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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形式的演繹?——論黑格爾邏輯學中的判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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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2007 年 1 月) 頁 51-8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 判斷形式的演繹? ——論黑格爾邏輯學中的判斷論 史偉民 佛光大學哲學系. 摘要 黑格爾《邏輯學》中的判斷論大多被理解為對於傳統邏輯中的 判斷形式的演繹,而對應於康德所提出的判斷表。康德建立判斷表 時並不純然依據邏輯的原則,同時也具有知識論的動機。本文論 證:即使把知識論的動機納入考慮,也不能解釋黑格爾對於判斷形 式的奇特界定;相反地,根據他的界定,所謂的判斷其實指的是某 種表達同一性的命題。本文進一步論證:此一對於判斷的理解與黑 格爾在《精神現象學》〈前言〉中對於判斷的批判一致。. 關鍵詞:黑格爾、邏輯學、判斷、思辯命題.

(2) 5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壹 黑格爾稱他的《邏輯學》的第三部份為「概念論」,其中包含 了三個環節:主觀概念、客體與理念。主觀概念這個環節又區分為 三個環節:作為概念的概念、判斷、推論。此一區分大致與傳統邏 輯理論一致。其中的判斷論則包含了四個部份,在《邏輯學》中, 黑 格 爾 把 這 四 個 部 份 分 別 稱 之 為 定 在 判 斷 (das Urteil des Daseins)、反思判斷、必然判斷與概念判斷,《哲學科學百科全書》 則以「質的判斷」一詞取代了「定在判斷」。固然康德也提供了四 種分類判斷的方式 —— 質、量、關係與模態,但是黑格爾所使用分 類方式並不出現在康德的判斷表中;無論如何,這似乎僅只與稱謂 有關,而不牽涉到內容的差異。以定在判斷為例,黑格爾在此一範 疇中處理了肯定、否定、無限三種判斷,而反思判斷則包括了單稱、 偏稱與全稱判斷,這又和傳統邏輯的判斷表一致;就其他兩種判斷 而言,情況並無不同。看起來,黑格爾的判斷論所處理的正是傳統 邏輯所謂的判斷。 根據黑格爾自身的陳述,似乎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結論。在《哲 學科學百科全書》之中,他認為「一般的」邏輯僅只包括了思想律、 應用邏輯中有關認知的理論以及「那些作為整體的第三部份的一部 份出現在這裡」的材料(VIII §162,註釋), 1 所謂「整體的第三 部份的一部份」,指的是《邏輯學》中「主觀概念」的環節。在他 看來,傳統形式邏輯的內容僅限於矛盾律和一些與判斷的換位與推 論形式有關的命題,並且:. 1. 本文徵引黑格爾時依據《理論作品版》(Hegel,1986),以一個羅馬數字表示此. 一版本的冊別,其後的阿拉伯數字則是引文的頁數,然而在徵引《哲學科學百科全 書》時,則註出節數。.

(3) 判斷形式的演繹. 53. 那些自身在其中出現的形式、以及它們更進一步的規定似 乎只是歷史地被蒐羅起來,而未曾針對它們是否在且為己 地為真受到批判。是以舉例言之,肯定判斷的形式被視為 在己地充份正確的某[…](VI 268)。 黑格爾在此提到了換位的規則與推論的形式,這似乎表示他的確意 圖處理傳統邏輯研究的對象,而他自己的理論其實根源於傳統理論 的不足——例如傳統邏輯並未能闡明判斷與推論形式之間系統性 的關聯,而只能憑藉經驗歸納地羅列出這些形式。 再從黑格爾哲學所處的歷史脈絡看來,似乎也應當把他的判斷 論視為以傳統邏輯中的判斷為對象的理論。這是因為無論如何理解 黑格爾,康德的先驗哲學無可置疑地是德國觀念論的源頭之一。根 據康德的構想,人類知識源自於知性與感性兩種認知官能的共同運 作;透過感性,認知主體得到無形式而雜多的感性表象,知性的作 用則在於根據本身所具有的先天概念以連結感性表象,為自身不具 形式的雜多賦予秩序與規律。由於康德認為判斷乃是表象的連結, 他進一步認為知性即是判斷的官能,既然知性乃是根據本身所具有 的先天概念從事表象的連結,它所具有的先天概念便相應於表象連 結的可能方式,也就是判斷的可能形式。以判斷為研究對象的科學 是邏輯,康德認為:邏輯這門科學的研究早在亞理斯多德的手中就 幾乎已然完成,是以他接受傳統邏輯的研究成果,在稍加修正後提 出自己的判斷表,並據此發現知性內具的十二個先天範疇。 後康德的德國哲學之中,萊因厚德 (K. Reinhold) 提出要把握 康德哲學的精神、而不是它的文字,並且宣稱要為康德哲學的結論 添上它所欠缺的前提。關於康德的範疇理論,萊因厚德認為前者把 範疇由判斷表中導出的嘗試並不成功,並批評他未能把所有的判斷 形式由一個單一的原則中系統地導出來。一方面萊因厚德並不質疑 康德的範疇論,另一方面卻認為康德對於自己理論的證成並不充.

(4) 5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份;萊因厚德自身的「基本哲學」(Elementarphilosophie) 則企圖提 出一個「基礎命題」,為一切的知識奠基 (Horstmann,1991:78f.)。 萊因厚德以系統的形式為知識奠基的構想,在費希特的哲學中 得到迴響。費希特所構想的知識學是一門為一切科學奠基的科學, 對他而言,即使是邏輯也不例外地需要知識學的奠基 ——「邏輯由 知識學中得到其有效性,而不是知識學由邏輯得到它的有效性」 (Fichte,1971:68)。這就是說,在證成人類知識時,知識學不能預 設邏輯,相反地,作為一門知識的邏輯的內容必須在知識學中導 出:「必須要證明:後者[邏輯—作者]中列舉的形式的確是知識 學中某一內容的形式」(Fichte,1971:68;1988:18,19)。顯然就 費希特的觀點看來,康德援引既存的邏輯研究成果以導出範疇的作 法,正是預設了邏輯知識的有效性,從而使得他的先驗哲學不能真 正是為一切知識奠基的科學。在他為知識學寫作的第二篇導論中, 費希特明確地表達了此一態度: 他[康德—作者]從未曾證明那些他所列舉的範疇是自我 意識的條件,而僅只說它們是如此。(Fichte,1971:58) 類似地,黑格爾認為康德由形式邏輯所列舉的判斷形式中導出 範疇,是以後者僅只「經驗地採納了它們,他並未認識它們的必然 性」,並且在此「根本不曾想到要把這些[判斷的—作者]種類演 繹出來」(XX 346)。早期的研究者主要認為黑格爾哲學是一種超越 形上學,它主張世界具有植基於絕對主體的結構,而此一結構可以 藉著理性的演繹被發現;晚近的研究中,則興起了把黑格爾哲學視 為一種康德式的先驗哲學的觀點,根據此一觀點,黑格爾和康德一 樣,都是要藉著揭露人類心靈內具的先天範疇為知識奠基。無論是 那一種解讀,基於黑格爾對康德範疇理論的批評,可以合理地預 期:黑格爾自己的範疇演繹應當會修正康德的缺失,把康德僅只經 驗地接受的判斷形式系統地演繹出來。.

(5) 判斷形式的演繹. 55. 以上的考慮顯示:黑格爾邏輯學的文本、他自己的陳述與他的 哲學所處的歷史脈絡,似乎都支持把邏輯學中的判斷論當成形式邏 輯中的判斷形式的演繹的解讀。事實上,黑格爾的研究者對這一點 幾乎一致同意。 較早期的研究者中,麥克塔葛 (J. M. E. McTaggart) 絲毫不曾 把黑格爾判斷論的對象視為值得討論的議題;看起來,麥克塔葛認 為黑格爾的文本足以明確地決定「判斷」一詞在後者文本中的指 涉,並且傳統邏輯所討論的判斷,就是黑格爾判斷論所要演繹的對 象 (McTaggart,1910)。類似地,布特勒 (C. Butler) 認為判斷是「由 概念發展而出的一種思維官能」,「那隻狗是長毛牧羊犬」則是判 斷的一個例子 (1996:213);可見布特勒的觀點和麥克塔葛相同, 也以傳統邏輯所謂的判斷為黑格爾判斷論的對象。 平卡德 (T. Pinkard) 認為黑格爾接受了他的時代所通行的邏輯 研究的劃分 —— 概念、判斷與三段論 (1988:81),他界定判斷為被 主 張 的 語 句 , 也 就 是 一 個 帶 有 真 理 主 張 (truth claim) 的 語 句 (1988:82)。在平卡德看來,黑格爾的判斷論探究了傳統判斷理論 內在的困難,然而後者以為這些困難可以藉由把判斷整合到具有三 段論形式的推論中而被克服,從而未能考慮到另一個更為極端的解 決之道—— 也就是考慮是否可能以一個新的斷述理論來解決這些 困難;平卡德指出:在弗列格 (Frege) 之前沒有任何人曾嘗試過這 個方案 (1988:83)。 伯 畢 舉 (J.W. Burbidge) 同 樣 區 分 語 句 (sentence) 與 判 斷 (1981:126),他認為後者是一個邏輯過程,並且一個判斷的行動的 特徵是它包含了主詞、述詞與繫詞三個環節 (Burbidge,1981:123)。 和大多數的詮釋者一樣,伯畢舉並沒有刻意討論黑格爾所謂的判斷 與一般意義下的判斷的異同;然而他一方面以為黑格爾在《邏輯學》 中關切的是邏輯有效性的基礎的問題 (Burbidge,1981:4) ,一方.

(6) 5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面 又 使 用 述 詞 邏 輯 的 符 號 轉 譯 黑 格 爾 所 處 理 的 判 斷 形 式 (Burbidge,1981:127,130,132,135),就此而言,似乎足以推論他 認為黑格爾《邏輯學》中的判斷理論的對象就是形式邏輯中的判斷。 杜興 (K. Düsing) 指出黑格爾對於判斷的分類以康德的判斷表 為指引 (1976:254),同時強調前者不滿後者未曾提出連結諸判斷 形式的系統性原則 (1976:82,166f.,253)。杜興明白意識到黑格 爾對於判斷的了解與形式邏輯有所不同,例如在解釋肯定判斷的脈 絡中,杜興提及:不同於形式邏輯,黑格爾並不認為判斷的經驗內 容與判斷的形式無關 (1976:255)。然而杜興似乎把這種不同視為 黑格爾與一般形式邏輯學家對於同一對象—— 也就是形式邏輯的 判斷 —— 理解上的差異。同樣地,繆爾 (G. R. G. Mure) 指出黑格 爾理論中的判斷形式與它們的內容並不漠不相關,這和形式邏輯並 不相同 (1950:171)。無論如何,繆爾雖則明白主張:在黑格爾的 判斷論中,「一個判斷並不是形式邏輯中的命題」,他由此所導出 的結論卻是:形式邏輯中的判斷僅乃由黑格爾的判斷論中的判斷抽 象而來 (Mure,1950:169);換句話說,相對於黑格爾,形式邏輯 對於判斷僅只有部份的、不充份的了解,這顯然表示繆爾認為黑格 爾判斷論與形式邏輯具有相同的對象。 2 事實上,繆爾認定在康德 判斷表的至少前九種判斷與黑格爾的判斷理論存在著相當清晰的 對應 (1950:194-5)。強生 (P. O. Johnson) 的觀點和謬爾類似,他 主張黑格爾嘗試反轉我們理解判斷的平常方式,從而改變了他的直 接前驅者所使用的判斷的範式 (1988:170);因之對於強生而言, 黑格爾的判斷論固然是一種與傳統的形式邏輯具有相同對象的理. 2. 類似地,漢那 (R. Hanna) 認為:對於黑格爾而言,形式邏輯的缺失在於它對於邏. 輯 概 念 的 理 解 其 實 源 自 於 對 於 一 個 更 為 廣 泛 、 更 為 具 體 的 概 念 的 限 制 (1986: 309f. )。.

(7) 判斷形式的演繹. 57. 論,但是卻提供了對於判斷更為充份的理解。 布伯納 (R. Bubner) 明確地把黑格爾判斷論相對於形式邏輯的 優越性定位於它們所蘊涵的不同真理概念之中: 由思辯命題的理論出發的辯證邏輯把自身關聯到形式邏 輯的判斷結構,僅只是為了證明它理性內容上的限制與不 足。…[辯證邏輯-作者]預設了傳統的理論,對之提出 與所蘊涵的真理概念相關的哲學問題 (Bubner,1980: 102)。 依據布伯納的觀點,黑格爾所批判的對象是傳統邏輯的主張:判斷 的形式結構——也就是:判斷乃是相互分離的成素的綜合統一 —— 使 得判斷可以表達真理;相對於此,黑格爾企圖證明在不同的判斷 形式之間存在著一個「辯證的運動」,也就是某種依據一定原則的 發展系列,主張並非所有形式的判斷都在同樣的程度上表達真理 (Bubner,1980:96-7),根據這個使得判斷形式的辯證運動成為可 能的真理概念,黑格爾根本地反對藉由通常命題為媒介而達到真理 的可能性 (Bubner,1980:103)。總而言之,布伯納認為黑格爾判 斷論所處理的也就是形式邏輯中所謂的判斷,形式邏輯預設了一種 特定的真理觀,黑格爾則抱持了與之對立的另一種觀點,正是此一 真理觀使人可以言及貫穿不同的判斷形式的辯證運動;是以黑格爾 判斷論與形式邏輯不同之處,在於它們各自基於不同的真理觀理解 同樣的對象—— 也就是判斷。同樣地,丕平 (R. Pippin) 認為黑格 爾的目的在於說明傳統邏輯帶有某些不能成立的存有論預設,從而 誤以為判斷是真理的承載者 (bearer),忽略了概念對於概念架構的 依存性 (1989:237)。 3. 3. 類似的、強調黑格爾哲學整體論側面的解讀有Welsch(2000)、劉創馥(2006)、.

(8) 5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泰勒 (C. Taylor) 同樣強調黑格爾判斷論的存有論意涵,他主 張對於黑格爾而言,判斷首先是個存有論的實在 (1975:309),從 而黑格爾得以根據不同形式的判斷逼近「真實的判斷」——也就是 符應於真實對象的判斷—— 的程度對之進行分類 (1975:310)。泰 勒歸諸於黑格爾的此一形上學立場的確切意義在當下的脈絡中並 不重要,相反地,值得注意的是泰勒承認黑格爾判斷論中對於判斷 形式的演繹不僅在上述意義下乃是對於「實在的層級」的分類,同 時也是對於「一般意義下的判斷」的分類 (Taylor,1975:310)。可 見得泰勒認為黑格爾所處理的其實就是形式邏輯意義下的判斷,只 是黑格爾為之賦與了存有論的意義。 上文中所檢視的研究者對於黑格爾的判斷論、或者他的哲學本 身可能抱持著或多或少不同的觀點;例如平卡德視《邏輯學》為一 種範疇理論的立場,和泰勒將之視為一種形上學的解讀,便有不小 的差距。然而無論他們如何定位黑格爾哲學,他們至少都同意:黑 格爾在他的判斷論中所處理的對象的確就是形式邏輯中不同形式 的判斷。例如希波 (L. Siep) 不同意丕平把黑格爾的體系當成一種 關切知識的先天「概念架構」的先驗哲學,他認為後者在解釋黑格 爾邏輯學主觀邏輯這一部份忽略了:「在這一章中黑格爾的主要興 趣在於系統地導出判斷以及三段論的形式,而正是為了證明思想律 可以在彼此間系統地、完整地導出,而不是由它們與對象的關係或 者由不完整的、僅只偶然的範疇、判斷或者三段論的列表。」在希 波看來,丕平傾向於把黑格爾解釋成企圖由判斷與可能對象的關係 以導出不同的判斷形式 (Siep,1991:74)。在本文的脈絡之中,重 要的是希波和丕平都同意黑格爾的目的在於系統地導出判斷的形 式,他們的差異僅在於如何重構黑格爾演繹的方法。. Lau(2006)。.

(9) 判斷形式的演繹. 59. 貳 無論就黑格爾判斷論的表面結構、他自身的陳述、德意志觀念 論的歷史脈絡或者研究者的見解而言,因之似乎都應認定黑格爾判 斷論所處理的對象就是形式邏輯中的判斷。 上文已然提及,雖然黑格爾在他的判斷論中大致上追隨了康德 對於判斷形式的分類方式,然而他對於所區分出的四組判斷賦予了 不同於形式邏輯的名稱。相對於康德,黑格爾稱第一組判斷為定在 判斷: 定在判斷也就是內存判斷 (Urteil der Inhärenz)。因為直接 性即是它的規定,然而在主詞與述詞的差異之中,前者乃 是直接者,並藉此而成為此判斷中的首出者與本質性的東 西,故而述詞具有一個其基底在主詞之中的、不能自存的 東西的形式。(VI 311) 黑格爾首先主張定在判斷以真接性為其規定,而後指出:由於組成 判斷的主詞與述詞的差異,在定在判斷中主詞才真正是直接性的東 西,相對於此,述詞則被視為不能獨立自存的東西,並且以主詞為 它的基底 —— 述詞只能在作為基底的主詞之中存在,前者只能「內 存」於後者之中。這個僅只能夠內存於主詞的東西,黑格爾視之為 主詞的「性質」,包括了「存有的規定性」以及具有直接性形式的「抽 象的普遍性」 (VI 311);前者指的是對象的自然性質,例如紅色, 至於後者,黑格爾的例子是「博學」 (VI 313)、「偉大的演說家」 (VI 318) 這類抽象性質。就此而言,黑格爾認為此類判斷也可以稱為「 性質的」判斷 (das qualitative) (VI 311)。 對於黑格爾而言,以直接性為其規定的定在判斷表達了主詞與 述詞之間未經中介的關係,就此一關係不含中介、因而不含否定而.

(10) 6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言,定在判斷首先是肯定判斷 (VI 312)。然而作為主詞的直接者並 不僅具有作為判斷的述詞的單一性質,是以肯定判斷中的主詞與述 詞並不相互符應,此一判斷從而必須被否定,成為否定判斷 (VI 317)。黑格爾主張,否定判斷所否定的是作為肯定判斷述詞的共相, 後者是與個體對立的普遍性,也就是抽象的普遍性,是以否定判斷 意謂著「個體不是抽象地普遍」,這也就是說,個體乃是一個特殊 者 (ein Besonderes) (VI 318)。無論如何,根據黑格爾的理解,在一 個否定判斷「S不是P 1」中,作為P 1的上位概念的類共相P並未被否 定,說S不是P1,意謂著S是某一P 2,而P2和P 1一樣以P為其上位概念 (VI 320);否定判斷因此仍然表現出主詞與述詞間的直接關係,而 必須進一步被否定,此時否定的對象不再僅僅是P 1 ,而是P 1 和P 2 都 從屬於其下的上位概念P ——「述詞的全部範圍」,由此而生的判 斷稱為無限判斷 (VI 324)。 在無限判斷之中,界定定在判斷的主詞與述詞的直接關係被否 定了;由於述詞與主詞之間不具有直接的關係,作為主詞的個體就 不再只是述詞的基底,而是在後者中呈現自身,「自身持續於其述 詞之中」,另一方面,普遍性也失去了直接性,而成為「相異的東 西的總括」 (VI 325)。黑格爾的意思是:述詞不再只是某一個體偶 有的實定性質,而表達出主詞與他者的特定關係 (VIII §174)。總而 言之,黑格爾認為這樣的判斷不再以直接性為其規定,定在判斷藉 此過渡為反思判斷。 根據上述的思維,黑格爾主張在反思判斷中出現的述詞和在定 在判斷中出現的述詞分屬不同種類,前者必須是表達某種本質性的 述詞,並且這種本質性自身乃是一種關係中的規定性,例如:「會 死的」、「短暫易逝的」、「有害的」、「幸福的」、「堅硬」、 「彈性」 (VI 326)、「重量」、「酸性」 (VIII §174)、「有療效的」、 「有嚇阻效果的」(VIII §174,附釋)等。就這類判斷的述詞表達.

(11) 判斷形式的演繹. 61. 了主詞所具有的處在關係中的本質性而言,黑格爾稱它「反思判 斷」; 4 在這類判斷中,主詞必須根據述詞來衡量 —— 而衡量的結 果是個別的個體、一些個體或者所有的個體符合述詞的規定,是以 反思判斷也可稱為「數量的」判斷 (Urteil der Quantität) (VI 327)。 由於在反思判斷中述詞表達出作為主詞的個體的普遍本質,黑格爾 認為此類判斷的述詞不再內存於主詞之中,而是含攝 (subsumiert) 作為主詞的個體於其下;就此而言,反思判斷也可稱為含攝判斷 (Urteil der Subsumtion) (VI 328)。 反思判斷的直接形式是單稱判斷。然而個別的個體顯然並不能 符應作為述詞的普遍者,是以單稱判斷必須被否定:並非僅有一個 個體符應普遍者,這就是偏稱判斷 (VI 328)。偏稱判斷的主詞僅只 是一些個體,仍然不能全然符應普遍者,故而必須進一步過渡到全 稱判斷。 5 然而全稱判斷所表現的普遍性,僅只是「外在的反思普 遍性」 (VI 330),也就是認識主體藉由比較在諸多個體中發現的共 同點 (VI 331)。真正的普遍性不能僅是這種經驗的普遍性,而應當 是客觀的普遍性,也就是使個體成為它所是的個體的類共相 (VI 333;VIII §175,附釋)。是以對他而言:與其在全稱判斷中使用. 4. 對於有些黑格爾所舉的例子是否適切,有所爭議,例如「堅硬」(Johnson,1988:. 174),「會死」、「幸福」(McTaggart,1990:206)。 5. 黑格爾認為:如果有些S是P,那麼就有些S不是P(VI 326;VIII §175,附釋)。. 傳統邏輯中偏稱肯定判斷與偏稱否定判斷之間有下反對 (subcontrary)的關係—兩 者可以同真但不能同假,黑格爾卻認為它們之間具有等值關係,所以才能由其中一 種判斷推出另一 種判斷。無論如 何,黑格爾並不 是唯一抱持此一 觀點的哲學家 (Lenk,1968:363)。另一方面,布特勒指出,黑格爾認為存在量化的條件是述詞至 少要有兩個個例 (1996:221)。看起來,黑格爾完全根據日常語言中的「有些」一 詞來了解偏稱判斷;日常語言中的「有些」的意思正是:不只一個、但也不是全部。.

(12) 6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所有人」這樣子的表式,不如用「人」(der Mensch) 能夠更好地 代表人類的整體 (VI 333)。全稱判斷中的主詞因此本身即具有普遍 性,而與述詞同一,不再被含攝於述詞之下。在這樣的主述詞關係 之中,主詞與述詞藉著類的「內在本性」相互必然地相互關聯,這 就是必然性的判斷 (Urteil der Notwendigkeit) (VI 334;VIII §176)。 正如出現在反思判斷和定在判斷之中的述詞分屬不同的類 型,黑格爾認為必然性判斷的述詞不同於前兩種判斷,它的述詞必 須是「反思到自身之中的形式的全體」,也就是主詞所從屬的客觀 的類的共相,而不是某種偶有的性質 (VI 336)。第一種必然性的判 斷是直接的,是以雖則它的述詞表達了主詞的內在本性,主詞的規 定僅只「從屬於外在存在的直接性」,主詞與述詞的關係因之是個 體與屬或者屬與類的關係,這就是定言判斷,黑格爾稱這樣的必然 性為「主詞與述詞實體的同一」 (VI 335-6)。就它所包含的屬與類 的關係而論,屬與類之間的必然關係並未表現在定言判斷的形式 上,因為主詞僅只是類之下偶有的一個屬,而並不是這個類必然分 化出來的一部份。 黑格爾認為真正的必然性判斷必須表達主詞與述詞之間的必 然連結,作為述詞的屬必須是類自身必然的特殊化的結果;顯然定 言判斷並不能充份表現必然性,它因之過渡到假言判斷。黑格爾認 為假言判斷的形式是「如果A存在,則B存在」,它意指A和B這兩 個對象 6 失去了它們各自直接性的存有,每一對象的存有都與假言 判斷中的他者相關:「有限物是它自身的存有,然而同時也不是它 的,而是一個他者的存有」(VI 337)。然而在假言判斷之中,對象 與對象相互之間並不以「概念規定」的身份相互關聯,也就是說:. 6. 黑格爾並未明確說明A與B這兩個變元代表什麼。無論如何,他主張假言判斷可以. 進一步理解為理由與結論、條件與受制約者或者原因與結果的關係 (VI 338)。.

(13) 判斷形式的演繹. 63. 它們彼此之間並沒有普遍者、特殊者或者個體之間的關係,黑格爾 因此批評假言判斷毋寧更具有語句的形式,而不符合判斷的條件 (VI 338) 7 ——這是因為他區分語句 (Satz) 與判斷,前者雖然就文 法而言具有主詞與述詞,然而在它的主詞與述詞之間,不存在個體 與屬或者類的關係(VI 305;VIII §167,註釋)。 8 此一缺失在選言判斷中得到修正。選言判斷首先包含了一個客 觀的普遍者 —— 也就是一個類 —— 作為主詞,再以此一物類「不同 規定的全體」—— 也就是屬的全體 —— 作為述詞,而形成了「A是 B或C」的形式 (VI 339)。如此一來,主詞與述詞具有同一內容,彼 此卻處在類與屬的關係中。 9 然而此處的選言判斷並不是「經驗的 選言判斷」,後者並非恰好具有兩個選項,而是有多個選項:A是B 或C或D等等,這些屬僅只「被發現」,而不是由種的內在原則所決 定,這樣的選言判斷不具必然性 (VI 340)。相對地,真正的選言判 斷中的主詞必須是作為選項的屬的最近 (nächst) 類,而任何藉著經 驗的抽象所得到的物種概念並不能保證此一物種是那些屬的最近 類,因為即使它的確是某些屬的最近類,這也只不過是一個經驗 的、因此偶然的事實 (VI 341)。黑格爾的結論是:選言判斷之中,. 7. 黑格爾也認為反思判斷比較是語句,而不是判斷 (VI 344)。. 8. 基於此一區分,黑格爾認為命令句不是判斷(VIII §167,註釋)。此外,他又主. 張一個語句是否為判斷,和認識主體的態度有關;只有當認識主體有所懷疑時,陳 述亞理斯多德生平事蹟的語句才是判斷(VI 305;VIII §167,註釋)。這兩種區別 判斷與語句的方式並不一致 (Inwood,1992:152)。 9. 黑格爾此處「主詞與述詞具有同一內容」的主張,只有當他不以概念或者字詞,. 而把字詞所指涉的具體對象當成判斷的主詞與述詞時,才能成立。是以此處作為主 詞乃是類,也就是同屬一類的個體的集合,而並不是一般意義下的類概念。審查本 文的一位學者指出這可能是黑格爾承繼柏拉圖思想的結果,作者謹此致謝。.

(14) 6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類 必 須 在 自 身 中 具 有 規 定 性 , 而 能 是 它 的 屬 的 分 化 的 原 則 (VI 343)。 選言判斷中的主詞與述詞因之一方面彼此同一,另一方面也指 出作為主詞的類必須依概念的規定性分化為屬;黑格爾認為這表示 在選言判斷中主詞與述詞的關係已經被建立為概念的自我關係,必 然性判斷隨之過渡到概念判斷 (Urteil des Begriffs)。 黑格爾舉「好」、「壞」、「真」、「美」、「正確」為在概 念判斷中出現的述詞的例子,因為概念判斷是「一個真實的評判 (Beurteilung)」,其內容在於表達事物是否符應於其概念 (VI 344)。 10. 在黑格爾看來,概念判斷一般稱為「模態判斷」,因為人們通常. 把概念判斷看成主觀的外在反思與實在的關係的表達;然而他強 調,概念判斷中的主體的東西並不是外在反思,而是作為對象的客 觀規定的概念 (VI 344-5)。 概念判斷首先是直接的,這就是實然判斷。然而正由於實然判 斷的直接性,它僅只表達了一項「主觀的保證」(VI 346)。黑格爾 把實然判斷理解為對於個別個體所作的評斷,是以他把此種判斷的 主詞當成直接性的個體。然而一個個體與它的概念之間是否符應, 僅只是偶然的;實然判斷經此過渡到或然判斷 (VI 347)。 黑格爾認為或然判斷是一個既可以被肯定、也可以被否定的實 然判斷 (VI 347) ——房子可以是好的,也可以壞的。或然性因此與 作為主詞的個體的直接性有關,也就是與個體的 —— 和它的客觀本 性相對立的 —— 狀況有關;故而或然判斷不僅僅主張:「這座或者 一座房子是好的」,而必須加上「依據它的狀況而定」這樣的條件。 個體定在的狀況因此是它是否符應於其概念的根據 (Grund) (VI. 10. 關於黑格爾所謂事物與其概念的符應,參見史偉民,2005:148ff.。.

(15) 判斷形式的演繹. 65. 348);如果在思考或然判斷的主詞時考慮到事物的狀況,而不僅是 它的「客觀本性」,那麼就得到必然判斷,例如:在如此狀態中的 房子是好的 (VI 349)。必然判斷的主詞一方面是一個類,規定了屬 於此類的個體應當所是的樣態,另一方面也包含了某種具體的樣 態,也就是此類的某種定在;這兩個環節是否符應,則構成了述詞 的內容,是以主詞與述詞具有相同的內容 (VI 349)。對於黑格爾而 言,這表示判斷的辯證達到其終點,而必須過渡到推論。. 参 就其結構而言,黑格爾的判斷理論以康德的判斷表為根據,那 麼要了解前者的理論,康德的判斷表提供了恰當的起點。 康德提及了「質」、「量」、「關係」、「模態」四組判斷。其中「質」 與「量」牽涉的是定言判斷的分類—傳統邏輯認為每個定言判斷都 具有一定的質與量,質指的是一個定言判斷為肯定、否定或者無 定,而量指的是一個定言判斷是單稱、偏稱或者全稱。「關係」則把 形式邏輯所處理的判斷分為三類—定言、假言與選言;彼此間具有 蘊涵關係的兩個判斷形成假言判斷,具有選取關係的兩個或者多個 判斷則構成了選言判斷,而定言判斷則可以視為表達了判斷中主詞 與述詞的關係。就此而言,形式邏輯認為這組判斷處理的是不同的 關係:主述詞的關係、兩個判斷的薀涵關係、諸判斷間的選取關係。 最後一組區分則牽涉到判斷的模態,也就是一個判斷陳述了實然、 或然或是必然的事態。 康 德 曾 宣 稱 形 式 邏 輯 是 在 他 的 時 代 早 已 成 熟 的 科 學 (KdrV BVIII),而包含了十二種判斷的判斷表大致上是形式邏輯已有並廣 為接受的成果,僅只在某些非本質的部份與邏輯理論有所差異 (KdrV A70-1/B96),因此他主張此一判斷表窮盡了知性的判斷官.

(16) 6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能,從而可以作為發現知性內具的先天範疇的線索。然而邏輯的歷 史卻與康德的陳述頗有差距。事實上,在康德之前,沒有一種分類 判斷的方式符合他的判斷表 (Hauck,1906;Tonelli,1966;Menne, 1989)。例如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自己提到有些邏輯學者建 議把單稱判斷視同全稱判斷來處理 (KdrV A71/B96)。也就是說:有 些學者 —— 例如藍伯特 (Johann Heinrich Lambert) —— 認為定言判 斷就量上僅可分為偏稱與全稱兩種;其他有些學者則區分以一個個 體為主詞的單稱判斷與以一個概念為主詞的普泛判斷,後者包含全 稱與偏稱兩種判斷;另外的學者則依照判斷的主詞是類、屬或者個 體,把判斷分為三種 (Hauck,1906:197-199)。康德的三分法雖然 是十八世紀大多德語邏輯教科書所採取的觀點,但卻並不缺乏挑戰 者,甚至康德自已在十八世紀七十年代初期都曾經採用不同的分類 方式 (Tonelli,1966:151)。 此外,康德之前十八世紀大多數的德語邏輯學家不把無限判斷 僅視為獨立的判斷種類 (Tonelli,1966:151),而把定言、假言及 選言判斷藉著「關係」這樣的標題合為一組,則更是康德的創見 (Hauck,1906:203;Tonelli,1966:151)。康德的判斷表作為一個 對於判斷系統性的分類,因之事實上是他自己的創造。那麼康德組 織判斷表所依據的原理是什麼? 觀察康德的判斷表,可以發現:它的組織其實並不全然依據邏 輯的原則。以無限判斷而言,它為什麼表現了判斷除了肯定與否定 之外的另一種「質」呢?判斷的質與繫詞是否受到否定有關,然而 無限判斷的特徵在於它的述詞的意義;康德自己對於這一點很清 楚,所以他承認就一般邏輯的觀點看來,無限判斷僅只是肯定判斷 的一種。11 他堅持把無限判斷視為獨立的判斷種類,而將它與肯定. 11. 這也是牟宗三的觀點 (1971:15)。.

(17) 判斷形式的演繹. 67. 判斷及否定判斷並列,乃是因為: 一般邏輯由述詞的所有內容抽象出來…。但是先驗邏輯也 考慮藉著一個否定述詞而做的邏輯肯定的價值與內容,以 及 這 樣 做 對 於 增 加 我 們 的 整 體 知 識 的 貢 獻 。 (KdrV A72/B97) 然而在上述引文的脈絡中,康德難道不是在討論一般的、也就是形 式邏輯意義下的判斷種類,並希望藉此發現範疇嗎?他實際上卻反 過來訴諸知識論的考慮以決定判斷的種類,從而模糊了知識論與形 式邏輯的界線;就此看來,康德戴著知識論的眼鏡進行邏輯的考 察。同樣地基於知識論上的考慮—單稱判斷所傳遞的是一種和全稱 判斷在量上全然不同的知識,康德主張把單稱判斷視為一種獨立的 判斷種類 (KdrV A71/B96)。 12 再者,納入「關係」這組判斷的三種判斷之中,「關係」一詞 一方面指一個定言判斷中主述詞的關係,另一方面又指兩個或多個 判斷間的蘊涵或者選取關係,它們顯然是不同的關係;康德之所以 把它們歸為一類,顯然是根據關係性的範疇,而不是倒過來由判斷 的形式導出範疇 (Tonelli,1966:152)。康德把其中的選言判斷所 表現的關係理解為「被區分的知識以及此一區分的全體成員之間」 的關係 (KdrV A73/B98),也就是某一種知識的領域的各部份的關 係,一個選言判斷的選項因此必須同屬某一知識的領域,彼此互 斥,同時合起來必須窮盡此一領域 (KdrV A74/B99)。此一意義下的 選言判斷顯然和它的選項的意義有關,因為除非是具有「P 或非 P」 的形式 —— P 代表判斷 —— 的選言命題,只有依據構成一個選言命 題的選項的意義,才能斷定它們是否同屬於某一知識的領域、彼此. 12. 參見約爾 (K. Joël) 為康德提出的辯護 (Joël,1922:303ff. )。.

(18) 6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互斥、又共同窮盡此一領域 (Patzig,1979:43)。康德自己的例子 —— 「世界或者由於盲目的偶然、或者由於內在的必然性、或者由於一 外在的原因而存在」(KdrV A74/B99) —— 之所以構成一個選言判 斷,正是由於其中三個定言判斷述詞的意義。同樣地,康德所謂的 假 言 判 斷 也 要 求 作 為 後 件 的 判 斷 必 須 是 前 件 的 邏 輯 結 論 (KdrV A73/B98),從而不僅是具有「若 P 則 Q」的形式的條件式 (Allison, 1983:121),因為後者對於前件與後件的內容並沒有任何限制,只 表達前件與後件之間特定的真值函應關係。這就是說:康德意義下 的假言判斷也和作為它的選項判斷的意義有關,從而超出了單純的 判斷形式可以界定的範圍。 至於判斷的模態,對康德而言,僅只牽涉到「繫詞在與思維的 關係之中的值」(KdrV A74/B100)。這表示康德意義下的模態並不是 判斷的客觀屬性,故而同一個判斷可以在不同的脈絡中具有不同的 模態—認識主體可以將一個明顯為假的判斷視為或然,從而把它納 入一個選言判斷之中 (KdrV A75/B100)。三種判斷模態的區分,因 之其實源於知識論的考慮 (Patzig,1979:43)。 以上的考察顯示:康德判斷表的建立或多或少地受到了知識論 的考慮的影響。那麼黑格爾的判斷理論是否也摻雜了知識論的成份 呢?由上文中對於黑格爾判斷論的敘述可以明顯看出:黑格爾以十 分特殊的方式理解某些判斷的種類,例如對他而言,否定判斷並不 否定它的述詞所從屬的類,這樣子的否定只發生在無限判斷之中, 而選言判斷以一個類中的屬為其選項。 然而,一般所稱的否定判斷僅只表示某一個述詞不能夠斷述某 一主詞,除此之外並不進一步限制可能斷述此一主詞的述詞的範 圍;無限判斷中的述詞「非 P」僅只陳述判斷的主詞是那些 P 不能 斷述的東西所成的集合之中的一份子,對於可能斷述 P 的述詞同樣 沒有其他的限制;這和黑格爾的理解全然不同。當黑格爾主張否定.

(19) 判斷形式的演繹. 69. 判斷並不否定它的述詞所從屬的類時,他的意思卻是:一個否定判 斷不僅陳述某一個述詞並不能用以斷述主詞,而且更表示與此一述 詞同屬一類的另一個述詞能夠斷述主詞;相反地,對於黑格爾而 言,一個以非 P 為述詞的無限判斷,不僅陳述 P 不能斷述其主詞, 更指出而且也排除了所有與 P 同屬一類的述詞。黑格爾所謂的否定 判斷和無限判斷,因此與出現在判斷中的述詞的意義有關。 那麼是怎樣的考慮促使黑格爾以這種方式界定否定判斷與無 限判斷呢?一種可能的解釋是:黑格爾乃是以一般具體言談情境中 所使用的否定為描述的對象。如果一個人主張玫瑰不是紅的,一般 而言他的意思只是玫瑰另有一種特定的顏色,只是不是紅色 (Mure,1950:177);所以否定判斷並不只是主張某一個述詞並不能 用以斷述主詞,也同時表示與此一述詞同屬一類的另一個述詞能夠 斷述主詞。然而事實上,即使在日常的言談情境中,這種使用否定 句的方式也不算是通則;如果一個人向另一個人說明伏特加不是黄 色的,他一定意指伏特加另有一種特定的顏色嗎?如果是這樣,那 麼主張「伏特加並不是黄色,而是無色」的人,就直接地自我矛盾 了。具有更大困難的是黑格爾對於無限判斷的理解,因為即使日常 言談情境中也找不到黑格爾所理解的無限判斷的例證。同樣成問題 的是他對於選言判斷的解釋。康德認為選言判斷表達對於一個知識 領域窮盡而又互斥的區分,這使得選言判斷與其中選項的意義相 關,從而侷限了選言判斷的範圍。即使康德理解下的選言判斷與認 知有關,但並不限於對於特定對象的認識,黑格爾卻僅只允許選言 判斷表達屬與類的關係,更進一步地縮限了選言判斷。哈特曼 (K. Hartmann) 針 對 這 一 點 批 評 黑 格 爾 不 恰 當 地 限 制 了 選 言 判 斷 (1999:325)。這些例子顯示:黑格爾對於判斷形式的界定,很難說 是來自於對於日常言談情境中語言使用的觀察。 相較於康德,黑格爾對於選言判斷的理解之所以更加狹隘,原.

(20) 7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因在於他對於此種判斷的內容的認定。事實上,黑格爾主張:不同 的判斷類型以不同的述詞種類相互區別 ——定在判斷的述詞是直 接性的性質,反思判斷的述詞是本質性的關係性質,必然性判斷的 述詞是作為客觀普遍性的類,概念判斷的述詞則是價值。他對於四 組判斷的命名,正反映出上述特殊的理解。康德的判斷表雖然列出 了四組共十二種判斷,但是它們並不是互相排斥的判斷種類,因為 一方面康德並非依據一個統一的判準把所有的判斷分為四組,而是 分 別 為 各 組 提 出 了 不 同 的 判 準 —— 第 一 組 依 據 的 是 定 言 判 斷 的 質,第二組是定言判斷的量,第三組是判斷中所呈現的關係,第四 組則是知性與判斷的關係。另一方面,康德之所以為四組判斷提出 不同的判準,是因為這四種分類方式所要處理的對象不盡相同;第 一、二組要分類的是定言判斷,第三、四組是對傳統邏輯所處理的 所有判斷的分類。13 然而由於不同的判斷類型具有不同的述詞種類 的主張,黑格爾所區分的各類判斷彼此排斥,合起來則構成了他所 承認的判斷的整體。 此一與形式邏輯的精神截然相反的主張,可以預期具有影響深 遠的後果。舉例而言,既然對於黑格爾而言,「會死」是個關係性 質,那麼依照他的分類方式,「蘇格拉底會死」這個在傳統形式邏 輯中視為範例的單稱肯定判斷,就只能是單稱判斷,而不是肯定判 斷;而「所有的人都會死」也只能是全稱判斷,既非肯定判斷,也 不是定言判斷,更不是實然判斷。此外,由於「偉大的演說家」是 個直接性質,黑格爾必須承認「有些人是偉大的演說家」不是偏稱 判斷,也不是定言判斷或實然判斷;事實上,黑格爾為他所謂的定 在判斷所舉出的例子毫無例外地以一個個體為主詞,這使人懷疑他. 13. 第三組區分作為原子語句的定言判斷、以及原子語句結合而成的不同複合語句;. 第四組則是就認知者的態度對所有判斷進行分類。.

(21) 判斷形式的演繹. 71. 是否認為定在判斷的主詞只能是個體;14 如果這的確是黑格爾的主 張,由於它的主詞並不是個體,「有些人是偉大的演說家」甚至不 能是一個肯定判斷。由於它也不是偏稱判斷、定言判斷或實然判 斷,而黑格爾的分類又窮盡了所有的判斷,那麼就必須推論:「有 些人是偉大的演說家」根本不是一個判斷。15 此一結論與形式邏輯 的差異,大到令人無法忽略。 事實上,黑格爾對於判斷的理解十分特殊。一方面,他主張判 斷中述詞與主詞必須具有概念規定之間的關係,例如二者以普遍者 與個體的地位相互關聯 (VI 305);另一方面,黑格爾又說:「無差 異的同一性實際上構成了主詞對於述詞的真實關係。」(VI 309) 這 裡所謂無差異的同一性意指主詞與述詞之間不再作為不同的概念 規定而相互關聯。第一個界定與第二個界定之間顯然有所差異,而 正是此一差異為判斷的辯證提供了動力:「再次構成或者建立概念 的此一同一性,乃是判斷的運動的目標。」(VI 309) 一般而言,判斷表達主詞與述詞外延間的包含或者排斥關係, 因此二者的確具有不同的概念規定。然而伍爾夫 (Ch. Wolff) 把陳 述定義的命題也視為判斷,稱之為同一判斷 (Mittelstrass,1996: 452;Lenders,1971:115),這類命題表達了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外 延間的等同;由於定義命題被視為判斷,它因此具有主詞與述詞, 此類判斷中的主詞與述詞固然可說具有無差異的同一性,但是何以 其他種類的判斷也具有相同的性質?以肯定判斷而論,主張一個一. 14. 最明顯的是黑格爾在 1809/10 年間為中學生準備的邏輯課程。在這裡他所列出的. 肯定與否定判斷的一連串例子都以「這朵玫瑰」和指示詞「這個」為開端 (IV 144)。 15. 艾列 (L. Eley) 也曾指出:對於黑格爾而言,像「玫瑰不是大象」這樣的判斷,. 在嚴格的意義下根本不是判斷(1976:172)。然而就形式邏輯而言,它當然是判 斷。.

(22) 7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般意義之下的肯定判斷的人並不企圖藉著單一述詞窮盡地描述其 對象,而僅只是描述其對象的某一面相,這樣的判斷顯然並不表達 主詞與述詞的同一性。然而黑格爾之所以認為肯定判斷應過渡到否 定判斷,正是因為前者的述詞並不能窮盡主詞的內容 (VI 317);只 有當黑格爾把肯定判斷當成某種表達同一性的判斷時,以這種方式 批判肯定判斷,才具有意義,否則黑格爾至少不能認為自己揭露了 肯定判斷內在的不足,而且也不能主張「無差異的同一性實際上構 成了主詞對於述詞的真實關係」即使對於肯定判斷也成立。 面對此一問題,羅素 (B. Russell) 直接批評黑格爾混淆了斷述 的「是」與同一的 「是」 (1914:48-9);類似地,布赫爾 (Th. G. Bucher) 認為黑格爾一方面擴展了「同一」的概念,另一方面藉此 使同一的概念含括了所有在其語言表式中包含了「是」這個連綴動 詞的判斷 (1983:463)。有些學者採取相對之下比較同情的理解的 態度。例如杜爾凱特 (K. Dulckeit) 主張:黑格爾之所以對於判斷形 式進行分析,其動機在於他對於「本質判斷」的興趣,也就是充份 地陳述對象之所是的判斷 (1989:115);或者如丕平所說,對於黑 格爾而言,探索「本質性的規定」的判斷中的「是」必須是表達同 一的「是」 (Pippin,1978:310)。 以上無論是黑格爾的批評者或者較為友善的詮釋者,事實上都 同意他的判斷論所處理的並不是形式邏輯所謂的判斷,而是某種表 達「同一性」的命題;這也就是說:黑格爾的判斷論並不是有關判 斷形式的理論,而以一系列的同一命題之間的關係為對象;他企圖 呈現:某一類同一判斷並不能成立,從而必須由另一類同一判斷來 取代。 16 就它們為同一判斷、因而具有主詞與述詞而言,無差異的. 16. 席克 (F. Schick) 承認黑格爾的判斷論中包含了並不主張主詞與述詞的同一性的. 判斷形式—依據她的看法,其中包括了定在判斷與反思判斷。她認為這兩類判斷是.

(23) 判斷形式的演繹. 73. 同一性如黑格爾所言地構成主詞對於述詞的真實關係;然而就那些 並不成立的同一判斷而言,述詞與主詞作為不同的概念規定而相互 關聯。明顯地,在這個脈絡之中,界定某些同一判斷同屬一類的判 準,並不能是形式邏輯意義下的形式,因為所有黑格爾所處理的判 斷都是同一判斷,故而事實上具有全然相同的邏輯形式;在現代的 語彙中,它們都是雙條件式,表達了等值關係 17 —— 除 了必然性的 判斷之外。那麼要在諸多判斷之間做出區分,以便能夠主張它們彼 此之間的不同,當然必須訴諸它們邏輯形式之外的差異。上文中已 然指出,黑格爾在判斷的述詞種類的不同之上看到了他所需要的區 分判準;就形式邏輯而言,述詞的種類和判斷的形式無關,而只牽 涉到判斷的內容;這說明了《邏輯學》中的判斷論並不處理形式邏 輯意義下的判斷形式,而以判斷的內容、也就是它所表達的事態為 對象。黑格爾的判斷論並不提供判斷形式的演繹,以下的觀察可以 進一步地支持此一推論。 黑格爾把肯定判斷理解為不包含中介與否定的定在判斷 (VI 312)。然而這個脈絡中的否定並不只是判斷的語構的一部份 ——它 並不像傳統形式邏輯中的否定,僅只意謂述詞不能用以斷述主詞; 這裡的「否定」和「中介」一樣,其實是一個黑格爾特有的存有論 的概念,意指與他者的關聯。不包含中介與否定,因此其實是實定 性,與判斷中出現的述詞有關,而不是形式邏輯所謂的肯定;黑格 爾在這裡利用了「Positivität」 (positivity) 這個字的歧義。換句話. 主張主詞與述詞的同一性的判斷的「邏輯的前歷史」(2002:204)。這個奇特的術語 似乎意指前兩類判斷是形成作為黑格爾判斷論對象的同一判斷的必要階段。這表示 定在判斷與反思判斷的缺陷在於它們還不足以表達主詞與述詞的同一性,然而除非 它們本身主張主詞與述詞的同一性,上述的缺陷僅只來自於一個外在的判準。 17. 黑格爾並未區分同一 (identity) 與等值 (equivalence)。.

(24) 74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說,黑格爾所謂的肯定判斷,並不意指判斷的語構形式,而陳述了 一種存有論的事態,也就是對象具有黑格爾稱之為直接性的性質的 事態。此外,考慮相應於「模態」這組判斷的概念判斷 —— 康德說 明這組判斷只和「繫詞與思維一般的關係」有關 (KdrV A74/B100), 同樣地,黑格爾認為人們之所以稱這些判斷為「模態」,乃是因為 他們認為這組判斷包含了主詞與述詞在一個「外在的反思」中的關 係的形式。但是他進而把所謂外在的反思、也就是康德所稱的思維 解釋成「主體的東西」,然後宣稱只有概念才是真正主體的東西, 從而把這一組判斷的內容理解為對象的定在與其概念的關係 (VI 344)。經過如此層層的變形,黑格爾所謂的概念判斷,表達的卻是 對象與其概念之間的關係,和它所對應的康德判斷表中「模態」這 組判斷截然不同。 的確有些黑格爾研究者曾經主張黑格爾判斷理論的對象並不 是形式邏輯所關注的思維形式,而是與之相對應的存有論實在 (Taylor,1975:309;Marcuse,1987:125)。然而上文的觀察證明 黑格爾大幅地修改了個別判斷形式的定義,他所謂的判斷其實是同 一性的命題,和康德判斷表中的判斷形式除了名稱上的相同,並沒 有什麼內容上的對應。這也就是說:黑格爾《邏輯學》判斷論的計 劃並不是經由發掘某些存有論的事態之間的關係以演繹形式邏輯 意義下的判斷形式。 事實上,絕大多數的黑格爾研究者並未能夠證明後者的判斷論 的確以形式邏輯中的判斷為其對象,而是理所當然地預設了這一 點 —— 雖則大多數的研究者都看 到黑格爾認為判斷中的繫詞表達 的是同一性;即使他們注意到黑格爾主張不同種類的判斷具有不同 類的述詞,他們仍然接受了此一與形式邏輯大相逕庭的觀點,並未 解釋述詞的意義何以能是區分不同的形式邏輯意義下的判斷種類 的判準 (Johnson,1988;Butler,1996;Düsing,1976;Mure,1950;.

(25) 判斷形式的演繹. 75. Schick,2002;Schäfer,2006)。只有極少數的黑格爾研究者明確地 質疑黑格爾的判斷論處理的究竟是否是形式邏輯中的判斷—— 例 如哈特曼 (Hartmann,1999:330)與芬德雷 (J. N. Findlay),後者主 張:「黑格爾把他自己判斷理論的新酒裝進傳統的、康德式分類的 舊瓶中。」(1958:233). 肆 那麼,黑格爾判斷理論的新酒是什麼?他又為什麼選擇把新酒 裝進康德式判斷分類的舊瓶中呢? 18 他的判斷理論處理的是表達 述詞與主詞之同一性的命題,故而上述的問題其實即是追問:對於 黑格爾而言,同一命題與判斷何以有所關聯?而它們之間的關係又 是什麼?事實上,黑格爾在《精神現象學》的〈前言〉中的確曾經 明確地考察過同一命題與判斷的關係,要了解黑格爾的判斷理論, 因而值得檢視黑格爾在那裡提出的觀點。 在《精神現象學》的〈前言〉中,黑格爾區分推論的思維 (räsonierendes Denken)與概念思維 (begreifendes Denken)。推論的思 維即是「這個或是那個述詞應該歸屬於彼物[意指主詞—作者]」 的考慮 (III 58),換言之,推論的思維乃是進行判斷的思維。概念 思維則不然,對它而言: 既然概念是對象真正的自我,而呈現自身為後者的形成 (Werden),那麼對象的自我就不是一個不動地承載著偶性 的靜止的主詞,而是一個運動著的、把它自身的規定重行 納入自身的概念。(III 57). 18. 即使是芬德雷也未曾回答這些問題。.

(26) 76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這段描述雖然令人困惑,然而可以確定:黑格爾在其中想強調概念 思維並不進行判斷,因為只有進行判斷的思維才會把它所面對的判 斷的主詞視為偶性的靜止不動的承載者,本身固定不變,因之能夠 決定一個述詞是否歸屬於它。相反地,概念思維所面對的命題具有 與一般的判斷不同意義的主詞與述詞: 充滿其內容的主詞不再超出此內容,並且不能再有其他的 述詞或者偶性。相反地,內容的分散被連結在自我之下, 它不是獨立在主詞之外歸屬於許多東西的共相。事實上, 內容不再是主詞的述詞,而是實體,也就是所言及的東西 的本質與概念。(III 58) 依據黑格爾的描述,概念思維所使用的命題中的主詞和述詞之間不 具有類的包含關係,主詞與述詞的外延相等,是以述詞不能歸屬於 許多不同的主詞,事實上,述詞並不是主詞的偶性,而是其本質, 一個主詞可以有諸多不同的偶性,卻不能有諸多不同的本質,是以 如果一個命題中的述詞表達主詞的本質,後者就不能再有其他表達 其本質的述詞。要是把述詞侷限於表達偶性,概念思維所使用的命 題的述詞就不能稱為述詞,故而「內容不再是主詞的述詞」,並且 「共相應當不只具有述詞的意義」(III 60)。 概念思維所使用的命題,黑格爾稱為「思辯命題」、或者「哲 學命題」(philosophischer Satz),也就是一種同一命題,在其中述詞 「被宣稱是窮盡主詞本性的本質」,換言之,思辯命題即是表達對 象本質的同一命題 (Surber,1975:219;Düsing,1976:198ff.;1986:.

(27) 判斷形式的演繹. 77. 20); 19 相對地,判斷則包含了主詞與述詞的差異 (III 59)。 20 然 而上文的考察指出,黑格爾的判斷理論處理的其實是表達述詞與主 詞之同一性的命題;既然如此,判斷到底是什麼? 在《精神現象學》的導言中,黑格爾進一步主張:因為概念思 維所使用的命題具有語句的形式,它「喚起了關於主詞與述詞的關 係與認知方式的一般意見」,這是許多人之所以抱怨哲學文獻難以 理解的原因 (III 60)。在這個脈絡之中,「關於主詞與述詞的關係… 的一般意見」意指把思維的對象視為判斷而加以分析的觀點,故而 黑格爾也提到了「思辯的與推論的方式的混淆」,也就是「對於主 詞所陳述的東西一下子具有它的概念的意義,另一方面又只有其述 詞或者偶性的意義」 (III 60)。這就是說:黑格爾認為推論的思維 誤解了思辯命題,它把表達對象本質的同一命題的思辯命題視為包 含了主詞與述詞的差異的判斷 (III 59)。 如果黑格爾的意思是推論的思維誤解了同一命題的形式邏輯 的結構,那麼固然難以否認此類錯誤存在的可能性,另一方面,要 說此類錯誤相當普遍,甚至界定了一種思維方式,則令人難以接受 (Graeser,1990:192)。然而這並不是黑格爾批評推論的思維時的著 眼點;對於黑格爾而言,推論的思維是具有兩個側面的認知態度, 就它的實定認知 (positives Erkennen) 而言,推論的思維認為它的對 象是靜 止不 動的基 底 (III 57);然而就其否 定的 態度 (negatives. 19. 類似 地, 通尼 森 (M. Theunissen) 認 為: 思辯 命題中 述詞 充 全地定 義了 主詞. (1980:439),這表示思辯命題的邏輯形式是同一命題;事實上,這是許多研究者的 共識 (Graeser,1990:191;Liebrucks,1970:14-5;Surber,1975:223) —上文中 已然說明:黑格爾並不區分同一與等值。 20. 在這個脈絡中,黑格爾把「Urteil」(判斷)與「Satz」(命題、語句)視為同一 (III. 59),但又使二者與思辯命題 (spekulativer Satz) 對立。.

(28) 78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Verhalten) 而言,當推論的思維否定其對象時,它的洞見僅只是否 定的,也就是說:它認為其對象的否定就是終點,而不帶有任何積 極的結果,從而「為了要再獲得一個內容,必須要從他處取來其他 的某物」(III 56)。誤解思辯命題形式邏輯的結構,並不會使得推論 的思維表現上述否定的舉措。 《精神現象學》的〈導論〉中,黑格爾指出:一個意識的形態 知識主張的不真實,並不僅只導致純然的虛無,而其實是確定的否 定 (bestimmte Negation),以另一確定的意識形態為其結果,對於意 識的經驗的現象學的描述,正是植基於此一認識;無論如何,自然 意識本身卻對此一無所知,而片面地把對於一個意識的形態知識主 張的否定當成不能產生新的內容、僅為否定的運動 (III 76-7)。黑格 爾對於自然意識的規定,與推論思維的否定態度一致;相對地,概 念思維中的否定則是源自於思維內容的「運動中的確定的否定物」 (III 57),換句話說,概念思維對於其對象的把握,即是使得對於意 識之辯證經驗的現象學陳述成為可能的認知方式。 對於自然意識而言,每一意識的形態各自就其對象提出自己的 認知主張,現象學的觀察者則把意識的新對象視為前者在其前行的 對象上所獲得的經驗 (III 79)。推論的思維則認為不同的認知主張 各自分立、互不相屬,因為每一個認知主張都是就一個給定不變的 對象所做的判斷,此一對象獨立於判斷活動之外,從而在存有論的 層次上,推論思維對於此對象的認識 —— 也就是它在判斷中歸諸於 其對象的述詞——並不等同於此一對象,判斷在此一意義下包含了 主詞與述詞的差異;21 然而在表達概念思維主張的思辯命題中,思 維的對象不再視被為與對它的認知無關,而就是由對於它的認知所 構成,是以推論的思維所承認的「靜止的主詞」消逝了 (III 57),而. 21. 關於黑格爾何以認為判斷的對象給定不變,作者另文中已有所論及 (Shi,2005)。.

(29) 判斷形式的演繹. 79. 作為推論思維之媒介的判斷中所包涵的主詞與述詞的差異也隨之 打破 (III 59)。 換句話說,思辯命題和判斷的不同並不在它們的形式邏輯結 構,而其實就是兩種對立的存有學理論的差異;稱推論的思維以判 斷為媒介,就是說它視它的對象為固定不變的靜止主詞,對象的實 在獨立於它的被認知,而概念思維主張思辯命題,則由於它拒絕了 對象上述的獨立存在,認為對於對象的認知窮盡了對象的實在。 22 推論的思維判斷其對象,從而在存有論上區分對象自身與對它的認 知,那麼因為不同推論的思維對於其對象可以有不同的認識,相應 地有不同的判斷形式。黑格爾主張:由於推論的思維以為對象固定 不變,不同的推論思維彼此否定,互不相關;然而推論思維的認識 並不正確,對象並不獨立於對它的認知之外,是以不同類型推論思. 22. 劉創馥反對把思辯命題視為表達對象本質的命題(Lau,2006:90,註 20),他. 認為思辯命題並不是不同於主述式命題的另外一種命題形式,而其實是指「對於我 們的語言能力的後設理論的反思」,因之更好應稱為「命題的思辯使用」(Lau,2004: 62)。就判斷與思辯命題的不同並不是兩種命題形式的差異這一點而言,作者和劉創 馥的見解一致;然而劉創馥似乎主張思辯命題—命題的思辯使用—所反思的對象即 是主述式的命題,也就是傳統邏輯不同形式的判斷,對此作者有不同的看法。畢竟 劉創馥也承認,黑格爾所舉出的思辯命題的例子,其實並不是主述式命題,而是同 一命題 (Lau,2004:60-1)。然而作者與劉創馥之間觀點的差異,其實更為深遠; 對於劉創馥而言, 「命題的思辯使用」的目的在於揭露命題所預設的概念架構 (Lau, 2004:63),他似乎也認為這就是黑格爾哲學的內涵,在作者看來,這是一種對於黑 格爾哲學的知識論解讀。相對地,作者對於黑格爾哲學的對象是什麼,則有截然不 同的意見,難以在此詳論,請參見Shi (2005)。無論如何,劉創馥教授惠賜大作 「Language and Metaphysics: The Dialectics of Hegel’s Speculative Proposition」供作 者參考,謹此致謝。.

(30) 80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維對於其對象的判斷,其實呈現了對於對象不同的認識,每一個判 斷都僅是對於對象的真實認識的個別環節。換言之,推論思維把以 思辯命題所表達的對於對象的真實認識的個別環節誤認為判斷。 出現在黑格爾《邏輯學》的判斷論中的判斷形式,事實上就是 上述意義下的判斷形式:定在判斷主張真接性的性質窮盡了對象的 實在,反思判斷則認為關係性的性質才表達了對象的實在,而必然 性判斷則在個體所從屬的客觀的類共相之中看到對象的實在;最 後,概念判斷明確地承認客觀的類共相構成對象的實在,視後者為 個體對象的概念,在此一前提之下,概念判斷陳述一個對象與其概 念是否符合。正是因為如此,黑格爾意義下判斷的形式才各自具有 不同的述詞種類。 如果以上的分析成立,那麼黑格爾之所以把表達述詞與主詞之 同一性的命題納入他的判斷論中,乃是因為他所謂的判斷其實是有 關對象性的存有論命題;就此類命題意圖說明對象的對象性而言, 它們是同一命題,然而就這類命題視對象的實在獨立於它的被認 知,從而使得表達認知內容的述詞與作為主詞的對象並不在存有論 上同一而言,黑格爾稱它們為判斷。黑格爾自己所持的觀點是:對 象的實在並不獨立於它的被認知;故而對他而言,「經由其形式, 判斷是片面的,並且以此而言就是錯謬的」 (VIII §31,註釋;V 93)。 黑格爾的批判針對判斷一般,也就是作為判斷的判斷,而不是某一 特定的判斷;視《邏輯學》中的判斷論為有關傳統邏輯中判斷形式 之理論的觀點,難以說明此一批判。 23. 23. 霍爾斯特曼 (R.-P. Horstmann) 觀察到:黑格爾一方面強烈批判判斷呈現真理的. 能力,另一方面卻在自己的作品中使用判斷以陳述本身的哲學立場;他認為此一矛 盾顯示黑格爾真正批判的是對於判斷形式未經反思的使用 (1984:52-3),後者首先 導致了對於判斷主觀主義 (subjektivistisch) 的解釋,並進一步蘊涵了一種實體存有.

(31) 判斷形式的演繹. 81. 由黑格爾哲學所處的理論歷史脈絡看來,《邏輯學》中的判斷 論確實應當是對於傳統邏輯的判斷形式的演繹,然而黑格爾判斷論 實際呈現的卻是另一種截然不同的面貌,這至少使人質疑理論歷史 的脈絡所提供的黑格爾哲學的理解是否適切。特別是視黑格爾體系 為一種先驗哲學的解讀,必須把《邏輯學》理解為一個架構世界的 範疇體系,然而黑格爾所提出的判斷形式並不具有組織對於對象之 認識的作用 (Hartmann,1999:330),這對於此種解讀形成了嚴重 的挑戰。. 論 (Horstmann,1984:60-2)。換言之,霍爾斯特曼把黑格爾對於判斷的批判根本 上解釋為後者對於一種特定的存有學觀點的反對,從而和本文提出的論點一致,他 事實上把黑格爾的判斷概念等同於某種存有論。無論如何,霍爾斯特曼並沒有進一 步以同樣的方式處理黑格爾《邏輯學》中的判斷論。.

(32) 82 國立政治大學哲學學報. 第十七期. 參考文獻 史偉民,2005,〈感性確定性與黑格爾哲學的定性〉,《華梵人文 學報》5:123-162。 牟宗三,1971,《理則學》,台北:國立編譯館。 劉創馥,2006,〈黑格爾思辯哲學與分析哲學之發展〉,《國立政 治大學哲學學報》15:81-134。 Allison, H. E. 1983. Kant’s Transcendental Idealism: An Interpretation and Defense.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Bubner, R. 1980. Zur Sache der Dialektik. Stuttgart: Philipp Reclam jun. Bucher, Th. G. 1983. “Zur formallogischen Identität im Urteil vom Hegel.” Philosophia Naturalis 18: 453-73. Bulter, C. 1996. Hegel’s Logic: Between Dialectic and History. Evanston, Illinois: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Burbidge, J. W. 1981. On Hegel’s Logic: Fragments of a Commentary. New Jersey: Humanities Press. Dulckeit, K. 1989. “Hegel's Revenge on Russell: The ‘Is’of Identity versus the ‘Is’ of Predication.” In W. Desmond ed., Hegel and His Critics pp. 111-31.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Düsing, K. 1976. Das Problem der Subjektivität in Hegels Logik. Bonn: Bouv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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