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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聞輿論監督報導:採取不同學者綜合定義,定義為透過新聞媒體之 報導、刊播,對於國家各級權力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對黨務、政務的 公開和評論,以及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施政活動的監督,或對壞人壞 事,特別是關係於公眾利益的腐敗行爲的揭露和批評(孫旭培,

2003;孫旭培、魯珺瑛,2005;展江,2006:1-11)。分析類目為:

(1)是;(2)否。

2.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報導:《南方周末》隸屬於廣東省,因此跨地區 之定義即指非廣東省境內之區域的報導。分析類目為:(1)是;(2)

否。

3.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報導區域:將中國區分成 22 個省、4 個直轄 市、2 個特別行政區、5 個自治區,依照研究需求訂定類目為:安 徽、北京、廣西、貴州、河北、河南、黑龍江、湖北、湖南、吉林、

江蘇、江西、遼寧、陝西、上海、四川、天津、雲南、浙江、重慶、

山西、山東、海南、青海、福建、甘肅、港澳(香港、澳門)、自治 區(內蒙古、廣西壯族、西藏、寧夏回族、新疆維吾爾族)、其他。

針對卡方統計需求,本研究將有相同性質的類目進行合併,整併過後 的新類目如下:(1)「直轄市」(2)「非直轄市」。

4.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主要領域:參考喬雲霞等(2002)與張小麗(

2004),並依本研究需求發展類目:(1)工商業;(2)服務業;(3)財政 金融;(4)農林牧漁礦業;(5)科學文教;(6)政法領域;(7)公用事業;

(8)生態環保;(9)交通通訊;(10)社會保障;(11)社會領域;(12)市政 建設;(13)醫療衛生;(14)其他。針對卡方統計需求,進行類目合 併:(1)「政治經濟」;(2)「民生消費社會」。

5.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新聞主要報導議題:根據喬雲霞等(2002)與張 小麗(2004)為基礎,並依照本研究需求發展類目如下:(1)濫用行政 特權;(2)濫用行業特權;(3)官僚主義;(4)貪污受賄;(5)經濟糾紛;

(6)欺行霸市;(7)民事糾紛;(8)侵犯公民權利;(9)社會問題;(10)司 法與國家施政問題;(11)其他。針對卡方統計需求,進行類目合併:

(1)「主要針對公部門」;(2)「主要針對非公部門」。

6.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新聞消息來源:跨地區輿論監督新聞消息來源,

參考王毓莉(2005)修訂類目為:(1)單一消息來源;(2)多重消息來 源。

7.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新聞主要消息來源:參考王毓莉(2005),根據

本研究需求,修訂類目為:(1)政府官員;(2)黨籍幹部;(3)專家學 者;(4)企業家;(5)商家;(6)員工;(7)民間團體;(8)一般人民;(9)其 他媒體;(10)公安警察單位;(11)其他。針對卡方統計需求,進行類 目合併:(1)「官方機構」;(2)「非官方機構」。

8.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的權力主體:參考楊明品(2001),對新聞輿論 監督的主體與對象的界定,認為監督主體是透過傳播媒介,對象則分 為:『由下對上』監督:對國家機關和公務人員施政活動的監督;以 及「由上對下」的監督:對言論及社會整合的監督,對違法亂紀、敗 壞道德腐敗行爲的揭露和批評的監督。本研究編訂類目為:(1)代表公 眾的媒體;(2)代表政府的媒體。

9. 跨地區新聞輿論監督的客體或層級:根據孫旭培(2001)、胡德桂(

2003)為基礎,依照本研究需求,分出「對政府權力機構監督」與

「對非政府權力機構監督」,並分別發展類目。「對政府權力機構監 督」,主要監督之對象為政府各階層,類目如下:(1)中央級行政機構 或幹部;(2)省級行政機構或幹部;(3)地市廳局級行政機構或幹部;(4) 縣團級行政機構或幹部;(5)農村基層行政單位或幹部;(6)其他行政 單位或幹部。「對非政府權力機構監督」,主要監督之對象為非政府 機構的權力組織與領導階層,類目如下:(1)企事業機構或領導人:指 非政府單位,一般社會、商業、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等團體之領 導階層人士;(2)各單位部門或主管階級:指非政府單位,一般社會、

商業、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等團體之領導階層人士;(3)一般員 工;(4)一般群眾;(5)其他。針對卡方統計需求,進行類目合併:(1)

「對政府權力機構監督」;(2)「對非政府權力機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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