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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法的一相

四、數字論門集合

3. 一切法的一相

從識所識、智所知來論一切法,是從能識者、能知者的角度來看一切法,

是從認識及智慧的主體來看。若從被認識、被智知的法來看,一法門成立的 基礎在於一切法都有一相,「菩薩於一切法,知一相無二。55」菩薩看一切法 知一相,無二相。一相有哪些?《大智度論》中有兩處提到「一相」。 

(1)卷十五論曰:「一切法可識相,故言一。…一切法可知相,故言一。…

一切法可緣相,故言一。…一切法可緣相,故言一。…一切法…皆是一 而假名為千萬。…一切法中有相,故言一;一相故,名為一。一切物名 為法;法相故名為一。56」於此列出了可識相、可知相、可緣相、可名 相(一而假名萬千)、有相、法相。共六個一相。 

(2)卷三十一論曰:「一切法有相、知相、識相,緣相、增上相,因相果相,

總相別相,依相。57」其中因果相合成一個、總別相合成一個,共八個 一相。 

上列兩段引文共有十個一相,包括「可識相、可知相、可緣相、可名相、

有相、法相、增上相,因相果相,總相別相,依相」,分別簡述於下。 

(1)可識相:一切法均可被識所識,故皆有可識相。識相包含兩層意義,(i)

識相指六根識能知六塵,「識相者,眼識能知色;耳識能知聲;

鼻識能知香;舌識能知味;身識能知觸;意識能知法。58」故一 切外塵均有識相。(ii)識相指識能知十八界,「能知眼、能知色、

能知眼識,能知耳、能知聲、能知耳識,能知鼻、能知香、能知 鼻識,能知舌、能知味、能知舌識,能知身、能知觸、能知身識,

       

55  《大智度論》,頁 573。 

56  《大智度論》,頁 573‐574。 

57  《大智度論》,頁 1220。 

58  《大智度論》,頁 1221。 

能知意、能知法、能知意識:是名識相。59」十八界是一切法,

十八界均有識相,故一切法均有識相。 

(2)可知相:一切法均可被智所知,故有可知一相。所謂「智」是指法智,

法智是在欲界觀四諦之智,法智在色界、無色界稱為比智,比智 又稱類智,類比、類似之義。在色界、無色界觀四諦之智,是類 似於欲界的法智,故稱比智。《大智度論》卷三十一曰:「知相者,

苦法智、苦比智能知苦諦;集法智、集比智能知集諦;滅法智、

滅比智能知滅諦;道法智、道比智能知道諦;及世俗善智能知苦、

能知集、能知滅、能知道,亦能知虛空、非智緣滅,是名一切法 知相。知相故攝一切法。60」引文中提到的「虛空」有二義:(i)

空間意義的虛空,「虛空但以無礙為性。由無障故,色於中行。61」, 是無障礙的意思;(ii)由虛空無障礙的涵義衍生為無為之義。無 為與擇滅、非擇滅,合稱三無為62。上引卷三十一文中的「非智 緣滅」即是「非擇滅」。擇滅是以智慧簡擇四聖諦而得滅,所謂

「擇謂簡擇即慧差別。各別簡擇四聖諦故。擇力所得滅名為擇滅。

63」所以擇滅就是以法智或比智,知四聖諦。以四諦智(法智、

比智)加上虛空以及非擇滅,是名一切法。 

(3)可緣相:識能識一切法,就是能緣一切法,有可緣一相。可緣相與可 識相很接近,在可識相中,分別六塵的可識相,以及十八識的可 識相;可緣相也是如此分別。(i)「緣相者,眼識及眼識相應諸 法能緣色;耳識及耳識相應諸法能緣聲;鼻識及鼻識相應諸法能 緣香;舌識及舌識相應諸法能緣味;身識及身識相應諸法能緣觸;

意識及意識相應諸法能緣法。64」識與塵互為所緣,故六塵有可 緣相。(ii)「能緣眼、能緣色、能緣眼識,能緣耳、能緣聲、能 緣耳識,能緣鼻、能緣香、能緣鼻識,能緣舌、能緣味、能緣舌

       

59  《大智度論》,頁 1221。 

60  《大智度論》,頁 1221。 

61  《阿毗達磨俱舍論》(台北:中華電子佛典協會,2007 年 3 月),卷一,頁 2。以下簡稱

《俱舍論》。 

62  《俱舍論》,頁 2。 

63  《俱舍論》,頁 2。 

64  《大智度論》,頁 1221。 

識,能緣身、能緣觸、能緣身識,能緣意、能緣法、能緣意識:

是名緣相。65」說明十八界有可緣相,故一切法有可緣相。 

(4)可名相:一切法可假名千萬,故法有可名一相。《大智度論》卷四十六 論曰:「若菩薩知一切法假名字,於名字和合中復有名字;一切 世間、若出世間,皆是假名。66」一切法有可名相,名字和合復 有名字,一切言說皆是假名。一切法的可名相,正顯示一切法只 是假名,均不可執。 

(5)有相:一切法均是有相,「有相」成為一切法的共相,「一切法有好有 醜,有內有外;一切法有心生,故名為有。67」,故有有相一相。 

(6)法相:一切法均係被稱為法,能被「稱法」是一切法的共相,故有法 相一相。 

(7)增上相:增上是增強向上的意思,一切法均對他法有影響,故都有增 上相。「增上相者,一切有為法,各各增上;無為法亦於有為法 有增上,是名增上相。68」 

(8)因果相:一法為過去法之果,也為未來法之因,故皆有因果相。「因果 相者,一切法各各為因,各各為果,是名因果相。69」 

(9)總相別相:一法與他法之間的共相,是此法的總相。總相經常代表一 個類別,在此類別下,一法特有之相則為別相。「總相、別相 者,一切法中,各各有總相、別相。如馬是總相,白是別相;

如人是總相,若失一耳,則是別相。如是各各展轉,皆有總 相、別相,是為總相、別相。70」別相可以再為總相,而以其 他相為別相。 

(10)依相:依是依止的意思,依止是依附某事物,止住於彼處。一一法彼 此相依,故有依相。「依相者,諸法各共相依止,如草木山河依

       

65  《大智度論》,頁 1221‐1222。 

66  《大智度論》,頁 1740。 

67  《大智度論》,頁 1220。 

68  《大智度論》,頁 1222。 

69  《大智度論》,頁 1222。 

70  《大智度論》,頁 1222。 

止於地,地依止水,如是一切各各相依是名依止相。依止相攝一 切法。71」一切法均有依相。 

(二)五法門

《大智度論》的一法門是依據〈攝品〉,但是五法門則是依據《品類足論

・辯五事品》(以下簡稱〈五事品〉)。《大智度論》卷十一論曰: 

 

有五種法:色、心、心相應、心不相應,無為法——如是等種種五法,

攝一切法。72 

 

〈攝品〉是以蘊、處、界來攝一切法,〈五事品〉則是以色、心、心相應、心 不相應、無為法來攝一切法,〈五事品〉曰: 

 

有五法。一色。二心。三心所法。四心不相應行。五無為。色云何。

謂諸所有色。一切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四大種者。謂地界水界 火界風界。所造色者。謂眼根耳根鼻根舌根身根色聲香味。所觸一分。

及無表色。心云何。謂心意識。此復云何。謂六識身。即眼識耳識鼻 識舌識身識意識。心所法云何。謂若法心相應。此復云何。謂受想思 觸作意欲勝解念定慧信勤尋伺放逸不放逸善根不善根無記根。一切結 縛隨眠。隨煩惱纏。諸所有智。諸所有見。諸所有現觀。復有所餘如 是類法與心相應。總名心所法。心不相應行云何。謂若法心不相應。

此復云何。謂得無想定滅定。無想事命根眾同分。依得事得處得生老 住無常性。名身句身文身。復有所餘如是類法。與心不相應。總名心 不相應行。無為云何。謂三無為。一虛空。二非擇滅。三擇滅。73 

 

引文中的「心所法」就是五法門中的「心相應法」。五法門是對蘊、處、

界傳統分類的重新整理,能更深刻的呈現法與法之間的關係。十二處中的前 十處(也對應了十八界中的十界、五蘊中的色蘊):眼、耳、鼻、舌、身、色、

       

71  《大智度論》,頁 1222。 

72  《大智度論》,頁 409。 

73  《品類足論》,頁 1。 

聲、相、味、觸,屬於五法門中的色法。十二處的意處(十八界中的意界及 六根識界)是識蘊,屬心法。十二處中的最後一處是法處(十八界的法界), 包含了心相應法、心不相應法、無為法等三大類。心相應法就是與識蘊相應、

隨識蘊升起而升起的法,或稱心所有法,包含了受蘊、想蘊、心相應行。心 不相應行是指生命中的有些現象是不隨識蘊的生滅而生滅,例如,命根的延 續及消逝與識蘊就不相應;再如,同一社群的人遭受類似的果報,是某些個 類似的因造成,也不與識蘊相應。色法、心法、心相應法、心不相應行均屬 有為法。法處除了心相應法、心不相應行,尚包含無為法,若詳細說,則包 含了受蘊、想蘊、行蘊、心不相應行、無為法。這種對法處的分析,並非《品 類足論》所獨有,在南傳的《分別論》亦有相同的分類: 

 

Therein,  what  is  ideational  base?  The  aggregate  of  feeling,  aggregate  of  perception,  aggregate  of  mental  concomitants  and  that  invisible  non‐impingent  material  quality  included  in  the  ideational  base;  the  unconditional element.  74 

 

云何法處?受蘊,想蘊,行蘊,所有色無見無對法處所攝,及無為。75   

英文中的”aggregate of mental concomitants”在中文被譯成「行蘊」,案

“mental concomitants”原意即是心所法,與其前的受蘊、想蘊連讀,譯成「行 蘊」應屬正確。無見無對之色是指色聚之間的空隙,即是指虛空,虛空不與 識相應,故無見無對之色是心不相應。南傳《分別論》也以法處包括:相應 法、心不相應法、無為法。 

原始佛經中的蘊處界,到了〈五事品〉依據法處的內容,分成相應、不 相應、無為等三類,再加上色法、心法(識蘊),發展成為五法門。印順指出:

〈五事品〉是世友尊者造,〈攝品〉是罽賓阿羅漢造76。《大智度論》一方面 在一法門承襲了古典的〈攝品〉蘊處界的分別,另一方面,在五法門接受了        

74  The Book of Analysis, (London: The Pali Text Society, 2002), pp.93。 

75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頁 156‐157。 

76  印順,《說一切有部為主的論書與論師之研究》,頁 156。 

〈五事品〉新的五法分類。仔細觀察《大智度論》的其他數字論門集合,這 個五法門的新分類,實際上是占了更重要的地位,底下就接續討論其他數字 論門集合,以見此言之不虛。 

(三)二法門

復次,二法攝一切法:色法、無色法;可見法、不可見法;有對法、

無對法;有漏、無漏;有為、無為;心相應、心不相應;業相應、業 不相應(心法中除思,餘盡相應,業即是思,故除);近法、遠法等,如是種 種二法,攝一切法(現在及無為是名近法,未來、過去是名遠法)77 

二法門共列出八組,分別對應到表一所列〈攝品〉的「有色法。無色法。

有見法。無見法。有對法。無對法。有漏法。無漏法。有為法。無為法。心 相應法。心不相應法。業相應法。業不相應法。遠法。近法。」等八組,《大 智度論》應是認為這八組是〈攝品〉103 組的代表。在這八組中,心相應、

有見法。無見法。有對法。無對法。有漏法。無漏法。有為法。無為法。心 相應法。心不相應法。業相應法。業不相應法。遠法。近法。」等八組,《大 智度論》應是認為這八組是〈攝品〉103 組的代表。在這八組中,心相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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