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應 考 須 知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應 考 須 知"

Copied!
5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

1 0 3 年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地 政 士、專 責 報 關 人 員 、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一律採「網路無紙化報名」方式辦理,需上傳照片,請事先備妥 JPG 檔案,憑以報名,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詳如第 1 頁。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 間為 103 年 3 月 4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03 年 3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屆時系統將準時關閉。

2.103 年畢業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之應屆畢業生,得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 附學生證影本以暫准報考,並應於 103 年 7 月 1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 傳真到部)將畢業證書影本寄(送)達考選部以供審查,屆時未繳驗或繳驗 不合格者(畢業證書登載日期須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即認定其自始 不具備應考資格,其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3.本考試之申論式試卷將實施線上閱卷作業,因須掃描應考人作答內容後再由 閱卷委員於電腦上進行評閱,為期試卷作答內容清晰,請應考人一律使用 0.5mm~0.7mm 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相關規定請詳閱第 16 頁至第 18 頁。

4.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應依 本須知規定檢附相關證件,俾憑審查應考資格。

5.電子計算機之使用,限考選部公告之 125 款機型,詳見第 13 頁至第 15 頁。

6.依據 102 年 1 月 23 日修正公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 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 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 種考試。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2)

重要事項日期及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項目 注意事項 相關表件下載

103 3 4 二

103 3 13 四

報 名

1.網路報名系統將於 10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5 時準時關閉

,逾期將無法報名。

2.「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 考人,請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

,掛號寄出報名表,始完 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 理,原件退回。

3.「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 人,無須寄送報名表件。

1.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報名程序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3.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 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103 5 23 五

寄 發 入場證

如於 5 月 30 日尚未收到本考 試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專 技考試司第五科查詢。

「試區試場分布略圖」將於考試 舉行前 1 日公告於本部網站「應 考人專區/考試資訊」之本考試「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中。

103 6 7 六

103 6 8 日

舉 行 考 試

1.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20 分鐘講解有關注意事項

,應考人請提早進場就座。

2.請詳閱試場規則、國家考試 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 注意事項。

1.考試日程表(地政士)

2.考試日程表(專責報關人員、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 險公證人)

3.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4.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03 6 9 一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考畢試題 (含測驗題標準答案)

103 6 9 一 103 6 13 五

試題疑 義提出 期 限

採線上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 出一次為限。

請應考人至網路報名系統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詳見第 18 頁。

103 8 6 三 榜

示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3 8 6 三

寄發成 績及結 果通知 書

1.榜示日起 3 日內寄發。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之應考人,請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1.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2.榜示及複查成績

3.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 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103 8 7 四 103 8 16 六

複 查 成績提 出期限

因 8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8 月 18 日(星期一

)。

複查成績申請表

(3)

目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壹、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3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4

參、報名方式...5

肆、應考資格...5

伍、應試科目...6

陸、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6

柒、報名注意事項...7

捌、其他注意事項...12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15

拾、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16

拾壹、提出試題疑義 ...18

拾貳、榜示及複查成績 ...19

拾參、各項查詢電話 ...20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20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20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21

拾柒、常見 Q&A ...21

※附件 1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 ...25

※附件 2 各類科考試日程表 ...26

※附件 3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29

※附件 4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表 ...30

※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32

※附件 6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36

※附件 7 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 ...39

※附件 8 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1

※附件 9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42

(4)
(5)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本考試採網路無紙化報名,並請配合下列相關注意事項:

◎考選部為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 具應考資格,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檢核,得視需要 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公 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本考試應考人需上傳照片電子檔(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請勿上

傳一般生活相片),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 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憑以報名。另完成

繳費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特別說明事項: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 101 年 11 月起已提供 擷圖功能,若照片檔案大小未超過 1MB(1,024KB),且照片畫素高 於 600pixels X 400pixels(高 X 寬),應考人可以直接至系統上傳,無 須操作調整照片步驟。若檔案太大或畫素過低者,請參考附件 9(

第 42 頁)說明方式,進行照片微調或剪裁後,再至系統上傳照片。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無紙化報名: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

應考資格等,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 檢核,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明文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 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料)。惟經審查結果,如須補件,

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指應考人採網路報名,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

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 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應考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則須以「網 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所填具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除繳交報名履歷表件外,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

(一)所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包括無 法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 供查驗之畢業起始年度內等)

須繳驗畢業證書、資格證明書、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等影本。

(二)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其他有關證 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 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之影本。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 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三)暫准報名者

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影本。

(四)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五)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 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六)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

華僑未領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須繳驗護照及華僑身分證明書影本;

外國人須繳驗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七)以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八)以 78 年 12 年 29 日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公布施行前已從事土地登 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之資格報考地政士考試者 須繳驗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7)

※ 本考試一律採網路報名,網路報名系統開放時間為 103 年 3 月 4 日零時起至

103 年 3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準時關閉,請提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集中於報

名截止前,因網路流量壅塞致影響報名權益。

※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 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

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 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需繳驗報名履歷表及相關證明 文件,請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前(含當日,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繳費 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通 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 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

※ 103 年畢業並符合應考資格規定之應屆畢業生,得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 附學生證影本以暫准報考,並應於 103 年 7 月 1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或 傳真到部)將畢業證書影本寄(送)達考選部以供審查,屆時未繳驗或繳驗 不合格者(畢業證書登載日期須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即認定其自始 不具備應考資格,其各應試科目成績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壹、考試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 名103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13 日 下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符合「無 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無須寄 送報名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如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須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前(含當日

,以郵戳為憑)寄出報名表件並繳 交報名費,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 不予受理。

2 寄 發 入 場 證

預定於 103 年 5 月 23 日寄發 入場證

1.入場證由考選部委託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依應考人於報名 填具之資料以郵簡方式製發,請 填寫個人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 確實。

2.如於 103 年 5 月 30 日尚未收到 入場證者,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 試 司 第 五 科 查 詢 ( 電 話 : 02-22369188 分機 3921 或 3922

)。如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 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

(8)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報名資訊系統或電洽考試承辦 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 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 第 1 節考試開始前 40 分鐘,攜 帶身分證件至所屬試區卷務組 辦理補發。

3 舉行考試

※ 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103 年 6 月 7 日至 8 日

※ 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 試:103 年 6 月 7 日

※ 普通考試保險代理人保險 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

第一梯次:103 年 6 月 7 日 第二梯次:103 年 6 月 8 日

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第 26 至 28 頁。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標 準 答 案

103 年 6 月 9 日

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公布於國家 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 5 試題疑義

提出期限103 年 6 月 9 日至 6 月 13 日 請見第拾壹項,第 18 頁。

6 榜 示 預定於 103 年 8 月 6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 員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 書

預定自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 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 節次均缺考應考人之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不予寄發,如有需要,請電 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處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103 年 8 月 7 日至 8 月 16 日

(因 8 月 16 日為星期例假日

,故順延至 8 月 18 日)

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提出申 請,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第拾貳項,第 19 頁)。

9 寄發考試 及格證書

考選部將另函通知及格人員 繳交證書費,並由考試院收到 款項後逕行寄發及格證書。

貳、報名及考試地點

一、報名地點: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二、考試地點:

(一)分設臺北、臺中及高雄 3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報名 後不得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 訊網。

(9)

(二)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定於考試日期前 1 日,分別在各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

參、報名方式

一律採網路報名,應考人請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moex.gov.tw

,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新站,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系統報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 讀,並備妥照片電子檔,再登錄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 為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無需寄送報名表件。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

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 網)繳費外,另需下載報名書表,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請於 103 年 3 月 14 日前

(含當日,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始完成報名 程序。(詳見附件 5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第 32 頁)。(繳費證 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肆、應考資格

一、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見附件1,第25頁。

二、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7條但書規定,應考人如有各種職業管理 法規規定不得充任各該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情事者,不得應考:

(一)地政士:有地政士法第 6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1)曾因業務上有詐 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 確定。(2)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3)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

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二)專責報關人員:有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 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1)受 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2)逃漏稅捐受有處分尚未結案。(3)曾觸犯關務 法規,情節重大,不宜受託辦理報關業務。(4)曾任公務員受撤職處分

,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5)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6)前所 負責或掌理之報關業因違反關務法規規定,經廢止報關業務證照尚未逾 2 年。(7)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或違反工商管理法令,經受有期徒刑 1 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 2 年。(8)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 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2 年。

(三)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有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保險經 紀人管理規則、保險公證人管理規則第 7 條第 1 款至第 8 款及第 13 款 等情事之一者:(1)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3)曾犯侵占、詐 欺、背信、偽造文書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執行完畢、緩

(10)

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 年。(4)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

、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 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

、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

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 3 年。(5)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6)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尚未逾 3 年,或調協未履 行。(7)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 3 年。(8)曾違反保 險法或公平交易法被撤換,或受罰鍰處分尚未逾 3 年。(9)涉及專門職業 及技術人員之保險從業人員特種考試重大舞弊行為,經有期徒刑裁判確 定者。

伍、應試科目

一、 各類科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第 26 至 28 頁。

二、 各類科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或參考用書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 址為: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 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項下查閱。

陸、及格標準與成績計算

一、 地政士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地政士考試規則第15條規定: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 10 計算之;專業科目成 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 50 分者,

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 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規 則第 9 條規定: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本考試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三、 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 試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及保險公證人考試規則第 10 條規定:

(一)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 60 分及格。

(二)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 1 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 計算。

四、 成績計算: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 7 條規定:「(第 1 項)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

(11)

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第 2 項)其他考試方式有關各項成績之平 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第 3 項)

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 位數。」

柒、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3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應繳相關費件:

應繳費件 說明及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 1. 新臺幣 1,000 元。

2. 繳費方式:

(1) 請自行列印繳款單並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ATM 轉帳或利用 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式繳交報名費。

(2)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請見附件6,第36 頁。

3. 凡經完成報名手續者,報名款項一經解繳國庫,除有附件 7,

第 39 頁「考選部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作業規定」中所列退費 事由得申請外,其餘原因均不得申請退費。

(二)照片上傳 應考人於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否 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 案大小須為 1MB 以下),憑以報名。

(三)國民身分 證 影 本

除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或於報名後申請更改姓名者,須繳驗 國民身分證影本外,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 檢核,無須繳交。

(四)報名履歷表 完成報名登錄後,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 人,均須下載報名履歷表並連同相關證明文件於規定期限內ㄧ併 寄送。

(五)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1.

符合「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 所具應考資格等,將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進 行檢核,應考人無須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惟經審查結果,如 須補件,考選部得另行通知補正。

2.

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 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行檢核,或應考 人申請特殊照護措施等,則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 辦理。

(1)應考人填具之報名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分別依說明 繳交:

1 以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 資格應考者:應繳驗學校畢業證(明)書或學位證書影 本。高中以上進修補習學校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

(12)

,結業證書不採。(所稱高級職業學校,包括職業學校、

高級中學或其他同等之學校。另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

、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 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

2 以國外學歷報考者: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 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均須附繳正本及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 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之影 本,及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 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3 暫准報名者:填寫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繳附學生證影本。

4 姓名有罕見字者: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表。

5 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繳驗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6 以華僑或外國人身分報考者: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者,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並附僑務委員會 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本。

外國人須繳驗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7 以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應考者:繳驗考選部 核發之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8 以 78 年 12 月 29 日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公布施行前 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 之資格報考地政士考試者:繳驗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 件。

(2)本(103)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1 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 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2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年月須為103年6月或之前(畢業證書 如繕印日期,其日期應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始符合 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3 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影本,至遲應於 103年7月1日前(含當日,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寄(

送)達考選部以供審查。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 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其各應試科目成績 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4 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件右上角填寫考區、報

(13)

考類科、入場證編號,以便查對。

(3)本考試不得以歷年入場證或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作為應考 資格證明文件。

(4)以上應繳之各項證件,如經查證與原始證件不符或不實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 另附還。

三、 郵寄報名表件注意事項(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適用):

(一)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以白色 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

(二)報名書表填妥後,逐一詳細檢查,務請按【報名 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如右圖,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左上角(切勿使 用釘書機),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三)報名函件須以掛號寄發,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

,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報名書表及應繳之費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 應考人報考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自行影印附件 3,第 29 頁 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就變更項目各欄詳細填寫,並貼 附應考人國民身分證影本。另申請變更姓名者須加附改名後之戶籍謄本 正本乙份,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辦理。

五、 身心障礙應考人及申請特別試場者,請注意下列事項:

(一)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17點辦理。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 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 書(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 左

應考資格 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

(14)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 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

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 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 監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15)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人 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 通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 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 定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 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詳見附件 8,第 41 頁)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以上各類身心障礙應考人或因懷孕或行動不便,擬申請特別試場應試 或需提供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者,請於網路報名時在「身心障礙別」

及「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欄註明,並於報名履歷表之簽名欄簽名。

六、 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或其他電子文件 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 等通訊資料可正常使用,以備試務機關通知。應考人請儘速以郵寄、傳真 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

(16)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 號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時 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8095),傳真 後須請再以電話(請於上班時間內,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1 或 3922)確認是否傳送完成。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

2.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 於通知補件時已告知應考人)

捌、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 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法處 理。

三、每節考試開始後,應考人應於各該科目試題上之座號欄內填寫座號。每節 考試考畢後,應考人得向監場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四、考試期間試區交通壅塞,請提早出門,並多搭乘大眾運輸工具,以免違規 停車遭受拖吊。另時值颱風季節,應考人請隨時注意氣象訊息,及早因應

,並視交通狀況提早出發應試。

五、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行注意事項:

(一) 凡試題註明可使用電子計算器者,應考人始得使用。

(二) 考選部自 97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各項 考試得使用電子計算器之科目,應考人應使用考選部核定通過之電子計 算器。如試題註明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者,依試場規則第 5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扣除該科目成績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試題註明可使 用電子計算器而使用未經考選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依試場規則第 6 條第 9 款規定扣除該科目成績 5 分至 20 分,並不得繼續使用。應考人 請視學科性質需要,自行攜帶合於考選部規定機型廠牌之電子計算器備 用,各類科之應試科目得否使用電子計算器將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由監 場人員向應考人宣布後,張貼於各試場公布欄。

(三) 目前經考選部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已有 125 款。相關機型登載於考選部全 球資訊網之「應考人專區」及「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應考人可

(17)

依自身需要,事先選購適當機型,攜至試場備用。考選部將陸續增加其 他機型,並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最新消息」公告增列。

(四) 無論是否使用電子計算器,試題作答均須詳列解答過程。

(五) 目前核定通過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機型一覽表如下:

1. 考選部核定之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一覽表

廠商:精通事物機器有限公司 AU-13 AURORA DT810V CA-09 CASIO HS-8LV 品牌:ATIMA(共5 款) AU-14 AURORA DT210 CA-10 CASIO LC-160LV

識別標識 型號 AU-15 AURORA DT220 CA-11 CASIO LC-401LV

AT-01 ATIMA MA-80V AU-16 AURORA DT3910 CA-12 CASIO MW-5V AT-02 ATIMA SA-200L AU-17 AURORA DT230 CA-13 CASIO SL-100L AT-03 ATIMA SA-787 廠商: 佳能昕普股份有限公司 CA-14 CASIO SL-240LB AT-04 ATIMA SA-797 品牌:Canon(共4 款) CA-15 CASIO SL-300LV

AT-05 ATIMA SA-807 識別標識 型號 CA-16 CASIO SL-760LC

廠商: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CN-01 Canon F-502G

(第二類) CA-17 CASIO SX-100 品牌:AURORA(共17 款) CN-02 Canon LC-210HiII CA-18 CASIO SX-220

識別標識 型號 CN-03 Canon LS-88VII CA-19 CASIO fx-82SOLAR

(第二類)

AU-01 AURORA SC500 PLUS

(第二類) CN-04 Canon LS-120VII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AU-02 AURORA HC115A 廠商:台灣卡西歐股份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AU-03 AURORA HC184 品牌:CASIO(共19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AU-04 AURORA DT391B 識別標識 型號 EM-01 E-MORE fx-127

(第二類)

AU-05 AURORA SC600

(第二類) CA-01 CASIO fx-82SX

(第二類) EM-02 E-MORE MS-112L AU-06 AURORA HC127V CA-02 CASIO MW-8V EM-03 E-MORE SL-712 AU-07 AURORA DT3915 CA-03 CASIO SX-300P EM-04 E-MORE SL-720 AU-08 AURORA HC132 CA-04 CASIO SX-320P EM-05 E-MORE DS-3E AU-09 AURORA HC133 CA-05 CASIO HL-100LB EM-06 E-MORE DS-120E AU-10 AURORA HC191 CA-06 CASIO HL-815L EM-07 E-MORE JS-20E AU-11 AURORA HC219 CA-07 CASIO HL-820LV EM-08 E-MORE JS-120E AU-12 AURORA DT810 CA-08 CASIO HL-820VA EM-09 E-MORE MS-12E

(18)

廠商:久儀股份有限公司 廠商:國隆國際有限公司 廠商: 宜德電子有限公司 品牌:E-MORE(共28 款) 品牌:FUH BAO(共15 款) 品牌:kolin(共2 款)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識別標識 型號

EM-10 E-MORE MS-120E FB-01 FUH BAO FB-200 ED-01 kolin KEC-7711 EM-11 E-MORE SL-709 FB-02 FUH BAO FB-216 ED-02 kolin KEC-7713 EM-12 E-MORE SL-20V FB-03 FUH BAO FB-810 廠商:神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EM-13 E-MORE SL-103 FB-04 FUHBAO FBMS-80TV 品牌:Paddy(共4 款)

EM-14 E-MORE SL-201 FB-05 FUH BAO FB-701 識別標識 型號 EM-15 E-MORE DS-3GT FB-06 FUH BAO FX-133

(第二類) PA-01 Paddy PD-H036 EM-16 E-MORE DS-120GT FB-07 FUH BAO FX-180

(第二類) PA-02 Paddy PD-H101 EM-17 E-MORE JS-20GT FB-08 FUH BAO FB-510 PA-03 Paddy PD-H208 EM-18 E-MORE JS-120GT FB-09 FUH BAO FB-520 PA-04 Paddy PD-H886 EM-19 E-MORE MS-80L FB-10 FUH BAO FB-530 廠商: 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EM-20 E-MORE MS-20GT FB-11 FUH BAO FB-550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EM-21 E-MORE SL-220GT FB-12 FUH BAO FB-560 識別標識 型號 EM-22 E-MORE SL-320GT FB-13 FUH BAO FB-570 CK-01 UB UB-500P

(第二類)

EM-23 E-MORE MS-8L FB-14 FUH BAO FB-580 CK-02 Pierrecardin PH245 EM-24 E-MORE fx-183

(第二類) FB-15 FUH BAO FB-590 CK-03 Pierrecardin PT212 EM-25 E-MORE fx-330s

(第二類) 廠商:台灣哈理股份有限公司 Pierrecardin PT256-G EM-26 E-MORE DS-200GTK 品牌:H-T-T(共3 款)

SANYO(共2 款)

CK-04

Pierrecardin PT256-B EM-27 E-MORE JS-200GTK 識別標識 型號 CK-05 Pierrecardin PT383 EM-28 E-MORE NS-200GTK HL-01 H-T-T SCP-298 CK-06 Pierrecardin PT899

HL-02 H-T-T SCP-328 UB UB-200-Y HL-03 SANYO SCP-371

CK-07

UB UB-200-W HL-04 SANYO SCP-913 UB UB-206-Y HL-05 H-T-T SCP-308

CK-08

UB UB-206-W

(19)

廠商: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CK-15 UB UB-233 UB UB-800-P 品牌:UB(共21 款)

Pierre cardin(共5 款) CK-16 UB UB-236M UB UB-800-G

識別標識 型號 CK-17 UB UB-238 UB UB-800-B

CK-09 UB UB-210 CK-18 UB UB-239M

CK-24

UB UB-800-R

CK-10 UB UB-211 UB UB-266-P CK-25 UB UB-820

UB UB-212-B UB UB-266-G UB UB-850-P CK-11

UB UB-212-R UB UB-266-B UB UB-850-G CK-12 UB UB-220

CK-19

UB UB-266-R UB UB-850-B CK-13 UB UB-225 CK-20 UB UB-320

CK-26

UB UB-850-R UB UB-226-W CK-21 UB UB-330

UB UB-226-B CK-22 UB UB-360 CK-14

UB UB-226-R CK-23 UB UB-370 備註:

1.第一類:具備+、-、×、÷、%、√、MR、MC、M+、M-運算功能。

2.第二類:具備+、-、×、÷、%、√、MR、MC、M+、M-、三角函數、對數、指數運算功能。

3.承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 Pierre cardin 及 UB 兩品牌,型號數字後之英文字母為顏色之代碼(

例如:Y 為黃色、W 為白色)。

4.CASIO SL-760LC 及 CASIO fx-82SOLAR 等 2 款之電源僅採太陽能電池,太陽能電池若照射到 的光線不足,顯示螢幕內容可能會變得極為模糊,計算功能可能無法正常執行,或者獨立記憶 的內容可能會遺失。

六、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

,請自行上網參閱。

七、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個人不 得拒絕傳染病病人就學、工作、安養、居住或予其他不公平之待遇。但經 主管機關基於傳染病防治需要限制者,不在此限。」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 人權益,本考試應考人如罹患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請檢具醫師診斷證明

,於報名或知悉時,主動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聯 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1、3922;傳真:02-22368095),俾便安排 相關措施。

玖、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內 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對 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稱相 同。

(防災專區)

(20)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C)、

(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複選作答 者,該題不予計分。

複選題每題有(A)、(B)、(C)、(D)、(E)五個選項,其中至少有二個是正確 答案,各題之選項獨立判定,所有選項均答對者,得該題全部分數;答錯 k 個選項者,得該題(5-2k)/5 之題分;所有選項均未作答或答錯多於二個選 項(不含二個)者,該題以零分計算。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粗 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 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及 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緣之 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試 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題號及 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負 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拾、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經 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類科、科目、入場 證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碼(

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 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再提 供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21)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 1 至 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換 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1。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不 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 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答範 例圖 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殘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 之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 中;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

將方格塗滿,可使用修正液(

帶)修正,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圖 1

○ 正確 同一作 答區僅 供同一 題作答

,並於劃 記題號 方格中 劃記題 號,書寫 題號欄 位中書 寫題號。

╳ 不正 確

不可於同 一作答區 內作答兩 題。第二 題應移至 下一頁之 作答區作 答。

(22)

圖 2

○ 正確 同一題 作答區 不足時

,得接續 下一作 答區作 答,並接 續在劃 記題號 欄劃記 同一題 號。

╳ 不正 確

一題僅要 劃記一個 題號。第 二題僅需 於劃記題 號區題號 2 之方格 內劃記。

1. 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結尾)

拾壹、提出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後之次日(即 103 年 6 月 9 日),

在考選部國家考場公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布,試題疑義受理期限自 103 年 6 月 9 日起至 6 月 13 日下午 5 時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試題疑義採線上申請,請應考人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主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或新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

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 試題疑義申請作業(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 答/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四、應考人提出試題疑義時,ㄧ張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若有多題請再分別申 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 1 次為限,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 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五、佐證資料電子檔,其檔案格式為 JPG,考量網路資源有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六、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

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限時掛號於 103 年 6 月 13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

申論式試題:專技考試司第五科)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七、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惟應考人於考試完畢後

,對前述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仍有疑義者,應於本考試試題疑義受理 期限內,依前揭規定程序,向考選部提出申請。

(23)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 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答案。

九、考選部自 92 年度起,提供無紙化考畢試題查閱服務,有需要查閱各項考試 考畢試題之應考人或民眾,請逕行使用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線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查詢,歡迎多加利用。

拾貳、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 本考試預定於103年8月6日(星期三)榜示,並於榜示之日起3日內寄發成 績及結果通知書。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 考人如有需要,請電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辦理。榜示及格者,考選 部並寄發及格通知函及證書規費繳款單,應考人如於榜示7日後未收到,

請來電洽詢。

二、 考試及格者須繳交考試及格證書規費新臺幣512元(含手續費12元),屆時 請儘速依所附繳款單辦理繳費,以利作業。另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證明書 規費收費標準第2條第3項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之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免徵考試 院及格證書費。

三、 應考人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辦理。

四、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提出(預定自103年8月7 日至103年8月16日止,因8月16日為星期例假日,故順延至8月18日),以 郵戳為憑。請以限時掛號專函逕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 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收,憑以辦理。

五、 申請複查成績以1次為限,並應以書面方式提出。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 表格式如附件4,第30頁,請自行影印使用或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 人專區/申請表單下載」網頁下載 ;另申請複查成績信封及所附回件信封 格式,請依附件4規定之格式辦理。

六、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應繳送下列各項文件:

(一)複查成績之申請表,須載明應考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入場證編 號、出生年月日、申請日期、複查之考試等級、類科、科目名稱,並 請應考人簽名或蓋章。

(二)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正本(影本不採)。

(三)貼足掛號郵資之回件信封(請寫妥姓名、地址並貼足掛號郵資,如貼 平信郵資以致郵誤,請自行負責)。

七、 依典試法第23條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應考人不得為下 列行為:

(一)申請閱覽試卷。

(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 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24)

拾參、各項查詢電話

一、承辦單位:專技考試司第五科(報名、證件補驗、考試及複查成績等事宜) 聯絡電話:(02)22369188分機3921、3922

傳真號碼:(02)22368095

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洽詢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事宜) 聯絡電話:(02)22369188分機3288、3325

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洽詢入場證、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寄發事宜) 聯絡電話:(02)27031604分機27、29、39、59

傳真號碼:(02)27037981

四、考試院出納科:(洽詢考試及格證書規費繳納事宜) 聯絡電話:(02)82366179

五、考試院證書科:(洽詢請發考試及格證書事宜) 聯絡電話:(02)82366212

六、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洽詢其他考試相關事宜) 聯絡電話:(02)22369188分機3256

拾肆、行動電話預約及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一、考選部為服務應考人,辦理以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即 可依各家電信業者語音或簡訊指示輸入考試代碼及入場證編號,預約及查 詢國家考試榜示結果。提供服務之電信業者如下:

(一)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用戶以 行動電話撥打「536」(我上囉!)簡碼,預約榜示結果簡訊。

(二)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另提供其他方式之 預約及查榜服務,請逕向上述公司洽詢。

二、考試代碼、開放預約及查榜時間 (一)本考試代碼為:「103060」。

(二)預約榜示結果簡訊時間:訂於各類科舉行考試首日起。

(三)查榜時間:預定103年8月6日榜示,惟仍應視實際放榜日期而定。

拾伍、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使用說明

一、考選部電話語音服務代表號:(02)22363676

二、撥通後,請依語音指示依語音功能選擇,輸入1 碼(1、2、3、4、5、6): 1、進入試務查詢作業 2、進入查榜服務作業 3、進入建議留言

4、進入傳真服務作業 5、進入傳真留言 6、進入考試動態報導作業 三、各項查詢請依語音提示按鍵操作。

(25)

拾陸、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提供最新國家考試的動態報導,諸 如:考試最新動態消息、報名日期及報名方式、考試公告、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考畢試題、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榜單查詢、意見登錄等,如果您的電腦已連 上網際網路(Internet),即可透過該網路得知有關考試的各項資訊。考選部網站 的位址為http://www.moex.gov.tw。歡迎多加利用,並請批評指教。

拾柒、常見 Q&A

(一)問:網路報名時,應考人無電腦或設備時應如何處理?

答: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已公布全國可供民眾使用上網或印表服務的公共網 路服務點共一千餘個(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報名資訊 /公共資訊服務點」網頁查詢),並已取消報名書表加密之設定,應考 人可將報名書表儲存後,就近攜至各服務點列印或至7-eleven之ibon 列印。

(二)問:如何知道是否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

答:應考人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系統將主動提示是否符合「網路無紙 化報名」要件之訊息,如符合,則無須繳交報名書表、身分證件或應 考資格等證明文件;否則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下載報名 書表及繳驗相關證明文件。無論符合與否,仍應於規定期限內線上繳 費或列印繳款單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

(三)問:上傳照片電子檔格式有何規定?

答:1.可以使用數位相機、手機拍攝影像,或以掃描器將照片掃描。

2.請使用最近一年內、正面、半身、脫帽之清晰照片。

3.上傳照片檔案限為jpg格式,檔案大小限1MB以內。

4.照片畫素至少須400像素(pixels) X 600像素(pixels),其寬:高比 為2:3。

5.臉部佔照片面積的70%~80%,雙眼正視相機鏡頭,呈現清楚臉部輪廓。

6.應考人務必上傳本人之照片,此照片將作為測驗當天身分查驗之依 據使用。

(四)問:現有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或電子檔案太大,如何處理?

答:現有照片臉部面積與規定格式不合,請使用報名系統內提供之擷圖功 能調整。照片電子檔案太大(超過1MB),可使用微軟系統「附屬應用 程式」中之「小畫家」微調或裁剪照片,使之符合規定格式。詳細步 驟請參考附件9。

(五)問:欲以網路下載書表報名,卻忘記密碼無法登入時,應如何處理?

答:請至【會員專區】中,選擇【忘記密碼】功能,可以下列3種方式查詢 密碼,分別為: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2、「新 會員透過輸入相關資料取得密碼」、3、「透過Email取得密碼」。

(26)

1.點選1「透過輸入前次考試的相關資料取得密碼」,請輸入身分證統一 編號、出生年月日、最近一次報名之考試等級、類科、考區等資訊若 正確即可顯示密碼。並請確認密碼的大小寫及特殊符號的登打無誤,

或建請直接複製貼上密碼並注意前面不可有空白。如上開程序中,您 忘記最近一次之考試基本資料,請點選3「透過Email取得密碼」,只需 您輸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出生年月日,系統自動會寄密碼於您的信箱。

2.若一直未收到密碼通知函,可能原因及處理方式如下:

(1)伺服器收取郵件的速度並不一定,可於隔日再確認是否收取。

(2)應考人的信箱超出收信容量,無法接收,或密碼通知函被分類至垃 圾信件中,請先加以確認。

(3)應考人所留之電子郵件網址不正確或不以舊信箱收件,請電洽報名 試務單位提供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住家電話、姓名和住 址,俾便查詢。或請試務單位至後台更改信箱帳號後,再重複上述 3之操作後至新信箱取得密碼。

※初次以網路報名國家考試之應考人,須設定個人密碼(注意大小寫),密 碼設定後請務必牢記,俾憑報名其他國家考試時,以同一密碼登入。

※網路報名系統異常問題,請洽考選部資訊管理處,電話:(02)22369188轉 3288、3325。

(六)問: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應如何辦理?

答:

1.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 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2.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年月須為103年6月或之前(畢業證書如繕印日期,

其日期應在報名考試舉行首日之前)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 期前取得畢業證書者,請勿報考。

3.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證書影本,至遲應於103年7月1日前

(含當日,以郵戳為憑或傳真到部)寄(送)達考選部以供審查。未依 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其各 應試科目成績無效,並以零分計算,且不予錄取。

4.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件右上角填寫考區、報考類科、入場證 編號,以便查對。

(七)問: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錯誤時,應如何處理?

答:網路報名書表資料有誤,請於24小時內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之「報名狀態查詢」項目,選擇報名序號逕行更新報名資料。報名書 表具關連性(含繳款單),任一張更新請全數更換。報名存檔已逾24小 時或繳費完成後則僅能查詢,不得進行報名資料修改,若確需修改,如 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者,請於郵寄報名書表前,以紅筆於相關表件更正 並加蓋私章或簽名。如符合網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則請點選報 名狀態查詢,選擇該筆報名資料,下載報名履歷表以紅筆修改,並列印

(27)

專用信封寄至承辦單位更正。(不得要求更改應考考區、類科)

(八)問:補繳報名費用或所繳報名費短少或溢繳報名費者,應如何處理?

答:

1.補繳報名費用者(含未繳報名費或所繳報名費有短缺情形):應考人可 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匯票(戶名:考選部)或附件6,第38頁補費作業 辦理繳費,並將匯票或收執聯空白處以鉛筆書明繳款人報考類科、考 區及姓名按補件方式掛號郵寄至承辦科,俾憑審查。

2.溢繳報名費者: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將溢繳報名費扣除45元(包含手續費 20元、郵資25元)後,以掛號郵寄支票至應考人通訊地址退還。

(九)問:接獲考選部補件通知時,應考人應如何辦理補件?

答:請儘速以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件,說明如下:

1.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限時掛號信封上書明下列各項:(1)收件地 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 試司第五科收」;(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件及審查);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2.以 傳 真 方 式 補件 : 試 務 處 傳 真電 話 24小 時 均 有受 理 (傳 真 電 話 : 02-22368095),請於傳真資料上註明:「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俾利收件及審查),傳 真後請於上班時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真完成。(電話:02-22369188 轉3921、3922)

3.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信箱:[email protected],郵件主旨 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 已告知應考人)

(十)問:請問已完成網路報名並已掛號寄出報名表件,為何至「會員專區」查 詢報名狀態尚未審查合格?

答:考選部將依試務工作進度適時登載應考人報名之各種狀態,如未收件、

已收件審查中、審查合格、審查不合格、暫准報名等。惟因本項考試報 名人數眾多,試務工作流程費時較長,將俟各階段試務工作竣事後統一 登載。如有費件不全或應考資格不符等情事,考選部另依退補件程序儘 速通知處理。

(十一)問: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

,可否憑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本或學校肄業證明報考?

答: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如為公立或 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 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以外 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惟仍須繳驗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本或二專 一年級或五專四年級肄業證明以資報考。

(28)

(十二)問:報考後至榜示前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如何申請?

答:請填寫附件3,第29頁之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各欄位,並 貼附應考人之身分證影本。如係更改姓名者,須附身分證影本及改名後 之戶籍謄本以掛號郵寄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辦理。

(十三)問:考試時間快到了,尚未收到入場證,應如何處理?

答:考試入場證及各試區地點等通知預定於103年5月23日起寄發,應考人如 於5月30日後尚未收到,請逕洽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五科。如時間太過 緊迫,應考人可先行電話確認試區及試場後,於考試當天第1節考試開 始前40分鐘,攜帶身分證件至應考試區卷務組補發入場證。

※其他常見問題,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之常見問答網頁查詢。

(29)

各類科考試應考資格表

編 號 類科 應 考 資 格

201 地 政 士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20 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實際 年齡計算至開始考試前 1 日,亦即 83 年 6 月 6 日以前出生始可)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

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三、中華民國 78 年 12 月 29 日土地法第 37 條之 1 修正公布施行前 已從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業務,且於修法後仍繼續執業未取得 證照,並有地政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

202 專 責 報 關 人 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 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

301306

保 險 代 理 人 保 險 經 紀 人 及 保 險 公 證 人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 業證書。

二、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6 條)

※應考資格釋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如為公立或 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 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取得醫事人員 以外普通考試之應考資格。惟仍須繳驗大學(獨立學院)學生證影本 或二專一年級或五專四年級肄業證明以資報考。

附件 1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上傳證明文件檔 (PDF、JPG、PNG)

• 系統此時除了檢查您的檔案與資料夾權限正確與否,並且也 檢查您的SERVER PHP版本、是否安裝了GD LIB與GD的版

七、 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

(B)使用 Windows XP 內建的 Windows Media Player 來播放影片檔案時,請問下列

利用 Microsoft Access 資料庫管理軟體,在 PC Windows 作業系 統環境下,將給與的紙本或電子檔(如 excel

利用 Microsoft Access 資料庫管理軟體,在 PC Windows 作業系統環境 下,將給與的紙本或電子檔(如 excel

選取本地根資料夾Æ右 1Æ開新檔案Æ輸入檔案名稱( index.html),Enter 鍵Æ右 1Æ設成 首頁 Æ重複〝右 1〝 本地根資料夾〞 Æ開新檔案Æ輸入檔案名稱,Enter

1.推(自)薦表紙本1份及推(自)薦資料電子檔,電子檔格式包括 word 檔(或 odt 檔)及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