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沙鹿區文光國民小學 109 學年度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一、 依據:
(一)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二)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三)本校辦理身心障礙學生課後照顧服務活動實施辦法。
二、 甄選項目:身心障礙學生候用教師助理人員
三、 僱用期間:自109 年 08 月 31 日起至本學年經費用罄為止。
四、 甄選名額:依成績排序錄取本校國小資源班教助員1名(配合學生上課時間,每週 15 小時),
備取人員依成績順序候用教師助理員若干名。備取人員於公告成績後六個月內,如正取人 員因故離職,可依序遞補,由校方通知後報到。
五、 資格條件:(擇其中之一條件即可) (一) 身心障礙學生教師助理員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
2、曾任國民小學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或教學支援人員,且表現良好者。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保母人員不包括在內。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教育、社政、勞政等相關單位自 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者。
6、具備高中 (職) 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資格者。
六、 工作內容:
(一) 配合學生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上下課偶發事件,並在學校相關人員督導下,
協助評量、教學、操作教具教材、生活輔導等事宜。
(二)教導與協助學生完成學校作業、團康體能藝能活動,並維護學生安全。
(三)協助學生生活起居及偶發事件,如:尿濕、大便…。
(四)與家長溝通、聯繫有關學生在班上生活情形。
(五)每日填寫教助員日誌。
(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七、 工作地址:臺中市沙鹿區文光國民小學(臺中市沙鹿區斗潭路文光巷 12 號)
八、 聘用薪資及工作時間:
(一)鐘點費:依教育局核定辦理相關事宜 (鐘點費每小時 158 元)。
(二)工作時間:待教育局時數核定公文來文後,視學生學習狀況彈性調整分配工作時間。
九、 報名方式:
請由臺中市教育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tc.edu.tw/網頁中「甄選介聘」項目下或本校 全球資訊網http://www.wkes.tc.edu.tw/ 網頁中「校務佈告欄」項目下,自行下載文件。
(一)應親自或委託報名(不接受通訊報名),備妥證件當場進行資格審核。
(二)報名時,即填妥「報名表」及「應試證」及繳驗相關資料文件。
(三)報名費:免費。
十、 報名時間:109 年 8 月 26 日(三)上午 8:00~11:00,將報名表及相關佐證資料寄達或親 自送達本校輔導室。(逾時恕不受理)
十一、報名地點:臺中市沙鹿區斗潭路文光巷 12 號 文光國小輔導室,聯絡人:輔導室林主任
26352806#240。
十二、繳文資料
(一)國民身分證(男性加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驗正本,繳交影本(正、反面)乙份。
(二)最高學歷證明書:驗正本,繳交影本乙份。
(三)符合報名資格條件﹝詳本簡章第五條﹞之證明文件:驗正本,繳交影本乙份。
(四)其他相關經歷證明文件(無則免繳交):驗正本,繳交影本乙份。
(五) 最近六個月內二吋脫帽正面半身照片二張。(請自行黏貼於報名表及應試證上)
(六) 報名表及應試證各乙份。
※相關證件於報名期間均接受補件,惟報名截止未能補件完成,視同放棄報名。
十三、甄選日期:109 年 8 月 26 日(三)上午 11 時 30 分。
十四、甄選地點:本校視聽室【請先至輔導室報到】。 十五、甄選方式及時程:
(一)符合報名資格者,進行面試。
(二)面試成績合計未達七十分者,不予錄取。
(三)甄選時程表
時間 方式 地點
11:10~11:20 報到 輔導室
11:30~12:30 面試 視聽室
十六、錄 取 公 告 日 期 : 於 甄 選 當 日 16 時 前 放 榜 ; 公 告 於 臺 中 市 教 育 局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tc.edu.tw/ 網 頁 中 「 甄 選 介 聘 」 項 目 下 或 本 校 全 球 資 訊 網 http://www.wkes.tc.edu.tw/網頁中「校務公佈欄」項目下查詢。
十七、報到日期:於甄選日期之隔日(遇假日順延至最近之上班日)上午 9:00 至本校輔導室繳驗 學經歷證件,完成應聘報到手續,逾期未到者以棄權論,由備取人員遞補。(如有變更報 到日期,以輔導室通知為主。)
十八、附則:
(一)經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 屬實,除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聘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 錄取並應聘後,不得再至他校應聘。
(三)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四) 本案如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計畫改變或無法補助相關經費時,得隨時終止合約關係,雙 方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賠償。
十九、 其他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