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自主權利法》
到底在幹嘛
請試想一個情境…
發生一場意外
救了會變成植物人,不救會死
您的選擇是?
不願意活在植物人狀態,我國有 這樣的機制設計嗎?
醫師可以完成病人的心願嗎? NO
(法檢字第10404502880函)
依據刑法第275條及第 15條,醫師不得以病人 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不為 救治或維護其生命應有 之作為,更不得依家屬 之同意而不作為,否則 於現行法律規定下,恐 涉及刑事責任問題。
(衛部醫字第1041663576函 )
若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第3條第1款安寧緩和醫 療及第2款所稱之末期 病人,醫療機構或醫師 均應依醫療法第60條第 1項及醫師法第21條規 定,對該病人予以救治 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 無故拖延。
醫師只能搶救到底、病人無法善終!
現 行 法 令
衛福部 法務部
都必須救! 不救有刑責!
具完全行為 能力人
預立醫療照顧 計畫(ACP)
簽署預立醫療 指示(AD)
符合下列任一款 臨床條件時…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轉的昏迷 - 持續植物人狀態 - 重度以上失智 - 其他重症
共融決策
醫療單位 病人 家屬
病人自主權利法SOP
符合法律要件
決定自己在特定醫療 情境下是否,或如何 接受醫療,確保尊嚴 善終。
醫療法 第60條 醫師法 第21條
依法令阻卻違法
急救義務及其例外
安寧 條例
- 末期病人 - 不可逆昏迷 - 持續植物人 - 重度以上失智 - 其他重症
末期病人
CPR&維生醫療
(延長瀕死)
病人自主
權利法
美國醫學會定義安樂死:
「為減輕病患無法忍受且無法治癒的病痛,而 由他人為病患施以足以致命之藥劑。」
為什麼不是安樂死?
拒絕醫療權的國際趨勢
美國
USA
德國
Germany
澳洲
Australia
香港
Hong Kong
1990 年《病人自決法》(Patient Self-Determination Act)
確保病人的拒絕醫療權, 建立預立醫囑(AD)法律地位
2009年 《病人自主法》 (Patientenverügungsgesetz)
任何有同意能力的成人得以書面方式立定預立醫囑,決定自己在失去 同意能力時,是否接受特定醫療(包括醫生認為有價值的維生醫療);
病人自主權的效力與疾病的種類、期程無關。
2009年,Rossiter案
最高法院判決:「神智清楚病人知情下擁有拒絕醫療權。」
2014年《香港註冊醫師專業守則》第34.4條&香港醫院管理局
《Guidance for HA Clinicians on Advance Directives in Adults》
適用的臨床條件、預設醫療指示內容之範圍都較台灣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