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其他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新生)
【請各位家長務必詳閱】
※ 除特定身分學雜費減免法規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本減免與免學費補助可同時申請。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6 條第 1 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 者,以減免雜費及實習實驗費為限」
(一) 申請期限: 109/8/10(一)~8/11(二) 08:30 至 11:30
。未於期限內申請者,依免學 費補助申請核定情形繳交學雜費。
(二) 申請地點:教務處。
(三) 具多重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辦。
(四) 餐飲服務科學生,除為重度、極重度、低收入戶或原住民族者,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五) 減免身分、申請限制及申請表單:
項 次
減免身分
(減免內容詳見 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申請限制 申請表單
(檢附證明文件) 1 身心障礙學生及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 220 萬元者得申請減免。
另障礙程度為「極重度或重 度」者,因申辦本項已含學費 減免,故教育部免學費補助得 提出放棄申請】
填妥以下 2 份表單,並檢附申請書所列 相關證明文件
(1)「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
(2)「身障減免學雜費補助申請表暨背 面切結書」
另須先自行檢附109/08/01 以後 稅捐單位開立之本次所得查調【107 年 度】家庭年所得清單【即包括分離課稅 所得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父、
母及就讀學生三者,無所得者亦要檢 附】。
2 軍公教遺族子女
依規定免學費補助及本減 免,僅能擇一申請【欲申請本減免者,須提出放 棄免學費補助申請】
填妥「學雜費減免申請暨切結書」,並 檢附申請書所列相關證明文件
原住民族學生另請檢附學生本人之金 融機構存摺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