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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台灣地方行政中「保」與「堡」考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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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甲人文社會學報第 17 期 第 45-92 頁 2008 年 12 月 逢甲大學人文社會學院

清代台灣地方行政中「保」與「堡」考辨

陳哲三

*

摘 要

本文旨在釐清清代地方行政單位中正確的字是「保」或「堡」。本文觀察所 根據的史料是地方志和契約文書。本文獲得的結論是,「保」字是正確的字,因 為它是保甲之「保」,而非城堡之「堡」。所以「堡」字是錯誤。 本文研究證實官方文書,官方所頒戳記,以及民間契約,清代有百分之九十 五以上都用「保」字。那些用「堡」字的官方文書就是劉銘傳所發的丈單。 用錯誤的「堡」字從道光柯培元《噶瑪蘭志畧》開始,劉銘傳的丈單起了推 波助瀾的作用,而日本人將錯誤的「堡」字定為官私通用的字。 關鍵詞:清代、保、堡、方志、契約文書 * 逢甲大學歷史與文物管理研究所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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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台灣在清治時期,縣之下的半自治行政機構是「保」或「堡」,今人大都不 清楚,學者在論文中也往往混用。有弄清楚的必要。 更深一層,為什麼今日連學者都弄不清楚?其錯誤的過程如何?也有弄清楚 的必要。 本文的目的無他,就是弄清楚為什麼清代寫「保」才是正確的,也弄清楚為 什麼今天錯成「堡」。「堡」和日本人的統治有關嗎?要了解本問題,可以觀察的 史料不少,如方志、碑刻,如淡新檔案,如契約文書。因為方志、契約文書影印 出版的數量不少,取得容易,所以本文從方志、契約文書切入,冀望能獲得真相。 至於其他史料,俟諸另文。

貳、方志中的「保」與「堡」

「保」在蔣毓英《台灣府志》1已出現,即「土墼埕保」,該志談鳳山縣典史 衙門在土墼埕保2,又說鳳山縣治土墼埕保有一所關帝廟3 高拱乾《台灣府志》4〈規劃志〉〈保甲〉台灣縣有永康里上保二十甲,歸仁 里南保十八甲,仁德里南保一十六甲等,鳳山縣有土墼埕保二十甲,安平鎮保二 十四甲,喜樹仔保三甲等,諸羅有新化里東保二十甲,善化里東保一十八甲,開 化里赤山保二十五甲,安定里西保二十三甲等5 。並且指出北路營參將署在諸羅 縣開化里之佳里興保6 周鍾瑄《諸羅縣志》7〈規制志〉〈坊里〉云:「縣屬轄里四、保九、莊九〈里、 保、莊皆漢人所居〉,社九十有五。」其中九個保為:赤山保、茅港尾保、佳里 興保〈以上俱屬開化里〉善化里東保、善化里西保、新化里東保、新化里西保、 安定里東保、安定里西保8 陳文達《鳳山縣志》9〈坊里〉云:「原轄七里、二保、六莊、一鎮、十二社。 1 蔣毓英,《台灣府志》(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3 年)。 2 蔣毓英,前揭書,卷 6〈規制〉〈衙署〉,頁 66。 3 蔣毓英,前揭書,卷 6〈規制〉〈廟宇〉,頁 69。 4 高拱乾,《台灣府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 5 高拱乾,前揭書,卷 2〈規制志〉〈保甲〉頁 38-39。 6 高拱乾,前揭書,卷 2〈規制志〉〈衙署〉頁 3。 7 周鍾瑄,《諸羅縣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8 周鍾瑄,前揭書,卷 2〈規制志〉〈坊里〉,頁 29-30。 9 陳文達,《鳳山縣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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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兆民日眾,人居日廣,復設港東、港西二里,合九里焉。」又云:「縣屬轄九 里、二保、六莊、一鎮、十二社。里、保、莊、鎮皆漢人所居,社則土番處焉。」 其中二保即喜樹仔保,土墼埕保10 周元文《重修台灣府志》11〈規劃志〉〈坊里〉只有鳳山縣有土墼埕保、安 平鎮保、喜樹仔保12。但在〈保甲〉中台灣縣、鳳山縣、諸羅縣都有保,如台灣 縣有,永康里上保二十甲,鳳山縣有土墼埕保二十甲,諸羅縣有新化里東保二十 甲13 陳文達《台灣縣志》14〈建置志〉〈保甲〉有保大東里、保大西里。15 劉良璧《重修福建台灣府志》16〈城池〉〈坊里〉台灣縣有四坊、二十里、 一保、二莊。其中一保即土墼埕保17。諸羅縣有四里、七保、十七莊。彰化縣有 十保管一百一十莊18。鳳山縣有八里、七莊,無保19。淡水海防廳下有二保管三 十五莊。二保為淡水保,竹塹保20 范咸《重修台灣府志》21〈規制〉〈坊里〉記台灣縣有四坊、二十里、一保、 二莊。一保即土墼埕保。鳳山縣有八里七莊,無保。諸羅縣有四里、七保、十七 莊。彰化縣十保管一百一十莊。淡水廳有二保管三十五莊22。與上列志記無變化。 余文儀《續修台灣府志》23卷二〈規制〉〈坊里〉記台灣縣四坊、二十里、 一保、二莊。一保即土墼埕保。鳳山縣八里七莊。諸羅縣舊四里、七保、十七莊, 新增三十九保、一莊。彰化縣,舊十保,管一百一十莊,今新分及加增共一十六 保,一百三十二莊24。淡水廳,舊二保,管三十五莊,今分一百三十二莊。25 周璽《彰化縣志》26卷二〈規制志〉〈保〉云:「即保甲之義也。彰化草萊漸 10 陳文達,前揭書,卷 2〈規制志〉〈坊里〉頁 25-26。 11 周元文,《重修台灣府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0 年)。 12 周元文,前揭書,卷 2〈規制志〉〈坊里〉頁 42。 13 周元文,前揭書,卷 2〈規制志〉〈保甲〉頁 44-45。 14 陳文達,《台灣縣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 15 陳文達,前揭書,〈建置志二〉〈保甲〉頁 86。 16 劉良璧,《重修福建台灣府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 17 劉良璧,前揭書,卷 5〈城池〉〈坊里〉頁 78。 18 劉良璧,前揭書,頁 79-80。 19 劉良璧,前揭書,頁 78。 20 劉良璧,前揭書,頁 80。 21范咸,《重修台灣府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 22范咸,前揭書,卷 2〈規制〉〈坊里〉頁 66-69。 23余文儀,《續修台灣府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24余文儀,前揭書,卷 2〈規制〉〈坊里〉頁 70-75。 25余文儀,前揭書,頁 75-78。 26周璽,《彰化縣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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闢,村莊日增,原十三保半,今增為十六保。27 柯培元《噶瑪蘭志畧》28卷三〈關隘志〉〈堡〉云:「初設六堡,今增為十二 堡,每堡舉充甲長一名。29」並云:「一堡,曰頭圍,二堡,曰淇武蘭。三堡, 曰民壯圍。……十二堡,曰打那美。30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31〈規制〉〈鄉莊〉云:「莊以堡別。32」計有民壯圍 堡、員山堡、溪洲堡、清水溝堡、羅東堡、〈打〉那美堡、淇武蘭堡、頭圍堡、 頂二結堡、茅仔寮堡、利澤簡堡等33。但在本志卷七〈雜識〉〈上〉收有姚瑩〈籌 議噶瑪蘭定制〉一文有「蘭屬保甲,應分為七保,按戶編查也。」姚氏引噶瑪蘭 通判呂志恆之議「編查保甲,原為稽查奸宄。」「以十戶為一牌,十牌為一甲, 十甲為一保。」「今卑職將蘭境通盤籌畫,應分為七保。」台灣府知府方傳穟也 同意「應請俯照所議分為七保遴舉牌頭保甲。34 鄭用錫《淡水廳志稿》35卷一〈街里〉有:桃澗保、海山保、興直保、芝蘭 保、大加蠟保、石錠保、拳山保、中港保、後壠保、苑里保、大甲保36 陳培桂《淡水廳志》37卷三〈建置志〉〈街里〉有:桃澗堡、海山堡、典直 堡、芝蘭堡、大加臘堡、石碇堡、拳山堡、中港堡、後壠堡、苑裏堡、大甲堡38 沈茂蔭《苗栗縣志》39有苗栗堡、吞霄堡、大甲堡40 《新竹縣采訪冊》41分竹塹堡、竹南堡、竹北堡42 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43分斗六堡……沙連堡等十五堡44 27 周璽,《彰化縣志》,卷 2〈規制志〉〈保〉,頁 42。 28 柯培元,《噶瑪蘭志畧》(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1 年)。 29 柯培元,前揭書,卷 3〈關隘志〉〈堡〉頁 27。 30 柯培元,前揭書,卷 3〈關隘志〉〈堡〉頁 27-28。 31 陳淑均,《噶瑪蘭廳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 32 陳淑均,前揭書,卷 2〈規制〉〈鄉莊〉頁 25。 33 陳淑均,前揭書,卷 2〈規制〉〈鄉莊〉頁 25-28。 34 陳淑均,前揭書,卷 7〈辨識〉〈上〉頁 356-357。 35 鄭用錫《淡水廳志稿》(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8 年)。 36 鄭用錫,前揭書,卷 1〈街里〉頁 48-52。 37 陳培桂《淡水廳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3 年)。 38 陳培桂,前揭書,卷 3〈建置志〉〈街里〉頁 59-64。 39沈茂蔭《苗栗縣志》(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40沈茂蔭,前揭書,卷 3〈建置志〉〈村莊〉頁 36-49。 41不著撰人,《新竹縣采訪冊》(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 42不著撰人,前揭書,卷 1〈總括〉頁 2-10。 43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台北市: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59 年)。 44倪贊元,前揭書,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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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契約文書中的「保」與「堡」

契約文書普遍存在於民間,同時,也有少數官方所頒發的執照、丈單等。所 以可以認定是民間一般的認知。契約文書上又常有加蓋官方頒給的戳記,戳記的 資料,視為官方的認知。從此一角度看,契約文書可以充分反映民間和官方的認 知。因此本文很認真的將有代表性的幾本古文書集,逐頁耙梳,只用原件影印的 資料,抄件、鉛印一律排除。將相關材料,按年月排比,其演變的過程自然顯現 無遺。 本文所取材契約文書集,從北向南部看:計有《宜蘭古文書》共四輯45《大 台北古契字》共四輯46、《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47兩輯、《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 集》48、《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49、《苑裡地區古文書集》50 上下、《神岡-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51《草屯地區古文書輯》52《笨港古文書選輯》53 《嘉義市古文書選輯》54九種十四冊,從台北到嘉義。將與「保」與「堡」有關 者,每書各作一表,計得十四表。以下從表一開始分析。 表一 《宜蘭古文書》「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輯別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壹-94 光緒 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縣正堂林給四 圍 保 等 庄 總 理 武 生 吳舜年戳記」 2 壹-97 光緒 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縣正堂林給四 圍 保 等 庄 總 理 武 生 吳舜年戳記」 45邱水金,《宜蘭古文書第一輯》(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4 年);邱水金,《宜蘭古文書第二 輯》(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5 年);邱水金,《宜蘭古文書第三輯》(宜蘭縣立文化中心, 1996 年);邱水金,《宜蘭古文書第四輯》(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6 年)。 46高賢治,《大台北古契字集》(台北市文獻委員會,2002 年);高賢治,《大台北古契字二集》 (台北市文獻委員會,2003 年);高賢治,《大台北古契字三集》(台北市文獻委員會,2005 年);高賢治,《大台北古契字四集》(台北市文獻委員會,2007 年)。 47台灣省文獻委員會採集組,《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二〉(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 會,2000 年)。 48 劉澤民,《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集》(南投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3 年)。 49鄭華生口述,鄭炯輝整理,《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5 年 9 月)。 50蕭富隆、林坤山,《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下(南投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4 年)。 51楊惠仙,《神岡—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南投市,國史館台灣文獻館,2007 年)。 52謝嘉梁,《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南投市:台灣省文獻委員會,1999 年)。 53曾品滄,《笨港古文書選輯》(台北市國史館,2001 年)。 54賴萬鎮,《嘉義市古文書選輯》(嘉義市文化局,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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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壹-99 光緒 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縣正堂林給四 圍 保 等 庄 總 理 武 生 吳舜年戳記」 4 壹-100 光緒 13 年 8 月 分管約字 戳記「正堂王給西三 快 保 甲 長 邱 時 勳 戳 記」 5 壹-103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6 壹-106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7 壹-109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8 壹-111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9 壹-115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10 壹-118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11 壹-121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12 壹-124 光緒 14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一方,文同序號 1 13 壹-127 光緒 17 年 11 月 分管約字 戳記「縣正堂沈給四 圍 保 等 庄 總 理 武 生 吳舜年戳記」 見 附 件 1 14 參-103 同治 11 年 11 月 仝立合約字 戳記「分府董給一快 保董事藍籐忠戳記」 見 附 件 2 15 參-117 光緒 6 年 11 月 立遺書字 戳記「正堂彭給茅仔 寮 保 總 理 林 文 富 戳 記」 16 肆-67 光緒 14 年 4 月 丈單 里堡 見 附 件 3 表一,計十六件,最早同治 11 年,最晚光緒 17 年。雖然《宜蘭古文書》計 收有 250 件,有嘉慶、咸豐契字,但均未有「保」或「堡」。此為一值得注意問 題。且契約中只見「庄」,而不見「保」或「堡」。戳記中由同治 11 年到光緒 17 年 11 月,全是「保」字。首次出現「堡」是劉銘傳清丈後,光緒 14 年 4 月所發 丈單。 表二 《大台北古契字集》「保」或「堡」契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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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4 道光 19 年 11 月 杜賣盡根契 大 加 蚋 保 土 名 六 張 犁庄 2 15 光緒 2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大 家 蚋 保 土 名 何 厝 庄 3 16 光緒 13 年 11 月 盡根賣斷水 田 山 園 埔 地 契 文 山 保 萬 順 寮 土 庫 庄 表二,只有三件,一件道光朝契約,二件光緒朝契約,其中二件「大加蚋保」, 一件「文山保」。全是用「保」字。 表三 《大台北古契字二集》「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92-10 道光 6 年 5 月 杜賣盡根契 大加臘保大灣庄 2 92-31 道光 23 年 6 月 合約分管契 芝 蘭 保 石 角 大 湖 山 土名牛欄湖庄 3 530-6 咸豐 7 年 12 月 賣 田 園 山 場 屋宇 擺接保大安寮庄 4 530-7 咸豐 8 年 4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擺接保貨饒庄 5 530-8 咸豐 10 年 11 月 給店地基字 擺接保枋檐頭庄 6 530-25 同治 4 年 5 月 找洗字 興 直 保 三 重 埔 溪 尾 庄另戳記「淡水現正 堂 顧 給 興 直 保 保 長 程□安戳記」 7 530-33 同治 13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山 埔園契 八里坌保、大坪頂土 名樹林□庄 8 2-15 同治 13 年 11 月 杜賣盡根契 大 加 蚋 保 土 名 拳 頭 母山腳內埔仔庄 9 530-11 光緒 7 年 10 月 仝立契約字 興 直 保 三 重 埔 溪 尾 庄 見 附 件 4 10 92-32 光緒 10 年 4 月 仝立分約字 芝 蘭 保 土 名 北 勢 湖 庄 11 530-35 光緒 11 年 11 月 立保認字 八 里 坌 保 大 牛 椆 洲 仔庄 12 92-16 光緒 19 年 5 月 執照 戳記文「大加蚋保業 戶洪長□□□」 見 附 件 5 13 317-17 明治 34 年 3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文 山 保 大 坪 林 貳 拾 張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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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有十二件,清代契約十一件,日治契約一件。最早是道光六年,最晚 是明治三十四年。其中有「大加臘保」、「大加蚋保」、「芝蘭保」、「文山保」、「擺 接保」、「興直保」、「八里坌保」七個保名,全用「保」字。其中一件是執照上的 戳記,一件是找洗字上的戳記。戳記也都用「保」字。 表四 《大台北古契字三集》「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112-15 道光 24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山 田契 芝蘭一保石角庄 楊 雲 萍 藏 2 112-23 咸豐 11 年 9 月 起 耕 典 盡 水 田契 芝 蘭 一 保 土 名 土 角 庄 楊 雲 萍 藏 3 112-33 光緒 7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店 地基字 芝蘭保大樹仔庄 楊 雲 萍 藏 4 112-39 光緒 17 年 10 月 盡 根 杜 賣 瓦 店契 芝 蘭 一 保 士 林 大 北 街 楊 雲 萍 藏 5 112-42 明治 29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店 地基契 芝蘭一堡舊街後街 楊 雲 萍 藏 6 112-44 明治 33 年 1 月 杜 賣 盡 根 溪 埔園契 芝蘭一堡外雙溪庄 楊 雲 萍 藏 7 112-45 明治 34 年 1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山 園 埔 地 契 芝蘭一堡雙溪內 台 灣 文 獻館藏 8 112-46 明治 34 年 2 月 杜 賣 盡 根 山 園果木契 芝蘭一堡 楊 雲 萍 藏 9 112-47 明治 35 年 盡 根 杜 賣 厝 地賣契 芝蘭一堡雙溪口庄 楊 雲 萍 藏 10 112-48 明治 38 年 1 月 盡 根 杜 賣 山 場園地契 芝蘭一堡林仔口庄 楊 雲 萍 藏 表四,計十件,最早是道光二十四年,最晚是明治三十八年。清代的契約四 件,日治的契約六件。清代四件全用「保」字。日治六件全用「堡」字。 表五 《大台北古契字四集》「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貳-19 道光 28 年 12 月 淡 水 分 府 諭 令 芝蘭二保 見附件 6 2 貳-20 道光 30 年 10 月 淡 水 分 府 曉 諭 芝蘭二保 3 壹-47 同治 10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大加蚋保土名牛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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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園契 仔庄 4 壹-51 光緒 4 年 11 月 再 轉 典 大 租 字 大加蚋保大灣庄 5 貳-26 光緒 4 年 11 月 約字 芝蘭保福德洋 6 壹-54 光緒 14 年 11 月 執照 大加蚋保五份埔庄 見附件 7 7 貳-27 光緒 14 年 12 月 執照 芝蘭二保和尚洲庄 8 肆-536 光緒 14 年 12 月 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擺接 堡二十八張水尾庄 見附件 8 9 壹-55 光緒 15 年 起耕典契 大加蚋保崁頂庄 10 貳-30 光緒 16 年 11 月 執照 和尚洲保 見附件 9 11 壹-59 光緒 18 年 11 月 盡 租 對 佃 胎 借銀字 大加蚋保里族庄 12 肆-64 明治 34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山埔契 芝蘭三堡土名三坪 頂庄 13 壹-64 大正 2 年 5 月 16 日 李 春 生 遺 囑 分產字 大加蚋堡 表五,有十三件,最早是道光二十八年,最晚大正二年。計清代契約十一件, 日治契約二件。在十三件中,用「保」字的十件,用「堡」字的三件。即序號 8、 12、13 三件用「堡」字。其中 8 號是光緒十四年十二月的佃單,是台北府正堂 雷其達給的,而其「堡」、「庄」字為印刷字。其餘二件一屬明治,一屬大正,用 「堡」字正常。 表六 《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一〉》「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107 道光 2 年 10 月 杜賣盡根契 海山保潭底庄 2 109 道光 3 年 10 月 杜賣盡根契 海山保隆恩息庄 3 117 道光 6 年 5 月 杜賣盡根契 大加臘保大灣庄 4 119 道光 6 年 11 月 退 所 權 管 田 埔契 桃澗保廣興庄 5 137 道光 9 年 2 月 杜賣盡根契 八里坌保興直山腳 庄 6 138 道光 9 年 12 月 杜賣盡根契 大加臘保大灣庄 7 152 道光 11 年 8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興直保海山頭庄 8 149 道光 11 年 11 月 杜賣盡根契 海山保南靖厝 9 150 道光 11 年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興直保海山頭庄 10 162 道光 13 年 12 月 遜讓字 戳記「給桃澗保宋厝 庄副管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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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71 道光 15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擺接保員山仔廣福 庄 12 180 道光 19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竹二保 13 182 道光 20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桃澗保 14 185 道光 23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溪埔契 海山保石頭溪 15 197 道光 26 年 3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房屋契 海山保彭厝庄 16 203 道光 26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山埔契 擺接保秀朗尖山腳 庄 17 208 道光 26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八里坌保 18 211 道光 27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芝蘭貳保橫溪庄 19 212 道光 28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山埔契 海山保中坑庄 表六,計十九件相關契約,最早一件為道光二年十月,最晚一件為道光二十 八年十一月。其中除序號 10,道光十三年十二月件係戳記外,其他全為各類契 約。有關保名有:「海山保」、「大加臘保」、「桃澗保」「八里坌保」、「興直保」、「擺 接保」、「竹二保」、「芝蘭貳保」。十九件全作「保」字。 表七 《北部地區古文書專輯〈二〉》「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76 光緒 6 年 1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擺接保廿八張庄 2 81 光緒 7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海山保欍仔林庄 3 84 光緒 11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 公 園 屋 宇 契 典直保欍仔林庄 4 86 光緒 11 年土月 執照 圖記「桃澗竹北二保 業主林本源圖記」 5 140 光緒 16 年 6 月 執照 竹北下二保許厝港 庄 保 庄 係 印刷體 6 140 光緒 16 年 12 月 執照 海山保山仔腳庄 見 附 件 10 7 163 明治 30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擺接堡芎蕉腳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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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契 表七,計七件,最早一件為光緒六年一月,最晚一件為明治三十年十二月。 其中六件清代,一件日治。序號 4 為執照上之圖記,另外 5、6 均為執照。除明 治三十年件用「堡」字外,全用「保」字。而序號 1 及 7 之「保」字在釋文中均 被誤作「堡」字。 表八 《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集》「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字 備註 1 107 道光 29 年 4 月 立 保 領 墾 契 約 戳記「署淡水分府黃 竹北一保北門口總 理吳添順」 2 109 道光 29 年 10 月 立 保 交 典 租 字 戳記「署淡水分府黃 竹北一保北門口總 理吳添順」 3 279 同治 8 年 12 月 仝立合約 戳記上有「淡水分府 陳給竹北二保保長 蘇文生戳記」 4 149 同治 10 年 10 月 立 永 定 鐵 租 丈單字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 陳給竹北一保上下 橫坑坪林四庄庄正 彭永興戳記」 見 附 件 11 5 151 同治 10 年 10 月 立 永 定 鐵 租 丈單字 戳記「特授淡水分府 陳給竹北一保上下 橫坑坪林四庄庄正 彭永興戳記」 6 155 同治 13 年 4 月 遜管土窖字 二方戳記,一方同 上,一方「淡水分府 向給竹北三保石崗 仔水坑上下橫坑等 庄保正范助清戳記」 7 159 光緒 1 年 11 月 仝立合約字 戳記「竹北三保」 8 204 光緒 18 年 11 月 歸 管 田 園 盡 根契 戳記「給竹南北各保 庄書」 9 209 光緒 20 年 過戶單 一方戳記,同上 見 附 件 12 表八,計九件相關契約,最早道光二十九年,最晚光緒二十年。全係契約上 之戳記,計十方戳記,序號 5 二方,其他各一方。而且全係原件影印,戳記亦為 原件影印。與「保」相關文字為「竹北一保」五件,「竹北三保」二件,「竹北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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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一件,「竹南北各保」二件。 表八材料來自國史館台灣文獻館《關西坪林范家古文書》,原件戳記影本全 作「保」字,但釋文中序號 1、2、4、5、7 等五件均誤作「堡」字。見《關西坪 林范家古文書》頁一0六、一0八、一四八、一五0、一五八。此一情形可作為 傳抄錯誤,或釋文者認知錯誤的現象的例子。 表九 《新竹鄭利源號典藏古文書》「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名 備註 1 252 道光 16 年 8 月 立 杜 賣 湊 盡 根契 擺接保彰和庄 2 349 咸豐年間 給墾批字 戳記一方「淡水分府 道光○○年給竹北 一保南興庄閩粵總 墾戶金廣福戳記」 3 206 光緒 6 年 2 月 仝立合約字 戳記一方「新竹縣正 堂給竹北一保橫山 墾戶金全和長竹戳 記」 4 208 光緒 6 年 7 月 仝立合約字 戳記一方,同上。 5 211 光緒 7 年 12 月 仝立合約字 戳記一方,同上。 表九,係新竹鄭家典藏古文書,契約一件,戳記四方,時間是道光十六年到 光緒七年十二月,全用「保」字。 表十 《苑裡地區古文書集上、下》「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字 備註 1 294 道光 4 年 11 月 遜 賣 埔 地 屋 宇地基字 戳記一方,文曰「淡 分府給竹南三保總 理羅廷標戳記」 2 315 道光 10 年 9 月 招 給 墾 園 埔 永耕契 四保五里牌番仔寮 土地公后 3 323 道光 10 年 10 月 招 給 墾 溪 埔 石隔永耕契 四保理牌,番仔寮北 埔 4 413 咸豐 3 年 2 月 典田契 戳記一方,文曰「台 北府正堂陳給竹南 三保保長蔡朝陽戳 記」 5 440 咸豐 9 年 10 月 賣 盡 根 絕 田 屋契 戳記一方,文曰「淡 水分府恩竹南三保 房裡街總裡陳文讚 見 附 件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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戳記」 6 442 咸豐 9 年 11 月 借字 竹南四保船頭埔同 安厝庄 7 445 咸豐 10 年 10 月 賣 找 洗 甘 願 契 三保印斗山前房裡 營盤邊 8 480 同治 3 年 供銀字 竹南四保船頭埔同 安厝庄 9 485 同治 5 年 11 月 找洗甘願字 戳記一方,文曰「欽 加府銜分府王給竹 南三保保長黃達陞 戳記」 10 488 同治 6 年 3 月 鬮分字 戳記一方,文曰「淡 水分府嚴給竹南三 保吞苑保長黃連陞 戳記」 11 506 同治 9 年 10 月 杜賣盡根契 戳記一方「署淡水分 府陳給竹南三保保 長楊連陞戳記」 12 509 同治 9 年 10 月 鬮分書 戳記一方「淡水分府 鄭給竹南二保芎中 七庄總理邱東昇戳 記」 13 574 光緒 4 年 10 月 退典田契 戳記一方「台北府正 堂陳給竹南三保保 長蔡朝陽戳記」 14 575 光緒 4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園契 戳記一方「台北府正 堂陳給竹南三保保 長蔡朝陽戳記」 15 604 光緒 8 年 8 月 杜 賣 盡 根 水 田契 戳記一方「新竹縣正 堂給三保日北火炎 山腳□□鄭□□長 行戳記」 16 616 光緒 10 年 3 月 經 公 處 辦 甘 願收清銀字 戳記一方「新竹縣正 堂朱給竹南三保吞 霄鄉長歐玉來戳記」 17 742 光緒 14 年 6 月 丈單 里堡 見 附 件 14 表十,計十七件,最早是道光四年,最晚光緒十四年六月。五件是契約正文, 一件是丈單,十一件是戳記文。除最晚一件丈單上印刷的「里、堡」字外,不論 契約書寫,或契約上的戳記文,全作「保」字。保名有「竹南三保」、「四保」、「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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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四保」’「三保」、「竹南二保」。 表十一 《神岡─筱雲呂玉慶堂典藏古文書集》「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字 備註 1 156 道光 5 年 9 月 退耕田字 戳記一方,文曰「正 堂李給捒東上保校 歷林庄總董貢生郭 達邦叚殿下清庄戳 記」 2 157 道光 5 年 9 月 退耕田字 戳記一方,文同上契 3 112 道光 15 年 9 月 招耕字 1「正堂李給捒東上 保三角庄副總理呂 衍溪戳記」 2「彰化縣正堂李給 捒東保土埔厝庄董 事嚴孟元清庄記」 戳 記 二 方 4 113 道光 15 年 9 月 承耕字 戳記二方,文同上契 見 附 件 15 5 114 道光 15 年 11 月 典租收銀字 戳記二方,文同上契 6 115 道光 15 年 11 月 備銀典租字 戳記二方,文同上契 7 180 道光 27 年 10 月 退 耕 番 田 屋 契 戳記二方,文曰 1 「彰化縣正堂魏給 樸仔籬保河西總理 劉章職戳記」 2「正堂黃給捒東保 校票林叚內八莊總 理生員郭連茹戳記」 8 352 同治 4 年 8 月 胎 典 田 屋 收 銀字 戳記三方,文曰 1 「正堂張給捒東上 保三角仔庄庄正呂 潮清戳記」 2「正堂張捒東上保 垻仔街總理張福全 戳記」 3「正堂張給捒東上 保西大墩庄總理廖 得成戳記」 9 117 同治 4 年 11 月 退 耕 番 田 收 銀字 戳記一方,文同上契 1 10 52 同治 5 年 12 月 胎借銀字 戳記文「正堂張給捒 東上保三角仔庄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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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呂潮請戳記」 11 122 同治 6 年 2 月 退 耕 居 田 厝 地基字 戳記一方,文曰「正 堂韓給捒東上保□ □庄正總理張人傑 戳記」 12 331 同治 7 年 5 月 杜 賣 盡 根 屋 宇地基字 戳記一方,文曰「正 堂張給捒東上保東 大埔厝庄正游盛德 戳記」 13 142 同治 10 年 12 月 退 耕 田 屋 併 租收銀字 戳記二方,文曰 1 「正堂陽給捒東上 保望寮粧等總理魏 清波戳」 2「正堂蔡給捒東朴 仔籬保長黃和合戳」 14 223 光緒 10 年 12 月 杜 退 歸 管 田 租收銀字 戳記一方,文曰「正 堂蔡給捒東朴仔籬 保長黃和合戳」 15 109 光緒 12 年 7 月 杜 退 盡 根 歸 管 番 田 收 銀 字 戳記三方,文曰 1 「正堂陽給捒東上 保頂八庄等庄總理 游得升戳」 2「正堂陽給捒東上 保三角仔庄總理呂 振聲戳」 3「工□□□辦理捒 東保團練分局戳記」 16 54 光緒 14 年 5 月 3 日 丈單 里堡 表十一,計十六件,最早道光五年,最晚光緒十四年五月三日。除序號 16 為丈單外,其餘十五件都是契約上的戳記,有一契一方,有一契二方,有一契三 方。戳記全數計有三十五方。除丈單上為印刷的「堡」字外,戳記上全用「保」 字。保的名稱有:「捒東上保」、「樸仔籬保」、「捒東保」、「捒東樸仔籬保長」。 表十二 《草屯地區古文書專輯》「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字 備註 1 237 嘉慶 5 年 12 月 杜賣盡根契 北投保南埔庄 2 269 嘉慶 9 年 10 月 胎借字 北投保萬寶新庄 3 11 嘉慶 14 年 12 月 杜賣盡根契 南北投保草鞋墩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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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42 嘉慶 20 年 12 月 立找洗契 北投保北投庄 5 72 嘉慶 23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南北北投保北投庄 6 46 道光 3 年 2 月 杜 賣 盡 根 厝 蓋地基契 北投保草鞋墩頂庄 7 246 道光 4 年 10 月 杜賣盡根契 北投保草鞋墩庄 8 43 道光 9 年 2 月 找洗字 北投保北投庄 9 247 道光 27 年 10 月 轉典契 北投保內木柵 10 291 道光 28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厝 地基契 北投保草鞋墩 11 294 咸豐 3 年 2 月 杜賣盡根契 南北投保大哮中庄 12 74 咸豐 10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保土名崎仔頭 庄 13 14 光緒元年 6 月 杜 賣 盡 根 底 地基契 北投保草鞋墩街 14 106 光緒 10 年 10 月 杜 賣 盡 根 旱 田契 北投保匏仔寮庄 15 165 光緒 10 年 12 月 找洗契 北投保匏仔寮庄 16 321 光緒 10 年 杜 賣 盡 根 旱 田契 北投保匏仔寮崁仔 腳庄 17 118 光緒 11 年 10 月 典田契 戳記「正堂蔡給南北 投保大哮山腳庄總 理簡本戳記」 18 324 光緒 13 年 11 月 胎借銀字 北投堡崁仔腳庄 19 259 光緒 16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埔 園契 北投堡南埔庄 20 144 光緒 18 年 10 月 轉典田契 北投保月眉厝庄 21 212 光緒 19 年 5 月 典田契 北投堡頂崁庄 22 217 光緒 19 年 11 月 繳 典 盡 根 田 契 北投保御史崎庄 23 218 光緒 19 年 11 月 典旱田契 北投保御史崎庄 24 181 光緒 20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保草鞋墩庄 25 30 明治 30 年 1 月 杜賣盡根契 北投堡草鞋墩庄 26 184 明治 30 年 11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保萬寶新庄 27 230 明治 33 年 4 月 杜 賣 盡 根 埔 園契 北投堡頂崁庄 28 229 明治 34 年 8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頂崁庄 29 34 明治 34 年 10 月 典田契 北投保草鞋墩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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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22 明治 34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南埔庄 31 228 明治 34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旱 田契 北投堡頂崁仔庄 32 170 明治 34 年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匏仔寮庄 33 232 明治 35 年 1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頂崁庄 34 87 明治 35 年 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新街 35 84 明治 35 年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貓羅堡縣庄 36 129 明治 35 年舊正 月 永杜盡根契 北投堡土名大哮山 腳下庄 37 35 明治 37 年 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草鞋墩庄 38 88 明治 37 年 2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北投堡草鞋墩庄 39 148 明治 37 年 2 月 盡根田契 北投堡石頭埔洋 40 102 明治 37 年舊 12 月 杜賣盡根契 北投堡北投埔庄 41 332 明治 39 年 1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南投廳北投堡草鞋 墩庄 表十二,凡四十件,最早嘉慶五年十二月,最晚明治三十七年舊十二月。清 代契約有二十四件,日治契約有十六件。用「保」字的二十四件,用「堡」字的 十六件。其中序號 18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件,用「堡」字;序號 21 的光緒十九年 五月典田契,用「堡」字。18、21 號應是受劉銘傳丈單之影響。26 號明治三十 年,仍用「保」字,則只是改隸不久,沿用舊慣。此表中之「保」或「堡」名有: 「南北投保」、「北投保」、「北投堡」、「貓羅堡」。 表十三 《笨港古文書選輯》「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字 備註 1 44 乾隆 45 年 仝 立 賣 盡 絕 根契 大槺榔保笨北港 2 52 嘉慶 20 年 仝 立 賣 盡 根 契 大槺榔保笨北港 3 54 嘉慶 20 年 8 月 賣 杜 盡 絕 根 契 大槺榔保北港街 4 56 嘉慶 25 年 8 月 賣盡根契 打貓保新南港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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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8 道光 2 年 3 月 賣杜盡根契 大槺榔保北港街 6 60 道光 9 年 12 月 賣 盡 根 地 基 契 大槺榔保北港蜊仔 街 7 62 道光 16 年 10 月 杜 賣 絕 盡 根 契 二方戳記,一方「正 堂陳給斗六保保長 張高戳記」 一方「正堂陳給斗六 門保保長王進戳記」 8 64 道光 17 年 1 月 賣杜盡根契 大槺榔保劉厝庄 9 68 道光 18 年 7 月 杜 賣 盡 根 園 契 大坵田保塗庫街 10 74 咸豐 2 年 12 月 賣盡絕根契 大槺榔保笨北港蜊 仔街 11 76 咸豐 6 年 4 月 賣 杜 盡 絕 根 契 大槺榔堡下樹仔腳 庄 見 附 件 16 12 78 咸豐 6 年 4 月 賣杜盡根契 大槺榔保下樹仔庄 見 附 件 17 13 80 咸豐 7 年 8 月 杜 賣 找 絕 洗 盡斷根契 大槺榔保北港街 14 82 咸豐 7 年 盡 根 盡 賣 □ 花洗契 大槺保笨北港宮后 街 15 84 咸豐 7 年 8 月 杜 賣 找 絕 洗 盡斷根契 大槺榔保北港街 16 86 咸豐 8 年 5 月 杜 賣 盡 根 找 洗契 大槺榔保笨北港蜊 仔街 17 88 咸豐 8 年 10 月 杜 賣 盡 絕 根 店契 大槺榔保北港街 18 90 咸豐 9 年 10 月 賣杜盡根契 大槺榔保笨北港街 19 92 同治 5 年 3 月 杜賣盡根契 打貓保新南港街 20 96 同治 6 年 1 月 杜賣盡根契 嘉邑牛椆溪保林仔 厝庄 21 100 同治 12 年 6 月 杜 絕 賣 盡 根 契 打貓西保新港街 22 108 光緒 2 年 5 月 杜 賣 盡 根 園 契 大坵田保平和厝庄 23 118 光緒 3 年 3 月 杜賣盡根契 嘉邑大槺榔保劉厝 庄 24 122 光緒 4 年 1 月 杜賣盡根契 斗六保西尾庄 25 126 光緒 6 年 1 月 杜賣盡根契 大槺榔保扶調家庄 26 128 光緒 6 年 11 月 賣 洗 找 盡 根 杜絕契 打貓西保麻園寮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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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130 光緒 7 年 1 月 賣 杜 絕 盡 根 園契 打貓西保新南港街 28 134 光緒 10 年 5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他里霧保阿陳庄 29 136 光緒 12 年 3 月 杜 賣 絕 盡 根 店契 大槺榔保北港街 30 146 光緒 17 年 3 月 賣盡斷根契 雲邑大槺榔保君竹 厝庄 31 150 光緒 18 年 7 月 杜賣盡根契 雲邑大槺榔保笨北 港街 32 152 光緒 19 年 5 月 杜賣盡根契 雲林縣大槺榔保火 燒庄 33 160 明治 35 年舊 12 月 贌耕約 斗六廳大槺榔堡樓 厝庄 34 162 明治 36 年舊 3 月 贌耕約 嘉義廳大槺榔西堡 六斗尾庄 35 164 明治 37 年舊 12 月 贌耕園約 斗六廳大槺榔東頂 堡北港宮口街 36 166 明治 39 年 3 月 30 日 出贌耕園 斗六廳大槺榔東頂 堡北港街 37 168 明治 39 年 3 月 贌耕約 他里霧堡五間厝庄 38 170 明治 41 年 1 月 仝立約 斗六廳大槺榔堡北 港街 表十三,計三十八件,最早乾隆四十五年,最晚大正十三年。屬清代契約三 十二件,日治契約六件。清代三十二件,其序號 11,咸豐六年四月件用「堡」 字,其餘全數用「保」字。日治六件,全用「堡」字。又清代三十二件,序號 7 是二方戳記,均作「保」字。保名有「大槺榔保」、「打貓保」、「斗六保」、「斗六 門保」、「大坵田保」、「牛椆溪保」、「打貓西保」、「他里霧保」。堡名「大槺榔堡」、 「他里霧堡」。 其中序號 11 咸豐六年四月件是清代唯一一件用「堡」字,經比勘,該契與 序號 12 件大同小異,而序號 12 件在原契後有批明云:「光緒歲次己卯庚辰辛巳 李乞出頭爭較此園首尾三年,稱李樹有畫號,乞無親手畫號,茲聽公親調處,乞 願收佛銀拾大元正,並北港埔仔,陳景獻此園印契向吳吟官胞姪吳軒支佛銀參拾 參大元正,乞亦願甘坐賬銀即日公親交收足訖,隨即舉筆畫號,日後不敢異言生 端滋事。恐口無憑,合批明契約,永遠存照,即日同公親收過佛銀拾大員正,完 足並照,光緒七年歲次辛巳參月55」,可知李乞李樹有糾紛,兩件契約字跡不同 55曾品滄,《笨港古文書選輯》,頁 7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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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附件 16、17),序號 11 號件似為日治後所偽造,不足為據。 表十四 《嘉義市古文書選輯》「保」或「堡」契字表 序號 頁碼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保」或「堡」字 備註 1 72 嘉慶 10 年 6 月 杜 賣 盡 根 店 契 打貓保南路厝 2 34 道光 16 年 7 月 杜 賣 盡 根 田 契 他里霧保 3 124 咸豐 1 年 4 月 賣盡根契 柴頭港保新厝仔庄 4 126 咸豐 9 年 2 月 典契 柴頭港保港仔坪庄 5 182 同治 10 年 推 收 過 戶 執 照 果毅後保果毅保庄 6 192 光緒 15 年 10 月 丈單 里堡 7 188 光緒 17 年 2 月 執照 大坵田西保 見 附 件 18 8 190 光緒 18 年 6 月 執照 下茄冬堡 見 附 件 19 9 86 明治 32 年 8 月 典契 打貓南堡 10 134 明治 42 年 3 月 分鬮書 打貓北堡甘蔗崙庄 11 70 大正 1 年 10 月 嘉 義 廳 付 願 官租地贌耕 塩水港堡塩水港街 12 50 大正 2 年 12 月 契約書 嘉義西堡嘉義街 13 176 大正 4 年 4 月 契約書 鹿仔草堡鹿仔草庄 14 54 大正 8 年 3 月 一 部 土 地 賣 渡證 嘉義西堡嘉義街 15 56 大正 9 年 1 月 土 地 賣 渡 證 記 嘉義西堡嘉義街 表十四,計十五件,最早嘉慶十年六月,最晚大正九年。屬清代的契約八件, 日治時期契約七件。清代八件中,有六件用「保」字,二件用「堡」字。用「堡」 字二件是序號 6 之光緒十五年十月之丈單,及序號 8,光緒十八年六月之執照。 丈單、執照上之「堡」字均為印刷體。日治七件,全用「堡」字。 「保」名有:「打貓保」、「他里霧保」、「柴頭港保」、「果毅後保」、「大坵田 西保」。 「堡」名有:「嘉義西堡」、「鹽水港堡」、「打貓南堡」、「打貓北堡」、「鹿仔 草堡」、「下茄冬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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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保」與「堡」混用與誤用的分析

一般人想了解一個地方,最直接的就是看方志。方志在此認知下被閱讀的機 會比較多,影響也就比較大。自上引述資料,可見南部全是用「保」字,北部原 也是用「保」字,但到道光年間柯培元《噶瑪蘭志畧》開始用「堡」字。但同時 人鄭用錫《淡水廳志稿》則用「保」字。可見到道光年間乃有人知道「保」才正 確。咸豐年間陳淑均《噶瑪蘭廳志》用「堡」字,但書中《雜識》收姚瑩文,則 用「保」字。同治七年陳培桂《淡水廳志》用「堡」字,此後光緒十九年沈茂蔭 《苗栗縣志》,光緒十九年不著撰人《新竹縣采訪冊》,光緒十九年倪贊元《雲林 縣采訪冊》全用「堡」字。 柯培元、陳淑均、陳培桂為什麼在志書中用「堡」字,尚待研究。但從《淡 水廳志》〈建置志〉〈城池〉內有土城、砲城。大甲城堡、房裏城堡、後壠城堡、 中港城堡、中瀝新街城堡、桃仔園城堡、枋橋城堡、八里坌城堡、後龍石圍、鹽 水港砲台、大安口砲台。56可知北台灣開墾之初確有許多城堡,致柯培元等不察, 而將保甲之「保」誤為城堡之「堡」。但沈茂蔭《苗栗縣志》、不著撰人《新竹縣 采訪冊》、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之用「堡」字,顯然受劉銘傳清丈的影響。 因為劉銘傳清丈台灣田畝之後,所發丈單,其土地坐落之位置只有「里」與「堡」。 以上是方志的情形,至於契約文書,十四個表應該可以充分反映真相。 上面十四表,分別是宜蘭地區、大台北地區、北部地區、新竹關西、新竹市、 苗栗縣苑裡地區、台中縣神岡、南投縣草屯地區、雲林縣笨港、嘉義市。也可以 說嘉義以北的台灣全包涵在內。就地區而言,是包涵清代「保」的施行地區,台 南以南就多用「里」,前已言及。 為了有更充分了解,茲再將前面十四個表綜合成表十五如下: 從表十五,可知本文所找到相關契約件數為二二0件,其中清代的一八一 件,日治三十九件。清代占百分之八二‧二七。在清代一八一件中,用「保」字 的有一七二件,占百分之九十五‧0二,用「堡」字的八件,占百分之四‧四一。 用「堡」字的八件中有佃單一件,執照一件,丈單四件,契約二件,見表十六。 57佃單、執照、丈單上之「堡」字是印刷體,都可以視為劉銘傳清丈後發放丈單, 上面只印「里、堡」二單位,從此佃單、執照也受其影響。至於契約二件,一件 是光緒十六年,一件光緒十九年,顯然二件都可能是受丈單影響。為什麼說受丈 單影響,因為時間都在丈單之後。 56陳培桂,《淡水廳志》,卷三〈建置志〉頁 43-46。 57表十二序號 11,咸豐六年四月件,已知其偽,故不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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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十五 本文清代契約文書作用「保」或「堡」統計表 清代件數 日治件數 表 號 件 數 總 數 「保」字 件數 「堡」字 件數 總 數 「保」字 件數 「堡」字 件數 表一 16 16 15 1 表二 3 3 3 0 0 0 0 表三 12 11 11 0 1 1 0 表四 10 4 4 0 6 0 6 表五 13 11 10 1 2 0 2 表六 19 19 19 0 0 0 0 表七 7 6 6 0 1 0 1 表八 9 9 9 0 0 0 0 表九 5 5 5 0 0 0 0 表十 17 17 16 1 0 0 0 表十一 16 16 15 1 0 0 0 表十二 40 24 22 2 16 1 15 表十三 38 32 31 1 6 0 6 表十四 15 8 6 2 7 0 7 總計 220 181 172 9 39 2 37 表十六 本文清代契約文書用「堡」字表 序號 契約年份 契約種類 堡名 備註 1 光緒 14 年 4 月 丈單 里堡 表一,肆-67 2 光緒 14 年 5 月 3 日 丈單 里堡 表十一.16,P.54 3 光緒 14 年 6 月 丈單 里堡 表十.17,苑裡 P.742 4 光緒 14 年 12 月 佃單 台北府正堂雷擺接堡 二十八張水尾庄 表五.8,大台北四 P.536 5 光緒 15 年 10 月 丈單 里堡 表十四.6,P.192 6 光緒 16 年 12 月 杜 賣 盡 根 埔園契 北投堡南埔庄 表十二.19,P.259 7 光緒 18 年 6 月 執照 下茄冬堡 表十四.8,P190 8 光緒 19 年 5 月 典田契 北投堡頂崁庄 表十二.21,P.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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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三十九件中用「堡」字三十七件,占百分之九十四‧九,用「保」字二 件,占百分之五‧一。「堡」字是日本官方文書之用字,「保」字則是新舊交替時 代,沿襲舊慣而已。 在清代契約一八一件中,有戳記五十六件,丈單四件,執照七件、佃單一件。 戳記四十三件,全用「保」字。丈單四件,全用「堡」字印刷體。佃單用「堡」 字,印刷體。執照七件中六件用「保」字印刷體,只一件到光緒十八年六月才用 「堡」字。 戳記是官方所頒給,丈單、佃單、執照都是官方所給。只有丈單、佃單是用 印刷的「堡」字。執照七件,也只一件用「堡」字,而且晚到光緒十八年。丈單 比較早,光緒十四年四月清丈後就發出。但戳記持續清代統治的二一二年,自始 至終都是「保」字。 綜合以上論述,已知清代「保」是官方一直認知的單位,民間契字上也一直 使用。其改變應是劉銘傳發出丈單之後,但是在戳記、契約的影響也不大。後人 對此問題認知紊亂,原因何在?過去學者又有何看法? 有關此問題,伊能嘉矩、連橫、戴炎輝的看法最具代表性。 伊能嘉矩認為,清代在縣及州、廳以下之地方行政專以委諸自治之設施為慣 例。而台灣之地方區劃大別分為(一)城市,(二)鄉村。鄉村更分為:(一)里、 堡、鄉、澳,(二)街、庄、鄉。又稱: 舊慣上,里在曾文溪流域以南至恆春地方一帶,堡在曾文溪流域以北 至宜蘭一帶,又鄉限在台東之地方,澳限在澎湖各島,使用上雖有別, 但其性質上相通而同軌也。又街係指人家稠密之街市,至少占一地方 主腦地位之地方,庄系指以街為中心而存在之村落,鄉在澎湖使用於 街庄之總稱。58 伊能氏對於「保」、「堡」、「莊」、「庄」等問題也有所見,曾有考辨云: 「保」及近代「堡」字,道光年間所成「彰化縣志」中雖尚使用「保」 字,但咸豐年間之「噶瑪蘭廳志」、同治年間之「淡水廳志」等完全 使用「堡」字。其他,「庄」古時使用「莊」字,一直至乾隆末年未 普遍立里堡之前,殆有獨立姿態之事實也。又在澎湖古時鄉稱為社, 後世鄉與社併用。「澎湖廳志」規制記有:「澎湖人民,依水為家, 傍涯作室,非澳而何哉?若夫社,即內郡所謂坊里是也。澳社之與坊 58 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中譯文〉〈上卷〉(南投市,台灣文獻委員會,1989 年),頁 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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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名異而實同。自康熙二十二年平臺而後,招徠安集,以漁以佃, 人始有樂土之安,而澳社興焉。」澳社之解乃明59 再看連橫的說法,連氏在《台灣通史》〈疆域志〉中有「坊里」,其文云: 坊里之名,肇於鄭氏。其後新闢之地,多謂之堡。堡者聚也。移住之 民,合建土堡,以捍災害。猶城隍也。而澎湖別名為澳。里之大者數 十村,或分上下,或劃東西。商賈錯居者謂之街。漢人曰莊。番人曰 社。而澎湖亦曰社60 最後看戴炎輝的說法。戴氏在所著《清代台灣之鄉治》61中,鄉莊組織、鄉 莊職有詳細論述。 在鄉莊組織,戴氏沿襲伊能氏之言云:清代州、廳、縣以下之地方行政,委 諸地方自治。台灣之地方區劃,大別之,分為城市與鄉村。鄉村依其區域之大小, 但又因其位置,而異其名稱。大者為里、保〈堡〉、鄉、澳,小者乃街、莊〈庄〉、 鄉。下面對里、保、鄉、澳說明,文云: 里、保、鄉、澳此等名稱,雖依疆域、沿革不同而得;但同是包括二 個以上街、莊或鄉之地域。依慣例,里者用於曾文溪流域以南,至恆 春一帶地方;保者用於曾文溪流域以北,至宜蘭一帶地方;鄉則限於 台東;澳乃限於澎湖各島嶼。按鄭氏時代,在其南路統轄地域,府分 為坊,鄉則分里〈連雅堂謂系從保甲編制〉。雍正以後,於新開之北 部地方,用保〈堡〉之區劃法:而南部地方仍舊稱里,以免改稱之煩。 澎湖之澳,因其地孤懸海外,且由於其鄉村之地勢而得名。台東之鄉, 則位置後山〈東部〉而民番雜處,文物未開,稍異於前山〈西部〉, 遂以鄉名之。故此等名稱,因地勢及開拓之先後而異。蓋不尚統一, 而任其自然也。62 上面引述三人之對保、堡之論,可以看到伊能氏知道道光《彰化縣志》仍用 「保」字。但咸豐以下《噶瑪蘭廳志》、《淡水廳志》等,完全使用「堡」字。這 種說法有二個盲點,第一,不知「保」字乃是「保甲」之「保」。如果知道是「保 甲」之「保」就不能變「堡」。第二,咸豐以下也只是幾本方志的用「堡」字, 59伊能嘉矩,前揭書,〈上卷〉頁 379-380。 60連橫,〈疆域志〉《台灣通史》(台灣通史社,大正九年),頁 142-143。 61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台北市,聯經出版公司,197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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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契約、官頒戳記、官方執照都還用「保」字。 至於連橫的看法,完全是望字生義,「堡」當然是土堡、城堡、堡壘,所以 連氏說「移住之民,合建土堡,以捍災害」,連氏可能未見到《彰化縣志》,否則 《彰化縣志》上說:「保,即保甲之義也。」並非土堡。 戴炎輝大致沿襲伊能氏的看法,但他看到保、堡並存的事實,他不去特別談 論,這是不能面對問題,又不能指出咸豐以下《噶瑪蘭廳志》的錯誤,所以含混 過去。其實他很清楚,「保」是「保甲」之「保」。看他的書就知道了。他寫《清 代台灣之鄉治》,看了《淡新檔案》,看了台灣的方志,他應該有困惑,但他只是 用「保〈堡〉」的方式,好似二字可以相通,二字意思一樣,用法一樣。這種不 負責的做法在研究上是不對的。如果他當年面對此一問題,也不用筆者今日寫此 文了。 從三個人的論述,可以看到今天錯誤由來的軌跡。先是咸豐以下《噶瑪蘭廳 志》的錯用「堡」字,再看劉銘傳的清丈總機關設在台北,也受錯誤方志的影響, 在丈單中用了錯誤的「堡」字,於是原是方志的錯,變成官方的錯,之後再由官 方的錯而形成全民的錯。日本治台,不加深究,以為「堡」字是理所當然,在土 地文書上全面採行。於是官民全體一致用「堡」字。

伍、結論

「保,即保甲之義也。」誠哉斯言,周璽的話是千古不變的史實。台灣地方 行政區劃,「保」字才是正確的字。 最先用錯誤的「堡」字,是道光年間柯培元的《噶瑪蘭志畧》,但同時期的 周璽《彰化縣志》、鄭用錫《淡水廳志稿》都仍用「保」字。不幸,咸豐年間陳 淑均《噶瑪蘭廳志》、同治陳培桂《淡水廳志》繼續沿用「堡」字;到光緒沈茂 蔭《苗栗縣志》,不著撰人《新竹縣采訪冊》、倪贊元《雲林縣采訪冊》全用「堡」 字。於是雲林以北的台灣全部淪陷於「堡」字中。更不幸的是劉銘傳清賦,所發 丈單,其土地坐落只有兩個單位,即「里、堡」。只要不是里,便是「堡」。從此 清丈的土地位置全在里、堡之下。 日人不察,沿用錯誤的「堡」字,以至官方用之,民間也約定俗成,一體通 行。可是在柯培元以下錯用「堡」字之時,民間契約文書,以及官方文書,及官 方頒行之戳記,以及執照等,仍然繼續使用「保」字直到清治末期。民間契約甚 至在日治初期仍然使用「保」字。 歸納以上論述,可得總結如下: 第一,清代的地方行政區劃單位「保」字才正確。因為它是「保甲」之「保」。 62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頁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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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堡」字是錯字。

第二,如果引用柯培元等錯誤用「堡」字的書,繼續用「堡」字也可接受, 因為是引用原書原文。

第三,日治時期官方民間全用「堡」字,約定俗成,也沒有人深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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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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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g Chia Journa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pp.45-92, No.17, Dec. 2008

Colleg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Feng Chia University

Dialectics of the Word Choice between Bao

(保)and Bao(堡)as the Correct Usage

of a Loc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in Taiwan

in the Qing Dynasty

Che-Sa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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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paper clarifies the word choice between bao(保)and bao(堡)as the correct usage of a local administrative division in the Qing dynasty. Based on an examination of local gazetteers and historical contracts, this paper concludes that the usage of bao (保)is the correct one. Because the bao(保)is the one of baojia(保甲; the Tithing System)but not the bao(堡)of Chengbao(城堡; a fort),the latter use of bao(堡) is thus mistaken.

This paper finds that ninety–five percent of the official documents, the official seals and the civilian contracts in the Qing dynasty adopted the usage of bao (保).Otherwise, the official documents adopting the usage of bao(堡)were limited to and could only be found among Zhang–dan(丈單; the geodesic survey records)that the Liu Ming-zhuan’s administration issued.

In conclusion, Ke Pei-yuan’s Gemalan Zhilue written in the Daoguang era initiated the corruption of bao(堡),and Liu’s Zhang–dan further promoted such corruption. As a result, the latter–day administrators of Taiwan–Japanese colonialists–made the wrongful usage of the bao(堡)a common error both in the official and civilian realms.

Keywords: Qing dynasty, bao(保), bao(堡), gazetteer, historical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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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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