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一、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辦法
民國94年6月17日第五八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5年7月14日第六三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1年6月22日第二十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5年11月10日第十七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5月27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0年6月2日主任核定
第一條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考試舉行前或考試期間發生 嚴重影響試務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事故,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試務重大事故(以下簡稱重大事故),係指因下列類別災害,致影響通 行、考試進行、考試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一、天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災害或其他天然災害。
二、疫情:法定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疫情。
三、其他:火災、大規模停電等其他重大事故。
第三條 重大事故等級界定
重大事故依受影響而無法依原訂日程辦理考試之考科數,區分級別如下:
第一級:影響全部考科之進行者。
第二級:影響部分考科之進行者。
第三級:影響個別考科致無法依原訂各節次考試時間內完成但可於當天完成者。
第四條 為因應可能發生重大事故,由本會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本會大考中心)成立試 務重大事故應變小組,由主任擔任召集人,並指派副主任、顧問、處長及相關同仁擔任 成員。發生重大事故時,依事故類型採行下列作業指揮模式:
一、事故類型為可預知者,如風災、水災等,透過本會大考中心-考區-分區之層級指揮 處置。
二、事故類型為不可預知者,如地震、大規模停電等,須於現場判斷與立即應變,透過 考(分)區指揮處置,並回報本會大考中心。
第五條 本會大考中心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重大事故類別、第六條所列重大事故等級所訂定之相 關應變措施與作業,於每次考試前於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召開之應變小組會議報告,
並依該次考試應變小組討論決議辦理。
如遇情況緊急,得逕由本會大考中心主任以電話或其他通訊設備傳送之方式徵詢教育 部、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之意見後,依據本辦法相關應變處理原則,擬定 緊急處置措施並對外發布訊息。
第六條 重大事故之應變,除不可預期者
,
視中央機構預報或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 議決議為之。處理原則如下:一、基本原則
應變作業首重人身安全,在重視考生和試務人員生命安全之前提下實施應變措施。
二、作業原則:
(一)有關本會大考中心各類重大事故之應變措施與作業,得於試前一週視可能發生之 事故類別,將預備方案提報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議討論,並於事故 發生時依會議決議辦理。
(二)本會大考中心辦理之各項考試,以各考(分)區同時舉行為原則,遇重大事故致 無法如期或繼續考試時亦同。所採應變措施應以原訂考試日期一週內完成為原 則。
(三)如重大事故導致原考(分)區無法於短期內復原使用,得移至備援之考(分)區 辦理考試。
(四)考試時如發生不可預知之重大火災、大規模停電或其他突發重大事故,致有危害 考生、試務人員生命安全之虞時,由各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現場緊急處理,並 將處理情形回報本會大考中心。
第七條 重大事故處置措施
重大事故處理依第六條所列原則辦理。屬第三條所稱第一級或第二級重大事故,基於各 考(分)區同時舉行考試之原則,處置措施以全體考生延期考試為原則;屬第同條所稱 第三級者,由受影響個別考(分)區在試務安全及應試公平原則下,處置措施以延長時 間為原則。
一、延期考試:
(一)考試日期與各節考試時間
1、全部考科或全天停止考試時:以簡章原列之考試日程表,於一週內依序順延 舉行為原則。
2、當天部分考科停止考試時:後續考科,仍依簡章原列之考試日程表,依序舉 行為原則;該停考科目之辦理時間,則由本會大考中心另行公告之。
(二)考試地點以原公布之試場地點為原則;惟情況特殊者,得調整並公告之。
二、延長時間
(一)考試開始後因受影響致無法依原訂時間完成該節次考試者:由考(分)區主任 確認受影響時間,現場判斷是否可依本會大考中心相關作業原則處理,或回報本 會大考中心後,依本會大考中心另訂之時間表進行。
(二)考試開始前因受影響無法依原訂時間開始考試者:由考(分)區主任確認受影 響時間,現場判斷是否可依本會大考中心相關作業原則處理,或回報本會大考中 心後處置。
第八條 本會大考中心應變處置措施之發布如下:
一、發布時機:
依據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應變小組會議討論,必要時即時發布相關訊息。
二、發布方式:
(一)發布新聞稿,透過媒體通報系統公布週知,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單位,公 布於本會大考中心網站,並同步提供電話語音服務。
(二)於考試前發布者,對報名時填載行動電話號碼之考生,提供簡訊即時通知。
(三)於考試中緊急發布時,同步由各考(分)區辦公室即時就地週知考生。
第九條 因重大事故延期辦理考試,如發生考試場地洽借、試務人員及試務經費不足等相關困難 時,由本會大考中心報請教育部協助處理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會大考中心行政會議通過,並經主任核定後實施。
附錄二、英聽成績等級說明
等級 說明
A
1. 能幾乎完全聽懂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並作出適當的回應。
2. 能幾乎完全聽懂訊息單純、主題生活化的對話及陳述內容,並作出適當推論。
3. 能幾乎完全聽懂訊息豐富、主題及情境多樣化,或語意間接且具引申含意之
對話及陳述內容,並作出適當推論。
B
1. 能大致聽懂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並作出適當的回應。
2. 能大致聽懂訊息單純、主題生活化的對話內容及陳述內容,並作出簡單推論。
3. 能大致聽懂訊息豐富、主題及情境多樣化,或語意間接且具引申含意之對話
及陳述內容,並作出簡單推論。
C 1. 能約略聽懂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
2. 能約略聽懂訊息單純、主題生活化或語意直接的對話及陳述內容。
F 1. 僅能聽懂少部分以高中階段詞彙及句型構成之敘述或問句。
2. 僅能聽懂少部分訊息單純、主題生活化的對話及陳述內容。
註:英聽測驗每場次皆使用不同的試卷,為避免試卷難易度不同,導致相同能力考生,出現 答題表現落差,以致無法比較,故需要將答題表現進行「測驗等化」(test equating),消 除不同試卷的難易度差別影響。有關測驗等化相關問題,請至 本會大考 中心網站
https://www.ceec.edu.tw高中英語聽力測驗專區之「常見問題」相關頁面查詢。
附錄三、國寫成績說明
一、 國寫成績之使用
(一)併入學測國文考科計算級分。
(二)提供單獨成績通知單,含得分、等第及表現描述。
二、 國寫表現描述
等第 「知性的統整判斷」
表現描述
「情意的感受抒發」
表現描述
A
能精確掌握題旨,善用各種材料加以 拓展發揮,思考深刻,論述明確,結 構嚴謹,文辭暢達。
能精確掌握題旨,發揮想像,構思巧 妙,體悟深刻,結構完整,情辭動人。
B
大致能掌握題旨,取用相關材料加以 論述,內容平實,結構平穩,文辭平 順。
大致能掌握題旨,略能發揮想像、抒 發情感,結構尚稱完整,文辭平順。
C
敘寫不盡符合題旨,材料運用未盡允 當,缺乏己見,結構鬆散,文辭欠通 順。
敘寫不盡符合題旨,情意浮泛,結構 鬆散,文辭欠通順。
0
未依題意作答,如:空白卷,或文不 對題,或僅抄錄題幹。
未依題意作答,如:空白卷,或文不 對題,或僅抄錄題幹。
三、 國寫成績計算補充說明
(一)限用中文書寫,違者該作答部分不予評閱計分,惟專有名詞或試題有特殊要求者不在 此限。
(二)限在作答區範圍內作答,第一大題須作答於答題卷「正面」,第二大題須作答於答題卷
「背面」,違者將酌予扣分。
附錄四、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資訊
(按: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請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法規體系/高等教育項目下查
詢,網址https://edu.law.moe.gov.tw,以下摘錄條文內容如有修正以部頒內容為準。)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 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 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三)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之修 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 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 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持 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級中等 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 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 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 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所列情 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