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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檔案管理作業 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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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市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檔案管理作業 要點

中華民國 100 年 6 月 9 日中市教秘字第 1000033527 號函訂定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市立高中及國民中 小學(以下簡稱各校)檔案管理,發揮檔案功能,特訂定本要 點。

二、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主管單位為本局秘書室。

三、 本要點所稱檔案指各校依管理程序,而歸檔管理之文字或非文 字資料及其附件。

各校歸檔案件以正本為原則,有附件者,每一種以一份為限。

四、 歸檔案件之點收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校業務承辦單位或文書單位應於案件辦畢後五日內逐 件依序彙齊後,併同歸檔清單送交檔案管理單位歸檔。

(二)、 歸檔案件屬紙本型式者,除為書籍型式或難以隨文裝訂者 外,應編寫頁碼。

五、 下列物品不得歸檔:

(一)、 現金、有價證券及其他貴重物品。

(二)、 司法訴訟有關物證。

(三)、 流質、氣體、易燃品、管制物品或其他危及人身與公共安 全之物品。

(四)、 易變質而不適長期保存之物品。

六、 機密案件之歸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由承辦人用機密檔案專用封套裝封。

(二)、 封面上註明單位名稱、收發來文字號、案由或案名、分類 號、頁數、件數、附件數、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保存 年限、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

(三)、 背面封口及信封工字形接縫處加蓋校長、該處室主任及承 辦人印章後送檔案管理單位辦理歸檔。

(四)、 檔案管理人員點收機密案件時,僅得依封套上記載事項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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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不得拆開封套;封套上記載不全者,應退回補正。

七、 歸檔案件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檔案管理單位應退回承辦單位補 正:

1. 案件或其附件不全,或附件未經簽准而抽存者。

2. 案件污損或內容不清楚者。

3. 案件未經批准或漏判、漏印、漏發、漏會者。

4. 案件未編列文號或文號有誤者。

5. 案件未填註保存年限或分類號者。

6. 案件未依規定編寫頁碼或頁碼編寫有誤者。

7. 案件未依規定蓋職名章者。

8. 樣張或已作廢之契約憑證等文件,有漏蓋「樣張」或「註 銷」字樣者。

9. 案件與歸檔清單之登載不符者。

10. 案件未能以原件歸檔且未經簽奉校長核准者。

前項所定情形之補正,應由承辦人查明補註蓋章,併同原案歸 檔備查。

八、 應歸檔而未歸檔之公文及其附件,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週辦理 稽催並將稽催單送請該處室主任督促歸檔。

九、 各校得自訂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送行政會議通過,由 校長發布實施。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至少每十年應檢討 一次;必要時,得隨時修正之。

十、 下列檔案應列為永久保存:

(一)、 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制度、決策及計畫者。

(二)、 涉及國家或本機關重要法規之制(訂)定、修正及解釋者。

(三)、 涉及本機關組織沿革及主要業務運作者。

(四)、 對國家建設或機關施政具有重要利用價值者。

(五)、 具有國家或機關重要行政稽憑價值者。

(六)、 具有國家、機關、團體或個人重要財產稽憑價值者。

(七)、 對國家、機關、社會大眾或個人權益之維護具有重大影響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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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具有重要科技價值者。

(九)、 具有重要歷史或社會文化保存價值者。

(一〇)、 屬重大輿情之特殊個案者。

(一一)、 法令規定應永久保存者。

(一二)、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而具有永久保存價值者。

十一、 檔案經檔案管理人員檢查,得將性質相同之檔案,併於同一 案名處理,無前案可併者,應立新案賦予簡要案名。

十二、 檔案管理人員辦理案件層級編目時,應依檔案所載內容及性 質擇要記錄。

十三、 檔案如有破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破損之案卷,應保持原形並予以適當之修補。

(二)、 破損較大或字跡不清之案卷,應以重抄、影印或照相等方 法予以重製後,附註「與正本相符」並由承辦人蓋章。

十四、 重製檔案,須分別註明原因、日期及份數,陳經校長核定。

十五、 檔案遺失,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普通檔案,向原承辦單位或其有關單位查抄。

(二)、 對無法查抄之案件,由原承辦單位依據資料或記憶補錄。

(三)、 檔案遺失及處理之經過,須在各種目錄上分別註明,查明 責任。

十六、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 媒體類等不同媒體型式,就其外觀加以檢視,去除不利檔案保 存之物品或狀態後置入檔案卷夾。

十七、 檔案之上架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永久保存與定期保存檔案應分置存放。

(二)、 紙質類、攝影類、錄影(音)帶類及電子媒體類等不同媒 體型式檔案,應置放於檔案庫房,分區保管。

(三)、 有附件之檔案,附件另行存置者,應於附件適當位置標記 檔號及收發文號,並於原案卷之目次表註明附件數量及 存放位置。

(四)、 檔案中有機關首長之原始手諭或特殊歷史意義之文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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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得另立專案保管,並註記其檔號。但原案卷內應放 置抄件或影(複)本,並於目次表註記原件存放位置。

十八、 檔案管理人員應定期檢查檔案排架順序,依需要調整架位。

十九、 檔案管理人員應依檔案類目、不同媒體型式或保存年限等項 目製作檔案保管數量統計表留存,以作為日後檔案管理業務之 參考。

二十、 檔案之借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借調檔案以與主管業務有關者為限,因業務需要借調非主 管案件時,應先經承辦單位同意或簽請校長核准後,始 可借調。但借調機密檔案應簽請校長核准後由調案人親 自至檔案管理單位簽收。

(二)、 借調檔卷應以一案一單為原則。

(三)、 檔案借調後調案人應負妥善保管及維護案卷完整之責任。

(四)、 借調檔案以一個月為限,期限屆滿如有繼續使用之必要,

應敘明理由申請展期,經該處室主任核准後,向檔案管 理單位辦理展期。

(五)、 調案人逾期未歸還其調借之案卷,經函催後無正當理由不 歸還時,報請該處室主任協助督促歸還。

(六)、 各處室因應訴願、訴訟案需檢附原卷者,應專案簽奉校長 核准後,由檔案管理單位彙整成冊並影印,將影本(加 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由承辦人蓋章)及簽呈存檔後 始予借調。

(七)、 學校以外機關、民眾借調檔案時應以申請書載明借調法律 依據、目的及期間向檔案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簽請校長 核准後辦理。

二十一、 人員調職、離職或退休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 位,如有借調檔案,應將所借之案卷全數歸還後始准離(調)職。

二十二、 檔案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辦理清查一次:

(一)、 依據檔案分類總目錄簿,逐案核對。

(二)、 按照案卷之目次表,逐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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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保存之檔案,應除去鐵製物(訂書針、迴紋針等)後存放。

二十三、 檔案之銷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先製作擬銷毀檔案目錄,由該處 室主任審核後並由校長核定後辦理。

(二)、 業務承辦單位應依擬銷毀檔案目錄逐件審查。對延長保存 年限之案件,認有必要者,應簽註延長年限或具體理由。

(三)、 經校長核定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制定檔案銷毀計 畫。

(四)、 已銷毀之檔案應逐案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 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日期。

(五)、 銷毀檔案,應會同該校政風(協辦政風)派員監督辦理。

(六)、 機密檔案之銷毀,應依照機密檔案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七)、 會計憑證之銷毀,應先依會計法規定辦理。

二十四、 本局得定期評核各校檔案績效辦理獎懲。

二十五、 違反第十五點及第二十點第五款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者,

依規予以議處。

二十六、 機密檔案有遺失、污損、抽換、拆散等情事時,檔案管理 單位應協調各處室查明責任,依規予以議處;其涉及法律責 任者,依法處理。

二十七、 本局對所屬學校之檔案管理工作,得定期或不定期實施業 務考核、檢查或訪視,以溝通觀念與統一作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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