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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臺中工業高級中等學校109 年度書記甄選簡章
1090429 公務人員甄審委員會審定版
壹、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暨施行細則、公務人員陞遷法暨施行細則。
貳、甄選職系、職稱、職等、名額、辦公地點:
一、
職系 職稱 職等 名額 備註
綜合行政 書記 委任第 1 職等至第 3 職等 正取:1 名 候補:2 名 二、辦公地點:本校進修部(臺中市南區高工路 191 號)。
參、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具「綜合行政」職系任用資格,並經銓敘審定委任第 1 職等以上合格實授,無 特考特用及其他規定限制調任情事之現職公務人員。
二、未具雙重國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需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7、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情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任用之情事者,且無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及行為者。
三、熟諳電腦文書處理(word 文書處理、excel 編輯處理)及網路應用處理能力。
四、因本校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不足爰以具有身心障礙證明者為限,且須配合學校 工作指派及職務輪調。
肆、工作項目:
一、辦理進修部註冊組業務,新生、轉學生入學、在校生休轉學、註冊、編班、編 定學號、學籍申報等及應屆畢業生升學等業務。
二、辦理進修部學生學業成績統計、成績冊保管、學雜費減免、各項證明文件之更 正及申請、補發及各項獎、助學金申請等業務。
三、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伍、公告時間、方式:
一、時間:即日起至 109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止。
二、方式: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civs.tc.edu.tw)、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公告。
陸、報名方式:
一、本職缺採線上報名。
二、請自本校網站(網址:http://www.tcivs.tc.edu.tw)下載「甄選報名表」(附 件 1)(請勿變更格式),並於109 年 5 月 11 日(星期一)報名截止前將掃描檔(需 簽章)及電子檔(odt 或word 檔)傳送至本校人事室電子信箱pemis@tcivs.tc.edu.tw。
三、另於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頁,點選「我要應徵」,連結至職缺應 徵系統,請務必校對人事資料並確認「我的簡歷」及「我的履歷」內容無誤(自 傳不得空白),再送出,以確保正確性,未授權開放取得履歷者恕不受理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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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成授權後,後續逕至職缺應徵系統-點選「我的應徵」,將下列表件資料影本 完整上傳至該系統(請依序排列掃描成 1 個檔案):
1.身心障礙證明。
2.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持外國學歷須加附中文譯本,並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
大陸學歷須通經大陸地區公證)。
4.現職派令。
5.最近 1 次銓敘部審定函。
6.最近 5 年考績通知書。
7.其他相關資料(無則免附)。
【未完整上傳前述附件資料者,將以資料不齊全無法參加甄選處理】
柒、符合甄選資格者於報名作業結束,另行在本校網站首頁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 知;資格不合者恕不另行通知及退件,如因故或無人報名時,本校得視實際狀況需 要,另依規定程序辦理甄選。
捌、甄選方式、時間:
一、初試(電腦測驗) 40%:含(公)文書處理(word)及試算表(excel)上機實作,並 依成績擇優取前 6-8 名參加面試,最低分數同分時,得增額錄取參加面試。
二、複試(面試)60%:含工作經驗、服務態度、溝通協調能力等。
三、總分 100 分,總成績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四、有關甄選時程、試場配置等相關甄選訊息,配合報名作業結束,另行在本校網 站首頁公告,請自行瀏覽不另行通知;另配合報名人數得併同辦理初、複試作 業。
玖、甄選結果:
一、錄取名單公告於本校網站,並視成績擇優列候補名額最多 2 名,候補期間為榜 示之翌日起 3 個月,期滿未通知候補,則自動喪失錄取資格。
二、甄選錄取後,由本校依規定辦理商調作業,如發現證件不實、資格不符等原因 而無法銓敘審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拾、本簡章經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如有疑義 請於上班時間電洽本校人事室。電話:04-22613158 轉 6001、6002。
附則: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7、28 條 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 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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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7 條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第 2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 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有第九款情事者,
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 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 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撤銷任用者,應予追還。
公務人員陞遷法第 12 條
各機關下列人員不得辦理陞任:
一、最近三年內因故意犯罪,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 限。
二、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撤職、休職或降級之處分者。
三、最近二年內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免職之處分者。
四、最近一年內曾依公務員懲戒法受減俸或記過之處分者。
五、最近一年考績(成)列丙等者,或最近一年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曾受累積達一大 過以上之處分者。但功過不得相抵。
六、任現職不滿一年者。但下列人員不在此限:
(一)合計任本機關同一序列或較高序列職務,或合計曾任他機關較高職務列等 或職務列等相同之職務年資滿一年。
(二)本機關次一序列職務之人員均任現職未滿一年且無前目之情形。
(三)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
七、經機關核准帶職帶薪全時訓練或進修六個月以上,於訓練或進修期間者。
八、經機關核准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期間者。但因配合政府政策或公務需要,奉派 國外協助友邦工作或借調其他公務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財團法人服務,經核 准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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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法停職期間或奉准延長病假期間者。
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各機關辦理外補陞任時,亦適用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滿二十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 人員,或國防機關 (構) 之下列人 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大學教職、學術研究 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第 8 條
交通事業人員得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交通行政人員取得本條例所定各級資位者,
亦得轉任交通事業機構相當職務;其轉任資格、年資提敘等事項之辦法,由銓敘部會同 交通部定之。交通事業人員轉任交通行政機關相當職務後,再改任非交通行政機關職務 時,應依各該任用及俸給法規,重新審查其資格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