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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簡章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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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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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9 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簡章彙編

依據教育部 98 年 9 月 23 日台高(一)字第 0980151545 號函核定之「大學繁星計畫招生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如附錄一),訂定本簡章彙編。

壹、總則

「大學繁星計畫招生」(以下簡稱本招生)係指全程均就讀同一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 簡稱高中)之應屆畢業生,其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以下簡稱

「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全校前百分之二十,且其 99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詴中心(以下簡稱大 考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測)成績通過大學校系學測檢定科目標準,得經由就讀 高中推薦,向大學繁星計畫彙辦中心(以下簡稱彙辦中心)辦理報名,並依照大學校系設定 之分發比序項目進行比序後分發錄取之入學方式。

本招生為實現「高中均質、區域均衡及大學社會責任」理念,由下列 33 所大學,依教育 部核定之招生校系及招生名額共同辦理招生。

國立臺灣大學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國立中興大學 國立成功大學 國立政治大學 中原大學 國立清華大學 國立交通大學 國立中央大學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 國立陽明大學 國立中山大學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長庚大學

國立臺南大學 國立東華大學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國立臺東大學 國立體育大學 元智大學 國立中正大學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 國立臺灣體育學院 國立臺南藝術大學 國立臺北大學 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高雄大學 國立宜蘭大學 國立聯合大學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

大學依學系(學程)特性,得分學群或不分學群招生,分學群者至多以三學群為限,並訂定 各類學群可選填之校系(組、學程)志願數(詳見本簡章彙編首頁「招生學校暨各學群可選 填志願數一覽表」)。

各學群分類原則如下:

第一類學群:文、法、商、社會科學、教育、管理等學系(學程)。

第二類學群:理、工等學系(學程)。

第三類學群:醫、生命科學、農等學系(學程)。

各校系招生名額詳見本簡章彙編「貳、校系分則」「招生名額」欄。

各大學另就參加招生校系中,擇一校系招收 1 名原住民外加名額(詳見本簡章彙編「各大學 招收原住民外加名額校系一覽表」)。

一、高中推薦

(一)「推薦學生」資格

高中全程均就讀同一學校之 98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其「在校學業成績」排名全校前百 分之二十,且其 99 學年度大考中心學測成績通過本簡章彙編「貳、校系分則」大學校 系訂定之學測檢定科目標準,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由其就讀高中依本招生規定

(2)

辦理推薦:

1.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之學生。

2.教育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全程修習學術學程之學生。

3.高級職業學校附設普通科之學生。

前述高中之音樂班、美術班、舞蹈班、體育班等藝能類科學生,不得參加本招生。

(二)推薦作業程序

1.高中辦理推薦作業,應組成推薦委員會,訂定推薦原則及程序,在校內公布後審慎 辦理。

2.各高中自報名作業軟體載入彙辦中心提供之學生成績資料檔,取得「在校學業成績」

全校排名前百分之二十之學生名單,俾供推薦學生使用。

註 1:學生成績資料檔係高中上傳學生成績至彙辦中心,並由彙辦中心依簡章規定 進行「在校學業成績」之計算後所產生。

註 2:高中上傳之學生成績,係為應屆畢業生高一、高二學業成績,各學科學業成 績以整數輸入,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輸入至小數點第 1 位。

註 3:高中學校「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應依據教育部「高級中學學生 成績考查辦法」規定辦理。但如有重修或補考之科目,應以原始成績辦理。

註 4:「在校學業成績」,統一由彙辦中心計算至小數點第 2 位(第 3 位四捨五入)。

3.高中於大考中心學測成績寄發後,推薦符合「推薦學生」資格之學生,向彙辦中心 辦理報名;學測成績任一科目為零級分或缺考者,不得推薦。

4.

高中依各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得分學群推薦符合資格之學生至多各一名,惟就同 一名「推薦學生」僅限推薦至一所大學之一個學群(含不分學群),並排定推薦至 同一所大學學生之優先順序。(大學得分學群或不分學群招生,有關各大學學群分 類請參閱本簡章彙編首頁「招生學校暨各學群可選填志願數一覽表」)

高中依各大學招收原住民外加名額校系設定之招生條件,另得推薦一名原住民生至 一所大學,惟同一名原住民生,僅限被推薦至一所大學。(有關各大學招收原住民 外加名額校系請參閱本簡章彙編「各大學招收原住民外加名額校系一覽表」)

高中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得以前項一般生或原住民生身分擇一參加本招生。

5.「大學繁星計畫招生」與「科技校院辦理高職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二種入學方 式,高中對同一學生僅能擇一推薦報名;凡重複推薦報名者,一經發現即取消其本 招生之錄取資格。

二、報名方式及其注意事項

(一)報名期間:

99 年 3 月 4 日(星期四)至 99 年 3 月 5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9 時起至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

由高中向彙辦中心辦理集體報名。

(三)報名作業程序:

1.各高中於報名作業軟體輸入「推薦學生」資料:

(1)個人基本資料。

(2)推薦身分。(一般生或原住民生)

(3)報考大學。

(4)推薦順位。

(5)報考學群。

(3)

(6)於學群可選填志願數內,依「推薦學生」意願選填校系及其志願序。

2.完成報名資料輸入後,列印「推薦學生報名確認表」,經「推薦學生」簽名確認及 父母或監護人簽章後,由高中自行留存一年備查。

3.高中完成前項作業程序後,於報名期限內(99 年 3 月 4 日至 99 年 3 月 5 日,每日上 午 9 時起至下午 5 時止),將報名資料上傳至彙辦中心,辦理集體報名。

4.高中於上傳報名資料後,列印「報名傳送資料確認回覆表」及「原住民身分驗證確 認回覆表」,加蓋教務處及承辦人員戳章後,在報名期限內先行傳真至彙辦中心,

傳真:05-2724671,再將正本以限時掛號郵件方式,於 98 年 3 月 8 日(星期一)前

(郵戳為憑)寄至:62102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大學繁星計畫彙辦中心」。

(四)報名注意事項:

1.

高中所輸入「推薦學生」之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及學測報名序號,必頇與 報名 99 學年度學測之身分證號碼(或居留證號碼)及學測報名序號相同。

2.為避免網路塞車,請於報名期間內,儘早上傳報名資料,逾期概不受理。

3.

報名資料僅允許上傳一次,一經完成,嗣後即不得再行更改,請務必審慎作業。

4.凡被推薦參加本招生之學生,即視為同意授權彙辦中心可逕向大考中心索取「推薦 學生」基本資料及學測成績。

三、分發比序及錄取作業

彙辦中心依本簡章彙編「貳、校系分則」各大學校系所訂之招生名額、學測檢定科目及 標準、分發比序項目及「推薦學生」報考學群、校系志願序及高中推薦優先順位進行分 發比序作業。

(一)「推薦學生」學測成績達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測檢定科目及標準者,得參加分發比 序,未達前述規定及學測成績任一科目為零級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

◎檢定標準分為:「頂標」、「前標」、「均標」、「後標」、「底標」五種,計 算方式請參閱大考中心 99 學年度學測簡章,並以大考中心公布之「99 學年度學 科能力測驗各科與總級分成績標準一覽表」為準。

(二)分發比序項目

各大學校系第一分發比序項目統一訂定為「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其餘 分發比序項目得為學測各單科級分或總級分或下表所列「各單科學業總平均成績」

全校排名百分比。

各單科學業成績範圍如下:

科目 範圍 科目 範圍 科目 範圍

國文 高一國文、高二國文 化學 高一基礎化學、高二化學 歷史 高一歷史、高二歷史 英文 高一英文、高二英文 生物 高一基礎生物、高二生物 地理 高一地理、高二地理 數學 高一數學、高二數學 地球

科學

高一基礎地球科學、高二 地球與環境

公民與 社會

高一公民與社會、高二公 民與社會

物理 高一基礎物理、高二物理

(三)分發比序作業 1.一般生

(1)進行分發比序時,應依「推薦學生」選填之校系志願序、高中推薦優先順序及大 學校系訂定之分發比序項目順序比較「推薦學生」成績,以決定分發錄取之優先 順序。分發比序項目為級分成績時,以成績高者優先分發;分發比序項目為全校 排名百分比時,則由百分比小者優先分發(以下簡稱第一輪分發),各大學錄取

(4)

同一高中學生以一名為限。

例如:「推薦學生」甲、乙二生分別由高中推薦至同一校系,該二生之學測成績 亦達該校系之學測檢定標準,甲生「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排名 其就讀高中前 1%,乙生「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排名其就讀高中 前 2%,則甲生優先分發)。

(2)第一輪分發後校系仍有缺額者,彙辦中心應再依前項分發作業原則進行缺額校系 分發作業(以下簡稱第二輪分發),且各大學對同一高中至多以再錄取一名為限。

(3)第一輪、第二輪分發經比序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一律增額錄取。

2.原住民生

(1)進行分發比序時,應依大學招收原住民外加名額校系之分發比序項目順序比較

「推薦學生」成績,以決定分發錄取之優先順序。分發比序項目為級分成績時,

以成績高者優先分發;分發比序項目為全校排名百分比時,則由百分比小者優先 分發。

(2)經前項分發比序至最後一項仍相同時,一律增額錄取。

(四)本招生之錄取名額,依本簡章彙編所定招生名額為限,不列備取。

(五)未足額錄取之名額及放棄入學資格後之缺額,其名額如屬當學年度新生招生名額者,

應回流至當學年度大學考詴入學分發招生名額中。

(六)「推薦學生」之學測成績經複查致更動者,由大考中心將複查結果函告該生並函知 彙辦中心。彙辦中心依「推薦學生」報考之大學校系最低錄取標準,以增、缺額方 式辦理,並函告錄取生、大學及甄選委員會,彙辦中心不再進行重新分發比序。

四、公告錄取

(一)錄取名單訂於 99 年 3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公告於彙辦中心網站,網址 http://www.star.ccu.edu.tw/,恕不受理電話查詢。

(二)錄取生由各大學寄發錄取通知單,彙辦中心不另行通知。

(三)經本招生錄取之錄取生即取得該校系之入學資格,無論放棄與否,一律不得報名 99 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個人申請」;亦不得參加當學年度大學甄選入學「學校推薦」

第一階段篩選,及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四)錄取生非經放棄入學資格,不得參加大學考詴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 分發入學招生。

五、錄取結果複查

錄取結果公告後,「推薦學生」得依下列規定申請複查:

(一)申請時間:

99 年 3 月 18 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程序:

1. 請 自 行 上 網 下 載 「 99 學 年 度 大 學 繁 星 計 畫 招 生 錄 取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表 」

(http://www.star.ccu.edu.tw/,點選「考生園地」選項下載)。

2.「推薦學生」親自以正楷填妥「99 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錄取結果複查申請表」,

連同貼足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填妥收件人姓名、郵遞區號、地址及電話),一併 於規定時間內以限時掛號郵件方式寄至「大學繁星計畫彙辦中心」(地址:62102 嘉義縣民雄鄉大學路 168 號)申請複查(信封上頇註明「大學繁星計畫招生錄取結 果複查」字樣)。

3.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5)

六、放棄入學資格

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者,應填妥「99 學年度大學繁星計畫招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http://www.star.ccu.edu.tw/,點選「考生園地」選項下載),經父母(或監護人)簽章 後,於 99 年 3 月 31 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以限時掛號郵寄 方式向錄取大學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大學考詴入學分發招生或四技二專各 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

七、註冊入學

(一)錄取生之註冊入學通知,由各大學自行寄發。錄取生應依該大學之規定辦理註冊入 學,並於註冊時繳交學校畢業證書,或依教育部發布之「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 準」第二條規定繳交相關同等學力證明,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不准註冊入學。

(二)大學如發現「推薦學生」報考資格不符規定,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假借、冒用、偽 造、變造或考詴舞弊等情事,在錄取後未註冊前查覺者,取消其錄取資格;註冊入 學後查覺者,即開除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始查覺者,

除依法追繳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情節重大者移送司法單位審理。

(三)經本招生錄取進入大學就讀之學生,其就讀期間得否轉系,悉依本簡章彙編各大學 校系分則規定辦理。至於學生因學習需要仍得自行參加轉學考詴。

八、申訴處理

(一)考生對於本簡章彙編之相關事項有疑義者,最遲應於情事發生之日後十日內以書面 限時掛號郵件向招生單位提出申訴,受理申訴之招生單位亦應於三十日內正式答覆。

(二)招生爭議事項涉及不同單位者,得由教育部召集相關單位協調處理。

九、其他

(一)本招生各相關人員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違反招生公平情事者,由各權責單位依情 節輕重論處,且其情節重大者得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

(二)高中有不實推薦或違反本招生辦法規定之情事,除報請教育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追 究學校責任,並視情節輕重停止推薦一至三年。

(三)本簡章彙編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或由各大學招生委員會議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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