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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得稅會計備抵評價決定因素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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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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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

※ ※

我國所得稅會計備抵評價決定因素之探討

The Study of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 for Deferred Tax Assets under New Income Tax Accounting—

The Case of Taiwan ※

※※※※※※※※※※※※※※※※※※※※※※※※※※※※

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 89-2416-H-006-048-

執行期間: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國立成功大學會計學系講師 林松宏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執 行 單 位 : 國 立 成 功 大 學 會 計 學 系 所

90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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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所得稅會計備抵評價決定因素之探討

The Study of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for Deferred Tax Assets under New Income Tax Accounting—

The Case of Taiwan

本文旨在探討所得稅會計有關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金額之決定因素,並瞭 解備抵評價與盈餘管理之關係,及備抵評價金額所提供的價值攸關性。實證結果發 現: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對較遞延所得稅負債為多之公司,其備抵評價金額會較大, 而預期未來課稅所得較高之公司,其備抵評價金額會較小,而對備抵評價金額最具 解釋力的變數,為公司所得稅抵減及虧損扣抵遞轉金額之大小。另外實證結果亦顯 示:公司管理當局採行備抵評價之提列進行盈餘管理,其檢定結果並不顯著。同時, 備抵評價金額與公司價值呈顯著負相關。這些結果意味著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 帳戶,在企業經營及投資決策之攸關性上可提供某些經濟意涵。 關鍵字: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備抵評價、盈餘管理、價值攸關性

ABSTRACT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explores the determinants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for deferred tax assets under new income tax accounting of 1994. The paper also investigates the association between valuation allowance and earnings management and examines whether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provides value-relevant information.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is larger for firms with relatively more deferred tax assets and smaller for firms with higher levels of expected future taxable income. The most important explanatory variable for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is the level of firms’ tax credit and tax loss carryforwards. We find little evidence that managers use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for earnings management. Moreover, evidence indicates that the negative impact of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on stock price is significant. Those results suggest that the valuation allowance for deferred tax assets will provide some economic implications on business operation and investment decision.

Keywords:deferred tax assets、deferred tax liabilities、valuation allowance、earnings management、value-relev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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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研究動機及目的

財務會計之目的,在允當表達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結果及現金流量情形,以 提供有用的資訊給企業外界使用人作決策之參考,而租稅往往被用來作為達成社會 政策及經濟政策的工具,兩者之間因目的各殊考量不一,導致對損益之認列時間與 衡量方法可能不同,以致產生差異。上述差異應否作跨期間所得稅分攤,反對者認 為作跨期間所得稅分攤,無助於財務會計提供企業現金流量之資訊,不符成本效益 原則;贊成者認為所得稅為企業之從業成本,依成本收益配合原則,應使所得稅費 用與稅前利益維持某一正常的稅率關係,兩者之見解向來存有爭議。 有關所得稅的分攤問題,起源於 1940 年代美國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對戰爭有關 的設備依五年攤提折舊,其後 1967 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發布 No.11 意見 書,規定應採全面分攤法且分攤時採「遞延法」來處理時間性差異。1980 年代由於 會計學術界在所得衡量觀念上產生重大轉變(徐景亮, 1992),促使 FASB 於 1987 年 發布 SFAS No.96 公報,將時間性差異觀念擴大為暫時性差異,認為應作跨期間所 得稅分攤的項目,除了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之差異外,尚應包括資產與負債於 課稅基礎與帳面價值之差異,同時將遞延所得稅之處理從「遞延法」改為「資產負 債表法」,使得遞延所得稅更符合資產負債的定義。但由於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極為 複雜,SFAS No.96 公報的規定又飽受批評,FASB 不得不在 1992 年又發佈 SFAS No. 109 公報,來放寬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認列時點並降低其計算的複雜性,且進一步規 定企業管理當局在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之可能性時,若有任何負面證據顯示遞 延所得稅資產將有「超過 50%之機率(more likely than not)」無法實現時,宜考慮設 立備抵評價科目,將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價值降低。而我國所得稅會計處理準 則,也直到 1994 年發布第 22 號公報後才有了全面且一致性的規範。

國外關於所得稅會計公報的研究,主要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為所得稅會計公 報實施後對資本市場股價反應之研究(Givoly & Hayn, 1992;Chaney & Jeter, 1994; Tse & Holtzman, 1995;Chandra & Ro, 1997)。第二類為所得稅會計公報採行時間對 財務報表之影響(Amir、Kirschenheiter & Willard, 1997;Behn、Eaton & Williams, 1997;Visvanathan, 1998;Miller & Skinner, 1998;Ayers, 1998)。而國內有關所得稅 會計公報的研究,早期傾向於會計處理之探討、實施狀況之報導(鄭振興, 1977;郭 碧雲, 1986;楊惠雅, 1991)及會計處理準則適用之說明(陳志愷, 1995;張力, 1995; 蘇慈玲, 1995)。至於所得稅會計公報實施後,實證研究則較注重分析其資訊內涵(蘇 淑美, 1997)及價值攸關性(陳依依, 1998;張仲岳、梁鈺涓, 1999)。 本文從盈餘管理角度分析所得稅會計備抵評價金額之決定因素,並瞭解備抵評 價與盈餘管理之關係,及備抵評價金額所提供的價值攸關性。據此,本研究取樣自 台灣經濟新報社(TEJ)資料庫、安際公司公開說明書與季報資料庫,搜集 84 ~ 86 年 間橫跨 18 種產業之 261 家上市公司資料,對備抵評價金額之決定因素,及其與盈 餘或股價之關係作實證性分析,並以國外發展的理論或假說,配以台灣特有的區域 環境、經濟考量來加以解釋。本文共分為六節,第貳節作相關文獻回顧,主要介紹 所得稅會計處理之演進、備抵評價的價值攸關性及備抵評價與盈餘管理之相關文 獻;第參節提出研究假說與模型;第肆節為研究設計;第伍節作實証結果分析與說 明;最後為本文的結論與未來研究方向,提供台灣企業對備抵評價科目決定因素進 一步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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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文獻回顧

一、所得稅會計處理之演進

有關所得稅之會計處理,在美國方面歷經數次更動。1967 年美國會計原則委員 會(APB)發布 No.11 意見書,是現行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濫觴,該號意見書認為課稅 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因認列時點不同,所產生的時間性差異(timing difference)應採 「遞延法」或「損益表法」認列。而此種規定卻在該公報發布後的十幾年間備受批 評,主要原因是遞延法下所認列的遞延所得稅借項或貸項是一個平衡性數字,若嗣 後所得稅稅率發生變動,而使遞延所得稅借項或貸項迴轉時所使用的稅率與原認列 時點採用的稅率不同時,將使遞延所得稅科目成為加減後的殘餘數,其結果是否符 合財務會計觀念公報(SFAC)對負債所作的定義,頗受質疑。 1980 年代會計學術界對所得衡量在觀念上發生重大轉變,認為只要能夠精確衡 量資產與負債,即可產生允當的損益數字,因此會計準則應著重對資產與負債所作 的評價(徐景亮, 1993)。由於觀念的轉變,使得跨期間所得稅分攤的範圍,不再侷限 於 APB No.11 意見書的「時間性差異」,任何資產與負債的課稅基礎與帳面價值發 生差異,均應作跨期間所得稅分攤。此種資產負債觀念下所具有的未來所得稅效果 差異,即為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第 96 號財務會計準則公報( SFAS No. 96 )所稱的「暫時性差異」。

FASB 乃於 1987 年發布 SFAS No.96 公報,將時間性差異觀念擴大為暫時性差 異,認為應作跨期間所得稅分攤的項目,除了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之差異外, 尚應包括資產與負債於課稅基礎與帳面價值之差異。同時,遞延所得稅亦改為以「資 產負債表法」為觀念,依據預期將適用於迴轉年度的稅率,來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 與遞延所得稅負債,使遞延所得稅科目更符合資產負債之定義。 SFAS No. 96 公報發布之後,即遭到學術界與實務界人士相當多的負面評價(陳 志愷, 1995)。例如:(1)企業未來所得為零的假設不切實際,(2)禁止考慮任何未來可 能賺取所得的所得稅效果,(3)各年度暫時性差異淨可抵稅額之抵減程序過於繁瑣與 複雜,(4)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衡量上所作的限制,造成其與遞延所得稅負債認列方式 不一致,而此種限制使得遞延所得稅資產評估不符合資產定義,所衡量的所得稅費 用也與應計會計理論相違背。因而迫使 FASB 在 1988 年及 1989 年連續發布第 100 號與第 103 號公報,兩度延緩 SFAS No. 96 公報之施行,並於 1992 年發布第 109 號公報( SFAS No. 109 )正式取代 SFAS No. 96 公報。

SFAS No. 109 公報對所得稅費用之衡量仍採資產負債表觀點,對暫時性差異之 定義、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的衡量仍與 SFAS No. 96 公報之規定相當,惟更放寬 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時點,同時降低計算上的複雜性。亦即,除了未來可減除之 暫時性差異外,若預計未來有課稅所得可供抵減已發生之營業損失或所得稅抵減 數,亦可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但企業管理當局在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之可能 性時,若有任何負面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將有「超過 50%之機率」無法實現時, 宜考慮設立備抵評價科目,將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價值降低。 而環顧我國之情況,我國第一號會計公報(1982)第 48 條參照國際會計實務作法 規定:「依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付所得稅如有差異, 且差異係因損益承認時間不同所產生者,應作跨期間所得稅分攤」,但對於何種情 況應作分攤?如何計算?如何分攤?公報中均未作進一步規定,以致企業界在運作上 無所適從(徐景亮, 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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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 年 5 月我國證管會再度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準則」,將跨期間所得 稅分攤修訂如下:「依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費用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付所 得稅,二者如有差異,應作跨期間所得稅分攤」。此項修正係配合 SFAS No. 96 公 報以「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所致(徐景亮, 1993)。惟實務上企業界作跨 期間所得稅分攤者少之又少(註 1),即或有作同期間所得稅分攤,其分攤程序如何, 亦缺乏適當規範。 我國有關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直到 1994 年發布第 22 號公報「所得稅會計處 理準則」之後才有全面且一致性的規範。原則上,我國第 22 號公報係參酌美國 SFAS No. 109 公報制定而成,均採相同的「資產負債表法」,來處理遞延所得稅及所得 稅費用認列與衡量。

二、備抵評價的價值攸關性

在 APB No.11 意見書開始採用跨期間所得稅分攤之觀念後,不乏學者討論遞延 所得稅項目在會計處理上的複雜性,及此項資訊所提供的價值攸關性。首先所得稅 會計的相關研究是探討投資人是否將遞延所得稅負債視為公司負債。Givoly & Hayn (1992)提出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評價問題,他們藉由美國在 1986 年通過租稅改革法 案,將公司稅率由 46%降至 34%的機會,測試稅率的削減是否會導致負債金額的比 例減少及公司權益價值的相對增加,結果發現投資人的確視遞延所得稅負債為真實 且是即將來臨的負債,並經常依照負債未來清償時間及可能性將遞延所得稅負債加 以折現。而 Tse & Holtzman(1995)也發現投資人將遞延所得稅當作負債,並依不同 行業(石油業 vs 非石油業)將遞延所得稅負債之差異反映在評價上。因此學者間普遍 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具有價值攸關性,惟僅限於探討 APB No. 11 意見書下的遞延所 得稅負債。

美國 FASB 發布的 SFAS No. 109 公報規定將所得稅會計處理從損益表法改為資 產負債表法,而先前的研究一直認為 APB No. 11 意見書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具有價值 攸關性,因此 SFAS No. 109 公報有關備抵評價揭露是否具有價值攸關性,在觀念上 有贊成與反對兩種看法。贊成的看法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及遞延所得稅負債之衡 量,係以暫時性差異預期迴轉年度的所得稅稅率,計算該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 數,而當稅法修正或情況改變時,應於公布日的年度按新規定將遞延所得稅資產與 負債重新計算,此種規定產生二種影響:(1)公司往後不再以過去稅率來估計遞延所 得稅,若目前稅法規定是較好之指標,則顯示 SFAS No. 109 公報較 APB No.11 意 見書更具價值攸關性,(2) SFAS No. 109 公報的規定不會造成暫時性差異在部份迴 轉時,由於稅率或法令的改變,而使得遞延帳戶存有殘留(residuals)雜訊而無法解釋。

另外,SFAS No. 109 公報對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認列與美國財務會計觀念公報 (SFAC)No. 6 的定義頗為一致。SFAC No. 6 公報認為資產之定義係指很有可能 ( probable)具有未來經濟效益的經濟資源,「很有可能」一詞係指基於可取得的證據 或邏輯,所產生的合理預期或信賴。SFAS No. 109 公報要求在對可減除暫時性差 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項目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評估其實現的可能性, 若有超過 50%之機率顯示該資產有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時,應提列備抵評價金額 以降低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帳面價值。從上述的規定可得知,由於 SFAS No. 109 公報 的 more likely than not(多半可能,可能性超過 50%)與 SFAC No. 6 公報的 probable 兩者具有高度一致性。因此投資人若以 SFAC No. 6 公報的標準來評估資產,則 SFAS No. 109 公報對遞延所得稅資產所作的修正,應可對公司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提供價 值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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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ey & Jeter(1994)則提出反對意見,他們認為 SFAS No. 109 公報的會計處理 增加處理的複雜度,當不同公司遞延所得稅處理有不一致的情形發生時,淨遞延所 得稅負債的價值攸關性可能會產生相反影響。同時 SFAS No. 109 公報對遞延所得稅 資產的認列過於主觀,投資人會採取更穩健的標準來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因而無 法提高其價值攸關性。Amir、Kirschenheiter & Willard(1997)則檢視 SFAS No. 109 公報所揭露的遞延所得稅組成因子(components)之價值攸關性,結果發現來自營業 損失與投資抵減後抵的遞延所得稅,其淨變現價值與股價呈負向關係,意味著投資 人不預期營業損失與投資抵減後抵在未來會被使用。

Ayers(1998)曾以權益評價模型來測試 SFAS No. 109 公報是否較 APB No.11 意 見書更具價值攸關性(註 2),他們將研究分成二部份,首先評估 SFAS No.109 公報 所要求的揭露是否具增額價值攸關性,其結果顯示公司在改採 SFAS No. 109 公報後 所產生之會計原則變動累計影響數,其迴歸係數為負,支持 SFAS No. 109 公報所要 求的揭露,確可提供更多攸關資訊給投資人。其次探討產生增額攸關資訊的原因, 結果發現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及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開列示,確實比僅用淨 額列示更具攸關性,同時稅率變動的調整也提供攸關資訊。 至於目前我國對所得稅會計處理之研究,大多著重於會計處理之探討及實施狀 況之報導。如鄭振興(1977)、郭碧雲(1986)、楊惠雅(1991)探討跨期間所得稅分攤之 理論基礎及會計處理,陳志愷(1995)、張力(1995)、蘇慈玲(1995)對所得稅會計處理 準則之適用提出說明,許崇源(1997)則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會計處理作一完整之回 顧與展望。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 22 號「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實施之後,國 內在實証研究方面,有蘇淑美(1997)採用「事件研究法」,測試資本市場對此號公 報實施後的反應,其結果顯示投資人對所得稅會計公報之實施視為壞消息,並反應 在股價波動上;同時,投資人偏愛「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及「具有虧損扣抵與所 得稅抵減」的公司。陳依依(1998)探討遞延所得稅資產之評價,發現未來課稅所得 之正負面證據、負債比率及重要性影響與備抵評價之提列有高度相關,惟整體模型 並無法完全解釋備抵評價科目之橫斷面差異。張仲岳、梁鈺涓(1999)探討所得稅會 計準則公報攸關性之資訊品質,結果發現遞延所得稅資產與備抵評價科目皆為投資 人所認同,被視為公司價值的一部份,而遞延所得稅負債雖係數為負但並不顯著, 顯示投資人並不認同遞延所得稅負債為企業負債的一部份;而我國新所得稅會計公 報的實施確可提供較具攸關性的資訊。

三、備抵評價與盈餘管理

所謂盈餘管理係指企業管理當局運用某些方法或程序,以促使會計盈餘達到管 理當局預定的目標(Healy & Wahlen, 1999)。亦即,舉凡經理人員利用財務報告中裁 決性判斷或者經由設計性交易條件,以遂行其誤導某些利害關係人對該企業實際經 營績效之瞭解,或是可以改變將會受到財務報告結果高度影響的契約結果,都可稱 為盈餘管理。Hepworth(1953)提出損益平穩化(income smoothing)的假說後,往後便 有許多學者致力於損益平穩化的研究。管理當局進行損益平穩化其運用的工具有: (1)會計方法的選用(Hagerman & Zmijewski, 1981),(2)裁決性應計項目的調整(Healy, 1985),(3)實質交易的控制(Trueman & Titman, 1988;Hand, 1989;Bartov, 1993),以 及(4)新會計原則採行時機的選擇(Gujarathi & Hoskin, 1992)等。

除了損益平穩化的假說外,許多學者也紛紛從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來找出其 他影響管理當局操縱盈餘的原因。例如為避免違反債務契約條款(Dhaliwal, 1980; Watts & Zimmerman, 1986)、增加當期紅利(Hagerman & Zmijewski, 1979;Dhali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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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提高公司股票承銷價(Friedlan, 1992;Aharony、Lin & Loel, 1993)及保持經營 管理權等因素來提高公司盈餘水準;又如為降低政治成本(Moses, 1987)、維持高股 利水準並提升股價(Beidleman, 1973)、傳達公司對未來的預期(Sprouse, 1966)等因素 來平穩各期盈餘水準;再如為節稅與放寬費率管制(Watts & Zimmerman, 1986)、降 低政治成本與競爭成本(Hagerman & Zmijewski, 1979)、確保未來紅利(Healy, 1985)、 降低收購價格(DeAngelo, 1984)等因素來降低公司盈餘水準。

基於上述文獻的討論,管理當局有可能利用備抵評價金額所設定的彈性空間來 從事盈餘管理。許多文獻及從業人員指出,備抵評價是一項有用的盈餘管理工具 (Peavey & Nurnberg, 1993;Comiskey & Mulford, 1994;Petree et al., 1995),由於備抵 評價金額的決定並未有適當的公式可求算,其係取決於管理當局對未來數年內公司 盈餘的預期,因此公司有可能透過備抵評價之提列,對公司會計盈餘作出重大且具 有直接效果的金額調整。例如美國 IBM 公司其 1993 年遞延所得稅資產由 140 億增 為 190 億,成長幅度僅 1/3,而備抵評價金額卻由 19 億增為 50 億,成長幅度高達 200%左右,由於備抵評價的成長幅度極大,因而產生巨額盈餘的「隱藏準備」(hidden reserve),導致後期盈餘大幅增加。IBM 在 1995 年所發布的報告中亦發現,當年度 增加的 12 億盈餘中,有一半以上(約 6 億 8 仟 3 佰萬美元)是來自備抵評價金額降低 所產生。

此外,Chaney & Jeter(1994)曾探討美國上市公司遞延所得稅項目與證券報酬之 相關性,其研究結果亦支持盈餘管理論點,發現遞延所得稅項目之變異性愈小,其 市場對盈餘的反應會愈強,因此遞延所得稅項目可能提供公司盈餘管理之機會。 Miller & Skinner(1998)探討公司管理當局是否利用備抵評價科目來作盈餘管理,他 們認為財務槓桿程度較高的公司為符合債務契約需要,會有動機使淨利或淨資產提 高,故會選擇較低的備抵評價金額;同時管理當局會利用備抵評價科目作為盈餘的 「隱藏準備」,在盈餘較低年度減少備抵評價金額,在盈餘較高年度增加備抵評價 金額,其實證結果發現並無證據顯示管理當局會有使用備抵評價金額作為盈餘管理 的工具。

參、研究假說與模型

一、租稅假說(Tax Hypothesis)

租稅假說是依循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會計處理所形成,所得稅會計公報 規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可由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遞轉後期所產 生,在認列其金額時應視其可得之證據,評估實現的可能性,若有超過 50%之機率 顯示該資產有一部份或全部無法實現,應提列備抵評價金額,將遞延所得稅資產的 帳面價值降低,所提列之金額透過所得稅費用(稅後基礎)科目列於繼續經營部門淨 利項下,且對報導之淨利具有直接影響效果。 遞延所得稅資產是否實現,應視課稅所得之金額(是否足夠)及性質(是否適當) 加以決定,其主要考慮來源有三:(1)現有應課稅暫時性差異之未來迴轉,(2)其他不 會迴轉之暫時性差異有課稅所得者,(3)租稅規劃策略。前二者為最重要的課稅所得 來源,而第三者則訂有範圍限制。管理當局在根據所有可取得之證據(包括正面及負 面證據),評估設立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科目之必要性時,須判斷各項證據可能 造成的正負面影響,並考慮各項證據的可信度。若有負面證據存在時,須有足夠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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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切的正面證據,始可免設備抵評價科目。但如果評估結果須設立備抵評價科目, 則金額之決定係取決於遞延所得稅資產未來實現的可能性,其決定因素有三:(1) 管理當局對未來課稅所得大小之預期,(2)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相對金 額之高低,(3)所得稅抵減及虧損扣抵遞轉之課稅利益的實現。 從課稅所得來源來看,所得稅會計公報認為提列適當的備抵評價金額須考慮下 列各項因素:(a)可課稅暫時性差異愈大的公司,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小;(b)預期未 來課稅所得愈大的公司,其備抵評價金額也會愈小;(c)由於淨營業損失須於未來年 度有課稅所得遞轉抵銷才能實現所得稅利益,因此損失或投資抵減後抵金額愈大的 司,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大。 依據上述有關所得稅會計公報及稅法相關規定,我們可提出三項假說: 假說1(H1):遞延所得稅負債愈大的公司較有可能實現遞延所得稅資產(即遞 延所得稅淨額愈小),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小,亦即遞延所得稅 淨額與備抵評價金額呈同向變動。 假說2(H2):預期未來課稅所得愈大的公司,愈有可能實現遞延所得稅資產, 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小,兩者呈反向變動。 假說3(H3):因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所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愈大的公司, 愈不可能實現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備抵評價金額會愈大,兩者呈 同向變動。

二、盈餘管理假說( Ear nings Management Hypothesis )

由於在 SFAS No.109 公報規定下,備抵評價金額之決定來自於管理當局對遞延 所得稅資產未來實現可能性的預期,因而給予管理當局許多判斷的彈性空間。我們 採 用 Watts & Zimmerman (1986)對 盈 餘 管 理 觀 念所 提出 的槓 桿假 說(Leverage Hypothesis)及損益平穩假說(Smoothing Hypothesis),在透過備抵評價從事盈餘管理 時,可以形成下列二項命題: 槓桿假說(H4):在財務槓桿假說方面,具有高度舉債公司的管理當局為符合債 務契約的需要,會有較強的動機去提高盈餘,因此會選擇較 小的備抵評價金額。 損益平穩假說(H5):在損益平穩假說方面,管理當局會透過會計方法的斟酌選 擇以降低盈餘波動,並維持盈餘持續成長的現象。因此, 管理當局會將備抵評價視為盈餘的「隱藏準備」,在盈餘 減少年度降低備抵評價以提高盈餘,在盈餘增加年度增加 備抵評價以降低盈餘,俾獲得穩定增加的盈餘狀況。

三、價值攸關性假說( Value-r elevant Hypothesis )

所得稅會計公報規定,當公司有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項 目須認列遞延所得稅資產時,應評估遞延所得稅資產實現的可能性,若有超過 50% 的機率顯示該資產有一部分或全部不能實現時,應即提列備抵評價金額,將遞延所 得稅資產之帳面價值降低。因此為檢測所得稅會計公報的認列標準,是否會對特定 公司之資訊產生價值攸關性,我們採用各年度橫斷面(cross-sectional)迴歸分析,探 究公司資產、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備抵評價與公司股價間之 關連性,驗證若將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抵評價、遞延所得稅負債分開列示,是否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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遞延所得稅僅以淨額列示更具攸關性。 價值攸關性假說(H6):當公司備抵評價金額愈大時,其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 損扣抵及所得稅抵減不可能實現的機率愈大(須超過 50%),則公司之股價應愈小,兩者呈反向變動。

肆、研究設計

一、研究對象與樣本特性

本文係以我國股票上市公司作為研究樣本,由於所得稅會計處理準則公報於 1994 年 6 月 30 日公佈,1995 年 12 月 31 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才可適用,故研究 期間選定為 1995 年到 1997 年,其中以適用首年作為基期(第零年即 1995 年),為使 樣本有效,在處理上我們刪掉受管制、破產、所得稅資料不全之公司,並將金融、 保險、證券及國營事業等因產業特性與其他產業明顯不同之公司排除。 經上述取樣標準篩選及排除極端值資料後,所選取的研究樣本橫跨 18 種產業 261 家上市公司。本研究資料來源有:(1)最近六年財務分析之財務比率及報表資料 取自「台灣經濟新報社( TEJ )資料庫」;(2)備抵評價、虧損遞轉及所得稅抵減資料 取自安際公司公開說明書與季報資料庫。

二、變數衡量

在評估備抵評價科目之決定因素時,通常係以備抵評價佔遞延所得稅資產之比 例來作因變數,而自變數則依據各項假說的需要來加以決定。茲將因變數及各項解 釋變數之定義列示如下,其後並說明採用該項變數的理由。 VAL=備抵評價 遞延所得稅資產。 NDT=(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 PAR=過去平均資產報酬率。 DGR=股利成長率。 NDA=股利發放年數。 FER=未來預期報酬率。 RFR=已實現未來報酬率。 RPB=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 FORWARD=虧損遞轉及所得稅抵減 遞延所得稅資產。 LEV=槓桿變數=長期負債 普通股權益帳面價值。 MVE=當年度普通股每股市值。 DTA=每股遞延所得稅資產。 ALLOW=每股備抵評價金額。 DTL=每股遞延所得稅負債。 BVA=每股資產帳面價值(但不包括 DTA )。 BVL=每股負債帳面價值(但不包括 DTL )。 財務報表中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係由於財務會計及稅務會計認列時點不 同所導致,而備抵評價則依據遞延所得稅資產未來實現可能性加以評估,因此為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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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極端值對本研究的影響,VAL(備抵評價 遞延所得稅資產)大於 100%或小於零者 皆排除於樣本之外。至於各項解釋變數的選取,係根據國內外文獻及我國現行所得 稅會計準則之規定來處理。 在租稅假說方面,NDT 代表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相對金額之高 低,其遞延所得稅淨額愈小,備抵評價金額也會愈小,兩者會呈現同向變動。 FORWARD 代表所得稅抵減及虧損扣抵遞轉的課稅利益實現,其金額愈大愈不可能 實現遞延所得稅資產,其備抵評價金額也會愈大,兩者呈同向變動,以上兩者皆是 決定備抵評價科目的考量因素。 至於預期未來課稅所得雖也是決定備抵評價科目的考量因素,但由於其代理變 數定義較不明確,我們採用下列各組成變數予以表達:(1)過去平均資產報酬率,(2) 股利成長率,(3)發放股利年數,(4)未來預期報酬率,(5)已實現未來報酬率及(6)市 價對帳面價值比率,其計算公式參見表三之註。其中,過去平均資產報酬率(PAR) 係以事件年度前三年之平均投資報酬率代替,以表達最近過去的財務績效。股利成 長率則用以顯示公司的股利歷史及股利政策變動,包括股利成長率(DGR)及公司連 續發放現金或股票股利的年數(NDA)。未來預期報酬率(FER)則指對未來公司二年內 的盈餘預測及長期盈餘成長之展望。已實現未來報酬率(RFR)則表達已實現的未來 財務績效。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RPB)則以普通股權益市價除以普通股權益帳面值 來表達,旨在顯示市場對未來盈餘成長的預期。 在盈餘管理假說方面,LEV 代表槓桿變數,係以長期負債對普通股權益帳面價 值比率來衡量。我們預期高度舉債公司的管理當局為符合債務契約的需要(放寬契約 限制),會有較強的動機選擇較小的備抵評價金額以提高公司盈餘。同時,管理當局 也會透過會計方法的選擇以降低盈餘波動,並維持盈餘持續成長的現象。由於管理 當局會將備抵評價視為盈餘的「隱藏準備」,在盈餘減少年度降低備抵評價以提高 盈餘,在盈餘增加年度增加備抵評價以降低盈餘,俾獲得穩定增加的盈餘狀況,因 此其係數預期為負。 在價值攸關性假說方面,本研究採用 Landsman(1986)提出的權益評價模型進行 橫斷面分析,其中 MVE 為當年度普通股每股市值,DTA 表示每股遞延所得稅資產 (含流動與非流動),係指可減除暫時性差異、虧損扣抵與所得稅抵減所產生的每股 遞延所得稅影響數,與股價的關係預期為正向。ALLOW 為每股備抵評價金額,依 據我國所得稅會計公報規定,若有任何負面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有超過 50%之 機率無法實現時,即應考量是否設立備抵評價科目,因此其與股價呈反向變動,預 期之係數為負。DTL 表示每股遞延所得稅負債(含流動與非流動),係指應課稅暫時 性差異所產生的每股遞延所得稅影響數,與股價的關係預期為反向。BVA 為每股資 產帳面價值,係指扣除所得稅資產後之帳列資產再除以流通在外股數,BVA 愈大表 示股東擁有的權益愈大,預期係數為正。BVL 為每股負債帳面價值,係指扣除所得 稅負債後之帳列負債再除以流通在外股數,BVL 愈大表示股東擁有的權益愈少,預 期係數為負。

三、資料分析方法

(一)因素分析 本文利用因素分析,將未來課稅所得的各項組成變數,如(1)過去平均資產報酬 率,(2)股利成長率,(3)發放股利年數,(4)未來預期報酬率,(5)已實現未來報酬率 及(6)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等因素加以分解,以找出共同性因素,並採主成份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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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萃取相互獨立因素,以變異數最大法作直交轉軸,取特徵值大於 1 的因素,藉 由萃取選出之代表性變數以建構迴歸模式。 (二)迴歸分析 本文採用各年度橫斷面(Year-by-Year Cross-Sectional)迴歸分析,探討租稅假 說、盈餘管理假說及價值攸關性假說中自變數與因變數的相互關係,藉以瞭解假說 是否成立,並推論其可能原因。 1.租稅假說:

VAL =β +0 β NDT+1 β PAR+2 β DGR+3 β NDA+4 β FER+5 β RFR 6 +β RPB.+7 β FORWARD+ε 8

2.槓桿與損益平穩假說:

VAL =β +0 β NDT+1 β PAR+2 β DGR+3 β NDA+4 β FER+5 β RFR 6

+β RPB.+7 β FORWARD+8 β LEV+ε9

3.價值攸關性假說:

MVE =β +0 β DTA +1 β ALLOW +2 β DTL +3 β BVA +4 β BVL +ε 5

伍、實證結果分析

一、敘述統計量

經由上述選樣標準處理後,共得出 261 家樣本公司,如表一所示: 表一 樣本選取過程及樣本公司彙總 刪 除 樣 本 原 因 家 數 依篩選標準取樣後的樣本家數 287 未詳細列示遞延所得稅各項目金額 (14) 財務報表資料揭露不足 (12) 可用以測試的樣本家數 261 行 業 別 家 數 樣 本 公 司 水 泥 7 台泥、亞泥、嘉泥、建台、幸福、信大、東泥 食 品 21 味全、味王、台鳳、嘉食化、益華、大成、中日、大 飲、尚德、卜峰、統一、愛之味、泰山、福壽、台榮、 久津、源益、順大裕、惠勝、立大、聯成食 塑 膠 15 台塑、南亞、台聚、華夏、三芳、亞聚、台達、福聚、 國喬、聯成、中石化、達新、上曜、普大、東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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紡 織 33 遠紡、華隆、中紡、新纖、南染、宏洲、東和、廣豐、 東華、新紡、潤泰、民興、利華、大魯閣、台化、福 懋、中福、勤益、中和、南紡、大東、達永興、立益、 宏和、瑞圓、佳和、宏益、大將、台富、集盛、怡華、 宏遠、東雲 電機機械 15 士電、東元、楊鐵、正道、永大、中精機、元富、飛 瑞、瑞利、中興電、亞力、力山、川飛、利奇、烽典 電器電纜 10 台光、華電、聲寶、華新、歌林、華榮、大亞、中電、 宏泰、台一 化 工 13 中化、南橋、榮化、葡萄王、和益、永光、興農、國 化、亞化、永信、長興、中纖、生達 玻璃陶瓷 6 台玻、凱聚、信益、羅馬、國賓瓷、和成 造 紙 6 台紙、士紙、正隆、華紙、永豐餘、榮成 鋼 鐵 21 大鋼、友力、東鋼、燁興、高興昌、一銅、春源、彥 武、春雨、中鋼構、燁隆、豐興、名佳利、嘉益、峰 安、桂宏、美亞、紐新、聚亨、燁輝、志聯 橡 膠 7 南港、泰豐、台橡、中橡、正新、建大、南帝 汽 車 2 裕隆、中華 電 子 46 聯電、誠洲、全友、宏電、大業、台達電、旭麗、日 月光、金寶、華通、台揚、神達、楠梓電、鴻海、佳 錄、大眾、中強、東訊、致福、中環、仁寶、亞瑟、 國巨、廣宇、華泰、精英、友訊、碧悠、國豐、清三、 致伸、旺宏、光罩、合泰、光磊、英群、茂矽、精業、 華邦電、智邦、源興、聯強、大同、台硝、震旦行、 佳能 營 建 20 國建、國產、國揚、寶建、潤建、龍邦、新建、長億、 宏福、啟阜、德寶、緯城、大陸、宏璟、皇普、仁翔、 華建、翌成、林三號、中鼎 運 輸 10 益航、長榮、立榮、新興、裕民、大榮、華航、偉運 中櫃、遠倉 觀 光 3 萬企、華國、國賓 百貨貿易 7 欣欣、中信、三商行、高林、特力、農林、工礦 綜 合 1 力霸 其 他 18 台火、華成、大華、興達、統一實、大台北、豐泰、 櫻花、偉聯、美式、美利達、億豐、中保、欣天然、 東隆、巨大、優美、鼎營 總 計 261 家 表二說明樣本公司有關遞延所得稅資料之統計量,1995 年是採行所得稅會計處 理準則的首年(基期),1996 年及 1997 年為後續觀察期。由於所選定的樣本公司規模 大小不等,為避免造成變異數不齊一,因此將因變數備抵評價金額、自變數遞延所 得稅淨額(DTA-DTL)、虧損及投資抵減後抵等金額,均以遞延所得稅資產平減, 其中備抵評價佔遞延所得稅資產(Allowance/DTA)之比例平均數 1995 年(第 0 年)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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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以後各年比例平均數為 19.8%及 22.6%,比例上有日漸增加的趨勢,顯示備 抵評價金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重要性逐年增加。同時,DTA 佔 TA 之比例平均數 各年分別為 1.5%、2.7%及 1.8%,而備抵評價佔 TA 之比例平均數各年分別是 0.28%( 18.7%×1.5% )、0.53%及 0.4%,顯示備抵評價佔整體資產之比重極端微小。 另外 1996 年的遞延所得稅淨額(DTA-DTL)大於備抵評價(Allowance)顯示整體樣本 公司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較 1995 年增加很多。 表二 樣本公司遞延所得稅之敘述統計量 TA DTA TA DTL DTA ) ( − TA Allowance DTA DTL DTA ) ( − DTA Allowance DTA rds Carryforwa 1995 年 平均數 0.015 0.012 0.0028 0.085 0.187 0.154 標準差 0.023 0.024 0.014 2.751 0.312 0.270 最小值 0 -0.03 0 -32.76 0 0 最大值 0.27 0.27 0.023 1 1 0.855 1996 年 平均數 0.027 0.024 0.0053 0.204 0.198 0.199 標準差 0.171 0.171 0.101 3.862 0.296 0.237 最小值 0 0 0 -25.57 0 0 最大值 0.37 -0.03 0.025 1 0.99 0.848 1997 年 平均數 0.018 0.015 0.0040 0.119 0.226 0.314 標準差 0.021 0.023 0.0128 3.79 0.304 0.313 最小值 0 -0.03 0 -46.56 0 0 最大值 0.14 0.14 0.013 0.95 0.98 0.877

DTA:遞延所得稅資產 Allowance:備抵評價 TA:總資產

DTL:遞延所得稅負債 Carryforwards:虧損及投資抵減後抵所得稅影響數

二、備抵評價金額之決定因素

為檢測租稅假說,我們必須衡量 H1:遞延所得稅淨額(DTA-DTL),H3:損失 遞轉及所得稅抵減之租稅影響數及 H2:預期未來課稅所得。前二項均可直接從資料 庫搜集而得,第三項預期未來課稅所得因定義較為複雜,我們以過去平均報酬率、 股利成長率、未來預期報酬率、已實現未來報酬率及市價對帳面值比率等代理變數 加以處理。 表三的A部份是說明 1995 年(基期)預期未來課稅所得(H2)的組成變數,結果發 現過去平均報酬率為 10.787%,顯示公司在基期以前績效不會太差,由於有許多公 司管理當局會將基期視為「洗澡年」(bath year),藉由基期之備抵評價直接影響基期 盈餘,因此本研究並未將基期盈餘列入 H2之假說中。另外,有 76 家公司(佔 29.1%) 連續五年均發放現金或股票股利,股利平均成長率為-1.645%,顯示大多數公司股利 成長仍不理想。再者,未來預期報酬率及已實現未來報酬率平均數分別是 2.6%及 0.94%,顯示公司對未來之預期普遍看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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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三 1995 年(基期)預期未來課稅所得組成變數之相關係數及統計量 項 目 (1) 過去平均 報酬率 (2a) 股利成長率 (2b) 發放股利 年數 (3) 未來預期 報酬率 (4) 已實現未來之 報酬率 (5) 市價對帳 面值比率 A.敘述統計量 平均數 10.787% -1.645% 5..462 2.6% 0.94% 1.362 標準差 5.126% 0.584% 4.736 4.3% 1.42% 0.487 最小值 -11.687% -39.68% 0 -13.83% -4.84% 0.32 最大值 32.846% 226.74% 10 38.49% 5.85% 4.15 B.皮爾森相關係數 過去平均報酬率 1.00 0.72 0.13 0.05 0.35 0.03 股利成長率 1.00 0.18 0.23 0.24 -0.17 發放股利年數 1.00 0.07 0.04 0.14 未來預期報酬率 1.00 0.53 0.28 已實現未來報酬率 1.00 -0.15 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 1.00

[註] (1)第 t 期過去平均 ROA=(ROAt-1+ROAt-2 +ROAt-3 ) 3,其中 ROA=[稅後淨利+利息費用(1-稅率)] 平均總資產。

(2a)第 t 期股利成長率= 2 t t D D − ,其中 D 為每股股利。 (2b)發行股利年數係指公司連續發放現金或股票股利之年數。(3)

第 t 期預期報酬率={[(EPSt+1)(股數t+1)+(EPSt+2)(股數t+2) ]÷2} TAt (4)已實現之未來 ROA= /2 2 2 1 1       + + + + + t t t t TA OI TA OI ,其中 OI 為 營業淨利。 (5)市價對帳面值比率=普通股權益之市價 普通股權益之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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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部份為皮爾森相關係數,只有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與股利成長率之相 關係數(r=-0.17),及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與已實現未來報酬率之相關係數(r=-0.15) 為負值,其餘各變數的相關係數皆為正相關,顯示我們所採用的組成變數可用以表 達未來課稅所得的共同內容,同時我們也對 H2 的代理變數透過因素分析的執行, 期能搜集相同的資訊意涵。 表四 預期未來課稅所得組成變數之因素分析 因 素 1 因 素 2 因 素 3 A.1995 年之因素負荷 (1)過去平均 ROA 0.405 0.567 0.508 (2a)股利成長率 0.555 0.127 -0.615 (2b)發放股利年數 0.100 0.730 -0.483 (3)未來預期 ROA 0.769 -0.264 0.087 (4)已實現未來之 ROA 0.842 0.091 0.268 (5)市價對帳面值比率 -0.437 0.565 0.249 可解釋變異之百分比 32.9% 21.1% 16.8% B.1996 年之因素負荷 (1)過去平均 ROA 0.570 0.356 (2a)股利成長率 0.663 0.002 (2b)發放股利年數 0.126 0.757 (3)未來預期 ROA 0.782 -0.239 (4)已實現未來之 ROA 0.828 -0.086 (5)市價對帳面值比率 -0.057 0.713 可解釋變異之百分比 34.7% 21.2%

[註] (1)第 t 期過去平均 ROA=(ROAt-1+ROAt-2 +ROAt-3 ) 3 ,其中 ROA=[稅後淨利+利息費用(1-稅率)]

平均總資產。 (2a)第 t 期股利成長率= 2 t t D D − ,其中 D 為每股股利。 (2b)發行股利年數係指公司連續發放現金或股票股利之年數。 (3)第 t 期預期 ROA={[(EPSt+1)(股數t+1)+(EPSt+2)(股數t+2) ]÷2} TAt。 (4)已實現之未來 ROA= /2 2 2 1 1       + + + + + t t t t TA OI TA OI 。其中 OI 為營業淨利。 (5)市價對帳面值比率=普通股權益市價 普通股權益帳面值。 表四 A 及 B 分別是 1995 年及 1996 年因素分析之結果,1995 年出現 3 個因素, 1996 年出現 2 個因素,其中因素 1 在兩個年度中顯示大致相同的結果,其中因素負 荷量較大者有過去平均報酬率(0.405 及 0.570)、股利成長率(0.555 及 0.663)、未來預 期報酬率(0.769 及 0.782)及已實現未來報酬率(0.842 及 0.828)等代理變數,同時因素 1 在 1995 年及 1996 年可解釋變異之百分比各為 32.9%及 34.7%,意味著公司的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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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可透過單一因素予以捕捉。至於因素 2 雖於兩年中結果大致相同但較不重要(只 解釋變異 21%左右)。因此,我們將發放股利年數及市價對帳面價值比率這兩個變數 刪除,僅選取因素 1 中的四個變數:過去平均報酬率、股利成長率、未來預期報酬 率及已實現未來報酬率等代理變數,來進行迴歸分析。 表五用以說明備抵評價變動之迴歸分析,該分析包括三個在租稅假說及在槓桿 假說與盈餘管理動機下的自變數,結果發現在租稅假說下,遞延所得稅淨額(H1)、 虧損及抵減租稅效果(H3)及預期未來課稅所得(H2)均獲得支持。就 H1而言,在 1996 及 1997 年度係數均顯著為正,在 1995 年度係數雖不顯著但亦為正,顯示遞延所得 稅資產相對較遞延所得稅負債為多公司,較不可能去實現遞延所得稅,當然會有較 大之備抵評價。其次我們又發現過去平均報酬率在三年內係數均為負且有二年顯 著,未來預期報酬率在 1995 年顯著,股利成長率在三年內均顯著,而已實現未來 報酬率在 1995 年度亦顯著,亦即在三年內每年均有組成變數呈現顯著,意味著較 佳的過去及未來的財務績效與備抵評價之減少有相關性,足見 H2 也獲得支持。最 後,我們也發現 H3在 1995、1996 及 1997 三年度均呈現係數為正且顯著,可見虧 損及抵減之租稅效果,是備抵評價在橫斷面變異上,最強有力的解釋因子。 在槓桿假說(H4)及損益平穩假說(H5)方面,我們嘗試加入槓桿變數(長期負債 普通股權益帳面值),以期管理當局會有動機藉由選擇備抵評價金額之彈性,來降低 債務合約之限制。通常愈高度舉債公司的管理當局,愈會有動機透過放寬債務合約 限制,來選擇較低的備抵評價以增加公司盈餘,其係數期望是負值,其結果顯示三 年內之係數均為負,但只有 1996 年度係數呈現顯著,意味著槓桿假說較不獲得支 持,此種結果與 Visvanathan(1998)、Miller & Skinner(1998)及 Ayers(1998)之實證結 果一致,其可能原因是管理當局若欲藉由特定應計項目(如備抵評價科目)來作盈餘 管理,除非應計項目金額極大,否則測試結果極可能缺乏解釋力,這個現象與備抵 評價金額佔整體資產比重極端微小的事實可得到印證。

三、備抵評價之價值攸關性

表六驗證備抵評價科目之價值攸關性,我們採用各年度橫斷面迴歸分析,以探 求資產、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備抵評價、等自變數與公司價 值(因變數)之關係。實證結果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DTA)、備抵評價(ALLOW)及 遞延所得稅負債(DTL)與公司價值均呈顯著且方向與預期一致。遞延所得稅資產與 備抵評價皆達到 5%的顯著水準(以上皆為單尾檢定),意味著遞延所得稅資產代表公 司已經繳付的所得稅,但尚未於損益表中認列為所得稅費用的部份,或預計在未來 因為虧損扣抵或享有投資抵減而可以少繳所得稅的部份,但於實現可能性低於 50% 時,須提列備抵評價以減少其帳面價值,顯示投資人確認上項資訊,認為遞延所得 稅資產與備抵評價科目具有公司資產性質。在遞延所得稅負債方面,其迴歸係數亦 達到 5%的顯著水準(單尾檢定),顯示遞延所得稅負債也是投資人普遍認可的負債, 此種結論與 Givoly & Hayn (1992)對遞延所得稅負債所作的評價結果相吻合。另外, 非所得稅的每股資產帳面價值(BVA)及每股負債帳面價值(BVL),在三個年度中與公 司價值皆呈顯著(達 1%的顯著水準)且方向與預期一致,意味著帳列資產及負債皆為 投資人評估股價的重要資訊,與公司價值具有顯著關係。整體而言,備抵評價、遞 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個別報導,較單一遞延所得稅淨額提供更多的價 值攸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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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五

租稅與盈餘管理假說下備抵評價之迴歸結果分析

VAL =β +0 β NDT+1 β PAR+2 β DGR+3 β FER+4 β RFR+5 β FORWARD +6 β LEV+ε7

H1 H2 H3 H4及 H5

年度 觀察值 截距 NDT PAR DGR FER RFR FORWARD LEV Adj R2

? + - - - - + - 1995 216 0.73 (2.57)*** 0.01 (0.11) -0.12 (-1.84)** 0.08 (-1.37)* 0.20 (-2.72)** -0.09 (-1.34)* 0.58 (9.47)*** 0.43 1996 216 0.86 (2.72)*** 0.12 (1.94)** -0.15 (-1.96)** 0.09 (-1.41)* 0.03 (0.42) -0.06 (-0.85) 0.68 (13.12)*** 0.45 1997 216 0.16 (0.43) 0.16 (2.34)*** -0.01 (-0.22) -0.10 (-1.99)** - - 0.76 (15.74)*** 0.57 1995 216 0.74 (2.46)*** 0.02 (0.12) -0.12 (-1.84)** 0.09 (-1.39)* 0.19 (-2.68)** -0.09 (-1.34)* 0.58 (9.43)*** -0.01 (-0.09) 0.44 1996 216 0.69 (2.02)** 0.15 (1.95)** -0.14 (-1.90)** 0.09 (-1.49)* 0.03 (0.50) -0.06 (-0.94) 0.68 (13.10)*** -0.07 (-1.38)* 0.47 1997 216 0.31 (0.76) 0.17 (2..41)*** -0.01 (-0.20) -0.10 (-1.67)** - - 0.76 (15.82)*** -0.05 (-0.98) 0.59 ( )為 t 值; ***:表檢定在 1%水準下顯著,**:表檢定在 5%水準下顯著,*:表檢定在 10%水準下顯著。其中:VAL 為備抵評價 遞延所得稅資產;

NDT 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 遞延所得稅資產;PAR 為過去平均資產報酬率;DGR 為股利成長率;FER 為未來預期報酬率;FORWARD 為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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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六 遞延所得稅及備抵評價對財務報表權益市價之迴歸分析 MVE =β +0 β DTA +1 β ALLOW +2 β DTL +3 β BVA +4 β BVL +ε 5 年度 個數 截 距 DTA ALLOW DTL BVA BVL adj R2

84 261 16.75 0.36 -0.44 -0.46 0.54 -0.65 0.12 (9.98)*** (1.69)** (-1.48)* (-1.96)** (3.26)*** (-3.97)*** 85 261 7.28 0.42 -0.62 -0.77 1.18 -1.16 0.26 (2.57)*** (1.32)* (-2.12)** (-2.14)** (6.85)*** (-6.65)*** 86 261 8.76 0.49 -0.41 -0.55 1.43 -1.02 0.22 (3.04)*** (2.17)** (-1.38)* (-1.92)** (7.28)*** (-6.13)***

( )為 t 值 ; ***:表檢定在 1%水準下顯著, **:表檢定在 5%水準下顯著,*:表檢定在 10% 水準下顯著。其中:MVE 為公司當年度普通股每股市值,DTA 為每股遞延所得稅資產,DTL 為每股遞延所得稅負債,BVA 為每股資產帳面價值(但不包括 DTA),BVL 為每股負債帳面價 值(但不包括 DTL),ALLOW 為每股備抵評價金額,ε為殘差項。

陸、結論及未來研究方向

本文旨在探討遞延所得稅資產之備抵評價金額的決定因素,研究結果顯示:對 租稅假說而言,遞延所得稅資產相對較遞延所得稅負債為多的公司,其備抵評價金 額會較大,而未來預期課稅所得較高的公司,其備抵評價金額會較小,而對備抵評 價金額最具解釋力的變數,為公司所得稅抵減及虧損扣抵遞轉金額的大小。有許多 公司僅選擇所得稅抵減及虧損扣抵遞轉來設定備抵評價金額,此種作法與 SFAS No. 109 公報規定相一致,因為此種租稅利益的實現,稅法規定扮演著重要角色。再就 盈餘管理假說而言,實證結果顯示公司管理當局提列備抵評價以進行盈餘管理,其 檢定結果並不顯著。亦即,公司管理當局並非以採行備抵評價作為盈餘管理之目 的,其可能原因有三,一是採行的樣本資料中,公司管理當局對盈餘管理存有不同 的動機;二是測試期間太短(只有二年),無法測試出盈餘管理的續後效果;三是備 抵評價金額佔整體資產的比重太小,無法突顯管理當局進行盈餘管理的效果。最後 就價值攸關性而言,實證結果顯示備抵評價金額與公司價值呈顯著負相關,而遞延 所得稅資產及負債與公司價值亦均呈顯著,且方向與預期一致,意味著備抵評價與 遞延所得稅資產及負債的個別報導,較單一淨遞延所得稅金額提供更多的價值攸關 性。 我國所得稅會計公報規定,如有證據顯示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經濟效益減損或經 濟效益無法實現時,宜設立備抵評價科目以減少資產金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經濟 效益主要係取決於未來課稅所得,而未來課稅所得在當前經營環境瞬息萬變的國際 社會中,若企業獲利狀態極不穩定,要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有超過 50%的機會無法 實現,並以之作為備抵評價的提列基礎實非難事。當企業處於不可控制的動態環境 中(例如國際原料價格大幅漲跌),有時轉盈為虧或由虧轉盈,欲對以前年度或本期 虧損所產生之遞延所得稅資產進行評價並非不可能,尤其當虧損所產生的遞延所得 稅資產金額較為重大時,如何對備抵評價金額予以掌握,可能是影響企業損益的重 要考量因素,管理當局在處理時不可不慎。 另外,本文結論可有下列幾點涵意:(1)可提供管理當局在決定備抵評價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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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對正面及負面證據作必要之判斷,俾利資訊於攸關性及客觀性間作明確取捨, (2)可提供審計人員依據所得稅會計公報之規定,針對特定因素(如未來課稅所得來 源)證據給予必要的評估及查核,(3)有助於管理當局發展出一套屬於企業本身,用 以估計備抵評價金額的方法,(4)可再進一步尋找備抵評價的代理變數,俾有助於備 抵評價金額之判斷。最後本文可再依下列方向再作後續研究,首先是針對遞延所得 稅資產實現可能性的正負面證據,探求備抵評價之決定因子;其次是第 22 號所得 稅會計公報是否較以前發佈之所得稅會計處理,更具增額價值攸關性;最後是兩稅 合一的規定生效後,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變成個人綜合所得稅的預繳款項,可探討其 性質的變化對所得稅會計處理造成之影響。

附註:

註 1:我國在 1995 年統一適用第 22 號公報之前,各公司間的作法非常混亂,據楊惠 雅(1991)的研究指出:1989 年我國第一類股票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中,有 49% 的公司未表達暫時性差異,20%的公司僅在附註中簡易揭露暫時性差異,只有 31%(38 家)的公司採跨期間所得稅分攤。在這 38 家採行跨期間所得稅分攤的 公司中,對於遞延所得稅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分類方式也不一致,有 35 家公司 將遞延所得稅以淨額表示,其餘 3 家則分別列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與遞延所得稅 負債,且均歸類為其他資產及其他負債。而在 35 家採行淨額表達的公司中, 有 1 家區分為流動負債與非流動負債,也有 1 家區分為流動負債與其他負債, 其餘 33 家則以單一科目表達。 註 2:有鑑於 SFAS No. 96 公報並未正式地被要求實施,且大多數公司亦未自行採 用,因此 Ayers 所探討的重點只針對 SFAS No. 109 公報與 APB No.11 意見書 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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