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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0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合併發證申請表
※職類代碼
:※級別
: (甲級填 1、乙級填 2、丙級填 3、單一級填 4)基 本 資 料
( 必 填 欄 位 請 詳 填 )
中文姓名 或原住民傳統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一吋照片實貼處
(請使用照像館相片紙)
(半身脫帽)
(掃描用,勿折疊或污損) 相片尺寸 長 3.6 公分*寬 2.54 公分
原住民傳統姓名 並列之羅馬拼音
(原住民姓名應與戶籍登記一致)
出生日期
英文姓名
(與護照相同,或自行填寫非簡稱之英文姓名,如未填寫,將以漢 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電話
市話(公):
市話(宅):
手機:
通信地址:□□□-□□□
戶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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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其他______。身 分 別
□0.一般報檢人 □1.原住民 □2.身心障礙者 □3.低收入戶
□C.更生受保護人 □D.長期失業者 □E.獨力負擔家計者
□H.中低收入戶 □M.中高齡失業者 □N.二度就業婦女
□P.家庭暴力被害人 □T.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4.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目前無)
※備註:以上符合特定對象者得申請補助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請勾 選所符合身分並附 150 元郵政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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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 □Q.外籍配偶 □R.無戶籍國民
□I.大陸學位生 □K.大陸地區人民 □L.外籍人士 □S.探親就學
申請人簽章:
外籍人士及外籍 配偶
(請再勾選國籍)
□澳大利亞 □孟加拉國 □汶萊 □不丹 □印尼 □印度 □柬埔寨 □寮國
□斯里蘭卡 □緬甸 □馬來西亞 □尼泊爾 □紐西蘭 □菲律賓 □巴基斯坦
□新加坡 □泰國 □越南 □港澳 □日本 □韓國 □其他 學科
及格
□
報名首日 ( 年 月 日 )
□
___年度技能檢定__級 ( )職類 ,測試地點( ),准考證號:( )
術科 及格
□
報名首日 ( 年 月 日 )
□
___年度技能檢定__級( ) 職類 ,測試地點( ),准考證號:( ) 術科合格細項( )
□
___年(屆)技能(藝)競賽:( )職類 證件字號: ( )
應附證件(請申請人勾選) ※資格審查結果 初審簽名或蓋章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1 份。
□2.學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
□3.術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
□4.匯票 310 元正本(匯票抬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超商繳費收執聯正本
□5.特定對象補助申請書、相關證明文件及匯票 150 元正本 (匯票抬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資格符合
□資格不符:
原因:
複審簽名或蓋章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 (正面,請實貼) (本國人限貼身分證影本) (外僑請貼外僑居留證影本) (大陸地區配偶請貼長期居留證影本)
(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入出境證影本)
國民身分證影印本粘貼處 (反面,請實貼) (本國人限貼身分證影本) (外僑請貼外僑居留證影本) (大陸地區配偶請貼長期居留證影本)
(大陸學位生(陸生就學)、探親就學最近一次入出 境展延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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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合併發證作業流程
流程圖 應檢人應備資料暨說明事項
1.除符合特定對象者限以現場申請或通信申請外,餘均可採 現場申請、通信申請或線上申請。
2-1 現場申請、2-2 通信申請應檢具資料:
A.合併發證申請表各欄位請詳填並貼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及一吋照片一張。
B.學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
C.術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或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證明影 本。
D.當年度在校生專案檢定成績單正本,但有術科測試成績 尚未評定者,不予發證。
E.匯票 310 元(含審查費 150 元、證照費 160 元)。
符合特定對象者(補助證照費新臺幣 160 元):需檢附匯 票 150 元、特定對象補助申請書(附件 33-1)及相關證 明文件。
匯票抬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2-3 線上申請(不適用符合特定對象者)應檢具資料:
A.線上申請(https://www.wdasec.gov.tw 資訊查詢→技術 士證合併發證申請作業) ,請於完成線上申請後,自行 下載列印申請表及繳費單,申請表上請貼妥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及一吋照片一張;另持繳費單至全省便利超商繳 費,並將超商繳費收執聯黏貼於申請表上或檢附匯票 310 元。連同附件(如下方所示)一併寄出。
B.學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
C.術科測試成績單及格正本或競賽得申請免試術科證明影 本。
D.當年度在校生專案檢定成績單正本,但有術科測試成績 尚未評定者,不予發證。
3.資格不符:
(1)合格發證者不得辦理合併發證,一律退件。
(2)已辦理過合併發證者,若證照遺失、毀損、資料異動,
請以換(補)發證方式辦理,勿重複送件。
4.資料不齊者,將退件通知應檢人另行補件備齊後再審。
備註:
1.若未於 10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學科測試成績及格,且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方取得術科測試成績及 格者,請檢附術科報名首日在前之學、術科及格成績單申辦合併發證。
2.匯票請至郵局購買。請勿繳交現金。
3.現場辦理/通信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全檢科 合併發證) 地址:408204 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6 樓
4.
若有任何疑義,請洽:04-22595700#357
2-2 通信 申請
否
否是
是 3.審查 資格是 否符合
5.發證 4.審查資
料是否 備齊
1.應檢人申 請合併發證2-1 現場(親 自或委託)
申請
2-3 線上 申請
填寫申請表時,中文姓名:
1. 依國民身分證上所登記姓名以正楷填寫,若 報檢人繳驗之證件與身分證姓名(含原住民傳 統姓名及羅馬拼音)不一致者,應檢附戶籍謄 本、(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含記事資料)或姓名 更改紀錄證明書佐證。
2. 原住民姓名之使用應與戶籍登記一致,姓名併 列羅馬拼音者,須完整呈現並列之姓名,不得 單獨使用中文,亦不得單獨使用羅馬拼音。若 報檢人戶籍登記或國民身分證有併列羅馬拼 音者,應以端正字體書寫與戶口名簿或身分證 相同之羅馬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