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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所建議的兩岸經濟整合或統一的過程可分為三個階段:

「中華國協」─非政府性的文經交流階段、「中華自由貿易區」─自 由貿易區、關稅同盟與共同市場階段,以及「中華聯盟」─貨幣與經 濟政策同盟階段。吾人估計,兩岸三地自今起至少需要三十年的時間 談判協商與合作,24方能達成此三階段的文化交流與經濟整合。若兩岸 三地誠能達成此三階段的文化經濟與社會層面的整合,則屆時將可視 實際情況的需要,再行決定是否或如何進行政治上的統一。因此,兩 岸協商政治上統合,應該是 21 世紀 30 年代的議題。三十年後,臺海 兩岸的執政者與絕大多數人民,應將均是大陸改革開放以後出生或成 長的世代,而中國大陸亦將已完成初步現代化。屆時,兩岸的執政者 與人民對「一個中國」或「統一」的看法與心態或將不再似現今般的 包含濃厚對立色彩的意識型態之爭,甚至「統一」或將不再是最受兩 岸人民所重視的當務之急了。

第一階段:中華國協(The Chinese Commonwealth)

在解決涉及官方的任何經貿協定的談判之前,臺灣、香港、澳門 甚至可考慮包括蒙古、新加坡及馬來西亞等文化地緣相近或華人眾多 的國家可與大陸聯合成立一自願的、非政治性的,以及非政府的以文 化交流與人文關懷為主旨的「中華國協」(The Chinese Common-wealth)。其性質與結構均可與「大英國協」相似。在中華國協的架構 下,每一會員體(國家或地區)仍保有其在國際上原有的政經與社會

詳見下小節,「兩岸經濟整合的時程」中的分析。

地位,但可與其他會員體協調合作從事所有非政治性與非政府性的組 織、事務與活動。例如,在此一文化交流與人文合作階段,兩岸可推 動以大陸正在形成中的九個大都會經濟圈與香港、澳門所形成的港澳 經濟區,以及以臺灣省、臺北市、高雄市與金門、馬祖所組成的臺灣 經濟區為基本單位,組成「中華區域經濟協會」(The Commonwealth of Chinese Regional Economies),或以兩岸三地的大城市為單位組 成「中華城市協會」(The Commonwealth of Chinese Cities),從事 經濟區對經濟區或城市對城市的交流與合作。如此,兩岸三地可在不 牽涉中央政府及國家主權行使的爭議下,加強有組織的、民間的、文 化方面的交流、合作與人文社會的整合。上述地區性組織可定期舉辦 運動會、學術與專業研討會,亦可成立各種基金會,有組織、有步驟 地促進各地區間的人文與社會各階層的交流與合作。

在此階段,兩岸亦可在國際上合作爭取共同的利益。譬如,臺灣 與大陸的奧運委員會可聯合爭取北京市主辦 2008 年奧運會,以換取該 奧運會的部分比賽例如空手道、棒球等適合在異地舉行的會外賽在臺 灣舉行,或亦可換取大陸支援未來的亞運會在臺灣舉行。此外,兩岸 除可加強雙邊的科技、學術、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外,亦可合作主辦各 種國際性的經貿科技專業會議與各種學術會議。兩岸更可合作研究華 語拼音系統的一致化、漢字電腦內碼(computer internal code)的相容 或統一、整理及出版(或上網)中國古籍、聯合研究中國傳統醫藥,

以及建立聯合華文圖書館與資料庫的電腦連網等等。當然,現在已有 的體育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培訓選手,更應可加強與加大規模。北京政 府亦應可主動支援臺灣參加無政治性(或低政治性)但對兩岸人民均 有益的國際組織,如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世 界環保組織等等,以示北京對臺灣人民的善意,以軟化臺灣人民對大 陸的戒心與敵意。而臺灣民間更可以運用其雄厚的財力與先進的專業 知識與技術,協助大陸的教育體系與社會發展的現代化。兩岸亦可就 環境保護、核電安全與廢料處理等互利項目展開合作。

在此階段,兩岸政府部門,可藉共同參加的國際組織如亞洲開發 銀行、亞太經濟合作組織(APEC)等機構的溝通管道與協調機能,開始 試探政府機構間的溝通與合作。例如,兩岸可試探聯合主辦或分別主 辦該些機構年會的可行性。當然,兩岸即將同時加入的世界貿易組織 (WTO),更將提供兩岸經貿機構與官員的直接會談管道與平臺,而逐 漸奠定進入下一階段的政府對政府的兩岸經貿關係協商,中華國協階 段亦可視作兩岸談判成立自由貿易區的準備階段。

第二階段:中華自由貿易區(The Chinese Free Trade Area) 兩岸三地在非官方的「中華國協」階段所累積的文經交流經驗與 建立的各種社會關係,將逐漸消弭兩岸間的意識型態、心理與經濟社 會上的各種猜疑與差異,使得兩岸人民更互相瞭解與包容,而適合進 一步地從事規模較大也較正式的協調與合作。兩岸間最為需要且最具 實質效果的正式合作,應該是須由政府對政府的談判方能達成的自由 貿易協定:雙方協議在一定的時間內取消所有臺港澳與大陸地區間的 直接(關稅)與間接(非關稅)的貿易與投資障礙,使得該些地區間 的一般商品與服務可自由流通與公平競爭。兩岸在設立「無障礙貿易 區」達成後,仍可在此一架構下繼續協商建立關稅同盟與共同市場,

以便「中華自由貿易區」內的所有生產要素、物資與商品、資本、資 訊、技術與服務均能自由流通,而使得兩岸全體人民享受最高的經濟 福利。

如果中國大陸希望如其十五年長期計劃中所預期,在 2010 年時達 成初步工業化,則其經濟發展的第一優先必需為有效利用一切資源,

使其經濟持續高速成長。臺灣的資本、技術、管理經驗與國際行銷網 絡將是大陸經濟成長的極大助力,亦可視作大陸維持未來高速經濟成 長的必要條件。就臺灣方面而言,如果臺灣希望在新世紀初年,建設 臺灣為科技島、綠色矽島及全球運籌中心,則臺灣當局無法不以發展 平穩互惠的兩岸經貿關係為優先考慮。此外,臺灣廠商與企業也無法 擔負喪失大陸廣大市場的損失與機會成本。同時,臺灣也需要大批廉

價的原料、礦產與基礎勞工。因此兩岸均有充分的誘因,即早建立自 由貿易區。2 5

臺港澳與大陸間若能達成自由貿易協定,非但將使該些區域內的 所有經貿、服務與投資行為的交易成本大為降低,更將使該些區域的 政府與民間各階層,因執行自由貿易政策而更緊密地協調與合作。此 外,自由貿易區的成立與執行,更需要所有參與地區政府在法令與制 度上某種程度的調整或相容。譬如,為了保障商品貿易的自由,臺港 澳與大陸地區必定得修訂其國內有關經濟及生產的法令與條規,使得 商品的規格、質量標準,以及生產廠商的衛生與環保標準、包裝規格 與運輸標準等相容或一致化;為了保障區域間的公平競爭,各地區的 政府必須合作訂定最基本的保護童工規定、勞工福利標準、政府直接 與間接補貼的限制、廣告與資訊的自由流通標準、商標與商譽保護制 度、金融與保險服務的標準、交通與通訊的安全規格與標準等等。此 外為了減少貿易的障礙與摩擦,各地區的政府亦需要修改其有關規章 法令,設立具公信力的仲裁機構,處理各種貿易爭議(如仿冒、傾 銷、智慧財產權保護等),以及訂定簡單、具時效且透明的仲裁程 序。

兩岸三地的「中華自由貿易區」階段的經濟整合過程,又可分為 一般商品與服務的自由貿易、資本勞務與資訊技術的自由貿易(共同 市場),以及對外關稅同盟等進程。當「中」港臺地區間的自由貿易 協定由商品自由貿易而進入各種服務業自由貿易後,兩岸三地政府自 可進一步協商籌劃關稅同盟,使得大中華地區的對外貿易關稅一致。

單一的對外關稅,除對內可強化與保障中華自由貿易區內各成員間的

建立自由貿易區的理論基礎,請見註 24 文獻及其所引用的文獻。有關兩岸 經濟整合方式與時程請見 C.W. Ken neth K eng , “A n Eco nomic Chin a: A Win-w in St rat egy for Bo th Si des of t he Ta iwa n Str ait ,” Ame ri ca n J ourna l o f C hin ese Stu die s, Vo l.5, N o.2, O ct obe r 19 98, p p.182 -215 .

貿易自由與公平競爭外;在國際上,亦可保障區內人民與廠商的的最 高權益與經濟利益。此外,在一般商品與服務的自由貿易區建立後,

兩岸三地自可進一步協商資本、勞工、資訊、技術等生產要素在區內 的自由流通。此將使自由貿易區內的所有政府間的協調與合作更上層 樓,而進入協商整合兩岸三地的法律制度與社會結構層次。譬如,勞 工的自由流動,將涉及兩岸三地的戶口制度、出入境法規、勞工保 險、所得稅制等制度的調整與相容。兩岸三地的產業規格、衛生標準 與環保法規、交通規則與通訊標準、社會安全與福利標準、商業法律 與公證、仲裁制度等,亦均需逐漸的調整至相容或一致。

非常明顯地,在兩岸三地共建中華自由貿易區階段,兩岸三地政 府間的直接接觸與談判將無法避免。但此階段仍可視為「技術層次」

與「事務層次」的政府與政府接觸階段。談判的主題應該著重於經濟 與社會制度的相容與一致化。在自由貿易區談判過程中,兩岸三地政 府仍可擱置或低調處理兩岸政府對政治性較高的主權之爭議,而在尊 重對方治權的基礎上,進行協調、溝通與談判。兩岸政府甚至可透過 適當的立法與授權,交由非政府機構(如海基會與海協會)來談判。

與「事務層次」的政府與政府接觸階段。談判的主題應該著重於經濟 與社會制度的相容與一致化。在自由貿易區談判過程中,兩岸三地政 府仍可擱置或低調處理兩岸政府對政治性較高的主權之爭議,而在尊 重對方治權的基礎上,進行協調、溝通與談判。兩岸政府甚至可透過 適當的立法與授權,交由非政府機構(如海基會與海協會)來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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