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 考 資 格
中華民國依法退除役之軍人,具有下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所稱退除役之軍人,指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且領有榮譽國民證者。
一、三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 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曾任中尉以上3年者。
二、四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 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經隨營補習教育取得高級中學畢業同等學力者。
經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高中組及格者。
曾任中士以上3年者。
三、現役軍人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持有權責機關出具於本考試筆試考畢之 次日起2個月內退伍之證明文件者,並具有特種考試退除役軍人轉任公務人員 考試規則所列各等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各該等考試:
服役10年以上且服滿現役最少年限。
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經核定有案。
※詳細應考資格,請參閱考友社「退除役人員考試應考須知」。
應 試 科 目
等別 類別 科 別 應 試 科 目
共 同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三等考試 行政
一 般 行 政
◎ 國 文 ( 作 文 、 公 文 與 測驗)
※ 法 學 知 識 與 英 文 ( 包 括 中 華 民 國 憲 法 、 法 學緒論、英文)
◎行政法 ◎行政學 公共政策 公共管理 政 治學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公 務 人 員特 種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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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 資 訊 處 理
※計算機概要 資料處理 概要 資訊管理概要 程 式設計概要
一、本表所設類科,仍需配合當年任用需求予以設置。
二、本考試各 等別之應 試科目,科目 前端註有 「※」符號者 ,採全部 測驗式試 題;註有「◎ 」符號者 ,採申論式與 測驗式之 混合式試題, 其餘未註 記者 皆採申論式試題。
※ 各 類 組 招 考 名 額 依 正 式 公 告 為 準 。
成 績 計 算
一、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 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 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 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二 、 本 考 試 成 績 , 有 一科 為0分 或 總 成 績 未滿50分 者 , 均 不 予 錄 取。 缺考 之 科 目
,以0分計算。
加 分 優 待
一、後備軍人參加本項考試,考試成績,得酌予加分。加分之決定,由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為之,但特殊類科均不予加分。
二、應考人如曾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勳章乙座以上,
或因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必須於報名時繳驗勳章證書、卹傷令影本
,並填註於報名表之有關欄內,以憑審查加分。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