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處圖書館 1000922
明道高級中學圖書館借閱管理準則
92 年 05 月 20 日館務會議訂定 97 年 12 月 29 日修訂
100 年 9 月 22 日修訂
第一條:本圖書館之營運,依本管理準則辦理。
第二條:借閱資料時,本校教職員工(含實習老師)以識別證辦理;學生以學生 證辦理。
第三條:本校退休教職員工、校友以身份證辦理借書證並繳交押金新台幣壹仟 元即可借書。借書證有效期限壹年,期滿後若要繼續借書可換新證,
若不再借書則須將借書證繳回並取回押金。
第四條:社區合作學校教職員工以聯合借書證借書;學生委由該校圖書館統一 代為借書。
第五條:其他來賓得以身份證或駕照入館閱覽資料,但不得外借資料。
第六條:個人證件不得借與他人使用,否則責任自負。違者一經發現,停止其 借閱權一個月。
第七條:各類讀者之借閱類型、冊數及借期規定如下:
讀者類別 借閱類型 借閱冊數 借閱期限 圖書 12 冊 28 天 過期期刊 6 冊 14 天 電影片 2 套 4 天 本校教職員工
(含實習老師) 學生志工
志工家長 視聽資料 2 套 7 天 圖書 6 冊 28 天 過期期刊 6 冊 14 天 電影片 2 套 4 天 學生
視聽資料 2 套 7 天 退休教職員工、校友 圖書 6 冊 28 天
社區合作學校師生 圖書 6 冊 14 天
來賓 限館內閱覽、不外借
備註:如遇讀者預約,圖書借期縮短為 14 天
第八條:本校教師因教學需要,得視情況延長借書期限或增加借閱數量。
第九條:各科教學研究會/處室如因教學研究需要,得以科/處室為單位申請長 期外借,期限為一學期,由科主任/總召集人/處室主任負保管之責,
期末收回資料或由圖書館派員至各科辦公室盤點。若有遺失,依本準
文化創意處圖書館 1000922 則第二十條處理。
第十條:因教學/研究需要而長期借閱之資料,如因其他讀者預約或圖書 清查等原因時,得由本館隨時索回,俟處理完畢後再送回。
第十一條:班級可以班為單位,填寫『班級借書登記表』、『行動書箱申請單』
向圖書館辦理借書。
第十二條:借閱期滿,無他人預約之圖書,可由原借書人於期滿前三天辦理續 借,續借以一次為限。
第十三條:未辦理借出手續而攜帶本館圖書資料離館者,依下列罰則辦理。
讀者類別 告 知 借 閱 權
本校學生 初犯:當面告誡並通知導師 再犯:簽請學務處議處
初犯:停止借閱權一學期 再犯:停止借閱權一年 校外人士 公告或函告其就讀學校或服
務機關
不再歡迎入館
備 註 若發現有欺瞞、嫁禍、蓄意破壞等情事時,將延長其禁 用權。
第十四條:逾期圖書資料每日每件罰款新台幣 3 元,逾期日數扣除閉館日。
第十五條:凡有逾期圖書資料未歸還、或逾期罰款未繳清者,暫停借閱權 至圖書資料歸還暨罰款繳清為止。
第十六條:教職員工離職與學生離校時,須於離校前還清所借圖書資料,否則 不能辦理離校手續;應屆畢業生於畢業典禮前二週停止借書並收回 所有圖書;直升班同學仍可繼續借書。
第十七條:需暫時長期離校之借閱人(如進修、事病假等),離校期間逾期 日數照算,故應先行還清離校期間將到期之圖書資料。
第十八條:借出圖書資料請妥為保管,不得有圈點、批註、折角等情形,若有 剪割或污損情況,依本規則第二十條辦理。
第十九條:各項器材設備使用人不得任意破壞、移位、拆解或擅自變更。
若有上述破壞情況,依本規則第二十條辦理。
第二十條:館藏遺失、破損時,依據下述情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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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情況 賠 償 辦 法
非絕版書 1、借閱人於一個月內購買相同書名、著者、版次、出版社 之資料賠償。有增訂版時,得以最新版代之。
2、或依時價二倍賠現。
原資料絕版
1、依其定價之三倍計價賠現。
2、套件資料依其全套定價賠現。
3、中文資料無定價者,概視定價為 1000 元。
4、西文資料無定價者,概視定價為 2000 元 。 自製光碟 1、自製 DVD 每片賠償新台幣 400 元。
2、自製 VCD 每片賠償新台幣 200 元。
過期期刊 依原價賠償。
視聽資料 依原價賠償。
視聽器材
視聽器材於非正常使用之情況下故障,使用者應全額支付修 理費用;若嚴重損毀無法修復,借閱人須購買相同規格之器 材賠償。
第二十一條:本管理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