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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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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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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研究

研究成果報告(精簡版)

計 畫 類 別 : 個別型 計 畫 編 號 : NSC 98-2410-H-009-052- 執 行 期 間 : 98 年 08 月 01 日至 99 年 07 月 31 日 執 行 單 位 : 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計 畫 主 持 人 : 王冠生 處 理 方 式 :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7 日

(2)

論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

王冠生 慈濟大學通識教育中心助理教授 中文摘要 本文擬研究美國政治哲學家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由於當代社 會是一個價值多元的社會,人們抱持不同的道德觀、宗教觀與世界觀,因此在面 對墮胎、安樂死、同性戀婚姻是否應合法化?肯認行動是否侵犯優勢族群的權 益?拒絕給予窮人優惠的醫療照顧是否有錯?言論自由是否應保障種族歧視語 言、色情刊物?…等問題時,往往會產生多元甚至衝突的意見。由於這些問題包 含了道德、法律、社會、國家安全等諸多面向的爭議,因此是難解的深層衝突。 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當公民面對道德與政治上的深層衝突時,不應該以多數決 來制訂決策,而應該基於相互性原則、公開性原則與責任原則,彼此持續提出理 由、相互溝通,以道德審議的模式來解決爭議。由於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以羅爾 斯的「反思均衡」作為審議式民主的方法論基礎,再加上古德曼、湯普森與羅爾 斯同樣注重「公共合理性」、「公開性」等概念,因此,墨西度認為古德曼與湯普 森的審議式民主論是羅爾斯公共理性論的延續,而非取代;傅利曼更稱古德曼與 湯普森為「羅爾斯式審議民主論者」。在本文中,筆者將分析古德曼與湯普森的 審議式民主論與羅爾斯公共理性論的關係。基本上,筆者同意古德曼與湯普森的 理論是羅爾斯理論的延續。不過,由於這兩種理論在「是否允許審議的結果為暫 定協議?」、「是否允許根據多數決證成政治決策?」的問題上抱持相當不同的主 張,因此,筆者並不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可直接等同於「羅爾斯式審議理 論」。 關鍵詞:古德曼、湯普森、羅爾斯、公共理性、審議式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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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s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Kuan-sheng Wang

Abstract

This paper intends to explore Amy Gutmann and Dennis Thompson’s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As Gutmann and Thompson claimed, the most serious challenge of modern society is the problem of moral disagreement. Citizens disagree on some hard issues such as abortion, euthanasia, gay right, affirmative action because modern society is full of conflicts of diverse values. In face of these hard issues, Gutmann and Thompson argue that citizens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ity,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and continue to reason together to reach mutually acceptable decisions. This conception is called deliberative democracy. Gutmann and Thompson intend to replace the vote-centric theory of democracy with the talk-centric theory of democracy because the majority rule often sacrifices the minority group. Gutmann and Thompson further argue that the basic approach in the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John Rawls’s idea of reflective equilibrium. In addition, like Ralws, Gutmann and Thompson emphasis the importance of the principle of publicity in the process of decision making. Based on these characters, Stephen Macedo claims that Gutmann and Thompson’s theory is the extension and reformulation of Rawls’s idea of public reason. Samuel Freeman also calls Gutmann and Thompson the Rawlsian deliberative theorists. I don’t totally agree these assertions. In this paper, I will clarify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m. Besides, some philosophers doubt whether Gutmann and Thompson’s theory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could be consistent with constitutionalism? Is deliberation able to challenge the principles of justice? These are also the important topics I want to explore in this paper.

Keywords:Amy Gutmann, Dennis Thompson, John Rawls, deliberative democracy,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the principle of publicity, the 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 public reason

(4)

一、

前言

古 德 曼 與 湯 普 森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出 版 《 民 主 與 歧 異 》(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為審議式民主建構哲學式的理論基礎,引發廣泛討論,可稱之為 當代審議式民主的代表作之一。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以羅爾斯的「反思均衡」 (reflective equilibrium)作為審議式民主的方法論基礎,公民在此基礎上進行公共 審議時,必須遵循三個基本原則:相互性原則(principle of reciprocity)、公開性

原則(principle of publicity)與責任原則(principle of accountability)。由於古德 曼、湯普森與羅爾斯同樣重視公平、自由等政治價值,同樣主張寬容、互惠等公 民德行,同樣強調公共審議的論理過程,也同樣試圖說明民主社會中的公共合理 性(public reasonableness)是政治正當性的基礎,因此墨西度(Stephen Macedo) 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論只是羅爾斯公共理性觀的延伸,而非取代。 墨 西 度 進 一 步 強 調 , 古 德 曼 與 湯 普 森 並 非 拒 絕 公 共 理 性 , 而 是 再 形 成

(reformulate)、使合理化(streamline)、延伸(extend)羅爾斯的公共理性理論。

1

此外,由於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是奠基在羅爾斯的合理性與公共理性上,因

此傅利曼稱此二人為「羅爾斯式審議理論者」(Rawlsian deliberative theorists)。2

基 本上筆者同意墨西度的看法,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核心概念──「相互性原 則」、「公共性原則」、「責任原則」、基本自由、基本機會、公平機會並沒有超出 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的範圍,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觀同樣強調「相互性判準」、 「公共性原則」,也同樣重視自由、公平、機會等基本價值。最重要的是,他們 同樣要求以公共理由為基礎來證成政治正當性,因此筆者同意古德曼與湯普森所 主張的審議式民主是羅爾斯公共理性觀的延伸,而非取代。但是,由於古德曼、 湯普森的理論與羅爾斯仍有所不同,在暫定協議與多數決的問題上,他們的立場 並不一致,所以筆者並不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可以等同於「羅爾斯式審議 理論」。本文將分析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理論、及其與羅爾斯公共理性 論之間的關係。

二、

古德曼與湯普森論審議式民主

價值多元是當代民主社會的重要特徵,人們具有多元的宗教信仰、道德價值 與哲學理念,對於「何謂美好人生?」抱持不同的解答。也由於人們擁有不同的 人生觀、道德觀、價值觀、宗教觀、哲學觀與世界觀,因此在公共政策上常常產 生分歧甚至衝突的主張。例如:墮胎、安樂死是否應合法化?死刑是否應被廢除? 1

Stephen Macedo,“In Defense of Liberal Public Reason: Are Slavery and Abortion Hard Cases?,”in Robert P. George & Christopher Wolfe eds., Natural Law and Public Reason(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00),pp.11-49.

2 Samuel Freeman,“Deliberative Democracy : A Sympathetic Comment,”Philosophy and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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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積極平權措施(affirmative action)是否合理?可否基於 宗教信仰拒絕服兵役或拒絕接受義務教育?言論自由是否應保障色情刊物?… 都是當代多元社會難解的重大爭議。而隨著生物科技的進展,當代社會也產生許 多極具爭議性的新興議題,例如:國家能否為了優生的理由,對胎兒與新生兒進 行強制性的基因篩檢?能否為了提升醫療技術,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能否為了 滿足父母訂做寶寶的願望,進行胚胎植入前基因檢測?能否為了研究與治療疾 病,成立國家基因資料庫?…都是晚近產生的新興爭議,由於這些爭議橫跨醫 學、生物、法律、哲學、宗教等諸多面向,因此問題的複雜性極高,不易形成一 致同意的共識。 面對這些難解的爭議,古德曼與湯普森認為,在當代多元社會中,以多數決 為核心的憲政主義無法解決深層衝突,即使多數決能夠提供解答,但也不是穩定 的決策。因此,古德曼與湯普森強調,當公民或其代表們在道德與政治議題上產 生深層衝突時,彼此應該持續提出理由、相互溝通,以道德審議取代多數決、以 審議式民主論取代憲政主義來解決爭議。 古德曼與湯普森在說明審議式民主論之前,先區分出第一序與第二序民主理 論(the first order and the second order theory of democracy),並指出審議式民主論 屬於第二序民主理論,其用以解決第一序民主理論之間的衝突。古德曼與湯普森 說: 首先,我們必須將民主理論區分為第一序與第二序理論。第一序理論試圖 藉由拒絕其他對立的理論與原則來化解道德歧見。各個理論的目標是希望 成為唯一解決道德衝突的理論,人們最為熟悉的正義理論,如效益主義、 放任式自由主義、自由平等主義、社群主義等,都是此一觀點下的第一序 理論。各個理論都宣稱自己能化解道德衝突,但卻同時拒斥其對立的原則。 第二序理論則是指被用以處理各種第一序理論間衝突的理論,第二序理論 為第一序理論所要消除之持續性道德衝突保留了空間。不需要拒絕第一序 理論所表達的廣泛道德原則,第二序理論也能夠被持續地支持。審議式民 主屬於第二序理論,首要對手即是為人所熟知的聚和式民主觀。3 據此,古德曼與湯普森指出,第一序民主理論是藉由一套占有較高位階的基礎原 則(foundational principle)來處理衝突,包括羅爾斯正義理論的正義二原則、效 益主義(utilitarianism)的效益原則(principle of utility)…等等。為了證明自己的 理論能有效處理爭議,因此,第一序民主理論必須拒絕其他理論。然而,古德曼 與湯普森認為第一序理論無法解決爭議,若將這些第一序理論擺在一起,將可發 現各種理論彼此互不相容、充滿爭執,此即為包曼所言深層衝突包含原則的衝 3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p.13. 中譯文參見謝宗學、鄭惠文譯:《商議民主》(台北:智勝,2006 年 1 月),頁 12-13。譯文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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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相對地,第二序理論是用以協調諸多第一序理論間衝突的理論,所以第二序 理論不預設任何基礎原則,對於第一序理論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也不拒 絕任何一方,審議式民主論即屬於第二序理論。 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審議式民主論應以羅爾斯之「反思均衡」作為方法論 基礎,4公民在此基礎上進行公共審議時,必須遵循三個基本原則:「相互性原 則」、「公開性原則」與「責任原則」。這三個原則除了程序性的意義外,也包含 了實質性的意義。所謂「相互性原則」是說:對於規範公民的制度、法律與公共 政策,公民們應相互提出證成的基礎。換言之,在「相互性原則」的指導下,公 共審議尌是一種相互給理由的論理活動,當我們在面對深層衝突時,應該透過相 互論理的方式尋求彼此可接受的解答,並依據公共理由建立共識。古德曼與湯普 森進一步強調:「相互性」之於政治倫理學中的正義,尌如同「可複製性」 (replication)之於科學理論中的真理;如果科學中的真理是在一次次可複製的 實驗中獲得,那麼政治倫理學中的正義尌是在公民們來回的審議中證成。此外, 古德曼與湯普森也指出,審議的結果不見得能讓所有人滿意,衝突也不見得可被 充分解決,因此「相互性原則」會演伸出一項重要的實質性價值:相互尊敬(mutual respect)。我不同意你的意見,但我尊敬你表達意見的權利,而對你的尊敬可藉 由不斷與你論理的過程展現出來。古德曼與湯普森認為透過公共審議可以減少不 同主張間的差異,其把這種減少差異的效果稱之為「道德歧異的減約」(economy of moral disagreement),減少彼此的道德歧異也正是審議式民主的一項重要目 標。5除了「相互性原則」之外,古德曼與湯普森也強調在公共審議中必須遵守 「公開性原則」與「責任原則」,「公開性原則」要求提出的理由必需被攤在陽光 下檢驗,以助於相互證成。「責任原則」要求代表人民做決策的政府官員、立法 委員,必須對於審議的結果負責,不僅對自己負責,還要對受此決策影響的人民 負責。受影響的人民除了自己選區的選民之外,也常常包括非自己選區的人民。 例如,對於「是否應興建蘇花高速公路?」、「高鐵是否應增站?」等問題,參與 審議的立法委員,除了要對自己選區的選民負責之外,也應跳脫出地方利益的限 制,對所有受此決策影響的人民負責。 此外,古德曼與湯普森也主張審議式民主不應該只是一套程序理論,在審議 過程中必須堅持實質性價值,這些價值包括:基本自由(basic liberty)、基本機 會(basic opportunity)、公平機會(fair opportunity)。基本自由包括言論自由、 良心自由、宗教自由等自由的保障,其目的在於維護個人尊嚴。基本機會是指維 繫基本生活的機會,包括對於醫療、教育、保險、工作等機會的保障,讓每個人 都有最基本的機會追求美好人生。而公平機會是指,在維繫基本生活之外,讓每 個人都有公平機會追求更高的福祉,例如在分配稀少的社會資源或決定特殊的職 務時,不能基於不相干的理由,對特殊族群歧視,或刻意排擠他們爭取更高福祉

4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Democracy and Disagreement(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6),p.363.

5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Different,”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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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機會。基本自由、基本機會、公平機會等實質價值涵蓋了當代最重要的公民政 治人權、社會經濟人權,6也包含了民主文化中最重要的政治價值,這些都是民 主社會中極為重要的資產,在審議過程中不宜輕易棄守。 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不同於哈伯瑪斯(Jürgen Habermas)純粹程序主義式 的審議理論。哈伯瑪斯認為哲學家該做的工作只是設計一套合理的程序,讓公民 得以遵循程序、自由地進行論辯。而對哈伯瑪斯來說,理想對話情境中所要求的 D 原則(對話原則,the discourse principle)7、U 原則(普遍化原則,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ization)8、有效性宣稱(validity claims)9的要求…都是程序性的要求, 除此之外,不應該有任何實質性的限制。因此,哈伯瑪斯認為,在審議過程中, 不應該要求公民遵循任何實質的正義原則,公民得以在自由論辯後產生正義原 則,但是不應該將正義原則當作論證的前提與限制。設定任何實質性的前提,只 會阻礙公民的自主性。 古德曼與湯普森卻認為如果欠缺實質性原則,在實務 上將無法提供評估的標準,也不利於審議,最終將變成各說各話,不易形成共識。 此外,雖然有人質疑預設實質原則將可能阻礙公民的自主性,不過古德曼與湯普 森強調,實質原則也只是暫時性的原則,隨時可接受質疑與挑戰。因此,古德曼 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論具有自我修正的功能。 質言之,古德曼與湯普森期望在面對重大爭議時,能以上述三項原則與三項 內容為基礎,彼此進行審議、尋求共識。10而這也顯示了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 式民主論不僅包括程序性原則,也包括實質性內容。古德曼與湯普森指出,有些 審議式民主論純粹是程序性的,不納入對於個人基本自由、機會的考量。但是也 有些審議式民主論過度重視實質價值,主張審議的結果一定要符合保障弱勢族 6法國學者瓦薩克(Karel Vasak)將人權概念的發展區分為三的世代(generation)。第一代人 權涉及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涉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第三代人權涉及連屬

(solidarity)、社群(community)之發展權利。參見 Karel Vasak,“Human Rights:A Thirty-Year Struggle”,UNESCO Courier ,(Nov.1977),pp.29-32.

7

D 原則:只有全部參與實際對話並受其影響的人都接受的規範,才可以宣稱為有效的規範。參 見 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 Edited by Ciaran Cronin and Pablo De Greif(Cambridge, Mass. : MIT Press, 1998), p34. 以及 Jü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 Translated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3), p. 65. 在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書中,哈伯瑪斯稱 D 原則為「對話原則」(the discourse principle),而在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書中,哈伯瑪斯稱 D 原則為「對話倫理原則」(the principle of discourse

ethics)。由於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較晚出版,因此筆者以該書為 準。

8 U 原則:當為了滿足每個人利益與價值取向而普遍遵守某項規範,其引起的後果與副作用,可 被所有受到該規範影響者無強制地共同接受,則此規範是有效的。參見 Jürgen Habermas,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Edited by Ciaran Cronin and Pablo De Greif

(Cambridge, Mass. : MIT Press, 1998), p.42.以及 Jürgen Habermas, Moral Consciousness and

Communicative Action. Translated by Christian Lenhardt and Shierry Weber Nicholsen (Cambridge:

MIT Press, 1993), p. 66. 這兩本書對於 U 原則的描述有些許差異,由於 The Inclusion of the Other :

Studies in Political Theory 較晚出版,因此筆者以該書為準。

9 可理解性宣稱(comprehensibility claim)、真實性宣稱(truth claim)、真誠性宣稱 (truthfulness claim)、正當性宣稱(rightness claim)。

10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Different,”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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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等實質內容,但是預設立場並不符合審議式民主的精神。因此,古德曼與湯 普森主張審議式民主不能偏廢任何一方,必須同時兼具程序性原則與實質性價 值。古德曼與湯普森說: 程序性與實質性原則同樣要求民主審議,至少在關於如何被詮釋與應用的面 向上,如果不利於民主審議而逕行提出程序性與實質性原則,並賦予其道德 上與政治上的權威,則這兩項原則都威脅、篡奪了合法的民主權威。11 對古德曼與湯普森而言,程序性與實質性原則同樣重要,在審議過程中,必須遵 守「相互性」與「公共性」等程序性原則,但是也必須體現互惠、相互尊敬、基 本自由、基本機會、公平機會的精神。因此,古德曼與湯普森所主張的審議式民 主不僅是一套相互論理的審議程序,也包含自由、平等、機會、人權等實質性內 容,藉以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公平機會、個人尊嚴與基本人權,並使公民免於 歧視。 承上所述,古德曼與湯普森訴諸於公共審議來解決重大問題,最重要的訴求 尌是反對以多數決來處理重大爭議。古德曼與湯普森不滿現行的民主制度僅僅以 量化的票數多寡來決定政策取向,他們認為這種決策只是將多數人的偏好藉著量 化比較取得政策的正當性,並無法保證決策的品質;他們也不滿現行的民主制度 僅僅以自利的偏好來進行策略性互動,相關各造援用所擁有的資源進行協商或交 易,使得民主僅成為追逐欲望的工具。古德曼與湯普森認為多數決可能讓違反基 本價值的法律被合理化,常常在慎思審議之後,會發現多數決不見得正確。此外, 多數決的結果並不會讓主張不同立場者對於對方有更多同情的了解,表決過後各 自仍堅持原有的立場,甚至更激化,落敗的一方即使遵守規則,也是心不甘情不 願地遵守,但是這些缺陷在審議式民主中都可以被避免。12審議式民主期望建立 一個平台,讓持不同主張者皆可以進入公共論壇,彼此藉由協商、審議、論理的 方式解決爭議、尋求共識。同時在此過程中,也必須保障公民的基本自由、平等 與機會,不能讓公民的基本人權在協商過程中被犧牲。

三、 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論與羅爾斯之公共理性論的比較

由於古德曼與湯普森以「反思均衡」作為審議式民主的方法論基礎,也由於 他們與羅爾斯同樣重視平等、自由、權利等政治價值,同樣主張寬容、互惠等公 民德行,同樣強調公共審議的論理過程,也同樣試圖說明民主社會中的公共合理

11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p.25. 中譯文參見謝宗學、鄭惠文譯:《商議民主》(台北:智勝,2006 年 1 月),頁 24。譯文略有修改。

12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 is Different,” So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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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因此墨西度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論只是羅爾斯理論的延伸,而 非取代。基本上,筆者同意墨西度的主張。 首先,在公共審議的程序上,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以「反思均衡」作為審議 式民主的方法論基礎,並強調公共審議必須滿足「相互性原則」,以彼此接受的 理由來證成政治正當性,筆者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主張與羅爾斯的公共理性 觀相符,皆試圖說明政治共識的合理性來源。如同墨西度所言:「公共合理性是 自由主義的核心,公共證成是自由主義的中心目標。13」其皆滿足了自由主義公 共證成的基本精神。其次,尌公共證成的實質性原則而言,古德曼、湯普森與羅 爾斯一樣,同樣重視平等、自由、權利、正義等實質政治價值,在審議的過程中, 必須賦予政治價值優先性,不能犧牲公民的基本權利;也同樣主張寬容、互惠等 公民德行,強調秉持相互尊重的公共精神來尋求共識。換言之,古德曼、湯普森 與羅爾斯都強調實質性原則的重要,堅持維護基本政治價值。因此,基於程序性 與實質性的理由,筆者同意墨西度的主張,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論與羅 爾斯的公共理性觀相互一致,前者的理論只是後者的延伸,而非取代。 筆者必須強調,在對於正義的堅持上,古德曼、湯普森與羅爾斯的立場也具 有一致性。審議式民主論最常被挑戰的問題是:審議的結果能否逾越正義的價 值?例如,民主社會是否允許買賣器官、卵子、胚胎?審議的結果是否完全採行 開放的態度?亦或會堅守一些基本價值?又例如,美國是否該出兵攻打伊拉克, 涉及國際正義的議題,假設攻打伊拉克是不義之舉,審議的結果是否允許不正義 的結論?反戰人士強調,縱使他們再珍惜審議式民主的核心價值,但是他們也無 法接受不義的戰爭,更厭惡戰爭所需花費的龐大成本,以及犧牲大量的無辜百 姓。審議式民主是否對於審議的結果是否沒有任何設限?對於此問題,古德曼與 湯普森主張維繫正義的重要,但是仍必須透過審議的過程去說服別人。古德曼與 湯普森說: 審議式民主並不否認有時候正義應該優先於審議,審議式民主認為審議通常 是獲得正義決策的最佳途徑,或更正確的說是較滿意的途徑。「戰爭的正義」 如同其他許多議題一樣是可爭論的,正義是戰爭的手段或是目的?兩種主 張的人皆有良好的信念予以證成。那些確定正義站在己方的人至少承認, 欲將這種觀點加諸於他人,必須有更進一步的動作,即試著以充分理由說 服別人支持此一觀點。14 要言之,基於堅持實質價值的立場,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在某些時候,正義的價

13 Stephen Macedo,“In Defense of Liberal Public Reason: Are Slavery and Abortion Hard Cases?,” in Robert P. George, Christopher Wolfe eds., Natural Law and Public Reason(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00),p.11-12.

14

Amy Gutmann & Dennis Thompson, Why Deliberative Democracy?(Princeton, NJ :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4),p.41. 中譯文參見謝宗學、鄭惠文譯:《商議民主》(台北:智勝,2006 年 1 月),頁 38。譯文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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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應優先於審議,亦即,審議的結果不得逾越正義的要求。所以,如果販賣器官 是不義的,出兵攻打伊拉克是不義的,尌不應該販賣器官,也不應該發動戰爭。 不過,古德曼與湯普森堅持,縱使道理是站在正義的一方,反戰人士也必須透過 公共論壇,以說理的方式說服別人。同時古德曼與湯普森也認為,如果參與審議 的公民都充分了解正義的理念,那麼審議式民主實質上已賦予了正義優先性。因 此,雖然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正義的優先性,但是仍須透過公共審議的過程,以 說理的方式來證成正義的優先性。 不過,古德曼、湯普森與羅爾斯的理論也並非完全一致,對於是否允許審議 的結果只是暫定協議,雙方即抱持不同的態度。在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 理論中,審議的結果是暫時的與動態的。亦即,審議的結果只具有暫時的有效性, 而審議的過程持續保持動態性,雖然決策具有約束力,但對於不同意見仍保持開 放的態度。決策執行一段時間之後,只要有不同意見,尌可再持續地進行審議。 古德曼與湯普森說: 審議對於持續進行的對話可能性,永遠保持開放的態度,公民可以批評之前 的決定,並以這些評論為基礎持續進行。儘管一項決定必須在某段期間內維 持有效,但就其必須在未來某個時間點上接受挑戰而言,這項決定只是暫時 性的。15 據此,古德曼與湯普森並不期望一勞永逸地審議出一致同意的決策,只求在每次 審議中,盡可能地縮小彼此的歧見,並保有下次再繼續審議的可能性。換言之, 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動態的審議程序」與「暫時的審議結果」。只要求公民具 有合作與審議的意願,再進一步尋求達成共識的契機。此外,古德曼與湯普森進 一步強調,暫時性的結果具有一項重要意涵:在審議過程中居於劣勢的一方,並 不會因為一時的失敗而氣餒,他們將知道此結果只是暫時性的,因此願意先接受 此決策的約束力,並保有持續進行審議的意願。這對於維繫審議式民主的持續進 行,是一項相當大的助力。 基於暫時性與動態性的特質,古德曼與湯普森對於他們審議式民主理論做了 以下的定義: 毋人將審議式民主定義為一種政府型態,其可促使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及其 代表們),提出互相能夠接受且普遍可以相信的理由,來為各種決定辯護, 其目的在於達成對於當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力,但未來仍可接受挑戰的各 種理論。16 15 Ibid.,p.6. 中譯文參見謝宗學、鄭惠文譯:《商議民主》(台北:智勝,2006 年 1 月),頁 5-6。 譯文略有修改。 16 Ibid,.p.7. 中譯文參見謝宗學、鄭惠文譯:《商議民主》(台北:智勝,2006 年 1 月),頁 7。譯 文略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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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這項對於審議式民主的定義,即顯示了其與羅爾斯理 論的最大差異處。古德曼與湯普森強調,審議的決策僅對當前全體公民具有約束 力,然而,羅爾斯所追求的正義理論也適用於未來世代。其次,古德曼與湯普森 的審議結果只是一項暫定協議,但是,羅爾斯期望公共證成的結果是一項穩定的 共識。羅爾斯認為暫定協議只是彼此妥協的產物,公民對於暫定協議欠缺忠誠 度,將不利於建立穩定的社會。 對於此項差異,筆者認為應將審議的議題區分為「根本的政治問題」與「非 根本的政治問題」。如果公共理性的理念僅適用於處理憲政核心爭議與基本正義 問題,則仍必須堅守羅爾斯的主張,維繫憲政與社會基本規範的穩定性,不應將 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憲法視為暫定協議。然而,如果將公共理性的適用範圍加以 擴大,處理非根本(但重要)的政治議題,例如:是否允許進行胚胎幹細胞研究? 是否應成立國家型基因資料庫?則筆者認為審議的結果得以是暫定協議。尤其是 科技的進展,會引發許多新議題,也會帶來許多新知識。因此,在審議過程中若 可提出更具說服力的理由,決策尌得以被調整。不過筆者必須強調,暫定協議並 不表示政治決策可淪為權力競逐的產物,在審議過程中,提出具說服力的理據仍 是唯一的決策標準。 除了暫定協議之外,對於「是否能以多數決的方式來解決爭議?」古德曼、 湯普森與羅爾斯也抱持不同的立場。羅爾斯認為當遵循公共理性的理念也無法形 成共識時,為了做出決策,同意以「基於公共理性的投票」來解決僵局。例如, 在墮胎爭議上,羅爾斯尌看到了難解的僵局。支持婦女生育自主權與保護胎兒生 命權的意見僵持不下,雙方都清楚彼此的意見,但仍無法解決爭議。羅爾斯承認 遵循公共理性的理念也不必然能達到共識,但是對於法官與公職人員來說,不可 能無限期地拖延爭議,必須清楚地做出決策。然而,如果訴諸於單一整全性學說 來解決僵局,將會違反「相互性判準」(the criterion of reciprocity)與「公民素質 的義務」(the duty of civility),所做出的決策也將充滿爭議,缺乏穩定性。因此羅 爾斯主張,面對這些難解的議題時,應以「基於公共理性的投票」來解決爭議。 亦即,在充分了解爭議問題的正反意見之後,相關各造應排除私人偏好,站在公 民的角度,依據公共理由來投票。羅爾斯說: 一但出現激烈爭論的問題,比如說墮胎這類可能使各種不同的政治性觀念之 間出現僵局的問題,公民就必須根據他們完整的政治價值之排序,來進行投 票。事實上,下述情形十分平常:不必期望能夠會有完全一致的意見。合理 的政治性正義觀並不會永遠推導出相同的結論,在特定的議題上,持同一政 治性正義觀的公民也不總是會達成共識。不過,就像我前文說過的,只要合 理公正的立憲政體中的政府官員(受其他合理的公民所支持)是根據公共理 性的理念來投下他們真誠的一票,投票結果會被看成是正當的。不過,這並 不意味投票結果是真實或正確的,但他是合理的與合法的,以多數決原則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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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公民。17 據此,羅爾斯認為,具有高度爭議性的問題,往往涉及價值之間的不同排序,或 是對於價值重要性的不同權衡,縱使我們共享同一套基本價值,公共理性的理念 也不見得能對爭議問題達成共識。但是爭議不可能永遠拖延下去,尤其是法官與 政府官員必須做出決策,因此羅爾斯主張對於諸如墮胎是否該合法化的問題,可 訴諸於投票來尋求解答。唯一的要求是必須依據公共理性投票,如同最高法院法 官依據公共理性做出判決一樣,由於投票的程序合乎「相互性判準」與「公民素 質的義務」,縱使投票結果無法為各方所接受,但是仍具有正當性與有效性。 然而,古德曼與湯普森堅決反對以多數決來處理爭議。古德曼與湯普森對於 以選票來決定政策的方式相當不滿,其認為多數決完全無法保障決議的品質,民 主政治純粹成為私利交換的場域,除了投票之外,公民完全無法深思每項議題所 孕育的價值與意涵。而縱使投票能做出決策,但仍無法確認每張選票背後的動 機,是出於公共理性或出於利益交換?投票落敗的一方將很難接受投票的結果, 尤其是在一個不健全的社會中,受到傷害的往往是弱勢族群。因此,古德曼與湯 普森主張以「審議」代替「投票」,轉換公民參與共事務的方式,透過慎思審議, 讓公民學習傾聽不同的意見,並嘗試以說理的方式為自己的立場辯護,從中學習 包容、尊重、互惠的公民德行。 在這項差異上,筆者較支持羅爾斯的立場。誠如傅利曼所言,在投票前,透 過溝通審議來評估各種立場的優缺點,這也是審議式民主的一項工作。18換言 之,多數決與審議式民主並不牴觸。尤其是羅爾斯從遵循公共理性的理念到使用 多數決,有一定的運作程序,在必要的時候才得以使用多數決。且使用多數決來 制定決策時,必須以公共理性為基礎。因此,筆者認為「基於公共理性的投票」 所做出的決策,仍具有合理性與正當性。 根據以上的分析,在「是否允許審議的結果為暫定協議?」、「是否允許根據 多數決證成政治決策?」的問題上,古德曼、湯普森的審議民主論與羅爾斯的公 共理性論分持不同立場,因此,筆者並不認為可直接將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 民主論等同於「羅爾斯式審議理論」。

四、結論

在當代眾多審議式民主論者中,古德曼與湯普森是極為重要的代表,其理論 主要有以下兩個特點:首先,兼具程序性與實質性。古德曼與湯普森強調審議過 17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 with,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69. 中譯文參見李國維、珂洛緹、汪慶華譯:《萬民法》(台北: 聯經,2005 年 6 月),頁 237-238。譯文略有修改。

18 Samuel Freeman,“Deliberative Democracy : A Sympathetic Comment,”Philosophy and 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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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中除了要遵守「相互性原則」、「公開性原則」與「責任原則」等程序性原則之 外,也必須堅持基本自由、基本機會、公平機會等實質性的基本價值。程序性原 則有助於審議的進行,實質性的有助於共識的達成,也不至於讓審議結果偏離民 主社會的基本價值。其次,審議結論只具有暫時性。古德曼與湯普森強調不論是 對於道德議題或政治議題所進行的審議,其結果都只是暫時性的。審議的結果應 被置於批判性的檢視當中,只要有更佳的理據,審議的結果隨時得以修正。筆者 認為,這種暫時性的審議模式雖然保有較大的彈性,吸引各種群體繼續參與審 議,但是卻不易維持政策的穩定性。 此外,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論與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論之間的關係, 亦是一個值得討論的焦點。由於羅爾斯對於審議式民主的著墨不多,但是其在《萬 民法》(The Law of Peoples;with“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一書中強 調:公共理性理論與審議式民主的精神一致,審議式民主應以公共理性為基礎。 19 亦即,當公民在公共論壇中,以公共理性為基礎對基本政治問題提出理由、交 換意見、修正立場、形成共識,即是在進行公共審議。因此,審議式民主可被視 為公共理性論更廣泛的應用場域。不過,縱使如此,在當代眾多的審議式民主論 者中,很少有人是以羅爾斯的哲學作為立論的基礎。古德曼與湯普森是少數主張 以羅爾斯的「反思均衡」作為審議理論的基礎,同時又強調「相互性」、「公共性」 等羅爾斯公共理性論中的核心理論,因此,雙方的理論常常被加以比較。墨西度 認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論是羅爾斯公共理性觀的延伸,傅利曼更稱此 二人為「羅爾斯式審議理論者」。 筆者認為,由於在方法論上,古德曼與湯普森以羅爾斯的「反思均衡」作為 審議式民主的方法論基礎;在審議的程序上,古德曼與湯普森強調審議的過程必 須滿足「相互性」、「公共性」等程序性原則,以彼此能接受的理由做為公共審議 的基礎;在審議的內容上,古德曼與湯普森主張公共審議必須顧及自由、平等、 機會等實質價值,不能讓基本人權在審議的過程中被犧牲。這些論述都與羅爾斯 的理論相當一致,因此,筆者同意墨西度的主張,古德曼與湯普森的審議式民主 論是羅爾斯公共理性觀的延伸,而非取代。不過,由於古德曼、湯普森的審議民 主論與羅爾斯的公共理性論,對於「是否允許審議的結果為暫定協議?」、「是否 允許根據多數決證成政治決策?」的問題抱持相當不同的主張,因此筆者並不認 為古德曼與湯普森的理論可以直接等同於「羅爾斯式審議理論」。

19 John Rawls, The Law of Peoples : with, The Idea of Public Reason Revisited.(Cambridge,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9),p.138-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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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計畫衍生研發成果推廣資料表

日期:2010/11/27

國科會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 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研究 計畫主持人: 王冠生 計畫編號: 98-2410-H-009-052- 學門領域: 社會政治哲學

無研發成果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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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年度專題研究計畫研究成果彙整表

計畫主持人:王冠生 計畫編號: 98-2410-H-009-052-計畫名稱: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研究 量化 成果項目 實際已達成 數(被接受 或已發表) 預期總達成 數(含實際已 達成數) 本計畫實 際貢獻百 分比 單位 備 註 ( 質 化 說 明:如 數 個 計 畫 共 同 成 果、成 果 列 為 該 期 刊 之 封 面 故 事 ... 等) 期刊論文 0 1 100% 〈 論 古 德 曼 與 湯 普 森 之 審 議 式 民 主理論〉修改中, 修改後將投稿《政 治 與 社 會 哲 學 評 論》或《國立政治 大學哲學學報》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2 0 100% 篇 1.〈論古德曼與湯 普 森 之 審 議 式 民 主理論〉,《台灣哲 學會 2009 年會暨 學 術 研 討 會 論 文 集》,高雄,中山 大 學 哲 學 研 究 所,2009 年 10 月 24-25 日。 2.〈公共理性:羅 爾 斯 與 哈 伯 瑪 斯 理 論 的 比 較 研 究〉,《哈伯瑪斯研 討會論文集》,台 北,中央研究院歐 美研究所,2009 年 10 月 16 日~17 日。 論文著作 專書 1 0 100% 〈公共理性:羅爾 斯 與 哈 伯 瑪 斯 理 論的比較研究〉, 《溝通、批判和實 踐:哈伯馬斯論文 集》。台北,黃瑞 祺主編,中央研究 院歐美研究所、允 晨出版,2010 年 8 月。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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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1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參與計畫人力 (本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期刊論文 0 0 100% 研究報告/技術報告 0 0 100% 研討會論文 0 0 100% 篇 論文著作 專書 0 0 100% 章/本 申請中件數 0 0 100% 專利 已獲得件數 0 0 100% 件 件數 0 0 100% 件 技術移轉 權利金 0 0 100% 千元 碩士生 0 0 100% 博士生 0 0 100% 博士後研究員 0 0 100% 國外 參與計畫人力 (外國籍) 專任助理 0 0 100% 人次 其他成果

(

無法以量化表達之成 果如辦理學術活動、獲 得獎項、重要國際合 作、研究成果國際影響 力及其他協助產業技 術發展之具體效益事 項等,請以文字敘述填 列。) 本計畫之研究成果,應用於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道德推理」、98 學年度第 2 學 期「哲學概論」課程之教學上,讓同學閱讀相關文獻、小組討論、撰寫報告, 大幅提昇課程深度與品質。協助「道德推理」課程獲得「教育部 98 年度第 1 學 期優質通識教育課程計畫績優計畫獎」,「哲學概論」課程獲得「教育部 98 年度 第 2 學期優質通識教育課程計畫績優計畫獎」。 成果項目 量化 名稱或內容性質簡述 測驗工具(含質性與量性) 0 課程/模組 0 電腦及網路系統或工具 0 教材 0 舉辦之活動/競賽 0 研討會/工作坊 0 電子報、網站 0 目 計畫成果推廣之參與(閱聽)人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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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自評表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

、是否適

合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主要發現或其他有關價值等,作一綜合評估。

1. 請就研究內容與原計畫相符程度、達成預期目標情況作一綜合評估

■達成目標

□未達成目標(請說明,以 100 字為限)

□實驗失敗

□因故實驗中斷

□其他原因

說明:

2. 研究成果在學術期刊發表或申請專利等情形:

論文:■已發表 □未發表之文稿 □撰寫中 □無

專利:□已獲得 □申請中 ■無

技轉:□已技轉 □洽談中 ■無

其他:(以 100 字為限)

已出版之論文:〈公共理性:羅爾斯與哈伯瑪斯理論的比較研究〉,《溝通、批判和實踐: 哈伯馬斯論文集》。台北,中央研究院歐美研究所、允晨,2010.8。 修改中之論文:〈論古德曼與湯普森之審議式民主理論〉(發表於台灣哲學會 2009 年會暨 學術研討會)

3. 請依學術成就、技術創新、社會影響等方面,評估研究成果之學術或應用價

值(簡要敘述成果所代表之意義、價值、影響或進一步發展之可能性)(以

500 字為限)

本研究可充實國內學界對於審議式民主之哲學理論的研究,同時也可為國內公民會議的進 行提供重要的理論基礎。筆者認為,國內學界目前對於審議式民主之哲學理論的研究尚顯 薄弱,並未對西方當代重要文獻作系統性的分析與介紹。因此,本研究計畫不僅可充實國 內學界對於審議式民主之哲學理論的研究,同時也可為審議式民主的應用提供理論基礎, 有助於國內「公民會議」制度的推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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