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 成果報告
台灣地區第三代行動電信業務競標研究
計畫類別: 個別型計畫 計畫編號: NSC91-2416-H-004-020- 執行期間: 91 年 08 月 01 日至 92 年 07 月 31 日 執行單位: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系 計畫主持人: 張興華 報告類型: 精簡報告 處理方式: 本計畫可公開查詢中 華 民 國 92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台灣地區第三代行動電信業務競標研究
計畫編號:NSC 91-2416-H-004-020
執行期限:91 年 8 月 1 日至 92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張興華 國立政治大學金融系
一、中英文摘要 台灣地區之第三代行動電信業務執照(3G license)仿效歐洲國家之先例,採用拍賣 (auction)方式發放。交通部電信總局共釋放 5 張執照,在有 6 家競標廠商的情況下,競 價從九十一年元月十六日起,進行至二月六日止,在 19 天 180 回合的競價後,5 張執照 以總價新台幣 488.99 億元標出,較底價高出 152.99 億元。5 張執照的平均價格接近百億 台幣,因此競價的過程和結果廣受媒體矚目。 台灣的 3G 執照競標基本上是直接採用英國的方式,採「開放式、同時、上升、多 回合」競價方式(Open Simultaneous Ascending Bids Auction)。站在政府的角度,採用此 種競標方式的優點為可一方面將 3G 執照作有效率的配置,另一方面也可增加國庫收 入,避免增稅所造成的扭曲效果。而站在競標廠商的角度,廠商在參與競標時面臨兩個 問題,第一是決定每張執照對該公司的價值,亦即該廠商對每張執照的評價;而第二是 在 競 標 開 始 後 所 應 採 取 的 競 標 策 略 (bidding strategies)。第一個問題屬於財務規劃 (corporate finance)的範疇,而本研究則針對此廠商的第二個決策問題進行探討。首先, 在這樣的一個 3G 拍賣中,競標者的均衡競標策略(equilibrium bidding strategies)為何? 我們證明在拍賣價格之上升為連續下,「直接競標法」(straightforward bidding strategy) 為一均衡競標策略。接著我們以該均衡競標策略為基準,從台灣 3G 執照拍賣的實際競 標資料上檢驗競標廠商的競標行為。而資料顯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以及亞太行 動寬頻等三家業者的競標行為較符合直接競標策略的預測,而遠致電信、聯邦電信、及 世界全通等三家業者的競標行為則較不能從直接競標策略的角度來理解。而就拍賣的結 果而言,應該可以說是一個有效率的結果。 關鍵詞:競標、競標均衡策略、第三代行動電信業務執照 AbstractIn April, 2000, the United Kingdom conducted the world’s first third-generation (3G) spectrum auction, raising a total of 34 billion US dollars for 5 licenses. Since then, countries like Netherlands, Italy, Switzerland, Germany, Austria, Belgium, Greece, Denmark, and Hong Kong have conducted their own 3G license auctions, with different details in auction design and with various degrees of success. Taiwan has just finished its 3G license auction on Feb. 6, 2002, raising a total of NT$48.9 billion (about 1.4 billion US dollars) for 5 license. On average, each license sold for nearly NT$10 billion, thus the auction has attracted much media attention. In this research we will study the 3G license auction, 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grounds. On the theoretical part, we will find the equilibrium bidding strategy in the 3G auction, and on the empirical part we will check if the bidders’ behaviors in the Taiwanese 3G license auction are consistent with the predictions implied by that equilibrium strategy.
Keywords: 3G, auction, bidding strategy 二、緣由與目的 英國在西元 2000 年 4 月舉行世界上首次的第三代(third-generation, 3G)行動通訊業 務執照的拍賣,釋出 5 張執照,總共售得約美金 340 億元。自此之後,包括荷蘭、義大 利、瑞士、德國、奧地利、比利時、希臘、丹麥,和香港等國家地區相繼進行了 3G 執 照的拍賣。台灣也在 2002 年初舉行第三代行動通訊業務執照的競標,開放 5 張 3G 執照, 計有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致電信、亞太行動寬頻、聯邦電信、以及世界全通等六 家業者參與競標,總共競價 180 回合,歷時 19 天,總標金達新台幣 488 億 9 千 9 百萬 元。而獲得執照之一的亞太行動寬頻也已在 2003 年 4 月正式開台,並於 7 月開始提供 3G 服務,使台灣的無線通訊市場正式邁入 3G 時代。 經濟學家早在 1950 年代就開始鼓吹以拍賣方式釋放電信執照,終於在 1994 年,美 國主管通訊業務之 FCC(Federal Communication Commission)首次以拍賣方式發放執照。 FCC 的執照拍賣,在經濟學家看來是「相當的成功」(“a tremendous success”, Cramton, 1999)。也由於 FCC 拍賣的成功經驗,西歐各國也陸續跟進,而英國的 3G 執照拍賣, 更被稱為歷史上金額最龐大的一場拍賣。 台灣的電信業務執照過去一向採「評審制」的方式發放。或許是受到歐美各國以拍 賣方式釋出執照風潮的影響,台灣的 3G 執照發放也首次採用競標拍賣的方式。本文的 目的即在於對台灣的 3G 執照的競標資料作一分析,試圖了解競標廠商在這場拍賣中的 競標行為。 三、文獻探討 在文獻上,對美國 FCC 電信執照拍賣的研究非常之多,可見 Cramton (2001)之介紹。 而在西歐各國的 3G 執照拍賣方面,有 Binmore and Klemperer (2002)對 3G 執照拍賣制度 設計的介紹,Borgers and Dustmann (2002a, 2002b)對英國 3G 執照拍賣的理論及實證研 究,Ewerhart and Moldovanu (2002)研究德國的 3G 執照拍賣,以及 van Damme (2002)對 荷蘭 3G 執照拍賣的研究等等。
一般物品拍賣,如藝術品拍賣、房屋拍賣,等所採用的方式,多半是沿用傳統的方 式。但電信執照的拍賣方式,卻是由當代的經濟學家所設計出的。FCC 的拍賣主要採用 Stanford 的經濟學家 Paul Milgrom 和 Robert Wilson 的設計,而英國 3G 執照拍賣則是由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UCL)的 Ken Binmore 及 Oxford 的 Paul Klemperer 所領導的團 隊所設計。在均衡的競標策略方面,Milgrom (2000) 首先提出所謂「straightforward bidding」1的概念,並且證明,如果所有的競標者都採用這種競標方式,則電信執照拍 賣的結果將是有效率的(efficient)。
然而,在一般性的電信執照拍賣,如 FCC 的拍賣以及歐洲各國過去所進行過的 2G 執 照 拍 賣 中 , 究 竟 「 直 接 競 標 法 」 是 否 為 唯 一 的 競 標 均 衡 , 仍 然 未 有 定 論 。 Engelbrecht-Wiggans and Kahn (1998)以及 Grimm, Reidel and Wolfstetter (2001)都證明其 他勾結性均衡的存在。而 Cramton (2001)也詳細紀錄了 FCC 拍賣中所觀察到的勾結性行 為。然而,如同 Binmore and Klemperer (2002)以及 Chang (2003)的論證,在 3G 執照拍 賣中,由於每個競標者最多只能對一張執照出價,因此大大地降低了競標者間互相勾結 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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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研究上採用 Borgers and Dustmann (2002a, 2002b)的架構,亦即首先證明,在 這樣一場 3G 執照拍賣中,所謂「直接競標法」(straightforward bidding strategy)為一均衡 競標策略,接下來再以此策略作為一基準(benchmark),從實際的資料中檢驗是否競標廠 商的行為可以此種競標策略來解釋。 四、研究方法 本文首先證明,在理論上,直接競標法為台灣 3G 執照拍賣之一均衡競標策略。接 下來我們從競標的實際資料中,檢驗競標者的行為是否符合直接競標的預測。檢驗的方 法如下。 首先,3G 執照拍賣的進行是採取以下方式: 拍賣以「回合」(rounds)方式進行 在第一回合,所有競標者都必須對某一張執照報價 每一回合中,每一競價標的報價最高者,為該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current price bidder),其報價為「暫時得標價」(current price) 每回合結束時各競價標的之暫時得標者,於次回合競價程序中,不得就任一競價標 的報價,也不得退出(withdraw)競價 所有非「暫時得標者」的競價者,必須在次一回合選擇以下三項行動之一: 1. 對某一執照報價 2. 暫時棄權(waiver),每個競價者享有一定次數暫時棄權的權利 3. 退出競價 拍賣採公開、電子式報價方式進行,競價者的身分及報價即時公開,各執照的暫時 得標者及暫時得標價由此決定 競價程序進行至有權報價之競價者均未報價,且非暫時棄權時結束 競價程序結束時,各執照得標金即為當時該執照之暫時得標價,而得標者即為該執 照之暫時得標者 另外,電信總局並規定,每次報價金額應等於或大於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 分之一,及小於或等於暫時得標價加暫時得標價之百分之七,並且每次報價之金額須以 新臺幣百萬元為單位。除第一回合外,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至多得暫時棄權三次;暫時 棄權逾三次者,廢止其競價資格,即視同該競價者退出競標。 接著,我們定義在此拍賣規則下所謂的直接競標法(straightforward bidding strategy)。假設在一場 3G 執照拍賣中,有 I 個競標者競爭 K 張執照。以S ={ ,...,s1 sK}代 表此 K 張執照的集合,令每一競標者i∈I對此K張執照的評價為V si( ),..., (1 V si K),並且
假設「獨立估價模型」(private value model)。令在某一回合t中,每一執照的價格為
1 ( ),..., ( ) t t K P s P s 2,令Sit為競標者i在回合t時出價的目標執照, (X Sit)為其出價,則「直 接競標法」意指
{
}
{
}
{
}
arg max ( ) ( ) , if max ( ) ( ) 0 , if max ( ) ( ) 0 k k k it i k t k i k t k s S s it i k t k s S S V s P s V s P s S φ V s P s ∈ ∈ = − − > = − ≤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以台灣的 3G 執照拍賣為例,此即為每一張執照在當時的暫時得標價乘上 1.01。
以及 ( ) ( ), if t it t it it X S =P S S ≠φ (2) 其中Sit =φ代表競標者i退出競標。第(1)式表示,競標者在競標時選擇,在當時價 格下能極大化其利潤或剩餘的執照出價,並且(2)式表示競標者i應以拍賣規則所允許的 最低價格出價。如果(2)式被違反,則我們稱該出價行為為一「跳價」(jump bid)。直接 競標法隱含跳價是沒有必要的。 現在假設一競標者i要在第t回合時在A執照與B執照中作出價的選擇。根據直接 競標法,競標者i只需比較以下兩數值的大小: ( ) ( ) ( ) ( ) i t i t V A P A V B P B − − 然後選擇能帶來較大剩餘的執照出價。因此,我們如果觀察到競標者i在此時對A 執照出價X At( )≥P At( )3,則表示 ( ) ( ) ( ) ( ) i t i t V A −X A >V B −P B 換句話說, ( ) ( ) ( ) ( ) i i t t V A −V B > X A −P B 因此我們從競標者i「選A 而不選 B」的行為中,即可推得競標者 i 對這兩張執照 的評價之間的差異的下限(lower bound),因為X Ai( )與P Bt( )是可觀察到的數值。反過來 說,如果競標者i選B而不選A,並且對B執照出價X Bt( ),則我們可推得 ( ) ( ) ( ) ( ) ( ) ( ) ( ) ( ) i t i t i i t t V A P A V B X B V A V B P A X B − < − − < − 即可推得競標者i對這兩張執照的評價之間的差異的上限(upper bound)。從每一次 競標者i的出價選擇我們即可推導出一關係式,而如果此競標者的確是採行「直接競標 法」,則這些推導出來的關係式彼此之間必須顯現一致性(consistency)。 五、結果與討論 本文的主要結果可分為四點。 (一)、3G執照的均衡競標策略
我們證明,在「價值獨立模型」(private value model)的假設下,並且執照的競標價
格的上升為連續(continuous)的情形下,由前述(1)式與(2)式所定義之「直接競標法」為 3G執照拍賣之一均衡競標策略。證明如下: 我們要證明直接競標法為一均衡競標策略,即在所有其他競標者都採用此一競標策 略下,沒有一位競標者可以單獨偏離此一策略而獲利。首先看(2)式。在每位競標者對執 照的評價為獨立分配,並且其他所有競標者都採用直接競標的策略下,違反(2)式,亦即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在直接競標法中,(2)式要求 ( ) ( ) t X A =P A ,但在實證中我們允許在不連續(discrete)的競價中,可能出 現的跳價行為。此跳價行為可能來自避免與其他出價者同價的考量,也可能來自拍賣規則中對出價數額 必須為某一數額的倍數的規定。以台灣而言,出價金額必須以百萬元為單位。
採取跳價的策略,並不能增加一位競標者贏得某一張執照的機率。因此,對任一競標者 而言,採用跳價的唯一後果是提高該競標者贏得執照時的價格。因此任一競標者不能藉 由違反(2)式而獲利。 所以接下來我們只考慮對(1)式的違反。假設拍賣已經進行到某一回合,考慮競標 者i在此時採行對直接競標法的「單次背離」(one-shot deviation)。我們要檢查,在各種 可能狀況下,對直接競標的單次背離是否能帶給競標者i較在直接競標下為高的效益。 首先考慮在直接競標之下,拍賣會在這回合之後結束的情況。如果此對直接競標的 背離也導致拍賣在這回合後結束,則明顯地背離直接競標不能帶給競標者i較高的效 益,因為根據(1)式,在直接競標下競標者i是選擇能帶來最大效益的執照出價。而如果 在競標者i的背離策略下,拍賣不會在此回合後結束,則由於價格是隨著回合的進行而 上升,因此競標者i也不可能獲得較直接競標下為高的效益。 接著考慮在直接競標下,拍賣還會在這回合後繼續進行的情況。首先考慮競標者i 的背離策略導致拍賣在此回合後結束。假設競標者i在直接競標法下應對A執照競標, 而在背離策略下它對B執照出價,並且令A執照的暫時得標者為競標者j。由於拍賣在 此回合之後結束,此顯示在競標者i對B執照出價,並成為B執照之暫時得標者後,無 人會再對B執照出價。而由於價格的上升為連續,這表示即使競標者i不背離直接競標 而對A執照出價,除了剛被擠下A執照的競標者j之外,也沒有人會再對B執照出價。 如此一來,競標者i的背離策略並不能為它帶來較直接競標下為高的效益,因為(i)如果 競標者j再對A執照出價,則競標者i仍然有機會再對B執照出價;而(ii)如果競標者j 對B執照出價,則拍賣結束,而競標者i在直接競標下已經贏得能帶給它最高剩餘的執 照。 最後考慮在直接競標下,拍賣會在這回合後繼續進行,而競標者i的背離策略也不 會導致拍賣在此回合後結束的情況。在這個情況下,競標者i的「單次背離」策略僅僅
改變未來回合直接競標的起始點(the initial point for further rounds of straightforward
bidding)。仍然假設競標者i在直接競標法下應對A執照競標,而在背離策略下它對B 執照出價。如果在未來回合中,沒有其他競標者對B執照出價,則競標者i的背離策略, 如前所述,不能為它帶來較直接競標下為高的效益;而如果在未來回合中有其他競標者 對B執照出價,則競標者 i 在未來將不再為B執照的暫時得標者而必須再次面臨出價 的選擇,這表示競標者i在此回合的背離策略為無效,或無關緊要。 因此總結而言,競標者 i 的單次背離策略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為它帶來較直接競標 下為高的效益,因此在其他競標者都採取直接競標的策略下,直接競標為競標者i的最 佳策略。亦即直接競標法為3G執照拍賣之一均衡競標策略。 (二)、競標的敘述統計 台灣的3G執照拍賣,共釋出五張執照,有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致電信、亞 太行動寬頻、聯邦電信、以及世界全通等六家業者參與競標。表一為6家競標業者對五 張執照出價的次數。雖然台灣的3G執照競標回合數高達180回合,創世界紀錄,然而 由於僅有 6 家業者競標五張執照,競標的激烈程度其實遠不如國外。除了在第 1、2 回 合有超過1家業者出價的情況之外,自第3回合起,由於五張執照均已有暫時得標者,
因此每一回合大多只有1個競標者出價4。 A B C D E 合計 中華電信 3 0 0 20 0 23 台灣大哥大 1 0 14 1 0 16 遠致電信 13 18 10 17 0 58 亞太行動寬頻 0 0 0 1 18 19 聯邦電信 7 13 2 3 2 27 世界全通 3 23 2 1 15 44 合計 27 54 28 43 35 187 表一 由於執照的頻寬與其價值有密切之關係,我們可以將A、C、D三張執照稱為「大」 執照,而B執照為「小」執照。E執照則因涉及技術不同,原2G業者不會對其出價。 從上表發現,小執照的B執照競爭最為激烈,但2G的兩家龍頭業者中華電信和台灣大 哥大,則對這張小執照完全沒有興趣。有趣的是,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在競標過程中 是分別針對大執照中的D執照與C執照。自首回合競標由中華電信成為D執照的暫時 得標者之後,台灣大哥大就不再對D執照出價;在另一方面,中華電信從未對台哥大屬 意的C執照出價。似乎這兩家龍頭業者在競標時有刻意避開對方的考量。 從此表中也可以看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以及亞太行動寬頻三家業者的競標 行為顯得相對單純:中華電信只曾對A執照(3次)與D執照(20次)出價,台灣大哥大除 第1回合對D出價,第2回合對A出價外,之後僅對C執照出價,而亞太行動通訊也 只對D執照(1次)與E執照(18次)出價。顯示這幾家業者對特定執照有所偏好。反觀另 一家2G業者,遠致電信則對所有四張執照都曾出價,其出價標的分配在所有競標業者 中最為分散。 在三家新進業者中,亞太行動寬頻集中出價在E執照上,聯邦電信則集中在A執 照與B執照上,而世界全通則集中在B執照與E執照上。有趣的是,這三家新進業者 對台灣大哥大以及中華電信屬意的C、D兩張執照似乎興趣缺缺,總共只對這兩張執照 出價9次而已,似乎顯示新進業者刻意避免與這兩家龍頭業者競標。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現象是,在得標的業者中,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 寬頻、以及聯邦電信,都是贏得它們出價次數最多的那張執照,只有遠致電信例外:遠 致電信對B執照以及D執照的出價次數最多,但是最後只贏得出價次數居第三位的A 執照。遠傳電信作為2G市場的第三大業者,但它在3G執照拍賣中的行為卻與2G市場 的兩大龍頭中華電信與台灣大哥大相去甚遠。 接下來我們就直接競標法的第二項條件,即(2)式,來檢查「跳價」(jump bid),即 出價超過前一暫時得標價1%以上行為的發生。由於前一暫時得標價的1%經常非百萬元 之倍數,加上競標者有稍微增加出價以避免逾期它出價者同價的考量,因此我們以出價 超過前一暫時得標價1.1%作為門檻,來定義「跳價」行為的發生;並且排除在第1、2 回合時因多家業者同時競標所產生的跳價行為。則在所有180回合,總共187次出價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在少數回合裡出現 2 家業者出價,此因電子報價採即時式,被擠下來的業者還可在回合結束前再出價。
為中,跳價出現的狀況為: A B C D 回合 出價 增幅 出價 者 回合 出價 增幅 出價 者 回合 出價 增幅 出價 者 回合 出價 增幅 出價 者 43 1.7% 遠致 電信 47 6.8% 聯邦 電信 51 1.4% 遠致 電信 61 1.2% 遠致 電信 49 2.5% 聯邦 電信 172 1.8% 聯邦 電信 表二 我們發現,在第1、2回合以外的176次出價中,只有6次的出價顯著地違反直接 競標法中不跳價的原則,以超過最低允許價1.1%以上的價格出價。由於此比率甚低, 我們可得到跳價行為在此次拍賣中並不顯著的結論。 (三)、競標行為分析 1. 台灣大哥大 在整個拍賣過程中,台灣大哥大總共出價16次,除了在第1回合對D執照出價, 在第2回合對A執照出價外,其他14次出價標的均為C執照,而最後台灣大哥大也贏 得C執照。而對其出價行為的詳細檢驗顯示,台灣大哥大的競標行為大致符合直接競標 的策略。 2. 中華電信 中華電信在拍賣過程中總共出價23次,而這23次出價完全集中在A執照與D執 照,其中對A執照出價3次,D執照20次,而最後中華電信也贏得D執照。而對其出 價行為的詳細檢驗顯示,除了在第128至第136回合間對A執照的出價有可能是基於配 合交通部「加速合理收尾的措施」之外,其他的競標行為大致符合直接競標的策略。 3. 亞太行動寬頻 亞太行動寬頻為一新進業者,因此它可以選擇向E執照出價。亞太寬頻總共出價 19次,其中18次為對E執照出價,僅有1次對D執照出價,而最後亞太寬頻也贏得E 執照。對其出價行為的詳細檢驗顯示,除了在拍賣過程中亞太寬頻似乎有向下修正對E 執照的評價外,其他的競標行為大致符合直接競標的策略。 4. 聯邦電信 聯邦電信在拍賣過程中對五張執照都曾出價,而最後贏得B執照。從之前的表二 我們看到,聯邦電信在競標過程中曾出現違反直接競標的跳價行為,並且在其他的出價 行為中,也出現相當多次違反直接競標策略的現象。因此我們認為聯邦電信的競標行為 不符合直接競標的策略。
5. 遠致電信 在所有競標業者中,遠致電信的出價次數最多,同時不像另兩家2G業者專注於某 一特定執照,它對A、B、C、D四張執照的出價也相當平均。進一步檢驗其出價行為, 我們也認為遠致電信的競標行為不符合直接競標的策略。 6. 世界全通 世界全通為此次3G執照拍賣中,唯一沒有獲得執照的業者。世界全通的出價集中 在B執照與E執照,並且似乎在競標過程中數度調整它對這兩張執照的評價,這些行為 固然可以「價值相關模型」來解釋,但純粹以直接競標的角度來看,世界全通的的競標 行為不符合直接競標的策略。 (四)、拍賣結果的效率性 前面提到,如果競標者都採取直接競標的策略,則拍賣的結果將是有效率的,亦即 在每位競標者只能獲取一張執照的限制下,執照由能對該執照作最有效運用的競標者獲 得。而能對執照作最有效率使用的競標者,就是能運用這張執照創造最大利潤的競標 者,因此這個競標者會願意出最高的價錢來獲取這張執照。換句話說,執照將由對執照 有評價最高的競標者所獲得。而在台灣3G執照拍賣的競標者的行為不完全符合直接競 標策略的情況下,我們可直接從拍賣的結果來分析這個結果的效率性。 台灣五張3G執照的得標者分別為遠致電信、聯邦電信、台灣大哥大、中華電信、 以及亞太行動寬頻。這五家業者中,遠致電信(遠傳電信之子公司)、台灣大哥大、中華 電信三家業者為2G市場的現有廠商(incumbents),而聯邦電信及亞太行動寬頻為新進業 者(new entrants)。從對3G執照的評價而言,現有廠商應該是佔有優勢的,亦即就某一 張特定執照而言,現有廠商的評價應該是要大於新進者的評價的。這個優勢的來源有 二,一為現有廠商從2G升級到3G的成本,要較新進業者重新建置3G設備、網路的成 本要來的低;而另一方面,現有廠商有既有的顧客群以及品牌印象,在未來3G市場的 佔有率上擁有在起跑點領先的優勢。 在這個現有廠商在執照評價上佔有優勢的情況下,從現有廠商是否在3G執照拍賣 中獲取執照,就可對拍賣結果的效率性作一檢驗。在3G執照拍賣前,台灣2G市場上 的全區業者有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遠傳電信,以及和信電訊等四家業者。其中前三 家業者均在3G執照拍賣中獲取執照,唯獨和信電訊在拍賣開始前決定撤出申請,因此 並未獲得3G執照。和信在原來2G市場的競爭裡,始終居於敬陪末座的地位。2000年 11月間日本NTT DoCoMo電信公司取得和信20%的股權,並全力引進其在日本非常成 功的GPRS(即所謂2.5G)服務網路:i-mode。而和信之退出3G執照競標,據傳也與NTT DoCoMo不支持有關。這個不參與3G執照競標,而全力發展、行銷既有技術的2.5G服 務,對和信電訊而言也許是個較佳的決策。亦即與其參與不確定性高,且競爭將非常激 烈的3G市場,不如把握現有成熟的i-mode技術,並利用其優於傳統2G技術的優勢, 可望提前佔有高階無線通訊使用者的市場,獲取利潤。
在這個背景下,和信退出3G執照競標的原因,可以解釋為其獲取執照的機會成本 較其他業者為高,因此雖然它是現有廠商,但它對3G執照的評價就可能低於其他新進 業者。所以我們從有參與競標的現有廠商都有獲得執照的結果來看,台灣3G執照拍賣 的結果應該是符合效率性的。 五、參考文獻 [1] 野村總合研究所,「第三代行動通信執照競價釋出整體規劃研究案」,民國九十年,交通部電信總 局網站。 [2] 交通部,「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民國九十年,交通部電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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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ngelbrecht-Wiggans, R. and C. Kahn (1998), “Low Revenue Equilibria in Simultaneous Auctions,” mimeo, University of Illino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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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Grimm, Veronika, Rrank Riedel and Elmar Wolfstetter (2001), “Low Price Equilibrium in Multi-Unit Auctions: The GSM Spectrum Auction in Germany,” CESifo Working Paper No. 506.
[13] Klemperer, Paul (2002a), “What Really Matters in Auction Design,” 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 16(1), 169-189.
[14] Klemperer, Paul (2002b), “How (Not) to Run Auctions: The European 3G Telecom Auctions,” European
Economic Review, forthcoming.
[15] Klemperer, Paul (2002c), “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British 3G Telecom Auction: Comments on Borgers and Dustmann,” ifo Studien 48(1), 115-120.
[16] Milgrom, Paul (2000), “Putting Auction Theory to Work: The Simultaneous Ascending Auction,”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08, 245-272.
[17] Plott, Charles and Timothy Salmon (2001), “The Simultaneous, Ascending Auction: Dynamics of Price Adjustment in Experiments and in the Field,” mimeo, Florida State Univeristy.
[18] Schmidt, Klaus M. (2002), “Efficiency of the British UMTS Auction: A Comment on Borgers and Dustmann,” ifo Studien 48(1), 111-114.
[19] van Damme, Eric (2002), “The Dutch UMTS-Auction,” ifo Studien 48(1), 175-200.
六、計畫成果自評
本研究對台灣3G執照競標資料的分析顯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以及亞太行
動寬頻的競標行為較符合直接競標的預測,而遠致電信、聯邦電信、以及世界全通的競 標行為則較不能從直接競標的角度理解。Borgers and Dustmann (2002a, 2002b)對英國3G
執照拍賣競標的研究也得出主要競標者的競標行為與直接競標的預測不符的結論。與英 國的研究結論比較起來,由於台灣的競標較不激烈,並且競標者多集中於對某特定執照 出價,使得能找到與直接競標不符的競標行為較少。
略。由於直接競標的最適性是建立在「價值獨立模型」與「價格上升為連續」的條件上, 而實際的競標環境則可能與這些假設條件不符。尤其是在對執照的評價上,最大的不確 定性來自未來對3G通訊服務的市場需求,而對這個需求的估計必然包含「共同價值」 的成分,使得實際競標偏向「價值相關模型」,並進而促使競標者在競標過程中吸收對 手競標的資訊,據以改善本身對執照價值的估計。 總結而言,本研究內容與原計畫內容相符,並達成預期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