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學年度新住民與其子女培力及獎助(勵)學金計畫
111 年 1 月 5 日移署移字第 1100139328 號函頒
一、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 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爰辦理 本計畫。希望透過獎助(勵)學金的發放,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同時激勵 其努力向學,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下稱本署)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期程
(一)報名期間:111 年 2 月 14 日-111 年 3 月 14 日。
(二)獲獎名單公告:預計 111 年 5 月下旬。
(三)以上時間如有異動,將於本署網站公告。
四、申請對象
具備以下條件者得申請本計畫獎助(勵)學金 (一)新住民:
1.現或曾與我國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 民及因婚姻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設有戶 籍者。
2.且現就讀於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碩士班及博士班(不 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者。但申請新住民 證照獎勵金者,無須具備在學身分。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者除外)。
(二)新住民子女:
1.前款新住民之在臺已設籍子女。
2.且現在臺居住,就讀國內公、私立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 學學生,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
3.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助(勵)學金者(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者除外)。
(三)以上如遇有特殊情形,視個案認定。
五、申請獎項、申請條件、學校推薦人數比例及核發金額 (一)新住民
1.申請獎項:
(1)證照獎勵金。
(2)優秀獎學金。
(3)清寒助學金。
2.申請條件:
(1)證照獎勵金:
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有最近 3 年(108、109 或 110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惟每年僅 能擇一職類一級別申請補助 1 次,歷年累積申請次數達 3 次即不得再申請。
(2)優秀獎學金:
A.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 90 分以上。
B.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C.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3)清寒助學金:
A.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 平均 70 分以上。
B.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 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C.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3.獎助(勵)學金推薦人數比例
(1)證照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2)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推薦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人數計算,
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4.申請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者,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 紀錄係指 110 學年度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5.新住民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申請獎項 組別 申請條件 每 校 新 住 民 人 數 推 薦 比 例
每 人 核 發 新 臺 幣 ( 元 )
證照獎勵金
甲級 參加勞動部全國技術士 技能檢定測試及格,且持 有最近 3 年(108、109 或 110 年度)勞動部製發之 甲、乙、丙或單一級別「中 華民國技術士證」,惟每 年僅能擇一職類一級別 申請補助 1 次,每人歷年 累積申請次數以 3 次為 限。
無比例限制
30,000
乙級 15,000
丙級 5,000
單一級別 5,000
優秀獎學金
高中(職)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1:30
8,000 大專院校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8,000 碩士生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10,000
博士生組 12,000
清寒助學金
高中(職)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1:30
8,000
大專院校組 8,000
碩士生組 10,000
博士生組 12,000
(二)新住民子女:
1.申請獎項:
(1)總統教育獎勵金。
(2)特殊才能獎勵金。
(3)優秀獎學金。
(4)清寒助學金。
2.申請條件:
(1)總統教育獎勵金:經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且經總統教育 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或持教育部對外公告之名單者。
(2)特殊才能獎勵金:
最近 3 年內(108、109 或 110 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擇一申請,但同 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A.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 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 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 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 賽、國際性(含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 競賽、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代表隊。
B.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8 名者;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 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 6 名者。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 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C.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 美術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另參 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D.參加勞動部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各類組別獲得前 3 名者。
E.108 或 109 學年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 110 學年度申請時,不得重複持 108 及 109 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再次報名,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3)優秀獎學金
A.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
B.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優等 或 90 分以上。
C.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D.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 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
E.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4)清寒助學金
A.國小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小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
B.國中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國民中學,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乙等或
70 分以上。
C.高中(職)組: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D.大專院校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 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E.碩、博士生組: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 70 分以上。
3.獎助(勵)學金推薦人數比例
(1)總統教育獎勵金及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2)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推薦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
國小組、國中組及高中(職)組,每滿 60 人得申請 1 名,另大專院校組、碩士生組 及博士生組,每滿 30 人得申請 1 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
4 申請以上各獎項者,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另有關重大違規紀錄係指 110 學年度 上學期操行成績經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 3 支以上警告或 1 支以上小過情形。
5.新住民子女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申請獎項 組別 申請條件
每校新住民 子女人數推 薦 比 例
每人核發 新臺幣(元) 一、總統教育獎 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 無比例限制 15,000
二、
特殊才能 獎勵金
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 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
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 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 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
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際國中科 學奧林匹亞競賽、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 賽、國際性(含亞洲地區或亞洲暨太平洋地 區)身心障礙者運動賽會、國際技能競賽、國 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及亞洲技能競賽國家 代表隊
最近 3 年內(108、109 或 110 學年 度),入選左列國家代表隊
無比例限制
10,000
全國運動會個人賽
前 8 名
8,000
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個人賽 5,000
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個人賽 8,000
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個人賽 5,000
全民運動會個人賽
前 6 名 8,000
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個人賽 8,000
全國技能競賽 前 3 名 5,000
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前 3 名 5,000
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各類組個人賽 前 3 名 5,000 全國語文競賽各類組個人賽
特優、優等
5,000
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各類組個人賽 5,000
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各類組個人賽 5,000
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各類組個人賽 5,000
三、
優秀獎學金
國小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優等
1:60
3,000
國中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優等或 90 分以上 5,000
高中(職)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90 分以上 8,000
大專院校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優等或 85 分以上
1:30
8,000
碩士生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
10,000
博士生組 12,000
四、
清寒助學金
國小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乙等以上
1:60
3,000
國中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乙等或 70 分以上 5,000
高中(職)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8,000
大專院校組
110 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 1:30
8,000
碩士生組 10,000
博士生組 12,000
六、申請注意事項 (一)新住民
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惟符合證照獎 勵金申請資格者,不受限制。
(二)新住民子女
同時符合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申請資格者,僅得擇一申請,惟符合總統教 育獎勵金或特殊才能獎勵金申請資格者,不受限制。
七、申請文件 (一)新住民
1.證照獎勵金
申請人應檢附下述第 4 點申請應備文件,逕向本署提出申請,如文件不齊全,
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本人ㄧ次,且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或逾期補件 者,將不予受理。
2.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
申請人應檢附下述第 4 點申請應備文件,由就讀學校將文件向本署申請各類組獎 (助)學金,如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校方ㄧ次,且未於報名 截止日前補件者,將不予受理。
3.注意事項:
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等,均不受理。
4.新住民各類獎項申請應備文件
獎項 申請應備文件
共同文件 個別文件
證照獎勵金
1. 報名日起前 1 年內申請之戶籍謄 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 容須含申請人及配偶「記事不 省」並載有本人姓名、結婚登記 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2. 另申請人如尚未設籍,則需檢附 近期申請且有效之居留證正、反 面影本。
1.經申請人簽章之申請表。
2.最近 3 年內(108、109 或 110 年度) 由勞動部製發之甲、乙、丙或單 一級別「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正、
反面影本。
3.切結書。
優秀獎學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 申請表。
2.110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3.申請清寒助學金者,另需檢附國 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清寒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
1.申請人應檢附下述第 3 點申請應備文件,由就讀學校將文件向本署申請各類組獎 (助)學金,如文件不齊全,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校方ㄧ次,且未於報名 截止日前補件者,將不予受理。
2.注意事項:
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需檢附國內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證明。如非前揭證明,而是單親家庭特殊境遇、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特別 照顧津貼、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等,均不受理。
3.新住民子女各類獎項申請應備文件
獎項 申請應備文件
共同文件 個別文件
總 統 教 育 獎 勵 金
1.經學校初審核章且申請人簽章之申 請表。
2.報名日起前 1 年內申請之戶籍謄 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其中內容 須含申請人及其父母雙方「記事不 省」並載有本人及父母姓名、父母 結婚登記及原生國籍等資料。
3.另為新住民子女之父或母,如尚未 設籍,則需檢附近期申請且有效之 居留證正、反面影本。
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 薦且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 持有當年度獎狀者或持教育部對外公 告之名單。
特 殊 才 能 獎 勵 金
最近 3 年內(108、109 及 110 學年度) 入選本計畫規定賽事之國家代表隊當 選證明或榮獲全國運動會、全民運動 會、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全國大專 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全國技能競賽、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 競賽、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全 國語文競賽、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 文競賽、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全國學 生美術比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得獎 成績證明(如:獎狀、獎牌、獎座等足 資證明個人姓名之文件或物件)。
優秀獎學金 110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清寒助學金
1.110 學年度上學期之在學成績單。
2.如申請清寒助學金者,需檢附國內 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定之低收 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八、獎助(勵)學金申請及審查程序 (一)申請程序
1.新住民
(1)證照獎勵金
申 請 人 須 自 行 登 入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 勵 ) 學 金 系 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 申請表,連同應檢附文件,親送或以掛號於 111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報名期 間若有更動,將另行通知)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逾期未送或缺 漏資料,經以電話及 E-mail 通知本人ㄧ次,如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視同自 願放棄。另未於期限內完成線上報名及寄送申請表兩項作業,或於期限內僅完 成其中一項作業,一律視為未報名,恕不受理。
(2)優秀獎學金/清寒助學金
由各級學校依本計畫規定先行初審,並就符合資格者,由學校登入新住民及其 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報名作 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申請表及學校申請清冊,連同應檢附文件,親 送或以掛號於 111 年 3 月 14 日(星期一)(報名期間若有更動,將另行通知)前寄 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如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 E-mail 通知校方ㄧ 次,且未於報名截止日前補件者,視同自願放棄。另未於期限內完成線上報名 及寄送申請表兩項作業,或於期限內僅完成其中一項作業,一律視為未報名,
恕不受理。
2.新住民子女
各 類 組 獎 項 均 由 學 校 登 入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 勵 ) 學 金 系 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完成報名作業,並下載系統載有流水編號之 申請表及學校申請清冊,連同應檢附文件,親送或以掛號於 111 年 3 月 14 日(星 期一)(報名期間若有更動,將另行通知)前寄至內政部移民署(以郵戳為憑),如 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 E-mail 通知校方ㄧ次,且未於報名截止日前補件者,視同 自願放棄。另未於期限內完成線上報名及寄送申請表兩項作業,或於期限內僅完 成其中一項作業,一律視為未報名,恕不受理。
(二)申請及審查程序:
八、公告獲獎方式
獲獎名單將於本署全球資訊網、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及新住民 培力發展資訊網公告。
申請程序 審查程序
申請人/學校須於報名期間完成 下列兩項事項,始完成報名作 業:
1.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 獎助(勵)學金系統完成報名 作業。
2.寄送或親送載有流水編號之 申請表及申請應備文件至內 政部移民署。
1.本署進行初(複)審及缺(補) 件通知。
2.由本署召開審查會議,邀集教 育部、勞動部及新住民發展 基金委員共同參與決審。
九、撥款方式 (一)新住民
1.證照獎勵金
(1)獲獎者須於期限內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系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 ,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領據,於領據 簽章後,檢同本人臺幣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署,經審核無誤後,始予 撥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本人ㄧ次,如於一 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逾期視同自願放棄。
(2)獲獎者之獎勵金,本署將逕撥獲獎款項至本人帳戶,如無個人臺幣帳戶,得於 填寫切結書後,使用配偶、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二親等之臺幣帳戶。
2.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
(1)獲獎學生由學校於限期內登入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 (勵)學金系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印領清冊,並 於彙齊獲獎者簽章之印領清冊後,檢同其臺幣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 署,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撥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學校ㄧ次,如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將函請學校依限辦理,以維護學 生權益。
(2)獲獎學生之獎(助)學金,本署將逕撥獲獎款項至該生帳戶,如無個人臺幣帳戶 者,請學校敘明原由並連同上開文件及以”內政部移民署”為抬頭之收據,函 送本署備查,本署將逕撥該生獲獎款項至學校帳戶,由學校代為轉發。
(3)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規定期限 內,向本署掣據請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申請人ㄧ次,且於一 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將函請學校依限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另已休學或退 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二)新住民子女
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優秀獎學金及清寒助學金之獲獎學生,請各 級學校依下列方式辦理請款:
1.國中及國小:
(1) 學 校 須 於 限 期 內 登 入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 勵 ) 學 金 系 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獲獎學生印領清 冊,並於彙齊獲獎者簽章之印領清冊後,檢同學校開立以”內政部移民署”為 抬頭之收據,寄至本署,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學 校ㄧ次,如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將函請學校依限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
(2)獲獎學生之獎助(勵)學金,本署將逕撥該生獲獎款項至學校帳戶,由學校代為 轉發。
2.高中(職)以上:
(1) 由 學 校 於 限 期 內 登 入 新 住 民 及 其 子 女 培 力 與 獎 助 ( 勵 ) 學 金 系 統
(https://sp.immigration.gov.tw),下載列印載有流水編號之印領清冊,並 於彙齊獲獎者簽章之印領清冊後,檢同其臺幣存簿封面影本寄至內政部移民 署,經審核無誤後,始予撥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及系統 e-mail 通知學校ㄧ次,如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將函請學校依限辦理,以維護學 生權益。
(2)獲獎學生之獎助(勵)學金,本署將逕撥款項至該生帳戶,如無個人臺幣帳戶者,
請學校敘明原由並連同上開文件及以”內政部移民署”為抬頭之收據,函送本 署備查,本署將逕撥該生獲獎款項至學校帳戶,由學校代為轉發。
3.以上各類組獲獎學生如有轉學情形者,由學生原就讀學校書面通知轉入學校於前 規定期限內,向本署掣據請款,逾期未送或缺漏資料,經以電話通知學校ㄧ次,
如於一週內未以掛號補件者,將函請學校依限辦理,以維護學生權益,另已休學 或退學之學生,則取消其獲獎資格,不予核發。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領取本計畫優秀獎學金者,如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 金,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獲獎者,不在此 限。
(二)申領本計畫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無論係獲獎前或獲獎 後,一經查核屬實,則取消獲獎資格,不得異議:
1.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關 (構)、學校之技術士證照獎勵金。
2.以同一證照重複申領本計畫獎勵金。
3.申請本獎勵金所附證明文件,有偽造、變造或冒名申請等違法情事,經查屬實。
(三)因上述事由被取消獲獎資格者,本署將追回其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當事人不 得提出異議,且三年內不得再向本署申請獎助(勵)學金。
(四)申請人於申辦審查期間,如因未持續就學或其他因素喪失申請資格,則取消其獲 獎資格,並追回已領取之獎助(勵)學金。另以不實資料或不正當途徑取得獲獎資 格者,亦同。
(五)自願放棄本計畫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獎勵金、總統教育獎勵金、新住民子女優秀 (清寒)獎(助)學金及新住民優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之獲獎者,由學校函知本 署獲獎者放棄獲獎原因,另自願放棄證照獎勵金之獲獎者,則需自行以掛號郵寄
載明自願放棄獲獎原因之文件至本署備查。
(六)獲獎者除需配合本署提供個人自傳、照片及活動宣傳外,尚需出席頒獎典禮,分 享獲獎感想,以及接受相關媒體採訪及填寫個人資料使用授權書。另受邀出席頒 獎典禮之獲獎者,本署將補助每位獲獎者及偕同出席者至多 2 人之交通費。
(七)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將留底存查,不予退件。
(八)為保障申請人獲獎權益,如對申請資格或獲獎獎項有疑義,可於獲獎名單公告後 2 週提請調查,逾期不予受理。
(九)本獎助(勵)學金總名額數及發放金額,得視當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 (勵)學金計畫」之預算財源研議增減,並於限期內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