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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活動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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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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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活動要點

中華民國109年07月14日 校務會議訂定

一、 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為規範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俾維護學生 權益,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校外人士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學或 活動注意事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校外人士,指本校聘任、任用、僱用或以其他專案聘任之教職員 工以外,進用或運用之其他人員。

三、 校外人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進用或運用: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 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 處罰。

(四)曾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五)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之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同條第三項之 情形者。

校外人士協助學校教學或活動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之一規定查詢。

四、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課程,分為部定、校訂課程及非部定、校訂課 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時,原授課教師或導師均應在場;其課程及教材,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

(ㄧ)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事 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納入本校課程計畫,經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 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

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二)非部定、校訂課程:校外人士協助教學之課程及教材,原授課教師應 事先與校外人士討論,並於學期前提出申請表,經該科教學研究會通 過後,於開學前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網站或其他多元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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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校外人士進入本校協助前項第一款部定、校訂課程教學有臨時性需求 者,學校應於課程開始一週前,準用前項第二款審核機制辦理。

學生或家長申請閱覽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教材者,本校應予提供。

五、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相關法規

(如教育基本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及國際人權公約(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 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規定。

六、 本校進用或運用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事先瞭解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之目的、宗旨及實施方式。

(二)明確告知校外人士本要點之規定。

(三)符合各該教育階段學生成長及學習需求。

(四)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

(五)不得有商業或為其他利益衝突之行為。

(六)私立學校應符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

七、 校外人士如為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本校應依志願服務法之規定,

進行召募、訓練、管理、運用、輔導、考核、保險及其他相關事項;志工並 應遵守志願服務法之規定、志工倫理守則及本校訂定之規章。

八、 長期協助教學或活動之校外人士,由本校提供必要之職能訓練。

九、 本校應就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瞭解其實施成效,作為學校課程及教材 規劃之參考。

十、 本校由教務處負責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及家長諮詢、申訴之相關事項。

前項申訴案件之處理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其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應 依分層負責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訴人。

十一、 校外人士協助教學或活動違反相關法規或本要點規定者,本校應終止契約 關係或運用關係,並依相關法令處理。

十二、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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