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空中大學 108 學年度下學期期中考試題【 正參】039
科目:刑法分則 一律橫式作答 1 頁
※注意:本次命題雖均在考試命題範圍之內,但同學作答時不應以教材範圍為限,仍應 查閱有關資料進行歸納、整理與分析並提出意見或建議,方能獲致高分,進而在本課 程當中有所收穫。此外,字數多寡與獲分無關,直接抄錄網頁資料反不利於得分。最 後,如對於應答仍感有所不足者,建議您可以請益所屬面授班的教師。
一、刑法第 113 條「私與外國訂約罪」於民國 108 年 5 月修正,同時並增訂刑法第 115- 1 條,規定第二章外患罪亦適用於大陸地區、港澳、境外敵對勢力。請據此說明:
(50%)
(一)刑法第 113 條修法前後有何不同?修法之具體理由何在?此次修法之必要性 如何?(15 分)
Ans:修法資料請上「立法院法律系統」檢閱參考;所問修法之必要性並無 標準答案,可提自身見解。
(二)另依刑法第 115-1 條之規定,大陸、港澳、境外敵對勢力違反各條規定者,
依各該條規定處斷。所謂依各規定處斷之具體適用情形有哪些?(15 分)
Ans:具體適用情形請上「立法院法律系統」檢閱本條之「修法理由」參考。
(三)境外勢力對於本國社會秩序的滲透與破壞,以刑法規範應對是否真有助於此 類案件之減少或防範?您的想法或建議為何?(20 分)
Ans:所問想法或建議並無標準答案,可提自身見解加以申論之。
二、刑法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即俗稱的酒駕罪),自民國 88 年 3 月制訂公 布以來,迄今歷經 96 年 12 月、100 年 11 月、102 年 5 月、108 年 5 月之四次修正。
請據此說明:(50%)
(一)本罪歷次修法之緣由或理由為何?請就各次修法之重點分別分點說明之?
(15 分)
Ans:修法資料請上「立法院法律系統」檢閱參考;修法重點應先自行整理
歸納之後加以提出。
(二)現行的本罪第 1 項各款之性質究竟屬於「抽象危險犯」還是「具體危險犯」?
學理上與實務上之看法如何?您較支持哪一方之論點?理由何在?(15 分)
Ans:建議先行論述「抽象危險犯」與「具體危險犯」之意涵,然後再行舉
出學者看法與司法判決之立場;支持論點部分並無標準答案,可提自身見解。
(三)對於本罪歷來修法一再「重刑化」的趨勢,是否真有助於社會上此類案件之 減少或防範?您的想法或建議為何?(20 分)
Ans:所問想法或建議並無標準答案,可提自身見解加以申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