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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度施政計畫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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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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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度施政計畫提要

本局秉承中央政策、高雄市政府 110 年度施政綱要,配合核定預 算額度,衡酌本市當前實況與市民需求,提供尊嚴、尊重、同理、體 貼的友善服務,同時注重不同族群與對象接受服務機會均等,另藉由 資源整合與互惠參與的過程,促進公私協力與提供優質服務,期以建 構更綿密的社會安全網絡,並由個人、家庭為起點延伸到社區,使高 雄成為「願生、樂養、安老、宜居」的城市。持續上年度施政成效,

編訂 110 年度施政計畫,其重點及主要目標如下:

一、推動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建立社區為基礎的防護體系,提供以 家庭為中心的整合服務,加強政府跨體系資源連結,公私協力提 供家庭支持與多元服務。

二、扶助經濟弱勢市民獲得基本生活保障,持續推動積極性社會救助 措施,辦理資產累積及就業促進等脫貧方案,促進自立生活,協 助脫貧。

三、支持家庭生養,建構家庭照顧支持資源,持續推動鼓勵家務均等 分工;建立友善育兒環境,持續擴充托育服務資源,落實輔導管 理居家托育照顧,建置老少共融世代中心。

四、發展老人多層級連續性服務,擴充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綿密社區 服務網絡,培力老人活動場所服務量能,鼓勵老人進修及社會參 與,推動多元住居服務,建構老人完善福利服務體系。

五、盤點社會福利設施,依區域需求增設社會福利據點,綿密福利輸 送網絡,提供市民近便性服務。

六、強化家庭暴力、兒少保護與性侵害防治跨網絡合作機制,整合家 庭暴力防治安全防護網絡資源,發揮協力合作,提供被害人完善 服務,維護其人身安全及保障權益。

(2)

七、強化集中派案機制,建置專業化及系統化篩派案工作模式,提升 網絡責任通報人員通報品質。

八、提升家庭功能,完善兒少照顧。加強兒少保護服務,發展多元親 職教育模式,連結福利資源。

九、推動兒童權利公約,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支持弱勢 兒少安定生活成長發展,培力兒少並促進社會參與,強化收出養 服務機制,維護兒少司法權益。

十、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公平參與,培力身心障礙團體並加強個 人照顧及家庭支持服務,促進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

推展無障礙友善環境,提升障礙者生活品質。

十一、落實性別主流化、推廣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CEDAW),培力 婦女,促進婦女社會參與。

十二、扶持單親、特殊境遇家庭及新住民家庭自立;開創婦女發展潛 能,培植多元人力資源。

十三、營造社工人員安全執業環境,辦理專業分級訓練,整合社會工 作人力資源,落實弱勢民眾照顧服務。

十四、公私協力結合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社會福利方案,提升組織經營 管理能量,促進社團永續發展;鼓勵市民以志願服務參與社會 福利服務工作,開發多元參與管道,提升服務質量。

十五、推動人權城市成立人權委員會,提供人權政策諮詢、研擬人權 保障政策、宣導人權保障觀念。

十六、輔導社區發展協會健全組織功能,強化在地人才培力,鼓勵公 民參與,建構社區意識,提倡社區互助結盟及永續發展,推動 社區多元福利服務,落實福利社區化精神。

(3)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度施政計畫與預算配合對照表

預算來源及金額 主要預算 備考

(單位:千元)

壹、一般行政

一、行政管理 二、業務管理

44,787 43,863 924

不含人事費

貳、人民團體輔導、社區發 展暨推行合作業務

一、人民團體輔導 二、社區發展

三、財團法人基金會輔導 四、合作社發展輔導

8,347 3,592 4,324 163 268 參、社會救助

貧困及災害救助

1,296,034 1,296,034 肆、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措施

13,197,507 13,197,507 伍、社會工作

推行社會工作

24,232 24,232 陸、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

2,979,629 2,979,629 柒、廳舍修建與充實設備

廳舍修建與充實設備

211,441 211,441

捌、人事費及第一預備金

一、人事費 二、第一預備金

659,321 654,913 4,408

合計 18,421,298

(4)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10 年度施政計畫

計畫名稱 計畫目標 實施要領 預算來源及金額

(單位:千元) 備註 壹、一般行政

一、 行政管理

二、 業務管理 (一) 會計業務

1.事務管理 (1)財產管理

(2)車輛管理

(3)物品採購及管

2. 文書及檔案處

3. 業務資訊化管

4.環境管理

1. 編 製 年 度 預 算、分配預算 及決算

2.加強內部審核

3.有效執行預算

1. 依據「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

「政府採購法」等有關法令辦理財產登錄

,並配合市府財政局財產管理系統資料資 訊化,以利財產有效管理。

2. 按規定於年度內實施財產盤點工作,確實 清理閒置或低度利用之財產。

1. 車輛(含公務車租車)統一集中調度,以 加強駕駛勤務管理,且每年不定期實施公 務車輛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2. 有效管理車輛維修與實施中油IC車隊卡方 式加油制度,以確實節省公帑。

1. 依照「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執行物品 採購及登列非消耗品管理。

2. 建立消耗品領用管理制度,避免浪費。

1. 加強公文時效管制與稽催,以提高公文處 理時效。

2. 確實執行檔案管理,定期辦理檔案清理。

持續維護本局社會福利平台資訊安全,加強 使用者權限控管。

1. 推動辦公環境環保分類工作,維持環境整 潔及美綠化辦公場所。

2. 持續加強登革熱病媒蚊蟲防治及檢查。

3. 加強督導公廁環境之清潔維護。

4. 落實執行辦公場所節約能源(水、電)工作。

依照「預算法」、「決算法」及有關法令規 定編製年度預算、決算及辦理分配預算。

依照「會計法」及「內部審核處理準則」等 有關規定切實辦理,提高財務(物)效能。

依照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及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如期編送會計報表,並適時提供預算執行

44,787 43,863

924

(5)

(二) 人事業務

(三) 政風業務

4.兼辦公務統計

1. 加強公務人力 運用、貫徹考 試用人

2. 加強平時考核 以落實年終考

3. 積極辦理公務 人員訓練進修

4. 落實退休撫卹 並完善退休照

5. 加強人事管理 資訊作業

1. 廉政教育、社 會參與宣導

2.預防貪瀆

資料,以供決策參考。

建立統計資料檔,定期於本局局網頁公布統 計報表,每年提報統計分析。

依據公務人員陞遷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有 關規定辦理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任免遷 調等案件,符合公正、公平、公開之原則,

提供適當職缺申請分發考試及格人員,以貫 徹考用合一,提昇公務人力素質。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平時考核要點等相關 規定,辦理本局暨所屬機關人員考核、獎懲 及考績案件,並加強本局公務人員人性化之 差勤管理,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1. 推動數位學習、加強公務人員終身學習。

2. 選送現職人員進修研習。

3. 選派人員參加市府各種訓練班期。

4. 辦理員工身心健康講座及在職訓練。

依據公務人員退休法及撫卹法等相關規定辦 理退休及撫卹案件,並加強對退休人員慰問 與關懷照護。。

對於本局暨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之人事資料完 成建檔,並將異動資料予以更新,以保持資 料新穎,供人事運作之用。

1. 舉辦廉政教育訓練或蒐編廉政法令及案例 宣導資料,強化同仁廉能法治觀念,賡續 推動廉政倫理事件登錄制度,促進行政程 序公開透明,落實依法行政,形塑優良組 織環境。

2. 辦理廉政反貪宣導活動,鼓勵社會民眾參 與,凝聚全民反貪意識。

1. 貫徹執行「國家廉政建設行動方案」,定 期召開廉政會報,並擇定重大廉政課題,

研提興利措施,並適時藉由廉政訪查或座 談會,促進全民參與公共事務,落實行政 程序公開透明,精進服務品質與效能,達 成廉潔效能目標。

2. 落實風險辨識評估,針對風險業務,規劃 專案稽核,掌握業務現況,發掘並剖析弊 失因子,研提策進作為,協助機關周延法 令規範,健全行政流程。

3. 鼓勵員工廉潔自持,崇法務實,並加強發 掘員工廉能事蹟及遴薦廉潔楷模,樹立學

(6)

(四) 研 究 發 展 考核業務

(五) 召 開 人 權 委員會議

貳、人民團體輔 導、社區發展暨 推行合作業務 一、 人 民 團 體 輔導

(一) 人 民 團 體 輔導

3.受理財產申報

4.查處貪瀆不法

5.公務機密維護

6.機關安全維護

加強辦理研究發 展、管制考核計 畫作業

落實人權觀念

加強輔導人民團 體健全組織,積 極推展會務,以 擴大服務功能

習典範,以收見賢思齊、激濁揚清之效,

提振廉能風氣。

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相關規定,審慎辦 理財產申報作業申報及審查作業,並積極宣 導利益衝突迴避法令,杜絕利益輸送,構築 廉潔優質行政組織。

1. 受理民眾檢舉貪瀆不法案件,秉公正客觀

、審慎查處之原則,詳實辦理調查,依具 體事證釐清事實真相,貫徹廉政查察工作

2. 對行政違失案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防 止違失情事再度發生。

賡續推動公務機密與資訊安全維護宣導,強 化同仁公務機密維護觀念,並落實檢查作業

,防杜洩密情事發生,有效維護民眾及機關 機敏資料。

賡續推動機關安全維護宣導,強化同仁機關 安全維護觀念,並落實檢查作業,注意可能 發生的危安因素,預先防範危安事件,確保 機關與同仁之安全。

1. 編定年度施政計畫及撰擬工作報告。

2. 鼓勵研究發展創新計畫。

3. 列管重要施政計畫執行進度及民意、陳情 案件公文稽催管制。

4. 定期辦理電話禮貌測試,推動提升為民服 務工作。

定期召開人權委員會議,提供市府各機關進 行人權議題調查,評估與規劃方向之諮詢。

1. 加強輔導已成立之人民團體推展會務,定 期召開會議暨辦理改選,並隨時辦理會籍 清查,建立檔案資料,健全組織功能。

2. 輔導新團體依規定進行籌組事宜,完成設 立相關工作。

3. 派員列席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 會,以了解會務狀況,俾能適時予以輔導 及協助。

4. 辦理人民團體會務人員會務研習,加強人

8,347

3,592

(7)

(二) 人 民 團 體 補助

二、 社區發展 (一) 輔 導 社 區 發展協會深耕培

(二) 社 區 福 利 服務

(三) 協 助 社 區 活動空間維護

三、 財 團 法 人 基金會輔導 (一) 基 金 會 輔

鼓勵人民團體運 用補助經費辦理 公益性活動

建構社區輔導策 略及協力陪伴機 制,並提升區公 所社區業務相關 知能

推動社會福利社 區化與社區選拔 機制

協助推展社會福 利之社區空間及 設備維護

輔導基金會健全

民團體對於會務及財務平衡運作之瞭解,

熟稔相關法令規定。

5. 辦理社團領袖研討交流活動,提升社團領 袖創新思維及國際觀、積極參與公益活動

,及增進社團對市政建設參與。

1. 對於配合政府推動政令宣導及協助政策性

、開創性之公益活動,酌予補助。

2. 對於舉辦學術、文化、法律、教育、醫療

、衛生、宗教、體育、社會服務等活動,

酌予補助。

3. 對於辦理關懷本市兒童、青少年、老人、

婦女、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單親家庭等 有關社會福利服務之公益活動,酌予補助

1. 設置社區願景培力中心建構區域協力網絡

,辦理區公所人員培訓、社區人力育成與 資源開發、社區幹部培力及創新服務等方 案。

2. 輔導社區配合中央政策辦理旗艦型計畫及 實地輔導本市社區提升社會福利服務在地 能量,推動整合社區型方案及建構多元福 利網絡。

3. 建立社區分級輔導機制並推展社區培力、

社區紮根及在地組織聯合發展方案並補助 經費。

4. 輔導、督導或評鑑區公所推動社區發展工 作業務。

1. 鼓勵社區發展協會針對老人、身心障礙者

、婦幼、青少年等弱勢族群需求,培力相 關照顧人力,以落實社區照顧及福利社區 化服務。

2. 協助整合公私部門資源並鼓勵社區發展協 會針對社區特性與優勢辦理多元福利服務

3. 辦理社區發展工作績效社區選拔,據以辦 理績優獎勵或輔導改進。

1. 協助本市社區推展社會福利使用之社區活 動中心修繕及充實社區設備。

2. 督導及調查社區運用現有生產建設基金孳 息推動社區福利服務。

1. 輔導依規定進行籌組事宜,完成設立相關

4,324

163

(8)

(二) 辦 理 基 金 會研習

四、 合 作 社 發 展輔導

(一) 合 作 社 輔

(二) 辦 理 合 作 教育

五、 加 強 勸 募 活動管理

參、社會救助 (一) 貧 困 及 災

害 救 助 脫 貧 自 立計畫

組織,積極推展 會務,並辦理業 務評鑑、實地輔

舉辦基金會專業 知能研習

輔導合作社健全 組織,定期辦理 並辦理業務稽查 及考核

舉辦合作教育研

使勸募活動在法 令規定下,有所 遵循與管理

以家庭服務方案 模式,整合服務 輸送內容,激發 家庭潛能,鼓勵 中低收入戶經由 學習增進能力,

累積人力資本,

提 升 社 會 競 爭 力,進而脫貧自

工作。

2. 加強輔導基金會推展會務,依法召開董事 會議、辦理改選及報送預、決算書表。

3. 對成立滿 1 年以上之基金會採一年評鑑、

兩年實地輔導辦理機制,以健全其組織及 業務運作。

辦理基金會專業知能研習,增進本市財團法 人基金會實務人員於會務、財務及稅務之專 業知能。

1. 輔導依規定進行籌組事宜,完成設立相關 工作。

2. 加強輔導已成立合作社推展社務,依法召 開理、監事會議、社務會議、社員(代表

)大會、定期辦理社員社籍清查工作及編 製財務報表。

3. 對成立滿 1 年以上之合作社及其實務人員 辦理年度稽查及考核。

4. 定期召開本市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會議

1. 辦理合作教育研習,加強合作社熟悉相關 法令規定。

2. 配合內政部研習訓練。

1. 依照中央頒布「公益勸募條例」辦理。

2. 依規定審核勸募活動申請、專戶備查、成 果報結及結案備查事宜。

3. 辦理公益勸募研習及勸募活動案件查核。

4. 依法查核勸募結果。

1. 理財脫貧策略:

(1) 「夢翔啟動 青年自立計畫」:鼓勵本市 中低及低收入戶就讀大二、大三子女訂定 自我夢想清單,藉由逐步規劃清單進度並 努力實踐,培養其建立自我實現能力,使 青少年自我成長,增強因應不同生活挑戰

,藉此累積脫貧量能,參加者依各組任務 不同,每年須接受教育、輔導等相關課程 及參與社區志願服務,且每月固定儲蓄 1,000 至 3,000 元,期滿後,即可獲得市府 每月 1,000 至 3,000 元之定額提撥。

(2) 「兒童與少年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針對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出生之列冊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及長期安置兒童及少年成立

268

1,296,034

(9)

(二) 低 收 入 戶 照顧

加強照顧經濟弱 勢之低收入戶生

未來教育及發展帳戶(0 歲到 18 歲),政府 與家長每年各存入最高 1.5 萬元,作為未 來教育、職訓或創業用途,藉由資產累積 及教育投資,協助自立脫貧。藉由政府、

經濟弱勢家庭及民間組織共同合作,建立 社工輔導及配套措施,針對 6 個月內未有 存款之帳戶,由社工人員進行輔導,並評 估提供實物或轉介民間資源予以協助 。 2. 身心脫貧策略:

(1)邀請曾參與脫貧方案之家長或少年現身說 法,分享經驗,以激勵家戶自信。

(2)結合志工及運用社會資源,針對參與理財 脫貧方案之家戶提供直接服務,定期電訪 及家訪關懷。

3. 學習脫貧策略:

(1)辦理職涯探索、理財、人際互動等課程,

並媒合相關單位辦理之課程(如勞工局及訓 就中心課程)提供參加者參與 。

(2)依參加者學群別(或夢想別)組成各學業 協力或夢想輔導團體及讀書會,藉由團體 相互切磋學習及督促,培養自主學習能力 及主動性 。

4. 環境脫貧策略:

(1)升學補習費:補助低收入戶子女就讀國中 三年級、高中三年級或五專五年級因升學 需要參與補習教育者。

(2)學習設備補助:提供低收入戶就讀高中職 以上在學子女學習設備補助,並規定以社 區服務方式換取學習設備補助,以落實自 助助人精神。

5. 就業脫貧策略:

結合市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及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辦理,提供就業 媒合、職業訓練、創業輔導與就業促進活 動等服務,另提供就業收入減列計算、就 業獎勵津貼、創業生活津貼及就業考照補 習費補助等福利,以保障列冊低收、 中低 收入戶資格,並進一步激勵低收、中低收 入戶積極就業自立。

1.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市民,其家庭總 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符合規定標準者

,每月發給生活補助。

2. 規劃社會救助業務之政策方向及法規訂定

3. 撥發低收入戶各項生活補助及春節慰問金

4. 辦理年度調查相關事宜。

5. 辦理審核法規之教育訓練及聯繫會議。

(10)

(三) 中 低 收 入 戶照顧

(四) 低 收 入 戶 乘車船補助

(五) 經 濟 弱 勢 市民醫療補助

(六) 經 濟 弱 勢 市 民 重 傷 病 住 院看護費補助

(七) 以工代賑

(八) 精 神 病 患 收容安置

(九) 急難救助

擴大照顧弱勢民 眾,提供妥適協

解決低收入戶子 女就學之交通問 題,減輕其交通 費支出

提供醫療補助以 減輕其家庭負擔

協助因重傷病住 院治療,需專人 看護之經濟弱勢 市民,獲得妥適 之照顧,並減輕 家庭經濟負擔

扶助本市經濟弱 勢市民,解決生 活困難,改善其 生活

安置低收入戶且 缺 乏 家 庭 資 源 者,或安置為街 友且身份不明之 罹患精神疾病者

協助家境困難之 市民,於遭遇急 難事故無力負擔 時,給予緊急扶

1. 設籍本市且實際居住本市市民,其家庭總 收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符合規定標準者

,核予福利資格。

2. 每月報送中低收入戶健保減免名冊。

3. 辦理年度調查相關事宜。

補助低收入戶 25 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

以上在學學生,享有每月六十段次以內免費 搭乘與超過部分以學生票價搭乘本市公共車 船之優惠。

依「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規 定辦理: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醫療費用扣除不補 助項目後全額補助,但每人每年以 15 萬元 為限。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醫療費用超過 3 萬元部分,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百分之 八十,但每人每年以 15 萬元為限。

依「高雄市經濟弱勢市民醫療補助辦法」規 定辦理: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1,200 元,但每人每年以 15 萬元為限。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領有本市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者或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者,最近一個月自行負擔看護費 用累計超過 3 萬元或最近三個月累計超過 5 萬元部分,每人每日最高補助 500 元,但 每人每年以 6 萬元為限。

3. 非一對一看護者,補助金額依看護人數比 例撥付。

設籍本市滿 6 個月之 16 歲以上,未滿 65 歲,

列冊本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本局處遇 輔導個案,具有工作能力者,得申請以工代 賑。

委託公私立精神醫療養護院所收容照顧,補 助其養護費用。

設籍本市具有社會救助法第 21 條各款所定情 形之一者,依本市急難救助辦法輔導轄區生 活陷困民眾申辦急難救助。

(11)

(十) 強 化 社 會 安全網-急難救 助紓困方案

(十一) 災 害 救

(十二) 街 友 安

(十三) 實 物 銀

(十四) 社 會 救 助金專戶捐款運

(十五) 市 府 石 化氣爆事件民間 捐款專戶管理

助,以渡過難關

協助遭逢變故,

生活陷入困境之 新 貧 及 近 貧 家 庭,提供妥適的 關懷與協助

為使受災民眾適 時獲得救助,迅 速 復 業 重 建 家 園,安定社會秩

安置照顧流落街 頭、孤苦無依,

需收容之街友,

並提供外展服務 及自立方案,輔 導其回歸家庭及 社會

擴大照顧經濟弱 勢家庭,減輕陷 困家庭經濟壓力

合理運用民間捐 款,辦理弱勢民 眾之社會救助

妥善管理、監督 及 運 用 各 界 捐 款,辦理災後重

針對三個月內家庭因遭逢負擔家計者發生死 亡、失蹤、罹患重傷病、失業、其他原因無 法工作或其他變故等急難事由致生活陷困者

,核發 1 萬元至 3 萬元關懷救助金,同一事 由經救助後仍陷困境,最多得再予一次之救 助。

1. 災害發生後,依災害救助相關規定發放救 助金。

2. 防汛期間針對災害潛勢區加強民生物資安 全儲備機制,並強化充實災民收容避難所 設施設備與安全維護管理機制。

3. 適時進駐災害應變中心,掌握即時災情,

並辦理災害期間災民收容安置作業與暢通 救災物資調動管理。

1. 依據高雄市街友安置輔導辦法,執行各項 輔導及收容業務。

2.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街友輔導服務,提供安 置、醫療、媒合就業及協尋家屬返家等工 作。

3. 辦理街友外展服務,視街友需求,提供沐 浴、餐食、義剪、衣物及低溫關懷安置等 定點及走動式服務。

4. 辦理各項就業自立服務措施,輔導街友回 歸家庭及社會。

委託民間慈善團體辦理實物銀行,設置實體 服務據點並結合社福團體於各區設置物資發 放站,透過物資與食物券的提供,嘉惠更多 弱勢家庭。

1. 定期召開社會救助金專戶管理會委員會議

,審議各項計畫並監督管理經費之執行,

以有效運用民間捐款,避免資源重複浪費

2. 運用捐款辦理弱勢民眾之生活、醫療、急 難及災害等救助。

1. 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市府石化氣爆事 件民間捐款專戶管理會,審議各項計畫並 監督管理經費之執行。

2. 尚未匡列餘額將持續使用於各項扶助與重 建工作,並由市府石化氣爆事件民間捐款 專戶管理會審議監督。

3. 針對傷者後續慰助及照顧方面以本局為平 台,並將持續運用氣爆捐款辦理「高雄市

(12)

肆、福利服務 社會福利措施 一、老人福利服

(一) 辦 理 老 人 文康休閒服務

(二) 辦 理 社 區 照 顧 關 懷 據 點 (含設置 C 級巷 弄長照站)

(三) 辦 理 老 人 進修服務

(四) 老 人 乘 車

、船及捷運補助

(五) 增 強 老 人

擴展老人社會活 動,提供各項文 康聯誼及社會服 務活動

設置社區照顧關 懷據點(含 C 級巷 弄長照站),提供 老人可近性的關 懷訪視、問安諮 詢、餐食服務、

健康促進及延緩 失能課程等預防 照顧服務

辦理長青學苑,

提供老人學習,

充實生活內涵

發揚敬老美德照 顧老人,表示社 會對老人之關懷

1. 增強老人活動

政府補助石化氣爆重傷者生活重建經費實 施計畫」、「高雄市石化氣爆受傷者醫療 照顧補助實施計畫」、「高雄市政府補助 石化氣爆事件志工因提供服務重傷者補助 經費實施計畫」、「高雄市石化氣爆事件 傷者生活支持補充計畫」及「高雄市石化 氣爆事件傷者長期支持照顧計畫」等計畫

,並視傷者實際需求評估是否延訂相關新 計畫。

1. 由本局長青綜合服務中心策劃辦理,並結 合社會團體力量,按月排定老人聯誼、教 育、旅遊、圖書閱覽、保健指導及志願服 務團等活動。

2. 獎助民間單位辦理老人福利服務。

3. 慶祝重陽節分區舉辦敬老活動。

4. 發放設籍本市 65 歲以上老人重陽節敬老禮 金。

1. 定期召開據點聯繫會報並進行據點訪視輔 導。

2. 辦理據點人力培訓。

3. 執行據點檢核:每月進行輔導檢核,績效 欠佳者加強輔導,並限期改善,逾期未改 善者,撤銷該據點設置。

4. 辦理據點觀摩及年度成果展:透過本市或 外縣市優良據點觀摩,學習其他據點長處

,並增進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含C級巷弄長 照站)工作人員經驗交流,提昇服務成效,

落實照顧服務。

5. 擴充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含設置C級巷弄長 照站)單位數及深化服務內容。

1. 委託民間團體辦理四維長青學苑及鳳山長 青學苑。

2. 輔導民間團體爭取衛生福利部補助,開辦 各項技藝性、語文性、休閒性、運動性研 習課程班,以供老人學習進修。

凡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之老人可申辦敬老 卡,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運與輕軌,及免 費搭乘本市公共車船之優惠,第一次製卡費 由市府補助。

1. 督導本市現有老人活動中心(站),強化

13,197,507

(13)

活動場所功能並 推展老人休閒文 康活動

(六) 辦 理 銀 髮 族市民農園

(七) 推 動 高 齡 人力資源

(八) 辦 理 老 人 住宅服務

(九) 老 人 安 養 護服務

據點功能及充 實設施設備

2. 推展行動式老 人文康休閒巡 迴服務,平衡 本市各區資訊 福 利 服 務 取 得,提供可近 性文康休閒及 轉介服務

3. 開辦老玩童幸 福專車,帶長 輩體驗悠遊高 雄特色景點

擴大老人休閒活 動空間

充分運用高齡人 力資源,鼓勵其 退休後繼續貢獻 所長服務社會

提高老人生活居 住品質及居住安

社會局仁愛之家 提供設籍本市年

老人休閒、文康活動,改善並充實其設施 設備,提昇服務品質。

2. 輔導老人活動中心,增加服務項目,擴充 服務內容。

3. 輔導培植區域型長青中心,促進高齡學習 資源近便互通交流:以本局長青綜合服務 中心為主軸,另擇具備多元服務績效之 5 座老人活動中心,培植為區域型長青中心

,就近提供區域間學習資源及建置高齡資 源平台,落實在地老化之政策。

由民間團體依其意願提出申請,以行動巡迴 服務車方式將服務輸送至本市 38 個行政區,

服務內容包括福利諮詢、基本健康管理、休 閒文康育樂、及結合長青中心傳承大使辦理 技藝教學或展演服務等活動。

透過遊覽車及低底盤車讓長者認識市政建設

、及體驗高雄之美,規劃 17 條本市各地特色 景點路線,以本市老人與身障福利團體、福 利機構、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據點、日間照顧中心 及C級巷弄長照站為申請單位,擇一路線悠遊 高雄特色景點。

設置銀髮族市民農園,提供設籍本市 65 歲以 上老人種植蔬菜、花木。

讓本市具有特殊專長的傳承大使、長青中心 團社至各社區、學校、公寓大廈、安養護機 構及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等提供傳承技藝、展 演活動、愛心服務等,以提升長者生命價值 及社會產能。

1. 老人公寓以自費安養方式提供集合式住宅

,使長輩安心、安住、安老、安樂、安享 有尊嚴的高品質退休生活;另提供短期臨 托及附設養護區,以滿足長輩多元需求。

2. 開辦「銀髮家園」並提供管理及生活照顧

,藉由示範性住宅,提供老人居住服務。

3. 協助本市老人修繕住屋,維護其居住安全 及減輕其經濟負擔,補助低、中低收入老 人改善居家住宅設施設備。

1. 以公、自費安養方式照顧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之老人,提供食、衣、住、行、育樂各

(14)

(十) 辦 理 中 低 收入老人生活津

(十一) 辦 理 補 助中低收入老人 特別照顧津貼

(十二) 加 強 獨 居老人之照顧

(十三) 辦 理 老 人保護服務

(十四) 辦 理 關 懷失智老人服務

(十五) 減 輕 家 庭照顧者之壓力

滿 65 歲之老人安 置照顧

提供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補助,減 輕經濟負擔

擴大照顧罹患長 期慢性病之中低 收入戶老人,並 鼓勵老人居家就

辦理獨居老人居 家關懷服務。

對老人提供保護 安置服務,使獲 得適當照顧

關心失智老人,

防止失智老人走 失,減輕家人照 顧負擔

辦理失能老人居 家相關服務,紓 緩家庭照顧者之 壓力

方面生活照顧、醫療服務及各項休閒活動

2. 以公設民營方式委託民間單位辦理失能老 人養護照顧、失智老人照顧服務及雙老照 顧服務,提供護理、社工、營養師及照服 員等專業照顧,給予長者如住家般居住環 境,落實照護需求。

1. 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市民,其家庭總收 入、動產及不動產價值符合規定標準者,

每月發給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辦理年度調查相關事宜。

補助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中低收入戶年滿 65 歲以上之重度失能老人,家庭照顧者為照顧 老人,致無法就業之特別照顧津貼每月 5,000 元,並委託居家服務單位按月派員督導有無 照顧之實,並提供照顧者照顧技巧之教導。

1. 結合本市慈善團體、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區公所分區服務,為獨居老人提供電話 問安、訪視關懷等服務。

2. 提供在宅緊急救援通報系統,保障獨居失 能老人居家生命安全。

1. 針對本市 65 歲以上老人因遭受疏忽、虐待

、遺棄、無人扶養,未得到基本生活照顧 或遭遇緊急事故者,提供家庭訪視關懷、

輔導家庭關係調適、緊急安置或短期保護 安置等服務。

2. 委託民間單位辦理非家暴老人保護個案追 蹤輔導服務方案,凡個案已穩定安置或返 回社區需提供老人或家庭服務者,及不願 接受安置或無安置需求之個案,但評估有 高風險需定期關懷訪視者,將轉介老人保 護二線社工提供服務。

1. 製作安心手鍊予失智老人配戴,防止走失

2. 協助失智老人走失案件通報協尋服務。

3. 設置本市失智症照護諮詢專線,提供失智 諮詢服務。

1. 協助居住老舊公寓之失能老人爬梯機服務

,提供失能老人出入安全。

2. 提供長期臥床失能長輩在家全身沐浴服務, 以維護長輩身體健康與清潔,使其能得到 完善及整體性照顧服務。

(15)

(十六) 輔 導 私 立老人福利機構 提昇服務

(十七) 辦 理 低 收入戶老人公費 安置及中低收入 失能老人機構養 護服務費補助

二、兒童及少年 福利

(一) 加 強 推 展 本市兒童及少年 保護工作

提供老人優質照 顧服務

於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失能老人 需機構收容養護 之家庭,減輕其 經濟負擔

1. 為維護兒童及 少年權益、促 進其身心健全 發展,整合公 私部門力量與 社會資源,提 升家庭功能,

完 善 兒 少 照 顧,達成保護 兒童及少年之 使命

1. 輔導老人福利機構符合相關規定,並藉由 訓練、觀摩、聯繫會議、評鑑及強化服務 量能暨公共安全輔導,提高照顧服務品質

2. 輔導老人福利機構增加辦理文康休閒服務

1. 補助設籍本市年滿 65 歲以上低收入戶或中 低收入老人,且經失能評估為重度或中度 失能者。

2. 進住本市立案且經本市最近 1 次評鑑為優

、甲等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合格之護理 之家。

3. 每人每月核予補助金額及方式依當年公告 之補助計畫為主。

1. 強化社會安全網,建置集中派案機制,受 理保護性及脆弱家庭案件,其中將兒少保 護及高風險案件整合進行風險研判,發掘 潛藏危險因子,進行派案與處遇,以防兒 虐事件發生。

2. 依法進行訪視評估調查,並依個案狀況提 供緊急安置、保護措施、多元親職教育、

法律、心理諮商與輔導、轉介等服務。

3. 整合醫院跨專科資源,成立兒童少年驗傷 醫療整合中心,落實驗傷診療與調查評估 及家庭處遇計畫服務,維護兒少保護個案 安全及福祉。

4. 落實分類分級通報篩檢機制,針對兒少保 護通報案件進行精準分類評估,擬定適性 處遇計畫。

5. 提供兒童少年家庭維繫與家庭重整服務。

6. 協助無戶籍及在台出生之非本國籍兒童身 分確認、就學、就醫及資源轉介等服務。

7. 定期召開個案研討會與業務聯繫會議,研 擬個案處遇及跨專業(單位)合作等事宜

8. 結合民間福利機構,提供諮商及追蹤輔導

,共同推展兒少保護工作。

9. 加強兒少保護工作人員在職訓練,提昇服 務品質。

10. 辦理兒少保護相關行政業務,如民事聲請 案、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 行政處分、寄養安置案件審核與撥款等。

11. 加強辦理專業人員訓練及社區宣導計畫,

提升市民及各網絡單位(教育、警政、醫 療、民政…等)對兒童及少年保護案件辨

(16)

2. 加強執行與宣 導「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等兒 童及少年保護 相關規定

3. 落實加強「兒 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

之執行與宣導

4. 結合社福團體 辦理「提升少 年自立生活適 應協助服務量

識之敏感度及強化落實保護案件精準通報

12. 加強辦理兒童及少年保護相關宣導活動。

13. 以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為據點,配置專業社 工人員分區專責提供弱勢家庭各項福利服 務,針對弱勢家庭就讀國中小兒少及其家 庭經社工員評估家庭經濟及照顧狀況之需 求,提供實物及經濟等協助。

14. 推展「生命轉彎、傳愛達人」長期安置兒 童少年關懷陪伴服務方案,針對長期安置 於機構之兒童少年,媒合傳愛達人,提供 長期穩定的關懷與陪伴。

15. 結合民間資源共同辦理「弱勢家庭兒少餐 食計畫」,提供脆弱家庭及兒少保護個案 等弱勢兒少於寒暑假或急難時之餐食補充 服務,以維護兒童少年成長所需營養 。

1. 加強宣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所規範不得作為之行為,以維護兒少身 心健康。

2. 落實「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 範之保護措施及裁罰機制,以杜絕、嚇阻 所有危害兒少權益之情事再度發生。

3. 配合警察機關取締作業,對違反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者,依法處以行政罰 鍰。

1. 剝削防制條例之保護個案,指派社工人員 陪同偵訊及協助製作筆錄,並不定期辦理 在職訓練及工作檢討會,以確保專業服務 品質。

2. 設置緊急短期收容中心,提供遭受性剝削 情事的少年安置輔導,於安置期間提供生 活照顧、心理輔導、醫療檢驗及觀察輔導 等。

3. 對安置個案專責指派社工員至案家訪視,

瞭解其家庭狀況,並撰寫觀輔報告,依法 聲請法院裁定。

4. 對安置期滿返家之個案進行追蹤輔導,提 供必要之協助,並預防再淪入色情場所。

5. 辦理宣導活動,俾加強學生對兒少保護相 關法規之瞭解,以增進自我保護概念。

6. 編印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相關法規宣導 品,以加強宣導。

1.對本市籍年滿 16 歲以上之少年,經社工員 評估不適安置服務且不宜返家,而具獨立在 外生活能力者,結合民間機構提供各項經濟 協助及輔導服務。

(17)

(二) 失 依 兒 童 及少年安置收容 業務

(三) 兒 童 及 少 年寄養服務

能計畫」

5. 特殊兒少追蹤 關懷輔導及家 庭支持服務方

6. 未成年懷孕整 合服務

加強輔導本市兒 童及少年安置教 養機構之經營管 理,並提升其專 業服務品質與成

積極開發兒童少 年 家 庭 寄 養 資 源,提供本市受 保護兒童少年妥 善照顧服務

2.對就學之少年提供學費補助,並依實際情形

,酌予生活費及租屋費用補助。

3.對未就學未就業者,提供生活補助及租屋費 用補助,並輔導儘速就學或就業。

1.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8 條規定,針對結束家外安置設籍或居住本市 少年續予追蹤輔導。

2.運用社會資源提供轉向個案重返家庭、校園

、社區之必要協助措施,包含偏差行為輔導

、親子溝通、親職教育、就學輔導、就業輔 導、自我管理、家庭重整、資源轉介等福利 服務。

1.辦理未成年懷孕暨未成年父母整合服務方案

2.結合公私資源組成未成年懷孕防治網絡,建 立未成年懷孕防治資源交流平台。

3.結合未成年懷孕防治相關單位及民間資源辦 理培訓、宣導及系列活動。

4.透過文宣及宣導品方式宣導未成年懷孕防治 相關作為。

5.於社福中心設置近便單一服務窗口,提供未 成年懷孕少女「孕期營養津貼補助」。

1.輔導兒少安置機構健全其行政組織,促進其 業務推動與發展;如輔導私立兒少安置機構 之董事會定期召開相關會議,並依規定報請 備查等。

2.設置公營或公辦民營之兒少安置機構,提供 緊急、短期之保護收容服務與生活關懷照顧

,並協助催化受虐兒童及少年發揮其復元力

3.培植兒少安置機構專業人員,以增進其專業 知能,提升其專業服務品質與成效。

4.加強業務督導工作,並評核其業務執行成果

5.定期召開業務聯繫會議,建立行政協調及溝 通機制。

1.制定「高雄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

委託合法立案之兒童及少年福利團體或機構 辦理寄養家庭服務,並開發兒少親屬家庭安 置資源,降低家外安置兒少個案生活適應困 難。

2.積極辦理寄養家庭招募工作,透過審查會議

、職前訓練及定期查核,維護兒少受照顧品 質,並致力重整兒少親屬資源以保障兒童及 少年最佳利益。

(18)

(四) 輔 導 托 嬰 中心業務

(五) 辦 理 生 育 津貼

(六) 辦 理 育 兒 津貼及親職教育

(七) 提 供 平 價 優質托育服務

健全托嬰中心組 織,提高托育水 準及加強其業務 輔導,提供本市 幼兒優良之托育 環境

為促進本市人口 均衡發展,支持 家庭育兒,迎接 新生命於本市誕

提供未滿 2 歲育 兒津貼補助及親 職教育

設置公私協力托 嬰中心、社區公 共托育家園及育 兒資源中心,協 助家庭育兒

3.定期召開寄養個案協調會與業務聯繫會議,

就個案安置問題及業務合作事宜進行討論,

以提升寄養安置服務之品質,建構業務督導 及行政協調機制。

1.輔導私人或團體設置托嬰中心,定期辦理訪 視輔導,輔導托嬰中心提升托育服務品質。

2.辦理充實托育教具教材設施器具補助。

3.辦理弱勢兒童托育補助等。

4.加強托嬰中心未立案稽查及立案機構公共安 全檢查。

5.辦理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提升托育人員照顧 品質。

6.依據「高雄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評鑑及獎 勵辦法」,每三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機構評鑑

,確保托嬰中心照顧及服務品質,以維護就 托兒童受照顧權益。

依據「高雄市生育津貼發給辦法」,發給生 育津貼,第一名新生兒每名 2 萬元,第二名 新生兒每名 2 萬元,第三名以上新生兒每名 3 萬元 。

1.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發放 0 至未滿 2 歲育兒津貼,未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且 未接受公共或準公共化托育服務之未滿 2 歲幼兒家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5,000 元,中低收入戶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4,000 元,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 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合所得總額合 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 20%者,每名兒童每月補助 2,500 元。另第 3 胎以上子女每月再增加補助 1,000 元。 。 2.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與本局兒童福利服 務中心為藉由發放育兒津貼與推動親職教 育雙軌並行,適度減輕家庭照顧兒童之經 濟負擔,提升父母親職知能,強化家庭照 顧功能,推動「0~2 歲兒童親職教育課程」

,共規劃有「兒童發展」、「生活安全」

、「親子互動」、「生活照顧」4 個主題課 程,為方便市民參與,普及於本市各區開 班,並依需要提供臨托服務。

1.運用低度使用空間設置公共托嬰中心及社區 公共托育家園,並提供平價優質托育服務

,降低家庭育兒經濟負荷。

2.結合現有兒童遊戲空間及活化低度使用空間 設置育兒資源中心,提供育兒諮詢、轉介

(19)

(八) 提 供 定 點 多元托育服務

(九) 推 展 居 家 式托育服務及建 置準公共化機制

(十) 建 置 老 少 共融世代中心

(十一) 推 展 兒 童、少年及家庭 社區化照顧輔導 服務

(十二) 辦 理 弱 勢兒童及少年醫 療補助

辦理定點多元托 育服務,提供市 民近便且友善的 托育環境

提升居家式托育 服務品質,加強 托育人員輔導管 理並強化專業知 能,並推動準公 共化機制,提供 家長托育費用補

提供家庭照顧服 務資源,促成世 代 間 傳 承 與 分 享。

設置服務據點委 託或補助民間團 體經營管理,提 供弱勢家庭成員 社區化、多元性 照顧輔導服務

增進弱勢兒童及 少年健康照顧,

維 護 其 就 醫 權

、兒童遊戲、親子活動、育兒指導等服務

,協助家庭育兒。

3.建置育兒資源網,讓育兒家庭更快速瞭解並 使用本市相關育兒資源。

1.持續評估並運用適當地點結合專業合格的托 育人員,提供本市家長多元的托育服務,

滿足育兒家庭的不同托育需求。

2.提供多元的申請方式,除電話預約之外,亦 可使用「雄愛生囝仔‧FUN心育兒資源網

」的線上預約系統,以提升服務便利性。

1.103 年 12 月 1 日起實施居家式托育服務登記 制,於居家環境提供收費托育服務者,均 須符合托育人員資格並辦理登記。

2.宣導新制實施並強化居家式托育人員輔導管 理,辦理托育人員在職訓練、托育人員評 選等活動,以提升托育品質,讓家長放心 托育。

3.配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運用購買托育 服務方式推動準公共化機制:

(1)送托簽約之準公共化居家托育人員、私立 托嬰中心:依家庭經濟狀況補助一般家庭 每月最高 6,000 元、中低收入戶 8,000 元、

低收入戶 1 萬元。

(2)送托公共托嬰中心、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一般家庭每月最高 3,000 元、中低收入戶 5,000 元、低收入戶 7,000 元。

(3)第 3 胎以上子女每月再增加補助 1,000 元

為因應少子化、高齡化社會,規劃建置老少 共融的世代中心,提供家庭照顧服務資源,

共構或比鄰設置老人照顧及幼兒照顧等服務 據點,讓長輩與兒少和諧共處、促成傳承與 分享。

1.以公設民營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弱勢家 庭兒童及少年社區照顧服務中心,提供弱勢 家庭兒童少年社區生活照顧、家庭關懷、親 職教育、休閒成長等補充性、支持性、學習 性福利服務 。

2.結合民間團體運用社區或學校場地辦理弱勢 家庭社區照顧服務據點,提供兒童少年安全 的社區照顧與學習環境。

協助弱勢兒童及少年繳納前未保、中斷及欠 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看護費、視力保健之 醫療矯治配鏡費用及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

(20)

(十三) 辦 理 弱 勢家庭兒童及少 年緊急生活扶助

(十四) 辦 理 弱 勢單親家庭子女 生活、教育補助

(十五) 辦 理 弱 勢兒童及少年生 活扶助

(十六) 辦 理 特 殊境遇家庭子女 生活、托育、醫 療與教育補助

益,減輕家庭負

協助遭變故或功 能不全之弱勢家 庭 紓 緩 經 濟 壓 力,維持子女生 活安定,提昇家 庭照顧兒童及少 年之能力,避免 兒童及少年受虐 情事發生

為加強照顧本市 弱勢單親家庭,

協助其自立並改 善生活環境

為提供本市弱勢 兒童及少年生活 扶助,以減輕其 家庭經濟負擔

為扶助特殊境遇 家庭解決生活困 難,給予緊急照 顧,協助其自立 自強及改善生活 環境

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等。

辦理弱勢家庭兒少緊急生活扶助,對符合資 格者除予每案每月 3,000 元經濟協助外,由社 工人員提供案家關懷訪視輔導及其他相關協 助,依個案需求提供相關服務及資源連結,

並協助解決家庭危機。

依據「高雄市弱勢單親家庭扶助辦法」辦理 本項補助。

1.弱勢單親家庭子女生活補助:

(1)監護未滿 15 歲子女僅 1 人者,每月補助 2,479 元;2 人以上者,每人每月補助 2,155 元。

(2)監護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子女仍就學中者

,每人每月補助 2,155 元。

2.弱勢單親家庭子女教育補助:符合中央有關 教育或其他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規定者,

應優先向中央機關申請:中央機關之補助或 津貼低於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發給差額。每 人每學年最高補助 1 萬 4,000 元。

依據「高雄市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辦法

」,對於本市列冊中低收入戶並生活陷困、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或其他經主管機 關評估認有扶助之必要之兒童少年提供扶助

:18 歲以下,同一家庭之兒童或少年僅 1 人 者,每月補助 2,479 元;2 人以上者,每人每 月補助 2,155 元。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辦理本項補 助:

(1) 子女生活津貼:未滿 15 歲子女,每月補 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

(2) 兒童托育津貼:子女或孫子女就讀私立托 教機構時,得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每人每月 1,500 元。

(3) 傷病醫療補助:未滿 6 歲之子女或孫子女 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 住院診治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 補助 12 萬元。

(4) 子女教育補助:子女或孫子女就讀國內公 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減免學 雜費 60%。

(21)

(十七) 收 出 養 服務及監護訪視 及建置友善兒少 司法環境

(十八) 推 動 兒 童少年社會參與

(十九) 推 展 兒 童福利服務

結合民間團體,

提昇專業服務及 訪視調查品質,

以維護兒童及少 年最佳利益

結合社區及社團

,提供兒少服務 機會,鼓勵其社 會參與

為本市兒童提供 教 育 、 觀 摩 研 究、學習及舉辦 親職教育場所,

促進兒童身心均 衡發展

1.設置本市兒童及少年收出養資源服務中心,

提供本市有收出養需求之民眾單一窗口諮詢 服務,並結合適當收出養媒合服務機構之資 源協助,以建構本市友善收出養環境。

2.為確保未成年人因父母婚姻狀況無法維繫,

產生監護權爭議時,在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事件時,結合民間社會福利團體,進行訪視 調查服務,並提供專業評估報告供法院參酌 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 。

3.於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聯合服務中 心設置社政服務站,提供未成年子女庭前 準備及陪同出庭服務、社會福利諮詢與轉 介服務,希能以相關協助措施減輕司法程 序對兒童少年的壓力及傷害。

4.對法院函請訪視調查之監護權及收出養案件

,委託民間團體社會工作員就當事人之生活 狀況、居家環境、經濟能力、親職能力與照 顧計畫、兒童少年之意願及身心發展需求等 進行調查,並提供該案件之訪視調查報告及 建議報告予法院,以維護兒童及少年權益。

1. 辦理青少年創意圓夢‧公益行動計畫,鼓 勵青少年發揮創意與發掘公眾需求並規劃 行動方案,透過提案審查補助經費,支持 青少年將想法化為實際行動,並運用專長 為社會做出貢獻,同時學習自行籌措資源

、解決問題之能力。

2.辦理高雄市少年代表暨青年代表遴選培力計 畫,透過公開方式招募遴選,培力其發展 公民素養與能力,同時遴聘 2 位少年/青年 代表擔任本市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促進會委員(其餘為列席),將其意見納入市 府決策機制,以保障兒少之表意權,並協 助政府規劃貼近兒少之政策與福利服務,

進而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精神。

1. 由兒童福利服務中心結合民間資源,配合 現有活動空間策劃並推廣各類兒童親職、

生活教育及啟發性活動,活動項目包含:

舉辦寒暑假及兒童節系列活動、辦理親子 家庭日、親子共學藝廊展示,另提供各項 遊戲、育樂、益智、休閒空間之服務,以 加強親子互動,增進親子關係。

2. 婦幼青少年活動中心設計各種不同的活動 單元,讓親子能在這多元且豐富的環境下 自我成長,一起營造快樂的時光。提供各 項婦幼親子福利設施服務,包含開放 0~6 歲親子遊戲室、萬象屋、兒童科學遊戲室

、親子共讀室等空間供親子使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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