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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届会议

2011年 1 月 24 日至 2 月 4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附件第 15(a)段 提交的国家报告

爱沙尼亚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

联 合 国

A

/HRC/WG.6/10/EST/1

大 会

Distr.: General 8 November 2010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2)

一. 方法

1. 本报告由爱沙尼亚外交部于 2010 年根据人权理事会的准则编写。报告依据 了爱沙尼亚实施人权文书的国家报告、全国人权行动计划及其实施报告,以及由 其他政府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观点。报告内容涵盖了近几年来在爱沙尼亚或 在国际上涉及爱沙尼亚的最引人注目的人权发展局势。

2. 向在爱沙尼亚从事人权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分发了本报告以征求反馈意见和评 论,还在为个人直接参与政府这一进程而专门创建的互联网论坛之上发表了本 报告。

二. 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法律和组织构架

3. 爱沙尼亚是人民拥有国家最高权力的议会制共和国。《宪法》规定了所有基 本权利。只有法律可以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但限制必须是适当的。

A. 立法

4. 根据《爱沙尼亚宪法》第 3 节,国家权力完全按照《宪法》及与其相符的各 项法律行使。

5. 爱沙尼亚议会,Riigikogu, 掌握立法权,通过与《宪法》相符的各项法律。

法律草案可以由 Riigikogu 本身提出或者由共和国政府提交。任何一项法律必须 经共和国总统宣布才能生效。只有公布的法律才具有约束力。

6. 共和国政府、部长和地方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律的基础上通过立法并实施法律。

B. 国际法

7. 爱沙尼亚在 1992 年《宪法》生效之前已经加入了 11 个联合国人权文书。至 今,爱沙尼亚已经加入了大多数的国际和区域人权协议。爱沙尼亚定期提交有关 实施公约的报告,并且遵守欧洲人权法院的案例法。1

8. 就所有联合国人权特别程序而言,爱沙尼亚已经发出了长期邀请,并在近几 年内接受了若干特别报告员的访问。爱沙尼亚还承认人权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 委员会具有接受和审讯个别申诉的权力。2

9. 爱沙尼亚在 2012 年至 2015 年期间是人权理事会成员候选人。

10. 爱沙尼亚还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联盟的成员,积极 参加了这些组织有关人权的活动,特别强调妇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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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爱沙尼亚在将近十年的时间内,在多边发展合作范围之内,定期提供自愿 捐助,支持旨在保护人权,包括妇女权利和促进妇女与女孩状况的各项方案与 基金。3

12. 在人道主义合作方面,爱沙尼亚始终如一地支持联合国人道主义事务协调 厅、联合国灾害评估和协调工作组、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联合国难民高级专 员,帮助这些组织开展工作,改进受人道主义危机影响的妇女和女孩的境况。除 了定期提供捐助外,爱沙尼亚为解决具体国家的局势提供有的放矢的捐助。

13. 在双边发展合作方面,爱沙尼亚通过提供支助支持改进妇女与儿童的状 况,特别向格鲁吉亚、乌克兰、摩尔多瓦和阿富汗提供支持。

C. 机构

14. Riigikogu 是爱沙尼亚一院制议会,担负主要立法职责。只有 Riigikogu 具 有对权利和自由的行使规定限制的权力。此外,议会还对执行当局行使监督。如 果有必要,议会宪法事务委员会就法律草案是否符合基本权利发表意见。

15. 共和国总统是爱沙尼亚的国家首脑。总统既不在业务上也不在政治上依赖 于任何政党。总统可以拒绝宣布由 Riigikogu 通过的法律,包括因该法律被认为 有悖于《宪法》的理由而拒绝宣布该法律。

16. 共和国政府拥有执行权。政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立法起草;各部委也提交 确保行使各项权利与自由的提案以及限制这些权利和自由的提案。政府还负责确 保实施国际条约。

17. 地方政府主管当局负责地方生活问题,作为规则,共和国政府不直接干涉 其各项活动。但作为规则,地方主管当局本身不能够对行使各项权利和自由规定 任何限制,但在有些情况下,例如有关社会福利问题,地方政府负责确保遵守基 本权利。

18. 司法

司法权与其他权力及其势力范围分开。根据《宪法》,凡其权利和自由遭到 侵犯者有权利诉诸法院,在法院处理其案例时有权利对任何被宣布为不符合宪法 的有关法律,其他立法或程序进行起诉。根据《宪法》及各项法律,法院在其各 项活动和司法中是独立的。

19. 《法院法》第 3 节规定确保法官的独立性。4

20. 大多数案例在一审法院提出,诉讼程序的各方有两个上诉可能性:一次是 对一审法院的裁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然后对上诉法院的裁决向最高法院提 出上诉;然而,最高法院仅作为撤消原判的法院,即最高法院不收集或评估任 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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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最高法院还具有作为宪法审查法院职责,核实由 Riigikogu 通过的各项法律 的宪法性。如果一项法律有悖于《宪法》的条款或者其原本的意义,最高法院可 以宣布该法不符合宪法,因此是无效的。在审查程序中,最高法院还核实各项法 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各项要求。

22. 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针对爱沙尼亚的大多数申诉涉及到诉讼程序的长 度,并已查实有关这方面的侵权行为。

23. 在这个基础之上,2009 年向法院提交了有关诉讼长度的若干法律草案,其 中包括要求加速诉讼程序的可能性。在刑事案例中,现已有可能在宣布判决时修 改诉讼程序的长度,方法是减刑或者以故意理由终止法院的诉讼程序。存在有关 的案例法。应该指出,根据《宪法》第 25 节,始终可以在法院内向国家提出损 害申诉。

24. 每个人都有权在刑事或者轻罪诉讼程序中得到一名辩护律师,在其他法院 的诉讼程序中得到一名法律代表。凡因其经济状况不能够支付合格的法律服务的 自然人或法人,将由国家提供法律援助。

25. 公诉人办公室的任务之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代表公诉。公诉人在行使其 职责时是独立,仅按照法律和根据其自己的信念行事。

26. 在爱沙尼亚,大法官并不属于立法、执法或司法权力的一部分,也并非政 治或法律实施机构。大法官机构根据《宪法》设立,大法官根据《宪法》及他或 她的良知行使其职责。

27. 根据《宪法》,大法官是独立的官员,为合符《宪法》和各项法律审查立 法和执法权力的合法性,审查地方主管当局的合法性。5

28. 大法官的一个重要职责是作为检察官。据此,大法官必须监督国家机构是 否遵守了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是否遵守了良好施政的原则,大法官还监 督地方政府机构和组织,公共法内的法人、和行使公职的个人的各项活动。自 2007 年以来,大法官还担任根据《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 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设立的全国防范机制的职责。

29. 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是一名独立和公正的专家,他独立行事、监测《平 等待遇法》和《性别平等法》的遵守情况并行使法律授予他或她的其他职责。

30. 专员接收来自个人的申诉,并就可能的歧视案件发表意见;分析各种法律 对各种群体境况的影响。专员还帮助个人提交有关歧视的申诉,并且根据个人所 提交的申诉或根据他或她本人的举措对可能的歧视案件发表意见。6

31. 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的任务之一还包括在公众间宣传和促进平等待遇 的原则。缔约国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为进一步促进专员机构寻找更多的财政资源。

32. 此外,在爱沙尼亚还有其他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处理有关人权争端和问题,

例如劳资争端问题解决委员会、专业协会名誉法庭和公众媒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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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爱沙尼亚有若干从事保护人权的机构,但是没有一个得到增进和保护人权 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的资格认证。建议爱沙尼亚考虑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 则”的全国人权机构。爱沙尼亚政府赞赏全国人权机构在宣传人权和监督人权局 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认为通过扩展现有机构之一的活动可以在爱沙尼亚创建这 样的机构。根据其实际职责,最接近的机构是大法官办公厅。

D. 人权教育

34. 仅在最近,在爱沙尼亚重新获得独立之后,爱沙尼亚学校的课程内才引入 了人权问题。目前,这些课题已经作为基础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公民教育大纲的 一部分。此外,课程将人权作为备选科目 7。在这方面,人权机构强调需要对老 师进行人权培训和在职培训。高等院校的教程内也将人权作为备选科目。

35. 在人权课程中,例如向公务人员(和记者、警官、社会和医务工作者)提供的 人权课程中,还常常介绍有关的主要国际文书。大法官办公厅的官员定期向看守 所的官员解释个人基本权利,并强调酷刑、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是不允许 的。此外,最近几年内,爱沙尼亚的若干非政府组织进行有关人权保护问题的讲 座并制定这方面的项目。

36. 2010 年,人权委员会对爱沙尼亚没有在广大公众中宣传委员会的报告和建 议表示关注。爱沙尼亚注意到了这个问题。自 2010 年以来通过媒体向公众介绍 了委员会的建议和结论。翻译了所有这些建议,向负责各种不同问题的国家机构 及非政府组织提交了这些建议,并已经制定计划,组织定期会议讨论这些建议的 实施情况。

三. 人权的实施情况

A. 民主、言论自由、结社自由

37. 爱沙尼亚《宪法》规定爱沙尼亚是一个独立的主权民主共和国,在这个国 家内,人民通过选举 Riigikogu 和通过公民投票行使权力,人民拥有最高权力。

国家主管部门仅根据《宪法》和符合宪法的各项法律行使职权。法律限制被法院 定罪或者正在刑事机构服刑的爱沙尼亚公民参加投票。选举是自由、普遍、一致和 直接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欧洲议会选举法》、《地方政府理事会选举 法》、《公民投票法》,以及《Riigikogu 选举法》补充了《宪法》。

38. 至少 18 岁以上的爱沙尼亚公民才有资格参加包括公民投票在内的所有选 举。其他欧洲联盟成员国的公民有资格参加地方理事会选举的投票和欧洲议会选 举的投票。居住在爱沙尼亚的非欧洲联盟成员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可以参加地方理 事会选举的投票,但不能作为候选人竞选理事会。自 2005 年以来,爱沙尼亚投 票者还可以进行电子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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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在爱沙尼亚非盈利协会网络的倡导下,为了有助于开展有意义的有道德的 运动,在 2009 年欧洲议会选举之前,制定了一项有关良好选举做法的协议。

40. 除了选举和公民投票之外,创造了个人和协会直接参与政府进程的机遇,

例如通过因特网参与论坛。在有关的电子法律论坛上公布立法草案。可以通过基 于网页环境的公司注册入口方便地建立各种公司和非营利协会,并且所有持爱沙 尼亚、葡萄牙、芬兰或比利时身份卡的人都可以使用。

41. 在起草发展计划和战略时咨询了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2005 年,政府与非 政府组织合作,起草了“良好参与做法”的文件以便通过邀请非政府组织以及私 营和公共部门参加决策进程,改进各项决定的质量及其社会合法性。

42. 在解决环境问题方面,和利益相关群体和公众进行磋商变得尤为重要。

43. 爱沙尼亚已经加入了《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 的奥胡斯公约》。在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立法组织各项活动时,考虑了参与环境 有关决策的权利。

44. 正在制定一项新的公民社会发展计划。

45. 人人享有良心、宗教和思想自由。人人有权利自由传播思想、意见、信仰 和其他信息。为保护公共秩序、道德、以及他人的权利自由、健康、名誉和良好 的名声,法律可能对这一权利进行限制。人人有权利自由获得为公众使用散发的 资料。没有任何新闻审查。《教堂和教徒集会法》和《公共信息法》补充了《宪 法》的这些条款。

46. 人人有权组合和加入非盈利协会和联盟。雇员与雇主的各种协会和联盟的 会员费是免费的。只有爱沙尼亚公民可以属于各个政治党派。凡是其目的和活动 直接针对通过武力改变爱沙尼亚的宪法秩序,或者其目标或活动有悖于规定刑事 责任的法律,此类组织、联盟、和政治党派都将予以禁止。每个人有权利无须事 先得到允许进行自由集会和举行会议。自 2008 年以来,还可以在最短的事先通 知(两小时)下组织注册的公众集会。

47. 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和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建议爱沙尼亚还应考虑准许未确 定公民身份者有权属于任何政治党派。在这方面,该国政府认为有必要指出,属 于政党的权利在法律上与爱沙尼亚公民身份相关联――一个政治党派是公民的一 个自愿的政治协会,其目的在于表达其成员和支持者的政治利益,行使国家权力 和地方政府的作用。建立政党的目的在于在其投票者的支持下获得行使公共权力 的职责。考虑到只有爱沙尼亚公民可以竞选 Riigikogu, 让未确定公民身份者属于 任何政治党派将不符合这一目的。然而,对这些人表达其政治观点和信仰的其他 权利并没有任何限制。

48. 每个人具有私生活和家庭生活不受到侵犯的权利。家是不可侵犯的。每个 人对于通过邮局、电报、电话或其他公用方式发出或收到的信息享有保密权。国 家机构不得违背公民的自由意愿收集或储存有关爱沙尼亚公民的信仰的资料。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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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尼亚公民(以及在爱沙尼亚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有权利获得国家机构持有的 有关他或她本人的资料。《个人数据保护法》和《公共资料法》补充了《宪法》

所规定的这些权利。

49. 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独立行事的数据保护检查员监督这些权利的遵守 情况。它有权利核实遵守法律的情况,发布戒律和通过为此目的的决定。与此同 时,例如欧洲基本权利署指出需要加强数据保护检查员的各项活动。还批评爱沙 尼亚为数据保护采用的刑事法律措施有限,并且批判爱沙尼亚在侵权的情况,申 请赔偿因举证责任要求而复杂化。

B. 生命权和人身安全

50. 根据《宪法》第 16 节人人享有生命权。这项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武 断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 1991 年以来,爱沙尼亚暂停执行死刑。1998 年爱沙尼 亚批准了《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第 6 号议定书》,自此爱沙尼亚彻底废除 死刑。

51. 根据《宪法》第 20 节,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只有在案例内,根据 法律规定程序才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自由8

52. 不能仅因一个人不能够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剥夺其自由。

53. 无论何种类型的诉讼程序,剥夺 48 小时以上的自由,必须经由法院裁决。

C. 歧视、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

54. 《宪法》第 12 节确立普遍禁止歧视并且分别对蛊惑民族、种族、宗教或政 治仇恨、暴力或歧视规定了惩罚。此外,根据《宪法》第 9 节,爱沙尼亚公民和 在爱沙尼亚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者平等享有《宪法》对每个人规定的权利、自由 和责任。

55. 在爱沙尼亚没有种族灭绝、种族隔离或种族分隔。《刑法》对种族灭绝 (第 90 节)和反人类罪(第 89 节)规定了惩罚。

56. 《性别平等法》和《平等待遇法》补充了《宪法》的条款。《平等待遇 法》于 2009 年生效,保证保护每个人免遭基于国籍(种族原籍)、种族、肤色、

宗教或其他信仰、年龄、残疾或性取向的歧视。该《法》规定了平等待遇原则,

实施与促进这一原则及解决歧视纠纷的任务。此外,在某些特殊法律,例如《就 业合同法》内也规定了禁止歧视。

57. 如上所述,根据该《法》,已经设立了一个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机 构。专员是一名独立和公正的专家,他独立地开展工作。

58. 根据《大法官法》工作的大法官的职责也包括解决歧视纠纷,实施平等和 平等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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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由于《平等待遇法》仍然较新,伴随该法的实际实施欠缺,个人对来自于 该法的可能性的认识也较少。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机构都指出需要提高公众对平 等待遇原则的认识,提高赋予实施这一任务的各机构所开展的各项活动的认识。

爱沙尼亚平等待遇和性别平等第一专员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启动这一机构并向公众 宣传这一机构。计划将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开展针对广大公众 以及例如雇主等的特定群组的平等待遇宣传运动;运动中散发的资料将以爱沙尼 亚语和俄语分发;例如,2010 年,人权中心开展了旨在减少对同性恋者仇恨和 减少种族主义的丰富多样性运动。

60. 近年来,在爱沙尼亚开展了有关同性伙伴关系的激烈的公众辩论。目前的

《家庭法》明确规定只有在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之间才可缔结婚姻。然而,司法 部已经分析了管控这些的非婚姻关系和不同的可能性。在辩论中,人们提到可能 之一是伙伴关系法,但尚未起草该项法律。

61. 与此同时,若干机构(包括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和大法官)已参与解决向 同性别配偶支付地方家庭福利(子女津贴)的争端。该项争端由上诉法院的裁定宣 布地方政府拒绝支付这项福利的初审裁决是非法的而告终。当地的男同性恋和 女同性恋群体希望该项裁决能够为承认同性配偶权利铺平道路,最终导致修订 立法。

62. 《刑法》第 151-153 节规定了对侵犯平等待遇原则,包括鼓动仇恨的惩罚。

在爱沙尼亚,由警察,更为具体的是由治安警察局保护宪法秩序。治安警察局 的义务是防止、镇压和侦探个人以及极端主义群组的非法活动(包括鼓动种族 仇恨)。

63. 在爱沙尼亚,很少有因种族、文化、语言或宗教犯下的刑事罪行,有相关 的机构负责防止和监督这一局势,打击和侦探极端意识的群体或个人的非法活 动。Riigikogu 定期核准刑事政策制定原则,这些原则规定刑事政策的目的是确 保社会安全,途径是通过减少违反者所造成的损害并且处理违反者来防止违反行 为并对违反行为作出策应。还通过由政府核准的发展计划帮助执行刑事政策;最 近政府核准了 2010-2014 年减少暴力行为的发展计划。

64. 平等机遇和防止基于种族的排挤也已经作为一项战略原则纳入 2008-2013 年 综合战略之内。政府已于 2008 年通过了这项战略。这项战略的目的之一通过分 享民主价值,在爱沙尼亚所有长驻居民中促进属于爱沙尼亚社会的意识。

65. 建议爱沙尼亚在《刑法》内具体规定反歧视条款,并改进这些条款的实 施。爱沙尼亚承认,《刑法》第 151 节(煽动仇恨)实施不力,主要原因是造成损 害结果的要求(即要有对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险) 。在大多数案例 中,无法证明仇恨言论与所造成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而此种行为不是作 为侵犯个人,就是作为侵犯财产的行为予以惩罚。爱沙尼亚打算修订《刑法》,

使煽动仇恨不和损害结果要求挂钩。还计划确定将仇恨动机作为所有违反案件加 重情节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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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

66. 根据《宪法》第 18 节,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残酷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 惩罚。

67. 根据《刑法》,酷刑和身体虐待为惩处至少 3 年监禁的罪行。

68. 爱沙尼亚定期接受禁止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惩罚委员会的来 访,并根据《禁止酷刑公约》提交报告和答复额外的问题。我们积极参加防止酷 刑小组委员会的工作。

69. 已经指出《刑法》第 122 节没有完全符合联合国《禁止酷刑及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惩罚公约》所规定的定义。爱沙尼亚打算修订《刑 法》使其与《公约》相符。

E. 性别平等和妇女权利

70. 如上文所指明那样,《宪法》第 12 节规定了平等的一般原则。2004 年生效 的《性别平等法》支持这一项原则。该项《法》规定在社会的所有领域内禁止基 于性别的歧视。规定了促进性别平等和赔偿损失的义务。2008 法修正与《平等 待遇法》的通过有关。2009 年修正的主要目的是确保更好地保护个人免遭歧 视,例如规定了性骚扰的定义和条例。

71. 除了上述性别平等和平等待遇专员之外,负责实施该法律的主要机构是社 会事务部的性别平等局。该单位特别在社会和社会就业政策方面与该部的分析局 进行合作。该单位还和儿童与家庭局紧密合作。

72. 为了确保所有各方提高实施《性别平等法》的效力并增强利用该法保护个 人的权利,爱沙尼亚还根据若干联合国机构的建议继续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9 73. 根据欧盟统计局,在欧盟成员国之间爱沙尼亚的男女薪酬差距最大。在一 项 ESF 方案中,社会事务部还开展了男女薪酬差距全面调查。这项调查的目的 是分析爱沙尼亚男女薪酬差距(原因,详细统计,等等)并且制定有助于减少这一 差距的政治措施的提案。将于 2011 年宣布调查结果。在 2010 年,为消除性别陈 旧观念,将以爱沙尼亚语和俄语进行媒体宣传运动,重点在于提高劳动市场内男 女均等机会。此外,还将开展促进各组织内性别平等的活动。为此,对性别平等 顾问进行培训并组织雇主研讨会。还支持爱沙尼亚涉及工作的性别平等网络的各 项活动。

74. 鉴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向爱沙尼亚建议考虑有关暴力侵害妇女的问 题,我们愿在此指出在方面所开展的一些活动。

75. 根据目前对爱沙尼亚夫妻关系之间暴力行为性质的调查,政府于 2010 年 4 月通过了 2010 至 2014 年减少暴力行为发展计划。该项计划也载有家庭暴力和暴 力侵害妇女的主题。为防止这一现象并为帮助受害者,发展计划规定了优先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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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规定了具体的实施活动来防止家庭暴力(通告公众、提高法律意识)、开拓援助 受害者的可能性(调查、专业人员的培训、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服务和程序规 则)、改进对家庭暴力案例的调查以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保护受害者。实施该计 划还包含打击人口贩运,这包括防止和受害者援助、建立针对贩卖人口的热线、

改进有关受害者的统计和改进法律实施主管部门的各项活动。由司法部门负责实 施这一计划。

76. 亲密伴侣间的暴力行为的问题已经纳入了 Tallinn 和 Tartu 保健照料学院的 课程之内。

77. 爱沙尼亚主管当局在保障妇女权利方面和非政府组织紧密合作。爱沙尼亚 妇女研究和资源中心(妇女中心)已经开展了若干有关爱沙尼亚教育系统的性别敏 感和性别敏感预算的项目。

78. 2010 年,在“促进性别平等”的 ESF 措施内开展了几轮公开投标。核准了 向 2011 年将要实施的 9 个项目的支持,这些项目的重点是在广大公众之间,特 别在学校和在就业中宣传性别平等和实施这一原则。

79. 爱沙尼亚积极参与联合国大会、经社理事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内关于实施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的联合国政府间讨论(并在后来还成为正式成员,2011 至 2014 年)。2007 至 2009 年,爱沙尼亚担任了促进妇女状况的联合国妇发基金 会磋商委员会的主席,并作为联合召集人之一于 2009 至 2010 年帮助引导有关联 合国系统协调改革进程的谈判,其结果是达成了一项关于建立联合国综合性别实 体联合国妇女的协议。爱沙尼亚支持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号决议,以及贯彻 这些决议的原则和实施。

F. 儿童权利

80. 爱沙尼亚保护儿童的原则是永远优先考虑儿童的利益。国家、地方和社会 主管当局确保儿童的保护。自 2009 年 1 月 1 日以来,有一条欧洲公共热线 116 111, 这条热线用以通报处于危险中儿童的情况。所有促进居住在爱沙尼亚人 民福利的主管当局和机构必须在其各项活动内尊重儿童利益。

81. 社会事务部内设有无陪伴和被贩卖儿童的全国联络点。

82. 由地方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儿童的保护工作,地方主管部门安排儿童的保护 事项,在其各自的领域内提供援助并确保提供儿童及其家庭所需要的各项服务。

地方当局具有负责儿童保护问题的儿童保护专门官员或社会工作者。国家为改进 现有各项服务的质量和可获得性并且为制订新的服务向地方政府提供财政援助。10 在不具备儿童保护工作人员的地方当局内,则有一名社会工作者或另一名授权的 官员行使相关的任务。2008 年,在 227 个地方主管部门内共有 162 名儿童保护 工作者。根据儿童保护的概念,爱沙尼亚希望将儿童保护的程度提高到每 10,000 名儿童有一名儿童保护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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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非政府组织在爱沙尼亚的儿童保护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些非政府组织 与国家紧密配合,帮助保障儿童权利并向儿童及家庭提供各种服务。活跃在这个 领域内的主要组织有爱沙尼亚儿童福利联盟、爱沙尼亚儿童基金会和儿童基金会 爱沙尼亚全国委员会。保护儿童利益委员会团结各种各样的非政府组织(非营利 协会、基金会、基金、研究机构)。这些机构都是在爱沙尼亚处理儿童和家庭问 题的非政府组织,这些非政府组织希望积极参与保护儿童与家庭利益的工作,促 进制定国家儿童与家庭政策。

84. 《儿童保护法》第 10 节重要地确定了非歧视原则。儿童具有获得援助及照 料的平等权利和获得发展的平等权利,而不论其性别或年级,无论其是生活在双 亲家庭还是单亲家庭内,不论其是领养还是处于监护之下,无论其是婚内生还是 婚外生,也不论他们是否健康、患有疾病或残废。儿童还有权利由其本人或者通 过由儿童选定的代表参与制定儿童保护方案。《儿童保护法》第 11 和第 16 节内 提到了考虑儿童意见的原则和儿童参与原则。与此同时,爱沙尼亚的儿童保护积 极分子,人权机构和大法官都已指出需要现代化《儿童保护法》。因此,社会事 务部已经开始分析《儿童保护法》并且起草新法律的概念。

85. 由大法官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儿童权利遵守情况。

86. 2009 年,展开了有关创建儿童检察官机构的讨论。举行了有关这一问题各 种各样辩论和圆桌讨论。2009 年 5 月,Riigikogu 法律事务委员会举行公开会 议,讨论建立这一机构的问题。结果,所有与会者同意需要有这样一个机构,但 尚未通过有关建立这一机构的最后决定。

87. 在爱沙尼亚,已经通过了若干有关儿童的战略文件。2006 年 10 月 16 日,

政府批准了 2004-2008 年确保儿童权利战略,这项战略的目的是实施联合国

《儿童权利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所规定的各项原则。

88. 2009 年年底,拟订了 2004-2008 年保障儿童权利战略的实施报告,概述了 在战略内所开展的主要活动及其结果,评估了执行战略的进程及其影响。报告提 议结合家庭政策的根本原则继续进行儿童权利领域内的战略规划,并确定一个有 关儿童和家庭的综合发展计划。

89. 2004-2008 保障儿童权利战略是第一项着重于儿童福利和生活的发展计划,

其重要产出之一是改进了不同领域和部委之间在确保儿童权利方面的合作。在实 施这项战略的进程中,还拟订了有关儿童权利和福利的若干其他发展计划和战略 文件。例如,2005 年政府核准了保护儿童概念,其目标是创建一个保护儿童权 利的综合系统并且获得修订这一领域内各项法律和条例的提案(例如《家庭 法》)。2010 年,社会事务部开始拟订 2011-2020 年儿童和家庭发展计划。该项 发展计划的目的是确保更好地保护儿童权利并且提高家庭生活质量。

90. 少数民族问题也是国家的优先事项。2008-2013 年国家综合战略特别强调儿 童的教育活动以及正式教育系统之外的各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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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自 2008 年以来,社会事务部协调合作组有关为儿童建立更安全因特网的活 动。2010 年,爱沙尼亚加入了欧洲更安全的互联网项目,9 月 1 日,在爱沙尼亚 儿童福利联盟的领导之下发起了一个为期 20 个月的“在爱沙尼亚提高更安全使 用因特网认识”的项目。

92. 近几年来,组织了各种各样培训活动,通过提高从事儿童和青少年工作的 专家的认识和资质,加强体制能力。特别注意发展从事儿童工作的警官、检察官 和法官的技能。为专家和官员定期举办的培训向他们提供了有关信息:儿童权 利、人口贩卖、性骚扰及其他有关暴力行为的问题。儿童保护工作者、社会工作 者、心理学家、医务工作人员、教师和照料机构的工作人员接受了如何对待受到 性骚扰或被贩运儿童的培训。

93. 为了提高公众有关注意、通报和防止儿童虐待的认识,已经开展了若干运 动和宣传活动,并且组织了媒体辩论。

94. 自 2004 年以来,非政府组织 Perekoolitusühing Sina ja Mina 和其他各种组织 为家长举办了培训活动。2011 年至 2020 年儿童和家庭发展计划所包括的三个主 题之一是支持家长责任。

95. 2004 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 题的任择议定书》。自此以来,国家发展计划更把重点放在以下诸方面:防止 虐待儿童、防止买卖儿童、防止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以及打击这些现象。

《2006-2009 年打击贩卖人口发展计划》载有有关防止买卖儿童的专门措施。自 2010 年以来,在《2010-2014 年减少暴力行为发展计划》中,纳入了有关防止买 卖儿童和帮助无陪伴儿童的任务。发展计划着重于防止和减少暴力侵害儿童、青 年暴力行为与罪行、家庭暴力和人口贩运。今后几年内消除暴力侵害儿童的核心 将是校内不同形式的恃强欺弱现象、照料机构的暴力侵害儿童、互联网上对儿童 的剥削、对儿童施行的性罪行、早期侦探这些问题并援助已成为受害者的儿童。

G. 人口贩运

96. 首次打击人口贩运发展计划已在 2006-2009 年生效。该计划的重点是援助受 害者、培训专家和提高对人口贩运问题的认识。由于这是爱沙尼亚第一个此种类 型的发展计划,可以理解,其重点是创建一个合作网络,特别注重和受害者有 初步联系者、注重向他们提供援助。2010 年,政府核准了该项发展计划的实 施报告。11

97. 在实施发展计划期间,为被贩运的妇女和卷入卖淫的妇女建立的两个受害 者住所和一个康复中心。自 2006 年以来,400 多名妇女在那里得到援助。2005 年创建了 Atoll 康复中心。自 2004 年以来,“为明天而活着”非政府组织运行了 一条防止人口贩运的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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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为了更好地对贩卖人口的案例作出反映并且为了更好地确认受害者,制订 了一本手册和指南。向所有处理受害者的机构发送了这些材料。手册和指南还包 括一份联络点清单,人们可以和这些单位联系以获得援助。

99. 根据《受害者支持法》,所有沦为忽视、虐待或身心虐待或性虐待的受害 者都有权得到受害者支持。这些罪行受害者也可以获得赔偿。《受害者支持法》

以及全国受害者支持系统也适用于人口贩运受害者。

100. 已经进行了若干有关人口贩运的调查,分析爱沙尼亚的局势,人口贩运的 原因、中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学生对人口贩运的认识和态度、爱沙尼亚居民对卖淫 和被卷入卖淫妇女的态度。在规划新发展计划之下各项活动时,将考虑这些调查 结果。

101. 自 2010 年以来,《2010-2014 年减少暴力发展计划》有一个单独的部分论 述人口贩运。新的发展计划更加注重减少劳动剥削和非法移民走私的活动,更加 注重在有关无陪伴未成年人方面改进边界控制的活动。另一个目的是制定一项收 集有关人口贩运受害者统计数字的方法。

102. 爱沙尼亚积极参加波罗的海国家理事会内区域打击人口贩运工作组的工作。

103. 2007年,立法修正案生效,得以使人口贩运受害者获得暂时居住许可,一 名人口贩卖受害者可以从国外申请在刑事诉讼期间在爱沙尼亚暂时居住许可。

104. 2010年 2 月 3 日,爱沙尼亚签署了《欧洲委员会打击贩运人口公约》。

105. 在最近 3 年里,爱沙尼亚没有发生任何贩运儿童的案例。12 然而,目前的 官方罪行统计并不充分反映人口贩运的问题,因为统计数据仅包括根据《刑法》

具体章节启动的诉讼程序(例如奴役、卖淫调解)。改进统计数据的收集是减少暴 力行为发展计划之下的目标之一。

106. 根据司法部拟订的分析,已经发起了对《刑法》的修正。正如买卖儿童、

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 Najat M’jid Maalla 所建议的那样,修 正案将专有一项把人口贩运作为罪行论处的条款。

107. 为了在广大公众和在爱沙尼亚旅游者之间提高有关人口贩运的认识,外交 部在其传单中强调了这个问题以及潜在的危险,在旅游交易会、飞机场、旅行社 及其他地方散发有关的资料。外交部还对爱沙尼亚的外交官和领事官员进行培 训,以承认和援助国外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因为这些人员往往是受害者第一接触 人士。

H. 少数民族、融入、公民身份、难民

108. 根据《宪法》第 49 节,人人有权保留其民族特征。根据第 50 节,少数民 族有权利根据《少数民族文化自治法》所规定的条件,并根据该法所规定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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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为民族文化的利益建立自治机构。此外,《宪法》第 12 节禁止基于民族与 文化的歧视。

109. 根据 2000 年人口普查的数据,代表 100 多个种族群体的人居住在爱沙尼 亚。绝大多数居住在爱沙尼亚的人民是爱沙尼亚族人。在爱沙尼亚领土上最大的 少数民族群体是俄罗斯、其后是乌克兰、白俄罗斯、芬兰和其他民族。目前爱沙 尼亚人口的组成极大地受影响于历史事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爱沙尼亚人 占人口的 88%。在第二次大战期间,情况迅速改变,目前的情况大部分受影响于 自 1945 年以来国家人口定居政策来自苏联不同区域的人。作为移民,这些人在 爱沙尼亚共和国恢复独立之后并没有自动地得到爱沙尼亚公民身份,他们可以申 请爱沙尼亚公民身份或者申请作为苏联法律继承者的俄罗斯联邦的公民身份。

110. 爱沙尼亚人认为外国人融入其社会是一件具有民族重要意义的事件。融入 爱沙尼亚人口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最终目的是形成一个文化多样性的社会,在 这个社会内常住人口具有强烈的爱沙尼亚国家特征,分享共同的民主价值和在公 共场合用爱沙尼亚语言交流,在这个社会内每个人能够通过参与社会的经济、社 会、政治与文化生活实现自我造就并感到得到保障。自 2000 年以来,爱沙尼亚 政府为实现这个目的通过并实施了融入方案 13。1998 年,为解决融入问题建立 了一个特别的基金会,目前的名字为“我们的人民”融入和移民基金会。

111. 最近的融合监督调查表明自俄罗斯联邦决定对持爱沙尼亚外国人护照者放 弃签证要求之后,申请爱沙尼亚公民身份(或者任何国家公民身份)的兴趣大大减 少。进一步的调查证实不申请公民身份的理由大多数在实质上是非常实际的,获 得爱沙尼亚公民身份之后增加了到俄罗斯旅行的难度是一个重要的理由。还应该 指出,爱沙尼亚人口中未确定公民身份的人的比例从 1992 年的 32%降至 2010 年 5月的 7.3%。

112. 根据联合国和欧洲理事会各种机构的建议,为和少数民族进行磋商已经设 立了若干代表性的机构,其中包括文化部以下的少数民族理事会并于 2010 年设 立了作为理事会一部分的爱沙尼亚少数民族青年议会,2010 年 5 月在爱沙尼亚 合作大会之下设立了少数民族圆桌,并在地方主管部门设立了咨询议会。

113. 爱沙尼亚已经采取若干措施促进归化,进一步减少未确定公民身份的人 数。特别注意 15 岁以下的未成年者,其父母可以通过简易的程序申请爱沙尼亚 公民身份。2007 年开展了主要针对此类儿童家长的大力宣传运动。

114. 由于这一宣传运动的结果,15 岁以下的儿童占所有公民身份申请者的大多 数,并在实际上没有发生拒绝其获得公民身份的案例。

115. 由于爱沙尼亚语熟练程度要求是申请公民身份的障碍之一,除了赔偿语言 学习费用的程序之外,已经扩大了免费学习爱沙尼亚语的机会 14。这样,爱沙尼 亚语培训还有助于为个人在劳动市场创造更好的机遇。

116. 若干联合国及其他机构建议爱沙尼亚应该修订《全国少数民族文化自治 法》或者通过若干有关少数民族的一般法律。然而爱沙尼亚政府认为现有的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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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特别是《宪法》早已保障了少数民族的各种权利,根据《宪法》人人在法律 面前享有平等,爱沙尼亚公民、和在爱沙尼亚的外国公民与无国籍者人人都平等 享有各种权利自由和职责。政府认为,与其制定重申这些权利的宣言性法律,不 如将其首要重点置于确保实施现有的立法和有效保护各种权利。在这样做时,最 为重要的考虑是实施有关方案的少数民族和国家之间的合作。组织《少数民族文 化自治法》所规定的各项活动――教授母语、组织文化活动、创造基金、促进少 数民族文化与教育的助学金与奖学金,等等――对不能够申请文化自治的那些种 族群体也是可能的。目前在爱沙尼亚有 300 个注册登记的民族文化社团和协会。

自 1991 年以来这些组织从国家预算资源资助用以支付其运作开支。

117. 爱沙尼亚提供以爱沙尼亚语和俄文获得教育的可能性。国家预算资助一个 全国俄语电台、部分俄语电视频道和在 Tallinn 的俄语戏剧院。

118. 爱沙尼亚是《欧洲委员会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的缔约国,因此这项公 约已成为爱沙尼亚国内法的一部分。2010 年,爱沙尼亚提交了有关《公约》实 施情况的第三次报告。

119. 自 1997 年以来爱沙尼亚是《关于难民地位的日内瓦公约》(1951 年)的缔 约国并且是其《纽约议定书》(1967 年)的缔约国,因此有义务保护符合这些《公 约》所规定条件的外国人。

120. 2006年 7 月 1 日,《准予外国人国际保护法》生效,替代了先前的《难民 法》。这项法律在爱沙尼亚立法中融入了欧洲联盟有关难民、寻求庇护者和流离 失所者权利的方针15 并确立了有关给予外国人暂时保护的规则。

121. 爱沙尼亚有关难民地位的立法符合国际要求。爱沙尼亚当局和联合国难民 高级专员办事处等若干国际组织密切合作。

I. 残疾人和老年人

122. 根据《宪法》,残疾人受到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特别照顾。

123. 残疾人汇聚在爱沙尼亚残疾人议会之下,这是一个残疾人协会的伞形组 织。议会有 46 个成员组织。该组织于 1993 年建立,其成员不断地增加。

124. 议会的目的是在保障宪法权利(保健、教育、就业)方面打击社会排挤和歧 视。为实现这一目的,开展了各项活动支持残疾人在社会中的独立性,以及他们 的社会、经济和就业方面的融入与参与。

125. 2003年举行的合作理事会讨论了有关残疾人的重要问题。来自社会事务部 和残疾人组织代表参加了理事会的工作。其任务是通过对话和合作确认必要的服 务、优先事项和提供资金的程度。所有立法草案还提交残疾人议会供其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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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为了避免剥削和骚扰残疾人和暴力侵害残疾人,采取了常规措施在社会不 同层次的不同目标群体和代表中提高认识。特别注意通过散发资料和改进获得培 训和文件的便利性,向残疾人宣传他们的各项权利。

127. 人权委员会 2010 年向爱沙尼亚提出的建议中指出需要在司法诉讼程序中 确保智障者的权利。政府特别注重这些建议。Riigikogu 正在辩论政府为修订

《刑事诉讼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提交的一份法律草案。为了确保更好地保护基 本权利,这些修正还载有若干更改。除其他事项外,在拟定草案时,考虑了大法 官提出的建议:在实施强制性精神治疗的过程中,考虑保护个人的权利。

128. 爱沙尼亚还准备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

129. 帮助人民适应晚年生活是爱沙尼亚社会政策基础之一 16。老年人的问题与 提高生活水准和保障人权紧密关联。老年人的福利首先依赖于他们的社会融入,

而经济保障在社会融入方面发挥着主要的作用。

130. 爱沙尼亚有关老年人的政策是以“人人和谐社会”的国际原则为基础的,

这意味着社会是由不同年龄的人组成的,他们应有机会参与社会生活而不论其年 龄大小。老年人政策着重于涉及老年人地位和生活条件的目标,有关战略以及行 动类型。主要目标之一是创建一个提高老年人适应能力的灵活服务制度。

131. 爱沙尼亚老年人政策的目标如下:

考虑到爱沙尼亚是欧洲联盟的成员,参照老年人中间的适应和健康问 题以及老年人的心理、文化、宗教及其他重要问题,将有关老年人的 政策融入其他社会政策领域(就业、教育、住房、等等);

确保老年人的生活水准维持老年人的尊严,并确保与社会其他年龄组 相比具有同样的地位;

视年龄歧视为不道德的做法,促进老年人在社会中的政治和社会参 与;

加强对逐渐变老认识,加强保持有助于延长平均寿命的健康习惯、身 心和社会能力的知识;

向老年人解释自助的重要性,促进代沟间的融洽、相互了解和合作;

老年人是传统、文化遗产和精神价值开往继来的维护者并且是民族特 性的保证者,应珍惜老年人;

为老年人的独立适应和感情福利创造机会;大量解释为确保更为知情 地参与社会生活需要不断自我教育的必要性;

确保需要立即援助的老年人具有合适的居住环境,并帮助其康复;

呼吁媒体报道老年人的问题、他们适应社会和参与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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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养老金制度、家庭津贴和劳动市场措施

132. 爱沙尼亚已经加入了《欧洲社会宪章》,每年社会事务部提交一份有关履 行《宪章》所规定各项义务的报告。社会保障涵盖不同的领域:养老金、医疗保 险、失业保险、殉葬津贴、残疾人津贴和对罪行受害者的支助。

133. 根据爱沙尼亚养老金制度,国家和个人都为养老金捐款17

134. 爱沙尼亚的家庭津贴目的是部分补偿养育子女、子女照料和教育对家庭的 费用 18。国家为所有 16 岁以下儿童支付家庭津贴。如果一名儿童就学与基础学 校、高等中级学校、或者就学基于基础教育的职业培训学院,他们有权利在 19 岁以下获得家庭津贴。还有有子女的家庭免于交税。19

135. 2003年实施的家长津贴的目的是帮助调和工作与家庭生活。家长因照料孩 子而暂时中断就业,家长津贴为该家长前一个日历年的平均工资。所有家长都有 权获得家长津贴。从产假最后一天之后享受这一权利,在产假开始后第 575 天中 止享受这一权利。

136. 生活津贴是国家对需要帮助的人的援助,由地方政府支付。在除去与居住 相关的固定开支之后每月的净收入低于生活水平的独居者或家庭有权利得到生活 津贴。Riigikogu 为每个预算年在国家预算中确定生活津贴的水准。生活水准根 据用于食品、衣服、鞋子及其他满足最低需求的物品和服务的消费的最低开支予 以确定。必须承认,由于经济下滑,需要生活津贴的家庭数量几乎翻了一倍。

137. 为了减贫,地方主管部门还根据具体的情况,采用社会服务或其他形式的 社会援助。例如,紧急社会援助向因失去或者缺少生存方式而处于社会无助状况 的人提供。当这些人不再因失去或者缺少生存方式而处于社会无助状况,则不再 向他们提供紧急社会援助。

138. 根据《宪法》第 29 节,人人有权自由选择其活动领域,专业和工作地 点。政府根据社会伙伴所提交的协定确定最低工资的比率。

139. 爱沙尼亚的所有雇员都享有失业保险。这是一种强制性的保险以保障在失 业、集体超员和雇主无力偿付的情况下赔偿雇员。从失业保险付款收到的金额中 支付失业津贴。《劳动市场服务和福利法》控管劳动市场服务和福利 20 的提 供。根据每个人的个人需要为每个顾客选择适当的劳动市场服务。除了失业人员 之外,地方失业保险基金办公室向打算更换工作的人和雇主提供援助。

140. 2008 年 12 月,通过了新的《就业合同法》。该法于 2009 年 7 月 1 日生 效。新法从灵活性原则出发,将爱沙尼亚的劳动法与私法原则相符合,并且提高 法律环境的透明度。一项综合法律替代了沿用至今的若干法律,使得雇主和雇员 能够更容易理解其权利与义务。新法促进了雇员与雇主之间的伙伴关系,推动各 方在他们之间达成协议。

141. 2008年年底以来,爱沙尼亚劳动市场感受到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体现在 就业迅速减少,失业人数上升 21。考虑到这一局势,2010 年国家将其大多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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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引向促进创造就业和避免长期失业的措施上。所提的措施包括工资补助、创 办补助和实际培训,还有支持积极态度的措施。2010 年,还使工资补贴的条件 变得更加灵活。

142. 社会事务部正在审查《劳动市场服务和福利法》以便使为失业者提供的咨 询和工作调停变得更加有效更加以顾主为中心。根据 2010 年经合组织关于爱沙 尼亚劳动市场和社会政策的报告,在危机期间以及在预算危机情况下,重要的是 将重点置于有效详细的寻找工作和工作调停的咨询之上。

143. 经济事务和通信部正在实施各种措施促进有助于防止失业且同时减轻现有 失业状况的企业家精神和企业家举措。

144. 在爱沙尼亚区域举行的信息日期间提供了有关劳动市场措施和有关立法修 正的信息。还组织了全国范围的宣传运动。

K. 教育

145. 根据《宪法》第 37 节,人人有权接受教育。法律具体规定,学龄儿童的 教育是义务性质的。在国家与地方政府的一般教育学校内,教育是免费的。为了 便于获得教育,国家与地方当局必须维持所需要的教育机构的数量。也可以根据 法律建立和维持包括私立学校在内的其他教育机构。家长对其子女的教育选择作 最后的决定。

146. 主要由《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补充《宪法》,规定当年 10 月 1 日之前年 满 7 岁的儿童必须上学。学生必须上学直至他们获得基本教育或者达到 17 岁为 止。根据爱沙尼亚统计,18 至 24 岁青年人中未获得基本教育而中止学习的比例 大约为 15%。由于未能遵守强制性上学规定和辍学是个问题,2010 年 9 月 1 日 生效的新的《基础学校和高等中级学校法》更注重就学情况及其对家长、学校和 地方政府的实施情况。

147. 所有残疾儿童和需要特别援助的儿童有权利获得与其能力相应的教育。因 此,新的《基础学校和高等中等学校法》更重确保适合于具有特别教育需求儿童 的教育,例如制定个别的课程和提供各种支持服务等。

148. 根据《宪法》,人人有权接受以爱沙尼亚语进行的教育。然而,在少数民 族教育机构内授课语言是由教育机构选择的。目前,已有可能接受以爱沙尼亚语 和俄语授课的基础和中等教育;将近 19%的学生就读于以俄语为授课语言的学 校;此外,在私立学校内,有可能学习芬兰语和英语。可以获得以爱沙尼亚语和 俄语授课的职业教育。在若干专业内,也提供用俄语授课的高等教育。政府平等 地向所有学校提供资金而不论其授课语言。

149. 近几年来,极其重视将讲俄文的学校转变为于 2007 年开始用爱沙尼亚语 进行部分授课的学校。到 2011/2012 学期年,在爱沙尼亚的所有学校至少 60%的 科目必须用爱沙尼亚语授课。政府还确定 5 个科目――爱沙尼亚文学、公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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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音乐、爱沙尼亚历史和地理――必须用爱沙尼亚语授课,其余科目将由学校 自己决定。

150. 教育与研究部向所有讲俄文的学校提供财政援助,这些学校除了开设用爱 沙尼亚授课的必读科目外,还开设其他科目。已经制定了支持用爱沙尼亚语授课 的学习材料,所有学校都得到购买爱沙尼亚文学、公民教育和爱沙尼亚音乐的学 习材料的支持。由于各种各样调查和与学校的直接联系表明在讲俄语的学校内 教师尚不能胸有成竹地用爱沙尼亚语讲授各种科目,因此不断地为教师组织了 在职培训22

151. 2010年 1 月,政府核准了新的基础和高等中等学校课程。国家教程内载有 为爱沙尼亚语和为讲俄语学校的语言与文学科目规定的不同教学大纲。在高等中 等学校一层,还根据授课语言对语言和文学科目规定了不同的教学大纲,包括爱 沙尼亚语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大纲。在讲俄语学校的内将俄语作为母语来教授,

在文学课内更注重俄国文学。新的国家教学大纲也涉及文化多样性,在讲爱沙尼 亚语和讲俄语的学校内所有老师的任务是支持学生的文化多样性并且培养对其他 文化和宗教群体的容忍态度。

四. 成绩与缺点

152. 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在不到 20 年的时间内――爱沙尼亚已能够创建一个 遵循以法治为本的民主国家原则的羽翼丰满的司法制度。没有理由怀疑爱沙尼亚 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也没有理由谈论侵犯公正审判权利的行为。

153. 随着 2009 年通过新的《平等待遇法》,爱沙尼亚在整个社会保障平等机 遇和防止歧视的过程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下一步必须确保全面实施《性别平等 法》和《平等待遇法》。

154. 爱沙尼亚的归化进程是成功的:1992 年将近有 50 万外国人(492,000),目 前这个人数降至不到 10 万人。特别是,针对没有确定公民身份儿童的家长所采 取的措施极其成功。然而,政府通过提供免费的语言课程、组织信息工作以及继 续对公民身份申请者采取个别做法,继续努力增强公民身份申请者的动机。

155. 在 2006 至 2009 年第一个打击贩运人口发展计划内,创建了一个能够运作 的国内人口贩运合作网,发展了援助受害者的初步能力,开始了国际合作。目前 的挑战是减少有关人口贩运的罪行。2010 年发起的减少暴力行为发展计划也将 重点放在这个问题上。

156. 作为一项的重要成绩,我们愿提及通过并实施了 2004 至 2008 年保障儿童 权利战略。今后的挑战包括更加注重防患于未然。大法官与若干非政府组织都已 指出需要设立一个儿童检察官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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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在克服经济危机所采取的措施中,工资补贴在爱沙尼亚显示出其效力,帮 助确保 4,000 多人就业。另一个积极的征兆是 2010 年失业增长减缓。然而,尚 须找到资助积极劳动市场措施的可能性。

五. 义务

158. 爱沙尼亚政府确认其将全力以赴地在地方以及在国际各级彻底保护人权。

159. 为了改进传播有关人权的信息和保护人权,爱沙尼亚是成为欧洲理事会成 员的候选者,在国际组织以及在我们的双边关系中,我们继续特别注重妇女与儿 童的权利。

160. 在平等待遇和性别平等领域内、特别有关妇女权利方面,在将少数民族融 入爱沙尼亚社会方面,在改进司法保障方面,爱沙尼亚将加紧努力。

161. 政府将继续解决本报告中所指出的各种缺点。将继续实施和进一步制定本 报告内所描述的国家战略和行动计划。

162. 爱沙尼亚将继续提交有关实施人权文书的定期报告,将继续散发有关特别 人权程序的资料,并将继续与这些程序进行合作。

1 Under § 3 of the Estonian Constitution, generally recognised principles and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e an inseparable part of the Estonian legal system. Ratifie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become directly applicable in Estonia. Under the Constitution, in case of a conflict between Estonian laws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ratified by the Riigikogu, the provisions of the international treaty apply. Estonia shall not enter into international treaties which are in conflict with the Constitution.

2 Estonia is also considering recognising the competence of the 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3 Office of the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the UN Children’s Fund, the UN Development Programme, the UN Population Fund, the UN Development Fund for Women, and the UN Girls’ Education Initiative.

4 Judges are appointed for life; judges may be removed from office only by a court judgment;

criminal charges against a judge of a court of the first instance and a court of appeal may be brought during their term of office only on the proposal of the Supreme Court en banc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Republic; criminal charges against a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may be brought during their term of office only on the proposal of the Chancellor of Justice with the consent of the majority of the members of the Riigikogu.

5 The Chancellor’s independence is guaranteed throug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institution under the Constitution and through the Chancellor of Justice Act, the grounds and procedures for appointing the Chancellor to office and for release from office, limitations on the Chancellor’s activity (e.g. the prohibition to belong to a political party, engage in business etc), requirements for the officials working in the Chancellor’s Office (e.g. prohibition to belong to a political party), and the budget (decided by the parliament).

6 The Commissioner is an institution which is separate from the Chancellor of Justice. Nevertheless, the law requires both to cooperate with other persons and institutions in order to promote equality and equal treatment. The main difference between the procedures carried out by the two institutions lies in the obligatory nature of the outcome. The Chancellor’s conciliation proceedings are voluntary and both parties to the dispute must agree to initiating the proceedings. If the parties agree, the Chancellor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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