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蹤騷擾行為裡的性別政治探究
1(Gender Politics in the Criminal Action of Stalking)
平雨晨
2(Ping,Yu-Chen)
摘要 在性暴力犯罪類別裡,跟蹤騷擾(Stalking)是最難以受法律規範、也是使得被害 人造成身心極大壓迫之性暴力犯罪行為。而此犯罪行為不僅和法律、隱私、個人生命等人 權密切相關,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跟蹤」、「躲避」互動更蘊含性別政治,倘若跟蹤騷 擾研究忽略了性別意識,將無法更深入探究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宰制關係。再者,隨著網 路科技發達,跟蹤騷擾方式亦從實際尾隨跟蹤,演變為科技跟蹤犯罪,這些監視型態呈現 與權力運作關係都和社會性別結構緊扣。然而,目前我國對於跟蹤騷擾研究幾乎著重聚焦 於「加害者犯罪行為」、或僅圍繞於「被害者類型與經驗」討論。關於跟蹤騷擾議題研究, 尚無延伸出更具性別意識與權力互動間的監視關係探究。 為此,本文將以台灣父權社會結構脈絡為軸,透過蒐集七篇遭受跟騷受害者相關 自述經驗的網路文本作為研究目標分析,試圖運用傅柯(Foucault)圓形監獄理論,從被 害者主體歷程解構性別於場域環境與權力關係的宰制體現。本文從網路平台跟蹤騷擾受害 者敘述資料蒐集發現,跟蹤騷擾受害者仍以女性為大宗,而當受害者察覺或經歷跟縱騷擾 後,身心狀況會隨著不同場域與權力關係裡觸發的跟蹤騷擾事件,對於其日常生活及人際 網絡產生不同的恐懼與影響。本文亦著重連結性別研究理論,剖析跟蹤騷擾與性別宰制間 的權力互動,會呈現何種性別樣貌?女性受跟蹤騷擾的處境,又反應現代社會中哪些急須 被正視的性別議題?期盼透過此研究,考察跟蹤騷擾於場域裡的權力關係與性別政治,微 觀當代性別平等現況與安危困境,提倡女性人權議題與跟蹤騷擾犯罪防治建議。 關鍵字:犯罪、性別政治、跟蹤騷擾、圓形監獄 1 本文初稿曾發表於 2018 年 3 月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主辦之「2018 年社會變遷與當代議題國際學術研討會」,感謝評 論人呂秉翰副教授對本文的建議與鼓勵,由衷感謝本刊三位匿名審查委員寶貴建議與悉心指正,使本文架構與理論內容 更臻完善、完整。惟所有文責,皆由作者負責。 2 高雄醫學大學性別研究所碩士生Gender Politics in the Criminal Action of Stalking
Ping,Yu-Chen
Abstract
Among the various categories of sexual offences, stalking is the most challenging to be prevented by law; yet, it is a sexual offence that causes tremendous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burdens on its victims. This criminal action is not only closely related to one’s legal rights, privacy and individual life, there exists gender politics between the “stalking” of the offender and the “avoiding” of the victim. If the study of stalking overlooks the aspect of gender, it will not be able to further explore the domina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ffender and the victim. Furthermore, as internet technology has been rapidly developing, the form of stalking has evolved to include technological or cyber stalking in addition to physical stalking. These ways of surveillance and the operation of power are closely interwoven with social gender structure. However, the study of stalking in Taiwan has mainly focused on “the criminal action of offenders” or mostly revolving around the discussion of “the victim types and their experiences.” In terms of the research and study of stalking, there has not been any exploration of the surveillance relationship informed by gender awareness and power interaction.
Therefore, this thesis will address Taiwan’s patriarchal social structure and context to examine and analyze seven autobiographical internet texts by seven respective stalking victims. Employing Foucault’s theory on the panopticon, the thesis demonstrates the deconstruction of gender dominance in site and power relation through the victims’ subjective experiences. Collecting and collating stalking victims’ accounts of their experiences from internet platforms, this study shows that most stalking victims are still female. Moreover, after victims become aware or experience the stalking, their physical and psychological state will react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the stalking situations in different sites and power relations, and thus, produce different levels of fear and impact on their daily and social life. This thesis combines gender theory and feminist perspectives to analyze the power interaction between stalking and gender dominance, and subsequently reveal the gender reality in such a relationship. It also points out the imminent, pressing gender issues in modern society in regard to the stalking situation faced by women. What kind of gender political phenomenon will be resulting from the surveillance on stalking and power relation? It is hoped that, through an investigation on the power relation and gender politics in stalking, this study can provide an epitome of contemporary gender equality, its reality and dilemma, and by doing so, promote female human rights issues and propose suggestions about preventing stalking.
壹、前言 在性暴力犯罪類別裡,跟蹤騷擾(Stalking)是最難以受法律規範、也是使得 被害人造成身心極大壓迫之性暴力犯罪行為。犯罪行為不僅和法律、隱私、個人 生命等人權密切相關,加害者與被害者間的「跟蹤」、「躲避」互動更蘊含性別 政治,特別是對於女性被跟蹤者而言,跟蹤行為是支配與控制的體現(McFarlane et al.1999)。倘若跟蹤騷擾研究忽略了性別意識,將無法更深入探究加害者與被害 者間的宰制關係。再者,隨著網路科技發達,跟蹤騷擾方式亦從實際尾隨跟蹤, 演變為科技跟蹤犯罪,這些監視型態呈現與權力運作關係都和社會性別結構緊 扣。然而,目前我國對於跟蹤騷擾研究幾乎著重聚焦於「加害者犯罪行為」、或 僅圍繞於「被害者類型與經驗」討論。前述二者議題探討固然重要,但關於跟蹤 騷擾議題研究,目前尚無延伸出更具性別意識與權力互動的監視關係探究,或對 於跟蹤騷擾犯罪背後的性別政治架構有更深刻著墨。 如同今年(2018)四月十九日,我國行政院會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現 代婦女基金會(2018)亦對此草案發表聲明,包括糾纏行為防治法名稱定義仍需 待商榷、糾纏範圍行為有所限縮,否則容易忽略跟蹤騷擾多樣與多變性。其草案 中以行為人對被害人喜惡作為成立條件不適當、即時性不足及刑罰問題之探討3; 但事實上,無論跟蹤騷擾相關犯罪防治法或糾纏行為防制法是否會於近期定案落 實,跟蹤騷擾犯罪行為裡的性別宰制關係並不會隨防治法律成立而即刻消失,我 國相關機構或團體應不可對防治相關法律落成而鬆懈。鑒此,本文專注於跟蹤騷 擾犯罪行為中的性別政治脈絡與監視現象做為探討,試圖以傅柯的圓形監獄理論 解釋跟蹤騷擾互動的監視現象,並以性別研究視角探究跟蹤騷擾行為裡的主體困 境及性別關係,進而提出相關防治法律建議。本文架構如下:第二章以我國既有 跟騷防治法相關資料作為立足點,企圖從中探究我國法律與被跟蹤者間的斷裂 處;第三章節藉以圓形監獄理論與性別研究角度,解釋跟蹤騷擾犯罪行為裡的性 別政治及監視關係如何相互運作,體現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困境,反應我國跟蹤騷 擾相關法律待須落實之處,最後提出結論與相關建議。 在研究方法上,鑒於我國現代婦女基金會於 2017 發表跟蹤被害者性別數據顯 示,目前女性受害者佔九成之高4,而筆者從網路平台以「被跟蹤」作為關鍵字, 於 PPT、奇摩知識等網路平台,蒐集跟蹤騷擾受害者敘述資料,並以內文 ID 自介、 敘述被跟騷過程內容、性別稱謂等線索發現,跟蹤騷擾受害者亦仍以女性為多數, 與現有跟蹤被害者之性別數據調查相互呼應。本文以網路文本分析為軸,聚焦於 3 現代婦女基金會(2018)對行政院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之聲明,2018.4.23 載於現代婦女基金會官方網站:詳見: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3096145,查詢日期為 2018.4.25。 4何定照(2017 年 8 月 30 日)。婦團調查:跟蹤騷擾者 逾 9 成是熟人。聯合晚報。取自: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672284
女性被跟蹤騷擾者自述經驗,藉由六篇女性被跟蹤騷擾者自述經驗為主,另以一 篇跟蹤騷擾者視角為輔,進行網路文本分析。六篇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的自述文本 資料,共同勾勒出我國跟蹤騷擾行為有增無減的時間軸,包括自 2005 年起至 2017 年間,皆可見女性面臨跟蹤騷擾犯罪行為的困境,而她們被跟蹤騷擾過程,卻又 各別彰顯不同面向之監視權力與女性困境探討;另一篇男性跟蹤騷擾者自敘想 法,反應跟騷權力與父權共謀的性別化犯罪,同時一體多面地呈現被跟騷者面臨 相關處境與性別議題。這七篇文章在研究意旨上具備相通性,卻又能從其相通性 中,探究發文者所著重不同關切面向之處,適與本文欲探究問題進行對話。本文 欲探討問題有二:跟蹤騷擾行為呈現何種權力監視樣貌?女性遭受跟蹤騷擾的處 境,反應出哪些亟需被社會與法律體制正視的性別議題?其應對可能性為何? 礙於篇幅限制,本文暫不深入考究今年四月通過之糾纏行為防制草案(或後 續相關法案擬定建立進行細究),5而是聚焦於跟蹤騷擾犯罪行為裡的性別支配關 係與監視權力樣態,並以目前既有國內跟蹤騷擾相關法律為基底,微觀當代性別 平等現況與安危困境,提倡女性人權議題與跟蹤騷擾犯罪防治建議,希冀提供未 來我國相關機構團體、研究學者日後深度探究與落實立法相關對照。 貳、法網「灰灰」-跟騷如何穿梭於法律灰色地帶 本文以為,若欲著重台灣跟蹤騷擾行為與擬定防範應對策略,應著實貼近本 土現況情境,需要著重當地資料探究,方能深化與貼近在地需求。故選以我國跟 騷研究文獻或相關資料為主,引美國跟騷防治與法定政策現況之研究為輔,一方 面反思我國若建立跟騷防治法,同時亦可先參照他國先前經驗,以便日後落實本 土跟騷防制與人權保障相關制度。法思齊(2013)爬梳美國反跟追(跟蹤追纏) 法律建構脈絡指出,美國自 1990 年起加州率先通過跟追法已近 30 年頭,全美 50 州亦建立起在地跟追防治法,2007 年經「美國犯罪被害研究者中心(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提出「模範反跟追法法典修正(The Model Staking Code Revisited)」要求後,現對於跟蹤追擾擁有明確之定義,包括:舉凡跟蹤、觀望、 監視、威嚇、聯繫等行動,並不限於已直接或間接的任何行為、方式、工具、設 備(涵蓋網路、GPS 定位、郵寄、電話、電子郵件、隱形攝影機等)等形式皆構 成跟追非法行為,且依據跟追互動行為狀況處以不同輕重罰則(如延長拘禁徒刑) 6。然反觀我國尚無實質效法令加以約束(林美薰、林嘉萍,2016),目前僅有兩 5本文初稿完成日期為 2018 年 3 月 10 日,同月於國立空中大學社會科學系主辦之「2018 年社會變遷與當代議題國際學術研 討會」口頭發表,當時「糾纏行為防制草案」仍未有建立跡象,二稿於 2018 年 5 月 16 日完成,完稿於 2018 年 11 月 14 日。截至完稿日,從媒體新聞發布日期順序可見,我國相關機構對於糾纏行為防治草案自 2018 年 4 月 20 日後,並未有 對外公布相關進一步討論方向之跡象。本文主要從跟蹤騷擾行為裡的監視權力與性別政治視野切入,因此即便後續通過 更多跟蹤騷擾防治法相關細節法案,本文仍能提供相關機構與研究者做對照參考,從跟蹤騷擾背後根深蒂固的性別政治 脈絡,進行更全面與貼近人民需求的相關法令。
6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2007).” The model stalking code revisited: responding to the new realities of
條可對跟騷犯罪進行規範的法規,卻仍有漏洞且難以落實跟蹤防治、遏止或達成 懲罰效果。以罪刑罰則而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 2 款規定:「無 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將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緩或申誡7;而相 較於美國實施拘禁服刑的懲處,我國以罰緩三千元作為跟蹤人罰處實屬輕微,對 於被跟蹤者身心健康所造成的嚴重影響不合比例(法思齊,2013)。 此外,相較於直接危害性命的殺人犯罪,跟蹤騷擾雖始於隱微,卻可能終於 被害者致命,亟需受正視且不容小覷(林美薰、林嘉萍,2016),特別是跟蹤騷 擾受害者大多數為女性時,透露社會體制下跟蹤者與被跟蹤者之間的性別與權力 關係,亦呈現我國跟騷相關防治法律需考量之處。現代婦女基金會曾於 2014 進行 跟騷調查,發現跟騷者大多為男性,而被跟騷者則以女性為軸心8;在 2015 年時, 現代婦女基金會引用美國 SHARP 跟蹤騷擾安全管理評估工具,進行分析後發現女 性被害者高達九成,且推估 92%的跟蹤者多為認識者、伴侶、前伴侶為主。然從 本文所呈現資料亦可見,遭受陌生人跟蹤經驗其實也不在少數。數據調查透露了 跟蹤騷擾犯罪或許奠基於父權社會結構中的性別宰制系統。雖然不可否認仍有男 男跟蹤、女女跟蹤、女跟蹤男等行為案例,但若因此無意識到父權脈絡的男女權 力不對等,可能會使得跟蹤騷擾犯罪背後的性別宰制更為鞏固,反服膺於父權框 架中。 即便為女同性戀者間的相處互動,其中亦可能有父權運作痕跡。蔣琬斯、游 美惠(2011)梳理女同性戀者的親密關係探究指出,無論是女同志們在親密關係 中呈現「Man」的陽剛樣態、或是以 T/婆角色分明之互動關係,皆令人省思:在 父權社會結構的異性戀制度下,女同志們互動背後中所蘊含的定位與角力政治, 是否也遭受到父權結構影響、或作為父權文化的傳承?因此,若以生理同性別互 動否認父權制度下的性別秩序支配力量,將有可能落入父權宰制關係的陷阱中。 如同 Allan Johnson(成令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譯,2008)認為, 父權社會結構是以男性主體作為運轉核心,而在此性別脈絡下,特別又以男性透 過監視支配女性所呈現的權力秩序為當務之急,故本文暫且不針對生理同性別跟 蹤案進行討論,但仍盼透過本文正視跟蹤騷擾犯罪行為其中監視權力,並制定任 何性別都能受用的跟騷防治法。本文在對父權結構裡的性別秩序與跟蹤騷擾犯罪 影響做深入探究前,將先釐清我國目前對於跟騷行為採取的法律保障現況與漏洞 查見。爬梳脈絡可察知,目前我國法律除對跟騷行為懲處效果薄弱,對跟蹤騷擾 被害者與加害者在身分定義層面上,亦無法帶來更多的保障。 7 全國法規資料庫,網址連結: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D0080067&DF=&SNo=89,2018.1.17 瀏覽。 8 <給我反跟蹤騷擾法>,2015.6.11 刊於《蘋果日報》。2018.17 瀏覽
例如 2017 年世新大學發生學長持刀刺傷學妹案件9,但事實上在案件發生前, 該學長已對被害者進行長達五年的追求與跟蹤騷擾行為,包括直接跟隨、轉學接 近策略、或透過網路不斷聯繫持續纏擾,即便被害者直接進入警局當面控訴跟蹤 者的行為仍未果,因兩人之間並不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法定關係。對此,世新 大學此案應是跟蹤騷擾所衍生之犯罪案件,而非情殺案件(王秋嵐、林嘉萍, 2017)。如同林美黛、林嘉萍(2016)梳理我國反制跟蹤騷擾議題時指出,每發 生類似跟蹤騷擾案件,社會大眾或媒體報導通常會以「癡情男」、「愛過頭」等 字眼形容跟騷者,實質上是把跟騷與愛情進行錯誤連結,造成意識誤導,甚至使 得被跟騷者在初期容易誤認或被說服跟蹤行為是一種愛的表現。值得注意的是, 就算跟騷者最後落入法網,幾乎也是因牽涉傷害、公然侮辱等罪行,跟蹤騷擾並 非判決主因。如同 2014 年一名女性長期遭一名男子透過臉書(Facebook)打卡跟 蹤、甚至直接前往女子公司等候,其行為已構成跟蹤騷擾犯罪,但最後卻是因被 拒絕後在臉書上辱罵女性髒話,因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 30 天10。由此可見,縱然 目前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4、5 款,雖明定騷擾與跟蹤為暴力行為,但僅 限家庭成員如配偶、前配偶、家屬血親、同居關係等法定身分適用,這將造成擴 大排除其他被跟蹤者的求助權益,並再次論證跟騷防治與相關實踐,不能將跟蹤 騷擾犯罪行為去脈絡化之重要性。 參、重整跟騷法-監視權力與性別困境 一、跟蹤騷擾裡的性別位置與監視權力 傅柯(Foucault)從建築空間剖析人類運用場合的權力體現,並且對於權力有 所精準描述:「權力應該是可見的,但又是無法確知的」(劉北成等譯,1992)。 傅柯認為身體政治的操演能看見權力如何運作,經過歷史變遷,從透過暴力懲罰 他人身體掌握或彰顯權力,進而轉變成對於「靈魂」的監控與懲罰,所謂「靈魂」 即是被監控者的主體心理、性格甚或生活方式(Foucaul,1977)。傅柯以監獄建 築場合及掌握懲罰身體技術的規訓者進行權力探討軸心,但傅柯對於教化與懲罰 權力運作關係的焦點關懷,不僅限於環繞於監獄或完全針對懲罰研究而已,亦是 提出懲罰權力如何在具備基底、合法性與規則下執行(Barry,2004,蔡采秀譯)。 也就是說,傅柯以懲罰與權力的演變,透過圓形建築監獄設置描繪出犯罪者的身 體、生活或行動被監視者如何被無時掌控,雖然犯罪者知曉自己身在其中,但卻 無從得知此刻自己是否仍被監視著,在當這種精神上的漫長監督持續運轉,其精 神與意識將被規訓改造,權力紀律也因此從中形成(Foucault,1977)。 9 <世新男大生痴纏學妹 5 年 LINE 對話讓人傻眼>,2018.12.11 刊於《聯合新聞網》,2018.1.6 瀏覽,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869222 10 <追正妹!遭拒絕竟謾罵侮辱 男子被判拘役>,2014.12.3 刊於《TVBS 新聞網》,2018.1.17 瀏覽。 https://news.tvbs.com.tw/local/556923
傅柯認為權力分析是一種微視的層次(Barry,2004,蔡采秀譯),透過監視 者與被監視者間的權力關係,推展社會各個場域、層面與主體間如何以運作形成 紀律,而這些紀律與權力運作亦於日常生活呈現;一如跟蹤騷擾犯罪裡的性別政 治。所以,若進而追問為何被跟蹤騷擾者仍以女性為大宗?性別位階的紀律與權 力或許能解釋跟蹤騷擾裡的性別支配關係。父權制度藉由強化性別生理刻板印象 角色,例如男性應具侵略性、勇敢與主動,女性則應溫柔、聽言從計與被動等性 別角色建設,確保男性擁有性別關係的支配主導權(Millett,2003),並體現女性 在性別關係裡所屬的次等地位,性別秩序的紀律亦從中被建構而成。對於這種性 別群體間權力不對等關係,Millett(2003)指出這如是政治中群體與群體間的支配 附屬關係,而這套權力關係邏輯亦在父權制度下,所呈現出男性支配女性權力所 在的性/別政治(Sexual Politics)。 社會無時無刻存在層監視權力與性別秩序,而在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在日常生 活中,如同監獄裡犯罪者,她們知曉置身於被跟蹤情境中,卻難以掌握察明監視 狀況,跟騷者則作為掌握削弱女性精神與意志的監視懲罰者。在性別秩序脈絡下, 男跟蹤女成為日常生活裡可能隨時發生的事件,跟蹤騷擾犯罪行為同時穩固既有 男支配女的性別紀律與權力。一名匿名女性網友於 2005 年在奇摩知識詢問被跟騷 處理方式的文章,可依循女性被跟蹤騷擾時的情境脈絡,對當下身處監控權力凝 視之畏懼與焦慮: 我常常被跟耶(有一次在夜市被跟,有一次是上班時間時,還有一次是去上 課時,真是超可怕的!)都是一些中年流氓無賴之類,感覺好像要對我不利, 而且都是白天耶,不知何故和意圖,又沒穿得很曝露,也沒仇人啊,該不會 是要搶劫,可是我皮包也放在自助箱內看不出來。一直緊跟在旁後,真可怕, 他知道我發現了也不怕又甩不到,看到後視鏡故意停下來,他竟然還在那邊 等,該怎麼辦?現在騎機車在路上都會怕了……好怕像電視新聞的變態,突 然拿出刀亂殺或針亂刺哦!11 從該名女性被跟蹤騷擾者敘述可見,其被跟蹤場域在夜市、工作場域、校園 間切換,而跟騷者選定被害者的背後空間作為監視站,當被害者移動時並隨之行 動,若被害者有所察覺,跟騷者會暫停行動改以等候方式監控,讓權力擁有持續 不斷運作效果。Foucault(1997)認為,掌權者如果要確保監視權力發揮作用,將 會透過掌握空間與場域,選以「監視站」讓被監視者成為有意識的可見狀態,使 監視者從中掌握被監視者動態,進而從中突顯監視者權力所在;而相對地,被監 視者卻無法確認監視者位置與策略(Foucault,1997)。進一步思考跟騷互動脈絡, 就算跟騷者沒有做出任何舉動,但其監視關係中的凝視權力仍不斷地使該名女性 有所意識,置身空間轉變為供跟騷者監控的可見地,卻無法得知跟騷者動機意圖, 11 原文與標題請見:<好幾次都被跟蹤,為什麼呢?好害怕!>連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50815000012KK20768,查詢時間:2018.1.17
這種權力僅有跟騷者所知。在跟蹤騷擾「看不到」的恐懼型態下(林美黛、林嘉 萍,2016),她難以反身行動,其身心壓力與畏懼難以想像,其恐懼與試圖抵抗 間視權力的同時,也體現與突顯性別支配的權力運作型態。 再者,從文本資料可見,有許多跟蹤騷擾行為係於日常生活中隨機發生,且 跟騷者與被跟騷者關係多半為不認識,這透露在性別政治脈絡中,對於男性跟騷 者而言,作為監視女性的角色是被允許的線索。前文提及 Allan Johnson 指出父權 體制特色,乃是以男性為中心運轉的制度(成令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 吳嘉苓譯,2008),而在這樣的運轉制度上,女性存在的方式將可能透過男性觀 點來進行定義,包括她們的身體、言行舉止甚或是生活方式(MacKinnon,1982)。 在跟蹤騷擾犯罪行為運作的性別關係思路裡,女性的外型身材、或是深夜外出等 生活時段,都有可能作為男性跟騷者決定是否跟蹤騷擾的「正當」考量,其考量 亦反映性別政治下的女性位置困境,即是在跟蹤騷擾動態的過程當中,女性被禁 錮於可被觀看與侵略的性別配置。因此,若持續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4、5 款進行相關跟騷規範,無法回應非具有法定身分關係的被跟蹤騷擾者保障需求與 權益。因此,我國跟蹤騷擾防治難以落實規範原因,其實也與目前法律忽略性別 政治裡的女性處境有所關聯。 如同法思齊(2013)曾對國內目前規範跟騷之一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 十九條第 2 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表示質疑,究竟何謂是無正當理由?如果跟 騷者宣稱因愛慕被害者因而跟蹤,這算不算是「正當理由」?進一步對照現代婦 女基金會立法專案主任王秋嵐(2018)針對我國行政院會於 2018 年 4 月 19 日通 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指出12,糾纏行為防制法對於行為的定義,在於行為人 對於特定人的仰慕、愛戀或怨恨;但以行為人主觀條件恐構成執法者與被害者間 的判斷困難,甚至會形成要求被害者證明加害者的動機行為證據13。若我國仍以此 法律觀點進行規範,恐怕被跟蹤騷擾者既難以將無具備法定關係的跟騷者繩之以 法,又同時需要擔心需要舉證加害者動機與行為證據,但跟蹤騷擾給予的恐懼與 掌控多是難以看見且無形的(林美薰、林嘉萍,2016),惟恐只會令被跟蹤騷擾 者處境雪上加霜。 對此,在主觀條件上,我國對於跟騷法律規範或許可參照美國跟追法現多採 一般故意(general intent)即可要求。意即,行為人具有故意但不需基於特定意圖 與目的行為14(法思齊,2013),舉例來說,跟騷者可能表示自己是出於無聊或想 12 <「糾纏行為」得舉證「愛戀」婦團:離譜>,2018.4.19 刊於《TVBS 新聞網》,2018.4.21 瀏覽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419/1337729/ 13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第三條:本法所稱糾纏行為,指基於對特定人之愛戀、喜好或怨恨,對該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血親、同 居親屬或與該本人社會生活關係密切之人,反覆或持續為下列行為,使心生厭惡或畏怖…(詳參見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
14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2007).” The model stalking code revisited: responding to the new
示愛所以跟蹤,沒有讓對方害怕的意圖,但其反覆故意跟騷行為即可構成要件, 對被跟騷者感到特定故意或特殊意圖的舉證非為必要。然而,在性別政治下,有 些男性可能認為自己確實「不是故意跟蹤,只是想表達愛意」,因為父權體制長 期讓女性置身於可供男性定義或是評判的性別角色(MacKinnon,1982),其跟蹤 行為容易被父權體制解讀為具有正當性的追求互動。因此除了法律規範作調整修 正外,我國相關機構應同時積極落實正確性別情感教育與宣導,相輔而行得以從 社會結構層面減輕人民安危與防治犯罪。畢竟,跟騷犯罪不僅透過性別政治深化 父權權力,其影響性也將使女性被跟騷者內化父權壓迫。 當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和跟蹤騷擾者間無法定身分關係,在無法可循與被法律 排除情況下,她們容易內化認同父權社會與性別的權力關係,將被跟蹤騷擾的原 因怪罪給身為女性的自己,成為強化並維繫性別不對等紀律的受害者與助力者。 意即,在性別政治權力運中,許多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置身於父權社會結構中卻不 自知。如同 Allan Johnson 檢視父權結構時指出,女性在其中被試圖形塑成相信父 權不會帶來問題的角色,甚至認同被男性支配女性是具有正當性的可能(成令方、 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譯,2008)。而在上述案例可見,包括女性被 跟蹤騷擾者自我檢討穿著暴露程度,或出入時段是否「合宜」,卻沒有意識到那 並不是被跟騷者所需反省的行為,同時體現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內化權力支配樣 貌。換言之,倘若她們是在白天出沒、沒有穿得太暴露,才有可能免除身為女性 受害者的性別責任,也才有機會重新將跟蹤騷擾犯罪究責焦點,轉回到跟蹤騷擾 者身上。 此外,當女性被跟蹤騷擾者感受被監視的壓力,試圖透過網路尋求網友建議, 如果被跟騷狀況情節太難置信,甚至是沒有真正危害到生命跡象,她們有可能先 被他人懷疑是否為自己多心;換言之,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的主觀經驗容易被否定 或批評。一名匿名網友於 2010 年在奇摩知識發布一篇詢問文,內容是詢問女性朋 友遭遇跟騷事件該如何處置: 我朋友前年從銀行離職,還沒離職前就發覺有人在跟她,一開始以為甩掉 ㄌ,結果發現每天都會出現在租屋處,上下班都會遇到不同人在巷口等她, 她說她也沒和人結怨,之後他就說店家也怪怪的是不是因為她們對老闆說 了什麼,我剛開始聽到覺得有這麼扯嗎,我也常會去找她但也覺得還好, 因為她長的還算漂亮,所以都會被人一直看,是不是因為這個原因我就不 知道了,最後她受不了了就搬家,可是搬不到幾個月,她說被人說找到了, 過不久就發覺租屋處又有人在監視她了。我想問的是,就算招惹到同事也 離職了不是嗎?為什麼還一直跟,我朋友也有問他要做什麼,他說沒事 阿....why?我也一度懷疑我朋友是不是壓力過大產生的被害妄想症,請問
各位大大有過類似的經驗或解決方法嗎??謝謝15 從上述文中可見跟騷者鎖定租屋處巷口前做為監視站,並且掌握女性被跟騷 者上下班的時間作息,而該名女性因其緣故選擇搬家。在傅柯提出「規訓」概念 中認為,監視中切實的監督權力以及層層觀察監控,能產生出一種特殊的懲罰方 式,即是透過掌握觀看的權力所帶來的精神與身體規訓(劉北成等譯,1992)。 例如軍人身在軍隊裡自知被長官盯著,因此會專心聽取遵守指令,宏亮地喊出口 號或早上六點就排隊站立整齊;學生知覺老師在教室內盯望全體,因此不敢有過 於脫離學校規範的舉止,進而形塑出一種不言自明且隱微的懲罰體現(Foucault, 1977)。若將其論運點用於日常中的跟騷犯罪進行審視,跟騷者帶給被跟騷者的 監視權力壓迫,迫使被跟騷者轉換上下班路程、足不出戶、甚至是進行搬家,使 女性被跟蹤騷擾者放棄或轉變原始的生活型態,皆是父權結構默許男性透過監視 權力對於女體的規訓懲罰行動。亦即,為掌握女性受於男性監控範疇內,跟蹤騷 擾行為藉由跟蹤與站崗等行為,剝奪女性生活自主權與自由權利,形塑出女性可 被男性監視權力駕馭、掌控、使用或改造與改善的「柔順肉體」(Foucault,1977)。 女性在有意識狀態下,深受跟騷行為的性別權力展現所牽制,其牽制亦呼應父權 所渴望女性須安身於受男性規範的性別位置順從樣貌。而當跟騷的監視與控管權 力促使女性原有生活被操控及改變,也呈現女性在跟蹤騷擾行為中,她們的性別 與身體是如何被父權懲罰壓制。 另一名匿名女性網友亦曾於 2007 年在奇摩知識發表被跟騷詢問意見文章,內 容提及:「他每天都會騎車從我家面前那條路經過(一天大概 3~4 次吧!有可能 更多)我覺得很恐怖、也很無力…每次只要聽到類似的摩托車聲就會覺得很害怕, 門也不敢出、窗簾也要拉上,甚至自己在家有時候連聲音都不敢發出…就是怕他 知道我在家16 」,此種規訓與懲罰的進行,即是讓該名女性逐漸封閉個人生活型態, 包括不敢出門、拉上窗簾等行為,而跟騷者仍每天騎車至該名女性家門口,企圖 維持監視權力運轉。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為了避免再度與跟騷者有所連結,在求助 無門狀況下,只能限制自己的行動和上網發聲求救。而即便經過女性被跟蹤騷擾 者家門前的騎士非跟騷者本人,卻也能成為不斷鞏固監視者支配地位的權力效 應。跟騷者透過運用普遍公開的聲音媒介作為一種「層級監視」,以有規律、紀 律的權力運作策略維繫監視策略,同時讓監視者得以隱身(Foucault,1977),這 使得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即使看不見跟騷者,但聽見相似引擎聲時,便被鑲嵌在固 定空間位置中,並不斷反覆經歷無形的監視權力剝奪其原有的思緒、行動、生活 型態等過程(Foucault,1977),女性被跟蹤騷擾者主體意志與行為逐漸受控於跟 15原文與標題請見:<朋友被長期跟蹤...甚至監聽~~>連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00524000016KK01610,查詢日期:2018.1.17 16 原文與標題請見:<被跟蹤 有沒有方法或建議?!>連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70213000010KK07974,查詢日期:2018.1.17
騷者掌握中。然而,被跟蹤騷擾的女性們所承受的性別困境,不僅要提心吊膽地 面對跟蹤監視權力中的控管懲罰,也可能會面對其他男性目光的品頭論足及審 判。這樣的品頭論足,亦呈現出目前規範跟蹤騷擾法律上的漏洞。 二、跟蹤騷擾反映厭女現象 如同上篇由朋友代為詢問的女性被跟蹤騷擾者案例,該名朋友先指出被跟蹤 者「她長得還算漂亮」試圖符合社會對於被跟蹤騷擾的女性外貌形象期待,但隨 著跟蹤情節愈發嚴重、女性被跟蹤騷擾者求助無門,卻又沒有任何危害生命跡象 事情發生,該名朋友與網友開始質疑其精神狀態。包括該名朋友指出「我也一度 懷疑我朋友是不是壓力過大產生的被害妄想症」,而在同一篇文章中,底下網友 們也紛紛回覆:「妳必須判斷朋友的精神方面與心理方面是否有異常行為再做結 論…你應該盡快力勸朋友去看心理醫師做評估治療才是上策」、「你朋友可能精 神狀態異常,所以有妄想症」等言論。 這種質疑與批判女性被跟蹤騷擾經驗的性別關係,不僅呈現父權體制下的支 配權力運作,也從中體現厭女現象。Gilmore(何雯琪譯,2005)整述厭女概念時, 指出女性扮演了給予父權體制妄想與恐懼的化身;相較於此,Allan Johnson(成令 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譯,2008)作出更深入的剖析,即是厭女 在父權結構裡,女性扮演得是更複雜的角色,包括能夠激發男性優越感,並且將 男性侵犯女性合理化,進而讓女性安分地留在自己的性別位置上。厭女現象亦呈 現男性透過抨擊或懲罰女性製造優越感,從中穩固父權制度下的既有性別秩序, 而 Gilmore 對於厭女現象有明確定義,即是父權對女性進行非理性的明顯恐懼與厭 恨(何雯琪譯.2005)。當厭女現象於跟騷行為運作時,若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受 行為人駁回跟騷監視行為,該名女性則可能更難以逃脫厭女現象的性別批判處境 中。 有一名女性於 2017 年在 PPT 網路平台上發表自己在永和被跟蹤的經驗17,目 的為向其他居住永和附近的網友告知預防跟騷,並且詢問是否有推薦的防身用 品,結果該名疑似跟蹤者被傳喚到案時,向警察表示當時只是在玩寶可夢18並無尾 隨之意。後來該名女性網友的貼文引發眾多男性網友留下「台女不意外」、「自 作多情」、「哪來的自信?噁心」等嘲諷言論,雖然也有「真的出事怎麼辦?」 等留言,但仍以譏諷嘲笑佔大多數。由此案例可窺見,台灣父權脈絡似乎對於跟 騷的主觀條件,建立於女性被跟蹤騷擾者是否確實危及性命為根基,若沒有發生 實質命案,該名女性可能被指稱自我幻想或是太過自信。但,女性是如何被放置 17原文與標題請見:<永和得和路附近被跟蹤>連結: https://www.ptt.cc/bbs/ShuangHe/M.1507416149.A.25D.html,查詢日期:2018.1.17 18 寶可夢為一款 APP 遊戲,需要玩家依循現實地圖路線行走進而抓取虛擬精靈。
於必須隨時擔心遭遇跟蹤騷擾困境的?很明顯地,父權社會期許女性應不容置疑 自身所處的性別位置。 厭女現象在跟騷互動中呈現與反覆重構性別宰制,也藉由網路媒介傳播跟騷 事件,透過旁觀者集體論述,加深父權對女性的禁錮與監視,透過言論進行批判 與抨擊女性建立優越感,同時男性宰制試圖讓女性將其想法內化、認同自己不如 男性(王瑞香,2000),或是需依附男性的定義與評價,進而使她們的主體經驗 遭貶低、醜化或被否認經歷跟騷犯罪的恐懼或事實。若回顧本文目前至此呈現案 例,從中至少透露出兩種跟騷面向與處境:其一為跟蹤騷擾或許是主觀感受,但 Mullen, Pathé and R. Purcell(2000)提醒須重視跟騷互動脈絡之重要性。意即,跟 蹤騷擾犯罪並不僅著重於表面行為,而是背後的跟騷互動關係,以及跟蹤騷擾對 於被跟蹤騷擾者帶來連續性與破壞性的恐懼;因此跟蹤騷擾犯罪因不僅止於探討 表面行為,亦亟需重視跟蹤騷擾的情境脈絡。其二是我國目前既有規範法律無法 精確回應被跟蹤騷擾者需求,以及跟騷法律相關制定尚未明朗化現狀下,無論女 性被跟蹤騷擾的被害罪行是否成立,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的主觀感受皆有可能飽受 厭女現象抨擊,進而深化跟蹤騷擾互動中女性的艱辛困境。 對此,美國的修正模範反跟追法或許能作指引參考。在恐懼要件上,美國修 正模範反跟追法僅需要求行為人之行為讓「合理第三人」(reasonable person in the victim’s circumstances)感到恐懼,不要求被跟蹤騷擾者的主觀感受19。此處的合 理第三人,係考量被跟蹤每個個案情況特殊性下,應個案被跟蹤者的相似情境脈 絡下,客觀合理第三人表示感到害怕始構成恐懼標準(法思齊,2013)20。美國於 2007 年止,曾有超過半數州政府對於恐懼標準採「模範反跟追法法典」修正前建 議之雙重標準,即是行為人之行為須事實上確實造成被跟蹤騷擾者身心恐懼,亦 讓相似情境客觀上使合理第三人感到恐懼21 。但美國經驗於實際運作上呈現,被跟 騷者為了證明自己被跟騷恐懼實質,出庭與跟騷者碰面反而加劇身心負擔,以及 心智較堅強、面對跟騷行為不特別感到恐懼之被跟騷者可能被排除(法思齊, 2013),故 2007 年修正法典後僅要求合理第三人恐懼標準22 。倘若我國參照美國反 跟追法納入合理第三人恐懼定義,確實可對被跟蹤騷擾者(特別是女性)實際支 援,透過法律實踐與防治跟蹤騷擾裡的性別不平等現象23 。 若以上述寶可夢事件為例,假設行為人抓寶可夢只是幌子,實際正執行跟蹤 行為,而該名女性被跟騷者心智堅強,不特別恐懼但感到不舒服因而報案,但在
19 The National Center For Victims Of Crime,(2007).” The model stalking code revisited: responding to the new realities of
stalking”.at 31. 20 Id.at 49-50. 21 Id.at 35. 22 Id.at 31. 23本文研究主旨並非深入探究或回答跟蹤騷擾相關防治法若實際運用合理第三人可能面臨的問題,但綜觀跟蹤騷擾行為裡的 性別政治,能確實初步提出為何我國跟蹤騷擾相關防治法律需要同時考量採納合理第三人恐懼標準。
相似脈絡客觀上會使第三人感到恐懼,即構成跟蹤騷擾犯罪;反之,若行為人確 實只是抓寶可夢,合理第三人恐懼標準或許亦能協助執法者深入釐清始終脈絡與 進一步查明。本文考量所在於為避免女性被跟騷者之主觀恐懼遭受性別批判、歧 視言論等厭女現象所苦,進而對發聲有所卻步甚或噤聲,並得以盡量減少必需出 庭作證,再度被置身於面對跟騷者的精神折磨,且透過法律動員支持及去除跟蹤 者犯罪合理化之可能。 三、男性的科技/跟蹤騷擾犯罪合理化 化名「小傻黑」的男性網友在 2008 於奇摩知識詢問對於喜歡的女生該如何面 對,但他採取的方法卻是跟蹤: 就是我喜歡我們學校一ㄍ女生.... 因為在同一站(((捷運新埔站!!每次我 都偷偷跟蹤在他後面...但又不敢太靠近...怕被發現- -....有哪為 女生可以幫我....假如是你被跟蹤....你會有哪些想法...???或我該怎跟 那女生說話...??24 從小傻黑的言論來看,他因喜歡同校女同學但不知如何接近,進而遵循父權 體制裡的性別權力關係,即是監視與跟蹤、掌控女性下課時間與搭乘交通資訊; 另一化名「High」的男性網友在奇摩知識詢問如何認識校內健身房愛慕的女性25 , 其中暱稱「翊」的男性網友回覆:「…找一次偷偷跟蹤一下看她健身後都會去哪, 再找下次有機會時想辦法偶遇,如此來回循環相信很快就能不著痕跡的與她成為 朋友囉」,事實上,這對於身處台灣父權社會結構中的多數男性而言,這些跟蹤 行徑可能都只是出於愛慕的行為,但卻渾然不自知其監視權力已嚴重影響被跟騷 者的日常生活,或自認反覆跟蹤即能達成追求或認識女性之目的。當這種威脅到 女性身心、甚或生命的性暴力犯罪不斷重複上演,會加深且自然化男性主導女性 的地位(Griffin,2015),而在跟騷互動反覆過程中也將女性客體化(objectify), 試圖規訓女性成為毫無自主權力、等候依附男性行動的被動者。 當女體再不斷經過規訓與論述權力動態過程中,其能動性可能屈就父權社會 結構產生的「性別知識」而被削弱。知識係與權力展現相互生成,並透過論述被 產生(Foucault,1977),使得知識被信以為真。在性別政治脈絡背景,跟騷女性 行為亦被作為一種男性中心所論述、被父權社會建構與默會的「性別知識」。女 性長期被放置於性侵犯可能之險境,且隨時身陷面臨權力屈服、恐懼與抵抗的性 別位置(Griffin,2015),而父權體制支持男性以愛慕之名進行追求行動,其追求 24原文與標題請見:<喜歡一個女生?跟蹤..是好辦法嗎??>連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81028000016KK02894,查詢日期:2018.1.17 25 原文與標題請見:<如何認識在學校健身房的女生? (我們都是大學生)>連結: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41028000015KK03382,查詢日期:2018.1.17
行動常受制於性別政治,而媒體報導不時將跟騷劃上求愛表現的等號,在互相加 成與形塑男性中心權力論述過程中,言之合理地傳遞跟蹤是一種追求方式,或以 厭女言論否定、壓制女性抵抗其性別權力壓制的可能性。父權社會賦予男性中心 論述生產知識特權,使跟騷犯罪形塑成性別互動規則的共同想像,加劇性別宰制 關係常態化。因此,跟蹤騷擾並非全然是個人化的犯罪行為,而是根深父權社會 制度的性別、媒體、論述與權力等複雜元素交織而成,且受性別互動秩序中「合 理」的性別知識所背書。 對於權力與個體的行動關係,傅柯認為權力透過臣服過程讓權力自動化,讓 人們在其中扮演了臣屬原則(Barry,2004,蔡采秀譯)。隨著現代科技流通,跟 蹤騷擾的監視權力運作更加幽微。現代看似人人都「平等」與「中性」地使用科 技(如手機),但事實上,科技、程式算計文化領域具有特定的陽剛氣質(Wright 1996; Kendall ,2000),男性容易被社會鼓勵與科技建立關係,可能導致後天對於 科技與定位相關技術比女性更為熟悉,使得女性在科技權力互動中容易落入從屬 位置,科技跟蹤騷擾中的權力位階再次透過性別建構臣服過程。而相較於直接監 視行為,多數跟蹤者選擇先從科技跟蹤進行犯罪,透過科技隱匿真實身分,蒐集 被跟蹤騷擾者的相關作息,等到確認被跟蹤騷擾者的弱點後(林美薰、林嘉萍, 2016),再不著痕跡地尋找監視站進行跟蹤騷擾行為。換言之,科技跟蹤將擴充 跟蹤騷擾者的監視站,使得跟蹤者拓展更多監視據點,其監視據點又將與被跟蹤 騷擾者日常作息密切相關,進而使得被跟蹤者遭受連續性與多重恐懼與傷害。一 名網友於 2016 年在 PPT 網路平台上發文詢問: 請問手機重灌有用嗎?還是一定要把手機整支換掉?還是手機跟 sin 卡都要 換掉才能杜絕或者有其他可能性?謝謝…其實是我朋友剛離婚,但他前夫無 時無刻都能找到她,我跟我朋友吃飯的時候他還衝上來餐廳說了很多難聽話 之類的。26 上述文章由網友代替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發文內容可見,跟蹤騷擾者已從直接 現場監視,進而透過運用科技跟蹤作為探路策略,待掌握情勢與資訊後再實際持 續跟蹤騷擾被害者,同時能搜尋多處監視站並得以從虛擬網路追蹤至現實地點, 完全掌控監視主權。而即便該名女性被跟蹤騷擾者與跟蹤騷擾者為前配偶身分關 係,能夠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第 5 款裁定其前夫跟蹤行為,但當事者卻優先 選擇考慮更換手機,避免再度被科技定位。這體現我國跟騷法律與性別相關現況, 即是當女性察覺男性透過性別宰制權力監視、掌控自身並影響到日常生活,即便 彼此身分關係被法律認可,並不會優先想到運用法律,反而會先試圖擺脫男性對 於女性的性別支配權力。其主體行為反映目前女性被跟蹤騷擾者對於現有跟騷相 關法律的不甚了解,同時突顯我國法律需對跟蹤騷擾犯罪行為進行量身訂做之法 26 原文與標題請見:<被跟蹤>,連結:https://ptt.jimpop.org/d2b3e3557551,查詢日期:2018.1.17
規,使民眾遭受跟蹤騷擾時能更迅速掌握相關應對法律條款資訊,並善加運用法 律保障自我權益之外,其主體行為卻也顯現出女性被跟蹤騷擾者透過身體行動所 呈現的反制性。 綜觀上述文本資料,縱然女性於父權社會結構中容易處於壓迫群體作為事 實,但在被跟蹤騷擾的身心壓力恐懼的夢魘下,仍能察覺多數女性具備抵抗性, 她們仍欲反抗跟騷互動中被支配的性別位置,企圖掙脫男性以「愛慕」、「關心」、 「無聊」、「有趣」、「想認識」甚或是「單方求復合」等任何理由下所進行跟 蹤騷擾犯罪合理化的與束縛。即使她們在監視權力中備受身心懲罰、被規訓作息、 或被迫使轉變原有自我生活型態,這些女性被跟蹤騷擾者仍試圖運用個人既有資 源與行動作為抗爭,努力持續為自己的基本人權尋求管道,如在各大網路平台發 文詢問求助、尋求朋友協助解決、購買防狼噴霧劑或學習防身運動等行為。那麼, 國家相關機構是否也該正視父權社會結構下女性所面臨的跟蹤騷擾犯罪,訂定相 關對策與防治規範? 肆、結語與建議 我國政府目前尚未對於跟蹤騷擾防治法有量身對應規範,本文認為若須制訂 跟蹤騷擾防治法,需正視與察覺跟騷犯罪裡的監視權力,以及父權結構下的性宰 制關係的相互影響性。最後針對研究發現與討論,本文對法規實務與未來後續研 究提出三項建議,並表示支持加重跟蹤騷擾罪刑罰則,盼法規政策實際回應民間 需求: (一)訂定任何生理性別、法定身分皆適用之跟蹤騷擾法典。不置可否,目 前社會亦有女性跟蹤騷擾男性事件27,雖然相較女性被跟蹤騷擾經驗少,但仍存在 此種現象,因此無論任何生理性別,都該受到跟蹤騷擾相關防治法保護。然亦不 能忽略在父權結構裡,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為大宗是事實,且大多數女性被跟蹤騷 擾者與跟蹤者並不相識,也不一定在生活關係上與跟騷者有密切往來,故跟蹤騷 擾相關防治法律不應僅限定婚配、同居、親屬等法定身分或特定關係定義,避免 被跟蹤騷擾者被法律漏接,而跟蹤者卻從法網逃逸。 (二)加重跟蹤騷擾罪刑罰則,以法執行加強跟蹤騷擾嚇阻效力。關於加重 跟蹤騷擾罪刑罰則,我國目前亦有相關討論,本文認同林美薰、林嘉萍(2016) 整理現代婦女基金會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中對於加重跟蹤騷擾罪刑罰則 建議:無正當理由跟蹤、騷擾者,科處三萬元以下罰緩;若跟騷行為危害他人身 27 筆者上網搜索,關於女性跟蹤騷擾男性之經驗甚少,目前可見由以男性被跟蹤者主體發聲的相關文章,有 PPT 網站乙篇: <[問題] 有男生被女生跟蹤過嗎>,網址連結: https://www.ptt.cc/bbs/Kaohsiung/M.1429629116.A.798.html,查詢日期:2018.4.25
體健康或自由,科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參照刑法執行加重或提高刑罰28。
(三)應明確定義恐懼要件,並可納入美國反跟追法之「合理第三人」恐懼 標準為判決參考。跟蹤騷擾犯罪行或許是主觀感受與經驗,但跟騷定義亦或許該 由被跟蹤騷擾者而定(Mullen, and Michele Pathé,2000)。然於性別政治脈絡下, 女性被跟蹤騷擾者的主觀感受與經驗,可能遭受厭女現象抨擊與否定,或被要求 舉證說明。而考量跟蹤騷擾監視犯罪恐難以蒐證的特殊性,男性亦有被誣告之可 能性,以及女性被跟蹤騷擾者主觀感受經驗易被扭曲等的多面向觀點下,倘若參 照「模範反跟追法法典修正」以合理第三人恐懼條件為軸,或許能協助執法者更 進一步釐清其跟騷脈絡。 (四)建議參照美國反跟追法之一般故意主觀要件。然本文探究監視關係權 力運作中,查見父權結構的性別宰制與權力關係仍根深於台灣社會脈絡,許多男 性跟騷者將其犯罪行為合理化或內化成一種順理成章的男女互動模式,突顯正確 的性別知識與性別情感教育落實重要性。對此,本研究建議除落實上述跟蹤騷擾 防治法律項目促進應對可能性,同時認為應致力推動相關性別平等情感教育。追 溯根源,跟蹤騷擾犯罪行為與性別權力關係密不可分,若欲落實跟蹤騷擾犯罪防 治,我國亟需正視透過性別情感教育與身體權益教育,傳遞正向交友方式及性別 平等知識概念,協助人民脫離錯誤追求方式犯下跟蹤騷擾罪刑,亦避免成為壓迫 他人的跟蹤騷擾加害者,保障人民基本人權權益。 雖然法律有時看似為最中立,但其實也最為接近男性觀點(MacKinnon, 1982),而若進一步瞭解跟蹤騷擾犯罪行為背後的性別政治與權力關係,並落實 性別情感教育與跟蹤騷擾相關法律一併實踐,才能有效翻轉跟蹤騷擾裡的性別支 配現象,達成真正防治效果,促進我國法律、教育紮實的性別平等之可能性。 28 詳見林美薰、林嘉萍(2016)。反制跟蹤騷擾,臺灣大步走。婦研縱橫(104)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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