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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違規事項之獎勵、補助經費核減額度,以更符實務現況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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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 費實施要點第九點附表修正總說明

為使臺中市政府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並提升教育品 質,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一○六年十一月一日中市教高字第一○六○○

九九六三○號函訂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

費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經審酌,修正本要點第九點附表三部

分違規事項之獎勵、補助經費核減額度,以更符實務現況及比例原則。

(2)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 費實施要點第九點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九、 學校違反法令,應依規 定辦理核減,獎勵補助 經 費 核 減 額 度 如 附 表 三。

九、 學校違反法令,應依規 定辦理核減,獎勵補助 經 費 核 減 額 度 如 附 表 三。

本點內容未修正,僅修正所 附之附表三部分違規事項之 獎勵、補助經費核減額度。

(3)

第九點附表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 明

違規事項 獎勵經費核減額度 補助經費核減額度 違規事項 獎勵經費核減額度 補助經費核減額度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

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 之一。

核減全部 不核減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 條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 之一。

核減全部 核減全部

修正補助經費核減額度為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重 大,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不 能改善。

核減百分之四十至

百分之六十 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重 大,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不 能改善。

核減全部 核減三分之二

調減獎勵經費核減額度,並修正補助 經費核減額度為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重 大,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已改善。

核減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四十 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重 大,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已改善。

核減全部 核減二分之一

調減獎勵經費核減額度,並修正補助 經費核減額度為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輕 微,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不 能改善。

核減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二十 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輕 微,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仍未改善或不 能改善。

核減全部 核減三分之一

調減獎勵經費核減額度,並修正補助 經費核減額度為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輕 微,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已改善。

不核減 不核減

違 反 法 令 規 定 , 情 節 輕 微,經本局糾正,並限期 改善而屆期已改善。

不核減 不核減

本項未修正。

違反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超收新生人數處理原 則,經本局查證屬實並函 文糾正者。

核減全部

一、 超 收 新 生 總 人 數 未 滿一班核定人數者:

核 減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二、 超 收 新 生 總 人 數 達 一 班 核 定 人 數 以 上 者:核減新臺幣五十 萬元。

違反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超收新生人數處理原 則,經本局查證屬實並函 文糾正者。

核減全部

一、 超 收 新 生 總 人 數 未 滿一班核定人數者:

核 減 新 臺 幣 二 十 萬 元。

二、 超 收 新 生 總 人 數 達 一 班 核 定 人 數 以 上 者:核減新臺幣五十 萬元。

本項未修正。

註:

ㄧ、以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資料基準日。

二、 參採前一年度發生之違失事項,若於前一年度發現非該年度發生之違失事 項,應視該違失是否接續發生及改善情形核減經費額度。

註:

ㄧ、以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資料基準日。

二、 參採前一年度發生之違失事項,若於前一年度發現非該年度發生之違失事 項,應視該違失是否接續發生及改善情形核減經費額度。

備註內容未修正。

(4)
(5)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 費實施要點修正規定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補助主管之私立高級中 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依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 法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六 十;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 學校應於本局所訂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 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 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依下列順序,依實際需求提出:

(一) 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

(二) 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現有教學設備增加效 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及教學有關建築物、學

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 其他。

五、 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獎勵補助經費進行初審,

再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本局以書面通知學校。

六、 獎勵經費應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 費,其所列項目及基準配分如附表一。

七、 補助經費應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 費,其所列項目及基準配分如附表二。

八、 受獎勵補助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 訂定計畫

1.購置計畫應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會議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之 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並應留校備查。

2.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計畫書及領據,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另檢附項目及規格 說明一式二份。

3.變更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動支前報本局核定,並於當年十

(6)

月底前完成。

(二) 購置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產)規定

1. 購置財產應烙印載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年度獎勵補助 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

為增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2. 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貼 財產標示,其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購

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三) 經費核銷

1. 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支出明細表,

並依本局規定辦理。

2. 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計畫者 ,核銷時應檢附本局核准函。

3. 獎勵補助經費賸餘款應依獎勵及補助比例繳回。

(四) 結案與公告

1. 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情形注意事項及本局規 定,辦理結案,並將執行成果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局備查。

2. 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公告於學 校網站。

九、 學校違反法令,應依規定辦理核減,獎勵補助經費核減額度如附表

三。

(7)

附表一

項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評 鑑 成 績

( 百 分 之 二十)

(一)優等(一等)。

(二)甲等(二等)。

(三)乙等(三等)。

(四)丙等(四等)以下。

二十分 十五分

十分 零分

以最近一次學校評 鑑總成績計算。

辦 學 成 效 及 特 色

( 百 分 之 三 十 五 )

(一)教學品質:

1. 教師專業發展支持系統辦理情形 (1) 訂定並落實教師多元專業增

能計畫。

(2) 未辦理。

2. 專任教師員額達成情形 (1) 百分之八十以上。

(2) 百分之六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八十。

(3) 未滿百分之六十。

3. 合格專任教師比率 (1) 百分之九十以上。

(2) 百分之八十以上未滿百分之 九十。

(3) 雖未達百分之八十,但較上 學年度每提升百分之二得一 分,最高得四分。

4. 專任輔導教師任用情形

(1) 專任輔導教師聘用符合法定 編制,且具聘用資格者達百分

之百。

(2) 專任輔導教師聘用符合法定 編制,且具聘用資格者達百分

之七十五。

(3) 專任輔導教師聘用符合法定 編制,且具聘用資格者達百分

之五十。

(4) 專任輔導教師聘用符合法定 編制。

5. 提升學生素質策略

(1) 訂定計畫辦理提升學生發展 相關活動每年達十場以上(含

十場)。

(2) 訂定計畫辦理提升學生發展 相關活動每年達五場以上(含 五場)。

(3) 未辦理。

二十分 三分

三分 零分 四分

四分 二分 零分 四分

四分 二分 四分

四分 四分

三分

二分

一分 五分

五分

三分

零分

以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資料基 準日。

(8)

項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二)辦學成效:

1. 獲教育部教學卓越獎。

2. 獲教育部友善校園獎。

3. 獲全市或全國以上科學展覽獎項。

4. 獲分區數理與資訊學科能力競賽 獎項。

5. 獲全市或全國以上體育競賽獎項。

6. 全國各類科技藝競賽獲獎學生總 數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

7. 學生參加技能檢定取得乙級以上 證照達全校學生數千分之一以上。

8. 獲市級以上其他競賽獎項。

十分 每項五分,最高十 分;學校應檢附前 一年度得獎佐證資 料。

(三)特殊貢獻績效:學校發展特色教育

、董事會有特殊貢獻或其他特殊績效。

五分 學校應檢附前一年 度佐證資料。

行 政 運 作

( 百 分 之 二十)

(一)落實學校財務及校務資訊公開化與 電腦化:

1. 前一學年度預算公告於學校資訊 網站。

2.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前一學年度 決算公告於學校資訊網站。

3.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公 告於學校資訊網站。

4. 前一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 目、用途及數額公告於學校資訊網 站。

5. 當學年度預算公告於學校資訊網 站。

6. 每月會計月報公告於學校資訊網 站。

六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一分

學校應檢附公告之 截圖畫面。

(二)建立及落實學校財團法人及學校財 務審查機制:

1. 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並備查。

2. 預算及決算如期報核補件後備查。

3. 預算或決算逾期報核但仍備查。

4. 預算及決算未依規定報核。

七分

七分 五分 三分 零分

法人及學校每年依 規定編列預算、決 算報核並經本局備 查、按月編製總分 類帳各科目彙總表 報本局。

(9)

項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三)健全學校人事制度,推動行政人員 之訓練、考核、獎懲、管控措施及機 制情形:

1. 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卓著。

2. 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良好。

3. 依規定如期辦理成效尚可。

4. 未依規定如期辦理。

七分

七分 五分 三分 零分

學校教職員工依規 定遴聘、辦理待遇

、退休、撫卹、保 險與福利事項、依 規定辦理教職員工 之給假(家庭照顧 假、生理假、婚假

、娩假、陪產假及 育嬰留職停薪假)

,並由學校支應薪 資或代課鐘點費、

每學期按規定填報 教職員名冊報儲金 管理會登記、按月 提繳退撫儲金。

獎 勵 補 助 經 費 執 行 績效

( 百 分 之 五)

最近一次獎勵補助經費執行情形之訪視結 果:

(一)優等。

(二)良好。

(三)尚可。

(四)待改進。

五分 四分 三分 零分

倘本局未辦理學校 獎勵補助經費執行 情形書面審查或訪 視,該部分配分(

百分之五)移列「配 合本局政策推動績 效」,亦即「配合本 局政策推動績效」

配分比率將由百分 之二十調整為百分 之二十五。

配 合 本 局 政 策 推 動 績效

( 百 分 之 二十)

(一)前一年度積極配合本局施政計畫。 十四分 (一)以前一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 日為資料基準 日。

(二)獎勵補助經 費執行績效配 分(百分之五)

移列該項時,

第(一)款配 分調整為十七 分,第(二)

款配分調整為 八分。

(二)前一年度協助本局辦理各項教育活 動具有成效。

六分

(10)

附表二

項目 核配基準 得分 說明

學 生 數

( 百 分 之 三十五)

學年度具備正式學籍之學生數:

(一)四千零一人以上。

(二)三千零一人至四千人。

(三)二千零一人至三千人。

(四)一千零一人至二千人。

(五)一千零一人以下。

三十五分 三十五分

三十分 二十五分 二十分 十五分

(一)以前一年度 十二月三十一 日為基準日。

(二)延修(畢)

生、休學學生 及推廣教育班 不列入計算。

班 級 數

( 百 分 之 二十五)

學年度實際之總班級數:

(一)一百零一班以上。

(二)七十六班至一百班。

(三)五十一班至七十五班。

(四)二十六班至五十班。

(五)二十五班以下。

二十五分 二十五分

二十分 十五分 十分 五分

以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十一日為基準日

教 師 數

( 百 分 之 二十)

學年度核定教師數:

(一)三百零一人以上。

(二)二百二十六人至三百人。

(三)一百五十一人至二百二十五人。

(四)七十六人至一百五十人。

(五)七十五人以下。

二十分 二十分 十六分 十二分 八分 四分

以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 十 一 日 為 基 準 日,採計全校教師 數。

合 格 專 任 教 師 占 所 有 教 師 數 比率

( 百 分 之 十五)

學年度合格專任教師人數占全校應有編制 教師人數百分比:

(一)百分之七十以上。

(二)百分之五十以上未滿百分之七十。

(三)未滿百分之五十。

十五分 十五分

五分 零分

以前一年度十二月 三 十 一 日 為 基 準 日,採計全校教師 數。

校 務 發 展 經 費 籌 措 成效

( 百 分 之 五)

校務發展經費籌措成效:

(一)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五 十萬元以上。

(二)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達新臺幣二 十五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前一年度捐贈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 二十五萬元。

五分

五分 三分 一分

(11)

附表三

違規事項 獎勵經費核減額度 補助經費核減額度 違反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或有第八十條第一項 第二款至第七款情形之一。

核減全部 不核減

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經 本局糾正,並限期改善而屆期 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

核減百分之四十至

百分之六十 不核減

違反法令規定,情節重大,經 本局糾正,並限期改善而屆期 已改善。

核減百分之二十至

百分之四十 不核減

違反法令規定,情節輕微,經 本局糾正,並限期改善而屆期 仍未改善或不能改善。

核減百分之十至

百分之二十 不核減

違反法令規定,情節輕微,經 本局糾正,並限期改善而屆期 已改善。

不核減 不核減

違反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學 校超收新生人數處理原則,經 本局查證屬實並函文糾正者。

核減全部

一、 超 收 新 生 總 人 數 未 滿 一班核定人數者:核減 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 超 收 新 生 總 人 數 達 一 班核定人數以上者:核 減新臺幣五十萬元。

註:

一、 以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資料基準日。

二、 參採前一年度發生之違失事項,若於前一年度發現非該年度發生之違失事項,應視 該違失是否接續發生及改善情形核減經費額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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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校每隊補助租車車資最高 500 元整,請填妥領據(抬頭:臺中市國民小學體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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