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 10 10 107 7 7 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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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10 10 10 107 7 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1 1 1 10 0 0 07 7 7 7 年 年 年 年 2 2 2 2 月 月 月 月 9 9 9 9 日 日 日 日 初試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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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 10 10 10 107 7 7 7 年度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簡章
一、依據:總統府 106 年 9 月 20 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115131 號令修正之「國民體育法」、
教育部 103 年 5 月 20 日臺教授體部字第 1030014342B 號令修正之「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
二、簡章及報名表
即日起至民國(以下同)107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12 時止,自行至下列網址下載使用
(一律使用 A4 紙張)。
(一)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
(二)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jsjhs.ntpc.edu.tw)。 三、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一)初試
1.報名方式: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7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3.報名繳交證件,請依序夾釘成冊(正本及 A4 影本 1 份),正本當場驗還,影本備查,
逾期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樣張如附件 1)
(2)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樣張如附件 2,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
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
(3)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含證明文件清冊,僅採計 107 年 4 月 26 日之前取得之證 明文件)(樣張如附件 3-1 至 3-3)
(4)報考切結書(樣張如附件 4)
(5)報名委託書(樣張如附件 5)
(6)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7)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附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期 在 107 年 1 月 26 日之後)(非原住民身分者免附)。
(8)具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在有效期限內)或衛生福利部公告 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開具日期在 107 年 1 月 26 日之後)(非 身心障礙身分者免附)。
(9)依本簡章五、(一)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
(10)依本簡章九、(一)所列之相關證明文件(無則免附)。 4.繳費方式
(1)初試報名費新臺幣(以下同)1,600 元,請於 107 年 4 月 27 日(星期五)報名 時持初試繳費三聯單(如附件 6)親自至現場報名繳費。
(2)完成繳費後,現場領取准考證,取得准考證後,始完成報名手續,既經報名、
繳費、核發准考證,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五、報考資格之規定,並由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 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以利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不得參加初試,不得 異議。
5.報名地點:板橋第一運動場【地址: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 278 號】。
(二)複試
1.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或委託報名,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時間:107 年 5 月 12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3.複試報名應繳交證件,正本當場驗還,逾時不受理補件:
(1)繳交審查證件一覽表(如附件 7)。
(2)相關證明文件(備正本及 A4 影本 1 份)
A.國民身分證(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或 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
B.參與初試之准考證。
C.報名委託書(如附件 5)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親自報名者此項免附)。 D.複試繳費三聯單(如附件 8)。
4.繳費方式:報名費 400 元整。請於報名時持複試繳費三聯單(如附件 8)及國民身分 證正本、准考證(如附件 9)親自或委託至現場報名繳費,經報名、繳費,不得以任 何理由要求退費。
5.報名地點: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里 6 鄰國中街 1 號】。 四、甄選種類及名額:田徑 3 名、跆拳道 1 名、排球 2 名、手球 1 名、柔道 1 名、拳擊 1 名,各種
類得備取若干名。
五、報考資格
(一)基本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上)。
2.依據「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取得本簡章甄選運動 種類之初級(含)運動教練證以上者,每人限報名 1 運動種類。
(二)特殊條件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須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
(三)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如附則一),和曾參加全 國各縣市教師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 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者,不得報名參加。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報名後發覺者,應 予無條件取消報名資格。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一經查證屬實,取消考試資格,如經錄取後發現立即予以解聘並依法究責。
又錄取後無法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 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甄選時間
(一)初試:107 年 5 月 5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至 10 時 30 分。
(二)複試:107 年 6 月 2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起。
八、甄選地點
(一)初試: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里 6 鄰國中街 1 號,電話:(02)
2678-1670】。
(二)複試: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里 6 鄰國中街 1 號,電話:(02)
http://www.jsjhs.ntpc.edu.tw)。
九、甄選方式:初試占 50%(專業成就 30%、筆試 20%)、複試占 50%(口試 20%、試教 30%)
(一)初試
1.專業成就:最高 30 分 (指導積分最高以 27 分計,參加積分最高以 20 分計,合計 30 分為限)。
(1)88 年起指導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選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中小學運動聯賽及單項錦標賽等賽事,予 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 會、中小學運動聯賽及單項錦標賽等賽事,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2)88 年起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及代表本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全國中 等學校運動會等賽事,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
(3)90 年起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各級正式分齡錦標賽代表隊
(限逐級選拔組成之國家代表隊),予以專業成就取得計分。指導本市以外選手 參加國際單項運動總會主辦各級正式分齡錦標賽代表隊(限逐級選拔組成之國 家代表隊),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4)指導積分採計以報名種類為限。
(5)指導或參加各項運動競賽成績換算得分如下:
名次
比賽名稱 第 1 名 第 2 名 第 3 名 第 4 名 第 5 名 第 6 名 第 7 名 第 8 名 指導或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 15 12 10 9 8 7 6 5 指導或參加亞洲運動會 10 8 7 5 4 3 2 1 指導或參加全國運動會 6 5 4 3 2 1 - - 指導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4 3 2 1 - - - - 指導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4 3 2 1
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限高中組) 4 3 2 1 - - - - 指導中小學運動聯賽 4 3 2 1 - - - - 指導單項錦標賽 3 2 1 - - - - -
A.代表本市指導或參加以上盃賽,同一盃賽不同競賽項目可重覆計分。
B.代表本市指導或參加以上盃賽,指導個人項目不同組別,不同競賽項目可重 覆計分,指導參加團體項目(3【含】人以上),不同組別,採計 1 次積分,
不重覆計分,預賽成績不列入成績計算。
C.指導選手參加教育部主辦中小學運動聯賽,以最優級組成績為限,其他組別 不採計。
D.指導本市單項錦標賽計分盃賽,中學部分係指教育部升學輔導指定盃賽,小 學部分係指下表各種類指定盃賽,其餘盃賽不採計。
種類 盃賽認定 備註
田徑 全國青年盃田徑錦標賽
限甲組或六年級組 跆拳道 全國少年盃跆拳道錦標賽
排球 全國中華盃國小師生排球賽 手球 全國師生盃暨中等學校手球錦標賽
柔道 全國中正盃柔道錦標賽
E.各甄選種類「專業成就積分指定盃賽一覽表」如附表 1。
F.積分認證:指導積分以啟蒙(限奧、亞運)、指導載明成績之敘獎令正本或指 導學生獎狀正本(併秩序冊)採計;參加積分以獎狀正本採計。
G.積分認證正本文件遺失,由原主(承)辦單位出具證明並核章。
2.筆試
(1)考試科目:專業科目(含運動及訓練相關科目,如運動生理學、運動心理學、
運動訓練法等),題型為選擇題,測驗時間 90 分鐘,考生應試時請攜帶書寫用 筆(2B 鉛筆)。
(2)筆試參考答案於 107 年 5 月 5 日(星期六)下午 7 時前公告於新北市政府教育 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尖 山國民中學網站(網址:http://www.jsjhs.ntpc.edu.tw)。參考答案若有疑義 時,請於 107 年 5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0 時,填具試題疑義申請表(附 件 10)以書面傳真方式向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傳真電話:(02)2678-2091】
提出申請,傳真後請來電確認(電話:(02)2678-1670 分機 20、23)。逾時不 予受理。
3.按正取名額之 5 倍人數進入複試 (各種類錄取參加複試人數依公告為準)。
4.筆試零分者,不得參加複試。
5.初試錄取最低分數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6.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身分,增額初試最高分數各 1 名參加複試,多人同分時,得增額 參加複試。原初試錄取已具原住民、身心障礙身分者,不再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二)複試
1.口試占 20%,試教占 30%。
2.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
3.口試時間 10 分鐘,試教時間 20 分鐘,經 3 次唱名未到場,視同棄權。
4.請應試者自行攜帶參加甄選種類之教材及自備教具,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以報考專長類 別訓練法自行準備。
5.注意事項,請詳閱「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複試(口試與試教)考生 注意事項」(如附則二)。
十、甄選錄取方式
(一)口試或試教之原始分數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
(二)甄選正取名額按公告之各運動種類實際缺額錄取之,甄選成績採初試成績及複試成績 合併計算,如未達錄取標準者,不予錄取(錄取標準由遴選委員會訂定之)。
(三)甄選同分時,依照試教、口試、專業成就、筆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四)正取未依期報到,由備取依序遞補。
十一、甄選錄取公告及成績複查日期
(一)甄選成績公告
1.初試成績:107 年 5 月 9 日(星期三)下午 7 時。
2.初試錄取:107 年 5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7 時。
3.複試成績:107 年 6 月 6 日(星期三)下午 7 時。
4.正式錄取:107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下午 7 時。
【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里 6 鄰國中街 1 號,電話:(02)2678-1670,網址:
http://www.jsjhs.ntpc.edu.tw】門首及網頁公告視為送達,成績單不另寄送,當事人 應於公告後立即主動查詢前揭網址錄取名單,不得以未查詢網址、未知錄取名單,致未 能依報名或分發時間報到喪失錄取資格提出異議。
(二)成績複查
1.初試:107 年 5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
2.複試:107 年 6 月 7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
3.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准考證及成績複查申請表(附件 11)親自向新北市立尖山國 民中學申請複查,複查每項手續費 100 元整。另須檢附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1 只,
貼足 35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二、甄選分發及報到
(一)分發地點: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地址:新北市鶯歌區尖山里 6 鄰國中街 1 號,電 話:(02)2678-1670,網址:http://www.jsjhs.ntpc.edu.tw】。
(二)分發時間:請正取、備取人員持國民身分證正本、准考證,於 107 年 6 月 11 日(星 期一)上午 10 時報到,並辦理分發作業,正取人員唱名 3 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額滿為止。如委託他人者,受委託者應持分發委託書(附件 12)
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正本。
(三)報到審核
1.甄選錄取分發專任運動教練於 107 年 8 月 1 日(星期三)上午 10 時前親自持分發 證明單及相關學歷證件正本,至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接受審查並報到簽約。聘任期 限為 107 年 8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期滿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 辦法不得聘任或停聘、解聘、不續聘情事,予以續聘。因故未如期接受各校教練評 委員會審查者,錄取與否由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決定。
2.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如附則一),和曾參 加全國各縣市教師甄選不遵守有關試場規定經查有案者,及未取得各級學校專任運 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縱因事前未察覺而於放榜錄取後發覺者,應 予以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
3.各校教練評審委員會應就聯合甄選錄取專任運動教練作實質審查,應聘專任運動教 練若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各款不適任之情事,得予拒絕並檢附相 關資料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其缺列入備取名額辦理。
十三、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
獎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國民體育法、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相 關規定辦理。另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 證之教練,得參加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新北市 107 年度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級別,
均以初級運動教練聘任之。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除從事分發服務學校工作,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得考量本市體育發展及任務需 求,逕行辦理專任運動教練行政調動或安排跨校支援各運動種類重點學校訓練及推展工作,
錄取人員及學校均不得拒絕。
十五、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 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之門首及網 頁(網址:http://www.jsjhs.ntpc.edu.tw)公告或媒體公告。
十六、本簡章經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遴選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可後
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 中心網站(網址: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門首及網站(網址:
http://www.jsjhs.ntpc.edu.tw)公告。
十七、諮詢服務
(一)聯絡地點: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02)2960-3456 轉 2633、2775。
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 (02)2678-1670 轉 20、23。
(二)聯絡時間:即日起至 107 年 5 月 4 日(星期五)上班期間。
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30 分至 4 時 30 分。
十八、申訴專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02)2960-3456 轉 2633、2775。
十九、試場規則(參加考試人員注意事項)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有效期 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正本及准考證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 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試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並依相關試務規 定辦理。
(二)考試開始未逾 15 分鐘,得准應試,超過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 不准離場。
(三)文具請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經查證屬實者,該 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 監試人員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逾 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筆試分數 6 分。
(八)試卷不准攜出試場。
(九)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穿戴式裝置、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 參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試場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 員發現,則扣筆試分數 6 分。
(十)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一)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參照「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 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如附則三)辦理。
二十、附則
(一)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二)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複試(口試與試教)考生注意事項。
(三)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附則一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
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不得聘任為教練之相關情事
1、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2、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3、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4、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5、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7、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8、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9、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10、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11、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12、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附則二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複試
複試 複試
複試( ( (口試 ( 口試 口試與試教 口試 與試教 與試教 與試教) ) ) )考生注意事項 考生注意事項 考生注意事項 考生注意事項
一、複試考生的應試順序,依初試時的准考證號碼,由小到大排序。
二、參加複試的考生,於進入試場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服務人員簽名或蓋章。
三、以現場教學演練為準。
四、進入試場後,手機隨即關機。手機、呼叫器、PDA、電腦(含平板電腦)、穿戴式電子裝置、
照相機等所有具備通訊、照相功能之電子器材不得攜入試場,違者不予計分。
五、口試時應繳交專長證明文件(如:相關證照、獲獎或指導證明等)。試教內容由應試者以報考 專長類別訓練法為主,並自備教具,並不得有陪同人員協助示範,另務請穿著輕便運動服、球 鞋。
六、複試順序為:第 1 位在口試或試教時,第 2 位請依服務人員引導至預備區準備,其餘應試者請 在休息室(區)等候。每一試場均有安排服務人員,負責唱名、核對身分及計時按鈴,考生若 未能於規定之時間到達,經唱名 3 次仍未到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口試亦同。
七、口試時間 10 分鐘,服務人員於 9 分鐘時,按第 1 次鈴,10 分鐘時按第 2 次長鈴強制結束。
八、試教時間 20 分鐘,服務人員於 19 分鐘時,按第 1 次鈴,20 分鐘時按第 2 次長鈴強制結束。
九、試場之配當、考生序號及時間表,另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
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門首及首頁(網址:
http://www.jsjhs.ntpc.edu.tw)。
十、若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布於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體育資訊網路中心網站(網址:
http://sport.ntpc.edu.tw)及新北市立尖山國民中學門首及首頁(網址:
http://www.jsjhs.ntpc.edu.tw )。
附則三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 處理方式一覽表
處理方式一覽表 處理方式一覽表 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
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方式 備註
第 一 類
:
︵ 嚴 重 舞 弊 行 為
︶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專任運動 教練聯合甄選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四、交換座位應試者或未依准考證號碼入座應試 者。
五、交換答案卡、試題卷作答者。
六、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七、試 場 內 取 得 或 提 供 他人 答 案 作 弊 事 實 明 確 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第 二 類
:
︵ 一 般 舞 弊 行 為
︶
一、考試正式開始後 45 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 正者。
該生考試不予計分。
二、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強行入場者。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於答案卡上書寫姓名、座號,或作任何標記,
以顯示自己身分者。
五、攜出答案卡、試題卷經查證屬實者。
六、交卡後或考試結束鐘(鈴)響畢後強行修改答 案者。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第 三 類
:
︵ 一 般 違 規 行 為
︶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 者。
扣該生考試分數 6 分。
二、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三、污損答案卡、損壞試卷者。
四、攜帶食物(水除外)、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 通訊裝置(如穿戴式裝置、行動電話、呼叫器、
PDA 等),或具有計算、記憶、通訊、拍攝、
錄影等功能之非應試用品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五、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附記:
1.上述違規行為,請監試人員記錄,交由遴選委員會議討論後處理。
2.未規定本表違反試場規則事項,均比照國家級考試試場規則辦理。
3.若規範或疑義情事,有影響考試公平或考生權益之事項,應提遴選委員會議討論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 年 年度 年 度 度 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初試報名表 初試報名表 初試報名表 初試報名表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 :□ : □ □田徑 □ 田徑 田徑 田徑 □ □ □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 □ □排 □ 排 排球 排 球 球 球 □ □ □手 □ 手 手球 手 球 球 球 □ □ □柔道 □ 柔道 柔道 柔道 □ □ □ □拳擊 拳擊 拳擊 拳擊
編號: (請勿填)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 別
三個月內 脫帽證件照
2 吋 2 張 (1 張浮貼)
現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住址 □□□□□
電 話
(O):( )
(H):( ) 手機: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 請請請請 於於於於 空空空 空 格格格格 內內內內 填填填 填 入入入入 資資資 資 料料料料) 審核人員核章
基 本 證 件
1
□ □ □ □
國民身分證(附件 2)(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 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黏貼於附件 2 背面)2
□ □ □ □
畢業證書: 大學 系所 其他 3□ □ □ □
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審定合格教練證4
□ □ □ □
具原住民身分者(請檢附最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 期在 107 年 1 月 26 日之後)5
□ □ □ □
具身心障礙身分者(請檢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衛生福利部公告之 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於 107 年 1 月 26 日之後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切結書 6
□ □ □ □
報考切結書(附件 4) 審核人員核章其 它 證 件
7
□
□
□
□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奧、亞運及國際單項分齡錦標賽成績獎狀(敘獎令)張
□
□
□
□
參加奧、亞運成績獎狀(敘獎令) 張審核人員核章
□
□
□
□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全國運、全中運、聯賽及簡章採計相關單項錦標賽 獎狀(敘獎令) 張□
□
□
□
參加全國運、全中運(高中組)獎狀(敘獎令) 張□
□
□
□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運動競賽成績之獎狀(敘獎令) 張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收費人員核章
附件 1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國民身分證黏貼資料表
報考種類: (限填 1 科)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107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 ( (正反面影本 ( 正反面影本 正反面影本) 正反面影本 ) ) )
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正本 1 份(黏貼於 本表背面)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分證
(反面)黏貼處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2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業成就 專業成就 專業成就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 積分審查表 積分審查表 積分審查表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 :□ : □ □田徑 □ 田徑 田徑 田徑 □ □ □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 □ □排 □ 排 排球 排 球 球 球 □ □ □手 □ 手 手球 手 球 球 球 □ □ □柔道 □ 柔道 柔道 柔道 □ □ □ □拳擊 拳擊 拳擊 拳擊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
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請請 請 於於於 於 空空空 空 格格格格 內內內內 填填填填 入入入入 資資資資 料料料料) 自評分數自評分數 審核人員核計自評分數自評分數 審核人員核計審核人員核計 審核人員核計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 指 導 最 高 27 分
︶ 1
指導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分分
分 分分分分
2
指導參加 亞洲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 分 分
分 分分 分分
3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全國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全國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4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 分 分
分 分分 分分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附件 3-1
6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教育部主辦中小學運動聯賽中小學運動聯賽中小學運動聯賽(中小學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最優級組最優級組最優級組)))比) 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預賽成績不列入成績計算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教育部主辦中小學運動聯賽中小學運動聯賽中小學運動聯賽(中小學運動聯賽(((最優級組最優級組最優級組最優級組)))) 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預賽成績不列入成績計算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7
指導本市選手參加 單項錦標賽單項錦標賽單項錦標賽 單項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指導本市以外選手參加 單項錦標賽單項錦標賽單項錦標賽 單項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專業成就計分折半計算)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 分 分
分 分分 分分
「 「
「 「指導 指導 指導 指導」 」 」 」成就 成就 成就 成就積分 積分 積分 積分小計 小計 小計 小計( ( (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高 27 27 27 分 27 分 分) 分 ) ) )
分分分分 分分 分分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請請 請 於於於 於 空空空 空 格格格格 內內內內 填填填填 入入入入 資資資資 料料料料) 自評分數自評分數 審核人員核計自評分數自評分數 審核人員核計審核人員核計 審核人員核計
專 業 成 就 積 分
︵ 參 加 最 高 20 分
︶ 1
參加 奧林匹克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 分 分
分 分分 分分
2
參加 亞洲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3
代表本市參加 全國運動會全國運動會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分
分分 分分 分分
4
代表本市參加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高中組高中組高中組高中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第 4 名 次
□ □
□ □
正本審查並檢附獎狀或證明影本分 分 分
分 分分 分分
「
「
「
「參加 參加 參加 參加」 」 」 」成就 成就 成就 成就積分 積分 積分 積分小計 小計 小計 小計( ( (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高 20 20 20 分 20 分 分) 分 ) ) )
分分分分 分分 分分專業成就積分總計 專業成就積分總計 專業成就積分總計
專業成就積分總計( ( ( (最高 最高 最高 最高 30 30 30 分 30 分 分) 分 ) ) )
分分分分 分分 分分□
□
□
□
確認積分無誤確認積分無誤確認積分無誤確認積分無誤 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報報報 報 考考考 考 人人人 人 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審查人員審查人員 審查人員審查人員備註:請依序以附件 3-1 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附件 3-2 專業成就證明清冊(指導部分)及證明文件影本、附件 3-3 專業成就證明清冊(參加部分)及證明文件影本之順序排列後,於初試報名時繳交核對(正本驗畢後歸還)。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業成就證明 專業成就證明 專業成就證明
專業成就證明文件 文件 文件 文件清冊 清冊 清冊 清冊( ( ( (指導部分 指導部分 指導部分 指導部分) ) ) )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 :□ : □ □田徑 □ 田徑 田徑 田徑 □ □ □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 □ □排球 □ 排球 排球 排球 □ □ □手球 □ 手球 手球 手球 □ □ □柔道 □ 柔道 柔道 柔道 □ □ □ □拳擊 拳擊 拳擊 拳擊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身身身 分分分分 證證證證 字字字字 號號 號號 性別性別性別性別 出出出出 生生生生 日日日日 期期期 期 年 年年 年 月 月月 月 日 日日 日
項項 項項 目 目 目
目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賽賽 賽賽 事 事事 事 名 名名名 稱稱稱稱 自行核計積分自行核計積分自行核計積分自行核計積分
專 專 專 專 業 業 業 業 成 成 成 成 就 就 就 就
︵
︵
︵
︵ 指 指 指 指 導 導 導 導 成 成 成 成 就 就 就 就 部 部 部 部 分 分 分 分
,
,
,
, 最 最 最 最 高 高 高 高 27 27 27 27 分 分 分 分
︶
︶
︶
︶
1111
2222
3333
4444
5555
6666
7777
8888
9999
10 10 10
10
指導成就小計 指導成就小計 指導成就小計
指導成就小計
備註 備註 備註 備註: : : : 1. 1.
1. 1. 請以指導賽事等級 請以指導賽事等級 請以指導賽事等級 請以指導賽事等級: : :奧林匹克運動會 : 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 → →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 → →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 → →全國中等學校運 全國中等學校運 全國中等學校運 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 動會
動會 動會→ → →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國際各級單項分齡錦標賽→ → →中小學運動聯賽 → 中小學運動聯賽 中小學運動聯賽→ 中小學運動聯賽 → →單項錦標賽依序填列 → 單項錦標賽依序填列 單項錦標賽依序填列, 單項錦標賽依序填列 , , ,表格不 表格不 表格不 表格不 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 。 。 2. 2.
2. 2.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 填列順 填列順 填列順序排列 序排列 序排列, 序排列 , ,並均以 , 並均以 並均以 A4 並均以 A4 A4 A4 大小紙張影印後 大小紙張影印後 大小紙張影印後 大小紙張影印後, , , ,將本表置於 將本表置於 將本表置於 將本表置於指導成 指導成 指導成 指導成 就證明文件影本
就證明文件影本 就證明文件影本
就證明文件影本首頁 首頁 首頁 首頁, , ,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 (正本驗畢後歸還 ( 正本驗畢後歸還 正本驗畢後歸還) 正本驗畢後歸還 ) ) ) 。 。 。 。
附件 3-2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業成 專業成 專業成
專業成就證明 就證明 就證明 就證明文件 文件 文件 文件清冊 清冊 清冊 清冊( ( ( (參加部分 參加部分 參加部分 參加部分) ) ) )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 :□ : □ □田徑 □ 田徑 田徑 田徑 □ □ □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 □ □排球 □ 排球 排球 排球 □ □ □手球 □ 手球 手球 手球 □ □ □柔道 □ 柔道 柔道 柔道 □ □ □ □拳擊 拳擊 拳擊 拳擊
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姓名 姓名
姓名 身身身身 分分分分 證證證證 字字字字 號號 號號 性別性別性別性別 出出出出 生生生生 日日日日 期期期 期 年年年 年 月 月月 月 日 日日 日 項項
項項 目 目 目
目 序號序號序號序號 賽賽 賽賽 事 事事 事 名 名名名 稱稱稱稱 自行核計積分自行核計積分自行核計積分自行核計積分
專 專 專 專 業 業 業 業 成 成 成 成 就 就 就 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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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參 參 參 參 加 加 加 加 成 成 成 成 就 就 就 就 部 部 部 部 分 分 分 分
,
,
,
, 最 最 最 最 高 高 高 高 20 20 20 20 分 分 分 分
︶
︶
︶
︶ 1111
2222
3333
4444
5555
6666
7777
8888
9999
10 10 10 10
參加 參加
參加 參加成就小計 成就小計 成就小計 成就小計 備註 備註
備註 備註: : : : 1. 1.
1. 1.請以參加賽事等級 請以參加賽事等級 請以參加賽事等級 請以參加賽事等級: : :奧林匹克運動會 : 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奧林匹克運動會 → → →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亞洲運動會→ → →全國運動會 → 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全國運動會 → →全國中等學校運 → 全國中等學校運 全國中等學校運 全國中等學校運 動會 動會
動會 動會( ( ( (高中組 高中組 高中組 高中組) ) )依序填列 ) 依序填列 依序填列, 依序填列 , ,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 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表格不敷使用請自行影印增補 。 。 。 2.
2.
2.
2.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序排列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序排列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序排列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填列順序排列, , , ,並均以 並均以 並均以 並均以 A4 A4 A4 大小紙張影印後 A4 大小紙張影印後 大小紙張影印後 大小紙張影印後, , ,將本表置於 , 將本表置於 將本表置於 將本表置於參加成就 參加成就 參加成就 參加成就 證明文件影本
證明文件影本 證明文件影本
證明文件影本首頁 首頁 首頁, 首頁 , ,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於初試報名時繳交( ( (正本驗畢後歸還 ( 正本驗畢後歸還 正本驗畢後歸還) 正本驗畢後歸還 ) ) ) 。 。 。 。
□□□□ 已發還證件正本已發還證件正本已發還證件正本已發還證件正本
(
(
(
(影本留存影本留存影本留存影本留存))))
報 報報
報 考考考 考 人人人 人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審查人員 審查人員 審查人員 審查人員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簽名或蓋章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3-3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 10 10 107 7 7 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
報 報
報 考 考 考 考 切 切 切 切 結 結 結 結 書 書 書 書
本人 以現職身分,報考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 運動教練聯合甄選,如獲錄取,而無法於 107 年 8 月 1 日前提交 離職證明書,致影響本人相關法定權益時,絕無任何異議。
特此切結
切結人 切結人 切結人 切結人: : : : ( ( (簽章 ( 簽章 簽章) 簽章 ) ) )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 : :
住址 住址 住址 住址: : : :
電話 電話 電話 電話: : : :
中 中 中
中 華 華 華 華 民 民 民 民 國 國 國 國 107 107 107 107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附件 4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 年 年度 年 度 度 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 □ □
□ 初 初 初 初 試 試 試 試
報 報 報
報 名 名 名 名 委 委 委 委 託 託 託 託 書 書 書 書
□ □ □
□ 複 複 複 複 試 試 試 試
本人 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新北市 107 年度專 任 運 動 教 練 遴 選 委員會
委託人 委託人 委託人 委託人: : : : ( ( (簽章 ( 簽章 簽章 簽章) ) ) )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 : :
住 住 住 住 址 址 址 址: : : :
電 電 電 電 話 話 話 話: : : :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 受委託人: : : : ( ( ( (簽章 簽章 簽章 簽章) ) ) )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 : :
住 住 住 住 址 址 址 址: : : :
電 電 電 電 話 話 話 話: : : :
中 中 中
中 華 華 華 華 民 民 民 民 國 國 國 國 107 107 107 107 年 年 年 年 月 月 月 月 日 日 日 日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5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 年 年度 年 度 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存根聯(第一聯存查用) ( ( ( (初試 初試 初試) 初試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1,600 1,600 1,600 1,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1,600 1,600 1,600 1,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壹仟陸佰元 壹仟陸佰元整 壹仟陸佰元
經收人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年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備查聯(第二聯對帳用) ( ( ( (初試 初試 初試) 初試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1,600 1,600 1,600 1,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1,600 1,600 1,600 1,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壹仟陸佰元 壹仟陸佰元整 壹仟陸佰元
經收人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107 年 年 年度 年 度 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度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備查聯(第三聯考生收執用) ( (初試 ( ( 初試 初試) 初試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1,600 1,600 1,600 1,6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1,600 1,600 1,600 1,600
實收金額: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壹仟陸佰元 壹仟陸佰元整 壹仟陸佰元
附件 6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年度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審查證件一覽表
審查證件一覽表 審查證件一覽表
審查證件一覽表( ( ( (複試 複試 複試 複試) ) ) )
證件請依序排列,影本請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一份 ((((本附件僅由參加複試考生填寫本附件僅由參加複試考生填寫本附件僅由參加複試考生填寫本附件僅由參加複試考生填寫)))) 。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報考種類: : : :□ □ □ □田徑 田徑 田徑 田徑 □ □ □跆拳道 □ 跆拳道 跆拳道 跆拳道 □ □ □排球 □ 排球 排球 排球 □ □ □手球 □ 手球 手球 手球 □ □ □柔道 □ 柔道 柔道 柔道 □ □ □拳擊 □ 拳擊 拳擊 拳擊
( ( ( (限 限 限 限 選 選 選 1 選 1 1 1 類 類 類) 類 ) ) )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身份證字號: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項
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 文 件 審 查 人 員 核 章
基本證件 1
□ □
□ □ 國民身分證正本
(出生地未註明或註明為大陸地區者,應另 檢附個人現戶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正本 1 份)
其他證件 2
□ □ □ □ 准考證正本
其他文件 3
□
□
□
□ 複試報名委託書(附件 5)及受委託人 國民身分證正本
(親自報名者此項免附) 。
繳費 4
□ □ □ □ 新臺幣 400 元整
(請於准考證複試繳費欄核章)本表列示為審查時各必備證件;惟審查人員得視個案需要,要求報考人出具其他證明文件。
附件 7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年度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存根聯(第一聯存查用) ( ( ( (複試 複試 複試 複試)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4 4 4 400 00 00 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4 4 4 400 00 00 00
實收金額:新臺幣肆 肆 肆佰元 肆 佰元 佰元整 佰元
經收人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年度 107 年度 年度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備查聯(第二聯對帳用) ( ( ( (複試 複試 複試 複試)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400 400 400 4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400 400 400 400
實收金額:新臺幣肆佰元 肆佰元 肆佰元整 肆佰元
經收人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年 107 年 年 年度 度 度 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
報名費收執聯(第三聯考生收執用) ( ( ( (複試 複試 複試 複試) ) ) )
姓名________________身分證字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費項目 金額 備 註 報名費 400 400 400 400
繳費方式:報名時現場繳費 合 計 400 400 400 400
實收金額:新臺幣肆佰元 肆佰元 肆佰元整 肆佰元
附件 8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新北市 107 107 107 年 107 年 年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 度專任運動教練 度專任運動教練 度專任運動教練聯 合 甄 選 聯 合 甄 選 聯 合 甄 選 准考 聯 合 甄 選 准考 准考證 准考 證 證 證
報考種類
姓 名
(黏貼 3 個月內 2 吋脫帽證件照)
身分證號碼
複試繳費
審查核章 准考證號碼
甄 選 記 錄
甄 選 記 錄
甄 選 記 錄
甄 選 記 錄
筆 試 ( 初 試 ) 口 試 暨 試 教 ( 複 試 ) 107 年 5 月 5 日(星期六) 107 年 6 月 2 日(星期六)
專 業 科 目 口 試 試 教
8:50-9:00 預備 8:50-9:00 預備
9:00-10:30 9:00 起
(監試人員簽章) (服務人員簽章) (服務人員簽章)
試 場 規 則 ( 參 加 考 試 人 員 注 意 事 項 )
一、考試時考生必須攜帶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有效期限內之駕照或護照正本及准考 證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向試場試務中心 申請補發,並依相關試務規定辦理。
二、考試開始未逾 15 分鐘,得准應試,超過 15 分鐘後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 45 分鐘內不准離場。
三、文具請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四、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取 消考試資格。
五、答案卡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在答案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繳交監試人員,然後離場。攜出答案卡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結束鐘(鈴)響畢,監試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待監試人員收卷並確認無誤後方 可離場。交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筆試分數 6 分。
八、試卷不准攜出試場。
九、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穿戴式裝置、行動電話、呼叫器、PDA 等通訊器材請關機)、參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 品一律放在試場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若經監試人員發現,則扣筆試分數 6 分。
十、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試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一、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參照「新北市 107 年度專任運動教練聯合甄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如 附則三)辦理。
**本表件所蒐集個人資料,將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只針對本次甄選之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及利用,不做其他 用途。
附件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