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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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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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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頁,共 3 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地址:106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2段185號3 樓

承辦人:張庭維 電話:(02)2376-7147 傳真:(02)2736-5061

電子信箱:ctsve00538@tipo.gov.tw

受文者:臺北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05月10日 發文字號:智著字第1101600522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JCS141101600522.pdf)

主旨:檢送本局編撰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 說明」修正內容1份,請查照。

說明:

一、鑒於109年有藝文工作者因參與政府採購時發生著作權歸屬 約定之爭議,文創工作者、藝文團體等均呼籲政府辦理採 購時應尊重創作人的著作權益,訂定合理的著作人格權及 著作財產權約定。

二、為回應各界訴求,本局爰修正旨揭範本內容,以兼顧公務 推動之需求及著作人著作權益之保障。修正重點摘述如 下:

(一)、在背景說明中新增本次修正之原因及重點。

(二)、新增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書(範本2-4),並在各類政 府機關委辦案件中增加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之說明 及圖示,建議機關視個案需求,搭配機關與廠商間 之專案採購契約與實際創作人約定。

(三)、為尊重廠商與其受雇(聘)人間私契約之著作權歸屬

檔  號:

保存年限:

1

臺北市政府 1100510

*AAAA1100118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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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頁,共 3 頁

約定,無須一律要求將著作權歸屬廠商,爰修改著 作權歸屬約定書(範本2-1、2-2及2-3),改由廠商與 其受雇(聘)人自行約定,惟廠商負有為機關取得著 作財產權授權(讓與)同意書及著作人格權行使約定 書之義務。

(四)、簡化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交付之模式,廠商受雇(聘) 人之著作財產權讓與書一律交付機關,刪除由受雇 (聘)人交付廠商再由廠商交付機關之模式,並配合 修正著作財產權讓與書(範本3-1、3-2)。

(五)、提供「附表」,就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意 涵舉例說明,指引各機關勾選須特別約定之著作人 格權及須利用之著作財產權。

三、旨揭範本僅供參考,因各政府機關委外業務或案件性質各 有不同,建議貴機關視業務實際需求訂定著作人格權及著 作財產權約定,以尊重著作人之權益。

正本: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 部、教育部、財政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勞動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科技部、衛生福利部、文化部、僑務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原住民族委員會、國家發展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海洋委員會、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平交易 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國立故 宮博物院、國家教育研究院、中央研究院、中央銀行、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 人事行政總處、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國史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 能委員會、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 金監理委員會、審計部、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宜蘭縣政府、

花蓮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苗栗縣政府、桃園市政府、基隆市政 府、雲林縣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彰化縣 政府、金門縣政府、連江縣政府、臺中市政府、臺東縣政府、臺南市政府、澎湖 縣政府、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財 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基金會、講客廣播電臺、國立教育廣播電臺、內政部警政署 警察廣播電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漢聲廣播電臺、復興廣 播電臺、臺北廣播電臺、高雄廣播電臺、財團法人中央廣播電臺、財團法人台北 國際社區文化基金會(IC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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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頁,共 3 頁

副本:本局著作權組(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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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頁 共1頁

公文文號:1100118198

主旨:檢送本局編撰之「政府機關著作權約定文件範本及其使用說明」修正內容1份,請 查照。

★意見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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