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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魯曼的系統概念來看這兩造系統間的傳播互動過程,我們可以得 到以下的分析。

(一)此一爭議源自旺旺中時集團與 NCC 兩個不同屬性的系統無 法達到成功的傳播溝通關係,兩者無法透過同一事件各自實現對自己有 意義的自我再製活動。爭議的產生乃因兩造系統對此傳播互動關係的觀 察基準不同,各以不同的邏輯思維來觀察、規範自己在此互動過程中的 行動。

(二)旺旺中時集團為一以經濟為自我指涉基準的封閉系統,其自 我觀察單純地以「利益∕損失」之二元法則為再製標準。併購中視∕中 天電視即是基於此一法則上所判定,可為集團帶來利益的經濟傳播活 動。但因此一系統再製行動所面臨的法律環境,強制旺旺中時的經濟再 製傳播活動必須獲得主管機關的核可。在此情況下,NCC 的處分成為

經濟系統是否得以完成再製的外在條件。

(三)NCC 為一極為複雜之系統,其本質包含了傳播、經濟、科 技、和法律等意義建構機制,以應付傳播通訊產業的複雜外在環境。在 此事件上,NCC 自我再製所選擇的意義建構脈絡是傳播理念。使用

「傳播理念∕非傳播理念」之二元法則作為觀察、規範負責人變更申請 案的基準,NCC 企圖透過處分條件,一方面使該等電視台營運方式,

傾向傳播理念之實踐,另一方面亦藉此再製自己的理念系統與管理系統 的意義。對 NCC 而言,廣電相關法律是它建立與環境(媒體產業)聯 結的資源(當然也是限制);它可利用法律貫徹它的意義建構活動。

(四)兩造系統各別面臨的困難是:旺旺中時無法透過 NCC 達成 經濟再製的傳播活動,NCC 無法透過旺旺中時達成傳播理念再製的傳 播活動。

(五)法律是這兩個不同屬性系統的外在聯結關係;NCC 觀察它 對中視∕中天的處分是否合法,中視∕中天則觀察負責人變更的申請是 否合法。目前主要的爭議在於廣播電視法第十四條:「廣播、電視事業 之停播,股權之轉讓,變更名稱或負責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此處 的爭點在「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合法裁量範圍,是否包括 NCC 以行 政權介入中視∕中天系統的自我再製。

(六)另有一不同認知,亦有害兩者達成傳播溝通活動的是,旺旺 中時集團與中視∕中天間結構關係的定位。中視∕中天認為自己和集團 間只是所有權的財產依附關係,而經濟上的附屬關係不等於媒體內容產 製上的附屬關係。但專家鑒定人、學者、公民團體、和 NCC 則全數強 調媒體所有權將影響媒體內容產製。此處的爭議在於,一經濟系統與其 次級系統間,除了經濟結構外是否也存在其它的結構性關係。中視∕中 天認為不必然,但 NCC 則認為經濟結構將帶動其它的結構關係,而且

同一經濟系統下的不同次級系統更將呈現同質化的現象。據此,將有害 媒體內容的多元化呈現。

(七)NCC 的處分內容要求中視∕中天進行內部調整,以通過負 責人變更申請。對中視∕中天而言,這意謂以「外在指涉」為參考基 準,進行自我再製,這有違系統封閉的「自我指涉」再製原則。但如果 來自環境的壓力過大,系統無力抗拒,選擇接受 NCC 的傳播提議,這 代表系統決定質變,以新的「自我指涉」基準與 NCC 達成傳播活動。

但如系統選擇抗拒 NCC 的傳播提議,堅持原來的「自我指涉」再製活 動,它必須運用資源,迫使 NCC 改變它的傳播提議。這需要情勢逆 轉,使 NCC 感受來自環境的壓力,被迫進行質變,改變目前的意義建 構選擇。從旺旺中時集團 5 月 28 日的聲明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後者是 旺旺中時所選擇的傳播溝通方向,而他們將運用的資源為提起訴願和行 政訴訟。

(八)NCC 是一行政單位,須依法行政。NCC 在做此處分時,除 了傳播理念外,也同時以行政和法律基準來觀察自己;它的處分須有

「集體強制性」,而且要合法。目前,NCC 會觀察此一處分的強制 性,確認它得到「了解」。但另一方面,旺旺中時也會觀察此一處分的 集體性,確認這不是旺旺條款,而是全體業界一體適用。但如本案進入 行政訴訟程序時,法律將成為唯一的觀察者。此時主審法庭將以法律條 文和系統的記憶(判例、大法官解釋等),來判定此一處分是否合法。

但即使如此,法條和記憶不會直接告訴我們此處分是否合法。法庭仍須 選擇;選擇擴大解釋或限縮解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內涵、選擇是 否將大家所詬病的媒體亂象列入判決考慮因素等等。不論法庭的選擇是 什麼,最後的決定都是某一系統——某一法律解釋觀點、法學見解、或 法律哲學——的自我再製傳播活動。

魯曼的系統概念提供我們一個抽象架構來分析系統的行動;他的二 階觀察知識論引導我們觀察一個系統如何觀察、操作自己的再製活動。

對魯曼而言,人類世界是一個系統世界;從個人系統,到團體系統,到 組織系統,到文化系統,到國家系統,到世界系統的觀察和運作,全都 可以用他的社會系統概念來分析。這還包括他自己的系統理論,因為這 也是一種系統觀察和運作(Luhmann, 1995: 15)。但在分析完畢,如果 我們繼續問,然後呢?我們「應該」怎麼作?這個問題,魯曼將無法回 答。這是因為所有的系統操作都是偶發的,所有的看法都只是某一系統 的自我觀察。當然,他可能繼續分析你這個問題,是從這個或那個特定 系統角度所提出來的自我觀察。無法提供「有價值取向」的行動建議,

是魯曼的社會系統理論最被詬病的地方(Bluhdorn, 2000),這也是哈 伯瑪斯對魯曼一貫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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