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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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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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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7 年度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場規則 及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

試場規則:

一、考試時考生須攜帶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准考證須妥為保存,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 考試當日攜帶考生本人身分證件及與報名時同式 2 吋照片 1 張,向各考場試務中心申請補發。

二、測驗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考試不予計 分。

三、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若強行入場,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四、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飲食、抽煙、嚼食口香糖等行為。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 要在考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試委員同意,在監試委員協助下飲用或 服用。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五、答案卡(卷)上不得書寫姓名座號,也不得作任何標記。故意汙損答案卡(卷)、損壞試題 本,或在答案卡(卷)上、寫作測驗內容中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考試結束鐘(鈴)響起,監試委員宣布本節考試結束,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 答案卡(卷)離場。交答案卡(卷)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考試完畢後必須將答案卡(卷)和試題本一併送交監試委員,經監試委員確認無誤,然後離 場。攜出答案卡(卷)或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八、每節考試於測驗說明時段內,提前翻開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測驗結束後逾時作答,經制止 不服糾正者,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10 分。

九、非應試用品如電子辭典、計算機、時鐘、鬧鐘、電子鐘、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機、多媒 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其他 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物品,一律不准攜入試場。若不慎攜入試場,於 考試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若隨身放置,無論是否使用或發出聲響,經監試委員發 現者,扣該科考試分數。若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上,發出聲響,扣該科考試分數。

十、違反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場規則者,其處理方式悉遵照「107 年度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2)

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違規事項 處分情形

( 嚴重舞

弊情形

)

第一類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情形︶

第二類

一、測驗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

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二、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四、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五、交換座位應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交換答案紙(卡)、試題本作答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七、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八、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九、故意污損答案紙(卡)、損壞試題本,或在答案

卡上顯示自己身分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十、攜出答案紙(卡)、試題本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十一、交答案紙(卡)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十二、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生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一般違規行為︶

第三類

一、測驗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10 分。

二、於測驗說明時段內,翻開試題本作答,或測驗結

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10 分。

三、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收 音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 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 其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之 物品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10 分。

四、時鐘、鬧鐘、電子鐘等計時物品,發出鬧鈴響聲

(含震動聲響)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8 分。

五、將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收音 機、多媒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和穿 戴式裝置(如:智慧型手錶、智慧手環等)及其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3)

他具有傳輸、通訊、錄影、照相或計算功能等非 應試用品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發出響聲者 (含震動聲響)。

六、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科考試分數 6 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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