關臺灣青少年援助交際的專案調查,除了. 22.

(31) 以隨機抽樣的方式對臺北、臺中與高雄三大都會區的 1,232 名學生進行調查 外,並實際訪談多位有從事援助交際經驗的女學生,研究結果發現促使青少年 學生從事性交易的主要原因是朋友的慫恿與煽動,並非社會大眾印象中的經濟 因素,且因缺錢而從事援助交際的比例遠低於少女們基於好奇或尋求刺激(謝 巧茹,2008)。 楊士隆(2003)針對高中職學生的調查,結果顯示 1.8%的學生曾從事援 助交際,12%的學生不排斥從事援助交際,除了經濟因素外,許多學生是因為 尋求刺激而有援助交際的念頭。問卷結果也分析出常至網咖消費的學生對於從 事援交的接受度較高,且對援交多作正當化的評價,甚至認定援交不該被汙名 化。而謝巧茹(2008)透過問卷調查得知,國中生對於網路援助交際的行為表 現在性別部分而有其差異存在,男學生較容易因同儕慫恿、追求社會流行等原 因,加上為了滿足性慾、追求刺激、好奇心與金錢因素而從事網路援助交際的 行為。顏淑惠(2008)以臺中地區高中女學生為研究對象,發現認為網路援交 合法之女學生佔 33.8%,且少女將援交視為「道德瑕疵」更甚於違法行為。 三、網路詐欺 陳怡璇(2008)的研究中指出,男性少年所從事的網路犯罪行為以詐騙別 人的財務(包括虛擬寶物)為最多,有 3.6%的少年經常透過網路詐騙別人的 財物。郭祐榕(2009)以嘉義市國中學生為調查對象,問卷數據顯示國中生所 遭遇的網路霸凌類型中,以「詐欺型」最為明顯、嚴重,學生常因對方欺騙而 造成現金或網路虛擬寶物的損失。 四、網路駭客 黃淨喻(2006)以臺中學生為母群體進行調查,發現青少年曾有未經允許 而修改他人網路程式者佔 5.2%,而曾未經允許侵入他人網路程式者佔 11.8 %。許維維(2008)以桃園縣國中生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結果指出 13.3%的 國中生曾經偷過他人遊戲幣或虛擬寶物,更有 2.2%的國中生坦承經常為之。. 23.

(32) 陳怡璇(2008)針對臺北市、新北市與桃園縣少年的研究,得知經常在網路上 偷竊別人財物(包括虛擬寶物)的少年中,男性佔 2.9%的,經常偷竊別人的 秘密資料(如帳號、密碼)者佔 2.7%,經常窺視別人的電子郵件或電腦資料 者佔 2.8%,而經常惡意散播有毒程式或檔案者佔 2.3%。 五、侵害智慧財產權 蔡博忠(2008)針對高中職學生的問卷顯示,有 14.8%的學生有侵犯網路 著作權的傾向,可見部分高中生對於智慧財產權的觀念較為薄弱。侯崇文、周 愫嫻(2008)的研究指出,有 65%的國中生曾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影片、遊 戲或軟體,甚至經常下載者佔了 19.4%。 六、網路賭博 陳怡璇(2008)針對臺北市、新北市與桃園縣少年的研究指出,男性少年 經常參與網路賭博或下注賭盤者約佔 3%。向陽公益基金會(2001)針對全國 國中與高中(職)學生進行問卷調查,發現青少年在網咖所從事的偏差行為, 參與網路賭博遊戲者占 4.5%,排名網路偏差行為人數比例的第三名。 研究者整理近年來與中學生網路犯罪相關的論文研究,以表格方式呈現如 下: 表 2-2-1 中學生網路犯罪相關論文之研究結果一覽表. 網路犯罪項目 研究者( 研究者(年代) 年代)研 黃淨喻(2006) 網路不當言論 陳怡璇(2008). 究. 結. 果. 21.8%青少年曾散播不利他人言語,7.1% 曾網路恐嚇他人 男性少年常以言語攻擊他人者佔 29.3%, 女性佔 13.9% 1.88%的高中女學生曾援交,12%的女學生. 網路色情. 楊士隆(2003) 不排斥援交,而常至網咖消費的學生對於援 交接受度高且視為正當 顏淑惠(2008). 未成人之網路援交個案為成年人的四倍, 33.8%的高中女學生認為網路援交合法 (續下頁) 24.

(33) 陳怡璇(2008) 網路詐欺 郭祐榕(2009) 黃淨喻(2006). 網路駭客. 許維維(2008). 男姓少年的網路犯罪以詐騙最多,3.6%的 少年常透過網路詐騙財物 國中生所遭遇的網路霸凌以詐欺型最為嚴 重 青少年未經允許而修改他人網路程式者佔 5.2%,侵入者佔 11.8% 13.3%的國中生曾偷過遊戲貨幣或虛擬寶 物,而 2.2%的國中生經常為之. 男姓少年常在網路偷竊財物者佔 2.9%,竊 陳怡璇(2008) 取帳號、密碼者佔 2.7%,而散播有毒程式 或檔案者佔 2.3% 蔡博忠(2008) 侵害智慧財產權. 14.8%的高中職學生有侵犯網路著作權的 傾向. 候崇文、周愫嫻 65%的國中生曾下載未經授權的音樂、影片 (2008). 或軟體,而經常下載者佔 19.4%. 向陽公益基金會 青少年在網咖的偏差行為,參與網路賭博遊 網路賭博. (2001). 戲者占 4.5%. 陳怡璇(2008) 男性少年常參與網路賭博或下注者佔 3%. 25.

(34) 第三節 網路偏差的類型 壹、網路偏差的學理分析 林宜隆、陳添富(2001)以傳統偏差行為之分類方法,推導出五種類型之 網路偏差行為: 一、網路偏差行動:主動性且明顯的偏差行為,包括下列三項: (一)網路犯罪; (二)網路性偏差; (三)網路教授自殺。 二、網路偏差癖性:網路偏差行為連續出現形成習慣,變成一種生活方式。 三、網路偏差心理:心理的偏差或報復性的行為。 四、網路團體或組織的偏差:由偏差者組成的團體。 五、網路偏差文化:網路上某些人口具有獨特信仰、價值或語言,而違反社會 大多數人的文化。 由上述學者的看法可得知,在大多數的研究或是理論還是將犯罪納入偏差 的範疇之中,但本研究將偏差與犯罪行為區隔為沒有重疊關係且各自獨立的兩 部分,突顯出國中生雖無違法但卻仍須關注的偏差行為。黃俊祥(2007)認為 網路偏差行為類型,包括網路言語攻擊(侮辱、謾罵) 、網路使用惡意干擾(垃 圾郵件、病毒程式) 、沉迷網路遊戲(賭博遊戲、線上遊戲) 、網路色情(瀏覽、 下載)、網路虛擬性愛(情色對話) 。 教育部於 98 年 11 月起針對國小四年級到大學四年級學生進行調查,歷時 六個月且抽樣 53,636 份問卷,結果顯示國小四年級到六年級學童,網路成癮高 危險群佔 20.4%;國中學生網路成癮高危險群,佔 23.7%;高中(職)學生網路 成癮高危險群,佔 32.3%。換句話說,目前國小四年級至六年級,約 2 成左右 的學童為網路成癮高危險群,也就是說每 5 個小學學生,就有 1 個有網路成癮 的問題,高中生更是每 3 個左右,就有 1 人有網路成癮的問題。由上述數據得 知,網路成癮已是現今學生最嚴重且普遍的網路偏差行為,因此,本研究將深. 26.

(35) 入探討並以問卷調查之。侯崇文、周愫嫻(2008)的研究發現,上網時間越長 的國中生,其從事網路不當使用行為的情況越嚴重;反之,上網時間越短者, 其從事網路不當使用行為的情況則較少。由此可見,長時間使用網路不但可能 引發網路成癮現象,更可能導致出現網路犯罪行為,而網路偏差與網路犯罪是 否有其相關性,本研究亦將一同探討。 許多青少年花太多時間經營網路,沉迷於網路世界而變成依賴,甚至成癮 而無法面對或脫離了真實的生活環境,形成一種無法自我管理的現象。美國的 精神科醫師 Ivan Goldberg 在 1995 年首先提出「網路成癮症」 (Internet Addiction Disorder)一詞,而西方的學者曾以網路狂(netaholic) 、上網狂(On-line aholic) 、 電腦依賴(computer dependency)、上網依賴(on-line dependency)與電腦成癮 症(cyberaddiction)等名詞來區分一群因黏膩於上網活動而妨礙其生活層面之 功能的網路族,其中還是以「網路成癮症」一詞的使用較為普遍(陳淑惠,1998) 。 1996 年匹茲堡大學心理學家 Kimberly Young(1996)設定了一組評估網路成癮 症的檢測標準: 一、我會全神貫注於網際網路或線上服務活動,並且在下線後仍繼續想著上網 的情形。 二、我覺得須花更多時間在線上才能獲得滿足。 三、多次努力想控制或停止網路使用,但總是失敗。 四、當企圖減少或停止使用網路,我會覺得沮喪、心情低落或脾氣暴躁。 五、花費在網路上的時間總比預期的還要長。 六、我為了上網而寧願冒著損失重要人際關係、工作或教育的危險。 七、我曾向家人、朋友或他人說謊以隱瞞自己涉入網路的程度。 八、上網是為了逃避問題或釋放一些感覺,如無助、焦慮或沮喪。 以上八個問題若有五題以上符合此徵狀,就可初步診斷為網路成癮症。若 每週上網時間超過 40 小時,更加提升陷入網路成癮症之確定性。Kandell(1998). 27.

(36) 認為網路沉迷是指過度使用網路,而對網路產生一種心理上的依賴,無法克制 使用網路的慾望,產生一種類似酒癮或藥癮的沉迷現象。而國內陳淑惠(1998) 亦提出網路成癮之心理與行為特徵: 一、網路成癮耐受性:隨著網路使用的經驗增加,原先所獲得的上網樂趣,必 須透過更多的網路內容或使用時間才能得到滿足。 二、網路成癮戒斷症狀:如果突然被迫離開電腦,容易出現不愉悅的感覺或挫 敗的情緒反應。 三、強迫性上網行為:指一種難以自拔的上網渴望或衝動,在想到或是看到電 腦時,會有想要上網的欲望或是衝動,使用網路後精神較為振奮並渴望有 更多的上網時間。 四、網路成癮相關問題:膩於網路的時間太長,因而產生的人際、健康與時間 管理問題。 侯崇文、周愫嫻(2008)針對桃園縣國中生進行問卷調查,發現自覺不能 克制上網的衝動的學生佔 33.3%,網路連不上會感到煩躁的佔 61.2%,認為自 己上網時間越來越長的學生佔 29.5%,因上網而導致睡眠不足者佔 22.9%,常 因上網而忘記重要事情之學生佔 42.6%,曾因上網而感到腰痠背痛或手腕疼痛 佔 35.5%,起床後第一件事就是想上網者佔 19.9%,因上網而忘記吃飯喝水上 廁所等生理需求的學生佔 16.6%。從以上統計數據可以得知國中生網路成癮的 情況已相當嚴重,且隨著電腦的普及可能會更加惡化,而澎湖縣雖有得天獨厚 的自然環境與純樸的鄉土風情,是否國中生亦會逐漸陷入網路成癮的漩渦,確 實值得深入探討。 陳冠名(2004)以高高屏地區大學生、高中職生與國中生為對象,透過問 卷得知每週上網時數有 54.8%在 21 小時以下,其餘 45.2%則超過 21 小時,因 此,若以每週上網超過 21 小時視為沉迷,則有 45.2%的大學生、高中職生與 國中生已陷入網路沉迷。倘若將學生分層討論,國中階段 30.4%、高中職階段. 28.

(37) 43%、大學階段 71.2%的受訪者每週上網時間高於 21 小時,且各階層中男性 學生網路沉迷現象皆高於女性。蔡博忠(2008)針對高中職學生的問卷顯示, 32.5%的學生在網路斷線或連不上網路時會產生煩躁的情緒,29.2%無法控制 自己想上網的衝動,而有 26.6%的學生在網路使用時間管理上產生問題。 王惠儀(2009)將臺灣分北部、中部、南部與東部四個區域,以問卷調查 發現國中生平日上網時間超過 6 小時者佔 6%,而假日上網超過 6 小時者高達 16.7%。歐家喬(2009)調查桃園縣國中學生,發現有 13.6%的學生平日放學 後的上網時間超過超過 4 小時,而假日上網時間超過 12 小時者更高達 12.5%。 邱信凱(2010)利用問卷調查臺灣北、中、南三區的國中學生,得知每次上網 時數超過 4 小時之國中生佔 18.3%,而青少年因網路的特殊性,在長期接觸網 路後漸漸逃避真實情境,而不知如何面對生活各層面的壓力情境,上網時數較 多的學生產生更高的壓力。林淑靜(2010)針對全臺灣北部、中部、南部與東 部的國中生,利用問卷卻發現女學生每週上網天數與時數高於男生,此一結果 似乎出人意表。其中 20%的國中生平日上網時數超過 3 小時,甚至有 9%超過 5 小時;而 23.2%的國中生假日上網時數超過 6 小時,甚至有 6.3%的學生假 日上網超過 12 小時,問卷結果也顯示國中生經常一上網就待很久,且上網會使 其產生興奮、愉悅與滿足感,導致對網路產生依賴。留美琪(2010)針對中部 四縣市國中生進行調查指出,男生的網路沉迷傾向高於女生,且每週平均上網 時數越多者,越容易出現網路沉迷的現象。李盈數(2010)以臺北縣國中生為 調查對象,得知使用網路時間越久者,其網路成癮傾向越高。由上述研究可得 知,上網時數越多,越可能對網路產生依賴,而久處於虛幻且似乎不受約束的 網路世界,是否導致網路非行的意念異於常人,在本研究將針對國中生的上網 時數進行探討。 洪華檜(2006)的研究數據分析後得知,使用網路時數較低的國小學童, 其親子關係較佳。李芝熒(2008)透過問卷調查,證實了親子關係是影響國中. 29.

(38) 生網路使用行為的主要因素影響,意即國中生與父母的親子關係越差,其使用 網路的時間越長。楊青垂(2004)的研究發現,父母採用鬆散、放任的管教態 度會導致子女每週上網時數大增,使得上網幾乎佔據青少年課餘的所有時間, 甚至犧牲睡眠亦在所不惜。黃玉蘋(2004)針對高雄市國中生的問卷顯示,家 長對於子女網路使用的態度採鼓勵使用並加指導時,國中生使用網路時數偏高 者僅佔 11.2%,而家長對於子女網路使用的態度採放任使用不加過問時,國中 生使用網路時數偏高者佔 24.4%。葉雅萍(2010)以彰化縣國中生為調查對象, 推測 6.7%的學生為網路成癮高危險群,且網路成癮高危險群之男學生比例遠 高於女學生。研究結果也顯示家長教養方式與學生網路成癮有其相關性,學生 感受家長溺愛程度越高,其網路成癮的傾向就越高;若家長採用開明自主的教 養方式,則學生網路成癮的傾向就越低。由此可見,家長的態度確實對於學生 是否陷入網路成癮泥沼有其關鍵性地位,值得納入本研究進行探討。 顏維翰(2006)以高雄縣和屏東縣的一般地區與偏遠地區國中生為研究對 象,發現每週上網時間超過 25 小時的國中生,在一般地區部分約佔全體學生的 14%,而偏遠地區約佔 6%。有網路成癮傾向者每週上網時數超過 20 小時,一 般地區國中生有網路成癮傾向者佔全體學生數的 19%,而偏遠地區約佔 10%, 根據以上數據可瞭解網路成癮的問題確有其城鄉差距。家中無電腦卻有網路成 癮傾向者,在一般地區部分約佔網路成癮傾向國中生的 4%,而在偏遠地區卻 高達 29%,由此可見,網咖可能扮演了偏遠地區學生網路成癮的重要角色。澎 湖縣行政區劃分為五鄉一市,市區內之馬公國中班級數超過 50 班,已具有都市 型學校規模;鄉村型學校有全校 3 個班的規模,亦有 9 個班級的規模,加上離 島學校數佔澎湖縣國中的三分之一強,顯示出澎湖縣相當適合探究網路沉迷與 網路非行之城鄉差距,因此在本研究中將不同學校類型納入自變項來進行探討。 許福生與黃芳銘(2003)以全國國、高中(職)學生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 在 9,305 份問卷中發現城市地區學生去過網咖者佔 52.7%,而鄉村地區學生去. 30.

(39) 過網咖者佔 47.3%,若將每週固定去網咖三次以上界定為有「沉迷傾向者」 , 佔全部填答者之 7.2%,換算成全國在學青少年人數,則有 12 萬 7 千人有「沉 迷傾向者」 。董潔如(2002)的研究指出,有近三成的高中生選擇以網咖作為主 要上網地點,而經常至網咖上網的學生有較高的比例成為網路沉迷的高危險 群。王錦慧(2005)透過訪談國中生,推測網咖使用時間可視為網路沉迷傾向 的重要指標之一,至網咖消費時間越久的學生,其網路沉迷的傾向越嚴重。謝 寶蓮(2007)針對臺北縣學生進行問卷調查,得知主要以網咖為上網地點的學 生具有網路成癮傾向的比例竟高達 35.3%,意即每三個常上網咖的學生中,就 有一個具有網路成癮的傾向。 江南逸(2003)的研究證實,網路沉迷會影響生活適應,也會導致網路偏 差行為的增加。蘇英杰(2002)的研究指出網咖經驗次數與偏差行為有其相關 性。張俊文(2003)針對非行青少年進行調查,結果顯示有九成的非行青少年 去過網咖,雖然至網咖消費的情況不固定,但頻率卻不低。黃培瑜(2010)的 研究數據也證實了 65.8%的非行少年以網咖作為主要上網地點。葉士如(2009) 以國中學生為對象進行問卷調查,發現網路成癮學生其偏差行為較一般學生更 為嚴重,而以網咖為上網地點的學生,其網路成癮與偏差行為的嚴重程度高於 一般學生。陳佩庭(2008)透過問卷分析出 23.1%的臺東縣國中生多利用網咖 上網,而澎湖縣與臺東縣均屬居民經濟能力較弱之地區,在電腦已逐漸普及的 現今社會,國中生以網咖作為上網地點之現狀值得探討,而為了探究網咖與網 路偏差或犯罪行為是否有其關聯性,本研究將網咖消費頻率納入自變項來進行 探討。 Young(1999)依網路的使用內容,將網路成癮細分為五種型態: 一、網路性成癮:深受網路上與性相關網頁內容所吸引,或沉溺於網路上的情 色活動。 二、網路人際關係成癮:以網路聊天室或以網路社群的人際關係,取代了真實. 31.

(40) 生活中的家人與朋友,還包含了網路戀情。 三、網路強迫症:沉溺於網路遊戲、上網購物、交易或賭博。 四、資訊缺乏恐慌症:因害怕資訊不足而不停地網路漫遊或搜尋資訊。 五、電腦成癮症:沉溺於與網路有關之電腦操作與探求之活動。 以上五類成癮問題的強度不一,但以網路強迫行為的問題最為嚴重,其中 更以網路遊戲成癮之問題最受到關切,而在實務經驗上也顯示,網路成癮當事 人可能橫跨兩類以上(王智弘,2009) 。最容易讓人沉迷於網路的活動往往是互 動性質的,其中最常見的是網路連線遊戲與網路聊天、交友,此二類活動可以 滿足使用者的人際需求與自我成就,且有時因熱絡氣氛而猶豫或羞於提出離線 的說詞,導致一再延長網路使用的時間(施香如,2004)。 網路偏差之類型並無一致共識,本研究以學者 Young(1999)之論述為主 軸,斟酌各專家學者之看法與國中學生的現況,將網路偏差訂定為網路性成癮、 網路人際關係成癮與網路遊戲強迫症,分述如下: 一、網路性成癮:沉溺於網路上與性相關之網頁或色情網站,包含瀏覽文章、 照片、圖畫、影片或進行文字聊天、視訊互動等型式。 二、網路人際關係成癮:沉浸於透過線上即時通訊軟體、網路聊天室、社群網 站或電子郵件等方式與網友互動,網友取代了現實生活人際關係中的親 友,甚至心中總是牽掛著網友的最新訊息、動態與回應。 三、網路遊戲強迫症:沉迷於網路遊戲情境、闖關、等級提升或虛擬貨幣、寶 物的獲得。. 貳、網路偏差的文獻探討 一、網路性成癮 網路上的不當訊息以網路色情最為常見,只要透過搜尋引擎便可發現許多. 32.

(41) 成人網站、色情貼圖區與討論區,其內容包括寫真、偷拍照、自拍照或性愛圖 片、影片、小說、色情行業資訊等,甚至文字或視訊的即時互動,無時無刻散 佈著一種放縱、享樂、洩慾與性愛分離的想法,導致懵懂青少年對於性產生錯 誤的認知與態度,甚至誘發為網路色情的強迫症患者(陳致豪,2006) 。網路色 情因其隱匿性高與多元化的內容,加上普遍存在於網路世界而隨手可得,且無 法有效規範的情況下,許多青少年在友伴慫恿與好奇心的驅使下開始接觸,自 制力薄弱者恐趨之若鶩而深陷其中、無法自拔。而垃圾郵件更是扮演網路色情 推波助瀾的角色,每天打開電子信箱總能發現垃圾郵件,其中幾乎過半數皆隱 含色情資訊與畫面,倘若此一問題持續惡化而無法改善,網路色情勢必更加猖 狂。魏鈺珊(2006)針對國中生進行問卷調查,結果顯示 72.6%的學生不小心 從電子信箱或網路廣告接收到色情資訊,證實垃圾郵件實為一大隱憂。 網路色情之所以能在學生的世界裡快速蔓延,周芊與陳東園(2008)提出 網路色情有其特性: (一)資訊性:透過關鍵字的搜尋,只要在家中便能藉由網路取得無窮的色 情資訊。 (二)互動性:網路色情隨著科技發展而與時俱進,高度的互動性取代了被 動的訊息接收。 (三)匿名性:網路的匿名性解放人們的性壓抑。 (四)便利性:使用者只要透過電腦即可得到性的慰藉。 (五)可接近性:網路使用者不受時空限制,透過網路即可瀏覽或發表相關 的性訊息。 蔡博忠(2008)針對高中職學生的問卷顯示,約 6.8%的學生會主動接觸 色情,嘗試在網路上搜尋與下載色情圖片或影片者約佔 5%,而有 8.2%的學生 會去觀看名人或藝人的網路性愛照片或影片。陳致豪(2007)以高雄市與嘉義 市的高中職學生為研究對像,得知 71.1%學生有接觸網路色情的經驗,且網路. 33.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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