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場地提供使用作業要點
95.03.01修訂 105.6.22修訂 107.01.01改隸市高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7.01.29桃教設字第1070006304號函備查) 109年6月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09年6月19日桃教設字第1090054293號函備查
一、本校場地以本校師生舉辦有關教學活動為優先,但在不影響教學活動下,提供校外機關、學 校或團體使用,以推廣社教活動,為維護場地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使用本校場地以舉辦教育訓練、社教活動為原則,不得舉辦營利、商品交易、婚喪喜慶、政 治活動等違背教育功能之活動。
三、本校社團活動人數達200人可使用知行樓(達100人可使用大會議室),以5折收費。
社區運動團隊長期使用者(以3個月為1期),得比照辦理。
四、各機關、學校或團體擬使用本校場地時,須於使用前10天具正式公文,並經本校總務處轉陳 校長核准後,方可使用。
五、各使用機關、學校或團體接獲本校同意通知後,應於使用前3天將場地提供使用申請書送達 本校辦理使用手續。本校若因臨時之重要活動必須自用或奉令使用時,得通知改期使用或停 止使用。
六、1、使用本校場地需繳交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使用冷氣時依申請書規定收取冷氣費。(詳見 申請書)。
2、本校協辦之活動得就場地使用費、冷氣費及保證金打折收費。但最低以五折為限。
3、為配合教育部發展全民體育活動政策,運動團隊得打折收費。但最低以五折為限。
4、其餘減免方式依「桃園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辦理。
七、使用本校場地舉辦各種活動,必須於場地提供使用申請書之用途說明欄內詳細填列,若經發 現舉辦之活動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得及時報警處理或依法追訴之;另如有失教育意義情事 者,得隨時停止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及冷氣費用不予發還,且不得異議。
八、場地使用手續:
1、於使用前三天填妥場地提供使用申請書,並送達本校總務處。
2、使用前應繳交場地使用全部費用,並由本校出具收據。
3、申請書一經核定,使用人(單位)不得擅自變更日期、時間及用途;確有必要時應重新 申請。
4、使用期滿後,須通知總務處派員點交使用之物品及辦理領回保證金(無息發還)之手續。
九、使用場地應注意事項:
1、場地設備應加以愛護,如有損壞、遺失等情事,應由使用單位負責賠償或修復之。若未於通 知期限內修復或賠償,本校得動用保證金逕為辦理,若有不足得追償之。
2、使用本校場地所需佈置事宜,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如需委託本校代辦,得於申請使用時 先行聯繫,所有員工及代僱工人工資及一切有關消耗品等費用,概由使用單位負責。
3、使用本校場地不得任意粘貼海報、文宣紙張,及不得穿著釘鞋,以免破壞場地,且場地未 經許可不得任意畫線。
4、使用人員及來賓未經本校同意,不得進入非使用地區;更不得於教室附近逗留,以免影響 學生上課秩序。
5、使用單位人員及來賓不得攜帶危險物品與違禁品進入校內。
6、使用人員及來賓之公務車輛應提示識別證明,並依校方指定場所停放,不得任意停放,以 維護校園景觀。與會人員如需停放車輛時,使用單位應事前聲明,並派員負責引導及管理。
7、使用場地之秩序及安全等問題,由使用單位負責。
8、使用場地舉辦活動時,需負責場地整潔之維護,於結束後應負責恢復原狀、打掃清潔,若 未復原,本校得動用保證金逕為雇工清掃,若有不足得追償之。
9、使用單位之財物,本校不負保管之責。
桃園市立陽明高級中等學校場地提供使用申請書
年 月 日使用單位 負責人 聯絡電話
使用期限 年 月 日 時 起至 年 月 日 時止(共計 天或 小時)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每星期( ) 時至 時(每次 小時,共計 次)
使用場地 用途說明
備註 □冷氣使用共計 小時
□車輛進出管理負責人:
收費標準(元/每4小時)
各項費用
場地名稱 場地費 冷氣費 保證金 單槍投影機 水電費 知行樓二樓 8,000 12,000 8,000 5,000
知行樓一樓 5,000 10,000 4,000
運動場 6,000 3,000
七樓會議室 6,000 4,000 4,000 5,000 一般教室 1,000 1,000 1,000 1,000 韻律教室 4,000 1,000 2,000 1,000 專科教室 5,000 2,000 3,000 2,000
游泳池 5,000 5,000 2,000
備註:
1、開放借用時段: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晚間6時至10時。
2、場地費及冷氣費以實際使用時數計算,但每次最少借用4小時;超過4小時之部分
,以1小時為單位收費;不滿1小時以1小時計。(得依借用單位之意願,由保證金
扣除,或另行繳納)
3、工作人員工作費1,250元/每4小時
應繳交費用
場 地 費: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冷 氣 費: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單槍投影機: 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保 證 金: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本人(單位)已清楚了解貴校之作業要點,並願遵守,如有違背,由貴校依要點辦理,絕無異 議,特此申明。
負責人: (簽章)
申請人 (經辦單位)
會辦單位
校長 庶務組長
單位主管
總務主任 會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