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法律依据
具体领域 认定标准 法律依据
一、道路交通 安全领域
(一)使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 车登记后,被公安交管部门撤销 驾驶许可或者机动车登记的人 员、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 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 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 3 年 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机动车牌证的人员、法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 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 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 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 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饮酒后 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因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 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 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 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 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 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 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
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 车。
(四)吸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 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 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2.《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 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 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 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五)驾驶营运机动车 1 年内行 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20%情形超 过 3 次或者 1 年内驾驶机动车行 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 50%情形超 过 2 次的驾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 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 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 分之五十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六)驾驶货运机动车超载 30%
以上或者 1 年内超载 3 次以上的 驾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 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七)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超载情 形,经处罚不改的道路运输企业 及有关责任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 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 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 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八)在有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 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驾 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
者主要责任的;…
(九)1 年内驾驶营运机动车在高 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情形超过 2 次的驾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 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 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二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十)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 亡三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且单位 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 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专业运输单 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二条 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 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 驶。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三条 专业运输单位六个月内两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 以上事故,且单位或者车辆驾驶人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
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报经 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作出责令限期消除安全 隐患的决定,禁止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通报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及运输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 部门。
(十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驾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 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
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驾 驶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 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 责任。
二、道路货物 运输领域
(一)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 运输超过 3 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 1 年内违 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 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 货运车辆总数 10%,被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 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销经 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 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 1
1.《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 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严格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 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 人名单:
(一)货运车辆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二)货运车辆驾驶人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 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的;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情节严重,被吊 销经营许可的;
(五)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被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处以 2 万元以上罚款,或者 1 年内被给予 3 次以上行政处 罚的;
年内被给予 3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可,
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
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无正当 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
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备,
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 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超限运输行政许 可,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七)超限超载运输车辆驾驶人、源头单位、大件运输企业 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因堵塞交通、强行冲卡、暴力抗法、破坏相关设施设 备,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
(九)因违法超限超载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且负同等责任以上 的;
(十)暴力抗法致人死亡或伤害的。
上述各项中的“超过”“以上”包含本数。“1 年”从初次领取道路 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 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的。
(十一)道路运输企业和从业人 员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黑名 单”的。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 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 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三、公路货运 站 场 经 营 领 域
(一)在申请交通运输财政补贴 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谎报瞒 报重要事项的,或者以欺骗、贿 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交通运输财 政补贴的。
(二)在使用交通运输财政补贴 资金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者擅自对使用补贴资金的建设内 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 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服务功能 要求的。
(三)获得交通运输投资补助资 金的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 入运营十年期内物流服务功能发 生重大变更或调整,未按要求退 回已获得的投资补助资金的。
1.《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 法(暂行)》
第十九条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 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 42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资金的;(二)转移、
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资金的;(三)擅自对使用投资补助资金 的建设内容或标准进行重大调整,导致项目不再满足主要技术和 服务功能要求的(详见附件 4)。
附件 3:对项目物流服务功能的承诺(样本)
根据《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 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由我公司开发建设的项目申请交通 运输部投资补助资金。
我公司郑重承诺以下事项:(一)按照申报时确定的有关技 术标准和功能建设;(二)按期完成建设,尽快发挥经济社会效 益;(三)项目投入运营十年内保持物流服务功能不变;(四)
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如项目十年期内功能发生
重大变更或调整,我公司承诺将主动退回已获得的投资补助资金 及相应利息,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令第 427 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如项目 运营十年期内发生产权变化(主体变更、股权变更),保证国家 利益不受损失。...
四、水路运输 领域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 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吊销相关许 可证件,或因发生严重违法违规 行为由相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 销相关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从业 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十七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 船舶运输业务,或者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和舱位以及用互换舱 位等方式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 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 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 的,拒绝进港;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第三十九条 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将 其依法取得的经营资格提供给他人使用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
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撤销其经营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条例规定 的行政许可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处 2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 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自撤销许可之日起 3 年内不受 理其对该项许可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倒卖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 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的,由负责水路 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 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
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 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伪造、变造、涂改本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证件的,由负责水 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没收伪造、变造、涂改的许可证件,处 3 万元
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自取得班轮航线经营 许可之日起 60 日内未开航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改 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该项经营许可。
3.《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与委托人订立虚假协议或 者名义上接受委托实际不承担船舶海务、机务管理责任的,由经 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并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关于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4.《台湾海峡两岸间航运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未经交通部批准从事两岸航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 船舶,港务监督机构不得为其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港口不得为其 装卸货物,船舶代理公司不得为其办理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为没有两岸航运经营资格的航运公司的船舶提供相关服 务的,由交通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 处取消其从事与两岸航运相关服务的资格。
5.《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由相 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 营、停产停业整顿的水路运输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 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
业单位。 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法所得;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处 20 万元 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未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擅自经营国际 班轮运输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 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5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的,拒绝进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 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 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3 万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未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 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经营或者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 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 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 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0 万元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 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 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下的罚款。
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四十八条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超出《船舶营业运输 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船舶 营业运输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或者变更从事散装液体 危险货物运输种类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
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并处违 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 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
从事港口经营的;(二)未经依法许可,经营港口理货业务的;(三)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情节严重的,由港口所在地的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港口理货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 向社会公布。
(三)在申请交通运输有关行政 许可、财政补贴等过程中提供虚 假材料、谎报瞒报重要事项的水 路运输从业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 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 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 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 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 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 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 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 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借、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涂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领域从业 资格证书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 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
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种类的 从业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危险货 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1.《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 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在参加水路运输领域相关 从业资格考核中存在舞弊的水路 运输从业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 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 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
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 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 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七)对其所在从业单位被相关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撤销相关经营 资格或吊销相关许可证件负主要 责任的水路运输从业人员。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十四)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
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
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 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 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 施落实到人。
(八)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作出 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 履行或逃避执行的水路运输从业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单位和从业人员。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 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 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 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九)存在被纳入交通运输安全 生产“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的水 路运输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 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 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十)存在交通运输部认定的其
他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路运输从业 兜底条款。
单位和从业人员。
五、水上交通 安 全 监 督 管 理领域
(一)对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 物进出港口具有瞒报、谎报违法 行为的主体(托运人或与托运人 有故意共同行为的承运人(一个 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 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 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 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 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 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 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 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由海事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危险化学品以外的 危险货物的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 整顿。
(二)伪造船舶法定证书和文书 的船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四条 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 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 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 船舶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
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 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
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元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 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伪造船舶检验证书或者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的,由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以相当于相应 的检验费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 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 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 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一)在 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隐瞒登记事 实,造成重复登记的;(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三)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的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舶(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 以上)。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 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 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水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
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 措施的,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可以指定有 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船舶承担:(一)向水体 倾倒船舶垃圾或者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的;(二)未经作业地 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 业的;(三)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从事有污染风险的作业活动,
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四)以冲滩方式进行船舶拆 解的;(五)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的国际航线船舶,排放不 符合规定的船舶压载水的。
2.《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 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予以 处罚:(一)船舶未取得并随船携带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证
书、文书的;(二)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未配备防治污染 设备、器材的;(三)船舶向海域排放本条例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的;(四)船舶未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的;(五)船舶超过 标准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六)从事船舶水上拆解作业,造成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未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 告应报告的防污染作业信息的船 舶及作业单位(一个日历年度内 发生三次及以上)。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 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 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 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2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 3000 元以 下 1 万元以上的罚款:...(三)船舶在港从事水上船舶清舱、洗 舱、污染物接收、燃料供受、修造、打捞、拆解、污染清除作业
活动,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3.《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
第九条 船舶从事下列作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和相关操作规程,落实安全和防治污染措施,并在作业前将 作业种类、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和船舶名称等信息向 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信息变更的,应当及时补报:(一)在 沿海港口进行舷外拷铲、油漆作业或者使用焚烧炉的;(二)在 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
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三)冲 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四)进行船舶水上拆 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五)进行 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船舶未按 照规定将有关情况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 警告;情节严重的,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船载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险货物申报员:1.未按规定进行申 报或者报告,导致危险货物在装 卸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2.欺骗、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等违法行为;3.对危险货物发生重 大事故负有责任的;4.将《危险化 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转 借或者转让他人使用的;5.涂改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 证书》的;6.对谎报、瞒报危险货 物负有责任的。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 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二条 船舶、设施储存、装卸、运输危险货物,必须 具备安全可靠的设备和条件,遵守国家关于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 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 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或装卸。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法的,主管机关可视情节,给予下列 一种或几种处罚:一、警告;二、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三、罚 款。
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
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在内河通航水域运输危
险货物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我国管辖海域运输危险货物的,对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 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 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 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 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3000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 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
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集装箱 装箱现场检查员:1.未按规定签发
《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导致危 险化学品(货物)集装箱在装卸 或者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 严重后果的;2.欺骗、造假、提供 虚假《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3.检查员账号转借或者出租给他 人使用的;4.为非本人从业的单位 所装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 证明书》的;5.未到现场监装检查 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 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 定追究刑事责任。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 装箱安全技术要求》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签署《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聘用该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 的单位处 1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 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 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 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 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 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3000 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1 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 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的罚款:(一)将《资格证书》
转借他人使用的;(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七)违法提供不合规燃油的企 业(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次及 以上)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 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三)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 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 的;...
(八)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 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的日常监督 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 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未进行整改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航运公司安全与 防污染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航运公司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活动实 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记录,由监督检查 人员签字后归档。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 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第三十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在安 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其立即消除或者 限期消除。
(九)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发生 死亡(失踪)5 人及以上的水上交 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 理存在严重问题的。
(十)航运公司所管理船舶的 1/3 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1.《重点跟踪航运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重点跟踪航运公司:
(一)航运公司无故拒绝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对其开展日常监 督检查或无正当理由对海事管理机构督促整改的事项在规定时间 内未进行整改的;(二)所管理船舶发生死亡(失踪)5 人及以 上水上交通事故,经调查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三)
(十一)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 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 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采取有效 措施的。
所管理船舶三分之一及以上被列入重点跟踪船舶的; (四)所管 理船舶发生违章、违法行为后拒绝接受或逃避处理,航运公司未 采取有效措施的;(五)所管理船舶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 卖、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六)
未按规定建立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符合证明(DOC)
或其管理船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SMC),经海事管理 机构督促后仍未整改的。
(十二)航运公司所管理的船舶 使用伪造、变造、转让、买卖、
租借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从事 营运或其他有关活动的。
(十三)航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 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并取得有效的 符合证明(DOC)或所管理的船 舶未取得有效的安全管理证书
(SMC),经海事管理机构督促
1.《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 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营运和防治船 舶污染管理体系。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安全营运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体系进行 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符合证明和相应的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2.《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后仍未整改的。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 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 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 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 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 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 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十二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 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 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 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 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
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3.《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
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 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三)伪造、
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 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第六条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对船长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 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6 个月至 24 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 罚。(一)未按规定取得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
理证书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 供虚假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时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三)伪造、变造船舶安全管理证书或者临 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船舶安全 管理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4.《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航运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航运公司应 当办理符合证明而未办理的,或者航运公司、船舶不再符合签发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条件的,应当责令航运公司、船舶立即 改正。船舶不按照要求改正的,对船舶可以采取责令停航、改航、
停止作业、禁止进出港口等行政强制措施。
(十四)船舶、水上设施的所有 人或经营人在船舶、水上设施建 造、重大改建前或者营运过程中,
不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 验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 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 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 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2.《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试航船舶未经试航检 验并持有试航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试航,并对船舶 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试航船长 处以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 6 至 12 个 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规定申请作业前检验或者作业期间检验,由 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 条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和船上、设施上有关航行安全、防治 污染等重要设备无相应的有效的检验证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 船舶、水上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 2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
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 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 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 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 没收。
(十五)蓄意违反规定开展进出 港报告,或经多次相关处罚仍不 能按规定开展进出港报告的船舶
(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或以 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 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 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2.《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第五十三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 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船舶进出沿海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
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 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在海事规费征收过程中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按规定 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船舶 油污损害补偿基金的缴费人(一 个日历年度内发生两起及以上 的);2.不按规定办理港口建设费、
船舶油污损害补偿基金申报手续 的缴费人、船舶(一个日历年度 内发生两起及以上的);3.对于未 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出口货 物,违规办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 手续的经营人、船舶代理公司或 者货物承运人(一个日历年度内 发生两起及以上的);4.严重违规
1.《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 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 建设费的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
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手续 的,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改航、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2.《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不按规 定缴纳或者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
且被海事部门取消委托代收资格 的港口建设费委托代收单位。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处未缴纳或者少缴纳的港口 建设费的 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未缴清港口建设费的国内外进出口货物,港口经营人、
船舶代理公司或者货物承运人违规办理了装船或者提离港口手续 的,禁止船舶离港、责令停航、改航、责令停止作业,并可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十七)在海事船员管理过程中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1.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船员适任 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2.伪造、变 造或者买卖船员适任证书、船员 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员证的;3.未取得船员培训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 段取得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吊销有关证件,并处 2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船员 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培训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员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件,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
可、海员外派业务资质许可擅自 从事船员培训、海员外派服务的。
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擅自 从事船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5 万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十八)冒用他人《危险化学品 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申 报或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
的人员。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 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
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 岗作业的;...
六、国际货运 代理领域
(一)以匿报、谎报等方式代理 禁止进出口货物、危险品货物运 输,故意逃避监管,造成严重后 果,依法受到相关行政部门追究 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 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 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 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 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 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
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 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
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八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 进口。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二)以不正常竞争手段从事经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不得实施以不正当的 低价销售商品、串通投标、发布虚假广告、进行商业贿赂等不正 当竞争行为。
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有关反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及 有关规定,构成犯罪,被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予以警 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可以撤销其批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 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 行政管理、海关、税务等有关主管机关并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规定,擅自从事本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
管部门取缔非法经营活动,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海关监管 领域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 的。
(二)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 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 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 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 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 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报关企 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 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单、进出境 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 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分之五且被 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30 万
1.《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一)有走私犯罪或者走私行为的;
(二)非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 年度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 总票数千分之一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100 万元的;
报关企业 1 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次数超过上年度报关 单、进出境备案清单、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等相关单证总票数万 分之五且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累计超过 30 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被海关列入 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 90 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元的;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 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 年内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 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
30 万元;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 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 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 年内因违 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 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的。
(三)拖欠应缴税款或者拖欠应 缴罚没款项的。
(四)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 款第(二)项情形(具体内容:
经过实地查看,在海关登记的住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 用管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1 年内因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
30万元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及相关配 套制度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五、非当年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的非报关企业、报关企业,上 一年度无进出口业务,1 年内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 罚金额分别累计超过 100 万元、30 万元的,海关比照《信用办法》
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将企业认定为失信企业。
3.《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 事项的公告》
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查找,并且 无法通过在海关登记的联系方式 与企业取得联系的),被海关列 入信用信息异常企业名录超过 90 日的。
(五)假借海关或者其他企业名 义获取不当利益的。
(六)向海关隐瞒真实情况或者 提供虚假信息,影响企业信用管 理的。
(七)抗拒、阻碍海关工作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八)因刑事犯罪被列入国家失 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九)企 业 有 违 反 国 境 卫 生 检 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
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 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海 关 总 署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八、铁路货运 领域
(一)违反有关规定无证经营或 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 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2.《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 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 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 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 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
(二)在铁路监管部门作出处罚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 的。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 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 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 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 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旅客 重大人身伤害或造成旅客、托运 人、收货人重大财产损失,受到 铁路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 重的
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九)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 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 上,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 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
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
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 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因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 货物或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 危险货物承运手续,受到铁路监 管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百条 铁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铁路监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非危险 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二)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 的货物。
2.《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 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承运未接受安全检 查的货物,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照《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责令改正,
视情节处以相应罚款:(一)违法情节较轻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情节较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7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违法情节严重的,处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罚款。
(五)因将危险货物谎报或者匿 报为普通货物托运,或在普通货 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在危险货 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受到 行政处罚,情节为较重以上的。
1.《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第九十六条 ...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铁路运输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 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违反《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铁路运输托运 人托运货物、行李、包裹时匿报、谎报货物品名、性质、重量,
或者装车、装箱超过规定重量以及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
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货物的,由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依照《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视情形处以相应罚款:...
(二)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处 10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节严重的,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 以下的罚款;(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在危险货物中
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情 节严重的,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发生铁路交通、客货运事 故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 故现场,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资 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的。
1.《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务院令第 501 号)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不 立即组织救援,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单位,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 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或者铁路管理机构 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八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迟报、漏报、瞒报、谎 报事故的,对单位,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由铁道部或安全监管办处 4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