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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三届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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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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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会

Distr.: General 25 September 2015 Chinese

Original: Arabic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二十三届会议

2015 年 11 月 2 日至 13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黎巴嫩共和国

__________________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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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导言

1. 黎巴嫩《宪法》保障全体黎巴嫩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宗教或教派、族裔背景或 政治见解如何,一律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完全平等。黎巴嫩有保护和增进人权的长期 历史。例如,黎巴嫩参与起草了《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是阿拉伯世 界民主及言论、宗教和信仰自由的灯塔,也被公认为中东所有受压迫的宗教少数群 体和少数民族的安全庇护所。1948 年以来,黎巴嫩已经收容了 50 万巴勒斯坦难民,

目前在其领土上收容着逾 150 万叙利亚流离失所者,占其本国人口近一半。只有少 数阿拉伯国家批准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任择议定书》 ,黎巴嫩是第一个。

2. 出于一视同仁地保护和增进本国所有公民人权的意愿,以及保护和增进其领土 上所有外国居民人权的意愿,黎巴嫩于 2010 年 11 月 10 日向人权理事会第十五届 会议提交了首次人权状况(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 2010 年 11 月 12 日通过了关于黎巴嫩的首次报告。关于黎巴嫩的普审报告的终稿于 2013 年 3 月 17 日在日内瓦获得通过。

3. 黎巴嫩接受并保证落实普遍定期审议期间向其提出的 123 项建议中的 69 项,

这些建议重点涉及以下领域:

一. 一般性建议;

二. 残疾人权利;

三.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

四. 防止酷刑;

五. 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的行动;

六.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七. 儿童权利;

八.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九. 非公民的权利:

• 非巴勒斯坦难民;

• 巴勒斯坦难民;

• 外国工人。

4. 出于巩固《联合国宪章》和《世界人权宣言》各项原则的意愿以及尊重首次普

遍定期审议结果的承诺,黎巴嫩共和国编写了本报告,以便该国自 2010 年来不断

落实建议的努力能够得到审议。尽管黎巴嫩和中东地区政治和安全局势不稳,黎巴

嫩政府仍然采取了有力的行动,来落实各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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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普遍定期审议的后续行动及本报告编写方法

5. 黎巴嫩当局自首次报告得到通过以来,已经采取了多项步骤来落实该国接受的 各项普遍定期审议建议。2012 年 6 月,外交事务和移民部向所有有关部委分发了由 参与普遍定期审议的黎巴嫩民间社会组织设计的海报,该海报列出了黎巴嫩在人权 理事会上接受的所有建议。已请各部委报告进展情况以及为落实各项建议采取了哪 些措施,还请各部委在这方面进一步采取行动。

6. 2012 年 9 月 28 日举行了“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后续行动机制—黎巴嫩”圆桌会 议。会议由弗里德里希·艾伯特基金会、黎巴嫩、黎巴嫩民间社会组织联盟和阿拉 伯人权基金举办,出席会议的有外交事务和移民部及内政和市政部的副职人员和代 表、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中东地区办事处的一名代表,以及民间社会组织的代 表。圆桌会议讨论了黎巴嫩政府拟订的就普遍定期审议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各项计 划。

7. 2013 年设立了普遍定期审议建议后续行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负责在外交事 务和移民部拟订的普遍定期审议报告提交日内瓦人权理事会之前对其进行审核的 各部委和官方行政机关的代表组成。委员会已经举行了若干会议,期间筹备并草拟 了国家报告。

8. 2015 年 1 月 22 日,议会人权事务委员会以外交事务和移民部的提议为基础,

集合外交事务和移民部与各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举行了一场一般性讨论会。与会 者听取了各组织对普遍定期审议建议的评论和提议。外交事务和移民部请出席会议 的民间社会组织将对建议的评论转交该部。到 2015 年 2 月 7 日,已经收到并研究 了若干答复。

三. 在国家计划方面以及在设立和发展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政府机 构方面的主要进展

9. 关于黎巴嫩国家遵守各项国际条约和在国内促进尊重人权的情况,议会人权事 务委员会和议会行政与司法事务委员会已精心研究、讨论和批准了以下:

• 国家人权计划,2012 年 12 月 10 日由议会人权事务委员会发布,对应年

份为 2014 年至 2019 年。该计划以建议的形式得到通过,并已移交议会全

体会议。该计划中包括 21 个章节或主题,标题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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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独立;调查和拘留规则;酷刑和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强迫 失踪;监狱和拘留中心;死刑;见解、言论和信息自由;结社自由;

隐私不受干涉(窃听)的自由;就业和社会保障权;健康权;受教育权;

住房权;文化权;享有安全环境的权利;妇女权利;儿童权利;残疾 人权利;移徙工人权利;巴勒斯坦难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非巴勒斯 坦难民的社会和经济权利。

• 2014 年 4 月 8 日讨论了一项提案,涉及制定一项法律,设立独立的 国家人权机构。这一法律还将规定,要按照《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要求,设立一个 独立的全国防止酷刑常设委员会。制定该法的提案已提交议会全体会议。

10. 2010 年以来设立的政府增进和保护人权机构有:

• 内政和市政部:

• 国内安全部队总局:

2010 年 9 月 14 日设立了一个委员会,负责调查国内安全部队掌管的 牢房和拘留中心内的酷刑案件。该委员会直接与国内安全部队局长联 系,定期提交报告以便局长可以对每起案件采取妥善措施。

• 公安总局:

2012 年末,与国内各协会和组织、民间社会机构以及国际人权机构和 组织协作设立了人道主义组织和事务司。该司在以下领域与民间社会 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合作与协作:

• 帮助将非法移民的受害者遣返回原籍国;

• 帮助在第三国重新安置难民;

• 处理庇护申请;

• 打击贩运人口犯罪并帮助受害者;

• 处理与黎巴嫩境内外侨有关的人道主义档案(2013 年处理了逾 500 份)。

该司总部设于公安监狱内,因此每天与上述机构开展协作。

该司还参加与各人权协会协调举办的培训课程。

• 司法部:

• 经最高司法委员会批准,于 2012 年 10 月 30 日设立了监狱总局,并 委派一名法官编写必要的研究报告、拟订基础设施和有关规定,以供 设立总局之用;

• 推动和促进减刑委员会的工作,以便其支持囚犯的基本权利;

• 重组法医部门,以期统合国家打击和防范酷刑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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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黎巴嫩在首轮普遍定期审议(2010 年)中接受的建议落实工作 的进展情况

1. 一般性建议 (建议 80.1、80.6、80.7、80.9、80.10、80.11、80.21、80.29、

80.35、80.36、80.37、81.1、81.3、81.5、81.9、81.13、81.20、81.22、

81.28)

11. 设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提案:如上文所述,2014 年 4 月 8 日,议会人权事务委 员会和议会行政与司法事务委员会讨论了一项提案,涉及制定一项法律,设立独立 的国家人权机构,包括防范酷刑委员会。该提案已移交议会全体会议。拟设立的机 构将承担以下职能:

• 监测黎巴嫩与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的状况,并编写这一主题的特别 报告或定期报告;

• 独立参与黎巴嫩国各项待交报告的编写工作;

• 接收关于侵犯人权行为的申诉,并参与处理这些申诉;

• 采取行动,促进营造人权文化以及实施和拟订人权教育方案;

• 按照上述法律的条款以及黎巴嫩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 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承担的义务,保护被拘留者和被剥 夺自由者的权利,同时应认为防范酷刑委员会在所有涉及酷刑及防范酷刑 的事务中均享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 提案中对酷刑的定义与《禁止酷刑公约》中的定义相符。

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老年人)

12. 为了确保老年人机构提供的服务的质量, 社会事务部和国家老人福利常设委员 会正在拟订适用于此类机构的标准,改进其福利服务。标准草案已编写完成。

13. 此外, 社会事务部承担了一部分向贫困和边缘化老人提供的社会和医疗服务的 费用。

定期报告和各人权代表团对黎巴嫩的访问

14. 黎巴嫩不得不应对涉及国内、区域和国际上军事、安全、经济和社会不利因素

的困境。其中最重要的是以色列于 1993 年、1996 年和 2006 年对黎巴嫩领土的多次

攻击,平民人口和民用基础设施都成为了攻击目标。另一重大事件是 2005 年 2 月

14 日黎巴嫩总理拉菲克·哈里里遇刺身亡,之后国内发生了动荡。此外,2011 年

至 2015 年,叙利亚危机已对黎巴嫩的经济、社会和安全状况造成了不利影响。这

一局势导致的严重压力已经超出了黎巴嫩的应对能力,因为涌入的叙利亚流离失所

者的规模已经超过了黎巴嫩居民人数的三分之一,边境也有遭到恐怖主义组织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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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危险。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国家及各国家机构始终保持着警戒状态,这是在编写 和及时提交定期报告方面造成延期的主要原因。

15. 黎巴嫩于 2014 年 5 月提交了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报告,

于 2015 年上半年提交了关于《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和《经济、社会、文 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定期报告。我国目前正在编写关于《儿童权利公约》、 《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 罚公约》的国家报告。预计在普遍定期审议报告的讨论日期之前,其中的一些报告 将准备完毕,可供提交。

16. 在这方面,应提到外交事务和移民部长在 2015 年 3 月 2 日人权理事会第二十 八届常会高级别分会上所作的发言。他表示,打算向内阁建议设立一个国家委员会 (由相关部委、部门和机关的专家组成),负责编写黎巴嫩应向各人权条约机构提交 的定期报告。目前,正在按照既定程序就这一提案开展工作,以期将之提交内阁。

构想是建立一个具备具体职责和义务的常设机制,根据明确和有序的时间表运作。

17. 近年来,黎巴嫩已经接待了若干国际人权代表团,并向这些特派团提供了成功 履行职责所需的所有材料。黎巴嫩的有关组织与负责保管人权文档的人员举行了会 议。以下是其中一些访问的清单:

• 2011 年 10 月 10 日至 18 日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其原因和后果问题特别报告 员的访问;

• 2013 年 4 月 8 日至 18 日禁止酷刑委员会代表团的访问;

• 2015 年 3 月 23 日至 4 月 2 日宗教或信仰自由问题特别报告员的访问.

18. 对监狱的管理和监督情况(见附件 13 第一部分):

将监狱监督权移交司法部取得的主要成果:

• 在司法部网站上开设了监狱局的版面,载有定期更新的统计数据,这些数 据可用于向囚犯提供康复服务和方案,以及编写研究报告;

• 起草了一项关于监狱局的法令,明确规定了狱政方面的权责,确保符合全 国监狱迁移计划;

• 通过称为“巴塞姆”的监狱自动化管理程序开展了有效的司法监督并加快 了司法程序,“巴塞姆”载有黎巴嫩所有囚犯的姓名、有关司法程序的日 期,以及最终法律诉讼的日期。2012 年 3 月 30 日颁布的《第 216 号法》

规定将监狱年从 12 个月缩短为 9 个月;

• 在司法学研究所对监狱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以便他们能够以专业的方式 在监狱内履行职责并与囚犯互动;

• 2014 年 6 月 26 日至 27 日,国防部面向军官以及军事监狱内军方聘用的 平民医务人员开展了一项特别培训课程;

• 与内政安全部队的卫生部门协调,并与圣约瑟夫大学医学院合作,对每名

囚犯的健康状况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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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再设立一项国家机制来增进和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权: 全国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方 案旨在支持社会事务部与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合作拟订的《全国社会发展 战略》 ,同时注重保护弱势群体,在该方案之下,司法部根据 2011 年 10 月 12 号第 6583 号法令实施了一个监狱项目,目的是提高向黎巴嫩监狱中女囚提供的服务 的质量。

20. 扩大了安全部队成员接受培训和提高认识活动的机会:

• 内政和市政部:

• 公安总局为履行调查职责的士兵举办了关于适当对待被拘留者的培 训课程,确保他们遵守拘留和调查程序适用的法律规定并尊重《世界 人权宣言》的条款。

• 人权是内政安全部队学院各级军官基础培训课程的必修科目。已经发 布了新的培训卡,基础是国际人权标准、黎巴嫩的人权义务以及适用 于调查、逮捕和拘留工作的黎巴嫩法律。

• 内政安全部队的《行为守则》对必须接受培训课程的人员而言也是必 修科目。 《守则》以国际条约、黎巴嫩《宪法》和适用法律为基础。

• 课程还包括以下科目:社区警务、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家庭暴力。

• 内政安全部队总局与活跃于人权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密切合作,举办各 种培训课程,面向内政安全部队的现役军官、士官和列兵,目的是让 他们更了解各种人权概念和适用于其本职工作的人权规范。

• 国防部:

• 国际人道主义法已加入了黎巴嫩军队各军事单位的培训课程,面向军 官的培训分为三个等级,面向列兵的也分为三个等级。国防部还推出 了旨在让培训工作人员熟悉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课程,并已采取步骤,

培养军队对有关这一主题的所有条约和法律的认识。国防部已将适用 于黎巴嫩军队的《行为守则》发放给全体士兵,并对所有涉及人权的 课程和会议进行监督。

21. 保障言论自由:言论自由受到黎巴嫩《宪法》保护,并且是全民享有的权利。

新闻出版和视听媒体自由是黎巴嫩公共生活的决定性特征,享有官方和民众的支持。

社交媒体也是一样,享有较高的自由度。

22. 加强努力,通过教育课程和提高认识活动传播人权文化,并继续开展加强人权 的工作:

• “司法诉讼程序和人权的基本规范”这一科目已加入司法研究学院的法官 进修课程;

• 承担有关职责的黎巴嫩主管部门已经出席了关于人权的会议和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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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与民间社会组织协作采取了行动,以培养人们对人权概念的认识。具 体而言,已经让民间社会组织参与起草具有人权层面的法律以及举办面向 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的培训课程;

• 2014 年 1 月和 9 月,黎巴嫩军队面向大学生举办了两次为期一周的国际 人道主义法课程。此外,2014 学年,在多所学校和大学举办了若干关于 国际人道主义法的讲座。

• 阿狄恩基金会(Adyan Foundation)和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合作举办了一 场题为“包容宗教多样性的公民课程”讲习班,面向中心的终生教育人员 以及教育和高等教育部指导和咨询局的公民学和社会学教师。所涉课程于 2013 至 2014 学年期间公布,包括教育的所有阶段,旨在“在教育课程和 政策中倡导共处教育和接受宗教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从而加强国内伙伴关 系并将思想从宗派主义和孤立主义的遗毒中解放出来”。最重要的目标如 下:

• 致力于落实有助于实现全民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保障人所固有的价值 和尊严;

• 尊重多样性权利,并接受表达个人观点和信仰的自由;

• 尊重他人的个性特征和隐私,拒绝陈旧定型观念;

• 致力于落实载于黎巴嫩《宪法》并争取促进尊重公共自由(特别是见解和 信仰自由)的各项基本原则。

23. 除上述课程外,还在包容性公民精神的框架内发布了《黎巴嫩共处教育国家宪章》 。

• 2007 至 2013 年,实施了和平建设和冲突解决方案。若干中学教师接受了 培训,涉及解决冲突以及依靠对话和非暴力手段处理与他人的关系。分发 了载有四个标题的文本,每个标题涉及一项具体的人权,并描述了如何可 以实现这一人权。此外,该方案还面向 12 所私立大学 12 家俱乐部的青年 举办了和平建设方面的培训课程。该方案还建立了全国促进和解与开放联 盟,涉及 10 个和平建设协会;

• 2011 年,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与社会运动合作,面向教师举办了关 于公民精神/歧视/暴力/冲突解决的培训课程。

近年来,黎巴嫩在人权领域取得了可观的进展。政府扶持人权文化的行动,特 别是在教育领域扶持人权文化的行动,已经取得了以下成果:

• 全国各地人权教育专业能力有所提高;

• 出版了补充现有标准教育课程并注重人权规范的材料,例如包容宗教多样 性的公民精神的有关补充材料,以及关于生殖健康的补充材料;

• 拟订了基础教育第一阶段的教育材料,这些材料能培养小学生对自身能力

的信心,从而以有助于承担责任和履行职责的方式发展小学生的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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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了教育方法,并组织举办了具有人权层面的课外活动和青少年俱乐部 活动;

• 在教育机构内举办了人权宣传活动;

• 在教育机构内营造了人权文化;

• 与政府机关、国家机构和黎巴嫩民间社会组织发展了伙伴关系和合作方案。

2. 残疾人权利(建议 80.2、80.3、80.4)

24. 与残疾人有关的法律、条约、决定和计划:

• 作为重申残疾人的各项权利的举措,在中东首次规定残疾妇女和男子可以 作为候选人和选民参加 2012 年 7 月 29 日大选,;此外,残疾人及其亲属 的机构和组织也参加大选,争取设立一个全国残疾人事务机构。

25. 附件回顾了社会事务部实施的《保障残疾人权利方案》之下开展的主要活动。

在该领域开展的其他活动包括如下:

• 社会事务部已经与民间社会协会合作发布了 11 篇涉及运动障碍的文件、

若干有关各相关主题的研究报告,以及私营部门提供的一项服务指南。还 面向社会事务部和财政部的工作人员举办了培训课程;

• 社会事务部与公共卫生部协作,宣布要加强监督并拟订有关机制,确保残 疾人有权在与公共卫生部订立合约的公立和私立医院获得免费治疗;

• 与阿尔茨海默氏症协会和自闭症协会协作,宣布将在黎巴嫩所有地区组织 培训和提高认识方案;

• 2011 年 9 月 11 日,社会事务部启动了两项机制,通过 1714 热线和残疾 人权利观察站来开展调查、受理投诉,以及采取后续行动。

26. 除社会事务部的活动之外,许多其他部委、公共机构和官方机关也活跃于残疾 事务领域,例如青年和体育部、内政和市政部、财政部、劳动部、工业部、旅游部、

公共卫生部、公务员委员会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然而,这些机构的努力仍然不足,

也未达到对他们的希望和期许。

《全国残疾人融入计划》

27. 2012 年 1 月, 作为一项教育和高等教育部与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的合作举措,

发布了《全国残疾人融入计划》 。其内容符合议会商定于 2010 年 4 月 23 日实施的

《教育部门发展规划》中题为“优质教育促进发展”的章节。以下是该《计划》将 有特殊需求的人员融入社会的一些目标:

• 按照机会平等原则扩大学校招生面;

• 改善基础教育的条件、情况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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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订弥补各种缺陷的机制,争取补偿大多数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环境容纳力 的不足。

• 审议面向残疾人的学校支助安排;

• 对一些教学工作人员进行特别培训,讲解向残疾人授课和提供支持的方法;

• 建立具备必要设施和设备的接纳残疾人的学校;

• 监测面向不同学生群体的课程的质量和合适程度。

28. 根据 2012 年第 27 号法令,设立了一个特殊教育处,以将有特殊需求的人员纳 入公立学校,从而保障他们的教育福利、权利和服务。

29. 2013 年第 595 号法令宣布 6 月 22 日为全国学习困难学生日。

30. 残疾人的权利和福利: 《议会选举法》为残疾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便 利。已经修订了《建筑法》 ,以确保人们遵守旨在保证建筑物符合残疾人需要的建 筑标准。社会事务部发布了多项通知,涉及残疾人可免缴财政部、内政和市政部以 及市政府及交通管理局等其他机构征收的若干费用。

31. 还提供了其他的相关服务(轮椅、失禁护理、预防不孕等),还向残疾儿童提供 了特殊照料。

32. 向黎巴嫩每名残疾人签发了个人残疾卡,让他们可以享有所有社会、医疗、教 育权利和其他权利。

33. 1995 年至 2005 年,向总计约 79,000 人签发了个人残疾卡。应当指出,实施支 持残疾人权利方案的小组成员中有 13%本身就是残疾人。

34. 根据 2013 年 5 月 15 日第 10331 号法令,黎巴嫩政府向议会移交了一项法案,

该法案规定,应在 2000 年 5 月 29 日第 220 号法第 87 条增加两个段落,提议持有 社会事务部签发的残疾卡的人员可免缴护照费,且对其本人或其同居家人负责的家 政工人,可免缴入境和居留费。此外,残疾人免缴(1993 年 12 月 30 日第 283 号法 第 6 条规定的)存款事先批准和证明出具费,也免缴家政服务人员工作许可的签发 费和更新费。

35. 根据 2000 年 5 月 29 日第 220 号法的规定,黎巴嫩残疾人享有治疗全覆盖,这 包括接装义肢和整形器材的基本服务,以及其他由黎巴嫩政府免费提供的基础医疗 服务。

36. 在就业方面,黎巴嫩当局于 2011 年宣布了多项措施,目的是允许残疾人参加 公共部门的竞聘考试,通过考试的申请人会优先得到聘用。此外还启动一些机制,

通过热线和残疾人权利观察站开展调查、受理投诉和采取后续行动。

37. 劳动部还根据关于残疾人权利的 2000 年 5 月 29 日第 220 号法第 71 条,保证

向残疾人支付失业金,该条款规定失业金金额为最低工资的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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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建议 80.12)

38. 已经起草了一项法令,规定要设立独立的国家被强迫失踪和失踪人员局。将授 权该局调查 1975 年 4 月 14 日至 2005 年 4 月 26 日期间失踪的此类人员的命运,同 时建立一个全面的数据库,以便有关信息可以储存在中心登记册中。该局还将设定 有关标准,适用于管理和保护信息以及实施适用的日内瓦四公约,特别是黎巴嫩政 府根据 1997 年 2 月 28 日第 613 号法批准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特别是其中第三十三 条和第三十四条。该局将代表被强迫失踪和失踪人员的家属行事,无论有关人员是 军人还是平民,也不根据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

社会或物质归属或地位、年龄、生理或心理残疾或其他标准而有所区分。

39. 2014 年 3 月 4 日,国家协商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法令,规定被强迫失踪和失踪 人员的亲属有权被正式告知有关人员的命运。

4. 打击酷刑(建议 80.13、80.14、80.15、80.16、80.17、80.38、81.4)

遵守《禁止酷刑公约》(见附件 13 第二部分)

40. 在修订有关酷刑罪的法律以使其符合黎巴嫩于 2000 年批准的《联合国禁止酷 刑公约》方面,已经起草了一项法案,规定对《刑法》涉及酷刑的第 401 条进行修 订,以使其符合《公约》中所载的酷刑的定义,并按照罪行的严重程度规定相应的 处罚。2012 年 12 月 19 日,行政和司法委员会讨论了这一法案,之后将由议会人权 事务委员会予以讨论。

41. 关于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停止酷刑行为和残忍、 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建议,

内政安全部队总局已经通过了面向其成员的《行为守则》 ,该《守则》符合国际人 权法的条款,已分发给所有成员,正式发布时有总理和从事人权领域工作的多名官 员在场。内政安全部队学院提供有关《守则》的必修培训。向现役工作人员也提供 了有关课程,例如面向内政安全部队的军官的提高认识方案。迄今为止,已有约 700 名各级军官参与了这一方案。

42. 应当指出,修订酷刑法律的法案经议会通过后,将修改人权教科书,纳入新法 律的条款,以便教科书与法律相符。

43. 内政安全部队总局已经设立了一个打击酷刑委员会, 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军官组 成。该委员会定期对内政安全部队总局运作的所有拘留中心进行突击查访,并在查 访后立即向局长提交报告,以便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

44.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是内政安全部 队成员目前在学院学习的人权教科书的内容之一。 《行为守则》也载有强制规定和 条款,涉及尊重人的尊严,以及在调查或拘留期间,或军官在履行指派的职责时,

避免一切不必要暴力和不对他人实施任何形式的残忍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或处罚。

45. 此外,正在采取各种有力步骤来防止酷刑,起诉酷刑责任人,将他们判处监禁

或对他们予以严重的纪律处罚,例如开除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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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2012 年,公安总局发布了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待遇或处罚公约》各项条款的指示。设立了一个负责检查牢房的委员会,确保所有 上述指示都得到妥善实施、调查被拘留者的意见、申诉和异议并确保妥善加以处理。

47. 国防部已采取步骤,在实用军事指南中加入有关文字,将酷刑罪定义为:任何 为了获得信息或供词或为了惩罚有关人员而故意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疼痛或痛苦 的行为。

48. 2011 年 5 月 9 日, 《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的条款对所有军事司法人员生效。

该条保护嫌疑人在初步调查期间不受酷刑,并保障他们享有《禁止酷刑公约》所载 的若干权利。

49. 《刑法》第 23 条规定: “黎巴嫩法律也适用于任何现居或身在黎巴嫩而在境外 作案、共同、教唆或协同作案犯犯下重罪或第 19.1、20 和 21 条所载罪名之外轻罪、

目前对其尚未提出或批准引渡申请的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员”。由此可见,司法主管 机关具备充分的司法管辖权,可根据黎巴嫩的法律程序,起诉任何在境外犯下酷刑 罪且处于黎巴嫩境内的人员。

5. 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建议 80.18、80.19、80.20、81.6、81.7)

50. 黎巴嫩继续打击贩运人口行为并确保保护这种行为的受害者。 黎巴嫩当局采取 的主要步骤如下:

• 议会于 2011 年 8 月 24 日通过了关于处罚贩运人口罪的第 164 号法。该法 被立即纳入《黎巴嫩刑法》而生效。该法规定了对犯下此罪人员的处罚;

• 该法规定贩运人口是一种单独的罪行并下了定义。该法规定应向受害者和 证人提供援助和保护,并授权司法机关采取旨在保护贩运人口罪行所有受 害者和证人的措施;

• 司法主管机关和官方机构正与有关的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协会人权研究院 合作,认真、紧急地采取措施,促进有效执行该法。为此目的设立的一个 小规模委员会已经举行了许多场会议和研讨会,并拟定了一项有效执行 2011 年第 164 号法的国家战略;

• 司法警察部门道德保护局负责防止和铲除这一罪行、追踪作案人、捣毁贩 运领域的犯罪网,并确保将犯罪网的成员绳之以法。司法警察部门道德保 护局现已更名为打击贩运口人行为和道德保护局;

• 2012 年 7 月 13 日,起草了一项法令,对保护和援助贩运人口行为受害者 的各机构和协会的工作予以统筹安排;

• 2015 年 1 月 27 日,司法部与明爱会签署了一项关于保护贩运人口罪受害

者的协定;

(13)

• 贝鲁特律师协会人权研究院发起并与所有部委合作编写了一份手册,载有 黎巴嫩贩运人口罪行的实用指标。该手册旨在成为一项工具,供从事贩运 人口行为可能受害者工作的前线人员、参与起诉和惩处贩运人口者的人员 以及任何在本职工作或活动中遇见贩运人口行为可能受害者的人员使用;

• 各官方机构继续采取紧急行动,向贩运人口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保护和援助;

• 公安总局根据 2005 年 1 月 12 日签署并仍然有效的“安全屋”谅解备忘录 与明爱会黎巴嫩移民中心和国际天主教移徙委员会合作。该备忘录规定应 保护贩运受害者并在安全庇护所内提供住处,还讨论了各种保护性措施;

• 保护和援助黎巴嫩境内贩运致害妇女工程规定了以下活动:

• 由明爱会设立“安全屋” ,作为贩运受害者的临时庇护所;

• 提供满足受益人基本需求的各项服务;

• 为所涉妇女采取长期解决办法,包括自愿回国;

• 在国际移民政策发展中心和明爱会的支持下,与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协作编写了一项国家文件,载有识别和移交贩运活动受害者的标准操作程 序;

• 在题为“从法律文本到实用文本”的全国贩运人口问题会议期间,编写了 一个关于支持和援助贩运活动受害者的工作文件。该会议于 2010 年 6 月 14 日至 15 日应贝鲁特律师协会人权研究院以及中东基督教理事会基督教 服务和社会公正处之请举办,拟订了如何确定采取行动打击贩运人口行为 的关键和出发点的实用指南;

• 包括各单位领导、劳动监察员和社工在内的劳动部工作人员出席了贩运人 口问题培训课程,课程侧重于识别受害者并采取妥善的对待方法和政策;

• 劳动监察员出席了关于处罚贩运人口罪的 2011 年 8 月 24 日第 164 号法的 培训课程。该法规定了应对此类犯罪责任人施加的处罚,以及向受害者提 供援助和保护的原则。

6.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建议 80.22、80.23、80.24、80.25、80.26、

81.14、81.15、81.16、81.17)

51. 已经采取以下步骤来加大努力消除法律和实践中对妇女的歧视:

制定保护妇女免遭家庭暴力的法律

52. 2014 年 4 月 1 日,黎巴嫩议会通过了关于“保护妇女和其他家庭成员免遭家

庭暴力”的第 293 号法。该法着重指出有必要注重面向妇女的保护性措施,对《刑

法》提供的保护予以补充。

(14)

53. 该法将家庭暴力定义为: “一名家庭成员如法律所规定的那样侵害或威胁侵害 一名或多名家庭成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如导致死亡或造成生理、心理伤害、性 伤害或经济损害的,即认定为构成本法规定的罪行之一。”根据黎巴嫩判例,该法 所载的家庭暴力的定义也包括了道德暴力。

54. 该法对强迫未成年人和妇女乞讨或从事纵欲行为的人员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 罚。对在家庭内部犯下的有关行为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若犯罪伴有暴力行为或 实施暴力的威胁,特别是若犯罪是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的,则加倍处罚。新法 修订了《黎巴嫩刑法》第 618、523、527、547、559、487、488 和 489 条。这些修 正案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妻子免遭家庭内部的暴力和实施暴力的威胁。

55. 根据该法第 4 条, 上诉检察官可以在每个省指定一名或多名检察官负责受理关 于家庭暴力案件的申诉。第 5 条规定,应在内政安全部队内设立家庭暴力犯罪特别 部,以代表法警对收到的任何申诉作出反应。该法详细规定,法警应接收和调查申 诉、立即前往犯罪现场并听取家庭暴力受害者和证人的陈述,包括在有社工在场的 情况下听取未成年人父母的陈述。法警必须告知受害者他们有权获得对其本人及置 于其法定监护之下儿童的保护令,有权获得律师的协助,也享有《刑事诉讼法》第 47 条中所列的其他权利。

56. 该法规定设立通过预算拨款和捐款等方式提供资金的特别基金, 向家庭暴力受 害者提供护理和援助、资助旨在防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犯罪和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改造 的措施、防止致害的人接近受害人或进入家中,并将受害人和其他面临威胁的人员 迁往临时安全庇护所。

内政安全部队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努力

57. 2013 年年末,内政安全部队与“暴力和剥削到此为止”协会结成了伙伴关系,

以期在各国际组织的支持下,拟订一项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长期项目。内政安 全部队在该项目之下采取的行动包括设计课程和培训教员,以提高内政安全部队成 员的认识,并训练他们反对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还在媒体上发起了关于打击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提高认识活动,并向黎巴嫩各地区的公民发放了宣传单。

58. 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的幸存妇女,黎巴嫩国已经采取措施并组织了附件 2 所述的各项活动。

修订《黎巴嫩国籍法》的问题

59. 对修订《国籍法》从而让妇女有权向丈夫及子女转移国籍的问题,仍然存在意 见分歧。

60. 已经设立了一个部级委员会来修订 1925 年 1 月 19 日第 15 号法(《国籍法》)

第 4 条最后一段,以承认黎巴嫩妇女有权将本人国籍传给丈夫和子女。该决定是向

解决这一问题迈出的积极一步(该决定已于 2012 年 3 月 21 日获内阁通过。)

(15)

61. 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编写了一项研究报告,并根据对国籍问题的全面研究,

提交了关于让黎巴嫩妇女与男子一样有权将本人国籍传给子女的提案。正在与各民 间社会组织协作,采取步骤将提案提交议会,以期承认黎巴嫩妇女有权直接将本人 国籍传给子女。

62. 2012 年 6 月 13 日,全国委员会请总理府秘书长将《国籍法》修正草案移交有 关部级委员会。部级委员会驳回了《国籍法》修正草案并提议采取以下措施:

• 向黎巴嫩妇女的丈夫和子女授予免费的永久居留许可,而非礼遇签证;

• 授予与黎巴嫩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和进入黎巴嫩所有公立和私立学院、学 校和大学就读的权利;

• 授予在私营部门就业的权利(但不得在公共部门就业),相关法律、法规和 决定明确要求由持黎巴嫩国籍者从事的合法自由职业和部门不在此列。

• 授予与黎巴嫩公民平等的在公共和私营卫生部门获得医治和住院的权利,

以及享有公共卫生部、社会事务部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提供的福利的权利。

63. 第二,2010 年 5 月 31 日通过的第 4176 号法令向与黎巴嫩妇女成婚一年以上 的外籍丈夫授予礼遇居住证,向黎巴嫩妇女与外籍丈夫所生子女也授予礼遇居住证,

不论该子女是否成年和是否就业。根据 1962 年 7 月 10 日法(《黎巴嫩入境、拘留 和离境管理法》)第 1 条的规定,外籍人员指任何没有黎巴嫩国籍的自然人,任何 与该条款不符的文本均属无效。

64. 关于就业问题, 劳动部每年决定是否向黎巴嫩妇女居住在黎巴嫩的外籍丈夫和 子女授予就业权,甚至从事对黎巴嫩公民有限制的职业。

黎巴嫩《刑法》

65. 2011 年 8 月 17 日第 162 号法撤销了《刑法》第 562 条,该条规定对当场发现 自己的妻子、女性长辈或后辈或姐妹从事通奸或非法性行为而予以杀害或致伤案件 (即所谓的“名誉犯罪”)的减刑情节。该法颁布在 2011 年 8 月 25 日第 39 号《政府 公报》上。

66. 在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及若干民间社会组织和协会的一项举措中, 已经拟订 了旨在修订《刑法》中歧视妇女的条款的法案草稿和拟议法案(附件 3)。

女囚

67. 在这方面已经采取了以下行动:

• 2013 年和 2014 年拟订了社会事务部对黎巴嫩监狱的干预行动计划,注重

以下领域:接收和听取意见:心理社会干预;保护;满足怀孕女囚和新生

儿的基本需求;

(16)

• 改善女子监狱的条件并提高囚犯的生活质量;促进对她们的社会和经济赋 权;向母亲、孕妇及其子女,特别是幼儿提供护理;加强社会事务部在与 活跃于女子监狱领域的官方、民间社会和私立机构建立联系方面的作用。

已就此采取了以下行动:

• 监测孕妇及其在女子监狱中出生的婴儿的社会、家庭和健康状况,方法是:

• 满足新生儿的基本需求;

• 监测随母亲在监狱中的婴儿的健康状况;

• 就女囚的生殖健康问题与她们举行多场提高认识会。

68. 此外,已经编写了各项法案草稿和拟议法案,以期根除法律中有社会经济影响 的对妇女的歧视(附件 4)。

69. 仍在继续开展对某些法律的修订工作。 各法案草案和拟议法案已经提交内阁和 议会(附件 5)。

妇女参政

70. 黎巴嫩妇女虽然对政府和议会的参与非常有限, 但在各政党和政治活动以及民 间社会组织中正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正在采取以下行动以加强这一作用:

• 2012 年发起了一项全国运动,通过与各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组织建立联 系,来“支持妇女参与决策和建设和平” ;

• 拟订并发起了媒体运动来支持积极参与公共生活的妇女,以鼓励黎巴嫩政 党在该国选举中提名女候选人;

• 为已获黎巴嫩政党提名的妇女举办培训课程,培养她们的能力并提高其在 党内的地位;

• 于 2013 年 10 月 6 日在黎巴嫩议会中举行了一场妇女议会研讨会,题为“议 会中的妇女”,旨在鼓励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并培养她们参与政治生活的能 力。约 250 名各黎巴嫩政党的妇女代表和独立议员出席了研讨会。

71. 议会正在考虑若干旨在促进黎巴嫩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政府和议会选举法案 以及拟议法律。

72. 社会中的妇女赋权措施:附件 6 列出了这一领域的关键活动。

努力提高妇女地位

73. 近年来,黎巴嫩已经采取步骤,通过了十年期“全国妇女战略”(2011 年至 2021

年),以促进性别平等。

(17)

74. 该战略规定应在若干领域采取行动,以期在指定时间内实现平等。该战略注重 以下领域:起草和制定法律;政治参与;媒体;经济;消除贫困;环境;健康;教 育;保护人们免遭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培养国家机构处 理妇女事务的能力;性别主流化。

75. 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在起草该战略时,考虑了民间社会活动人士、官方机构 和若干处理妇女事务的国际组织的意见,采取了立足伙伴关系的途径,以期确定优 先事项并查明不足之处。在上述各方对草案进行讨论之后,通过了全国妇女战略 (2011 年至 2021 年)的最终版本。

76. 一项重要进展是,2012 年 6 月 12 日,议会通过了一项决定,原则上批准了黎 巴嫩妇女全国战略(2011 年至 2021 年),并将该战略分发各部委,要求这些部委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落实有关提议和建议。

77. 议会批准黎巴嫩妇女全国战略之后, 全国委员会与受邀参加会议以讨论该战略 各项目标的民间社会和部委代表合作,开始起草一项“落实战略目标的国家计划” 。 78. 2013 年 2 月 21 日,通过了一项行动计划,作为国家文件,将由民间社会组织 和处理妇女事务的官方机构实施。该计划所涉时期为五年,在此期间,每个民间社 会组织都将在全国战略所针对的一个或多个领域采取行动。

不断赋予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政策制定权和决策权

79. 黎巴嫩妇女全国委员会拟订了黎巴嫩国家妇女战略及其与官方机构和民间社 会机构一同实施上述战略的国家行动计划。该委员会已经编写了多篇法律研究报告、

推出了有关指南,并实施了多个项目,旨在增进黎巴嫩社会中妇女的权利,将性别 主流化工作纳入各部委和公共部门机构的政策和方案。

7. 儿童权利(建议 81.18、81.21、81.25、81.27)

80. 向社会事务部报告的儿童事务高等理事会是负责协调公共和私营部门行动的 国家框架,这些部门根据各国际公约(特别是《儿童权利》)并与有关国际组织合作 增进儿童的福利和发展。

81. 儿童事务高等理事会力求实施各项有关儿童权利的一般性原则, 以期改善黎巴 嫩儿童的境况,并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和保护权利。

82. 该理事会于 1994 年经议会第 29/94 号决定设立,受社会事务部管辖,由该部 总司长任副主席,并由若干部委、民间社会机构和活跃于儿童权利领域的国际组织 的成员组成。

83. 儿童事务高等理事会总秘书处由一名秘书长和一个多部门工作组组成, 负责协

调和实施各项国家行动计划和战略。

(18)

84. 附件 7 概述了 2010 年以来儿童事务高等理事会的重要发展和成就。

85. 针对童工问题已经采取了以下行动:

政府制止童工劳动的措施:

• 2013 年 11 月 7 日,全国消除童工劳动委员会与消除童工劳动国际方案合 作启动了由黎巴嫩共和国总统赞助的“到 2016 年消除黎巴嫩最恶劣形式 童工劳动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张贴在消除童工劳动和消除最恶劣形式 童工劳动局的网站上(www.clu.gov.lb);

• 劳动部与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申请了实施国家行动计划、举办关于这一主 题的研讨会和实施全国提高认识战略的必要经费。劳动部收到了国际劳动 组织和消除童工劳动国际方案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该计划目前正在实施过 程中。

• 在发布了国家制止童工劳动战略之后,又编写了黎巴嫩童工状况研究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在街头工作的儿童的状况,该报告是在全国消除童工劳动委 员会的框架内编写的,该委员会委员中有社会事务部的代表;

• 根据 2010 年 10 月 1 日第 5137 号法令,设立了受劳动部管辖的国家消除 童工劳动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与国际劳工组织和消除童工劳动国际方案 协作,并与其他有关的阿拉伯国际组织以及民间社会和国家机构和委员会、

部委及行政机构协作与合作,拟订各项旨在制止童工劳动的方案、计划和 项目并监督其实施情况;

• 议会通过了 2012 年 9 月 29 日第 8987 号法令,禁止聘用未满 18 岁的未成 年人从事可能有损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86. 关于对排雷活动的支持, 黎巴嫩武装部队的指挥官已经与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 机构签署了多项协定,且正在扩展这些协定的内容,以加入关于排雷风险的提高认 识方案。正在采取行动以清除黎巴嫩全境的地雷。

87. 黎巴嫩地雷行动中心于 1998 年 4 月 15 日成立。议会通过了 2007 年 5 月 21 日第 10 号法令,规定了黎巴嫩的国家地雷行动政策,并为规范和编纂此类行动的 体制框架打下了基础。这有助于吸引外国资金和援助,以利开展行动,应对地雷和 未爆弹药对民众造成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方面的不利影响。

88. 附件 8 载列黎巴嫩与地雷有关的各项活动。

89. 为了根据全纳教育方针尽可能将残疾儿童融入正规教育, 黎巴嫩国提供了以下

服务:

(19)

• 应社会事务部的要求,根据与有关机构订立的合约,由国家承担残疾人的 特殊教育或职业培训费用;

• 为确保持有个人身份证的残疾学生可以参加各级学校、职业和大学教育的 所有课程和考试创造专门条件,例如改造入口、教室和课堂;专门分配竞 争性考试时间;以无障碍方式编制问题(用浮雕字、大字印刷、打字机、

译成手语等);

• 2004 年 2 月 11 日第 11853 号法令设立的残疾人教育和特殊需求委员会负 责组织对残疾人的教育、提供技术、艺术和教育方面的咨询意见和援助,

以及拟订全面的项目,以利建立全国音频图书馆和盲文印刷社及实现手语 标准化。还设立了特殊教育小组委员会,以向上述委员会提供有关特殊中 心和机构的教育需求的信息和专业知识;

• 对希望参加官方中级证书考试的有特殊需求的人员,确定其状况,并设立 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每名学生的档案;

• 建立合格且设施齐全的中心来招收各种有特殊教育需求的人群,包括患有 慢性疾病和住院(癌症、地中海贫血)的人员;根据与主管委员会分类的残 疾案例相匹配的特殊系统,确定建立这些中心的具体地址;

• 关于将有特殊需求的人员融入若干公立学校的 2011 年 2 月第 320 号法令;

• 关于儿童在互联网上的安全问题,教育研究与发展中心根据《教育部门发 展计划(2010 年至 2015 年)》发布了一个“互联网儿童上网安全项目”,其 基础前提是,家庭、社会和国家都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心理教育和安全 负有责任。因此,该中心实施了这一项目以期在互联网上为儿童、父母和 照料者营造安全的环境,同时提高儿童的认识,向儿童提供指导并培养他 们的自我保护能力,还要提高父母的认识,以便他们能与自己的子女进行 沟通和对话,并表现出对子女的理解。

8.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建议 80.27、80.28、80.39、81.11、81.12、81.15、

81.19、81.23)

90. 各相关部委向所有区域司局和处室及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社会、医疗、教育和文 化服务,这些服务提高人的尊严,不因性别、种族或宗教而予以区分。这些服务提 供给所有黎巴嫩人,没有例外,包括儿童、处境危险的青少年、基于性别的暴力的 幸存妇女、男青年、残疾人、老人、吸毒成瘾者,以及其他属于最贫困和最边缘化 群体的人员。

91. 附件 9 描述社会事务部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开展的最重要的活动。

92. 文化部已经实施了若干项目和活动。以下是最重要的两个项目:

(20)

• 第一个项目是在关于艺术职业的 2012 年 2 月 15 日第 7535 号法令通过之 后,启动了艺术家统一互助基金。实施该法令,是为了给黎巴嫩的艺术家 筹集资金,并让他们能够获得医疗福利和社会福利;

• 第二个项目是文化部于 2013 年 12 月启动的地中海活遗产项目,这个项目 受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支持,并由欧洲联盟提供资 金。已经对黎巴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了初步研究,包括特别是对朗诵 和咏唱的民间诗歌(Al-Zajal)进行了详细的深度研究。黎巴嫩的 Al-Zajal 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获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提名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 。

在健康权方面,以下是对黎巴嫩医疗状况的描述:

93. 黎巴嫩国将其收入的一大部分划拨给了医疗部门。虽然经济状况困难,各部委 和公共部门机构仍然在许多与医疗有关的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提高认识(例 如通过外联方案、提高认识活动和基于学校的医疗),以及安排体检以确保能及早 确诊某些疾病(例如糖尿病和乳腺癌)。这些机构还提供安全的排水和排污系统及安 全饮用水,并力求处理技术进步和气候变化产生的空气污染问题。

94. 黎巴嫩约 93%的人口拥有公共医疗保险,而 7%的人拥有私营健康保险。对缺 少公共医疗保险的黎巴嫩人,公共卫生部(通过特别示范合同)借助私立医院,或借 助服务收费低于私营部门的公立医院,安排医疗服务和治疗,让其中至少 50%的人 员获得了医疗服务。公共卫生部还安排提供了基本医疗服务(例如母婴护理和疫苗 强制接种服务)。

95. 在粮食安全权方面,2015 年公共卫生部在全国各地发起了大规模提高认识活 动,以期监测旅游业和粮食部门,确保食品符合黎巴嫩标准。该部还对不合规的公 司采取了妥善措施。

96. 虽然在各健康状况指标方面取得了稳步提高, 但政府仍在努力解决黎巴嫩医疗 系统中的若干顽固问题(例如,医疗服务昂贵问题、黎巴嫩医疗服务市场质量参差 不齐问题或因缺少卫生规划而为自由且不受监管的经济制度原则所主宰)。目标是 保障人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公平公正地获得医疗服务,同时根据国际标准保持医疗 服务的可靠性和质量。

97. 应当指出,叙利亚危机导致叙利亚流离失所者涌入黎巴嫩(人数现已超过 150 万),已给黎巴嫩的医疗部门和医疗成本造成了巨大冲击,对服务的需求增加、给 医院造成了压力、缺少医生和护士,还爆发了传染性疾病。

98. 在全民教育权方面,附件 10 载有黎巴嫩的教育状况概述。

(21)

目前,劳资关系受以下劳动法律管辖:

• 1946 年 9 月 23 日《劳动法》 ;

• 1964 年 9 月 2 日集体聘用合同、调解和仲裁法;

• 1983 年 9 月 16 日第 136 号法令 (与工作有关的事故)。

99. 为巩固和更新这方面的法律,业已根据社会经济现状,在黎巴嫩批准了 51 项 国际劳工公约和七项阿拉伯劳动公约之后,又起草了一项劳动法案。该劳动法案反 映了上述公约的规定。在劳资关系方面,劳动部已采取了以下措施:

• 通过了劳动仲裁委员会就涉及若干问题的纠纷作出的裁决:这些问题包括 奖金和酬金及其发放持续时间;年假的逐渐减少;

• 适用了不以性别、宗教、信仰或任何其他理由对公民予以歧视的原则;

• 促进了劳动仲裁委员会、集体劳动纠纷仲裁委员会和生活成本指数委员会 的三方合作。

该劳动法案的关键条款涉及:

• 个体劳资关系,例如妇女就业、聘用期、假期、薪酬、离职和工作安排等;

• 职业保护以及安全和工作场所事故;

• 工会和联合会;

• 集体就业合同、仲裁和调解。

《全国支持最贫穷家庭方案》的成果

100. 作为消除贫困社会行动计划的一部分,黎巴嫩政府通过社会事务部行事,决 定实施《国家支持最贫穷家庭方案》。在《方案》之下,使用了一个贫困程度衡量 工具来通过各项具体指标评估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

《方案》的目标

101. 《方案》的目标在于根据透明的家庭贫困程度衡量标准,向最有需要的黎巴 嫩家庭提供社会援助。

《方案》的基本原则

• 平等:所有有需要的黎巴嫩家庭都有资格申请国家援助;

• 公正:会通过客观和透明的程序对申请援助的家庭的社会经济状况进行评估;

• 援助最贫困的家庭:优先照顾社会经济状况最严重的家庭;

• 客观和透明:评估家庭是否具备社会援助资格的程序采用最高的客观和透

明标准。

(22)

《方案》规定提供的福利

102. 所有指定为《方案》受益方的家庭都可收到内阁在 2011 年 23 日法令中批准 的以下福利:

• 公立和私立医院医疗费用全额报销;

• 慢性病药品费以及社会事务部运作的中心提供的服务报销;

• 免费就读公立中小学、统一支付学校基金和家长委员会费用、中学课本费 报销;

• 对满足以下条件的《方案》受益方提供全家膳食:

• 户主年满 60 岁;

• 户主无业;

• 家庭成员不超过三人。

确保教育覆盖黎巴嫩全境,包括巴勒斯坦难民居住的地区

103. 黎巴嫩虽然重申,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近东救济工程处) 负责确保巴勒斯坦难民能通过其教育方案接受教育,但该国也未回避对其领土上巴 勒斯坦难民的道德义务。实际上,该国在以下方面将巴勒斯坦学生和黎巴嫩学生平 等对待。

104. 幼儿园和公立学校基础教育内部条例(1130/M/2001)规定, “新生入学的一个 条件是必须是黎巴嫩人” 。但是, “若学校仍然存在空缺,可招收非黎巴嫩学生” 。 实际上,校内往往存在空缺,因此不存在障碍妨碍巴勒斯坦学生进入黎巴嫩公立学 校就读,而且在入学申请及规定要的文件和收费方面与黎巴嫩学生得到同等对待。

105. 黎巴嫩和巴勒斯坦学生均可进入黎巴嫩私立学校就读,没有任何形式的区别 对待。

106. 在进入黎巴嫩公立职业学校和技术学校及学院就读方面,对巴勒斯坦人适用 的技术和职业教育局局长第 2002/174 号令第 1 条规定,此类院校招收外籍新生的 人数应为每所学校每项专业学科每年级三人,技术和职业教育教师学位除外。若某 专业研究领域由多项学科组成,则每项学科可招收外籍学生两名。

107. 为了便利巴勒斯坦学生进入不同类别和级别的私立学校就读以及进入黎巴嫩

大学和私立大学就读,教育和高等教育部发布了 2010 年 2 月 3 日第 7/M/2010 号通

告,呼吁公立和私立学校以及黎巴嫩大学和其他私立大学的决策者录取身份证颁发

超过三年且满足其他招生条件的巴勒斯坦学生。

(23)

108. 虽然叙利亚的流离失所者大量涌入黎巴嫩,教育和高等教育部仍然于 2014 年 9 月 18 日发布了第 25/M/2014 号通告,呼吁各公立学校(第一、第二和第三轮) 的校长按照适用限额,满员招收在黎巴嫩居住满三年且在居住地无法在近东救济工 程处学校就读的巴勒斯坦新生或返校生接受基础教育(第一、第二和第三轮)。

109. 黎巴嫩—巴勒斯坦对话委员会以及教育和高等教育部采取了多项措施以使巴 勒斯坦学生接受教育更加便利和容易,并向他们提供为黎巴嫩巴勒斯坦人社会的发 展作出贡献所需的教育和实际培训,在此背景下,于 2012 年发布了“巴勒斯坦学 生黎巴嫩教育机构指南”,以应对巴勒斯坦学生(及其家人)提出的问题。《指南》旨 在协助学生克服他们在黎巴嫩教育机构求学和完成学业时可能遭遇的任何障碍,并 说明入学的行政要求。

9. 非公民的权利

A. 非巴勒斯坦难民(建议 80.33、80.34)

110. 黎巴嫩判例证实适用《禁止酷刑公约》第 3 条,特别是不将难民驱逐回其生 命可能会受到威胁的国家的原则。

111. 公安总局负责根据适用的黎巴嫩法律以及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难民署)签订的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问题 《谅解备忘录》来处理非巴勒斯坦难民问题。

公安总局的人道主义组织和事务部负责落实《谅解备忘录》的条款,并努力实现难 民的最大利益,以便让他们在第三国得到重新安置。

叙利亚流离失所者在黎巴嫩的境况

112. 2012 年 7 月,社会事务部与救济问题高等委员会和难民署合作,受命协调救 济行动,以应对因为叙利亚危机而在紧急状态下到达黎巴嫩的叙利亚国民的需求。

根据难民署的数据,2013 年这些流离失所者的人数为 854,777 人,2014 年为 1,173,607 人。

113. 为监测流离失所者的境况设立了一个部级委员会。委员会由总理任主席,并 由外交事务和移民部、社会事务部、公共卫生部、教育和高等教育部、国防部、内 政和市政部以及救济问题高等委员会的代表组成。还设立了一项机制来协调救济工 作,重点关注以下基本部门:卫生、教育、住处、粮食和社会事务。

社会事务部的重要责任

• 为流离失所者提供住处;

• 与公共卫生部协调,确保通过其遍布黎巴嫩全境的卫生中心提供初级医疗 服务;

• 监测流离失所者的社会状况,特别是儿童和妇女的社会状况;在必要时安 排心理社会支助;保护处境危险的儿童以及有特殊需求的儿童;

• 与难民署协调开展流离失所者的登记工作。

(24)

114. 社会事务部还在国际组织和政府机构之间发挥协调作用。正在采取步骤加强 各提供发展服务的中心的作用,以便尽可能多的流离失所群体可以使用这些中心的 服务。

115. 社会事务部已经指定了黎巴嫩各地的 45 家发展服务中心为基本应急中心, 并 向这些中心提供了所需的医疗和社工设备。此外,已向一个部级工作组提供了提高 干预措施质量所需的专门知识。

116. 叙利亚流离失所者在公立医院接受急诊治疗在医保范围内,并且境外和当地 的救济组织也提供了资金,用于支付住院、检查和必要药品的费用。

117. 从 2013 至 2014 学年起,教育和高等教育部已允许叙利亚学生在黎巴嫩各省 的学校参加下午课程。由于这些学生人数不断增加,学校无法在日间常规时间容纳 他们。该部已经与有关学校的教师订立合同,根据黎巴嫩的课程提供辅导,合同教 师的薪水、学生的入学费、书本费、交通费和文具费由联合国支付。

118. 黎巴嫩未对叙利亚流离失所者使用“难民”一词。黎巴嫩国家不允许使用该 词是因为该国将有关人员视为临时的流离失所者。黎巴嫩尚未签署 1951 年《关于 难民地位的公约》 ,并认为流离失所者是临时在其境内停留。该国在未签署 1951 年

《公约》及其 1967 年《议定书》的情况下,纯粹是出于人道主义理由而允许难民 署在黎巴嫩境内开展活动。

119. 应当指出,难民署并未按照商定安排,向黎巴嫩政府提供其掌握的有关叙利 亚流离失所者境况的全部信息。

B. 巴勒斯坦难民(建议 80.32、80.39、81.26、84.10、84.11、84.12)

巴勒斯坦难民的就业权和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120. 已经采取额外步骤,增加在内政和市政部政治事务和难民司登记的巴勒斯坦 难民的就业机会并改善他们的就业条件。

1. 黎巴嫩《劳动法》

121. 黎巴嫩 《劳动法》 中没有任何条款明确损害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难民的权利。

此外,黎巴嫩议会通过 2010 年 8 月 24 日第 129 号法修订了黎巴嫩《劳动法》第 59 条,使巴勒斯坦雇员可以:

• 不受《劳动法》对在黎巴嫩境内求职的外国工人规定的对等条件的限制;

• 免缴劳动部签发的工作许可证的费用。

因此,巴勒斯坦难民可从事以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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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黎巴嫩《劳动法》规定的不要求工人加入工会的职业;

• 黎巴嫩《劳动法》规定的要求工人加入工会但持有黎巴嫩国籍是工会入会 条件的职业除外的职业;应当指出,工会可以规定其视为适当的任何条件。

122. 《劳动法》规定了巴勒斯坦工人与病假、产假、交通补贴、不公平辞退有关 的权利和其他权利,与黎巴嫩工人的权利未作区分。

2. 工作许可证

123. 巴勒斯坦难民出示必要文件就可获颁工作许可证。劳动部长于 2013 年 1 月 22 日签发的第 7/1 L.M 号备忘录规定,在内政和市政部登记的巴勒斯坦工人在申请 工作许可时不需要出示保险单和体检文件。

3. 《巴勒斯坦工人指南》和其他改进

124. 2013 年出版了《巴勒斯坦工人指南—权利和义务》 ,以澄清黎巴嫩劳动市场 上对巴勒斯坦难民适用的法律和法令。该指南提供的信息涉及如何在黎巴嫩求职、

如何受惠于社会保障服务、有资格申请工作许可的人员须办哪些行政手续、强制缴 纳社会保险金的详情,以及对可用工作场所的概述。

4. 独立职业和专业

125. 劳动部发布了关于仅限黎巴嫩国民从事的职业的 2013 年 2 月 2 日第 19/1 号 决定。决定第 3 条规定,在黎巴嫩境内出生和在内政和市政部正式登记的巴勒斯坦 人不受有关限制。相应的,巴勒斯坦人有权从事《劳动法》未涵盖的 50 多个职业 或专业,例如行政和银行工作、机械、电子和电气工作、工程、建造工作及其衍生 工作、基础设施、机动车制造、各级教学工作、护士、制药、药品仓库和医学实验 室工作、营养学、牙科实验室、理疗、商业工作、印刷、出版和分销工作、体力劳 动和手工业等。

5.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服务

126. 黎巴嫩议会通过了 2010 年 8 月 24 日第 128 号法,修订了《黎巴嫩社会保障 法》第 9 条,从而让巴勒斯坦工人免受对等条件的限制,让他们能够以与黎巴嫩工 人以相同的条件领取解聘补偿金。已经指定了一个单独的独立账户,用作巴勒斯坦 工人所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账户,以便财政部和基金在这方面不负担任何债务。

这样,自 2010 年 9 月 2 日起,巴勒斯坦难民就能领取解聘补偿金,前提是满足以 下条件:

• 在黎巴嫩居住;

• 在内政和市政部政治事务和难民司登记在案;

• 持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工作许可证。

(26)

127. 黎巴嫩政府继续呼吁国际社会和捐助国向有关项目提供资金,这些项目旨在 改善难民营内的状况,改进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难民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以便 他们可以有尊严地生活。附件 11 载列了这方面的诸多举措。

128. 为了提高黎巴嫩—巴勒斯坦对话委员会援助巴勒斯坦难民的能力,以此争取 改善黎巴嫩境内巴勒斯坦难民人权和人道主义状况:

• 黎巴嫩先后几届政府曾发表部长声明(最近一次为 2013 年 6 月 13 日)表示,

应采取以下行动,旨在加强黎巴嫩—巴勒斯坦对话委员会的作用:

• 政府批准了委员会 2013 年的项目和拨款;

• 由总理任命多名顾问负责运作委员会。最近的任命是通过 2014 年 4 月 17 日第 79/2014 号决定遴选前部长哈桑•尼姆纳(Hassan Mneymneh)为委员 会主席;

• 通过 2014 年 8 月 27 日第 182/2014 号决定,任命多名新的部委代表进入 委员会,以拓展委员会与相关部委的关系,并建立一个能够处理所有与巴 勒斯坦人档案有关的黎巴嫩行政问题的坚实网络。

129. 在自我评估的背景下,对话委员会拟订了一项法令草案,旨在向议会转交一 项关于设立“巴勒斯坦难民事务高等委员会”的法案。提议设立的这一委员会将主 要负责以下活动:

• 在处理巴勒斯坦事务的阿拉伯论坛和国际论坛上代表黎巴嫩政府;

• 帮助编写关于巴勒斯坦难民事务和返回权的黎巴嫩谈判文件;

• 与近东救济工程处密切合作,并向其提供实现目标和代表巴勒斯坦难民开 展活动所需的所有设施;

• 与所有有关方面合作,根据其任务和职权范围,处理社会经济、法律和安 全问题,以及与黎巴嫩巴勒斯坦难民营生活条件有关的问题;

• 确保各部委、公共机构和行政机关在巴勒斯坦人事务方面协调一致;

• 2014 年 5 月,设立高等委员会的提案已转呈总理。

130. 在医疗卫生方面,居住在黎巴嫩境内的难民根据近东救济工程处和有关医院 订立的保健和治疗服务合同,有资格享有公立和私立医院的服务以及公共卫生部提 供的其他医疗保健服务(疫苗接种方案、基础药品、培训方案)。拟订了近东救济工 程处医疗方案,以便向黎巴嫩境内的巴勒斯坦难民提供全面的住院服务以及接受心 脏直视手术、肾透析和其他手术、获得癌症和慢性病药品的渠道,方法是在公立医 院开发和提供此类服务,出台基本医疗服务特殊医疗收费规定,以及努力发展核心 医疗服务(例如疫苗接种方案)。

131. 此外,若出现特殊情况,其他保险程序由于社会原因而无法承担有关费用,

则根据与公共卫生部长订立的协议,公共卫生部向巴勒斯坦人和外国工人提供的一

些服务可以免费。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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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组织会议: 由协会/组织主办之会议。.

奖励活动:

大型会议:

http://www.dsec.gov.mo/sc/mice.aspx

其中﹕四小时或以上 展览入场人数 奖励活动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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