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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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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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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考友社服務辦法………2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10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21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28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39

(3)

考 友 社

服 務 辦 法

(4)

前 言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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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 營 理 念 經 營 理 念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6)

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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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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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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沊考試簡章:詳細說明報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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杕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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杍考試服務─泝考情服務:提供各項考情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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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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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10)

結 語 結 語

大 學 有 言 : 「 物 有 本 末 , 事 有 始 終 , 知 所 先 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成 , 才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獲 得 最 大 的 成 果 , 此 即 所 謂 成 功 之 道。

參 加 考 試 , 未 必 需 要 接 受 輔 導 , 就 像 上 樓 一 樣 , 乘 電 梯 可 以 上 樓 , 走 樓 梯 同 樣 可 以 上 樓 , 只 不 過 比 較 辛 苦 罷 了 ! 考 試 輔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靈 通 的 考 試 消 息 、 完 整 的 考 試 資 料 、 豐 富 的 考 試 經 驗 , 以 及 優 良 的 應 考 環 境 。 當 然 , 應 考 者 也 不 可 忽 略 個 人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 如 果 只 想 要 搭 電 梯 , 卻 不 曉 得 如何使用電梯 , 還 是 無法上樓的。

考 友 社 為 服 務 有 志 參 加 各 類 考 試 的 考 友 , 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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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介

(12)

丙 級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86.07.19)

級 別: 丙級

工 作 範 圍 : 能 從 事 微 電 腦 及 周 邊 設 備 操 作 、 組 合 、 測 試 及 簡 易 維 修 , 並 能 安 裝 完 成 微 電 腦 軟 硬 體 系 統 。

應 具 知 能 :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一 、

電 腦 、 電 子 及 電 機 機 械 識 圖

灱 電 腦 、 子 及 電 機 機 械 符 號 確 認

能 正 確 辨 認 微 電 腦 路 中 各 零 件 、 組 主 機 及 其 有 關 設 備 之 符 號 及 識 圖 , 包 括

1 . 電 腦 及 子 零 件 、 組 主 機 之 符 號 及 圖 說 明

2 . 電 機 機 械 之 符 號 及 圖 之 說 明

( 1 ) 電 腦 識 圖 ( 2 ) 電 子 識 圖 ( 3 ) 工 程 識 圖

牞 識 圖

1 . 配 線 圖 說 明 2 . 接 線 圖 說 明 3 . 電 子 路 圖 說 明 4 . 電 腦 相 關 裝 配 圖

說 明

二 、 作 業 準 備

灱 識 別 能 力

能 運 用 零 件 、 組 件 及 主 機 相 關 設 備 之 規 格 書 與 外 型 的 式 樣 、 記 號 、 畫 面 訊 息 , 以 了 解 其 特 性

組 件 及 主 機 相 關 設 備 規 格 書

牞 測 量 與 判 別

能 使 用 相 關 儀 器 及 軟 體 , 測 量 確 認 組 件 及 主 機 之 相 關 設 備 的 功 能 與 規 格

(13)

三 、

儀 錶 、 軟 體 及 一 般 工 具 使 用

灱 儀 錶 使 用

能 正 確 熟 練 使 用 下 列 各 種 儀 錶 : 1 . 三 用 電 錶 2 . 邏 輯 筆

( 1 ) 儀 錶 使 用 方 ( 2 ) 作 業 系 統 ( 3 ) 測 試 維 修 軟

體 使 用 ( 4 ) 電 腦 語 言 使

用 要 領 ( 5 ) 套 裝 軟 體 使

用 要 領 ( 6 ) 基 本 工 具 使

用 法 牞 軟 體 使 用

能 正 確 熟 練 使 用 下 列 各 種 軟 體 : 1 . 作 業 系 統

2 . 測 試 及 維 修 軟 體 3 . 電 腦 語 言

4 . 套 裝 軟 體

犴 一 般 工 具 使 用

能 應 用 下 列 工 具 裝 配 、 檢 修 及 製 作 : 1 . 電 烙 鐵

2 . 吸 錫 器 3 . 各 類 起 子 4 . 各 類 鉗 子 5 . 鑷 子

6 . 清 潔 保 養 工 具 組

( 接 頭 清 潔 劑 、 讀 寫 頭 清 潔 片 ) 7 . 各 種 連 接 頭 及 操

作 工 具

8 . 積 體 電 路 插 拔 器 9 . 板 手

1 0 . 製 圖 工 具

四 、 工 作 方 法 灱 工 作 程 序

1 . 能 正 確 並 熟 練 操 作 微 電 腦 及 相 關 設 備

2 . 能 以 正 確 工 作 程 序 裝 配 及 拆 卸 微 電 腦 與 相 關 設 備

, 且 不 損 壞 原 電 腦 與 相 關 設 備 之 性 能 及 外 型

( 1 ) 電 子 工 作 方

( 2 ) 微 電 腦 操 作 手 冊 ( 3 ) 週 邊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 4 ) 電 腦 概 論

(14)

3 . 換 修 故 障 零 組 件

或 設 備 時 , 不 損 壞 其 它 正 常 零 組 件 或 設 備 4 . 能 作 微 電 腦 之 系

統 組 態 環 境 設 定

五 、

裝 配 及 檢 修

灱 裝 配 及 測 試

能 依 照 使 用 手 冊 及 系 統 配 置 圖 , 正 確 裝 配 及 測 試 微 電 腦 裝 置 設 備 : 1 . 主 機 板 2 . 電 源 供 應 器 3 . 介 面 卡

4 . 週 邊 設 備 ( 如 磁 碟 機 、 印 表 機 、 顯 示 器 … 等 )

( 1 ) 基 本 電 學 ( 2 ) 作 業 系 統 ( 3 ) 週 邊 設 備 之

使 用 及 安 裝 牞 檢 修

能 正 確 使 用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儀 錶 、 軟 體 及 工 具 進 行 微 電 腦 之 簡 易 維 修

犴 設 定 與 規 劃

1 . 能 依 微 電 腦 之 系 統 組 態 環 境 設 定 2 . 能 作 軟 碟 及 硬 碟

之 規 劃

3 . 能 作 週 邊 設 備 之 組 態 設 定

六 、 安 全 措 施

灱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能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及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施 工

( 1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常 識 ( 2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 3 ) 工 作 安 全 守

牞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能 依 據 工 作 安 全 要 求 , 穿 戴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15)

犴 防 止 電 擊 及 急 救

1 . 能 依 據 電 工 有 關 法 規 及 電 工 安 全 規 定 施 工 2 . 能 施 行 各 種 急 救

措 施

( 4 ) 規 格 與 安 全 設 施 規 章 ( 5 ) 裝 修 工 作 之

一 般 防 護 ( 6 ) 裝 修 工 作 防

護 方 法 與 器 ( 7 ) 防 止 電 擊 所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常 識 ( 8 ) 電 工 法 規 ( 9 ) 觸 電 急 救 之

重 要 性 ( 1 0 ) 急 救 法 之 種

類 、 方 法 及 要 領 ( 1 1 ) 災 害 事 故 發

生 時 採 取 之 應 變 措 施 ( 1 2 ) 工 作 中 可 能 引 起 災 害 之 預 防 方 法 ( 1 3 ) 消 防 器 材 之 種 類 及 使 用 方 法 ( 1 4 ) 電 腦 病 毒 及

其 相 關 知 識 ( 1 5 ) 防 毒 軟 體 使

用 法 犵 災 害 防 治

1 . 能 就 災 害 事 故 、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之 措 施

2 . 病 毒 偵 測 及 防 範

七 、 職 業 道 德

灱 職 業 道 德

能 熟 悉 與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的 意 義 , 內 涵 及 相 關 法 規

( 1 ) 職 業 道 德 及 工 作 倫 理 ( 2 )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規 ( 3 ) 隱 私 權 保 護

相 關 理 念 ( 4 ) 綠 色 電 腦 相

關 理 念 牞 智 慧 財 產 權

能 熟 悉 與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規

犴 資 訊 環 保

能 熟 悉 與 遵 守 綠 色 電 腦 環 保 相 關 理 念

(16)

乙 級 電 腦 硬 體 裝 修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 86.07.19)

級 別: 乙級

工 作 範 圍 : 1.微電 腦及週 邊 設備 之故 障測 試判斷 維 修。

2.微 電 腦 和 週 邊 設 備 之 介 面 的 控 制 與 應 用 。 3.區 域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的 安 裝 與 應 用 。

應 具 知 能 : 除 應 具 備 丙 級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外 , 並 應 具 備 下 列 各 項 技 能 及 相 關 知 識 。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一 、

電 腦 、 電 子 及 電 機 機 械 識 圖

灱 電 腦 、 子 及 電 機 機 械 符 號 確 認

能 正 確 辨 認 微 電 腦 路 中 各 零 件 、 組 主 機 及 其 有 關 設 備 之 符 號 及 識 圖 , 包 括

1 . 電 腦 及 子 零 件 、 組 主 機 之 符 號 及 圖 說 明

2 . 電 機 機 械 之 符 號 及 圖 之 說 明

( 1 ) 電 腦 識 圖 ( 2 ) 電 子 識 圖 ( 3 ) 工 程 識 圖

牞 識 圖

1 . 配 線 圖 說 明 2 . 接 線 圖 說 明 3 . 電 子 路 圖 說 明 4 . 電 腦 相 關 裝 配 圖

說 明

5 . 電 腦 程 式 流 程 圖 說 明

二 、 作 業 準 備

灱 識 別 能 力

能 識 別 零 件 、 組 件 及 主 機 相 關 設 備 之 外 型 的 式 樣 與 記 號

, 以 了 解 其 特 性

( 1 ) 零 件 、 組 件 及 主 機 相 關 設 備 規 格 ( 2 ) 積 體 電 路 資

料 手 冊 牞 測 量 與 判 別

能 使 用 相 關 儀 器 及 軟 體 , 測 量 確 認 組 件 及 主 機 之 相 關 設 備 的 功 能 與 規 格

(17)

三 、

儀 錶 、 軟 體 及 一 般 工 具 使 用

灱 儀 錶 使 用

能 正 確 熟 練 使 用 下 列 各 種 儀 錶 : 1 . 三 用 電 錶 2 . 邏 輯 筆 3 . 示 波 器 4 . 萬 用 燒 錄 器 5 . 積 體 電 路 測 試 器 6 . 邏 輯 分 析 儀 7 . 微 電 腦 發 展 系 統 8 . 電 腦 網 路 測 試 儀

( 1 ) 電 子 儀 錶 學 ( 2 ) 儀 器 設 備 使

用 手 冊 ( 3 ) 作 業 系 統 ( 4 ) 測 試 維 修 軟

體 使 用 ( 5 ) 電 腦 語 言 使

用 要 領 ( 6 ) 套 裝 軟 體 使

用 要 領 ( 7 ) 基 本 工 具 使

用 法 ( 8 ) 電 腦 網 路 牞 軟 體 使 用

能 正 確 熟 練 使 用 下 列 各 種 軟 體 : 1 . 作 業 系 統

2 . 測 試 及 維 修 軟 體 3 . 電 腦 語 言

4 . 套 裝 軟 體 5 .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犴 一 般 工 具 使 用

能 應 用 下 列 工 具 裝 配 、 檢 修 及 製 作 : 1 . 電 烙 鐵

2 . 吸 錫 器 3 . 各 類 起 子 4 . 各 類 鉗 子 5 . 鑷 子

6 . 清 潔 保 養 工 具 組

( 接 頭 清 潔 劑 、 讀 寫 頭 清 潔 片 ) 7 . 各 種 連 接 頭 及 操

作 工 具

8 . 積 體 電 路 插 拔 器 9 . 板 手

1 0 . 表 面 黏 著 零 件 拆 銲 工 具

(18)

四 、 工 作 方 法

灱 工 作 程 序

1 . 能 正 確 並 熟 練 操 作 微 電 腦 及 相 關 設 備

2 . 能 以 正 確 工 作 程 序 裝 配 及 拆 卸 微 電 腦 與 相 關 設 備

, 且 不 損 壞 原 電 腦 與 相 關 設 備 之 性 能 及 外 型 3 . 換 修 故 障 零 組 件

或 設 備 時 , 不 損 壞 其 它 正 常 零 組 件 或 設 備

( 1 ) 電 子 工 作 方

( 2 ) 微 電 腦 操 作 手 冊 ( 3 ) 週 邊 設 備 操

作 手 冊 ( 4 ) 電 腦 概 論

牞 工 作 規 劃

1 . 能 作 電 腦 環 境 設 定 及 規 劃 2 . 在 操 作 時 於 指 定

範 圍 內 能 選 擇 簡 化 的 工 作 流 程

五 、

裝 配 及 檢 修

灱 裝 配 應 用

能 依 學 理 及 技 術 資 料 裝 配 或 應 用 下 列 工 作 :

1 . 應 用 微 電 腦 及 相 關 設 備 之 測 試 程

2 . 微 電 腦 介 面 控 制 程 式 之 撰 寫 3 . 製 作 及 使 用 微 電

腦 介 面 卡 4 . 電 腦 網 路 系 統 之

安 裝

( 1 ) 基 本 電 學 ( 2 ) 電 子 學 ( 3 ) 數 位 電 路 學 ( 4 ) 作 業 系 統 ( 5 ) 週 邊 設 備 及

介 面 卡 技 術 ( 6 ) 微 處 理 機 原

( 7 ) 電 腦 語 言 ( 8 ) 微 電 腦 主 機 ( 9 ) 技 術 資 料 文

( 1 0 ) 電 腦 網 路 牞 檢 修

1 . 能 依 需 求 規 格 正 確 完 成 指 定 設 備 或 系 統 之 測 試 及 調 整

(19)

2 . 能 正 確 使 用 主 辦 單 位 所 提 供 之 儀 錶 、 軟 體 及 工 具 進 行 微 電 腦 之 維

3 . 能 作 微 電 腦 軟 體 之 除 錯

4 . 能 正 確 條 調 整 或 更 換 故 障 之 零 組 件 及 相 關 設 備 5 . 於 維 修 過 程 中 能

正 確 填 列 故 障 現 象 、 原 因 、 位 置 、 排 除 方 法 、 更 換 之 零 組 件 與 設 備 等 相 關 資 料

犴 設 定 與 規 劃

1 . 能 依 微 電 腦 之 系 統 現 有 組 態 與 環 境 進 行 最 佳 化 設

2 . 能 作 軟 碟 及 硬 碟 之 規 劃

3 . 能 作 週 邊 設 備 之 組 態 設 定

犵 撰 寫 報 告 能 撰 寫 測 試 報 告

六 、 安 全 措 施

灱 安 全 衛 生 法 規

能 依 據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法 規 及 工 作 安 全 規 定 施 工

( 1 ) 工 業 安 全 衛 生 常 識 ( 2 ) 勞 工 安 全 衛

生 有 關 ( 3 ) 工 作 安 全 守

牞 安 全 衛 生 防 護

能 依 據 工 作 安 全 要 求 , 穿 戴 安 全 防 護 器 具

(20)

犴 防 止 電 擊 及 急 救

1 . 能 依 據 電 工 有 關 法 規 及 電 工 安 全 規 定 施 工 2 . 能 施 行 各 種 急 救

措 施

( 4 ) 規 格 與 安 全 設 施 規 章 ( 5 ) 裝 修 工 作 之

一 般 防 護 ( 6 ) 裝 修 工 作 防

護 方 法 與 器 ( 7 ) 防 止 電 擊 所

應 具 備 之 基 本 常 識 ( 8 ) 電 工 法 規 ( 9 ) 觸 電 急 救 之

重 要 性 ( 1 0 ) 急 救 法 之 種

類 、 方 法 及 要 領 ( 1 1 ) 災 害 事 故 發

生 時 採 取 之 應 變 措 ( 1 2 ) 工 作 中 可 能

引 起 災 害 之 預 防 方 ( 1 3 ) 消 防 器 材 之

種 類 及 使 用 方 法 ( 1 4 ) 資 訊 系 統 安

全 與 管 理 ( 1 5 ) 電 腦 病 毒 及

其 相 關 知 ( 1 6 ) 電 腦 網 路 安

犵 災 害 防 治

能 就 災 害 事 故 、 情 況 採 取 適 當 之 措 施

玎 電 腦 網 路 及 資 訊 安 全

能 施 行 電 腦 網 路 及 資 訊 系 統 之 各 種 安 全 措 施

(21)

七 、 職 業 道 德

灱 職 業 道 德

能 熟 悉 與 遵 守 職 業 道 德 的 意 義 , 內 涵 及 相 關 法 規

( 1 ) 職 業 道 德 及 工 作 倫 理 ( 2 )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規 ( 3 ) 隱 私 權 保 護

相 關 理 念 ( 4 ) 綠 色 電 腦 相

關 理 念 牞 智 慧 財 產 權

能 熟 悉 與 遵 守 智 慧 財 產 權 相 關 法 規

犴 資 訊 環 保

能 熟 悉 與 遵 守 綠 色 電 腦 環 保 相 關 理 念

(22)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章

(23)

報 名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灱第三梯次:105年8月30日至9月8日。(乙級、丙級)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一、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灱第三梯次:105年11月6日。(乙級、丙級)

二、即測即評及發證:全年度辦理。

報 名 程 序 重 點 說 明 一、報名表購買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於販售期間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0K超商購買。或至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各縣市簡 章 販 售 點 ( 販 售 期 間 可 電 洽 05-5360800 詢 問 或 逕 至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skill.tcte.edu.tw)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

可先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www.labor.gov.tw /快速考證區/即測即 評及發證,下載簡章。或至全國之統一超商(7-11)或各即測即評學科測 試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承 辦 單 位 等 通 路 購 買 ( 逕 至 網 站 查 詢 , 網 址 http://www.etest.org.tw/evta)。

二、報名資料準備

灱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1吋 彩色正面半身脫帽照片一式2張(不得使用生活照),字跡勿潦草,所留資 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

牞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另申請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者 , 請 檢 附 102、 103、 104年 度 已 取 得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或 102、103、104、105年度已取得術科及格成績單影本(成績單影本需記載 分數或及格文字),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犴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須提供協助者、符合口唸試題申請資格者

(限定職類)、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免繳報名 費者,請另填申請表;報名時未檢附申請表者,不得事後申請。

三、報名方式

(24)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郵寄報名表件

杕通信報名: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報 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杌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

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 黏貼於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現場報名為原則,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

四、繳納報名費及核發准考證 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確認報考職類級別並先行繳費,資格審查通過後,依通信地址寄送准考證

( 未 收 到 者 , 請 來 電 洽 詢 05-5360800 或 自 行 於 網 站 http://skill.tcte.edu.tw 列印「准予考試證明」,即可視同准考證)。

杕報名費用:

①乙級:一般報檢人:2,300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2,180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②丙級:一般報檢人:1,500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1,380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應繳費用=報名費用+ 25元寄送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杌繳費方式:

①超商繳費。 ②統一超商ibon列印繳費。

③郵局繳費。 ④ATM繳費。

牞即測即評及發證:

現場繳費或依各承辦單位繳費方式。測試日起始日前10日內收到准考證(

未收到者,務必聯繫承辦單位)。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資 格 查 詢 、 全 國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事 務 工 作 地 址 : 40873台 中 市 南 屯 區 黎 明 路 二 段 501號 6樓

網 址 : http://www.labor.gov.tw

全 國 技 能 檢 定 服 務 專 線 : 04-22599545 服 務 電 話 : 04-22595700 轉

全 國 檢 定 303、 333、 351

特 定 對 象 補 助 101、 113、 120、 122、 127、 128

(25)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與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113、 120、 122、 127、 128 學 術 科 成 績 單 合 併 發 證 357

補 發 成 績 單 301 技 術 士 證 請 領 451~454 技 術 士 證 補 證 、 換 證 411 懸 掛 式 證 照 450 丙 ( 單 一 ) 級 參 考 資 料 購 買 456

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檢 全 國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學 術 科 報 名 及 學 科 測 試 地 址 : 64002雲 林 縣 斗 六 市 大 學 路 三 段 123-5號

網 址 : http://skill.tcte.edu.tw 免 費 洽 詢 專 線 : 0800-360-800 傳 真 專 線 : 05-5379009 服 務 電 話 : 05-5360800轉

技 檢 職 類 諮 詢 521~529 簡 章 洽 購 207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529 准 考 證 及 繳 費 收 據 補 發 529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 成 績 複 查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 。 或 上 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 報 檢 人 資 料 變 更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 及 成 績 單 補 發 、 成 績 複 查 地 址 及 聯 絡 電 話 : 請 參 閱 正 式 簡 章 。 或 上 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協辦單位 即測即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地 址 : 105台 北 市 松 山 區 八 德 路 3段 2號 6樓 網 址 : http://www.etest.org.tw/evta

E-mail: [email protected]

服 務 電 話 : 02-25778806 轉

簡 章 、 服 務 網 及 線 上 模 擬 測 試 諮 詢 795、 561、 775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服 務 專 線 電 話 : 02-25707780

(26)

學 科 測 試 地 點

一、所有考場位置表及試場配置圖將於測試前3天於網站公告(含術科測試採筆試 非測驗題,查詢網址為 http://skill.tcte.edu.tw),測試當天並張貼於各學科測 試地點。

二、測試當日上午8時起,開放考區供應檢人查看試場位置,惟不得進入試場。

三、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將另行安排測試 地點,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通知地點為準。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表,請參閱正式簡章。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非報檢人住址)為分配依據。

測 試 當 天 時 間 說 明

測 試 類 別 測 試 時 間

學科測試 丙級:上午9:50入場,10:00~11:40測試。

乙級:下午13:50入場,14:00~15:40測試。

術科測試 不限假日,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測試前10天掛號通 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術科測試日期不同日。

報 檢 資 格

一、丙級:報檢人年滿15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二、乙級:(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灱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 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牞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 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犴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制及 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犵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3 年以上。

玎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 年以上。

(27)

甪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1600小時以上。

癿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 同等學力證明。

穵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1 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网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2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以上。

艸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2年 以上。

艼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年級。

芀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6年以上。

檢 定 方 法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詳見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熱門主題/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 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一、學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自104年1月1日起,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 試題自題庫產生者,其甲、乙級測試採單選題60題,每題1分,複選題20題,

每題2分,複選題答案全對才給分,答錯不倒扣,學科試題採集中命製者,其 甲、乙級維持採單選題,丙(單一)級採單選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 倒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相關修正規定請依發展署技能檢定中 心網站最新公告為主。

二、術科測試:

灱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 檢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 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

,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 及村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 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牞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0日 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犴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2週至l個月左右自行上網http://www.labor.gov.tw

(28)

(資料庫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 點及預定辦理時間,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04-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 理單位。

成 績 評 定

一、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以上為及格,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4週內評定完 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 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後1週 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 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該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 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合 格 發 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展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製 發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 合 格 者 可 至 全 國 就 業 e 網 ( http://www.ejob.gov.tw) 設 定 , 以 便 提 供 求 才 公 司 查 詢 。 本 辦 公 室 並 將 利 用 e- mail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二、凡 經繳 交證 照費 新 台幣160元整 後, l個月以上仍未接獲技術士證時,請至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網 站 http://www.labor.gov.tw「資 訊 查 詢 」 項 下 「 技 術士 證 發證作業進度查詢」或洽詢專線:04-22595700轉451、454。

三、凡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104年1月1日前已取得學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四、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 證資格者,現場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因承辦單位尚需完成相關程序,所 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當 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

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完成程序 即可取得技術士證。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29)

電腦硬體裝修技術士

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30)

■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104.12.07)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職業訓練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如下: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技能檢定學科、術科題庫之建立。

三、技能檢定學科、術科收費標準之審定及支出之規定。

四、技能檢定監評人員資格甄審、訓練、考核及發證。

五、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評鑑及發證。

六、全國技能檢定計畫之訂定、公告及辦理。

七、技能檢定之專案辦理及委託辦理。

八、技術士證與證書之核發及管理。

九、技術士證照效用之協調推動。

十、辦理技能檢定優良單位及人員之獎勵。

十一、其他技能檢定業務之推動、辦理、監督、協調、稽核及考評。

第 3 條 (刪除)

第 4 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協助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技術士證與證書之管理。

第 二 章 申請檢定資格

第 5 條 技能檢定職類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宜分三級者,定為單一級。

第 6 條 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者,得參加丙級或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前項年齡計算,以檢定辦理單位同一梯次學科測試日期之第一日為準。

第 7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參加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或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 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二年 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大學之在校學生。

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三年以上。

五、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二年以上。

六、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一千六百小時以上。

七、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八百小時以上,並具有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八、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四百小時,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 工作一年以上,且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

九、接受相關職類技術生訓練二年,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以 上。

(31)

十、具有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 作二年以上。

十一、具有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大專校院以上在校最高 年級。

十二、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及技術生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 練機關(構)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第 8 條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得參加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二年 以上。

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八百小時以上。

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 四百小時以上者,並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四、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具有技術學院、大學畢業或同等 學力證明,且從事申請檢定職類相關工作一年以上。

五、具有專科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四年以上。

六、具有技術學院或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並從事應檢職類相關工作 三年以上。

前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並以在職業訓練機關(構)

或政府委辦單位參訓者為限。

參加國際技能競賽或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培訓時數,經中央主 管機關認定,得納入第一項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

第 9 條 前三條規定之申請檢定資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法規規定者,從 其規定。

申請檢定資格特殊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必要時得會商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後公告之。

第 10 條 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 格。

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 內參加檢定時,得予保留。

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 留年限。

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 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 年。

第 10-1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 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 年限。

(32)

第 11 條 參加技能競賽之下列人員,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免術科測試:

一、國際技能競賽組職主辦之國際技能競賽、國際奧林匹克殘障聯合會主 辦之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或優勝獎,自獲獎日起五 年內參加相關職類各級技能檢定者。

二、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成績及 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 者。

三、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分區技能競賽或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或法 人團體舉辦之技能及技藝競賽獲得前三名,自獲獎日起三年內,參加 相關職類丙級或單一級技能檢定者。

前項得免術科測試之人員,應以獲獎日或及格日已開辦之職類擇一參加,

其年限之計算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得免術科測測試之職類、級別及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經認可單位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 三 章 學、術科測試委託辦理

第 1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公告辦理全國技能檢定之梯次、職類級別、

報名及測試等相關事項,為非特定對象舉辦全國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特定對象及特定目的辦理專案技能檢定。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法人團 體辦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務。

第 13 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試務工作單位,其術科測試以實作為 之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第 14 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單位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 止委任或委託:

一、對參加技能檢定人員之資格故意或重大過失審查不實,經查證屬實 者。

二、未依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試務工作,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完 成者。

三、辦理職業訓練、技能檢定收取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不當利益,經查 證屬實者。

四、未經許可將受託業務再委託其他單位者。

五、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下列單位辦理所屬特定對象專案技能檢定學 科、術科測試試務工作: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自行辦理受訓學員技能檢定。

二、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辦理收容人技能檢定。

三、事業機構辦理在職員工技能檢定。

四、國防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國軍人員技能檢定。

五、教育部辦理在校生技能檢定。

六、依法設立之公會辦理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技能檢定。

七、依法設立之工會辦理所屬會員技能檢定。

八、其他依法或經專案核准之機關(構)辦理技能檢定。

第 16 條 受委任、委託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33)

一、政府機關設立之職業訓練機關(構)及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所所附 設之職業訓練單位:辦理之職類,應與訓練課程相關,且當期訓練時 數至少符合下列規定:

(一)甲、乙級檢定:依職業訓練主管機關公告之養成訓練課程或報 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准之養成訓練課程訓練完畢。

(二)丙級檢定:八十小時以上。

二、事業機構:

(一)依法領有登記證明文件,且營業項目與辦理技能檢定職類相 關。

(二)內部規章訂有從事某項工作須為技能檢定合格人員,或對參加 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給予核敘職級、薪給等激勵措施。

(三)為在職員工辦理短期訓練,報經該主管機關核准,並負擔或補 助參檢費用。

三、國防部所屬機關(構):為國軍人員辦理短期訓練報經國防部核准。

四、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其辦理程序及承辦單位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另定年度實施計畫規定之。

五、依法設立之公會或工會:

(一)章程所訂任務與申辦技能檢定職類具有相關性。

(二)持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立案證書滿三年以上者。

(三)持有經主管機關出具證明文件確認其會務運作正常者。

(四)擬訂技能檢定推動計畫書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且列有 紀錄,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五)備有一次可容納十人以上學科測試專用場地者。

(六)為其會員廠商僱用之員工或會員辦理短期訓練,並報經主管機 關核准。

第 17 條 申請檢定各項專案技能檢定人員,除符合第二章申請檢定資格外,並應符 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受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機關(構)之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 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二、收容人:參加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矯正機關附設職業訓練單位之職業 訓練當期學員,且申請檢定職類與受訓課程內容相關。

三、在職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勞工保 險之在職員工。

四、國軍人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之國軍官兵、軍事校院學生及 國軍單位之聘僱人員。

五、在校生:為具有學籍之在校學生。

六、公會所屬廠商僱用之員工: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 工保險者。

七、工會所屬會員:經參加短期技能訓練班結訓,且已參加勞工保險者。

前項申請專案技能檢定人員,同一梯次以申請一職類為限。

第 18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應以公告之全國技能檢定職類及級別為限。但術科試 題測試前列入保密之職類及級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辦理。

第 19 條 辦理專案技能檢定之單位,除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符合 下列事項:

一、每一梯次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參加檢定人數須在十人以上。

(34)

二、甲、乙級之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者,須配合全國技能檢定舉辦

學科測試。但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另定各職類級別統一學科試題 及測試日期。

第 四 章 術科測試場地機具設備評鑑與補助

第 20 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以實作方式為之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經中央主管 機關評鑑。但術科測試場地設在海上、海下或空中者,其場地得不列入評 鑑。

第 21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除經中央主管機關專 案核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訓練機構:依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登記或許可設立,領 有職業訓練機構設立證書,且其設立證書登載之訓練職類與申請評鑑 職類相關者。

二、學校: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設有 與評鑑職類相關科系者。

三、事業機構: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領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 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公司行號,其所營事業與申請評鑑職類相關,且其 登記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或僱用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 者。

四、團體:

(一)設立三年以上領有登記證書,且申請評鑑職類與其會員本業相 關之工會或同業公會。

(二)設立三年以上領有登記證書,且申請評鑑職類與其捐助章程所 定任務相關之全國性財團法人。

五、政府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依政府組織法規設置之 機關(構)或政府輔助設立之法人機構。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公告辦理當年度各職類級別技能檢定術 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以下簡稱自評表)與測試場地之所在 地及需求數。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月公告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之 評鑑日期、評鑑結果。

前二項情形特殊者,得另行公告辦理。

第 23 條 申請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之單位,應於依據各職類級別 自評表自行評鑑符合規定後,檢附下列文件及自評表一式二份向中央主管 機關申請評鑑:

一、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但機關及公立學校不在此限。

二、測試場地之土地所有權狀影本或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築物所有權狀影 本或建築物登記簿謄本。但機關、學校或得由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 系統進行確認者,不在此限。

三、學校應檢附與申請評鑑職類級別相關科系之課程表。

四、團體應檢附經主管機關備查之會務運作相關之證明文件。

前項第二款測試場地屬租借者,應另檢附自受理申請日起二年以上期間之 租約或使用同意書。

同一場地及機具設備不得提供作為二個以上單位申請評鑑使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