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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中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報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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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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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含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 考試簡章

壹、宗旨: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國民中、小學級畢業程度 之學力。

貳、依據: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國民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及109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 小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命題製卷試務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參、主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肆、承辦單位:本市潭子區潭子國小 伍、應考資格:

一、年滿14歲(民國95年9月1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中華民國居留 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二、年滿17歲(民國92年9月1日(含)以前出生)之國民(含取得「中華民國居留 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者),得應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鑑定考試。

陸、報名日期及時間:109年1月31日起至2月3日止。

(星期一、星期五上午9時至12時,下午1時30 分至4時;星期六、星期日上午9時至12時)

柒、報名地點:潭子國民小學 ,地址:潭子區中山路二段435號 ,電話:04-2532-4610 捌、報名方式及手續:

一、應考人可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填寫報名表報名(通信報名概不受理),如採取委託他人報 名者,請受委託人備妥委託書1份及委託人、受委託人身份證影本各1份至現場報名。

二、繳驗國民身份證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國民身份證正反面影本1份。

三、以「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份報名者,須繳驗中華民國居留證正本或中 華民國護照正本(驗畢發還),並繳交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影本1份。

四、以往考試及格之科目,可檢附科目及格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申請免 考。

五、繳交最近3個月內2吋脫帽半身正面照片一式4張(背面請書寫考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並 請備妥限時掛號回郵信封。

六、領取准考證。

七、身心障礙國民如需特殊應考方式應於報名表上填註,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各1份

(正本驗畢發還),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

玖、考試日期:109年3月15日(星期日)。

拾、考試地點:潭子國民小學 (地址:潭子區中山路二段435號 ,電話:04-2532-4610 ),試場 座次表於考試前1日公布於各試場公布欄。

拾壹、考試範圍:

(2)

二、現行國民小學108學年度畢業班6個學年所使用之課程綱要為範圍。

拾貳、考試科目及時間:

午別 上 午 下 午 節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第五節

日期

時間 科別 級別

8:00

∣ 9:20

9:40

∣ 10:50

11:10

∣ 12:10

13:20

∣ 14:20

14:40

∣ 15:50

109年3月15 日(星期日)

國中畢業程度 國 文 數 學 英 語 社 會 自然與生活科 技 國小畢業程度 國 語 數 學 社 會 自然與生活科

技 拾參、本年度考試題型參考:

一、國中畢業程度考試題型:

(一)國文:綜合測驗(選擇題)、作文。

(二)數學:選擇題、填充題。

(三)英語:字母大小寫轉換、字彙選擇、文法選擇、配合題、閱讀測驗。

(四)社會:選擇題。

(五)自然與生活科技:選擇題。

二、國小畢業程度考試題型:

(一)國語:注音譯國字、國字注音、字音字形字義辨別、語詞選擇、閱讀測驗及寫短 文。

(二)數學:選擇題、填充題、計算題、應用題。

(三)社會: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簡答題。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是非題、選擇題、填充題、配合題、簡答題。

拾肆、及格標準及資格:

一、各科成績均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二、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或當次考試各科目均達50分(含)以上,而總平均達60分(含)以上 者,由本府(局處)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三、未符合第二款發給通過證書標準時,但部分考試科目達60分(含)以上者,由本府(局處)發 給各該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本考試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考試科目均 及格時,發給國民中、小學畢業程度同等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

四、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拾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所填報名表或繳驗證件倘有不實情事,雖經考試及格,仍不發給通過證書或部分科 目及格證明書。

(3)

二、應考人須依規定攜帶身份證(以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身份報考者,攜帶中華民 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准考證應試,以便核驗身份。如發現有代考情形,除應考人取 消應考資格外,代考人如係在校學生,由本府(局處)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委員會報請教 育主管機關轉飭原校查明議處。

三、如遇颱風或不可抗力之災害發生,本次鑑定考試任一聯合辦理之縣市於考試前一天發佈停 班或停課,則考試日期順延,考試時間除在大眾傳播媒體發佈外,並在原定試場公告。

四、為配合身心障礙國民報考,本府(局處)特增設身心障礙國民應考試場外,另提供配合措 施,如需特殊應考方式(點字、口答等),請於報名時專案提出申請,以便派專人命題製卷 與輔導。

五、本考試不限戶籍所在地,惟報名後,需在報名縣市應考。

六、複查成績,限於書面提出申請,請於109年4月10日(星期五)前向承辦單位潭子國小提出申 請彙辦,並述明『考試級別、姓名、座號、複查科目、複查前成績』等項並附回郵信封

(貼足限時掛號郵票35元及書面收件人地址、姓名),逾期或手續不全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通信地址如有變更,應即時通知本縣(市)考試承辦單位潭子國小 (電話:04-2532-4610 )

(4)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中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報名表

年 月 日填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籍貫 省 縣市 通訊處

□□□ 護照英

文姓名 (若未填寫,逕以漢語拼音 轉換,不得異議)

貼 相 片 處 黏貼相片前請以鉛 筆於背面書寫姓名 相

關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肄 業 修業起訖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止 備

考 試 地 點 聯 絡 電 話 住宅:

行動:

下表為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申請者請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正 本)

身心障礙手冊

字號 類 別 程度別

試 題

(請通知命題製卷縣市) □放大試題 □點字試題

試 場 安 排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以電腦作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其他特殊需求

請 自 備 輔 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助聽器

□醫療器材 □盲用電腦 □其他:______

以下欄位由審查單位填寫,報考人請勿填寫 相 關 考 試 及 格 科 目 年 度

國文 數學 英語 社會 自然與生 活科技

審查 結果

符合報考資格第 款

(初審人簽章)

複核 意見

(複審人簽章)

填 發 准考證

證號:

(填發人簽章)

考試節次 1 2 3 4 5 出席者打「」,缺席者打

「×」,遲到者打「」。 出缺席紀錄

【請翻背面,相關證明文件黏貼表】

(5)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中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證明文件黏貼表

請將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正反面影本貼於下方欄位

正面影本 背面影本

請將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貼於下方欄位

正面影本 背面影本

申請免考及格科目者,請將歷年各縣市政府發給之科目及格證明書交由學校 人員查驗並複印影本,檢附於後。

※報名注意事項

1、 報名表及准考證各欄須用藍或黑墨水原子筆或簽字筆或鋼筆填寫端正,不得遺漏及潦草。

2、 「姓名」、「籍貫」、「出生」等欄,應以戶籍登記為準。

3、 「護照英文姓名」若未填寫,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4、 雙線下「審查」各欄報考人不得填寫。

5、 與報考資格及申請免考科目有關之證件應檢附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

6、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項目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才能申請,並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 面影本

7、 親自或委託報名(需附委託書)皆可,逾期不受理。

8、 請攜帶二吋相片4張(背面需書寫姓名、出生年月日)。

(6)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國中畢業程度准考證

准考證號:

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

考試地點:

考試日期:109年03月15日

繳 卷 登 記

節 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國文 數學 英語

時 間 08:00~

09:20

09:40~

10:50

11:10~

12:10 收卷人

蓋 章

節 別

第四節 第五節

社會 自然與生 活科技

時 間 13:20~

14:20

14:40~

15:50

收卷人 蓋 章

……… ………

……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含身心障礙國民)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場規則 1.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

座,並將准考證放置桌面左上角。准考證須妥為保 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與報 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 發。

2. 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15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

若強行入場,該科不予計分。

3.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 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不予計分。

4.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 字印刷於其上,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不得在場內向 他人借用文具或擅自離座,不聽制止者,扣該科分 數3分。

5.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 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 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 材,一律不准隨身放置。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 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電子產品須 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未依規定放置,無論是否發 出聲響,經發現者,扣該科分數3分。

6.考生應考時不得飲食(飲用開水除外,但請用能密封 之容器裝載,擺放於桌下 )、抽煙、嚼食口香糖 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時服用 藥物者,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考人員同意,若 違反規定經發現者,扣該科分數1分。

7.試場內嚴禁移動調換座位、談話或左顧右盼等行 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不予計分。

8.試卷不得弄濕、裁割或汙損,亦不得蓋章,故意損 壞試卷者,該科不予計分。

9.考試完畢後必須將試卷送交監考人員,然後離場。

攜出試卷經查證屬實者,該科不予計分。

10.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 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11.答案須用藍、黑色原子筆作答,修正時可塗消或使 用修正液(帶),書寫不清以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 果者,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12.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迅速疏散 避難。

13.考試結束鈴(鐘)響畢,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

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卷離場。交卷後強 行修改答案,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該科分 數6分。

14.有關違反測驗規則處理方式,遵照「109年度自學 進修國民中小學級(含身心障礙國民)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辦理。

15.本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所列扣減成績規定,均以 扣減該科成績至0分為限。

16.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考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7)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含身心障礙國民)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

類別 違反試場違規事項 處分情形

第一類 (嚴重舞弊 情形)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該 生參加該次 考試 資 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消該 生參加該次 考試 資 格。

第二類

(一般舞弊 或嚴重違 規情形)

一、測驗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

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二、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高聲喧嘩或宣讀答

案,經不聽制止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四、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五、移動調換座位應試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六、交換試卷作答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七、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八、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九、故意污損試卷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攜出試卷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第三類

(一般違規 行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

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6分。

二、考試結束後逾時作答,經不聽制止者,或交試

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6分。

三、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在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或

擅自離座,經勸止不聽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四、於考試時間內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 書、補習 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 典、計算機、行動電 話、呼叫器、鬧鐘,及收 音機 、MP3、MP4 等多媒體播 放器材進入試 場,隨身放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 監試委 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五、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

上,於 考試時間內發出響聲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六、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若攜帶含電子 錶、時 鐘、鬧鐘、電子鐘、電子辭 典等內含 計時功能物品,即使已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 板 上,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鬧鈴響聲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七、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1分。

備註:

1.本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所列扣減成績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0分為限。

2.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考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 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8)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小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報名表

年 月 日填 姓 名 性別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籍貫 省 縣市

通訊處 □□□ 護照英

文姓名 (若未填寫,逕以漢語拼音 轉換,不得異議)

貼 相 片 處 黏貼相片前請以鉛 筆於背面書寫姓名 相

關 學 歷

學 校 名 稱 肄 業 修業起訖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止 備

考 試 地 點 聯 絡 電 話 住宅:

行動:

下表為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項目(請依實際需求勾選,申請者請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正 本)

身心障礙手冊

字號 類 別 程度別

試 題

(請通知命題製卷縣市) □放大試題 □點字試題

試 場 安 排 □試場安排在1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 □以電腦作答

□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其他特殊需求

請 自 備 輔 具

(經檢查後使用)

□檯燈 □放大鏡 □擴視機 □點字機 □助聽器

□醫療器材 □盲用電腦 □其他:______

以下欄位由審查單位填寫,報考人請勿填寫 相 關 考 試 及 格 科 目 年 度

國語 數學 社會 自 然 與 生

活科技

審查 結果

符合報考資格第 款

(初審人簽章)

複核 意見

(複審人簽章)

填 發 准考證

證號:

(填發人簽章)

考試節次 1 2 3 4 出席者打「○」,缺席者打

「×」,遲到者打「」。 出缺席紀錄

【請翻背面,相關證明文件黏貼表】

(9)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小學級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證明文件黏貼表

請將國民身分證或中華民國居留證或中華民國護照正反面影本貼於下方欄位

正面影本 背面影本

請將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貼於下方欄位

正面影本 背面影本

申請免考及格科目者,請將歷年各縣市政府發給之科目及格證明書交由學校 人員查驗並複印影本,檢附於後。

※報名注意事項

1、 報名表及准考證各欄須用藍或黑墨水原子筆或簽字筆或鋼筆填寫端正,不得遺漏及潦草。

2、 「姓名」、「籍貫」、「出生」等欄,應以戶籍登記為準。

3、 「護照英文姓名」若未填寫,逕以漢語拼音轉換,不得異議。

4、 雙線下「審查」各欄報考人不得填寫。

5、 與報考資格及申請免考科目有關之證件應檢附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

6、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項目僅持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才能申請,並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 面影本。

7、 親自或委託報名(需附委託書)皆可,逾期不受理。

8、 請攜帶二吋相片4張(背面需書寫姓名、出生年月日)。

9、

(10)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

學 力 鑑 定 考 試

國小畢業程度准考證

准考證號:

姓名:

出生: 年 月 日

考試地點:

考試日期:109年03月15日

繳 卷 登 記

節 別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國語 數學 社會

時 間 08:00~

09:20

09:40~

10:50

11:10~

12:10 收卷人

蓋 章

節 別

第四節 自然與生 活科技

時 間 13:20~

14:20

收卷人 蓋 章

………

……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含身心障礙國民)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試場規則 1.考生必須攜帶身分證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

座,並將准考證放置桌面左上角。准考證須妥為保 存,如有毀損或遺失,考生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與報 名時同式相片和身分證件,向考場辦公室申請補 發。

2. 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15分鐘起,遲到者不得入場。

若強行入場,該科不予計分。

3.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考生不得提早離 場。若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該科不予計分。

4.文具自備,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 字印刷於其上,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不得在場內向 他人借用文具或擅自離座,不聽制止者,扣該科分 數3分。

5.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書、補習班文宣品、計 算紙等,以及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 器、鬧鐘,及收音機、MP3、MP4 等多媒體播放器 材,一律不准隨身放置。若不慎攜入試場,於考試 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上;電子產品須 先關機或拔掉電池。若未依規定放置,無論是否發 出聲響,經發現者,扣該科分數3分。

6.考生應考時不得飲食(飲用開水除外,但請用能密封 之容器裝載,擺放於桌下 )、抽煙、嚼食口香糖 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時服用 藥物者,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經監考人員同意,若 違反規定經發現者,扣該科分數1分。

7.試場內嚴禁移動調換座位、談話或左顧右盼等行 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

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不予計分。

8.試卷不得弄濕、裁割或汙損,亦不得蓋章,故意損 壞試卷者,該科不予計分。

9.考試完畢後必須將試卷送交監考人員,然後離場。

攜出試卷經查證屬實者,該科不予計分。

10.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但不得攜帶量角 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

11.答案須用藍、黑色原子筆作答,修正時可塗消或使 用修正液(帶),書寫不清以致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 果者,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12.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考人員指示,迅速疏散 避難。

13.考試結束鈴(鐘)響畢,監考人員宣布考試結束,

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交卷離場。交卷後強 行修改答案,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扣該科分 數6分。

14.有關違反測驗規則處理方式,遵照「109年度自學 進修國民中小學級(含身心障礙國民)畢業程度學力 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辦理。

15.本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所列扣減成績規定,均以 扣減該科成績至0分為限。

16.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

應由監考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員會討論,

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11)

臺中市109年度自學進修國民中小學級(含身心障礙國民)畢業程度 學力鑑定考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

類別 違反試場違規事項 處分情形

第一類 (嚴重舞弊 情形)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變)造證件應試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二、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取 消 該 生 參 加 該 次 考 試 資 格。

第二類

(一般舞弊 或嚴重違 規情形)

一、測驗正式開始後30分鐘內強行出場,不服糾正

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二、於測驗正式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高聲喧嘩或宣讀答

案,經不聽制止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四、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五、移動調換座位應試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六、交換試卷作答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七、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八、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九、故意污損試卷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攜出試卷經查證屬實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十一、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第三類

(一般違規 行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

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6分。

二、考試結束後逾時作答,經不聽制止者,或交試

卷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6分。

三、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在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或

擅自離座,經勸止不聽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四、於考試時間內攜帶非應試用品如教科書、參考 書、補習 班文宣品、計算紙等,以及電子辭 典、計算機、行動電 話、呼叫器、鬧鐘,及 收音機 、MP3、MP4 等多媒體播 放器材進入試 場,隨身放置,無論是否發出聲響,經 監試 委員發現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五、將行動電話、呼叫器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板

上,於 考試時間內發出響聲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六、考生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若攜帶含電子 錶、時 鐘、鬧鐘、電子鐘、電子辭 典等內含 計時功能物品,即使已放置於試場前後方地 板上,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鬧鈴響聲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3分。

七、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扣該生該科分數1分。

備註:

1.本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所列扣減成績規定,均以扣減該科成績至0分為限。

2.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考人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本委員會討 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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