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政府都市發展處性別平等分析報告
「108 年度新竹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申請核准承租戶性別分析
11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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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108 年度新竹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分析報告係依據自 108 年 9 月開辦統計至 110 年 5 月期間 男/女性申請承租人比例進行分析。
一、108 年 9 月至 110 年 5 月期間申請核准之房客性別比例
統計「108 年度新竹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申請核准承租人性別比 例組成,以女性較高,女性人數為 208 人,男性人數為 147 人,合計 355 人(表 1)。
表 1 申請核准承租人性別比例統計 包租
代管
年度 108 年 09 月~110 年 05 月期間
性別 男 女
人數 147(41%) 208(59%)
合計 355
二、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承租人申請資格條件
(一)一般戶:
(1)中華民國國民。
(2)符合下列年齡限制之一:
A. 年滿 20 歲。
B. 未滿 20 歲已結婚。
C. 未滿 20 歲未成年人,已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 無法返家者。
D. 未滿 20 歲未成年人,應由法定代理人父母雙方於申請書內 簽名或蓋章,如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時,由法院依聲請或依職 權選任之特別代理人簽屬。
(3)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4)家庭成員均無位於本市或新竹縣之自有住宅者。
(5)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不超過最新年度台灣省最低 生活費標準之 3.5 倍者(4 萬 3,35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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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另現職警政四階以下或相當職務列等之基層警消人員,不受前 述所得限制,並得申請共住。
(二)弱勢戶:符合住宅法第 4 條規定之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特殊境遇家庭。
(3)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以上。
(4)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5)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6)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7)身心障礙者。
(8)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9)原住民。
(10)災民。
(11)遊民。
(12)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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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綜合分析
核准承租戶身分別分析以一般戶人數較多,分別為男性 47 人、女性 59 人,佔核准數比率 29.9%,次之為低收戶及中低收戶,均為女性多於男性,
另家庭暴力、育有未成年子女等特殊身分,亦以女性居多(詳表 2)。
表 2 申請核准承租人身分別統計 特殊
身分 性別 男 女 合計 占核准戶
比率
低收入戶 35 49 84 23.7%
特殊境遇 0 2 2 0.6%
育有未成年子女
三人以上 2 6 8 2.3%
安置、寄養結束無法反
家且未滿 25 歲 0 0 0 0%
65 歲以上 15 19 34 9.6%
家庭暴力 0 2 2 0.5%
身心障礙 17 20 37 10.4%
感染 AIDS 或免疫缺乏
症 0 0 0 0%
原住民 13 19 32 9%
重大災害災民 0 0 0 0%
遊民 0 0 0 0%
中低收入戶 18 32 50 14%
一般戶 47 59 106 29.9%
總計 147 208 355
四、結論與建議
本市社會住宅包租代管承租人男女比例較為平均,各類身分別調查分析 亦無過大差距,後續將持續推廣包租代管計畫,保障本市居民居住權益,提 供弱勢族群及就業就學民眾租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