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言之,歐盟與中共發展關係,尤其是經貿關係,其法律架構 主要是建立兩種層級:一是歐盟層級,一是會員國層級。前者指涉雙 邊所達成之協議,藉此規範彼此關係,特別是在共同貿易政策之架構 下;後者則包括個別會員國與中共之間的雙邊協議。自歐盟之角度觀 察,用來規範雙邊之貿易與經濟關係之法律手段主要有:1978 年之
《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1985 年《貿易與經濟合作協定》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歐盟頒佈之《產品 共同進口規則》(regulation)用以規範中國大陸及其他非市場經濟國家 之進口數量管制、52共同關稅稅率相關規則管理中國大陸產品之進口、
《紡織品協定》(Textile Agreement)、反傾銷措施(anti-dumping)、
《經濟與科技合作協議》(economic and technological cooperation) 等。53倘僅就歐盟對外經貿法律框架而言,主要包括共同關稅法律制
comm/external-relationa/asem/intro/index.htm>; 另請見 Barbara Dreis-Lampen, ASEAN und die Europaeische Union: Bestandsaufnahme und Neubewertung der interregionalen beziehungen (Hamburg: Institut fuer Asienkunde, 1998).
Council Regulation(EEC) 1766/82; 3420/83.
90 年代以前歐盟與中國大陸雙邊關係最重要之兩項經貿協定分別是:1.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78(OJ1978, L123/2); 2.Agreement on Trade and Economic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European Community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1985(OJ 1985, L250/2), 90 年代以後則主 要是以歐盟 1995 年、1999 年、2000 年之三項中國策略文件為法律規範基 礎,請見本文第三部分之探討。另請見洪德欽,〈歐洲聯盟貿易法對臺灣經 貿 關 係 之 影 響 〉,《 中 國 經 濟 法 比 較 研 究 論 文 集 》,1998 年 9 月 , 頁 411-442。
度,該項制度涉及共同關稅法律制度以及共同海關稅則(the Customs Tariff)兩類。前者對歐盟與第三國貿易關係密切,主要精神是任何非歐 盟國家出口貨物至歐盟會員國之際,均依共同關稅課徵關稅;此外,
有關減讓關稅之國際談判均由歐盟代表進行,個別會員國已退出此一 談判領域;後者則為歐盟統一對外徵收關稅之依據,適用於各會員國 與第三國之貿易關係。54其次,有關歐盟對非關稅措施之法律制度,包 括共同進口制度(Common rules for imports)、共同出口制度、進口 監督措施(surveillance measures)、保障措施法律制度,以及《貿易壁 壘法》(Trade Barrier Regulation);55再則係歐盟之普遍優惠制,普 惠制係歐盟對發展中國家出口之製成品與半製成品所提供之優惠關稅 待遇,於 1971 年開始實施,每十年為一期,現行之普惠制於 1998 年 12 月 30 日公佈,有效期起自 1999 年 7 月 1 日至 2001 年 12 月 31 日,
其主要內容包括受惠產品、受惠國、優惠幅度、保障措施、原產品地 規則等;56其他歐盟涉外法律制度尚有原產地法律規則、57統一商標
共同關稅稅則係歐盟一系列立法之產物,基本法源包括 1986 年之規則 950/86 號 1987 年之 2658/87 號,以及 1992 年制定之關稅法典。主要內容包括基本 商品分類目錄(nomenclature of goods)、以前項為基礎建立或補充基本目 錄之其他商品分類目錄,稅率及其收費,與第三國協定規定或自主性之優惠 關稅措施,對若干進口產品之中止關稅或減稅措施,以及規定在歐盟立法中 之任何其他關稅措施及規定在歐盟立法中之任何其他關稅措施。請見曹建 明,《歐洲聯盟法》(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年),頁 140-141。
歐盟於 1994 年 12 月頒佈取代 1984 年通過之 2641/84 號條例之新法律,規 定「為確保歐盟在國際貿易規則,特別是世貿組織範圍內之權利而制定之共 同貿易政策之執行程序」,該法主要係針對第三國對歐盟實施之「貿易障 礙」(obstacles to trade)行為,被稱為「歐盟的 301 條款」。請見註 54,
頁 156。
請見歐盟理事會規則 46/99 號內容。
考隋偉、楊明光著,《歐洲聯盟法律制度簡論》(天津:南開大學出版社,
1998 年),頁 174。
法、58統一技術標準化、產品責任法、59反傾銷法、60以及反補貼法 等。61
就歐盟與中國大陸發展經貿關係之法律基礎分析,大體上可以歸 納為如下兩種型式,茲分別闡述其基本內涵。
(一)雙邊貿易協定
主要包括 1978 年之《貿易協定》以及 1985 年之《貿易經合作協 定》。前者係歐盟與所謂國營貿易國家(state-owned trade)所簽訂之第 一個非優惠待遇之協定,內容共計 11 條主要涉及雙方應致力促進相互 間之貿易發展,相互給予最惠國待遇,致力追求貿易平衡、雙邊對對 方之進口賦予有利安排,給予歐洲企業在中國大陸市場有充分參與競 爭之機會、逐步提高對中國大陸商品配額額度、互保促進經貿商界之 互訪、建立混合委員會(Joint Committee)監督雙邊協定之執行等。62 至於後者則係雙邊於 1984 年 9 月 26 日於北京簽署,主要由貿易合作、
經濟合作與混合委員會等三大部份所組成,全文共計 18 條,除延續 1978 年《貿易協定》之主要條款之外,並列舉出雙邊發展經濟合作之 七大領域,分別是工業、礦業、農業、科技、能源、交通通訊、環境 保護,以及與第三國之合作等。而其合作之方式則包含聯合生產、合 資經營及研習訓練課程、提供諮詢服務、技術協助以及人才培訓、信 息交流等。在此一框架協定基礎之上,歐盟各會員國與中共簽訂各種 形式之經濟技術合作協定,並與德國、英國、法國、西班牙、荷蘭、
丹麥、葡萄牙等國簽署投資保護協定。63此外,雙方亦針對紡織品問題
Council Regulation, No.40/94 on the Community Trade Mark, OJ L11, Vol.37, 14.Jan, 1994.
請見 1987 年歐盟理事會指令(directves)87/357 號。
歐盟現行《反傾銷法》係 1996 年 3 月 6 日由理事會公佈之第 384/96 號規則。
請見 1997 年歐盟理事會頒佈之 2026/97 號規則。
楊逢岷,張永安,《歐盟貿易政策及中–歐經貿關係》(蘭州:蘭州大學出 版社,1996 年),頁 120-122。
簽訂協定,該項協議係雙方於 1979 年根據《多種纖維協定》(Multi-Fiber Agreement)而簽署,效期為五年,其後分別於 1984 年增訂一項 議定書,1988 年、1992 年、1996 年以及 2000 年簽訂。64其他的內容 尚有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雙方承擔不對對方採取歧視之責任)、市 場准入(規定中共賦予歐盟產品進口之支持考量(favourable consider-ation),以及擴大中國大陸進口產品清單之自由化並增加配額數量)、
價格(規定雙方貨物貿易與服務之提供應受與市場有關之價格和比率 之影響)、支付(規定交易支付之法定貨幣幣別)、磋商互訪(交換 資訊等)以及設置混合委員會等。65
(二)政策策略文件
90 年代以後,歐盟頒佈一系列與中共有關之相互交流之「訊息文 件」(Communications),類此宣示僅能視為歐盟之政策聲明並無任何 法律效力。1990 年 10 月歐盟決定解除自 1989 年 6 月 4 日天安門事件 以來實施對中共之大部分制裁措施,具體的步驟包括 1994 年 7 月之
《走向亞洲新戰略》文件(Towards a New Asian Strategy)。661995 年 7 月歐盟制定雙邊外交關係 20 年來第一個全面性之對中國政策之策 略文件關於「歐盟–中國關係長期政策」,此一文件係歐盟亞洲戰略
同註 54,頁 263-264;“Die 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 und die Volksrepublik China”, Europa Information Asuwaertige Beziehungen, Nov. 1985, FS.
21877COMEU B.
“Die Europaeische Gemeinschaft und die Volksrepublik China,” Europa Information Auswaertige Beziehungen, March 1988, 290/x/88.
曾華群,〈調整中歐經濟關係的雙邊法律框架初探〉,《歐洲》,第 19 卷 第 4 期,2001 年 8 月,頁 90-91;混合委員會之具體功能是監督協定之履 行,研究分析協定內容之實施過程中之問題,並藉此提出雙方新發展之可能 性及合作機會之建議及諮詢意見。該委員會至 1988 年 10 月歐盟駐北京代表 團成立之際,雙方簽署備忘錄將層級規定為部長級會議。
COM(94)314 final, Brussels, 13. July, 1994.
之核心,據此「建立政策對話、發展經貿關係加強全面合作」;1997 年 6 月 12 日歐洲議會亦通過《關於中歐關係長期政策的文件》之決 議,支持雙方定期舉行高峰會議(EU-China Summit meetings),商議 經貿合作協定框架,擴大環境與人力資源發展領域之合作等重要議 題。671998 年 3 月 25 日歐盟執委會頒佈《與中國建立全面夥伴關文 件》,並於同年 6 月 30 日通過,文件內容顯示歐盟無法滿足於既有之 對中共政策基礎,亟思全面提升雙邊關係至與美日等國相同水平之地 位,同時在具體作為上支持中共加入 WTO 以及不再將中共列入所謂
「非市場經濟國家」之名單中。682000 年 9 月 8 日執委會通過《關於 實施 1998 年「關於與中國建立全面夥伴關係」策略文件》,並持續發 展至 2001 年產生許多積極正面之效應。69
質言之,就法律構面分析,中共與歐盟關係發展之基礎與形式大 體上可以歸納為具法律效力之貿易與經濟合作系列之雙邊協定(agree-ments),以及具政策指導綱領性質之策略發展文件(documents/strategic papers)兩類。尤其是後者不僅建構歐盟對中共政策之基礎框架,更將 作為日後推動雙邊關係之「政策框架」(policy framework)基石。再就 前者而言,自 1985 年經濟與貿易協定以來,已經歷 26 年,此一期間 雙邊貿易之發展,中國大陸之經濟形勢變遷甚巨,尤其是 2001 年 11 月 10 日中共獲得加入 WTO 之入會確認,既有之法律框架已無法嗣應新 形勢,因此調整並擴大經貿法律框架已迫在眉睫,箭在弦上。
其基礎可溯及 Bericht des Ausschusses fuer auswaertige Anlegelegenheiten und Sicherheit “ueber die Beziehungen zwischen der Europaeischen Union und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Europaeishes Parlament, Sit-zungsdokumente, Doc-DE\RR\243721, PE206.922/endg., A3-0011/94. 另 請見註 65,頁 92。
譚紅平、彭武元著,〈歐盟與中國建立全面夥伴關係文件評析〉,《歐 洲》,第 16 卷第 6 期,1998 年 12 月,頁 40-42。
礙於篇幅之限制,請見本文第參部分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