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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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貳、協定架構 參、協定重要內容簡介 - 市場開放 - 貿易便捷化 - 法規調和及透明化 - 合作 - 體制安排與爭端解決機制 肆、經濟影響評估 伍、配套及輔導措施 陸、ASTEP談判對產業之溝通宣導 柒、協定之整體效益.
(3)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1/5) 新加坡為我國第5大貿易夥伴、第4大出口市場、第8大進口來源國 出口:201億美元. 2012年雙邊貿易額: 282億美元. 進口:81億美元. 我國為新加坡第8大貿易夥伴、第10大出口市場、第5大進口來源國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關稅總局進出口貿易統計 World Trade Atlas. 1.
(4)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2/5) 東南亞是我國重要市場,新加坡是該地區洽簽FTA最為積極且最有經驗的國 家,已與31個貿易夥伴簽署20個區域及雙邊FTA,許多國家(如:日、美、 韓、澳、紐、歐盟等)都選擇新加坡作為東南亞國家第一個洽簽FTA的對象, 以瞭解東協經貿政策,並利廠商在東南亞之營運佈局。. 2.
(5)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3/5) FTA生效後,雙邊貿易呈成長趨勢: 星韓FTA 2006年生效後,雙邊貿易統計趨勢 $45,000 $40,000 $35,000 $30,000 $25,000 $20,000 $15,000 $10,000 $5,000 $0. 單位:百萬美元. 雙邊貿易額 進口值 出口值.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3.
(6)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4/5) FTA生效後,雙邊貿易呈成長趨勢: 星美FTA 2004年生效後,雙邊貿易統計趨勢 $60,000. 單位:百萬美元. $50,000 $40,000 雙邊貿易額 進口值 出口值. $30,000 $20,000 $10,000. $0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註:美國簽署前帄均稅率為3.5%,簽署後全部稅項降稅零; 韓國簽署前帄均稅率為16.6%,簽署後91.6%稅項降為零。. 4.
(7) 壹、為何選擇新加坡? (5/5) 促進國際接軌: 百 萬 美 元. 星國進出口貿易總額 1,000,000. 788,096. 257,420. 0 1997年. 2012年. 新加坡自烏拉圭回合談判後(1995年),帄均實施關稅稅率. 即趨近於零(星國僅對6項酒類產品課徵關稅),開放自由貿 易政策使得貿易額逐年上升,自由化成效顯著。 新加坡政治穩定、法制健全透明、人力素質高,其貿易體 制與國際規範高度接軌,藉由簽署ASTEP,有助於我國經貿 體制自由化與國際化,並推動國家整體競爭力之提升。 5.
(8) 貳、協定架構 (1/4). 雙方在WTO架構下,以會員身分締結. 「新加坡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個別關稅領域 經濟夥伴協定」 (Agreement between Singapore and 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 of Taiwan, Penghu, Kinmen and Matsu on Economic Partnership) 簡稱為「 」 新加坡為臺灣與東南亞國家所簽署之第1個經濟合作協定 6.
(9) 貳、協定架構 (2/4). 2010年8月5日. 臺星共同宣布將就洽簽經濟合作協定進行可行性研究. 2011年5月 ASTEP第1回合談判. 2013年5月17日 臺星共同宣布完成ASTEP實質談判 2010年12月9日 臺星共同宣布,確認洽簽經濟合作協定可為彼此帶來 利益,並將協定定名為「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ASTEP)。. 7.
(10) 貳、協定架構 (3/4).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一般條款 一般定義 貨品貿易 原產地規則 關務程序 食品安全檢驗與 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 技術性貿易障礙 跨境服務貿易 • 電信附件.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第12章 第13章 第14章 第15章 第16章 第17章. 投資 競爭 電子商務 政府採購 智慧財產權合作 透明化 爭端解決 例外 行政與最終條款 8.
(11) 貳、協定架構 (4/4). 在WTO的基礎上進一步自由化(WTO plus-深化):. 除議題涵蓋廣泛外,ASTEP實現高標準的自由化承諾,貨品 貿易包括全面性貨品關稅減讓,新加坡所有產品對我國的關 稅都受約束為零關稅;我國納入關稅自由化項目達99.48%; 服務貿易及投資部分,雙方較各自在WTO承諾更加自由化。 擴及目前WTO尚未涵蓋之議題(WTO extra-廣化):. 納入許多目前WTO尚未涵蓋之議題(如投資、競爭、電子商 務等),強化雙方在相關議題的規範,擴大雙方合作事項的 範圍。. 9.
(12) 參、協定基本介紹. 10.
(13)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1/11). 新加坡將現行6項酒類產品(啤酒、Samsu酒)降為零關稅,. 所有產品的關稅約束為零關稅,較新加坡在WTO的承諾更 為優惠。 我方列入降稅的稅項達99.48%,並依據產品對自由化的. 敏感程度,分為5種降稅期程,有立即降稅、5年、10年、 15年分期降稅,以及部分降稅(5年後降至原關稅80%)。 另有40項產品列為排除降稅項目,讓產業得以因應可能 的衝擊。. 11.
(14)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2/11). 全部產品. 項數. 百分比. 占自星進口 全部產品總值之百分比. 立即降為免稅. 7,414. 83.03%. 97.75%. 5年等幅降為免稅. 421. 4.72%. 1.23%. 10年等幅降為免稅. 1,006. 11.27%. 0.57%. 15年等幅降為免稅. 41. 0.46%. 0.00%. 5年等幅調降20%. 6. 0.07%. 0.44%. 排除降稅. 40. 0.45%. 0.01%. 總數. 8,928. 100%. 100%. 降稅期程. 12.
(15)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3/11). 降稅期程. 農產品(1至24章) 項數 百分比. 主要項目 活動物、冷藏牛肉、冷凍牛雜、豬雜、雞雜、 生鮮或冷藏魚、冷凍魚、龍蝦、咖啡、植物 油及其餾分物、調製食品、中藥材等。 觀賞魚、冷凍魚片、粉絲、人造奶油、調製 奶品等。 冷凍牛肉、豬肉、羊肉、雞肉、乳酪、蜂蜜、 牡蠣、洋蔥、蘆筍、菇類、冷凍蔬菜、水果、 調製或保藏蔬果、茶葉、果汁、酒等。 魚翅、鮮乳、保久乳、調味乳、香蕉、柚子、 梨、帶殼花生、米食調製品等。. 立即降為免稅. 1,196. 65.97%. 5年等幅降為免稅. 64. 3.53%. 10年等幅降為免稅. 466. 25.70%. 15年等幅降為免稅. 41. 2.26%. 5年等幅調降20%. 6. 0.33%. 紙菸、雪茄、水菸等。 稻米類產品、鹿茸、液態乳、大蒜、去殼花 生、紅豆、鳳梨、芒果、椰子、桂圓、乾香 菇、乾金針、其他精製糖(砂糖)等。. 排除降稅. 40. 2.21%. 總數. 1,813. 100% 13.
(16)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4/11). 降稅期程 立即降為免稅. 工業產品 (25至97章) 主要項目 項數 百分比 6,218 87.39% 礦產品、清潔用品、自行車、運動器材等。. 357. 變壓器油、電容器油、漆類、診斷詴劑、塑膠 製品、橡膠輪胎及製品、衣箱、皮製手提袋、 皮衣、合板、緞帶、標籤、絲製或羊毛製服飾、 5.02% 鞋類、玻璃鏡、電極、焊條、壓縮機、軸承、 電熨斗、1000伏特以下斷路器及開闢、小汽車、 直立鋼琴等。. 10年等幅降為免稅. 540. 味精、染顏料、皮箱、非皮製手提袋、人造毛 皮及其製品、成品布、毛巾、花邊、棉製或人 7.59% 纖製服飾、寢具、窗簾、帽類、瓷磚、冷氣、 洗衣機、冰箱、微波爐、彩色電視機、發電機 組、車輛用引擎、車輛零件、機車等。. 總數. 7,115. 5年等幅降為免稅. 100% 14.
(17)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5/11). 在執行調降關稅的過程中,為顧及短期內可能對國內部分產業造 成影響,故我在談判時亦特別爭取到: . 可採行WTO原有的相關貿易救濟措施:對於從新加坡或其他 國家進口的產品,如果發生傾銷、補貼或大量進口的情形,我 可依據WTO規定,採行「反傾銷」、「帄衡稅」與「全球防 衛措施」等3項貿易救濟措施。. . 另增訂雙方可採行的雙邊防衛措施:倘因為單獨調降星國產品 之關稅,造成該些產品的大量進口,經調查認定對我相關產業 造成嚴重損害時,即可採行雙邊防衛措施,包括暫停調降關稅 等措施。本項措施可實施3年,必要時並得再延長2年。 15.
(18)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6/11). 一般原產地規則. 針對自由化之產品訂定原產地之認定規範,以免造成第3國之產 品利用ASTEP搭便車,享受優惠關稅之情形。 貨品特定原產地規則. 可以享有優惠關稅之貨品原產地認定,除了須符合原產地規則 章條文之規定外,各項貨品均須符合附件之貨品特定原產地規 則,例如: 稅則號列轉換規則:如汽油引擎、變壓器等。 區域內產值含量(RVC)比率:如麥芽(RVC45)等;或 前述二者擇一適用:如蕃茄醬、醬油、果汁等產品。 16.
(19)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7/11). 重製品 係指於締約一方領域內裝配之工業產品,其: 全部或部分由回收物品組成. 擁有與新品相同之使用壽命及運作水準 享有與新品相同的售後保固 ASTEP附件4A-重製品清單共65項,包括引擎、汽機車零. 件、壓縮機、軸承、積體電路、發電機組等。. 17.
(20) 參、協定基本介紹-市場開放(8/11). 委外加工產品 締約一方可輸出原產材料至第3地加工後,再運回該締約方完. 成最後製成的特定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可視為原產貨物而 享有優惠關稅: 第3地加工所產生的加值(含運費)不超過成品價值之55% 原產材料至少占成品價值之45% 其他相關規定(如:原產材料非屬微末加工、原產材料出. 口商等同成品加工製造商等) ASTEP附件4C-委外加工產品清單共116項,包括橡膠製品、玻. 纖 製品 、 風扇 、乾衣 機 、 發電機 、電 動機 、 變壓 器 、燈 泡 (管)、自行車零件等。 18.
(21) 參、協定基本介紹- 市場開放(9/11). 雙方同意以WTO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核心條文,作 為規範跨境服務貿易之基本規範. 提供對方服務提供者與本國服務提供者相同之待遇(即國. 民待遇原則)。 不得以配額、交易或資產總值、營運或生產總量、雇用 數量等要求,作為開放本國服務業市場之條件。 不得要求對方服務提供者在本國境內設立據點,作為跨 境提供服務之前提。 19.
(22) 參、協定基本介紹- 市場開放(10/11). 開放 原則. 除政府及委託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涉及例外或國家安全之服務以及 少數列入保留清單之措施外,雙方同意原則上相互開放所有服務業 及投資市場。. 保留 清單. 對於彼此的投資與跨境服務,雙方原則上同意全面開放,若在特定 行業有限制措施時,則應詳列在保留清單(此即「負面表列」); 惟在金融服務業,雙方同意維持WTO承諾之開放範圍。 我方提出之項目:專業、電信、運輸等30類服務業別; 星方提出之項目:健康、商務、運輸等35類服務業別。. 較WTO 承諾 開放. 在WTO已開放承諾外,雙方在ASTEP對彼此進一步承諾開放: 星方包括:綜合工程服務業、景觀服務業及研發相關服務業等; 我方包括:電信服務業*、海運服務業及環境服務業等。 *依WTO承諾,外資投資第一類電信不得逾20%;在ASTEP直接反應現行規定, 直接持股不得逾49%,直接加間接持股不得逾60% 20.
(23) 參、協定基本介紹- 市場開放(11/11). 台星均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PA)會員,遵循GPA條文;雙方除GPA 開放範圍以外,另: 降低門檻金額:. 雙方降低對方廠商參與中央機關財物及勞務採購標案之門檻金 額,以約定之幣值換算,由新台幣600萬元降為461萬元。 星方增加: 開放綜合工程、電腦維修、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等26項服務 類採購項目。 我方增加: 我國開放範圍在直轄市政府部分,除原有之台北市及高雄市兩 個直轄市外,增加開放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及桃園縣(升 格為直轄市後)之採購市場;採購門檻金額維持不變。(新加 坡無地方政府) 21.
(24) 參、協定基本介紹- 貿易便捷化(1/2). 自行具證制度. 由出口人或製造商依規定格式自行繕製原產地 聲明書,簡化行政負擔,並減少業者時間與費 用,便捷貿易進行;但海關仍有權查核,可依 貿易法對不實申報者開罰。 低價貨物免證原則. 完稅價格在美金1,000元或該國貨幣相當金額以 下的貨物,進口免附原產地聲明書。 22.
(25) 參、協定基本介紹- 貿易便捷化(2/2). 雙方透過加強海關資訊交換、建立單一窗口以及對進 口產品之稅則分類、關稅估價協定所生疑義之預審制 度,以促進貿易便捷化。. http://www.flickr.com/photos/70109407@N00/4579828502/. 23.
(26) 參、協定基本介紹-法規調和及透明化(1/5). 維護雙方境內人類及動、植物之生命與健康 健全SPS措施,以促進農產貿易 雙方所採取之SPS措施需符合WTO/SPS協定:除不構成歧 視,亦不得對貿易形成隱藏性的限制外,相關措施並以保 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之必要程度為限,且應有科 學證據作基礎。. 24.
(27) 參、協定基本介紹-法規調和及透明化(2/5). 就雙方關切之TBT議題加強合作:. 雙方將進一步擴大在標準、技術性法規及符合性評鑑程序之 合作,推動產品符合性評鑑結果的相互承認,雙方並各指定 協調人作為聯繫窗口進行資訊交換及雙方關切事項之溝通與 協調,以解決雙方TBT議題之爭議。 協助消除非關稅貿易障礙:. 本章包括雙方已簽署之「符合性評估作業相互承認協議」、 「消費商品安全資訊協定」及「APEC電信設備符合性評鑑相 互承認協議」,未來雙方主管機關仍可擴大合作,進一步消 除相關產品貿易之非關稅貿易障礙。 25.
(28) 參、協定基本介紹-法規調和及透明化(3/5). 投資 促進. 雙方政府應遵循以下原則,以利擴大投資,減少政府對市場的干 預: (1) 資金、利潤、資本所得自由匯出入及運用。 (2) 不得要求出口比例、最低自製率、國內採購比例、銷售限制、技術 移轉、高階經理人及董監事國籍限制等。 雙方同意相互給予彼此投資人及投資標的公帄合理待遇。投資徵收應. 投資 保障. 投資 自由化. 基於公共目的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給予即時、充分、有效的補償。 投資人與當地國政府間之投資爭端可訴請國際仲裁,由公正客觀的國 際仲裁人仲裁解決,對投資人之保障更為完整周全。惟金融服務業僅 限於違反徵收補償、資金自由移轉及拒絕給予利益之情形,投資人始 得提起爭端解決仲裁。. 除列入雙方市場開放保留清單的措施外,雙方投資人至對方領域之 投資,應給予與本國人相同的待遇。 26.
(29) 參、協定基本介紹-法規調和及透明化(4/5). 確保電信相關法規透明化,提供雙方業者公帄之競爭環. 境,包括確保電信市場之公帄競爭、公開與透明化發照 標準、確保業者間網路互連、提供普及服務、成立獨立 監理機關,以及合理分配與使用稀有資源等。 並進一步承諾: 在技術可行以及無其他替代方案之情況下,確保互連. 設施之共同合理使用。 除有關於商業機密、專利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資訊外,. 公開主要業者互連協議資訊。. 27.
(30) 參、協定基本介紹-法規調和及透明化(5/5). 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包括免除電子傳輸之數位產品 之關稅、電子商務交易雙方可自行選擇電子簽章方 式、鼓勵貿易無紙化之管理、共同合作促進中小企 業運用電子商務,並就防杜網路詐欺及消費者保護 進行法規資訊交換與經驗分享等。. http://www.flickr.com/photos/rakeman/488844813/. 28.
(31) 參、協定基本介紹-合作(1/3). 雙方海關加強就貿易無紙化、關務程序、高科技. 技術及使用經驗(如:通關檢驗電子封條設 備)、風險管理及優質企業相互承認計畫等關務 工作進行交流與經驗分享。 指定聯繫點進行廣泛且深入的合作,建立優質通 關環境,保障貿易便捷與安全。. 29.
(32) 參、協定基本介紹-合作(2/3). 促進市場的公帄競爭 建立通知義務、資訊交流與諮商制度 . 一方執法活動涉及他方利益時應通知他方;. . 在保密前提下提供相關諮商之資訊;. . 若有影響到雙方貿易和投資之事項,可要求進行雙邊 諮商;. . 雙方應確保不會對公營事業或獨占事業採取會扭曲貿 易的相關措施;. . 本章規定之事項,不適用ASTEP之爭端解決程序。 30.
(33) 參、協定基本介紹-合作(3/3). 深化雙方智慧財產權之資訊分享與合作活動 交換雙方智慧財產權各項最新公開資訊; 分享關於智慧財產權教育宣導或輔導中小企業有關工業. 財產權運用之經驗與成果; 參考對方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CMO)及專利商標電子申. 請系統(e-filing system)之運作情形; 合作舉辦或邀請對方參加研討會促進實務經驗交流; 建立雙方智慧財產權學院學術對話之管道。 31.
(34) 參、協定基本介紹-體制安排及爭端解決機制 設置「聯合委員會」,在協定生效後1年內以及之後每2年,. 會商檢討協定執行事項,討論可能的修正或擴大合作事宜, 使臺星雙邊經貿往來合作關係能永續長存。 爭端解決章規範ASTEP之實施、解釋或適用上若有疑義時. 的爭議解決程序: 一方可提起爭端解決之事項範圍。 進入爭端仲裁程序前,雙方應先行諮商之程序。 諮商不成時則由雙方合組仲裁法庭及相關進行審議之. 程序,及敗訴方不履行仲裁報告時,勝訴方得以採行 之補償措施等。. 32.
(35) 肆、經濟影響評估(1/2) 經濟部委託中華經濟研究院依ASTEP談判結果進行對我國之經 濟影響評估如次:(以本協定執行期滿估計). 1. 我國總體實質GDP將增加7.01億美元、總出口值將增加 7.82億美元、總進口值將增加7.19億美元、國內總產值 將增加421.34億台幣,總就業人數估計可增加6,154人。 401500 401000 協定生效前 生效後15年. 400500 400000 實質GDP. 33.
(36) 肆、協定整體效益(2/2) 2. 短期我國總產值成長有限,長期考慮投資成長效益時, 總產值約增加421.34億台幣。 製造業:估計增加346.20億台幣(如:半導體、光電材. 料及元件、電子零組件、印刷電路板組件、通訊傳播 設備等) 服務業:估計增加70.70億台幣(如:研發服務、倉儲. 服務等) 農業:估計增加4.45億台幣. (如:酒精與非酒精飲料、食品等). 34.
(37) 伍、配套及輔導措施 (1/4). 35.
(38) 伍、配套及輔導措施 (2/4). 36.
(39) 伍、配套及輔導措施 (3/4). 37.
(40) 伍、配套及輔導措施 (4/4). http://gpa.taiwantrade.com.tw. 38.
(41) 陸、ASTEP談判對產業之溝通宣導 (1/2). 39.
(42) 陸、ASTEP談判對產業之溝通宣導 (2/2). 40.
(43) 柒、協定之整體效益.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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