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統 辦 單
位 訓育組長 負責受理案件之申請及初審 負責教育儲蓄戶各項行政工作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
9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 簡稱個案學生) :
- 68 - - 69 -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執行規定
民國
107年
1月
19日校務會議通過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7年
3月
19日桃教小字第
1070019103號函同意
壹、 依據
一、《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
二、 《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
三、 《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
貳、 勸募目的:
一、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以下簡稱本校)為扶助本校經濟弱勢之在學學生(指家 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特設置「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教 育儲蓄戶」(以下簡稱本專戶),專款補助,使學生順利就學。
二、在嚴謹透明的動支程序下,善用社會各界捐款,使每筆捐款都能達到最大的效益,
確實幫助需要幫助的學生。
參、 勸募方式:
一、於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站(http://www.edusave.edu.tw/)辦理全國公開勸募。
二、捐款流程:捐款人填寫捐款意願書→轉帳或匯款至本校教育儲蓄戶→查詢捐款是 否成功→學校開立收據寄發捐款人。
三、直接至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現金捐款。
肆、經費存管:
一、由本校於公庫另行開立專戶儲存經費,其經費收支採代收代付方式,專帳管理,
專款專用。
二、教育儲蓄戶戶名: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
三、教育儲蓄戶設置之代理公庫名稱: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四、學校接受捐款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款金額及捐款日 期;期有指定對象或依《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條例第四條 第二項所定用途中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五、本專戶於年度決算後若有經費結餘,應滾存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六、經費管理:
(一)本帳戶之主計及出納工作,均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辦,相關規定依學 校之主計、出納規定辦理。
(二)經費動支應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決議後始得為之。
伍、組織與職掌:
一、 本校依法組成「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 ,掌理以下事項:
(一)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二)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三)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四)教育儲蓄戶結束後清算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勸募及管理事項。
二、 本小組以校長為委員兼召集人,另聘委員為:家長會代表
1人、社區公正人士
1人、專家學者
1人、教職員
5人;合計委員
9人。
三、 本小組置委員兼執行秘書
1人,由學務主任兼任,並以學務處訓育組為本專戶事 務統辦單位,負責本專戶各項行政工作。
四、 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一年並得連任之;委員因故解職時,由校長另聘委 員續任至該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五、 本小組置會計、出納人員,由本校主計及出納人員兼任。
六、 本小組組織職掌表如下:
小組職稱 職務 小組職掌 備註
委員
兼召集人 校長 綜理統籌教育儲蓄專戶工作事宜
召集及主持工作會議
1人
委員
家長會代表
1人 社區公正人士
1人 專家學者
1人
導入社區與社會資源。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3
人(校外 委 員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ㄧ)
委員 教職員
經濟弱勢學生之認定。
勸募所得支用於補助案件之審查。
勸募所得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查。
議決各項提案事項。
4
人
委員
兼執行秘書 學務主任
辦理教育儲蓄專戶行政業務 受理彙整各項申請補助案件 彙整各項會議資料並作成紀錄 教育部教育儲蓄戶網頁資料管理 管理本校教育儲蓄專戶
教育儲蓄專戶辦理情形公開徵信 負責上級督導訪視相關事宜
1
人
行 政 統 辦 單
位 訓育組長 負責受理案件之申請及初審 負責教育儲蓄戶各項行政工作 以上委員人數合計
9人
◎本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陸、補助對象:
本專戶限補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的本校在學學生(以下 簡稱個案學生) :
- 68 - - 69 -
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 雜費。
(三) 代收代辦費。
(四) 餐費。
(五)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指定對象
或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
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 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補助基準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
況特殊之個案學生得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額專案審 查予以補助。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備註
學費、雜費、代收代 辦費
依實際註冊費用,全額或部分
補助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餐費
上課期間之午餐便當乙個(含 暑輔、寒輔),若有實際需要亦 可申請晚餐便當乙個
特殊狀況學生經管 理 小 組 審 查 同 意 後,得支付教育相關 之生活費用
每次每人補助以
3,000元為 限;特殊狀況經管理小組同意 者,最高不得逾
10,000元(除 捐款者指定)
包括:制服、交通費、
校外教學費用、課後輔 導費用、書籍、學校住 宿費用…等。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玖、經費動支程序
一、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導師或相關人員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具申請書,或直接於學務處
網頁下載申請書,填寫完後送交學務處訓育組彙整。
二、學務處受理申請書後,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三、彙整呈送訪視紀錄表,召開管理小組會議決議後執行。
四、審核時對所申請事項得請導師及相關人員說明。
五、學務處訓育組幹事根據審核會議決議事項造冊依行政程序核發。
六、出納組將款項撥交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七、補助經費撥付程序:
(一)如為捐款人指定對象時,於會計程序完成後,由出納組製據撥付個案家長 或監護人簽收,收據簽章後送交主計室備查。
(二)非捐款人指定對象時,經審核後由本校教育儲蓄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
程序完成後,由出納組製據撥付個案家長或監護人簽收,收據簽章後送交 主計室備查。
(三)若個案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無法有效將款項運用在學生身上時,得將補助 款項存入學生個人帳戶,或將款項由該班導師簽收,直接為該生繳付相關 款項。
八、如遇緊急狀況,得由執行秘書呈報召集人裁決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
次管理小組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
但經管理小組審查,經費申撥使用未符實際情形時,所撥付款項應予追回。
九、直接補助或上網勸募:
(一)本校教育儲蓄戶帳戶金額足夠時,直接依前項決議,補助該個案學生。
(二)本校教育儲蓄戶帳戶金額不足時,由執行秘書將審查通過案件上傳教育
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網公開勸募,勸募所得金錢應為指定個案使用。
十、經費動支應透過本校會計程序審核開支核銷,並以專帳管理,各項帳務處理方式 及報表依各相關主會計法規、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辦理。
拾、獎勵:捐款者之獎勵除按「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當年度捐款超 過(含)壹萬元者,學校製發感謝狀,表達嘉惠學子之善行。
拾壹、公開徵信
一、本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 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二、本校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三、本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專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
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四、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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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之學生。
二、家庭狀況屬中低收入戶之學生。
三、家庭突遭變故。
四、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
柒、補助經費用途:
一、本專戶補助經費用途限於本校在學個案學生之下列項目之一:
(一)學費。
(二) 雜費。
(三) 代收代辦費。
(四) 餐費。
(五) 與教育相關之生活費用。
二、捐款人有指定對象或用途者,應依其指定對象或用途之需求項目支用。指定對象
或用途之捐款若有賸餘,經徵得捐款者之同意得改作其他個案之補助。
三、前項指定對象於本校畢業後,原捐款仍有賸餘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依本條
例所定扶助經濟弱勢學生之目的,補助其他學生。但捐款人指定由原指定對象繼 續支用者,得將勸募所得移轉其他學校教育儲蓄戶繼續執行。
捌、補助基準:
每一個案學生補助基準以能解決或減輕個案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情
況特殊之個案學生得由本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視個案情形及專戶經費餘額專案審 查予以補助。
補助項目 補助金額 備註
學費、雜費、代收代 辦費
依實際註冊費用,全額或部分
補助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餐費
上課期間之午餐便當乙個(含 暑輔、寒輔),若有實際需要亦 可申請晚餐便當乙個
特殊狀況學生經管 理 小 組 審 查 同 意 後,得支付教育相關 之生活費用
每次每人補助以
3,000元為 限;特殊狀況經管理小組同意 者,最高不得逾
10,000元(除 捐款者指定)
包括:制服、交通費、
校外教學費用、課後輔 導費用、書籍、學校住 宿費用…等。
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玖、經費動支程序
一、由當事人或當事人導師或相關人員至學務處訓育組填具申請書,或直接於學務處
網頁下載申請書,填寫完後送交學務處訓育組彙整。
二、學務處受理申請書後,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三、彙整呈送訪視紀錄表,召開管理小組會議決議後執行。
四、審核時對所申請事項得請導師及相關人員說明。
五、學務處訓育組幹事根據審核會議決議事項造冊依行政程序核發。
六、出納組將款項撥交當事人或學生家長或學生法定監護人簽收,憑證資料留存備查。
七、補助經費撥付程序:
(一)如為捐款人指定對象時,於會計程序完成後,由出納組製據撥付個案家長 或監護人簽收,收據簽章後送交主計室備查。
(二)非捐款人指定對象時,經審核後由本校教育儲蓄戶各界捐款支付,於會計
程序完成後,由出納組製據撥付個案家長或監護人簽收,收據簽章後送交 主計室備查。
(三)若個案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無法有效將款項運用在學生身上時,得將補助 款項存入學生個人帳戶,或將款項由該班導師簽收,直接為該生繳付相關 款項。
八、如遇緊急狀況,得由執行秘書呈報召集人裁決核准後,先行撥付補助款,並於下
次管理小組會議時提請追認,以符急難救助精神與時效。
但經管理小組審查,經費申撥使用未符實際情形時,所撥付款項應予追回。
九、直接補助或上網勸募:
(一)本校教育儲蓄戶帳戶金額足夠時,直接依前項決議,補助該個案學生。
(二)本校教育儲蓄戶帳戶金額不足時,由執行秘書將審查通過案件上傳教育
部推動學校教育儲蓄戶網公開勸募,勸募所得金錢應為指定個案使用。
十、經費動支應透過本校會計程序審核開支核銷,並以專帳管理,各項帳務處理方式 及報表依各相關主會計法規、行政院主計處編訂之「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辦理。
拾、獎勵:捐款者之獎勵除按「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當年度捐款超 過(含)壹萬元者,學校製發感謝狀,表達嘉惠學子之善行。
拾壹、公開徵信
一、本校收受勸募所得金錢時,應開立收據,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款人姓名、捐 款金額及捐款日期;其有指定對象或特定用途者,並應載明。
二、本校每月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公告教育儲蓄戶之經費收支明細。
三、本校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將前一年度教育儲蓄專戶收支報告及結餘留
用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備查,並公告於教育部指定之網站。
四、公告內容應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拾貳、本執行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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