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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礙上體育課」適應體育微電影暨攝影競賽辦法 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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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礙上體育課」適應體育微電影暨攝影競賽辦法

壹、依據 :教育部體育署 109 年推展學校適應體育計畫辦理。

貳、目的

根據教育部體育署 2013 年發布《體育政策白皮書》,基於「運動權為基本人 權乃是國際潮流,對一般國民、銀髮族、婦女、身心障礙者及運動能力弱勢者,

提供適合的運動課程及舒適安全的環境,擴大民眾參與層面」。因此本活動以「適 應體育」為主題,透過微電影競賽,宣導、倡議臺灣適應體育現況之議題,並打 破舊有身心障礙學生無需上體育課與體能性活動觀念,鼓勵身心障礙者為自身權 益發聲。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二、承辦單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與發展中心 肆、比賽組別

一、 競賽類別 (一) 攝影競賽 (二) 微電影競賽

(三) 上開競賽可同時參加

二、 「攝影競賽」及「微電影競賽」分別分為:「國小組」、「國中組」、「高中組」

與「大專社會組」四個組別分別進行評選。

三、 「攝影競賽」採個人參賽,每人參賽作品以一件為原則,「國小組」、「國中 組」、「高中組」的參賽者可加一名指導老師,每位指導老師至多指導一名 學生,「大專社會組」則無指導老師。

四、 「微電影競賽」採團體參賽,每組包含指導老師 6 人為上限(大專社會組 無指導老師),需附註分工表,每組參賽作品以一件為限,每組參賽者指導 老師至多一名,每位指導老師至多指導一組。

伍、競賽方式 一、 攝影競賽

(一) 以「融合式體育教學」或「特教生運動權」為主題,例如:強調身心障 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學校體育課為主軸、身心障礙學生也應有平 等的體育受教權,鼓勵體育或特教教師共同從事融合式體育教學(特殊 生與一般生共同上體育課、運動參與或運動競賽)....等學校適應體育相 關題材。

(二) 參賽相片規格:直橫拍攝不拘,須為數位檔案,不限定使用相機或手機 所拍攝之相片,參賽照片建議檔案至少 800 萬畫素,照片解析度應為

(2)

3000X3600 pixels 以上之 JPG 或 TIFF 檔,以免影響輸出品質。

二、 微電影競賽

(一) 本次競賽以微電影為主,劇情片或紀錄片等不同方式均可,但需要具有故 事性、劇情、角色及對白等元素之微電影,切勿以「教學教材」呈現。

(二) 主題以「融合式體育教學」或「特教生運動權」為主題,例如:強調身心 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參與學校體育課為主軸、身心障礙學生也應有 平等的體育受教權,鼓勵體育或特教教師共同從事融合式體育教學(特殊 生與一般生共同上體育課、運動參與或運動競賽)等學校適應體育等相關 題材。

(三) 影片長度皆為 3-5 分鐘,不包含片頭片尾。

(四) 微電影規格:像素 1920 x 1080(16:9);檔案 MOV、MXF、AVI、MP4;音 軌 CH1. CH2. MIX 版雙軌(喇叭)。

陸、報名方式

一、報名日期 :即日起至 109 年 11 月 15 日(星期日)下午 10 時 前截止,逾 時則不受理。

二、採用 google 表單線上報名:

攝影競賽報名表單:

https://forms.gle/1otnAPe7B4nkcBM58

微電影報名表單:

https://forms.gle/dYTykd8SCNNGtVyr9

三、繳交方式:

(一) 攝影競賽:採線上表單報名,填妥資料以及上傳參賽檔案、參賽者 之「作品授權同意書」及被攝影者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二) 微電影競賽:採 Youtube 上傳方式,將隱私權設定為「非公開」,

並將觀看權限加入 ape.ntnu@gmail.com 為可觀看狀態,大會收到 邀請後會以 email 通知已收到,如未收到 email 者,請主動與大會 聯繫。

四、每組參賽團隊的每位參賽者皆須列印並填寫附件「作品授權同意書」以及作 品中被攝影者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線上報名時以掃描或拍照方式上傳 至 google 線上表單。

(3)

柒、競賽會議暨攝影及微電影拍攝工作坊

為使參賽隊伍清楚評分方式、攝影及微電影主題以及提升為攝影及微電影製 作技巧,特此辦理,詳情請見報名系統。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yLvnzPyJeiEpr7Ci8。

捌、評選標準 一、資格審查:

(一) 參賽者寄送之參賽作品,由承辦單位進行資格審核,並加註參賽 編號,如組別錯誤由承辦單位進行調整。

(二) 如需任何補件也請於承辦單位連繫後,三日內完成補件。

(三) 請參賽者勿於作品內顯示出可辨識參賽者之個人基本資料,以維 護比賽活動之公平性。

二、作品審查:將由承辦單位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團進行評審。

三、評審標準:

(一)攝影競賽

評分項目 占分比例

主題適切性 60%

攝影技巧、構圖 40%

(二)微電影競賽

評分項目 占分比例

主題適切性 60%

攝影技巧、後製剪接 40%

四、評審辦法注意事項

(一) 若作品未達評審標準得以從缺處理。

(二) 評審結束後所有参賽作品無論獲獎與否皆不退件,參賽者請自留備份。

玖、 獎勵方式

一、微電影競賽各類組將取首獎一名,頒發教育部獎狀一紙,超商禮券新臺幣(以 下同)20,000 元。優勝三名,頒發教育部獎狀一紙,超商禮券 5,000 元。視情 況增設評審特別獎,每組至多五名,超商禮券 1,000 元。

二、攝影競賽各類組將取首獎一名,頒發教育部獎狀一紙,超商禮券 8,000 元。

優勝三名,頒發教育部獎狀一紙,超商禮券 3,000 元。視情況增設評審特別 獎,每組至多五名,超商禮券 1,000 元。

三、指導教師頒發教育部獎狀一紙。

四、預計於 109 年 12 月 12 日(星期六)公布入圍名單,並暫訂於於 109 年 12 月 26 日(星期六) 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博愛樓 114 視聽教室舉行頒獎典禮。

(4)

壹拾、 注意事項

一、若參賽影片已在同類型競賽中獲獎,不得以同件作品重覆送件。

二、獲優勝獎之影片將於 2020「礙上體育課」頒獎典禮以及日後辦理相關影展 時播放。

三、所有相關活動,請各團隊務必全員出席,或是派代表參加,以免損害個人或 團隊權益。

四、此為非營利性活動,各團隊請注意自身安全,如有違法之行為,將由參賽者 自行負起所有法律責任,與主辦單位無關。

五、主辦單位對上述比賽規則及頒獎典禮保有最終修改、變更、活動解釋之權利,

若有相關異動將會公告於適應體育數位平台公佈欄及推展適應體育粉絲專 頁。

六、倘有本案相關建議或疑問,請洽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體育研究發展中心王奎藺,

電話:02-7749-5003、E-mail 電子信箱:ape.ntnu@gmail.com

(5)

2020「礙上體育課」適應體育微電影暨攝影競賽 作品影音授權同意書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授權人) 作品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權人報名參賽之 影 音創作作品獲參賽者,保證作品為自行創作,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

且有權為本同意書之下列授權:

一、授權人同意無償授權「2020 年礙上體育課」,將參賽之影像創作作品重製、

改作編輯或部分剪輯,於「2020 年礙上體育課」活動期間(包括但不限於宣傳及 影展活動)作非營利性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

二、同意於「2020 年礙上體育課」活動主辦、承辦、指導等相關單位之網站基於 推廣之目的公開傳輸、播映。

三、參賽團隊同意概括授權教育部體育署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得利用其影片之相 關影像、劇照、文字資料等,使用於推廣、宣傳活動或出版。

四、授權人得獎後,同意提供得獎作品予教育部體育署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基 於推廣之目的與不影響其自身於智慧財產權之使用,將影片公開放映,包括 109 年 12 月 26 日(六)之頒獎典禮。

五、授權人經獲獎,授權將影片全片供教育部體育署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 109 年 12 月 26 日 至 112 年 3 月 8 日期間於相關網站及影展進行全片公開播映。

授權人同意並遵守以下事項:

一、影片中之配音、配樂及使用之圖文均需向原創作者/團隊取得重製、改作編 輯、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口述、公開展示、公開播送及公開傳輸之授權,如 因影片播出產生著作權相關法律爭議,由授權人負完全之責任。必要時得要求 提 供相關權利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二、影片所有內容,包含腳本、攝影及後製皆為團隊成員所創作。

此致 教育部體育署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授權人(親筆簽名):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市話) (手機)

法定代理人: (未滿 18 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月 日

(6)

2020「礙上體育課」適應體育微電影暨攝影競賽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本人(甲方) (被拍攝者/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

並 授 權 拍 攝 者 ( 乙 方 參 賽 者 ) 之

(作品名稱)參賽攝影作品拍攝、修飾、使用、公開展示本人之肖像,用 以參加2020「礙上體育課」適應體育微電影暨攝影競賽。本人同意拍攝者 就上述參賽微電影/攝影作品(內含上述同意之肖像)攝影著作擁有完整之 著作權,該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如經讓與主辦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與國 立臺灣師範大學),主辦單位得行使一切非營利目的之用途及運用,且不須 另支付報酬。

甲方(親筆簽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法定代理人: (未滿18 歲者須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

乙方(親筆簽名): 身分證字號:

電話: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註: 1.參賽攝影作品被攝入者如屬清可辨識,應擁有肖像權,為保障參賽者與當事人之權益,

參賽者需事先取得參賽攝作品被拍攝者同意,並填寫上開完整之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如果當事人非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之人),須由全 體法定代理人親自簽署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2.如需簽署本同意書,每張參賽攝影作品須單獨填寫肖像權使用同意書。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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