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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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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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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之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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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之研究

受 委 託 者:國立陽明大學

研究主持人:李淑貞

協同主持人:張力山

員:蘇聖文、趙爾康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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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要 ... VI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7 第三節 研究的重要性 ... 8 第二章 國內外有關本研究之研究情況 ... 11 第三章 研究方法及過程... 17 第一節 研究採用之方法 ... 17 第二節 研究採用方法之原因... 18 第三節 研究步驟與進度說明... 20 第四章 研究調查結果與目標成果 ... 23 第一節 國外樓梯昇降椅相關規範及標準 ... 23 第二節 樓梯昇降椅訪談調查與問卷紀錄表 ... 58 第三節 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之研究專家諮詢會議 ... 85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93 第一節 結論 ... 93 第二節 建議 ... 95 附錄一 甄審評審意見與廠商回應 ... 97 附錄二 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01 附錄三 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05 附錄四 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 A18 安全標準規範 ... 109 附錄五 日本樓梯昇降椅相關規範 ... 125 附錄六 衛生褔利部函釋爬梯昇降設備公文 ... 131 附錄七 訪談調查紀錄表與問卷 ... 133 附錄八 「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第一次專家會議資料 ... 143 附錄九 「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第二次專家會議資料 ... 161 附錄十 「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第三次專家會議資料 ... 201 附錄十一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樓梯昇降椅廠商文件 ... 211 參考書目 ...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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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表 3- 1 本研究之進度說明 ... 21 表 4- 1 日本座椅式昇降機適合認證判定 ... 31 表 4- 2 日本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 39 表 4- 3 歐盟指令之示例 ... 41 表 4- 4 歐盟 EN 81-40 樓梯昇降椅安全要求及量測之驗證方法 ... 51 表 4- 5 樓梯昇降椅各國規範及標準比較 ... 54 表 4- 6 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3 條建築物樓梯及平臺之寬度、梯級之尺寸 ... 56 表 4- 7 國內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案例建物使用類別表 ... 59 表 4- 8 國內樓梯昇降椅案例地理分佈表 ... 59 表 4- 9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調查結果與國外規範比較 ... 76 表 4- 10 私有住宅樓梯昇降椅與國外規範及標準比較表 ...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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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圖 1- 1 直立式樓梯昇降椅 ... 6 圖 1- 2 彎曲式樓梯昇降椅 ... 7 圖 3- 1 研究流程 ... 20 圖 4- 1 樓梯昇降椅淨空間尺度範圍 ... 49 圖 4- 2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設置目的 ... 61 圖 4- 3 公共建築物採用樓梯昇降椅而非其他昇降設備原因 ... 61 圖 4- 4 公共建築物安裝案例是否有其他垂直昇降設施設備 ... 62 圖 4- 5 公共建築物樓梯型式 ... 63 圖 4- 6 公共建築物樓梯傾角 ... 64 圖 4- 7 公共建築物樓梯淨寬 ... 65 圖 4- 8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安裝一層樓 ... 66 圖 4- 9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安裝二層樓 ... 66 圖 4- 10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安裝一樓墊高與馬路落差 ... 66 圖 4- 11 樓梯昇降椅使用鑰匙啟動 ... 67 圖 4- 12 樓梯昇降椅狀態指示燈 ... 68 圖 4- 13 樓梯昇降椅座椅旋轉 ... 68 圖 4- 14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保障使用安全的功能及裝置 ... 69 圖 4- 15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平均每日使用人數 ... 70 圖 4- 16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操作對象 ... 71 圖 4- 17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使用狀況 ... 72 圖 4- 18 樓梯昇降椅扶手操作裝置 ... 73 圖 4- 19 樓梯昇降椅無線遙控裝置 ... 73 圖 4- 20 樓梯昇降椅有線遙控裝置 ... 73 圖 4- 21 公共建築物樓梯昇降椅他人操作時其操作方式 ... 74 圖 4- 22 私有住宅採用樓梯昇降椅而非其他昇降設備原因 ... 78 圖 4- 23 私有住宅安裝樓梯昇降椅之樓梯型式 ... 79 圖 4- 24 私有住宅安裝樓梯昇降椅之樓梯傾角 ... 79 圖 4- 25 私有住宅樓梯淨寬 ... 80 圖 4- 26 私有住宅樓梯昇降椅保障使用安全的功能及裝置 ... 81 圖 4- 27 私有住宅樓梯昇降椅平均每日使用次數 ... 82 圖 4- 28 私有住宅樓梯昇降椅使用狀況 ... 83 圖 4- 29 樓梯傾角示意圖 ...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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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關鍵詞:樓梯昇降椅、使用環境、性能與操作安全 一、 研究緣起 目前我國建築相關法令對於無障礙通路之垂直可及性部分,規定須設置坡 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台。另外,對於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 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在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 困難者,其替代改善計畫,可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 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十點之規定辦理,若無法依上述規定改善者,可提具替代 改善計畫,並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善內容及時程辦理。 然而對於部分既有建築物,其中包含大部分舊有私有建物,由於空間不足、 建築物主體結構限制、經費或所有權等問題,在設置無障礙設施上確有困難,甚 至包括替代改善計畫;若考量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其對於人力資 源的需求,在現實面的執行上往往遭遇許多問題,因此在多方評估比較後,樓梯 昇降椅如今成為許多行動不便者期盼能滿足其需求的替代改善方案之一。 樓梯昇降椅可作為高齡者或一般行動不便者上下樓梯時之輔助設施,或可視 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一,在建築管理及醫療器材管理之定位上宜加以界定 並清楚釐清。另外,我國目前 CNS 國家標準及建築法規(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 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缺乏單獨針對樓梯昇降椅之 相關規定,造成使用品質與安全難以獲得充分保障。由於設置樓梯昇降椅所牽涉 之層面甚廣,包括使用族群之特性與使用情境、產品本身與操作使用上之性能及 安全考量、以及安裝配置時建築環境之配合,其對於使用者經驗與滿意度之影 響,直接指向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課題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因此規劃 本研究進行研究。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一) 參考國外文獻及標準並考量現行法令規定、使用族群特性、使用情境與建 築環境等,定義樓梯昇降椅在臺灣之適當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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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提出樓梯昇降椅在現況下的運用限制,包括操作使用者、實際使用情 況、裝設環境、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等,研提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 意課題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建議。 三、 重要發現 (一) 綜觀世界先進國家對於樓梯昇降椅之定位,除美國為醫療器材,其他國 家包括加拿大、日本、歐盟及 ISO 國際組織,皆將樓梯昇降椅定位為昇 降機或機械類設備。 (二) 綜觀各國樓梯昇降椅相關規範及標準,針對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 多有對額定負載、額定速度、最大傾斜角度、安全裝置、停俥距離、行 進時腳踏板下淨空間、電磁相容性與電氣安全檢查及耐火性做相關規定。 (三) 綜觀各國樓梯昇降椅相關規範及標準,針對樓梯昇降椅相關功能與配備 多有規定應設置終點停止裝置、緊急或手動操作裝置及提供安全帶。 (四) 案例調查及專家會議討論結果發現,軌道設置於樓梯或平台兩側 10cm 範圍內及高度 50 cm 以下有困難,實務上難以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 第 33 條。 (五) 案例調查結果發現,部分公共建築物裝設樓梯昇降椅後,會影響該側扶 手使用,未符合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36 條之規定。 (六) 本研究針對樓梯昇降椅性能與操作安全提出相關建議,其內容對於「機 器規格與性能」提出 11 項建議、「樓梯昇降椅裝設前空間環境」提出 1 項建議及「樓梯昇降椅裝置後空間環境」提出 2 項建議。 四、 主要建議意見 建議一 研商樓梯昇降椅於建築管理之定位: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及管理署、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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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 因此建議政府各相關單位建立連結與協商管道,讓製造商及使用者有所依循。 建議二 研商將樓梯昇降椅納入「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二: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從本研究發現,輪椅昇降椅作為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的替代改善方 式確有實際必要,建議未來能於「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附錄二增訂樓 梯昇降椅設計規範,俾供設計者參考。另部分既有公共建築物受限於自然環境、 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之特殊情形,設置於避難層之坡道及無障礙昇降設備確 有實際困難,建議於「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及認定原則」第 11 點納入樓梯昇降椅,取代避難層坡道及無障礙昇降設備之替代原則內容,以利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議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時能有所依循。 建議三 推廣並教育一般民眾樓梯昇降椅之使用優缺點與使用安全:中長期建議 主管機關:各縣市輔具中心、臺灣建築學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從本研究的文獻整理與專家諮詢會議之討論中發現,設置樓梯昇降椅所牽 涉之層面甚廣,包括使用族群之特性與使用情境、產品本身與操作使用上之性 能及安全考量、以及安裝配置時建築環境之配合,其對於使用者經驗與滿意度 之影響,直接指向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課題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建 議各地方政府配合樓梯昇降椅之權責機關,針對一般民眾加強對於樓梯昇降椅 之宣廣,並教育其使用優缺點與使用安全,以增進使用者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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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

Introduction

According to current building laws, ramps, elevators and wheelchair platform lifts are required to enhance vertical accessibility for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For those buildings which cannot be modified in complied with above-mentioned regulations, alternative plans can be conducted under the permission of the local authorities. However, for some existing buildings, it is difficult to follow the alternative plans, especially when nobody can be called for help. It turns out in some cases stairlifts would be the only choice to meet the needs of people with mobility difficulties.

Stairlifts are used by elders as part of the barrier-free environment. The role and use of stairlifts are beyond the purpose of medical devices, and this becomes an important issue to be defined and investigated. Furthermore, currently there are no standards, regulations and guidelines related to stairlifts by The Construction and Planning Agency (CPA),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nd TFDA. The performance and safety of stairlifts are crucial to end users since they can directly affect the use experience and satisfactions. The performance and safety of stairlifts are involved with user characteristics, use conditions, product specifications, installations,

settings and surrounding environment; these factors have not been yet studied.

Methods

1. To investigat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of different countries, and take current regulations, characteristics of users,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environment into consideration, in order to clarify the status of stairlifts.

2. To conduct case study of stairlifts, focusing on clarifying the roles, user behavior, building structure and environment, and the reason to install, as well as to gain better insights into limitations and related issues, regarding installation, use and mainte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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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II

1. In United States, chair stairlifts are considered as medical devices; however, in Canada, Japan and European Union, chair stairlifts are considered as a special kind of lifts or machine.

2. In summary, the regulations to chair stairlifts in terms of performance and operational safety mainly focus on the rated load, rated speed, inclines angle, safety gears, distance to stop, clearance distance, electric safety, and fire resistance.

3. In summary, the regulations to chair stairlifts in terms of functionality and accessory equipment mainly focus on the terminal stop devices, emergency or manual operation, and safety belts.

4. The results of field study shows the difficulty of installing the rail of stairlifts within 10 cm to the wall and 50 cm above the grou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building codes.

5. The results of field study shows some stairlifts interfere the use of installed handrails, which violates the current building codes.

6. The suggestions on the performance and operation safety of stairlifts from this study emphasize on specifications and performance of the machine, installation environment and conditions, and the space and configurations after the

installation of stairlifts.

This study comes to two immediate recommendations/strategies:

1. The departments of governments possibly in charge of the regulations for chair stairlifts should come to conclusions for the status of chair stairlifts, and work on the related regulations.

2. Manufacturers and the end users of chair stairlifts, including the public, should be educated for the pros and cons as well as safety issues in order to enhance the safety, quality of services and user satisfaction of chair stairlif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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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 研究緣起

目前我國建築相關法令對於無障礙通路之垂直可及性部分,規定須設置坡 道、昇降設備或輪椅昇降台。根據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坡道之適用範 圍為:在無障礙通路上,上下平台高低差超過 3 公分,或連續 5 公尺坡度超過 1/15 之斜坡,應設置符合規定之坡道。依規定坡道淨寬不得小於 90 公分;若 坡道為取代樓梯者﹙即未另設樓梯﹚,則淨寬不得小於 150 公分;坡道之坡度﹙高 度與水平長度之比﹚不得大於 1/12;於坡道起點、終點、方向變換處,以及坡 道每高差 75 公分,應設置長、寬各 150 公分以上之平台。在昇降機部分,昇降 機出入口應留設至少直徑 1.5 公尺之淨空間;昇降機門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 分,機廂之深度不得小於 135 公分。針對輪椅昇降台,昇降台上下平台高差不 超過 150 公分;昇降台由前後方進出之出入口淨寬應為 80 公分以上;且昇降台 所需之淨空間為 80 公分 × 125 公分。由上可知,為達成垂直通路之無障礙化, 在既有之樓梯外須設置之無障礙設施,包括坡道、昇降機與輪椅昇降台,皆有 其空間要求。 另外,對於公共建築物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 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在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其替代改善 計畫,可依據「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 第十點之規定辦理,如坡道兩端高差大於七十五公分者,因空間受限,且坡道 兩端高差不大於一百二十公分及坡度小於十二分之一者,得不受坡道中間增設 平臺之限制;昇降設備之機廂入口不得小於八十公分,機廂深度不得小於一百 十公分。若無法依上述規定改善者,依據第十一點得依替代原則或其他替代方 案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依第五點規定辦理:得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 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並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依其計畫改 善內容及時程辦理,其中之替代原則包括: 1. 避難層坡道:建築物避難層主要出入口高低差障礙,受限於建築結構無法 退縮且因緊鄰騎樓或人行道,無法設置坡道之空間者,得採以下作法: (1) 坡道設於其他入口處:於建築物其他避難層入口處設置坡道,且須於 主要入口及沿路轉彎處設置引導標示。 (2) 坡度:坡道之高低差在七十五公分以下,設置坡道坡度比大於第十點 坡度表規定者,須設置服務鈴,並標示須由服務人員協助上下坡道。 (3) 高低差不超過三十二公分:建築物設有服務人員者,可使用活動式斜 坡版(坡度不得大於六分之一),並於入口處設服務鈴,由服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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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低差一百五十公分以上:設置昇降機確有困難者,設置服務鈴,由 服務人員提供協助。 2. 昇降設備: (1) 已設置昇降設備,機廂入口未達八十公分或機廂深度未達一百十公 分,得以可收放式輪椅及機廂內設置活動座椅替代。 (2) 受限於建築基地及結構無法設置昇降設備者,得採用專人服務,並設 置服務鈴。 然而對於部分既有建築物,其中包含大部分舊有私有建物,由於空間不足、 建築物主體結構限制、經費或所有權等問題,在設置無障礙設施上確有困難, 甚至包括替代改善計畫;若考量設置服務鈴,由服務人員提供協助,其對於人 力資源的需求,在現實面的執行上往往遭遇許多問題,因此在多方評估比較後, 樓梯昇降椅如今成為許多行動不便者期盼能滿足其需求的替代改善方案之一。 根據我國以往之規定,樓梯昇降椅屬於『物理醫學科學』類之第二等級(中 風險性)醫療器材,其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所謂「醫療器 材」,藥事法第 13 條將其定義為: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 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 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 劑及其相關物品。於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中,將醫療器材依據風險程度,分成下 列等級:第一等級為低風險性醫療器材;第二等級為中風險性醫療器材;而第 三等級為高風險性醫療器材。另根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之附件一『醫療器材之 分類分級品項』中規定,樓梯昇降椅屬於分類分級代碼 O.5150 之動力式病患輸 送機(Powered patient transport),其鑑別為:動力式病患輸送機是輔助患者從 浴室、床、椅、治療程序,交通工具之轉移,或上下階梯所用的動力式醫用器 材。此器材一般型態不包括馬達三輪車或輪椅。 由此可知,藥事法第 13 條中所稱之醫療器材,其主要作用及適用對象,與 樓梯昇降椅可作為高齡者或一般行動不便者(非病患)上下樓梯時之輔助設施, 或者其甚至可視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一,在建築管理及醫療器材管理之 定位上宜加以界定並清楚釐清。另外,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告之醫療器材 採認標準,其中並無列舉樓梯昇降椅之適用標準,且目前 CNS 國家標準及建築 法規(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 缺乏單獨針對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規定,造成使用品質與安全難以獲得充分保 障。由於設置樓梯昇降椅所牽涉之層面甚廣,包括使用族群之特性與使用情境、 產品本身與操作使用上之性能及安全考量、以及安裝配置時建築環境之配合, 其對於使用者經驗與滿意度之影響,直接指向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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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研究背景

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7 條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 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 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至少於其室外通 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室內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樓梯、 升降設備、哺(集)乳室、廁所盥洗室、浴室、輪椅觀眾席位周邊、停車場等 其他必要處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其項目與規格,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於其相關法令定之;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 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 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 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 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有鑑於此,針對既有公共建築物,內政部營建署所頒佈之「建築技術規則」 建築設計施工編與「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 則」,對於建築物使用類組、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及必要改善之無障礙設施種類加 以規定。其中A至H類(H類為住宿類,包括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及五層以下且 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每一建造執照每幢至少必須設置一處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排除I類(危險物品類)如加油(氣)站以外;另外,對於上述必須設置坡 道之建築物使用類組,並非所有建造執照每幢都必須設置昇降設備,其中可視實 際需要自由設置的建築物類組包括:商業類B3之飲酒店、小吃街,以及樓地板 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飲食店、飲料店等類似場所;辦公、服務類 G3之便利商店;及住宿類H2之五層以下且五十戶以上之集合住宅。對於行動不 便之高齡者與部分身心障礙者而言,坡道、昇降設備或甚至是輪椅昇降台實為其 用以克服樓梯使用障礙之無障礙輔助重要設施,然而對於部分既有建築物,由於 空間不足、建築物主體結構限制、經費或所有權等問題,在設置無障礙設施上確 有困難,樓梯昇降椅成為替代改善方案之一。 如前所述,樓梯昇降椅之主要使用對象主要為行動不便者,包括高齡者及身 心障礙者。根據內政部之統計資料,臺灣社會自1993年邁入高齡化以後,近年來 65歲以上老人占總人口比率 持續攀升,至2013年底已達11.53%(共計269萬4,406 人)(內政統計通報,一○三年第三十週),並根據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於2012 年8月所進行的最 新 人 口 推 計 , 臺 灣 將 於 2018年 進 入 高 齡 社 會 ( 65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達 14% ),2025年 邁 入 超 高 齡 社 會( 65歲 以 上 老 年 人 口 占 總 人 口 比 率 達 20% ), 老 年 人 口 比 率 甚 至 將 在 2060年 達 到 39.4% ,且 臺 灣 人 口 金 字 塔 將 轉 變 為 倒 金 鐘 型 。 另一方面,由於老年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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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較美國、紐西蘭、澳洲及其他亞洲國家為高(美國73.68%、紐西蘭70.00%、 南韓68.75%、新加坡62.5%、中國大陸56.25%、馬來西亞19.23%)。 隨著年齡的增加,身體慢慢呈現衰退的現象,老化是一切生物個體伴隨著年 歲的增加,在外觀及功能上呈現自然衰退的現象,老化並不是疾病,但會造成身 體許多功能的改變,產生某種程度的障礙,進而影響高齡者的生活。這些老年期 生理上的明顯變化,包括視覺、聽覺、觸覺、動態(肌肉骨骼、協調與反應時間、 握力等),皆會影響高齡者的日常生活功能、活動及參與,進而突顯出他們對環 境與空間設備的特定需求,其中尤以動態行動功能之影響最為顯著,影響生活層 面也最廣,包括高齡者就醫之權利與自我價值。根據研究調查發現,73%的高齡 者在上下樓梯時,以及57%的高齡者在長時間平地行走時,關節會產生疼痛的現 象(郭辰嘉,2001);由此可見臺灣高齡者膝關節退化的情況非常普遍。高齡者 在彎腰、屈膝和起身時會出現動作遲緩的現象,容易跌倒和骨折,且不易復原; 無法長久坐、臥和站,包括持久力減退。另一方面,關節活動不靈敏,手部的握 持力及扭轉力弱,穩定性差且無法拿取高的物品(陳明石,2004)。這些退化和 功能障礙與樓梯梯級的級高、階數、扶手高度、座椅高度、門把的高度與設計、 以及置物架和櫥櫃高度,有著密切的關係。良好的環境空間設計與適當的輔助設 施或產品,不但可以降低因為生理機能退化所造成的功能障礙的程度,而且能夠 增加日常生活及移行過程中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高齡者隨著年紀的增加,無法從事較靈敏或精細的動作,且平衡感衰退、易 跌倒,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反應與採取行動(陳明石,2004)。一般而言,反應 時間在出生至20歲會隨著年齡上升而減少,但是大約在20歲之後至50~60歲時, 則隨著年齡的上升而遞增,在70歲之後會急遽增加(黃富順,2003)。藉由浴室、 廁所和樓梯間的扶手或欄杆的設計,另外也可在樓梯間裝設樓梯昇降椅或類似設 施,以及緊急求助鈴的設置,同時考慮這些設施的位置和高度,不但可以避免緊 急事故的發生及增加安全性,並可大幅減少緊急事故發生時的救援時間和受傷程 度。 在身心障礙者方面,截至2013年第二季共計113萬1,097人,其中就年齡層而 言,65歲以上者占其37.81%為最多;身心障礙者總數近10年來增加22萬人,且 其中以65歲以上者增加35.6%;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比率為4.83%(衛生福利部 統計月報,一○三年第八月)。若按障礙等級加以區分,2014年底身心障礙人數以 輕度障礙者43萬3547人占38.3%為最多;若以障礙分類加以區分,以肢體障礙者 37萬5,606人占33.20為最多,其次為重要器官失去功能者13萬9,555人占12.33%。 上述族群由於身體系統結構或功能有部分損傷或不全所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包 括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消化、新陳代謝與 內分泌系統;或泌尿與生殖系統等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而影響活動與參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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梯昇降椅屬於『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與改裝組件』大分類中之增強垂直可近 性用輔具,其分類代碼為 18 30 10,且分類名稱為:附座椅之階梯升降機,定 義為:一個或多個欄杆的座位升降裝置,依循樓梯間的形狀與角度。在一般市 面上的產品,其主要名稱為『樓梯昇降椅』,而其他的常見名稱尚包括階梯升降 機及階梯式座椅昇降機等;英文則稱為 (powered) stairway chair lift、stair chair lift 或 stairlift。『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家具與改裝組件』意指:包括休息及/或工作 用的家具(有或無萬向輪)與其配件(附件),與適合居住、職業與教育的場所 的家具與輔具,其中較重要的次分類輔具包括:床、門窗、住家及其他場所之 建構要素(包含配管、水龍頭與樓梯)、增強垂直可近性用輔具(包含電梯、升 降平台、階梯升降機、爬梯機、斜坡、梯子等)與住家及其他場所之安全設備 (包含樓梯防滑材料、樓梯與升降機之安全阻擋物/柵欄/出入門、援救設備及 地面觸覺材料等)。因此,上述設施設備(包括樓梯昇降椅)與建築環境與型態 關係密切,並為無障礙環境設施的重要組成及影響因素,應加以推動及管理之。 樓梯昇降椅在分類上主要可分為兩種類型,若以使用地點區分,包括戶外 型及室內型;若以軌道走向區分,則包括直式型或直線型(直立式,如圖 1) 及轉彎型(彎曲式,如圖 2)兩種。目前市面上常見的樓梯昇降椅,其主要功 能與特性包括:樓梯寬度須在 70cm 至 85cm 以上;直線型樓梯昇降椅的安裝空 間,樓梯寬度需為 60cm 以上;收摺後寬度為 30cm 至 40cm;速度可達每分鐘 4m 至 6m;可用無線遙控器及座椅鑰匙開關鎖,方便遙控往返於各樓層;座椅 配備有安全帶;座椅下方主機兩側及腳踏板四周設有防觸碰裝置,當座椅行進 時有接觸障礙物,座椅立即停止;一般最大載重約為 130Kg;具備旋轉座椅裝 置,座椅到達至各樓層停站時,可旋轉 90°轉向至平台,乘坐者可安全上下離 開座椅。 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中對於建築物昇降設備之規定,並未針對昇降設備加以 定義;而其定義見於『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第四條及『建築物昇降設備 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條: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 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惟其中並未解釋或列舉何謂其他類似之昇降設 備,或是否包括樓梯昇降椅及階梯升降機。昇降設備之目的與功能在於增進建 築物中垂直動線的可及性,其安裝配置與建築結構及空間息息相關,包括樓梯 形式、轉折設計、寬度、仰角、梯級(級高與級深)以及扶手位置與高度等; 因此應加以釐清樓梯昇降椅在建築管理之定位。 而根據我國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樓梯昇降椅歸屬於『物理醫學科 學』類中 O.5150 之動力式病患輸送機,為第二等級(中風險性)醫療器材,其 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因此所有樓梯昇降椅必須依藥事法第 四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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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MP)。然而目前市面上之樓梯昇降椅,皆尚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我 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告之醫療器材採認標準,其中並無列舉樓梯昇降椅之適 用標準,且目前 CNS 國家標準及建築法規(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 理辦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缺乏針對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規定,造成 使用品質與安全難以獲得充分保障。 綜合以上所述,由於樓梯昇降椅之安裝、設置、使用及維護所牽涉之層面 甚廣,包括使用族群之特性與使用情境、產品本身與操作使用上之性能及安全 考量、安裝配置時周遭環境之配合、以及在管理上之相關法令及規定,因此確 有進行研究之必要。 圖 1-1 直立式樓梯昇降椅 (資料來源:輔具資源入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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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圖 1-2 彎曲式樓梯昇降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第二節

研究目的

本研究之目的在於: (一) 參考國外文獻及標準並考量現行法令規定、使用族群特性、使用情境 與建築環境等,定義樓梯昇降椅在臺灣之適當定位。 (二) 蒐集國內裝設樓梯昇降椅之案例,分析採用樓梯昇降椅之原因、建築 型態、產品類型、實際使用行為,以作為未來研訂相關規範之依據。 (三) 提出樓梯昇降椅在現況下的運用限制,包括操作使用者、實際使用情 況、裝設環境、相關令及行政程序等,研提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 意課題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法機制建議。 本 研究計畫之預 期 成果如 下 : 本 研究擬 針 對 樓梯昇降椅,釐 清 其在建 築管理及醫 療器材 管理之定 位,並透過對於 使 用行為、建 築 環境與 採 用原因 之分析,瞭解目前臺灣 在 樓 梯昇 降椅 運用 上的 限 制 與相關問題,以研 提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之 應 注 意課 題與 提升 操作 安全 之 機 制 。 (一) 彙整國外相關文獻及標準,釐清樓梯昇降椅在建築管理及醫療器材管 理之定位。 (二) 蒐集國內裝設樓梯昇降椅之案例(30 案例),分析採用樓梯昇降椅之原 因、建築型態、產品類型、實際使用行為,以作為未來研訂相關規範 之依據。 (三) 召開 2 場專家座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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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研究 所產 出之 標準、文 獻 資料分 析、調查訪談結果、專家座談意 見,及最後提出之建議內容能促進相關產業提升其產品設計與品質。 (七) 本研 究 所產 出之 研究成果,可作為 相關建築、設計 及照 護專業之 教 育 訓 練 內 容,以 提升對於樓梯昇降椅相關設計、市場管理及安裝、 維護服務的專業知能與品質。

第三節

研究的重要性

本研究計畫之重要性如下: (一) 彙整國外相關文獻及標準,釐清樓梯昇降椅在建築管理及醫療器材管理 之定位。 『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及『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 辦法』中對於樓梯昇降椅在建築物昇降設備中之定位缺乏明確規定。雖 然藥事法及醫療器材管理辦法將樓梯昇降椅歸屬於『物理醫學科學』類 之第二等級(中風險性)醫療器材,然而目前市面上之樓梯昇降椅,皆 尚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而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告之醫療器材採 認標準,其中並無列舉樓梯昇降椅之適用標準,且目前 CNS 國家標準及 建築法規(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 施設計規範)缺乏針對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規定,造成使用品質與安全難 以獲得充分保障。 昇降設備之目的與功能在於增進建築物中垂直動線的可及性,其安 裝配置與建築結構及空間息息相關,包括樓梯形式、轉折設計、寬度、 仰角、梯級(級高與級深)以及扶手位置與高度等。透過本研究釐清樓 梯昇降椅在建築管理及醫療器材管理之定位可促進政府相關單位加以重 視樓梯昇降椅相關標準與法規,並考量其制訂與發展。 (二) 分析國內樓梯昇降椅之建築類型、採用原因與實際使用行為。 對於部分既有公共建築物,由於空間不足、建築物主體結構限制、 經費或所有權等問題,在設置無障礙設施上確有困難,樓梯昇降椅成為 替代改善方案之一;在樓梯間裝設樓梯昇降椅,同時考慮其位置和高度, 不但可以避免緊急事故的發生及增加安全性,並可大幅減少緊急事故發 生時的救援時間和受傷程度。目前樓梯昇降椅以高齡者(包括失能者) 為主要使用對象,其生理功能與一般使用者不同,加上設置樓梯昇降椅 所牽涉之層面甚廣,包括使用族群之行為特性與使用情境、產品本身與 操作使用上之性能考量、以及安裝配置時周遭環境之配合等,影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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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梯昇降椅之應注意課題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 目前市面上之樓梯昇降椅,皆尚未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而建築法 規(包括建築物昇降設備管理辦法、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 法及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缺乏針對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規定,造 成使用品質與安全難以獲得充分保障。國內在推動樓梯昇降椅之工作 上,應注意其運用限制之相關課題與如何提升其操作安全之機制,因此 本研究之重點將包括操作使用者特性、實際使用情況、裝設環境、相關 法令及行政程序等,進行廣泛及全面性之資料蒐集、彙整與分析,作為 相關單位管理及推動上之參考,並提升未來使用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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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的規定,樓梯昇降椅屬於『物理醫學器 材』類(PHYSICAL MEDICINE DEVICES)中的 Sec. 890.5150 Powered patient transport 動力式病患輸送機,所給予之名稱為動力式病患階梯座椅昇降機 (Powered patient stairway chair lifts),且其定義為:永久固定於一處之附座椅 機動式昇降設備,預定使用於移動個人上下樓梯,以減輕受傷或其他疾病所造 成之行動功能損傷。由於其屬於第二等級(中風險性)醫療器材,依規定:(1) 必須採取適當分析及非臨床測試證明其安全控制足以在故障時預防座椅掉落; (2)必須採取適當分析及非臨床測試證明設備本身(包括扶手)在適當的安全影 響因素下,具備承受額定負載之能力;(3)必須提供適當束縛方式以預防使用者 自座椅中跌落;(4)必須採取適當分析及非臨床測試驗證電磁相容性與電氣安 全;及(5)必須採取適當分析及非臨床測試證明設備之防火性。上述測試之方法 應依照 FDA 所採認版本之標準進行之,如:美國機械工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 ASME)的 A18.1 "Safety Standard for Platform Lifts and Stairway Chair Lifts" 昇降平台及樓梯昇降椅安全標準(2008 版),及 美國醫療器材促進協會、美國國家標準協會及國際電工委員會之

AAMI/ANSI/IEC 60601-1-2 "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Part 1-2: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Safety--Collateral Standar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Requirements and Tests" 醫電設備電性安全第一部分:一般安全規定-附屬標準 2:電磁相容性之規定與測試(2007 版);而與 IEC 60601-1-2 對應調和之中華 民國國家標準為 CNS 14509-2(2001 版)。

ASME A.18 中對所稱 inclined stairway chairlift 的定義為:配備座椅之動力 式升降機構沿階梯引導來輸送乘坐者;對於行動不便者所使用之樓梯昇降椅的 規定,分為「私人住所之樓梯昇降椅」及「其他場所之樓梯昇降椅」(分別於不 同章節引述其規定),並涵蓋 11 部分,包括:跑道(runways);引導軌道(guide rails and tracks);驅動裝置與槽輪(driving means and sheaves);驅動機制動裝 置(driving-machine brakes);懸吊及支撐裝置(suspension and support means); 椅與座(chairs and seats);承載量、速度及傾斜角(capacity, speed and angle of inclination);安全裝置及速度調整器(safeties and speed governors);終點停止 裝置(terminal stopping devices);操作裝置及控制設備(operating devices and control equipment);法規認證牌(code data plate)等。在醫電設備電性安全的 電磁相容性之規定與測試方面,CNS 14509-2 規範醫電設備或系統的電磁相容 性一般規定與測試,並作為可能增加的電磁相容性規定與測試的特殊標準之基 礎。

加拿大新斯科細亞省(Nova Scotia)於 2002 年所制訂公布的 "Elevator and Lift Act" 電梯及昇降機法案中,對於 stair chair lift 有較不同的定義與闡釋:a l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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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附加座椅可為 1 或 2 個、可沿樓梯或坡道加以裝設、平均傾斜角不超過 45 度等。在分類等級上,樓梯昇降椅歸屬於 E1 類電梯/昇降機,須經過消防檢驗; 合格證書屬 B 等級。 歐盟所制定的昇降機相關系列標準 BS EN 81,其中與樓梯昇降椅密切關連 的標準有 2 個,其中 BS EN 81-40:2008 規定固定於建築結構、依傾斜面移動且 預定為行動不便者所使用之電動樓梯昇降椅在施工、製造、安裝、維護保養及 拆除之安全要求;而 BS EN 81-41:2010 規定固定於建築結構且預定為行動不便 者所使用之電動垂直升降平台在施工、製造、安裝、維護保養及拆除之安全要 求。

1. BS EN 81-40:2008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Stairlifts and inclined lifting platforms intended for persons with impaired mobility 昇降機施工及安裝之安全性原則:輸送人員及物品之特殊昇降機─第 40 部分: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昇降椅及傾斜式升降平台

2. BS EN 81-41:2010 Safety rules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installation of lifts. Special lifts for the transport of persons and goods. Vertical lifting platforms intended for use by persons with impaired mobility

昇降機施工及安裝之安全性原則:輸送人員及物品之特殊昇降機─第 41 部分: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垂直升降平台

而在 ISO 國際標準方面,此類標準之制訂主要由昇降機、手扶梯及客用電 動走道技術委員會(ISO/TC 178 Lifts, 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負責,其具 代表性的標準為:

1. ISO 9386-1:2000 Power-operated lifting platforms for persons with impaired mobility - Rules for safety, dimensions and functional operation. Part 1: Vertical lifting platforms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電動操控升降平台─安全性原則、尺度及功能操作 ─第 1 部分:垂直升降平台

2. ISO 9386-2:2000 Power-operated lifting platforms for persons with impaired mobility - Rules for safety, dimensions and functional operation. Part 2: Powered stairlifts for seated, standing and wheelchair users

moving in an inclined plane

行動不便者使用之電動操控升降平台─安全性原則、尺度及功能操作 ─第 2 部分:就座者、站立者及輪椅使用者沿傾斜面移動的電動樓梯 昇降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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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論是否有服務人員在場協助。此標準規定之要求適用於安裝於包覆式升降通道 之升降平台及設計與位置允許其不在包覆式升降通道中使用之升降平台。此標 準之規定並非涵蓋所有電機、機械或建築施工層面的一般技術要求;而是盡可 能規定材料及設備當中僅與安全及功能操作相關的要求。此標準中所規定之要 求亦包括針對有害影響的保護(安裝於外在結構之設備所導致之有害影響)。此 標準對於升降平台之適用限制包括: 1. 升降平台在固定樓層間移動。 2. 針對無包覆式升降通道及無穿越樓地板之升降平台,移動距離至多 2m 且於私人住宅至多 4m。 3. 具備包覆式升降通道之升降平台,移動距離至多 4m。 4. 額定速度不超過每秒 0.15m。 5. 移動行徑與鉛垂線夾角不超過 15°。 6. 額定負載不超過 250 Kg。 而 ISO 9386-2 則是針對供行動不便者於坐姿或站姿時使用及輪椅使用者使 用之沿傾斜面移動電動樓梯昇降椅(且永久安裝),規定其安全性、尺度及功能 操作之要求。 鄭萬羽(2012)針對既有建築物,以現況案例調查方法研究無障礙垂直昇 降設備設置,並訪談使用者、設施設置者及專家學者,探討無障礙垂直昇降設 備設置整合於既有建築之困境與問題點,藉此提出改善建議,以作為未來法規 修正之參考。針對台灣中低層住宅既有建築空間型式,該研究將其分為以下四 種類型: 1. 雙拼連棟式:無電梯式住宅類型,屬早期之店鋪公寓,鄰接的一樓作為 店鋪或住家使用,二、三樓則分租給其餘住戶,而樓梯的垂直動線各自 獨立。 2. 雙拼天井式:無電梯式住宅類型,屬早期之雙拼公寓,建築範圍緊鄰接 建築線,而在採光部分必須留設充足面積,因此於中央形成天井,且樓 梯為住戶共同使用。 3. 走廊式:早期之無電梯式住宅類型,屬早期之雙拼型式空間擴充為複數 空間以上,使建築經濟達一定規模,而在中央梯廳設置長向走廊連接於 各住戶空間,樓梯之垂直動線為住戶共同使用。 4. 中庭式:屬早期建築型式之空間擴充,符合土地高度利用使建築經濟達 一定效益規模,而在建築上進行擴充設置,在中央形成開放空間,樓梯 之垂直動線為住戶共同使用。 針對中低層既有建築增設無障礙化垂直聯通設備之決策影響因子,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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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設置設備結構安全、安全避難性能及材料規格認證,設置進行調整(鄭萬羽, 2012)。結果發現無障礙昇降設備設置決策項目因子序位排序: 1. 經濟面向決策項目因子排序: 專有部分使用權分配>所有權人同意比例>所有權人權利分配; 2. 法令面向決策項目因子排序: 維護管理作業辦法>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違建部分拆除; 3. 管理面向決策項目因子排序: 設備維護成本控管>設備使用週期維修率>委外物業管理公司管理; 4. 技術面向決策項目因子排序: 使用後拆除機制的建立>施作工程安全性>施作工期控制。 針對決策項目在未來的優先改善排序,該研究認為應從法令面進行優先考 量,其排序建議為:法令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修訂)>管理面(委外物業 管理公司)>技術面(設置與拆除機制的建立)>經濟面(專有部分使用權分 配)。依據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十章第 170 條,在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 使用設施種類及適用範圍中,並不強制規範公共建築物之五層樓以下五十戶以 下之既有集合住宅。因此該研究認為須強制改善之屬於公共建築之集合住宅, 建議整合公部門相關福祉及補助措施,宜擴及共用空間之無障礙空間改造之補 貼與獎勵,甚至以相關條文開放設置之彈性(鄭萬羽,2012)。另外並建議: 1. 依不同使用類型、居住人口結構特性,劃分無障礙環境中應設置的等 級與類別。 2. 修訂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並進行相關法令彈性修正及適用。 3. 中央與各地方政府應鼓勵居住者依其居住機能需求進行增進垂直可近 性之相關無障礙環境改善,落實無障礙環境設備介面之完整性。 研究指出市面上之樓梯昇降椅大多採旋轉座椅型式,最大負載重量大約為 150 公斤,且適合的樓梯傾斜角為 30°至 60°(Collins,2003,2004;李笑,2005)。 扶手上之操控手柄可進行手動操作並控制其上下樓之速度;部分機種具備無線 控制,讓使用者可在樓上或樓下對座椅進行召喚。傳動系統主要採用齒輪、齒 條傳動或鋼絲、鋼繩傳動等兩種方式。大部分樓梯昇降椅在座椅下方裝置傳感 器,遇到障礙時可自動停止或自動返回,以確保使用上之安全。另外,樓梯昇 降椅於運行過程中必須隨時保持水平(此稱之為座椅之垂位特性)。在主軌道旁 加副軌道可解決座椅之垂位要求,但此需要主副軌道間之精確配合方可實現, 且對彎軌而言相當困難;因此目前多採用控制方式來達成垂位及轉彎課題,不 但可省去副軌之裝設,降低其所佔用之空間,並可確保座椅移動時之精確度。 樓梯昇降椅主要也最重要之部分為傳動系統與軌道,軌道不同,傳動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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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直軌只能裝置於單層樓梯上。根據軌道截面形式的不同,又可分為圓型軌道、 凹槽型軌道、工字鋼型軌道、帆板型軌道等不同類型;直軌大多採用圓型軌道 與凹槽型軌道,而彎軌雖可採用所有形式,但最常用之形式仍是圓型軌道(李 笑,2005)。圓型軌道之特點包括美觀、平滑且在轉彎時能使裝置具備良好之力 學性能。 在傳動系統方面,須依照軌道型式加以論述。直軌的傳動方式主要包括三 種:鋼絲繩牽引的傳動方式、鏈傳動的方式及齒輪齒條囓合的傳動方式,且較 容易實現。彎軌有螺旋線形式、直角形式,有單軌式也有雙軌式;軌道結構包 括有圓型軌道、凹槽型軌道、帆板型軌道等不同類型;而傳動型式則有鋼絲繩 牽引的傳動方式及齒輪齒條傳動(李笑,2005)。彎軌的穩定性較直軌差,設計 難度較高,結構也較複雜,所可能遭遇的困難與問題也較直軌多;尤其是彎軌 的引導機構,必須使座椅在行進升降時的轉彎動作平順且安全,並保持良好的 垂位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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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採用之方法

本研究計畫共分為三大部分: 一、 參考國外文獻及標準並考量現行法令規定、使用族群特性、使用情境與建 築環境等,定義樓梯昇降椅在臺灣之適當定位。 辦理方法和進行步驟: 1. 利用網路進行國際或先進國家如歐、美、日等對於樓梯昇降椅之 現行法規、規範、標準、相關研究及文獻、目前應用現況(包括 使用族群特性、使用情境與建築環境等)之相關資料檢索及蒐集, 必要時得以電子郵件、傳真或書面郵件等方式,聯絡相關單位(如 政府單位、圖書館、電子資料庫等)進行諮詢或資料索取。 2. 資料彙整與建檔,並探討分析國際或先進國家有關樓梯昇降椅之 現行法規、規範、標準、相關研究及文獻、目前應用現況、使用 族群特性、使用情境與建築環境等之特色與差異,並提供本研究 團隊在執行後續步驟(包括案例蒐集與資料分析、專家座談會議 及研提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意課題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建 議)之參考。 3. 資料蒐集及分析之重點包括樓梯昇降椅之相關國外文獻及標準, 透過對現行法令規定、使用族群特性、使用情境與建築環境等之 考量,定義樓梯昇降椅在臺灣之適當定位。 二、 蒐集國內裝設樓梯昇降椅之案例,分析採用樓梯昇降椅之原因、建築型 態、產品類型、實際使用行為,以作為未來研訂相關規範之依據。 辦理方法和進行步驟: 1. 選定國內裝設樓梯昇降椅之案例為 主要研 究對象 ,進行查訪之聯 絡事宜(30 案例)。 2. 設計案例訪談及調查紀錄表。 3. 針對採用樓梯昇降椅之原因、建築型態、產品類型、實際使用行為 進行實地調查與記錄。 4. 以 樓梯昇降椅之使用者、照顧者、陪伴者或家屬為對象 , 針對採 用樓梯昇降椅之原因、實際使用行為、使用者特性、使用情境與裝 設環境等進行案例訪談。 5. 對於實地調查及案例訪談內容之資料及結果進行彙整及分析,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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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三、 提出樓梯昇降椅在現況下的運用限制,包括操作使用者、實際使用情況、 裝設環境、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等,研提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意課題 與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建議。 辦理方法和進行步驟 1. 籌備專家座談會議,邀請社區、老人相關建築、無障礙環境、工業 /產品設計、人因工程、長期照護、輔助科技、醫療器材或醫學工 程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以及樓梯昇降椅製造商或販售商出席座談 會議。 2. 召開 2 場專家座談會議,座談及研討內容擬包括: (1) 國外相關標準及現行法令規定。 (2) 樓梯昇降椅在臺灣之應有定位。 (3) 採用樓梯昇降椅之原因。 (4) 裝設樓梯昇降椅之建築環境與型態。 (5) 樓梯昇降椅使用族群特性、使用情境與實際使用行為。 (6) 樓梯昇降椅產品類型與功能特性。 (7) 樓梯昇降椅在現況下的運用限制,包括操作使用者、實際使用 情況、裝設環境、相關法令及行政程序等。 (8) 未來我國樓梯昇降椅相關規範之建議。 (9) 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意之課題。 3. 專家座談會議意見彙整及分析。 4. 利用前項之專家座談意見,加上第一部分之文獻資料及第二部分之 實地調查及案例訪談結果,研提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意課題與 提升操作安全之機制建議。

第二節

研究採用方法之原因

本研究在第一部分,蒐集及彙整國外相關文獻及標準,以釐清樓梯昇降椅 在臺灣建築管理及醫療器材管理之適當定位。 理由: 由於我國食品藥物管理署所公告之醫療器材採認標準,其中並無列舉樓梯 昇降椅之適用標準,且目前 CNS 國家標準及建築法規中亦缺乏針對樓梯昇降 椅之相關規定,造成使用品質與安全難以獲得充分保障。因此,本研究利用國 外文獻蒐集與分析,對樓梯昇降椅之適當定位加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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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理由: 由於本研究之主題與樓梯昇降椅之使用族群特性、產品類型與功能特性、 以及建築環境與型態息息相關,加上無障礙環境必須考量使用者、產品設施及 物理環境,三者間之互動關係,為瞭解目前臺灣在樓梯昇降椅運用上的限制與 相關問題,並尋求未來研訂相關規範之依據,因此在研究對象的選擇上以國內 裝設樓梯昇降椅之案例為主,藉由對國內案例的實地調查及訪談,分析採用樓 梯昇降椅之原因、建築型態、產品類型、實際使用行為,才能作為未來我國研 訂相關規範之有效依據,並能符合我國國情及國民現有需求。 本研究在第三部分,藉由邀集社區、老人相關建築、無障礙環境、工業/ 產品設計、人因工程、長期照護、輔助科技、醫療器材或醫學工程等相關領域 專家學者,以及樓梯昇降椅製造商或販售商,透過專家座談會議,共同針對樓 梯昇降椅在現況下的運用限制,探討國內推動樓梯昇降椅應注意課題與提升操 作安全之機制建議。 理由: 透過上述相關領域之產、學、研專家學者之座談會議,針對本研究之主題 進行意見廣泛討論及充分交流,以達成共識,因此經由本研究專家座談會議所 匯集之各界意見,將具有相當之代表性,並對本研究團隊在探討相關議題之深 度及廣度上有所裨益。專家座談會議並對本研究第一部分之文獻資料及第二部 分之實地調查及案例訪談結果,進行不同面向之綜合討論,其所提出之相關建 議內容在實質上將能夠適合我國國情及符合國民現有之需求,並有利於政府相 關單位推動樓梯昇降椅之有效性及適切性,一方面能加速未來相關規範之研 訂,另一方面也能提升樓梯昇降椅之產品品質與操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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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1 研究流程 (本研究整理) 提出成果建議內容 期末報告撰寫 成果報告撰寫 專家座談會議意見彙整及分析 召開專家座談會議 (3 場) 聯絡案例、設計訪談調查紀錄表、訪談準備 實地調查及訪談資料整理分析 案例實地調查及訪談(30 案例) 文獻與資料彙整分析 相關文獻與資料之檢索及蒐集 籌備專家座談會議 (3 場) 建立調查、訪談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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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工作項目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月 個 月 個 月 個 月 月 個 月 月 註 文獻資料收集 文獻資料整理與 分析 實地案例調查 (30 案例,包括 準備及聯絡工 作) 調查及訪談資料 整理分析 期中報告 專家座談會議 (3 場) 專家座談意見彙 整 提出成果建議內 容 期末報告 成果報告 預 定 進 度 ( 累 積 數 ) 3.1﹪ 3.1﹪ 9.4﹪ 12.5﹪ 9.4﹪ 21.9% 15.6﹪ 37.5% 15.6﹪ 53.1% 6.3﹪ 59.4% 6.3﹪ 65.7% 18.7﹪ 84.4% 9.4﹪ 93.8% 3.1﹪ 96.9% 3.1﹪ 100%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本研究執行進度符合預期,至期末達成率為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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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國外樓梯昇降椅相關規範及標準

一、 美國針對樓梯昇降椅之相關規範及標準 雖然電梯為目前最有效的垂直運輸方式(針對速度、承載量、升降距離及 使用性而言),並以多樓層公共建築物中常見的為典型代表,且對於輪式個人 行動輔具如輪椅與電動代步車而言,電梯象徵完善的運輸選擇;但是在可及性 方面,電梯存在著費用龐大及空間需求過大等主要缺點。平台式昇降設備及樓 梯昇降椅因此成為在既有建築中,針對滿足較小升降距離需求的優先昇降設備 選擇。 雖然同樣作為解決垂直運輸需求的設備,昇降機(lift)不同於電梯,在使 用範圍、尺寸、速度、承載量與升降距離等皆有其較多之限制。昇降機設備主 要可粗略分為三大類:垂直昇降平台、階梯平台昇降機及樓梯昇降椅。垂直昇 降平台為短距離之垂直升降運輸裝置,特別設計讓行動不便者可用於樓層間之 垂直方向運輸。階梯平台昇降機為短距離之昇降運輸裝置,特別設計讓行動不 便者能夠藉由移動於一傾斜面(如階梯)之上,以作為樓層間之運輸。樓梯昇 降椅為短距離之昇降運輸裝置,特別設計能夠藉由移動於一傾斜面(如階梯) 之上,用來運輸乘坐於座椅上之行動不便者以上下往來於樓層之間。垂直昇降 平台及階梯平台昇降機適用於美國身心障礙者 ADA 法案,然而樓梯昇降椅則 通常較不適用,因為樓梯昇降椅不提供輪式行動裝置的運輸(Balmer, 2010)。 美國的 A18.1 ASME 安全標準規範中對於樓梯昇降椅及樓梯與垂直升降平 台之安全要求加以規定,其中包括:設計、施工與保養。針對上述三類昇降設 備的安全標準規範,多年來一直涵蓋於 A17.1 美國國家電梯標準規範之中(第 20 部及第 21 部);其中第 20 部包含升降平台及樓梯昇降椅於「公共建築」中 的相關規定,而第 21 部則包括升降平台及樓梯昇降椅於「私人住宅」中的相關 規定。美國 A17.1 安全標準規範與加拿大之對等標準規範 CSA B44 進行調和之 後,其調和結果之過程需要將第 20 部及第 21 部自 A17.1 中移除。美國機械工 程師協會(American Society of Mechanical Engineers,簡稱 ASME)與加拿大標 準協會(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簡稱 CSA)兩者都不允許二個標準去 規定相同或類似設備;由於加拿大已經在 CSA B355 中對於平台式昇降機與樓 梯昇降椅加以規範,因此 A17.1 若要與 CSA B44 進行調和,就不能夠再繼續保 留第 20 部及第 21 部。這樣的結果,加上在 ASME 安全規定及標準委員會(Board of Safety Codes and Standards)的政策要求之下,促使 A18.1 在無障礙設備製造 商同業公會(Accessibility Equipment Manufacturer's Association,簡稱 AEMA) 的支援下完成制訂工作。自 1994 年 6 月的起始會議,歷時將近 6 年,A18 終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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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慢。

A18 ASME 安全標準規範中的改變,反應了針對類似上述之昇降設備的規 定及標準,目前發展的典型趨勢及轉移。而過去在舊規定的要求之下,許多針 對使用者需求及 ADA 中對於可及性的指導規範而達成的決定,常常呈現前後 不一致的現象。美國無障礙環境委員會(United States Access Board)在規範的 制訂過程中扮演關鍵的樞紐角色,因此在 A18 的成形過程期間,對其造成改進 的作用。在美國無障礙環境委員會實際加入參與之前,規則制訂的程序主要落 在無障礙設備的製造商及負責執行的主管機關身上。雖然這些委員會的會員有 表現出對於安全性的關切,他們卻缺少足夠的知識去提出以及處理使用性的課 題和身心障礙者的需求。事實上,A17.1 的小組委員會的原始會員中並不包括 任何身心障礙者,原因為受邀請的身心障礙者當時並無法獲得資助以順利參加 會議;因此,便缺乏管道能夠提供有價值的資訊來源給予製造商及負責執行的 主管機關。在美國與加拿大,執行規範的編寫主要為自願性的工作。幸運的是, 無障礙環境委員會的參與提供必要的專業資訊,使得在規範的制訂及發展過程 中,以及所得的結果中能夠更清楚地表達並處理身心障礙者的需求。 A17.1 自一開始便在其第 20 部及第 21 部中規定,要求須讓身心障礙者能 夠取得鑰匙以使用平台式昇降機與樓梯昇降椅。然而,要在整棟建築中找到管 理鑰匙的人有時並不那麼容易,或是在取得鑰匙的過程中,本身就已經造成麻 煩或引發抱怨。在過去的經驗中,安全並確實取得鑰匙的替代方法之所有嘗試, 都不完全成功。在 1990 年代的早期,無障礙設備製造商同業公會首創一個構想 機制,讓其所有會員製造商皆提供針對其產品之『通用鑰匙』,並且讓對於平台 式昇降機與樓梯昇降椅有使用需求的行動不便者都能隨身攜帶以及使用這個鑰 匙。但是此一解決方案並沒有普遍獲得認同與接受,因此還是有許多需要使用 昇降裝置的人到後來,實際上並沒有獲得通用鑰匙。 當制訂 A18.1 的委員會在 1994 年成立之初,當中有一些會員要求對舊版本 進行一些技術修正,以便對標準規範進行更新。第一次的修正牽涉去除對可及 性加以限制的關鍵要求,其緣由乃是因為無障礙環境委員會當中之會員曾明確 地指出,A18.1 作為一個國家的標準規範,不能對可及性加以限制,因為其違 背美國身心障礙者 ADA 法案的基礎概念與精神;對於平台式昇降機與樓梯昇 降椅在使用方面上的可及性,另外也提出說明:縱使所有權人可以在合法的情 況下基於『安全理由』利用鑰匙來限制行動不便者去使用,然而國家標準規範 卻不可以『要求』如此做,因此對於使用鑰匙的要求於是從 A18.1 標準規範中 移除。

ASME A.18 中對所稱 inclined stairway chairlift 的定義為:配備座椅之動力 式升降機構沿階梯引導來輸送乘坐者;對於行動不便者所使用之樓梯昇降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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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驅動機制動裝置(driving-machine brakes);懸吊及支撐裝置(suspension and support means);座椅與座位(chairs and seats);承載量、速度及傾斜角(capacity, speed and angle of inclination);安全保險裝置及速度調節器(safeties and speed governors);終點停止裝置(terminal stopping devices);操作裝置及控制設備 (operating devices and control equipment);法規認證牌(code data plate)等。

ASME A.18 在其中的第一章簡介即對於其適用範圍加以界定,說明此安全 規範所涵蓋之範圍包括針對樓梯昇降椅及樓梯與垂直升降平台之設計、施工、 安裝、操作、檢視、測試、保養及維修等,並且預定專屬作為行動不便者的運 輸之用。上述昇降設備在垂直升降距離範圍、操作時之運行速度以及設施本身 與操作空間範圍等方面,應有適當之限制;並且操作必須在使用者或介護者/ 照顧者連續控制下執行。另外,樓梯昇降椅及樓梯與垂直升降平台應該不要穿 越超過一層樓,並且將使用者在平台上整個完全包圍覆蓋的措施應被禁止。 不適用於 ASME A.18 的設施設備包括(且不受限於)如下設備: (a) 電梯(Elevator)、電扶梯(Escalator)、客用電動平面步道(Moving

walkway)、昇降平台(Material lift)及服務升降機(Dumbwaiter)等,落 於 ASME A17.1b-1997 及後續版本的適用範圍內。

(b) 個人式移位機,落於 ANSI A10.4 的適用範圍內。

(c) 人員昇降機(Manlift),落於 ASME A90.1 的適用範圍內。

(d) 電動昇降平台及設備,用於建築內外的保養與維護,落於 ASME A120.1 的適用範圍內。 (e) 移動式設備。 (f) 遊樂設施(amusement device)。 (g) 舞台及劇院中樂隊演奏處所使用之昇降設備。 針對安裝地點於公共建築物且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昇降椅,本研究 整理出 ASME A.18 較重要規定,其詳細規定參照附錄四。 1. 軌道(runways) 1.1 樓梯昇降椅的安裝應使得出入口的進出方式能夠維持並符合主責 管理機關的要求。 1.2 樓梯昇降椅的安裝結構應足以能夠安全支持並承受施加於其上之 負載。 1.3 電氣設備之安裝及線路之裝配須符合 ANSI/NFPA 70 之要求。 1.4 電氣設備須通過 CAN/CSA B44.1/ASME A17.5 之認證並符合其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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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驅動機制動裝置(driving-machine brakes) 4. 1 驅動機制動裝置應藉由連續桿、機械聯結器或齒輪傳動裝置(電釋 放彈簧作用式)直接固定於驅動裝置,除非使用於配備液壓驅動裝 置之樓梯昇降椅上。 4. 2 若具備自我鎖定驅動器,利用鉛材質螺絲、螺桿或其他直接齧合傳 動裝置且能夠在額定負載之下,(當往下行進時)於電力移除之後 在 100 公釐(4 英吋)之內停止並維持住載運裝置,則制動裝置並不 是必須之配備。

6. 座椅及座位(chairs and seats)

每個座椅都應有腳踏平台及座位,且座位應附有背靠及安全帶。每 個座椅都應配備兩個把手或兩個扶手。若座椅的停止位置在上面樓層的 突出處前方,且與座位中心處之間的水平距離少於 500 公釐以內(20 英吋),則應提供可旋轉式座位。座位之旋轉應具備確閉鎖緊(positive locking)機構,並且座位應有電觸點(electric contact),用來預防樓梯昇 降椅在座位不是位於可操作位置時的不當運行。 6.1 座椅台車及導引 座椅都應安全穩固地固定於支撐座椅的台車上。台車應被限制 於軌徑中或導引軌道組合上。 6.3 腳踏板障礙物裝置 若腳踏板的位置在樓梯梯階的前緣或梯級 150 公釐(6 英吋) 以內,則在腳踏板上應提供一裝置,能夠在載運裝置碰到物體時(存 在於腳踏板及樓梯梯階的前緣或梯級之間),停止載運裝置的向上 運行。 6.4 腳踏板下淨空間 在樓梯昇降椅的運行過程全程中任何一個位置,腳踏板面對較 上面樓層的邊緣,其與樓梯梯階或樓層面的往下垂直距離不得超過 600 公釐(24 英吋)。

7 承載量、速度及傾斜角(capacity, speed and angle of inclination) 7.1 承載量、負載及速度之限制 承載量應限制在不超過兩人。一個座位的樓梯昇降椅,其額定 負載應不得低於 115 公斤(250 英磅);而兩個座位的樓梯昇降椅, 其額定負載應不得低於 180 公斤(400 英磅)。額定速度不應超過 0.2 公尺/秒(40 英呎/分鐘)。 7.2 角度限制 樓梯昇降椅不應安裝在平均量測傾斜角大於 45 度的階梯上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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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固定在樓梯昇降椅上顯眼的位置。文字及數字之高度不應小於 6 公 釐(0.25 英吋)。 7.4 數據告示牌 製造商應提供數據告示牌,並穩當地固定在樓梯昇降椅上顯眼 的位置。告示牌上面應說明額定速度、額定負載、懸吊或支撐方式、 製造日期、及製造商名稱。文字及數字之高度不應小於 6 公釐(0.25 英吋)。

8 安全保險裝置及速度調節器(safeties and speed governors)

所有載運裝置應具備安全保險裝置,除非是直接柱塞式液壓樓梯 昇降椅之載運裝置。安全保險裝置應由速度調節器之運作產生作動, 或是由於懸吊或支撐裝置的斷裂或鬆弛而引發其作動。若作動是由於 調節器而引發,則安全保險裝置應被設定於最大速度 0.4 公尺/秒(75 英呎/分鐘)。若作動是由於懸吊或支撐裝置的斷裂而引發,則安全保險 裝置應被設定不加疑遲,且獨立於速度調節器。

9 終點停止裝置(terminal stopping devices)

9.1 於 9.2 中所要求之一般終點停止裝置應允許能夠以機械式操作使 用,或以磁力操作、視覺或靜態類型開關。於 9.3 中所要求之最末 終點停止裝置應只能使用機械式操作開關,用以判定平台位置。位 於載運裝置上或在走道內之終點停止裝置應為包覆式,並安全穩固 地固定,其使用之方法應使得載運裝置之水平移動,不應導致影響 裝置之運行。 9.2 應提供由載運裝置操作之上端及下端一般終點停止裝置,並應被設 定在額定負載至零負載之條件下,去將座椅停止在(或接近)上端 及下端樓層。 9.3 應提供由載運裝置操作之上端及下端最末終點停止裝置,其能夠將 電力自馬達及煞車移除,並且上述終點停止裝置應被設定於載運裝 置移動並經過一般終點停止裝置之後、及在撞到障礙物之前,去停 止載運裝置。配備包覆式手動重置類型之鬆弛纜繩開關(當任何纜 繩變得鬆弛,其應使得電源自驅動機械馬達及煞車被移除)之鬆弛 纜繩裝置,應被允許使用於作用下端最末終點停止裝置。

10 操作裝置及控制設備(operating devices and control equipment) 10.1 操作

在上端或下端樓層操作樓梯昇降椅以及在座椅上操作,都應 由位於各個站的控制開關來控制,並且應採取連續按壓的型式作 為控制方式。控制器應高於地面/路面且其高度距離平台地面、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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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電氣設備及線路

10.3.1 所有的電氣設備及線路應符合 ANSI/NFPA 70 之要求。 10.3.2 電氣設備須通過 CAN/CSA B44.1/ASME A17.5 之認證並符

合其要求。 10.3.3 任何個別的磁力操作開關、繼電器(relay)或壓縮機 (contractor)之失效或故障,或任何固態裝置的失效,或 發生單獨的意外接地事件或多個意外接地事件,若上述的 失效或事件會致使任何電氣保護裝置失去效用,則在上述 所有情況發生時,樓梯昇降椅都不可允許被啟動。 11 法規認證牌(code data plate)

應提供法規認證牌,並顯示 A18.1 被使用於檢驗及測試。認證牌應 在視線清楚之處、看起來清晰簡單,並穩固安全地固定於主要路線不連 接之處或在控制器之上。認證牌的材質及構造應使得印在上面、蝕刻、 鑄模或以其他方式顯示在其表面之字體及圖案能夠永久保持及清晰易 讀。文字及圖案之高度不應小於 3 公釐(0.125 英吋)。 針對安裝地點為私人住宅且提供行動不便者使用之樓梯昇降椅,ASME A.18 的規定包括: 1. 軌道(runways) 1.1 樓梯昇降椅的安裝結構應足以能夠安全支持並承受施加於其上之 負載。 1.2 電氣設備之安裝及線路之裝配須符合 ANSI/NFPA 70 之要求。 1.3 電氣設備須通過 CAN/CSA B44.1/ASME A17.5 之認證並符合其要

求。

2. 引導軌道及路徑(guide rails and tracks)

支撐路徑或導軌必須安全且確實地固定至樓梯、樓板表面或側面 的牆壁上。用於設計引導軌道及路徑之安全係數(factor of safety)若 以額定負載為基準,不應少於 5。 4. 驅動機制動裝置(driving-machine brakes) 4.1 驅動機制動裝置應藉由連續桿、機械聯結器或齒輪傳動裝置(電釋 放彈簧作用式)直接固定於驅動裝置,除非使用於配備液壓驅動裝 置之樓梯昇降椅上。 4.2 若具備自我鎖定驅動器,利用鉛材質螺絲、螺桿或其他直接齧合傳 動裝置且能夠在額定負載之下,(當往下行進時)於電力移除之後 在 100 公釐(4 英吋)之內停止並維持住載運裝置,則制動裝置並不是

數據

圖  3-1  研究流程  (本研究整理)  提出成果建議內容 期末報告撰寫 成果報告撰寫  專家座談會議意見彙整及分析 召開專家座談會議  (3 場)  聯絡案例、設計訪談調查紀錄表、訪談準備 實地調查及訪談資料整理分析 案例實地調查及訪談(30 案例) 文獻與資料彙整分析 相關文獻與資料之檢索及蒐集 籌備專家座談會議  (3 場) 建立調查、訪談資料庫
圖 4-6 公共建築物樓梯傾角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  樓梯淨寬          本研究樓梯淨寬調查結果為,各家廠商昇降椅軌道因樓梯結構寬度多落在 5cm~15cm,僅 1 例扣掉此距離後,樓梯寬度不足於 75cm,而在使用樓梯昇降 椅時,其樓梯淨寬(樓梯寬度扣掉樓梯昇降椅展開後寬),23 例有 16 例小於 75cm(70%),1 例淨寬在 75cm~84cm 間(4%),  6 例為大於 85cm(26%)。而樓梯 昇降椅收納後的樓梯淨寬,有 5 例依舊小於 75cm(22%),其餘 1
圖 4-8 樓梯昇降椅安裝一層樓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圖 4-9 樓梯昇降椅安裝二層樓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圖 4-10 樓梯昇降椅安裝一樓墊高與馬路落差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圖 4-12 樓梯昇降椅狀態指示燈  (資料來源:本研究拍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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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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