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 遊 物 價 指 數 附 件
ANEXOS DO ÍNDICE DE PREÇOS TURÍSTICOS APPENDIX OF TOURIST PRICE INDEX
統 計 方 法
NOTA METODOLÓGICA
METHODOLOGY
概 念 CONCEITOS
CONCEP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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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統 計 方 法 3
概 念 9
統 計 方 法
調 查 目 的
由 於 旅 遊 業 對 本 澳 經 濟 有 著 極 其 重 要 的 貢 獻, 其 中 旅 客 入 出 境 數 字 、 旅 客 消 費 、 酒 店 入 住 率 等 指 標 為 發 展 本 澳 旅 遊 業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參 考 依 據 , 新 公 佈 的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將 進 一 步 完 善 及 豐 富 本 澳 的 旅 遊 統 計 資 料 。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是 用 作 反 映 外 地 旅 客 在 本 澳 所 購 買 一 籃 子 具 代 表 性 之 旅 遊 商 品 及 服 務 在 不 同 期 間 的 價 格 變 動 情 況 ; 另 一 方 面 , 亦 可 計 算 旅 客 消 費 的 實 際 變 化 。
旅 客 消 費 調 查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內 有 關 旅 客 的 消 費 結 構 是 根 據 旅 客 消 費 調 查 而 制 訂。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七 月 至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期 間 , 成 功 訪 問 了 4,528 名 離 境 旅 客 , 當 中 包 括 短 程 及 留 宿 旅 客 。 透 過 直 接 訪 問 , 記 錄 了 他 們 在 本 澳 的 消 費 種 類 、 金 額 和 消 費 地 點 等 資 料 。
挑 選 商 品 及 服 務
由 於 不 可 能 收 集 旅 客 所 消 費 的 每 項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價 格 變 動, 因 此 在 取 得 旅 客 消 費 結 構 後 , 按 項 目 佔 總 消 費 開 支 的 比 重 挑 選 了 一 籃 子 具 代 表 性 的 旅 遊 商 品 及 服 務 。
以 一 九 九 九 年 七 月 至 二 零 零 零 年 六 月 為 基 期 的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是 由 一 籃 子 共 89 項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所 組 成 , 分 為 8 大 類 , 如 下 :
大 類 一 : 食 品 及 酒 類 大 類 二 : 衣 履 類
大 類 三 : 住 宿 類 大 類 四 : 餐 飲 類
大 類 五 : 交 通 及 通 訊 類 大 類 六 : 藥 物 及 個 人 物 品 類 大 類 七 : 娛 樂 及 文 化 活 動 類 大 類 八 : 雜 項 物 品 類
為 挑 選 一 籃 子 具 代 表 性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首 先 是 計 算 旅 客 在 本 地 購 入 每 一 商 品 或 服 務 費 用 佔 總 支 出 的 百 分 比 , 然 後 根 據 預 設 的 最 低 納 入 比 率 進 行 篩 選 , 低 於 該 比 率 的 商 品 或 服 務 將 不 被 挑 選 。 另 一 方 面 , 對 一 些 不 被 揀 選 但 屬 於 典 型 旅 遊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項 目 如 博 物 館 入 場 費 等 , 則 因 其 重 要 性 而 被 選 入 籃 子 內 。
此 外 , 在 計 算 有 關 權 數 時 , 並 未 選 中 的 項 目 比 重 數 據 , 將 加 入 同 組 別 而 且 特 徵 相 近 的 項 目 內 , 或 者 按 比 例 分 配 給 同 組 別 的 其 他 商 品 及 服 務 內 。 這 方 法 是 確 保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所 包 含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能 夠 代 表 所 有 旅 客 購 買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
圖 一 :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大 類 結 構 及 權 數
在 選 定 一 籃 子 商 品 及 服 務 後, 還 必 須 要 為 每 項 商 品 或 服 務 編 訂 詳 細 說 明 , 如 : 質 量 、 包 裝 及 品 牌 等 , 以 規 範 所 收 集 的 價 格 是 指 同 一 商 品 及 服 務 。
挑 選 商 號
每 一 項 商 品 及 服 務 會 揀 選 3 間 商 號 收 集 價 格 , 主 要 集 中 於 離 境 客 運 點 、 旅 遊 地 點 、 購 物 區 及 酒 店 區 。 當 中 包 括 : 手 信 店 舖 、 餐 廳 、 食 肆 、 酒 店 、 時 裝 店、 珠 寶 金 行、 娛 樂 場 所、 通 訊 及 交 通 服 務 等 場 所 共 118 間 , 每 季 收 集 價 格 總 數 共 281 個 。
食品及 酒類 衣履類 8.6%
8.9%
住宿類 10.9%
餐飲類 16.4%
交通及通訊類 28.4%
娛樂及文化活動類 4.8%
藥物及個人物品類 2.7%
雜項物品類 19.3%
表 一 : 按 消 費 結 構 劃 分 的 商 號 及 價 格 數 目
數 目
大 類 組 別 細 分 組 商 品 及
服 務
商 號 價 格
食 品 及 酒 類 2 10 22 17 78
衣 履 類 3 13 21 29 72
住 宿 類 1 1 1 9 9
餐 飲 類 1 1 4 12 12
交 通 及 通 訊 類 2 3 14 8 28
藥 物 及 個 人 物 品 類 2 4 11 12 33
娛 樂 及 文 化 活 動 類 2 3 9 19 30
雜 項 物 品 類 3 6 7 16 19
總 數 16 41 89 118* 281
* 其 中 於 4 間 商 號 內 收 集 一 類 以 上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價 格
價 格 收 集 方 法 及 周 期
由 本 局 派 出 調 查 員 到 各 指 定 商 號 , 直 接 收 集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價 格 , 對 有 顯 著 價 格 變 動 的 商 品 均 須 註 明 原 因 。 另 一 方 面 , 所 收 集 的 價 格 必 須 是 購 買 時 一 次 過 付 款 的 售 價 。
資 料 收 集 周 期 為 每 季 一 次 , 但 季 節 性 商 品 及 服 務 , 如 : 花 、 炮 竹 、 大 賽 車 門 票 的 價 格 只 會 在 出 售 期 間 收 集 , 其 價 格 在 非 調 查 期 則 保 持 不 變 。 另 外 , 對 於 有 關 價 格 受 行 政 監 管 的 項 目 , 如 : 本 地 交 通 , 國 際 長 途 電 話 服 務 等 , 在 新 價 格 生 效 時 立 即 納 入 計 算 範 圍 內 。
商 品 及 服 務 替 代
計 算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時 , 首 先 設 定 一 籃 子 固 定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 以 便 量 度 不 同 時 期 的 價 格 變 動 。 當 有 商 品 缺 貨 或 商 品 特 徵 出 現 顯 著 改 變 時 , 便 須 要 進 行 替 代 程 序 , 而 替 代 過 程 須 符 合 以 下 條 件 :
- 原 商 品 已 缺 貨 1 次 ;
- 替 代 商 品 的 性 質 及 價 格 均 須 與 原 商 品 相 近 ; - 儘 量 於 同 一 商 號 或 相 同 地 區 找 尋 替 代 商 品 。
在 替 代 時 , 被 取 代 商 品 的 權 數 將 會 撥 歸 新 增 補 的 商 品 內 。 另 外 , 替 代 商 品 在 被 挑 選 前 的 價 格 變 動 將 根 據 被 替 代 商 品 在 同 一 期 間 的 價 格 變 動 作 計 算 基 礎 。 對 於 品 牌 、 商 品 包 裝 改 變 的 處 理 方 法 與 商 品 及 服 務 的 替 代 程 序 相 同 。
商 號 替 代
如 指 定 的 商 號 因 結 業 、 轉 業 或 受 調 查 的 商 品 缺 貨 時 會 以 另 一 商 號 替 代 , 新 揀 選 的 商 號 須 符 合 下 列 準 則 :
- 位 置 上 接 近 被 替 代 的 商 號 ; - 售 賣 類 似 的 商 品 ;
- 顧 客 種 類 相 同 ; - 營 業 額 相 近 。
指 數 計 算 方 法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是 採 用 拉 斯 佩 爾 指 數 ( Laspeyres Index) 計 算 。
基 期 項 目 平 均 價 格
4
4
1 )
(
∑
==
s it i
s
o
P AVP
AVP
i ( to) = 基 期 to項 目 i 平 均 價 格P
is = 季 度 s 項 目 i 價 格本 期 項 目 平 均 價 格
a P AVP
a
i
t i t
i
n
n
∑
==
1 ( )) (
AVP
i ( tn) = 本 期 tn 項 目 i 平 均 價 格P
i ( tn) = 本 期 tn 項 目 i 價 格a
= 項 目 i 價 格 數 目簡 單 指 數
100
) (
) ( )
(
= ×
o n n
t i
t i t
i
AVP
I AVP
I
i ( tn) = 本 期 tn 項 目 i 價 格 指 數AVP
i ( tn) = 本 期 tn 項 目 i 平 均 價 格AVP
i ( to) = 基 期 to 項 目 i 平 均 價 格產 品 指 數
∑
∑
=
=
×
=
bi t i b
i
t i t i t
p
o o n
n
W W I
I
1 ) ( 1
) ( ) ( )
(
) (
I
p ( tn) = 本 期 tn 產 品 p 價 格 指 數I
i ( tn) = 本 期 tn 項 目 i 價 格 指 數W
i ( to) = 基 期 to 項 目 i 權 數b
= 產 品 p 內 項 目 數 目細 分 組 指 數
∑
∑
=
=
×
=
cp t p c
p
t p t
p t
sg
o o n
n
W W I
I
1 ) ( 1
) ( ) ( )
(
) (
I
s g ( tn) = 本 期 tn 細 分 組 sg 價 格 指 數I
p ( tn) = 本 期 tn 產 品 p 價 格 指 數W
p ( to) = 基 期 to 產 品 p 權 數c
= 細 分 組 s g 內 產 品 數 目組 別 指 數
∑
∑
=
=
×
=
dsg t sg d
sg
t sg t
sg t
g
o o n
n
W W I
I
1 ) ( 1
) ( ) ( )
(
) (
I
g ( tn) = 本 期 tn 組 別 g 價 格 指 數I
s g ( tn) = 本 期 tn 細 分 組 sg 價 格 指 數W
s g ( to) = 基 期 to 細 分 組 sg 權 數d
= 組 別 g 內 細 分 組 數 目大 類 指 數
∑
∑
=
=
×
=
eg
t g e
g
t g t
g
t s
o o n
n
W W I
I
1 ) ( 1
) ( ) ( )
(
) (
I
s ( tn) = 本 期 tn 大 類 s 價 格 指 數I
g ( tn) = 本 期 tn 組 別 g 價 格 指 數W
g ( to) = 基 期 to 組 別 g 權 數e
= 大 類 s 內 組 別 數 目旅 遊 物 價 指 數
∑
∑
=
=
×
=
fs t s f
s
t s t s t
o o n
n
W W I
IPT
1 ) ( 1
) ( )
( )
(
IPT
tn = 本 期 tn 旅 遊 物 價 指 數I
s ( tn) = 本 期 tn 大 類 s 價 格 指 數W
s ( to) = 基 期 to 大 類 s 權 數f
= 大 類 數 目概 念
旅 客
指 任 何 非 以 澳 門 為 常 居 地 , 連 續 逗 留 時 間 少 於 12 個 月 , 且 其 逗 留 目 的 並 非 是 參 與 任 何 有 償 活 動 的 人 士 。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一 般 旅 客 消 費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價 格 變 化 的 一 項 指 標 。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變 動 率
一 項 由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計 算 出 來 的 指 標 , 用 作 反 映 一 般 旅 客 消 費 的 商 品 及 服 務 價 格 的 變 動 。
基 期
基 期 指 數 為 100 , 以 供 本 期 價 格 參 考 之 用 。
商 品 及 服 務 大 類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中 的 最 大 組 成 部 份 , 由 具 有 類 似 性 質 的 組 別 組 成 , 從 而 制 定 其 權 數 。
組 別 以 下 再 分 為 : 細 分 組 、 產 品 及 項 目 , 組 成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所 揀 選 之 商 品 及 服 務 名 單 。
商 品 及 服 務 項 目
旅 遊 物 價 指 數 所 使 用 商 品 或 服 務 名 單 中 的 最 詳 細 分 類 , 代 表 一 項 商 品 或 服 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