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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宗教政策的制度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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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宗教政策的制度面分析

*

蔡源林

政治大學宗教研究所副教授

摘 要

中國的民族政策與政權相關。初期未取得政權,誇言支持民族自 決;俟奪取政權後,轉而提倡民族區域自治,並視民族自決為分裂國 家的罪行。現實中,中共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不僅近乎有名無實,而 且,在中國傳統文化和價值觀的影響下,中國的民族政策的最終指向 始終都是圍繞著將各民族同化為漢族。因此,民族問題在宗教文化等 領域表現得尤為明顯。今中國自恃經濟發展和「維穩」所帶來的力量, 推行民族歧視與殖民同化相結合的「新民族政策」。中國民族問題之 根源在中國傳統華夷觀與民族同化政策。在西藏,藏人只能用自焚的 方式和代價,才能讓外界知道西藏人目前的艱難處境。 關鍵詞:馬克思主義、文化大革命、開放改革、相適應、統戰部、國 家宗教事務局 * 本論文之寫作期間,承蒙國科會的經費補助,得以赴中國大陸蒐集資料;初稿發表於財 團法人李登輝民主協會於 2013 年 3 月 2 日所主辦的「探討中國」學術研討會,評論人 李明峻教授提供寶貴意見,有助於修改完稿之參考,特此一併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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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中國共產黨的宗教政策,以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為其指導意識形態, 並適應於中國的歷史傳統與宗教文化,結合國內外情勢的變化,為其所謂 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實踐之重要環節,特別是自中共政權脫離文革十 年的陰霾,1980 年以後朝向開放改革的道路,其宗教政策充份發揮了國內 與國際統戰的功能,台灣不乏與其統戰策略唱和的宗教團體,值得吾人深 入探討。 馬克思的宗教觀,並不具有完整的理論體系,但卻有非常明確的批判 性,容易被教條化地解讀為是反宗教的無神論主張。「宗教是人民鴉片」的 說法出自馬克思早期著作:《黑格爾法哲學批判》的導論(1844),該文指 出對宗教的批判乃是一切批判的前提:「人創造宗教,而非宗教創造人」,「宗 教乃是國家與社會的產物,乃是一種對世界的顛倒意識」、「人類本質的幻 想式實踐」、「破除宗教的幻覺式幸福,人們才會追求真幸福。」(Marx, 1956, pp. 452-467)馬克思的上述宗教觀受當時左翼黑格爾學派的費爾巴哈深刻影 響,但他又不滿意於該派的批判哲學只停留於宗教與神學的批判,而對社會 現實缺乏進一步的批判與改革行動,所以馬克思認為宗教的批判只是開始, 而非結束,接著應進行法律、政治與經濟的批判,將創造宗教幻想的政治經 濟壓迫加以分析,並進行徹底改造,才能創造一個無階級的共產主義社會, 屆時宗教也就自然消失了。透過社會改造而促成無宗教的世俗化社會,乃是 當時許多啟蒙思想家的共通想法,並非馬克思所獨有,只是馬克思特別將宗 教與階級關係相結合,開啟了左派的宗教社會學傳統。 馬克思主義在民國初年被引進中國以後,其宗教批判便被左派知識分 子運用於中國宗教問題的分析。「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反傳統主義者,將宗 教視為舊傳統的代表,並主張以科學、藝術、倫理道德等新文化來取代舊 宗教,方能使中國社會從傳統的束縛中脫胎換骨,朝向現代化之路。直到 中共政權建立後,更直接以政治力量來處理與封建階級及西方帝國主義相 關的宗教體制與意識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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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中共政權的宗教政策演變三階段

中共政權於 1949 年建立迄今,其宗教政策的演變可以 1966、1982 兩 個重要年代為分水嶺,區分成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從新民主主義到社會 主義的過渡時期(1949-1966):第二階段為文化大革命至改革開放初期 (1966-82);第三階段為中國式社會主義建設時期(1982-)(任杰,2007; 陳金龍,2006;何虎生,2004)。 第一階段,中共政權的主要任務為反國內的封建勢力與反國際的帝國 主義,故在宗教上區分為與上述壓迫階級結合的反動勢力及支持反封建與 愛國運動的進步勢力,並從而建立了五大合法宗教與中共政權和平共存的 基本綱領,但其中可分為三種不同的政策方針:針對天主教與基督教,著 重於防止其被西方帝國主義勢力所利用;針對佛教與道教,著重於消除其 封建殘餘勢力;針對伊斯蘭教,則因其宗教性與民族性結合的特殊性,某 種程度上可採取較溫和的鬥爭策略,甚至與其宗教上層階級妥協,以爭取 民族團結,共同參與反封建與反帝國主義的社會主義改造。 基於結合宗教勢力進行民族統一戰線的需要,中共政權建立初期,便 動員各宗教支持社會主義改革與反帝的愛國主義者組織全國性宗教團體, 先後有中國佛教協會、中國道教協會、中國伊斯蘭教協會、中國天主教愛 國會、中國天主教主教團、中國基督教三自愛國運動委員會、中國基督教 協會等相繼成立。各宗教團體按照各自的章程選舉、産生領導人和領導機 構,並有限度獲得宗教自由之保障。 此時期的宗教政策大致上採取政教分離原則,即在宗教禮儀、習俗與 神職人員的制度方面,加以包容尊重,但對宗教場所擁有的龐大田產,逐 步予以沒收充公,對原有的宗教稅捐與勞役逐步廢除,使所有宗教的經濟 資源朝向國有化,並對部份神職人員所享有的世俗權力加以剝奪。但此階 段的後期,黨內堅持馬列教條的極左勢力逐漸抬頭,並認為中國社會主義 體制已趨穩固,應貫徹馬克思主義「宗教是人民鴉片」的無神論,讓宗教 在社會主義之下徹底根除,遂開始於局部地區勵行廢除寺廟教堂、強迫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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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人員改行或還俗的激烈措施。直到文化大革命時期,極左勢力的掌權, 遂將無神論政策推行於全國,造成中國史無前例最大規模的宗教迫害。 第二階段,從文革十年到鄧小平改革開放路線調整的初期,其間中國 宗教歷經空前劫難,但由於此時期的歷史文獻尚未完全公諸於世,各地方 宗教迫害的狀況亦未有全面性的調查,文革對各宗教所產生的影響難以正 確評估。 以筆者多次造訪歷史悠久的宗教古剎之經驗,見其塑像、壁畫、 法器、碑銘、殿宇陳設等煥然一新的面貌,與其建築所曾經歷的漫長歲月 頗不相稱,亦足見為破壞之後再加以改造翻修的結果;而 1990 年代中期初 次造訪雲南邊疆省份,其時改革開放未久,宗教場所之破壞尚未有財力予 以重修,驚見昆明城內著名佛寺與道廟大殿空蕩,古樸神像被任意堆棄於 倉庫,無人聞問,而碑文或被攔腰截斷,或被任意棄置,亦可見其破壞之 慘烈。無論如何,基於缺乏足夠的一手文獻與田野調查,無從論斷文革十 年對中國宗教所造成的後續影響之程度。 第三階段,始於 1982 年中共黨中央發布〈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時期宗教 問題的基本觀點和基本政策〉,代表了 1979 年以後鄧小平改革開放路線反 映於宗教政策的重大改變,承認文革極左路線的錯誤,但將罪責推給「四 人幫」集團的濫權誤用意識形態的結果,重新詮釋馬克思主義的宗教觀, 強調社會主義社會在階級制度徹底消滅之後,宗教存在的階級根源已經自 然消滅。但宗教做為一種社會文化體系,仍將與社會主義制度長期共存, 其為客觀律則,不應以人為力量任意加以扭曲,宗教的矛盾適度反應了長 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的特點,應設法使宗教與社會主義「相適 應」,並善用宗教促進社會和諧、民族與國際統戰的功能,顯然有回到了第 一階段的區分宗教之正面與負面的因素,並予以分化、收編或整肅的基本 方針(《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1995:54-73)。但此階段因中國的經濟 成長與政治穩定,以統戰為主導原則的宗教政策便得以更具體落實,使中 國的宗教自由發展程度超過先前的兩階段。 宗教與社會「相適應」,乃是此階段宗教政策最重要的基本概念。具體 而言,中國人民正在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政府倡導 宗教要與之相適應。這種相適應不是要求公民放棄宗教信仰,不是改變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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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的基本教義,而是要求宗教在法律的範圍內活動,與社會的發展與文明 的進步相適應,以獲取國家之最大利益。其具體作法,包括重新調查與修 復全國重點的宗教文物,以及佛寺、道觀、教堂與清真寺等五大宗教歷史 悠久的宗教場所;各宗教神職人員獲得平反,並重行入駐各宗教場所,正 常進行其宗教活動,自行管理日常庶務;政府撥款補助各宗教場所之修繕 與維護,甚至在各級宗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允許接受海外宗教團體的捐 贈財物,以利發展宗教觀光旅遊事業,並積極推動宗教服務勞動與社會公 益事業。但另一方面,為防止宗教成為國內反動勢力及國外滲透顛覆勢力 利用的工具,仍然禁止在宗教場所之外從事任何公開傳教及其他公眾集會 活動,限制國內宗教團體直接與國外教團的資金、人員與組織之互動往來, 將境外宗教交流限定於學術與文化層面,以及有利於國際統戰的宗教外交 活動,且上述涉外活動必須堅持獨立自主,不容許任何外國教團趁機介入 國內宗教事務;加強神職人員的愛國主義教育,培養年青一代神職人員具 備熱愛祖國、擁護黨政領導、支持社會主義建設的作為;嚴格禁止共產黨 員信教,但全民信教的少數民族黨員則為例外,如藏族與維吾爾族,基於 進行民族統戰的實際需要,不得強迫其退黨(《新時期宗教工作文獻選編》, 1995:122-31)。 從中共的官方文獻來看,上述朝向有限度自由開放的宗教政策,並非 在鄧小平宣布改革路線後便立即落實,許多堅持無神論信條的各級黨員認 定宗教與社會主義制度根本上是矛盾的,不可能有所謂的「相適應」,故仍 不願意貫徹執行黨中央所頒佈的政策方針。其中反映了 1980 年代支持改革 與反改革兩方陣營在黨內的角力,此種不穩定情勢一直累積到 1989 年「六 四」事件爆發為公開衝突,又歷經三年的暗潮洶湧之後,1992 年鄧小平的 「南巡講話」才算為改革路線定調(鄭竹園,1993,頁 1-20),黨中央「先 經後政」的基本方針終於大局底定。基於宗教旅遊與捐獻具備經濟效益, 宗教交流又可為民族與國際統戰的工具,隨後中共政府才頒布一連串的宗 教法規來落實 1982 年黨中央所頒佈的政策指示,宗教遂成為中共落實其改 革開放政策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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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宗教政策的法律規範與執行機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 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 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但又 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 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 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 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 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 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 宗教歧視性內容。 在司法保障方面,中國對侵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行為有明確的 懲處規定。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非法剝奪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檢察院也在《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 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決定》中規定,對國家工作人員非法 剝奪他人正當的宗教信仰自由,如干涉他人正常的宗教活動或者強迫教徒 退教,強迫公民信教或信某一教派,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影響很壞的行 為,以及非法封閉或搗毀合法宗教場所及其他宗教設施的行為等,應予立 案。 中共政權宣稱對其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法律保障,與有關國際文 書和公約在這方面的主要內容是基本一致的。《聯合國憲章》、《世界人權宣 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聯合國《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視宣言》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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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中關于宗教或信仰自由是一項基本人權,公民 有宗教或信仰的選擇自由,不得以宗教或信仰原因為由對任何人加以歧 視,有宗教禮拜和信仰集會及設立和保持一些場所之自由,有編寫、發行 宗教或信仰刊物的自由,有按宗教或信仰戒律過宗教節日及舉行宗教儀式 的自由,促進和保護民族、種族、宗教和語言上屬于少數的人的權利等, 這些內容在中國的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規定,並得到實行。但同時又強 調中國有其特殊的歷史、文化和國情,這決定了中國保護宗教信仰自由的 實踐會有不同的特點,故強調保護信教自由時,也強調保護不信教的自由, 把兩者置于同等重要的位置,從而在完整意義上體現了宗教信仰自由。宗 教信仰是公民個人的私事,而建設一個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 義現代化國家,維護國家的主權和民族的尊嚴,是包括信教和不信教群眾 在內的中國各族人民的共同目標和根本利益。因此,信教和不信教的人們 可以做到政治上團結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中國政府頒布的《宗教事務條例》,為最高位階的綜合性宗教行政法 規,以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維護宗教和睦與社會和諧,規範宗教事務 管理為宗旨,將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仰宗教的公民(包括宗教神 職人員)的權利,以法的形式確定下來;並按照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的要求,規範了政府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行為;明確了宗教團體、宗 教院校、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神職人員、宗教財產等方面的管理制度。遇 有侵犯其權益的行為,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宗教神職人員和信教公 民有權向政府有關行政機關申訴,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訴,尋求行政和法律 保護。對政府宗教事務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 議和提起行政訴訟。 中共黨政體系中均設有宗教事務監督與管理的專門單位,屬於黨務體 系的統戰部(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下的第二局,管轄民族與宗教統 戰工作;屬於政務體系的國務院之國家宗教事務局,負責對民族、宗教工 作進行調研並提出政策性建議;聯繫少數民族和宗教界的代表人物;協助 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和舉薦工作;協調和配合有關部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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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問題1。在中共以黨領政及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下, 隸屬於黨務體系的統戰部更像是指導與統籌管理單位,政務體系的宗教局 則僅為研究與執行單位,黨中央並透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政治協商會議、 五大宗教協會等組織,貫徹中央宗教管理的旨意。中國具備合法地位的五 大宗教之信徒、神職人員與宗教場所統計,參閱下表: 表 1:中國五大宗教現況統計 宗教別 總計 佛教 道教 基督教 天主教 伊斯蘭 合計 信徒數 ? ? 23,050,000 550,0000 21,000,000 100,000,000 神職人員 200,000 50,000 37,000 7,000 45,000 360,000 道場數 33,000 9,000 25,000 6,000 35,000 139,000 資料來源:中國網(2007)。

肆、宗教與國際及民族統戰

為防止外國勢力透過宗教組織進行滲透顛覆,中國政府頒布了《中華 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一方面宣稱尊重在中國境內的 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 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外國人可以在中國境內的宗教活動場所參加宗 教活動,可以應省級以上宗教團體的邀請講經、講道,可以在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認可的場所舉行外國人參加的宗教活動,可以邀請中國宗教神職人 員為其舉行洗禮、婚禮、葬禮和道場法會等宗教儀式,可以攜帶自用的宗 教印刷品、宗教音像制品和其他宗教用品進入中國國境。但另一方面,規 定中國的宗教事業由中國各宗教團體、神職人員和信教群眾來辦,中國的 宗教事務和宗教團體不受外國勢力支配。中國政府依照憲法和法律支持中 國各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事業,並宣稱中國宗教實行獨立自主自辦的方 1 中共黨政體系涉及宗教事務的主管部門之職掌與功能,可參閱中共中央統一戰線工作部 (2010);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門戶網站(2013);國家宗教事務局網站(2013);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99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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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是中國人民在反抗殖民主義、帝國主義侵略和奴役的鬥爭中,由中國 宗教信徒自主做出的歷史性選擇。1840 年鴉片戰爭後,中國逐步淪為半殖 民地半封建社會。在這個過程中,西方的基督教和天主教被殖民主義、帝 國主義利用,充當了侵略中國的工具,中共政府具體指控西方教會的「罪 狀」如下(任杰,2007:3-27): 1. 1840 年參與販賣鴉片和策劃英國侵略中國的鴉片戰爭:英國基督教 傳教士馬禮遜和德國傳教士郭實臘在東印度公司任職期間,參與向 中國販賣鴉片。一些傳教士還竭力主張西方列強用武力強迫清政府 開放沿海口岸,聲稱「只有戰爭能開放中國給基督」,並直接參與英 國侵略中國的軍事活動。 2. 1900 年參與八國聯軍的侵華戰爭:一批傳教士充當了聯軍的嚮導、 翻譯、情報官等,參與屠殺平民,掠奪錢財。 3. 參與策劃、起草對華不平等條約:如 1842 年中英《南京條約》、1844 年中美《望廈條約》、1858 年中美和中法《天津條約》、1860 年中法 《北京條約》等,西方國家一些傳教士直接參與了策劃、起草。這 些不平等條約先後規定,西方天主教、基督教傳教士可在貿易港口 租地自行建造禮拜堂,受地方官保護,「任傳教士在各省租買田地, 建造(教堂)自便」,中國地方官「務必厚待保護入內地傳教之人」, 中國官員不得查禁中國信教之人等;傳教士享有不受中國法律管轄 的治外法權,西方列強依照領事裁判權對本國在華傳教士給予保 護,一些傳教士便以帝國主義侵略勢力為後盾,深入中國內地建教 堂,設教區,霸佔田産,欺壓官民。這些傳教士還肆意將治外法權 延伸至中國信徒,干涉司法。 4. 阻 撓 和 反 對 中 國 的 反 法 西 斯 鬥 爭 和 人 民 革 命 : 日 本 侵 佔 中 國 東 北 後,羅馬教廷率先公開承認日本扶植的偽滿洲國,派駐宗座代表, 採取實際上支持日本侵略中國的立場。抗戰勝利後,一些西方傳教 士煽動宗教徒仇視人民革命,甚至組織武裝幫助國民黨打內戰。新 中國成立後,羅馬教廷數次發出通諭,煽動教徒敵視新生的人民政 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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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上述的殖民主義結合傳教的歷史記憶,中共政權遂合理化其以三 自愛國教會體系來掌控中國基督教界的基本政策。不過,此一政策卻對基 督教與天主教產生不同的結果。1950 年 7 月,吳耀宗等 40 位各基督教派負 責人,發表《中國基督教在新中國建設中努力的途徑》的『三自宣言』,表 明了中國基督徒擁護新中國,擺脫帝國主義勢力控制,實現中國教會自治、 自養、自傳。爾後的三、四年間,在這個文件上簽名的基督徒達 40 多萬人, 佔當時全國基督徒的三分之二,自此,中國基督教走上了「三自」道路。 由於全球基督教界並未有全球性的最高教權機構,所以國際宗教神權與中 國國家主權的矛盾並未直接引爆,民族國家與教會結合的體制,為歐美基 督教國家的常態,中共的三自教會未違反此政教原則。1991 年 2 月,中國 基督教協會正式加入「世界基督教聯合會」(任杰,2007:27-40;陳金龍, 2006:137-48)。 但天主教的情況則全然不同。1950 年 11 月,四川 500 多名天主教徒發 表了「天主教自立革新運動宣言」,主張割斷與帝國主義者各方面的關係, 建立自治、自傳、自養的新教會。這一宣言得到全國天主教神長教友的響 應,中國天主教在 1957 年、1958 年先後將選出的一名代理主教和兩名主教 報梵蒂岡教廷。然而,此舉侵犯了教廷任命各級神職人員的傳統權威,教 廷因此拒絕承認三位主教的任命,中國天主教會便公開與教廷決裂,走上 了自選自聖主教、獨立自主自辦教會的道路(金以楓,2010:130-66)。在 信仰上,中國天主教與世界各地的天主教是一致的;但在教會管理上,一 切內部事務均由中國天主教會自主決定。中共以國家主權至上來自行管理 天主教會的神職體系,導致中梵關係至今尚未修復。中共政府則提出改善 與梵蒂岡關係的兩個基本條件:第一,梵蒂岡必須斷絕同臺灣的外交關係,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第二,梵蒂岡不得以宗教 事務為名干涉中國的內部事務。總之,中國和梵蒂岡的關係首先是國家關 係,只有在國家關係改善後才能談宗教問題(陳金龍,2006:300-302)。 宗教亦擔負著國內民族統戰的重要任務,但西藏佛教與新疆伊斯蘭教 則為中共內部最主要而難以處理的民族與宗教矛盾。雖然中共政府一再以 尊重和保護少數民族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和風俗習慣、促進少數民族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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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文化、教育等各項事業的進步而自豪,並由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用于 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但藏族傳 統上的政教合一體制,以及新疆維吾爾族以伊斯蘭為政治與文化認同中 心,均與中共的社會主義世俗體制格格不入;且漢族與藏族、維族之間的 經濟與政治地位的不平等,使其分離主義更難以消弭。 活佛轉世是藏傳佛教特有的傳承方式,得到了中共形式上的承認和尊 重。《宗教事務條例》和《藏傳佛教活佛轉世管理辦法》對藏傳佛教活佛的 傳承繼位也做了明確規定,以尊重藏傳佛教活佛傳承繼位方式,規範活佛 轉世事務管理。中共政府認為此舉乃延續中國明、清兩代逐步將活佛轉世 納入了中央政府管理和國有典章法制的作法。1792 年,清朝政府頒布法令, 對大活佛實行「金瓶掣簽」之後便成歷史定制,並固定為藏傳佛教的宗教 儀軌。但經「金瓶掣簽」認定的活佛轉世靈童須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方 能正式繼位。少數情況特殊者也需報請中央政府批准後方可免予掣簽,以 此做為中央政府擁有任命活佛的最高權威(任杰,2007:190-94;陳金龍, 2006:150-56、166-71、320-24)。 相較於因為達賴喇嘛流亡印度與西方國家,導致中共對西藏採取更強 硬的高壓政策,中共政府對伊斯蘭教則有軟硬兼施的不同策略,除新疆維 族穆斯林之外,其他九個穆斯林少數民族並未有分離主義運動。伊斯蘭教 基於具有國內民族統戰及國際統戰的雙重功能,中共政府尊重和保護穆斯 林群眾的宗教信仰自由和風俗習慣的相關措施,經常會被漢族所稱羨,認 為各穆斯林民族受到過度保障。例如對穆斯林的麥加朝覲,政府有關部門 提供了各種服務,自 2007 年以來,每年有組織朝覲人數都在萬人以上,2011 年達到 13,700 餘人。在新疆,現有清真寺高達 24,300 多座,宗教神職人員 29,000 萬人,滿足了信教群眾過宗教生活的需要。中國政府也十分尊重信 奉伊斯蘭教少數民族的飲食習慣和喪葬儀式,制定生產清真食品的法規, 開闢穆斯林公墓;近年來,中共司法機關依法審理了有關出版物嚴重傷害 穆斯林宗教感情的案件,以平息穆斯林的不滿(中國網,2007)。 由於美國與伊斯蘭世界長期的矛盾,使中共得以進行聯合穆斯林國家 來反制西方政經力量的外交策略,中國逐漸成為中東各國的工業製成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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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供應國,並從中東各產油國家取得穩定的石油供輸,成為中共高經濟 成長的重要動力。2001 年的 911 事件之後,美國與伊斯蘭世界關係更加惡 化,中共與伊斯蘭世界的政經互動則更為密切,強調中國對伊斯蘭信仰自 由的尊重為雙方促進關係的基本前提,中國穆斯林似乎因此獲得比其他少 數民族更多的實質性宗教權利保障。

伍、宗教與社會控制

中共政權加以體制化的五大宗教: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與 基督教,在可以和社會主義制度與社會條件「相適應」的情況下,可允許 有限度的信仰自由,但若與社會主義不能「相適應」的特殊類型宗教信仰, 則依其情節輕重,採取法律制裁及其他行政措施予以壓制。《中華人民共和 國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 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上述條文規範了三種非法宗教:一、會 道門,即中國傳統的民間教派宗教,或有宗教色彩的會黨及秘密結社,如 洪門、天地會等;二、邪教,此延續中國傳統的正/邪之分,凡被名門正 派指控為偏離正統的邪門外道者,都可能被納入此範疇,只不過傳統中國 基本上由中國儒、佛、道正統三教來界定何謂正/邪,今日則由共產黨依 國家與社會需求來判別正/邪,被判為邪教者,晚近最著名的事例為法輪 功;《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 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文進一步解釋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 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 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 非法組織;三、迷信,或封建迷信,即淵源於傳統中國庶民大眾的巫術性 信仰,包括卜筮、相術、風水、算命、拆字、召魂、圓夢等,基於其違反 現代科學原則,有害國家與社會利益,亦在禁止之列。2 2 參閱中國共產黨新聞網(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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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 年中共政權將法輪功定位為「邪教」而嚴厲取締,可視為確立其 宗教信仰自由底線最明確的宣示,從整個事件的前因後果來看,中共政權 處理宗教議題的模式,多少沿襲了傳統中國的政教關係模式,即某一宗教 信仰的正/邪與否,真正關鍵不在於特定宗教的教義與儀式內容是否有違 正統信仰,而是其組織活動是否挑戰了政權的合法性及現有的社會秩序。 1990 年代初期,法輪功開始以結合佛教修行與中國傳統氣功來號召信 眾與發展組織時,官方基本上將其視為合法的氣功運動團體之一,符合當 時鼓勵以傳統療法來減少醫藥支出,並推廣中國傳統文化的官方政策。當 時氣功運動蔚為社會風潮,並造成不同氣功團體之間的同行競爭,其背後 亦各有黨政人脈關係為奧援,法輪功亦趁勢崛起,以標新立異、擅於動員 造勢而逐漸累積其社會資源。此種情況卻讓堅持無神論教條的共黨幹部心 生不滿,認為氣功只是偽科學、另一種新型的封建迷信,遂發動反氣功運 動的批鬥。1996 年,以《光明日報》為首的二十家報紙先後刊出批判法輪 功為封建迷信的社論,法輪功則展開反擊,聚集信眾於反法輪功的媒體及 當地政府辦公室前示威抗議,部分媒體遂因此撤銷不利於法輪功的報導, 公安部則介入調查法輪功是否為邪教,但卻沒有立即做出定論。各種跡象 顯示,當時中共黨政體系內部支持與反對法輪功者意見分歧,而法輪功團 體與反法輪功者的對立層級亦逐漸升高。 1999 年 4 月,天津一家青少年雜誌又刊登反法輪功專文,認為法輪功 是有害青少年的迷信,法輪功學員遂再度聚眾抗議,這次卻遭到當地公安 強力鎮壓,導致法輪功學員於 4 月 25 日聚集超過 10,000 名到北京中南海上 訪,要求結束公安對法輪功的侵擾,並釋放在天津被捕的學員。當日法輪 功學員代表得以會見政府高層官員,並獲保證中國政府支持群眾健身運 動,並沒有把法輪功視為反政府組織,達成協議之後,法輪功學員便立即 解散。豈料中共黨政高層在歷經近三個月的沉寂後出現了 180 度的逆轉, 似乎顯示支持與反對鎮壓者意見分歧,一開始或許並無共識,直到 7 月 22 日才正式宣布法輪功非法,並全面鎮壓法輪功的各級活動,29 日公安部甚 至下達一份國際通緝令,以試圖推翻政府罪欲逮捕身在美國的法輪功創始 人李洪志,還請求國際刑警組織提供合作,但遭拒絕,李洪志則已獲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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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的政治庇護,此案遂成國際事件。針對國內的法輪功學員,中共政府則 進行全面性的調查與搜捕,據官方統計,至 1999 年底,至少三萬五千名法 輪功學員被拘捕(Penny, 2012)。 除了發動司法體系全面鎮壓法輪功外,中共當局亦透過國營媒體進行 文宣攻勢,以取得該鎮壓行動的政治正當性,讓民眾相信法輪功確實為破 壞社會秩序的邪教。10 月 28 日的《人民日報》刊載一則社論〈法輪功就是 邪教〉,認定法輪功具備邪教的六大特性:一、教主崇拜;二、精神控制; 三、編造邪說;四、斂取錢財;五、秘密結社;六、危害社會(羅廣武, 2001:590-93),官方媒體等於為《刑法》第三百條規定的「邪教組織」做 出更具體界定,至於該指控是否言過其實,由於目前缺乏充份的一手資料, 實無從判斷。 其實,法輪功若純從宗教學理來歸類,應屬「新興宗教」,這類偏離傳 統宗教而在現代社會中獨創一格的新型信仰與修行,在歐美社會相當普 遍,而該社會自命正統的宗教界人士或社會衛道人士,也會以類似於中共 官方媒體的用語及再現模式來發動對新興宗教的指控,其所定罪名大同小 異,如教主崇拜、洗腦、斂財等,認為其情節嚴重者,便會向法院提出反 新興宗教的訴訟。只是歐美民主國家大多採取政教分離原則,除非兩造之 一正式提出訴訟,否則宗教之間的正邪之爭,國家通常不會主動介入,例 外者為以特定傳統宗教為國教的國家,就可能會以國家公權力直接介入, 對特定新興宗教加以取締或禁止。中共政權以無神論為官方意識形態,卻 行使了類似神權國家的判定正/邪之職能,也可算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 主義體制的另一特色了。

陸、結論

從制度層面來分析,中共政權的宗教政策之制訂與實施,體現了共黨 體制的以黨領政及民主集中制原則,由黨中央利用黨務的統戰體系,透過 各級政府的宗教行政部門及各類宗教團體外圍組織的配合執行,貫徹了黨 的意志。所以,1980 年代的改革開放之後對宗教政策的轉變,也是先由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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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發布「相適應」的基本原則後,才有憲法保障宗教自由條款的修訂與 各種宗教法規的制訂,並使五大宗教團體積極扮演國際與國內統戰的重要 角色,而對台統戰工作中,宗教交流亦是重點之一。基於國際社會經常以 人民之宗教信仰自由為該國是否尊重人權的重要指標之一,中共政權頗知 利用宗教外交手段,改變其被歐美國家指責為迫害人權的負面形象。 台灣宗教的多元化、所享有的信仰自由,以及對社會與政治參與的開 放程度,遠遠大於中國,此為台灣尊重民主人權最為突出的面向之一。基 於宗教對國際事務的影響,台灣政府應對台灣的宗教發展經驗加以推廣, 成為台灣文化的重要特色之一,並應積極協助宗教團體參與國際社會,拓 展非政府部門的實質外交,以突顯兩岸對自由、人權與民主的差異。可惜 目前的執政黨視野短淺,只能呼應中共的統戰政策,從事外交休兵,對台 灣民間社會的宗教團體之對外拓展的能量無法加以善用,反而只片面鼓勵 兩岸交流。諷刺的是,缺乏實質宗教信仰自由的中國,卻充份利用宗教為 統戰工具,在國際間大搞宗教外交,並企圖從西方與伊斯蘭世界的「文明 衝突」矛盾中獲取利益,實在值得國內有識之士深刻檢討與反思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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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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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Investigation on the Institutional

Aspect of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s

Policy toward Religion

Yuan-lin Tsai

Associate Professor, Graduate Institute of Religious Studies National Chengchi University, Taipei, TAIWAN

Abstract

The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CCP)’s policy toward religion has been guided by the Marxist view of religion, adapted to the Chinese historical tradition and religious culture, and accommodated to the current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It is the important sector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 Particularly, since the Communist regime initiated the policy of economic reformation in 1980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new religious policy by CCP has played a significant func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united fronts, which has largely impacted on religious communities in Taiwan. In the first section, the development of CCP’s policy toward religion is divided into the following three phases, the transition from the New Democracy to Socialism (1949-1966), 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the early period of Reformation (1966-1982), the Socialist Modernization (1982-); in the last phase, the key concept of religious policy is the “mutual adaptation” between religion and society. In the second section, I discuss the legal regulations and administrative organs related to religious affairs, the latter including the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 in the party system and the Bureau of Religious Affairs in the governmental system. In the third and fourth sections,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igious policy is analyzed upon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united front, the united front of ethnic minorities, social control. I take the case of prosecuting the “Falun Gong” sect to explain how this policy is operated. Keywords: Marxism, Cultural Revolution, reformation, mutual adap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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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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