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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旺中時系統為一龐大、複雜的經濟系統,它透過「錢」這個媒介 所進行的傳播活動橫跨兩岸,旗下擁有的次級經濟系統包括食品、保 險、醫院、旅館、報紙、有線電視、和無線電視等企業。集團本身這個

大系統,對旗下的次級系統而言,是為環境。次級系統各自獨立運作,

但和集團中心必然有透過「錢」所建立的經濟結構關係。各次級系統 間,視其本質特性可能有或多或少的聯結關係;例如報紙和電視間的聯 結關係就一定比旅館和醫院間的聯結來得多,而兩電視台間的聯結關係 當然更為密切。從旺旺中時系統的整體層面來看,購併中視、中天與中 國時報三媒體,以及延伸出的負責人變更法律程序,不外乎是系統基於 經濟邏輯的自我再製活動。但此一內部再製活動,又需外在環境的回應 來配合——NCC 的審核。

中視∕中天和 NCC 這兩造系統其實是互為彼此的外在環境;NCC 是旺旺中時集團需面對的政府行政管理機制,旺旺中時集團為 NCC 需 規範約束的媒體市場動力(market dynamics)。兩造系統對這個結構關 係沒有異議,但此次的爭議出自這個關係的實質內涵應該如何定義。

從中視∕中天的角度,這個關係是很單純的法律關係。在當事人 2009 年 5 月聽證會上的陳述,可看出中視∕中天是以法律這個媒介來 觀察、規範此一申請;他們自然也認為 NCC 應以「合法∕非法」的二 元法則來判定此申請。

「本案是申請董事長、董監事跟總經理變更案。廣電法 13 條、14 條的規定……」、「……符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頒 布的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第四條還有公司 法,以及剛剛講的廣電法相關的規定。」、「本案中視公司原 任 董 監 事 的 辭 職 已 經 合 法 生 效 。 」 、 「 依 照 公 司 法 第 27 條……」、「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與從業人員管理規則的第四 條有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2009)

所以面對 NCC 的附附款條件和待改善事項時,旺旺中時集團在工

商時報的三點聲明,也都是依法律為基準的傳播提議。以現行廣電相關 法律內容,旺旺中時認為 NCC 無權介入電視臺的內部調整,也就是,

改變目前中視∕中天既定的自我再製實踐。

又,在聽證會上,中視∕中天也表達了他們的自我定位﹕

「…對節目所呈現的多元化與在地性的要求…都是維持該電視 台過去的一貫立場,並只有過之而無不及的。」、「希望要建 立一個是非清楚、黑白分明的媒體,成為社會的一股正面力量 董監事陣容要求的是全面還有專業。」。(國家通訊傳播委員 會,2009)

此 一 自 我 定 位 可 視 為 媒 體 對 本 身 再 製 的 「 自 我 呈 現 」 ( self-representation),此一自我呈現內容和 NCC 所關切的議題,如媒體內 容品質、資訊的多元化、善盡社會責任、和是否造成不公平競爭等,不 但沒有衝突,甚至理念一致。(當然除了不公平競爭這點,從經濟系統 的操作來看,併購的目的就是為了增加競爭力。)當然「自我呈現」不 見得等於實際的再製結果,自我呈現有可能流於理想化或是包裝下的產 品。但此處我們確實可以看到兩個不同層面的操作;一個是系統觀察它 與環境間的關係,一個是系統觀察自己的自我再製。

從兩電視臺的角度,這兩個不同層面的操作,各有獨立的基準;一 個是依「外在指涉」再製自己與政府間的法律關係,一個是依「自我指 涉」,基於目前所擁有的內部資源,再製自己在時空中的延續。但 NCC 的裁處方式是以外在關係來控制系統的內部再製,中視/中天自 然無法接受這樣的傳播提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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