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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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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治學學報掌大期 2006 年 2 月 1 日 31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與被封

林建棉.. 中文摘聽 當公民投黨作為直接民權之一種機制,用來解決代議政體的問題或 頭境哼,就是代議民主一元先政浴體系必須適切誨麗與轉化為雙元 民主政治體系之時貓。換言之,說是在接良種與代議民主(揖接畏 權)整合混作時代的來臨 台灣實脂民主政治過程中產生了許多b流弊,如金權政、泊的盛行、專 家政協的獨醋、政府決策過程的黑箱、政府決策能力與品質的恁 落、政黨權力鬥爭引起的政抬鐘路等等,顯示出代議民主之盟境。 其次,人民的權利意識普遍高漲,對於參與過程的期單大為提升, 顯示出直接民主補救代議制度的缺失的必要性與站切性。 筆者嘗試從台灣二十四次諮詢性公投與一次全國性公投之實證經 驗分析、比較與檢討得知:台灣公投之經驗的不足,仍須吸取先進 民主罷家經驗:大懿分公投皆串政府無主導,不但未符合公投「主 權在民 J f玄tCl'1貨值,亦易成為野心政客之政治操弄工其;公民投票 法雖已制定,但仍有甚多爭議與服疵讀加以檢討與{修正,方能JI價暢 運作;公民意識與民主素養不足仍須加強民主教育。般後,希望所 獲得之觀點,作為政府相關、決策單位日後實施公民投頭之參考。 關鍵詢:公民投票、直接民主、代議畏主、代議政體 .感謝罷位軍各響主監委員的審查。 e萬能科技大學,綠助理教授。台灣師範大學法學博士。

(2)

32 公民投集在台灣之實織與檢討

The Practice and Modification of the Referendum in Taiwan

Chen-Di Lin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cy in Taiwan

,

many cOITuption practices

occured. These includes the rampancy of money politics, the

dictatorship of expert politics

,

the shady deals behind the government's

policy decisions, the incapa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political

impasse resulting from the conflict among the

politic到 parties,

and so

on. On the other hand

,

people's consciousness of

ri拉ts

has risen

,

and

they expect more participation in politics.

It

is

ur伊對 and

necessary for

the country to have the direct democracy to remedy the deficiency of

the representative system. Referendum

,

as a typical way of direct

democracy,

will be the main stream in politics, by which the people in

Taiwan will show their

i街als

of being the rulers of the country.

Th

erefore

,

it will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democracy in

Taiwan.

The

research位 plans

to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subject from four

prospects: the history of the referendum in Taiwan, the legal basis of

the referendum in Taiwan,

regional consulting referendum, and the

experience of nationwide referendum. The researcher intends to find

out the defects of the present referendum system in Taiwan and the

possible improvements so that the decision-making authorities in the

怠。vernment

can take it as a reference to enforce the referendum.

(3)

政治學學報第六揖 2006 年 2 月 1 日 33 、前曾 窮諸世界各國黨施公民投票的經驗來看(如攝一) ,無論是民主先誰 聽家或非民主先進國家單己經鷹泛利用公投,且使舟顏率還年增加纏 ,自 lcc r:rJ知公投己經是一股擋不住的世界潛流。公投除7 可以用來解 決國家主播或憲政體甜的攀本問聽外,吏,嘖泛應用於各項國內法律或公 共政策議題,亦即代議民主一元化政治體系 dZ、讀過切調整與轉化為雙元 民主政治體系,方得以!韻利運轉。換古之,就是富接民權與代議民主(間 接民權)體合運作時代的來疇。 台灣在近年來經歷一連串的自由化與民主化,尤其是民主化組程也 同時產生了許多流弊, wU如室主權政治的盛行、專家政治的獨斷、政府決 策攝程的黑箱、政府決策能力與品質的低落、政黨權力鬥爭引起的政治 當局等等。另一方間,人民的權利意識已經普遍窩漲,對於參與溫程的 期望也大為揖升,顯示以公民投票作為直接民權一種機輯去補救代議制 度的缺榮的必要性與迫切性(李俊賢,

2000 : 37

;注中原,初的: 43) 。 台灣琨已站定公民投禦法,並於 2004 年舉辨第一次全盟性公民設 。申於新法體IJ過,並沒有實際的個案來驗正法規的契合性。近十幾 年來台灣地方諮詢性公民投票雖頗為頻繁, {B;其運作充斥著賞識形態, 缺乏法源基蟬的合法性與公正,佳,因此在公民投票制度與實行關方面仍 存在不少問題與瑕駝,值得深切鹼討與改進。 筆者服從台灣公民投票的歷史發服、控方性諮詢公民投禦經驗、以 及室主醋,陸公民投累經驗等主方面深入探討與分t丹、比較,試圖發現當今 台灣公投的特色與缺失與未來改進方向,作為我政府相關決策單位之參

(4)

34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典槍討

14

8

12

卡 | 一。一第三世界非民主先進國家 一﹒一第一世界民主先進國家 nu 呵

BEE-8

.4 6

6.5

4

2

19thc 1900-- 10--19 20--29 30--39 40--49 50--59 60--69 70--79 80--89 90--95

09

圖一: 西元一八 00 ""一九九五年間,第一世界先進國與第三世界非民 主先進國家之公民投票年平均次數成長圖 參考資料:曹金增 (2003) , <論公民投票三階段:各國實施經驗分析> ,{問題與研究}

,

42

(4) , 141 頁。 武、公民投票在台灣的歷史發展 眾所皆知,任何一種社會運動都無法脫離所處的時代脈絡,台灣社 會運動的發展也同樣受到脈絡性因素的影響。而社會運動之發展主要是 以環境運動為主體,在台灣戰後資本主義的發展的特色在於長期的威權 統治與發展型國家,前者拒絕民眾的政治參與,後者則是設定經濟成長 為政策的首要目標。在這種格局下,工業化目標的追求可以不用考慮環 境成本的支出,同時也由於於缺乏一個政治民主的程序,成長帶來的財 富、污染與風險一直是不平等地分配。由於這個理由,台灣環境運動總

(5)

或治學學報第六期 2006 年 2 月 1 日 3S 是針對錯家部門,儘管許多污染業者是民間企業,民眾要求政府部門要 出現解決。因此,若干重大的環境說爭案更演變成為地方與國家的門爭, 反對人士直接挽戰政府的正當性。其次環境運動在 80 年代的興起遇到政 治轉型的關鍵詩刻,亦即威權控制鬆勵與民主勃起的時機,時機上的巧 合(

conjuncture

)注定了讓境躍動日後走向高燒政抬化的發展 o ,在台灣的「塌境連動 J 發展過程中,一個十分值得注 意的議題就是公民投票的採用,盡管政府長期以來不承認公投的效力, 但是許多環境運動都使用這種拉爭方式,作搏一種運動手段,公投往往 是強而有力均表達了居民的意志,也喚起公萃的性態。 霞說無論是作為 抗爭的手段或是增方爭議的解決,公投普遍採舟顯示了揮動者有益起這 地吸拉廣大的政治文化,並且將其組纖成為本土的運動文化特位之一。 其次,位民投票之發展歷程來看,台灣去畏投眾在早期的 了處理兩岸問題與台灣在國 i攀上的正名,所以公民投票所展現的面向則 是宣楊台海理念、繳講台灣主權,而參與的多半是海外華備和傾向台灣 搗立的知識份子 c 1980 年代,因高雄後勁五輸事件爆發,民眾之環謀運 動興起造就另一種至1態的公民投票,就是團結地方民眾對抗輩子環境有風 餘的工業訐畫,這時期發動的一波岫方諮詢d控的公民投票。 1990 年代, 民主化進入了,個新階段,這時期主要的方向強調人民有權決定任何國 家重要大事與爭議不能解決的政策,包括加入聯合國,題名、闡旗興醫 歌等。宣楊國家的最後決定權在於人民,即所謂「主權在民 J '此詩期最 大成就就是公民投票的法制化。筆者依台灣公民投票的進展聽者時問不 同與磁境變動、參與人士、訴求議題和影響的層面,依其特色與發展重 點,可以分成下列四倍持期(發看表一)

(6)

36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與檢討

民…

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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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3 鹿

二期一圈草

表一持一民(

民國 70 年代 (宣傳期)

台動一綱案頭士要決版憔

本吹連一黨正投入途民黨詢

臼鼓立一黨修民運前入草諮

項一、地獨一創的公民灣灣投現

事一港等權一黨後入,台台公也

大一香國主一進往融念出付種

11

棄一在美灣一民與中理提交定一各本

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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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

提投

案公

草,

票正

投修

民與

公出

念擴及到重大公 共政策、外交事 頃,並成立相幫 但進會,推動公 民投票實踐 民闋的年代 (試驗期)

民盟"

今(實踐期) 連作試驗之建立公民投票

公民投票法建立 l 立法說連溫鸝 92 年通過<

法制化,辦理第 I J版本公設法 “次全陸公畏投 參考資料: 公民投票,與總 統選購同日 (參考歐損觀 (2005) , <我關位民投票實務發展

之研究> ,(中華,人文社會學報> ' 2 ' 113-163 0 ) '設性質龍論,發動社會連點或公民投票都是自憊,居勢, 代議制服,直接以廣大群泉為訴求拉躁的照式。進行過程中,

(7)

政治學學報攀六期 2006 年 2 另 1 日 37 揖上需要展現不同立場和結論的辯論,以兵,對民眾造成的「誘導對應 j

( inducement correspondence

)連到變革政策或制度的目的,發動者可以 旗設結論,卻不能成為支配者,儘管如此,社還和公投可以提供民眾較 充分社會,情境的認知和較廣闊的選擇空闊,同時社還可於藉公投使運動 策略更其體化更有目標感。 ,可得知公民投票在台灣民主發展的歷史J二( 有兩條主要的脈路,一諜足以反對運動為主體的,為譯成特定的政治立 場及特定政治目標的訴求,及發展成帶有主權搖動,性質的立法行動;另 一條發展的脈絡則以社會運動為主體,以「反核的 J 議題之琨保溫動草 垠的實踐,核四公投的提出,扭轉了幕層壞保抗爭策略,使得草根運動 衝撞體制,激進對抗,轉向要求公共辯論以及合民表決的層次,並眉,從 而進行了多次的實驗性(諮詢性)的公投 o 其次,檢視這兩項發展服絡雖各自發動的主體與訴求,但兩個主軸 可以說是一為二,二為一的關↑系,過去在動員上相互支援,在資源上共 享,回顧台灣民主化的歷程,無論是在政治還動上書有強烈的主權運動, 或是社會運動中訴求公共思帥、政策參與的核心目運動,對於人民主權意 識與政治民主化的確產生很大的啟蒙及催化作用。 表二:公民投票推動攝程時摺表 時摺 .1947 年 7 月 學文數〈處理台灣問題意見書〉隅,台灣得歸屬問題! 必須尊重台灣人員的意志, 1971 年 |台灣基督教長老會發表<園是聲明>,主張台灣地富

(8)

3 草公民投票在合灣之實現與槍討 1977 年 台灣基督教長老會<人權宣言>

:

r 我們學決主張台灣 的將來應該有台灣…千元二百萬住民決定,並以住民自 決為目標」。 台灣基督教長老會成立 f 台灣人民的決擺動 J 組織, 宣摟建立新站獨立的盟家,台灣人民可以用投票方式 策決定在囂際上增殼,並草還是當的政府要晨,路台 灣本島外,黃武東黃影蟬等長老教會牧師互了什生海外鼓 吹相關運動 O 民進黨二全會通油<白獨黨綱>

:

r 台灣闢際主權獨

1988.04.17

1988

.1

1

...&\須經台灣全體住民自決阿拉尸 民進黨中常會發定是去民投票運動,要求政府於 1989 公職選舉峙,就尸是否顧意接受中共統治案」舉辦全 民投票。

17200 多企教授、律師、醫師、宗教人士及企業家成立「公!

民投票促進會 J 電 2 ••• a 兩‘ J '1 作 3 一, 1

年年一

ω AUzi 一, I OJQ/-OJ W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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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盟會聯合研究草公{有「 J 勻,旬 ,EEA

叫‘ J Q/

川口日

民進黨五全大會;通過台獨黨綱修正案: r 建立台灣共和 闢及制憲主張,應該交由台灣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選 擇決定 J 0 蔡向榮等立法接真先後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 J 、 1日 骷複決法草案 J 0

l 行政院提出「創制複決法草案 J

0 (

1999

期不續審) 11993 年 6

(9)

政治學學報第六期 2006 年 2 月 1 日 39

1994

3 月 16 日 手去民投票法協商版(斃命立委林濁水、黃爾璇、郁毒草 朗、 、蔡向榮版本)經立法院內政及邊政、?去 制發真會聯席會議審瓷滴晶。 !1995 年 5 月 5 日 公民投票法草案排入院會議程,進入二議程序,但經 立法院決議暫緩審議。 11999 年 5 月 2 日 民主進步黨軍八屆三在…次全國黨代表大會連路{台灣 前途決議}強調「台灣是一主權獨立的國家倒可有 關獨立現狀的更動,必讀經由台灣全體住民以去民投 蝦的方式來決定 J ' r 台灣應盡速完成公民投票的法制 化工程尸 詣。 1 年 4 月 2 曰:仟政院提出「鄧對罷法法草案 J 0

(2002

2 月 1 日屆 期不續審) 2002 年 4 月 4 日 行政院提出「創制複決法草案 J 0 2002 年 5 月 20 位 台灣間結聯盟黨國提出「公民投票法車來 J 0 詣的守:4 月 1 親民黨醫提出 r~u制複決法草案 f 諦。3 年 7 月§日 立法院召胃臨時會審議 γ 公民投票法草案 J '但未完成 審議。 2003 年 10 月 3 日 行政院函請立法院附意撤回前送請審議的「創制複決 法 J 0 12003 年 10 丹 24 民進黨運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 J 0 日 2003 年 10 月 31 關民黨閩、親民黨闢提出「公民投票惡法草案 J 0 2003 年的丹紅 行政院提出「公民投票法草案」 自

(10)

的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與檢討

法。03 年 11 月 27 I立法院三讀混過「公民投票法 J

0

i 日!

川 "--.1 ..'1....'.'.... ……一...--- 戶(投軍法 J

0

;日」一一

資料來源:筆者整理 o寰j苦苦苦考行政院編印, http:llwww.gov.tw/refiεrendum 組以整理) 、公民投豆葉克合憲住依據 一、孫中山先直接民權之攪倡:創輯複訣(公民投票)設訐 孫中山是直接民攘的熱,揖擁護者與推動者,他主張「主權在民 J 以 取代「主權在君」。他雖讚許歐美的代議民主制度,卻認為仍存在許多缺 失與弊端,未能真正代表貝意,且人民館擁者選舉權,人民仍未看充分 民權。囡 llt提倡「直接民權」以改革代議政福的缺失。所謂代議民主(問 援民主) ,就是人民不能在主接;盤問國事,由人民選舉的議員,組成議會, 代表人民去議論關故,並選舉當吏負責處理國家事麓, 1924 年則正式訂 定於<建國大綱>之中,並於講演民權主義第六講中清矩宣稱: r 人民有 了這四個權,才算是充分的民槽,能夠實行這四個禮,才算是澈底的直 接民權。從車û沒有充分民權的時候,人民還舉了宮吏議員之後,便不能 夠冉冉,這種民構是問接民權。間接民權就是代議政體,用代議士去管 理政府,人民不能直接去管理政府。要人民能夠買接管理政府,硬要人 民能夠實行這四個民擋 o 人民能夠實行四個民權,才叫做全民政洽。 J( 孫 中山,

1989c : 125)

綜合孫中山所苦,可知直接民權與間接民權最大的區別,就在人民 除了行使選取權外,還能行使罷免、鄭制、授;夫三權;其次,代議民主 制度僅實行選舉權是不完美的,人民能行使自種民權才能簣現「全民政 治 J 的理想。

(11)

政治學學教第六期 2006 年 2

ß

1 日 41 二、公民投票與館館複決 現今,英文的復決(

referendum

)以指涉「公民投票 J 攜帶名詞不做 明確軍分。甚至複決膏詩泛指一切公民投票,包括自輯投票在門。 玄的「公民投票 J 亦有指稱包括 r

íWi

!iU

J 與「援、法 J 投票:在內 o ?公民投票 J 乃泛指公民針對國家公共事務進行表連意見之投票, 蓋官司制 J 與「複決 j 投票在內 o 一、我國現行憲政制度下與合投棺觀法規龍文 憲法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憲法第卡七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o 憲法第六十二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 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憲法第二十五條: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間關民行使政惜。 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關於創制複決兩槽,除前項第 1 、 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 m曾經行便創輯搜決師項政權時,由國民大 會制訂辦法並行使之 o 憲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縣民頭於縣自治事項,依法律行館創制、複決之 權,對於縣長及其建縣岳治人員,放法律行兩輛、對那叫/酬。 憲法第一直三十六條:起艇、接決需樓之行罷, 公民投票法於民盟九 r二年十一丹二十七昨 三十一日公倚施行 憲法第七次增修條文 (94.6.10

)

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 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巨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 由士是軍選舉人於立 心 j飼 '停止過尾。

(12)

42 公民投身~4t.台灣之實踐與韓討 會縣自治法第十鋒第三款:省民、縣(市)民、鄉(鎮、市)民對於士也 方闊的事項否依法行使制制接決之檔 O 直轄市自治法 9 條 3 款:市民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打飯創制複決之 權 從上面條文得知,其一,公認投票是國民之基本權利,是無庸躍疑, 但將公投的權利委由關代(或代議機關)所決定是不具有正當性,依轍 民主權原理,作為實質上擁有國家主權的人民,即有權取代其代表起自 我注定之。其二,倍增修條文規定會憲與領土變獎品須實施公民接、法, 顯示我闢日正式將公投入憲。其主,就公投立法用霄,公技法自立法院 制定 O 兢地方自治而言,縣民說縣自治舉損,行使創制接決權。 閥、公民投聽命態瞥,依攘 關於公民投票是否有憲法之故據,學者有認為「憲法保留 J 與「人 民保留 J 之觀點。所謂公民投票係屬於「憲法謀留」單項,原則上應保 留由憲法本身做決定 O 高公民投票屬於 γ 人民保留」者,認為應由人民 日做決定。然而,無論是?憲法保留」或 r 人民保留 j 以憲法明定較為明攏,而且具有拘束力,故入憲禮屬必要。然詣, 法未能歸範範疇,則應以?人民保留 J 原則為主,因為代講機關僅能行 使主權者人民議組憲法的制定所校予的公權力,其民主正當'1生綿不足以 白為決定,人民本是國家權力之最後決定權 Q 就公民投票在現行憲法中的依據而言,最重要的便是憲法第二條的 屆民主權原則。現行之公民投祟法第一傑規定係「依據憲法支摟在民之 !原則,負確保翻民主權之行(吏,特制定本法 J '憲法第十七條也規定人民 、罷免、自制及複決之權 Q 雖然憲法第二十五條與憲法二十七條, 將人民之制制複決權交由臨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現今任務型國

大巳廢止,

白應回歸到人民身上 Q 自鈍,筆者認為憲法與公民投 東法確立人民參政的保障基礎與法律層雷法源。

(13)

政治學學報第六期 2006 年 2 月 1 日的 就制度面來看,直接民主制比間接民主更為民主。就理想而言,當以直 接民主為主,間接民主為輔。現雖以代議民主制為主, i旦絕不能反客為 主,認為可完全取代直接民主制,應認為在國民主權的憲法政治原理下, 國民的主權地位並未完全拋棄並讓渡予代議機關國家。法案、政策的最 終決定權係由人民所掌控。 綜合言之,就憲法基礎或民主制度而言,公民投票是具合憲性與正 當性,更是人民主權的最高展現。 肆、台灣實施諮詢性公民投票經驗分析 自一九九 O年五月二日,高雄後勁反五輕自力救濟委員會針對中油第 五輕油裂解廠舉辦了台灣第一次公民投票以來,因各種開發或建設計畫 的爭議所引發的公民投票便陸續展開。在沒有制定公民投票法以前,這 些公民投票的經驗都在政府認為「無法源依據」下進行的。因為幾乎都 是針對地方或區域民泉切身的感受的議題而發起的,所以對於台灣公投 的發展與回饋應有些正面的意義與啟示,因此筆者將不具法律約束力的 諮詢性的公投作深入的分析: 在「九二公投法」尚未制定通過以前,台灣都已有多次公民投票經 驗(如表三)。這些這二十四次公民投票的實例,都是在執政黨認為「無 法源依據」下辦理。而且大都是屬於地方開發或環保議題的公投,所以 稱為地方性諮詢性公民投票。筆者依據二十四次公投的資料,從最早的 高雄反五輕公投(

1990.5

)底到 2003 年底為止,將這些公投案件分成二 部分: 其一,作為環境運動的抗爭手段,共有十七件(包括反核四件)。通 常是由環境團體所發動的,其目的在於反對某一件的開發案。由於政府 長期宣稱地方公投沒有法律效力,因此儘管反對者有更高的期待,這些 公投的實際作用也等於一種高度儀式化的抗爭手段:

(14)

44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蟻真檢討 一,作為環境爭議的解決手段,共有八件。雖不是涉及環境建動 'rm純料是地方民眾為了解決某項關於環境資源使用的爭議。自於 這些議題規模較小,而且並沒有峭涉及民是與政府對立,公投所接成的結 果往往白色接落實與尊重(得明修,

2004 :

3) 。 表三:臺灣公民投票案例聽理表

i 案例名

時通…「王辦單|議題

)墨磁範 i 投旦真率/贊l 議錯的

階 i 111 圍 l 成率 :外部影

」…一\

一一

J 響

i 1.高雄 i

1990.

i 後勁皮 i 是否贊後勁地! 64.將 ?是勁五

I

5.2 五牽連自 l 踐中抽萬六個 I

vs39.2%

輯公投 力救濟(設五韜|里(楠梓 案 委員會鄉尚有 | 、棉 i 2.貢寮核 四公投 案 (台北縣|是否手臂|霞寮鄉

I 58

.4%

vs

I 能頭政 3.~t縣經 I

1994.

E么投

I

1

1.

27

!寞寮牌;或核的 i

4%

公用 配合罷 免北縣 四位擁 按立委 (林志 、洪 秀柱、 韓闇 瑜、售 給仁〉 46 .3出 vs

/4%

結果 |經濟部事先表示 票決將供參,但 中央政府考後以 「無法源依據」 ,不擇納公 投結果。 中央政府以「無 |法源依據」為 :白,不幸言納公投 結果。 :中央政府以「 |法源依據」為 由,不聽納公投 結果 o 罷琵案亦 未成功。 4.~t 吊核 四公投

1995.

3.23

政府

「l

58.7貼 vs I 能源政 l 中央政時以「無(

[1

lip-1

(15)

政治學學報尊六期 2006 年 2 月 1

a

45

1995.

3

.2

9

6.大寮開 I

1995.

發公投

I 6.18

7.永慶公 I

1995.

;觀公投

I 8.12

8.寮頂社

1997.

區公投

8.3

案 上是雄鄉 公所 汐止鎮 I 17壘。男 vs :永康 置東側旦旦、福佳 巷道問 關為單 向車道 誡人行; 是否贊 成寮頂 村社區

195-97%

I 務

贊成居多| !務

15/vs8

1.

7

! (人行專!務 F寄:蔓) 五或多 vs 社軍事

23.9%

9 一九 1"? iL較鎮(一

!老街建 1 無

文化資 能公投

8.12

公無 街保存暢所有 產 人(雄物 改原說 者不真 投票資 格) 但未開發 台北市都發品問 意接受投票結 鄉公所車接聲 明,還翻案依據 民意就此作鷹。 但省政府地政曬 ;以公投無法語依; '拒經接 受要求民雄鄉公 所繼續執行社高 更薪案。 支流派陳情, 館會於公投品升 '鎮公無 同意暫種辦理公

|投。

(16)

中央政府表示於 法無據。 ;反對者的大多 數,雌既方重認 為等環許以後在 亞太營 運中,心 社董事 務 46 公氏役果發台灣之實踐典槍討

1998.

!

6.13

預定於 1998 年 6 丹 13 B 舉 ;辦 i 65 .471反 l 對者說話

65

.4

7%

vs12.0站 (反對 51 .4 9至〉

市區里

拉湖撮

合內大

贊建興養

否盟(濟療

是成慈姆說

社艘

潛發會

大軍協

l 畏懼辦 理

1998

1998.

12.5

12 慈濟 興建療 興建療, 不具法律效力錯 ;公參考 土地開 發使是 65 .47鬼/ 贊成番,

90.1%

花蓮縣 大i胡盟 國家能 |中央政府認為無 源政策 ;法器依據,不揉

l

i 納結果

1 1.單家走!主權議題政治意 2. 國家;屆大於實際意攝 經濟與 :環保政 策 i

44

.3

9%

i

vs3.06

宣讀縣 會、大 湖環保; 協會難 辦 東釀縣)是否贊 政府 i 成興建 !接 是否 |台階前 |同意台 i 灣被中: 1華人民 共和國 共)統 治 是否脅 成將大 期關建 成公園 花蓮縣 大湖里 社區發

1998.

12.5

13. 大海 公園開

1998.

12.5

南蔚

台政

1998.

12.5

14. 宣縣 i 模的法 :投案 i 15. 台南 i 市公民 1 月心(主 權公投〉

(17)

政治學學報章六期 2006 年 2 月 1 日 47 16.機場 .

1998.

台高市 是否於:台甫市 16.821龔 地區交 不其效力 興建公 i

12.5

政府 如投外 成者 73 紛 j車建設 :投 海興建

機場 17.i當湖

2001.

澎湖體 是否贊 澎湖縣:特的贊成 地區觀 行政院袁木益非 縣博議

6.8

結自救;或語學潮 者 91% 先發展 地方自治事項, 公投案 聯盟 |縣觀光 由於牽涉是關住 特藍衛: ;法律的修言,澎 ;發博英 湖縣的公投結果 只其參略性質 18.望安

2001.

富多潛囑:嘻安鄉 ;第海縣 451贊或者 j官方管 不與法律效力 姆東百

6.8

結自救|東吉村; 91 鬼 理權之 {堇其護參考價值 村託管 聯盟 轉移 |葉 :由台南| 縣記管 19你省道

2003.

!賀蘭縣 省合九 宜關縣 合九轅: 地方公 不具法律效力 命名豆葉

8.23

政府 綠草闌 211贊成中 共建設 僅具參考價值 市段、 山路 85 |台七丙

;線工星 丙線 241瞥 段路名 成二星路 98完 20 北縣

2003.

北草草跨 是否悶 埠林鄉 64 .27先 盟3位交 交活吾ß支持‘環 坪林都

9.13

輯部公 意開放 vs97.。第 通政策 保署反對、內政 坪林交 ;所 立宣高尚 與環保 古巴認為此無法律 流葉公 i護公路 政黨 上的拘束力行政 全1)月ζ4 |行控中 院總結:此公投 J 仁、聯絡 以逾自治範圈, 因此謹公上級參 考

(18)

48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典檢討 2 1.南投

2003.

南投集 是否反 集集鎮

68.76%

團家環 環保署尊重南投 集集鎮

10

.4

集鎮公 對興建

vs97.88%

保政策 縣政府環境評估 公投案 焚化爐 (反對) 委員會所做的結 論,開發單位必 須與當地機關及 村里長達成開發 共識後使得動工 22.苗栗

2003.

鄉民權 中部第 西湖鄉

75

.3%

國家交 交通部搶掉尊重 縣西湖

1

1.

9

挂促進 二高速 的98 .4 (贊 通政策 西湖鄉民公投結 鄉公投 會 公路增 成) 果,但社交流道 案 設西湖 有一定程序,西 交流道 湖鄉必須提出申 請,審查通過才 可行 23.南投

2003.

一一重 撤換行 中寮、國

70.00%

中央人 行政院表示到瑤 縣組合

1

1.

16

見促進 政院九 姓、竹山 事命令 琪是中央政務 屋社區 協會 二一震 等五鄉 官,並非使用公 公投案 災重建 鎮八個 民投票可以撤 委員會 組合屋 換,但尊重公投 執行掌 社區 7 所代表的意見 郭瑤琪 24 高雄

2003.

局雄區 是否反 小港區

6

1.

0%

國家環 謝市長表示願意 是小港

1

1.

16

小港區 對設置 六個里

vs97.8%

保政策 尊重公投結果, 區公投 公所 醫療廢 但此項政策非地 案 棄物焚 方自治事項,且 化爐 環保署依法核發 值照,高雄事也 依法辦里 25.. 二二

2004.

行政院 A 案強 全國 A 案 45.17 國家安 公投投票數未達 。和平公

3.20

化國防

% vs91.8

全政策 法定票數,中選 f又只4 01又JL

%

b 案 會公告否決 B 案

45.12%

對等談

92.05%

判公投 一 案 資料來源:參考葉俊榮,

1998 : 53-54

;何明修,

2003 : 5-6

;曲兆祥, 2004

: 123-128 ;

筆者加以整理 ω

(19)

政治學學報第六期 2006 年 2 月

1

a

49

其次,針對寶路的二十四次公投之余技的純團、么技的議題、公投 的促動者、公投的主辦者與余投的結果與效率等方面加以分析: 一、公投的範團與定位:地方性諮詢性公投 公投區分為全蟬,陸公設與地力性公投, í是回位與地緣的角度看這一 十間次公投公投案例,除了台商市舉辦的主權公投外,沒容一件是屬於 全獸性的眾例,論其'性質都是地方位,所以應可歸為地方性公投 G 將進一步革分可分成爾頓。一輝是單純軍域性的公投,影響層間集中在 社區之中如永,嚷去閻公投案。另外一種葉聖則雖侷限於地方,但卻具有 較大的外混效果,也見有較深遠的政策意摳 o 例如中油五輯是否能於高 雄;陳描繪轍順利設廳,影響 A 二輕的法換,也影響台灣石化政策;該自 是否順利設擻,直接影響台灣的能源政策。有鑑於此,我們在當別全國 蝕與地方性峙, J惠特別考盤議題對外影響層盟(豆豆,研謂議題外溢致,嘻)。 若完全以高位來判斷此等公投,則有還要「矮化 J 1tt等議題的嫌授(葉 俊榮,

1998:

55) 。 、公投議題 除了台南市政時主辦的: r 你是否詢意台灣被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共〉 統治 J 議題羈於全圓性質的盟家主權議題思念公投案外,其他如反五輕、 反攻設、反拜耳...等。所處理的問思都是直接或間接與環保有閱( 金增,

2004 :

172) 。其次,道路工程、耽區更新以及老街存廢等議題則 屬於地方聞發與都市規獻。自此,幾乎用有的公投議雕龍是與地方開發 工程與環境保護有密切關係。 、公投發動者:民眾與地方政府 這二十回次公投的發動者,可以區分頭類,一為民康發動,…為地 方政府發動。 (一)民泉促動者:由民眾發動的公投,大多有針妻子既有「決策機割 J 間,發,頗有向決策挑戰與表達民意之宣示 γ 主權在民 J 的作用 O

(20)

50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質量量與檢討 (二)均方政持f足動:汐止道路公投、三峽老覺公投以及核目相關的三 場公技,均是由地方政府發動的公投案例。此種公投又可分為悶類,一 為增方政府藉較大的民意敢得建設的正當哇,用以對設施場址較少數民 眾的反對,汐止這路案為適棋。汐止鎮公為了避免臼後工程進行時躍民 泉抗爭,主變運用公投環略,以徽持民眾意見為由,企盼弱化抗爭民累的 力量。另一種案型為地方政府藉民意展現,用以對中央政府抗衡,四00 核四案與台cf:1拜耳案公投均屬於立類。此種案豆豆與民眾促動公設的相同 點,在於摺樣是以公投爭取意見表瓏的空闊,弱化抗爭民眾的力量( 俊榮,

1998 :

56-57) 。 四、主辦者 在二十[9件公投案伊:中,由地方政府主辦會發現-{雷特別現象,即 是都是發生在民進黨執政的縣市。例如 1994 年北縣核閻公投、 1995 年北 市陳水崩主政、 1998 年台中拜耳去授、宜蘭縣核四兮投自游蜴盟主政、 台南市公投由張燦盜主政 α 白地方政府而是在野的民進黨的縣市,讓我 們聯想到蔣士也方民意向中央政府政策不滿或說戰,政?台意味較濃厚。相 對於咕:方政府主辦的地方公投來側,由民眾團體所舉辦的公投則能充分 展現出民眾的社瞎意識。 、票決結果與效力 公民投黨最後關鍵點在於票決結果是本是能發揮作擇。因為沒有緝 度的規妞,究竟多高的投票率才算數,並沒有客觀的標准。不攏,從二 十四次公投的得票率來看,公投的投票率比一般選舉來得低(其接棠,

1998 :

58) 。 ,中央政府部以「無法源依據」而否定效力,充 其讓其功能僅做參考琵己,並沒有義務接受。,在公技法未制定前,盟 內的方型的公民投票國然沒有法律拘束力,然呵,一般情沒下,具有事 實上的拘束力的諮誨,陸公民投票,在我國實行也不盡然都有事實上的拘

(21)

政治學學報章六期 2006 年 2 丹 1

a

51

束力。嚴格而詣,發生事實拘束力的只有永康公囂公設棠,該案在台北 市政府的尊重民眾決定而定案。 歸納與分析台灣二十四次地方性的諮詢性公民投票經驗,可以得 知,利用環境合投與民主運動結合司以分成四個特點: 第第仇…一) 1口7{件,字牛(但租6括反核訟投)戶;尤其是核四公投的議題〈共有尋{件牛)是台灣環境 公投最著名也是爭議最多的單一個棠。 第二,地方性公投所涉及的部分公投議題不只是地方性,問且是區域性 或全蜀,性,議題具有外溢影響, 。因為制度或時間 t缺乏足夠 的政議辯論與溝海與其地公民義參與形式,因此投票率都不菇,公投結果 未能對政府決策者形成聲力,無法影響政持最後決定 O 第三,環境譯動抗爭的公投因為缺泛法律拘束力,未能為官方做最後決 策依據偏是民意表達的作用,相反的琨境資源使用的爭議,議聽規模所 /卦,但因不涉及民裂與政府對立,公投結果較受尊重與喀贅。 第四,公投白地方政屑促動都是發生在民進黨執政縣市,具政i在對抗色 彩。公投脂民表自動發起, ,有向決築說戰與展示民意的作用。露者相比 較,脂民眾發動之公民投票符合?主權在民」理悉,故公設之促進慧出 第五,有益得1主意的是,地方性公投雖屬諮詢性公投,未具法律約束力, 但地方民眾已經學習踩敢公投方式解決之間爭議,對於台灣民主化發展 。 伍、第…次全國性公投: r 丘之 OJ 和平公投經驗分析 台灣對於連立公民投票制成與過程,從一九凹七年年開就已開始推 動,買別二∞三三年 11 月 27 日,立法院中於三讓油站「公民投票法 J ' í趁 此人民再試行使直接民譚,輯出公投程序來自輯或按決若干全國性與地

(22)

52 公民投集在台灣之實踐典槍實幸 方性的政策議題(陳志脅, 2004 :“)。練水扁德、說聽即宣示,依據「九 三土上投法 J (以下稱九二公投法))第十七條: r 當圈家選受外力威脅,致 關家主權有改變之巨變,總統得經行政院院會之決議,就攸關關家安全事 ,交付公民投票」之規定,擺出台灣第一次的全潤,住性質的?防禦性 J 公投,並且與 2004 年總統大選合併舉行。由於公投議惡本來就與台撞草 動的發展的脈絡密不可分,如今韻和總統選舉合謊,甚至取得措設性主 導選情波動的地位 O 這但現象正好說明了這個議賠本身所帶來的濃厚政 治味(洪永泰,詣的: 55) 。 此次的公投實施對於瞬岸發展、台美雙方互動關僚,乃至於未來台 灣未來發展,均路生莫大影響。特封是本次公投謹程中所引發的對於議 題內容與通法,陸的質峙,以及聞此導致投棄權人根據政黨支持立場決定 其投票意肉,顯示本次公投存在若干爭議值得探討(陳志偉,

2004 : 44)

0 筆者首先分析公攏的議題內容,以及公投過程爭議問題,再說公投結果 與對未來政治影響昭方雷探討。 一、公投議題分析 ""-二。公投…開始定位為「防禦性公技 J '後改稱為「防衛|生公投尸 只在針對中國部署飛彈瞄潛台灣用這成的威脅,籍公民投單方式灑聚全 民共識,進一步強化台灣的反飛彈能力,民詩作為對外設抖的支持力蠱 O 公投議題分別為「強他公投」與「對等談判公投 j (一)強化公投議題:第…案主女為: r 台灣人民堅持台海聞語應該和平 解法 c 如果中共不撤餘喵準台灣的飛彈、不放黨對台灣使用武力,站是 不是同意政蔚增加購體反飛彈裝備,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 J (三)對等談判議題:第二案主女為: r 你是不是用意政府與中共展閱協 商談判,推動建立兩岸和平檬吏的互動架構,謀求兩岸的共識與入民的

J

(23)

政治學學教第六期 2006 年 2

n

1

a

的 一、公投議題攝程爭議 首先,就議題本身前言,南項議題的訴求均不夠明確,不少人對於 此議題之合理,[笠,挖持著質疑的:立場。蕭強化i輯結與對等談判,均馬政 府既定之政策立為全民之共識,編列國防器算與大陸談判協商,亦為政 結歷年來重要之在簣,總統有為此再提出公投案之J豆、要嗎?況且,如果 強化國防公投案不端的話,是不是表示政府不得就強化國防增加預算 嗎?又如果對等談封公投案不泊的話,是不是表示政府不得再與大陸展 開和平談興呢?以上諾多問題,均使不少人對於此次由總貌發動的九三 去投提案的合理性表示質疑 o 且所謂總統得依據 γ 九三公投法」第卡七 條所實施的的禦性公投,學者稱其仍難只是一種構思的觀念, 自前為止,它握不是一種有效的公民投票類型(晶先祥,

2004 : 19

;黃 城,

2004 : 4)

,亦可能會連成總統將此一樣文無限止輯,做種端的解釋 或惡用,且能發揮的前禦作用應該有限。 ,把領公投者認為公投法第卡七謀第一項規定,總統發動公投 的前提是「國家還受外力威脅,致盟主支主權有改醫之虞 J '但台灣目前並 未出現主擁有改變之蠢的謀件,因此這是總統濫用職權之舉,公投本身 乃是違法的作罵自此這是總統濫用職權之舉,公投本身乃是違法的作為。 ,反對公投者認為這兩項公投議題提交公投,誰不會帶來任何 ,而立最j 防部和阻委會均曾表示,無論公投結果如何,都不會 改變未來加強皮飛彈設備,和加強兩持對等談判的政策令如此無異宣告不 管這兩項是否提交公投,都不會對現行政策帶來實質投異,如見這兩項 議題形向多餘(陳志偉,

2004 :

51

)。 此外,就外部政治效應來看,總統提峙的公投案是否可以與總統大 選合1ft舉行,持肯定意見者無不以「減低施行成本 j 為訴求,持反對意 見制以「破壞選舉公平 J 為自反對,亦浩成許多爭議。蓋總說根據「九 …a公投法 J 第卡七{薩斯提出的防禦公投,是為了盡量聚圈人共識以防禦外

(24)

54 公民投票淼台灣之實踐與被討 力威脅,一但此類之公投與選舉合併魯塞行,將容易康生人長閻公投所帶 動的捍衛國家的民族,情緒,與受懿公投議題之干擾,而影響入民缸候選 人的理性選擇,進高有影響選舉公平之贖(黃域,

2004 :

4) 。 三、合投結果與效力 隨者 2004 年總統大選結束,公投結果恭聽利監生,第一案「強化圈 防 j 葉投票率的.1 7鬼,同 6511216 疇,問意比率為 9 1. 8鴿,不 同意票數字亨 581413 張,不問意比率為 8.20% 無效票數 359711 張。第二 案「對等該字L 投東率 45. 泣鬼同意票數冕的 19663 張,自意比率 92.的 亮不同意票數有 545911 張,不用意比率 7.95草無效票數 578574 張(參 見表四)。根據「九三公投法 J 規定,投頭人數~達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 一,或有效投票數超攝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在第一關都沒有混 半的情形 f' 揭項議題均還否決 O 四、三三 0 公設的影響興許價 從選勝過程高言,九三公投實麓i倒是中,參雜太多觀雜的政治因素 在內,產生對公投之合法,陸與正當性的質疑,立lz)造成器輯野之間的不信 任感,甚至造成可能影響總說議舉結果等的政站效應,再加上繭個議題 的投票數均未通半甫遭否決,位使台灣第一次全國性公投的意義與效果 大打折扣(黃城,

2004 : 4)

0

,

從選舉結果來塘, 2004 年台灣第一次全國性公投雖然爭議不醋,但 絡究能和平落馨。選前在野黨熱烈爭議「和平公投」的連法、違憲問題 與執政黨強調公投對於深化台灣畏主的重要告哇,以及行政院宣傳口號 rÄ繃惜一吻,世界都在看」來鼓,勵與支持公投。但是公投結束後,谷[J 未見有人提藉「和平公投」結果,尤其是執政黨對於公投結果否決的效 力也未能表示尊重,因為,公投結果是否決單購案,但是執政黨仍要購 買到 08 億、軍購案。一方甜可見公投結果並未獲得尊重,顯示去設法在制 定上的瑕疵,仍須在修正與改進,一方面更彰顯出政府將公投與總統選

(25)

政治學學報華大揖 2006 年 2 月 1 日 55 舉的合f并舉辦,有其獲取政治和聲目的的考量,公投的結果並不很在意。 整體而霄,九三公投實施的影響可謂正反面均有,正面的意義認為 雖然此次公投在法律上無效,但其順利完成整個程序,赦在制度上仍算 是建立台灣當撥民權的先例。立在旦公投制度確立與常態化,將有助於促 進民主深龍,站立有助於塑構實元民主機制的整合,一方輯是代議機闋 的立法誰?墊,一方面是直接民主的合投盜徑。從負語高謗,由於仍然有 許多爭議,顯現出依據可L一 J 用實麗的九三位投(和平公投〉 內容,使公民投票出現許多負面評價,且檢討公投過程與結果,尚未達 到樹立典範的境地,反而存有許多{值得時確與檢討的空間。

(26)

56 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踐典槍討 表四:三二公民投票結果

編 1投票權人i有效票數 C

號|數 同意票 不同意票 |合計

B

C1 票數 l 百分 IC2 票|百分 IC=C1+C2 比|數 l 比

c1/c 1

Ic2/c

無效票|投票人|投票人股票結

數 數 數對投|果 票權人隨否

D

IE=C+D

1數百分|過決 比

G=E/B

1 1164977461651121619

1.

80158141318.20 17092629 135971117452340145

.1

7 1

IV

%

%

%

2

1川lωω9叫ω叫圳51 削 111

7

.

95

1

5晰

4

I臼57盯叫

7丸叫

4

% 1 % 1

1%

說|一、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 明|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上開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通過與否決,於各該欄位打 rV

J

二、公民投票第一案主文:台灣人民堅持台海問題應該和平解決。如果中共不撤 除瞄準台灣的飛彈、不放棄對台灣使用武力,你是不是同意政府增加購置反飛彈 裝備,強化台灣自我防衛能力?公民投票第二案主文:你是不是同意政府與中共 展開協商談判,推動建立兩岸和平穩定的互動架構,謀求兩岸的共識與人民的福 祉? 資料來源:中央選舉委員會 (2004)

A

(27)

政治學學教第六期 2006 年 2 月 1 日" 陸、台灣公民投票的接討與改進方向 台灣在未輯定公民投票注前,已有多次實驗性地方公民投票經驗, 對於公民參與公共事務之公民意識與民主的深化,有相當大的實薩克。 2004 年 3 月 20 日年舉辦第一次全置,性法投,更是台灣邁向直接民縷的一個重 要里程碑,換古之,乃是在代議制度下竄入直撥民權形式, tlP藉著公民 投票的機制建構直接民權與代議政體的變元民主體系,以確接長權補代 議政治的不足與減少代議政治的弊端。但師為實施組程中,會雜太多被 雜的政治因素在悶,產生不少合法,性與正當性之爭議,使第一次公設的 意義與價值大打折扣。筆者歸納與分析台灣公民投票實麗的經驗,可以 獲得幾值特點: (一)公投摔成為台灣民主政治文化之一部分。公投制度發展得推動是 ,由 t也方區域擴大軍全國,[空公投議賠是由民生議題引導教主權 問題。公投制度的採取未來將成器台灣社會的一種正式的民主政治文化 O (二)環境公投帶來民主實值的日常化與社區化。士能方位公投以環保連 動抗爭與環境賢、語爭議之解決瑋目的,其議聽聽係環境問題與駐軍建設 與開發為章,較具有積極聽設性意義。人民已學習利,用余投解決爭議與 肯定公投的實踐的意義,對台灣的民主政治文化更為成長與深化。 (五)直接民主機制受政黨或政客操弄,尚未成熟與健全功能:第一次 全盟公投可知,這次公投議題完全由總統主導,立無明確法理規範,易 成為總統擴權或私利的政治工其,拿做崙叔控與希特勒藉公投方式攏到 個人鐘裁的目的即是一頭借鏡,值得警惕。加 t公投輯:總統大選,令人 無法,難以不質疑為選舉利話考量的政治操作,足見台灣的公投尚未或 熟,但容很大成其與學習空間。 (臨)人民創割公投缺乏,直接民權末實現:經由九三公投的實踐, 生不少缺失與爭議,證實台灣去投法制度存在許多瑕疵,企須檢討與穆 正。舉辦第一次全擋住么投也並非白人民主動發動,因為唯有白人民主

(28)

持公民投無義台灣之實踐與檢討 動擺出的制制公投,才是直接民主的核心價值與理想,因此車接民權的 (五)公投議題的設定應該避免涉及統獨意識與國家認同方面聞組: 灣目前朝野政黨對立嚴重、族群問題受政治人物操弄亦臣懿分歧、 回拉公投議題英圈歸民生議題為主,避免涉及絞窺意識與國家招商方臨 議題的公投。 ,三產者認為台灣公民投票JJ!檢討與改進的方向姆: (…)自轉民主發展末臻成熟,公投經驗仍不足, 來韜驗:先灌區家如瑞士美麗公投民投票發展以「八叭工憎 J 主寶勝的公民創制公投之方向。我公投不應將公投{局限於國家主權獨立 ,成由政府操控或主導公投議題,以免淪為政黨或政客奪權工具, 應由民眾所主導與創制公投議題,議題回歸民生議妞,方能體現 r 權 在民 J 的公民投票主流價值與理想。 (二)加荒草修正公民投票法:台灣現在所通喵么民投禦法, 黨算計私利與主義舉考量下的產駒,加上立法時間倉倪,缺少足夠的現,哇 ,與未能有前瞻,盟的訐﹒佑與撥證,

,

[君有學者讓寫了不能公設的公投法」或 1 馬路心仗?本 J 0 急詣攝 i有專家筆者與立法謠公們共自努力,起泣檢討與諺正,制定部 潛切的、無爭議、合理合法的,文可以實行的公民投票法 十五次公投經驗的檢證與反省, 1.公民投票的發動者應以人民主動發起為主, J 與 γ 主權在民 J '政府與國會發動門檻際嚴格限制條件,雖 免淪為統治者獨裁的政治工具。 2. 對於有較大爭議的議題或條文,應加以限制、規範戒刪除,以免造成負 ,如公投法第十七條之防衛性公投,爭議性與質疑過大,應

(29)

政治學學教黨六期 2006

1f. 2

JI

1

a

59 考膚、加以刪除或加以限制。 3.公投實施結果語效力,聲明確規範,不可模糊。例如公投不通誦,必須 有承擔責任的規輯,以示負責,以防免公投被灌用或操作,公投混混, &:、須實踐。 4.公投法既已通過寶路,諮詢性公投暐躇免使用,避免成為推讓責任的藉 '並減少社會成本之浪費。 5.成立公正扭然導責審查機構,解決高度爭議公投法案或政策紛爭。 6.公投次數,懋加以合理規劑,才不至於浩成間家財政的負擔或浪費。 (五)加強公民教育,培養民主素接與理性參與公共事囂的興趣與能力: 台灣正值政、治轉型的過程,公民文化也未達成熟穩定,加上國民民主素 養不鉤,政;在文化的偏頗發展、公主是社會向宋為形成等因素,使得以公 民投票作為直接民權的機制的實踐受封挑戰,因此,品須加強民眾之余 民教育,提升民主黨護與能力,才能形塑優質的公民社會, 1義樣位接設 權才能充分實踐。 (四)公投的實行必項有一定的政經社文條件配合。問此政府聲加強政 經社交各方面水壤之提痺,唯有在政報社文各方回籠件能加以配合, 能增加公設的面功能與價值,減少負雷影響 o 藥、結插 不論公投是否是在選舉操作考最或是政黨私利算訐下, 經在台灣護生了,但公民投要算機制尚處於嘗試錯誤階段,距離制度化的 層次猶有努力空聞,雖不完笑,但是從民支深化的角度來種接受,仍恤 ,未來將成建一股不可還立的報勢。 今後,唯有在公民投票法的立法瑕疵上加以修正之,以求完英其 次,朝野政黨多能為民褔社為念,勿為政黨與個人私利算計侍者,加 強民主政治文與化公民意識的成熟,則代議民主與靈接民主聲合之變咒

(30)

的公民投票在台灣之實織與檢討

民主政治體系品能建立與運作穎輯, r請主權在民的核心價值與理想亦將 早日

(31)

政治學學教爺六期 2006 年 2 月 1 EI 61 參考書目 、中文譯份 立法資料彙攝法律小組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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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1

0)' 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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