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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7.04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校園網路使用規則
一、 依據:
(一)教育部 105 年 08 月 05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50094009B 號令之教育體系資通安全暨個 人資料管理規範辦理。
(二)教育部 105 年 09 月 22 日臺教資(四)字第 1050103217B 號令之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辦理。
二、 本校校園網路之範圍(含有線網路及無線網路)泛指:能經由本校電腦中心網路,連接至 臺灣學術網路或網際網路之所有電腦設備與資源。
三、 本校校園網路之管理單位為「資訊安全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其成員由資 訊安全委員會召集人指派人員組成;管理實務工作則由電腦中心負責執行。
四、 校園網路 IP 由工作小組統一審查分配使用,各單位應將所屬電腦 IP 配置圖送交電腦中 心備查;未經同意,不得任意更動,亦不得私自取用未經授權使用之IP。
五、 校園網路之應用以教學相關活動為主,請勿利用本校網路從事商業廣告或商業銷售行為,
亦不得為政治人物或團體從事政治活動。
六、 各單位教職員工及學生連接本校校園網路之使用管理,由各處室及各科主任負責督導,
電腦教室和專業教室由任課老師管理,普通教室由導師或任課老師管理。
七、 各單位如建立網站,須向電腦中心登錄後,方可啟用。
八、 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得向電腦中心申請電子郵件帳號使用,離職或離校時即取消;本校 學生入學生帳號勿借予他人使用,電腦中心並視狀況做適當之使用限制。
九、 本校校園網路經由教育部 TAnet 連接至世界各地,凡使用網路者,均應遵守 TAnet 所定 之使用規範及網路禮儀,不得傳送具威脅性的、猥褻性的、不友善的資料,亦不得干擾、
破壞其他網站。使用者若有不法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十、 本使用規則經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