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2002 年 11 月 12 日 , 當 時 SSTP 的成員(包括 34 個州政府及哥倫比 亞 特 區 )簽訂了「 簡 化 銷 售 稅 協 定 」(Streamlined Sales and Use Tax Agreement, 簡 稱 SSUTA)(註五十一),目標在於簡化會員州之銷售稅法律及稅務管理 制度以降低企業之租稅依從負擔及成本 (Friedman and Walsh, 2003)。在此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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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十二:SSUTA Article 3 Section 301。
註五十三:SSUTA Article 3 Section 318。
註五十四:https://www.sstregister.org/sellers/Register.aspx.
註五十五:SSUTA Article 3 Section 303.
註五十六:SSUTA Article 3 Section 308.
定 下 , 參 與 的 會 員 州 必 須 接 受 的 條 件 包 括 有 :
州 統 轄 管 理 及 分 配 (State level administration of sales and use tax collections)
州政府將統籌負責州及其地方轄區之銷售稅管理及稅收之分配。( 註 五
十 二 ) 課 稅 期 間 , 每 一 個 零 售 商 只 要 對 每 一 會 員 州 及 該 州 所 有 的 地 方
課稅轄區填具一份申報書,(註五十三)而無須向課稅州的每一個地方
政 府 申 報 稅 額 。 州 政 府 代 地 方 政 府 徵 收 銷 售 稅 , 然 後 負 責 分 配 稅 收 給 地 方 課 稅 轄 區 。 如 此 , 零 售 商 的 租 稅 依 從 成 本 將 因 而 降 低 , 可 是 地 方 政 府 亦 失 去 其 財 政 自 主 權 。
零 售 商 註 冊 (Central, electronic registration system for all member states) 願 意 就 遠 距 銷 售 自 動 代 徵 銷 售 稅 之 零 售 商 可 透 過 各 會 員 州 之 網 站 逐 一 註 冊 , 或 是 利 用 SSTP 之註冊系統 (Streamlined Sales Tax Registration System, SSTR)(註五十四)統一註冊;惟會員州不得對依法可不註冊 的 零 售 商 之 註 冊 收 取 註 冊 費 。( 註 五 十 五 )
簡 化 州 與 地 方 之 稅 率 (Simplification of state and local tax rates)
除非是免稅商品,否則每一個州轄區於 2005 年 12 月 31 日 後 對 有 形 商 品 與 勞 務 只 能 課 徵 單 一 稅 率 , 不 能 針 對 商 品 與 勞 務 項 目 的 不 同 而 有 多 種 適 用 的 稅 率(multiple tax rates)。若會員州的地方轄區課徵銷售稅或 使用稅時,該州所屬的所有地方轄區的稅率應相同。(註五十六)即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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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五十七:少數情形(食物及藥品)下得以被允許第二種稅率。
註五十八:Library of Definition, Appendix C。
註五十九:SSUTA Article 3 Section 327.
一 課 稅 州 將 只 被 允 許 一 個 州 適 用 的 稅 率 ( 註 五 十 七 ); 因 此 在 此 計 劃 下 , 原 本 營 業 人 須 要 監 控 的 稅 率 從 7,000 多 個 將 降 至 45 個 。
一 致 性 的 銷 售 來 源 地 原 則 (Uniform sourcing rules for all taxable transactions)
確 立 來 源 地 標 準 將 幫 助 解 決 課 稅 權 的 歸 屬 。 協 定 決 議 當 商 品 或 勞 務 係 在 賣 方 的 營 業 場 所 取 得時 , 銷 售 來 源 地 為 買 方 取 貨 之 地 ; 當 商 品 或 勞 務 不 是 在 賣 方 的 營 業 場 所 所 取 得 時 , 將 以 交 易 記 錄 中 之 購 買 者 地 址 為 銷 售 之 來 源 地 ; 當 顧 客 地 址 並 未 揭 露 時 , 則 有 形 財 產 的 運 送 地 或 勞 務 之 提 供 地 為 銷 售 之 來 源 地 。 (Friedman and Walsh, 2003)
稅 基 定 義 一 致 性 (Uniformity of major tax base definitions)
為求州與地方銷售稅稅基之一致性,每一會員州應採用 SSUTA 對 商 品 與勞務的定義(註五十八),即當 SSUTA 所定義的名詞出現在會員州 的 銷 售 稅 及 使 用 稅 法 規 中 時 , 會 員 州 對 該 名 詞 的 定義 應 與 SSUTA 一 致。(註五十九)其實,各會員州若無法一致確認商品與勞務的內容屬 性,則他們便無法就該如何課稅一項達成協議。例如第?節 介 紹 糖 果 在 路 易 斯 安 納 州 被 視 為 食 物 , 所 以 予 以 免 稅 ; 然 而 在 紐 澤 西 及 羅 德 島 卻 不 屬 於 食 物 , 所 以 要 課 稅 。 這 正 是 因 為 對 商 品 的 稅 法 定 義 廣 狹 不 同 造 成 各 州 對 免 稅 商 品 的 範 圍 認 定 不 同 。 所 以 若 能 將 各 州 對 商 品 與 勞 務 的 稅 法 定 義 一 致 , 即 先 確 定 糖 果 是 否 屬 於 食 物 ; 若 是 , 則 零 售 商 就 相 對 容 易 蒐 尋 食 物 在 各 州 應 課 稅 或 應 免 稅 的 資 訊 了 。
但是,如此一來,課稅州將有可能需就銷售稅稅基作不同程度的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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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為 一 旦 採 用 相 同 的 定 義 , 很 有 可 能 造 成 許 多 州 的 稅 基 改 變 。 例 如 有 可 能 依 照 州 稅 法 , 糖 果 係 不 屬 於 食 物 而 可 課 稅 , 現 根 據 SSTP(2005b) 的 食 物 一 致 性 定 義 , 糖 果 反 而 屬 於 食 物 而 無 法 再 課 稅 。
簡 化 免 稅 商 品 項 目 的 管 理 (Simplified administration of exemptions) 零 售 商 無 須 辨 識 或 確 認 買 方 是 否 免 於 銷 售 稅 的 課 徵 , 而 改 由 買 方 負 責 提 出 免 稅 要 求 。 因 此 在 購 買 時 點 , 零 售 商 需 取 得 買 方 的 資 訊 確 認 及 申 請免稅的理由。之後,零售商可利用標準申請表格線上申請免稅。( 註 六 十 )
總而言之,「簡化銷售稅協定」旨在建立銷售稅稅基之一致性, 然 並 不 代 表 此 一 協 定 意 圖 影 響 各 州 現 行 的 銷 售 稅 政 策 ; 其 實 , 會 員 州 仍 保 留
課稅主權及自主決定課稅與免稅項目。(註六十一)只是會員州對稅基
中的一些主要項目需與 SSUTA 之定義一致罷了。也就是說,SSTP 處 理 稅 基 不 一 致 的 問 題 也 僅 只 於 發 展 一 套 商 品 與 勞 務 的 定 義 , 至 於 可 稅 項目仍有所差異。 SSTP 規劃中的美國銷售稅制度仍然不符合租稅中立 與 租 稅 依 從 友 善 原 則 下 所 需 要 的 一 致 性 及 簡 單 性 。 此 應 是 追 求 稅 制 簡 化 及 維 護 州 課 稅 主 權 之 間 平 衡 下 的 政 治 妥 協 結 果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SSUTA 裡 有 一 特 赦 條 款(amnesty for registration)( 註 六
十二),即對於自動在課稅州註冊以承擔銷售稅及使用稅徵繳責任的外
州零售商,過去未註冊前之未徵繳或支付稅款予以全額大赦。( 註 六 十
三 )
註六 十:SSUTA Article 3 Section 317.
註六十一:SSUTA Article 1 Section 103.
註六十二:SSUTA Article 4 Section 402.
註六十三:特赦的部份限於該州加入「簡化銷售稅協定」生效日之前 12 個月內的未徵收 或未支付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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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六十四:Cornia et al.(2004: 9-28)對遠距零售業者是否願意自動代為徵收有詳細的論 述。遠距零售業者可能會因為其跨州銷售規模(跨州的州數)及業者的課稅 關聯性程度大小(與多少州具有課稅關聯性)在徵收上而有不同的配合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