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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離租稅理論之美國銷售稅結構--從傳統商務時代至電子商務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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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21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財政學系副教授

背離租稅理論之美國銷售稅結構--

從傳統商務時代至電子商務時代

陳 香 梅 *

摘 要

一 個 符 合 經 濟 效 率 的 一 般 銷 售 稅 制 度 應 對 所 有 銷 售 至 最 終 消 費 者 的 交 易 課 稅 、 對 所 有 銷 售 至 企 業 的 交 易 予 以 免 稅 、 及 無 論 是 轄 區 內 或 轄 區 外 的 零 售 業 者 所 從 事 的 銷 售 均 同 樣 的 租 稅 對 待 。 本 文 透 過 了 學 術 文 獻 、 州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銷 售 稅 規 定 及 銷 售 稅 資 料 印 證 了 美 國 銷 售 稅 制 度 完 全 不 符 合 上 述 任 一 特 性 , 即 美 國 的 銷 售 稅 制 度 設 計 完 全 背 離 了 租 稅 中 立 性 及 租 稅 依 從 中 所 需 的 確 實 、 便 利 及 簡 單 原 則 。 這 些 在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便 已 存 在 的 銷 售 稅 問 題 , 並 未 因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模 式 的 盛 行 而 消 失 反 而 更 加 突 顯。近年來,多數 課 徵 銷 售 稅 的 州 政 府 開 始 整 合 起 來 簡 化 銷 售 稅 法 律 及 稅 務 管 理 制 度 以 提 供 零 售 商 一 個 更 簡 化 的 稅 收 徵 收 方 式 , 然 而 基 本 的 結 構 性 問 題 仍 繼 續 存 在 。 關鍵字:銷售稅、零售稅、跨州交易、商業條款、網路租稅自由法案、簡化銷售 稅 計 劃 、 電 子 商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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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壹、前言 貳、美國的銷售稅制度簡介 一、銷售稅結構 二、銷售稅制度的重要性 三、跨州交易的使用稅制度 參、銷售稅制度的傳統問題 一、背離理論的銷售稅整體結構 二、銷售稅轄區間之差異 肆、電子商務模式下的銷售稅政策 一、網路連線服務 二、網路實體商品的交易 三、資訊及套裝電腦軟體的下載 伍、電子商務模式下跨州交易之銷售 稅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銷售稅收入之影 響來自於跨州交易難度降低 二、聯邦政府的憲法緊箍咒 三、網路租稅自由法案 陸、州政府的簡化銷售稅計畫 一、簡化銷售稅計畫-更有效率 的銷售稅制度 二、目前簡化銷售稅計畫的執行 情形 柒、結語

壹、前言

基 於 財 政 目 的 , 各 國 通 常 會 對 商 品 、 勞 務 與 無 形 財 產 的 交 易 加 以 徵 收 如一般銷售稅 (general sales tax)、流轉稅 (turnover tax) 、加值稅(value -added tax)、 交 易 稅(transaction ta x)或特種銷售稅 (selective sales tax)等類型的消費 稅 (consumption tax) 。消費稅的最主要型態當屬加值稅,目前全世界有超過 100 個以上的國家 (包括我國及歐盟的 25 個 會 員 國)採用加值稅制度;美國 是 OECD 國家中唯一未採加值稅制度而採行一般銷售稅的國家。(註一) (Doernberg, et al., 2001) 雖世界潮流傾向加值稅,銷售稅卻是一九三○年代 以 來 美 國 州 政 府 的 重 要 及 可 靠 財 源 , 其 收 入 對 州 及 地 方 政 府 的 財 源 可 謂 挹 注 頗 大 。 註 一:工業化國家中,只有美國的州及地方政府與加拿大的省政府課徵銷售稅,惟 加拿大的聯邦政府亦對商品與勞務的交易課徵本質類似加值稅的商品與勞務 稅(goods and servic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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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二:銷售稅依稅基的廣狹,分為特種銷售稅及一般銷售稅;若對所有商品與勞務 的銷售行為課稅,則稱一般銷售稅;若對少數幾種商品與勞務的銷售行為課 稅,則稱特種銷售稅。(徐偉初等, 2004)本文係探討美國的一般銷售稅制 度,惟為求文字簡略,而且依據美國相關文獻的一般用詞,因此以銷售稅(sales tax)代表一般銷售稅(general sales tax)。

一 般 而 言 , 政 府 於 徵 收 消 費 稅 性 質 的 稅 目 時 , 通 常 須 借 助企 業 來 負 責 徵 收 及 繳 款 , 因 此 為 了 確 保 企 業 願 意 配 合 這 些 被 賦 予 的 責 任 , 稅 制 的 設 計 就必須儘可能簡單、直接及確實。然而美國的銷售稅 (sales tax)制度(註二) 係屬於州及地方稅,由各州自治管理;基於財政自治 (fiscal autonomy) ,各 州 的 銷 售 稅 稅 法 係 依 據 自 己 的 政 策 目 的 量 身 打 造 , 因 此 銷 售 稅 結 構 不 僅 複 雜 又 不 一 致 。 在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 銷 售 稅 結 構 的 複 雜 使 得 企 業 為 了 配 合 徵 收 及 繳 納 稅 款 , 面 臨 了 沉 重 的 租 稅 依 從(tax compliance)負擔;而各州的銷售 稅 制 度 不 一 致 又 使 從 事 跨 州 交 易 的 企 業 因 為 必 須 遵 守 多 重 的 稅 法 及 規 定 , 租 稅 依 從 成 本 更 是 不 勝 負 荷 。 面 對 當 前 盛 行 的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型 態 , 傳 統 的 銷 售 稅 問 題 不 僅 沒 有 消 失,反而更加擴大。美國聯邦憲法的商業條款 (Commerce Clause)及最高法 院 於 1992 年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的判決中限制了各州租稅當局要求 州內無店面的遠距營業人 (remote vendors)代徵銷售稅的課稅權限;當愈來 愈 多 的 消 費 者 運 用 網 路 從 事 跨 州 交 易 之 際 , 課 稅 州 開 始 擔 心 銷 售 稅 稅 收 會 因 電 子 商 務 這 個 新 興 商 務 模 式 而 流 失 於 網 路 空 間 。 因 此 , 多 州 的 稅 務 當 局 於 2000 年 結 合 起 來 致 力 銷 售 稅 的 改 革,期望能將課稅機制簡化以鼓勵遠距 銷 售 業 者 未 來 能 自 動 代 為 徵 收 銷 售 稅 , 且 遊 說 國 會 立 法 使 得 對 州 政 府 不 得 要 求 業 者 代 徵 銷 售 稅 的 禁 令 得 以 解 除 。 基於美國銷售稅制度的設計與租稅理論的課稅原則完全背道而馳,而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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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註 三:僅李彬山(1984)一篇。 註 四:然阿拉斯加州之地方政府卻有施行銷售稅制度。 註 五:為求簡便,本文在無須區分銷售稅與使用稅時,將以「銷售稅」一詞廣泛的 代表包含使用稅之銷售稅。 內學術文獻對美國銷售稅制度的研究很少(註三),因此本文期望能透過整 合 國 外 學 術 文 獻 、 政 府 文 獻 、 各 州 的 銷 售 稅 法 規 、 及 租 稅 資 料 來 一 窺 美 國 銷 售 稅 制 度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走 入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之 全 貌 。 首 先 , 本 文 先 勾 勒 出 美 國 銷 售 稅 制 度 之 大 概 ; 其 次 再 分 析 美 國 銷 售 稅 制 度 的 傳 統 問 題 ; 進 而 彙 整 在 電 子 商 務 模 式 下 各 州 對 新 興 交 易 類 型 的 課 稅 規 定 、 及 電 子 商務如何 突顯跨州交易之銷售稅問題;最後簡介州政府目前從事銷售稅改革的努力。

貳、美國的銷售稅制度簡介

一、銷售稅結構

美 國 的 銷 售 稅 起 源 於 1930 年代經濟大蕭條時期,由於當時州政府傳統 倚 賴 的 財 源 如 所 得 稅 及 財 產 稅 收 入 逐 漸 萎 縮 , 於 是 州 政 府 轉 而 以 銷 售 稅 作 為融通政府支出的工具。密西西比州於 1932 年率先推行銷售稅制度,隨後 帶動許多州陸續跟進,至 1969 年佛蒙特州加入課徵銷售稅之行列後,採行 銷售稅的州數即未再改變 (Due and Mikesell, 1980);迄今只有五個人口較少 的 州 ( 阿 拉 斯 加 州 、 德 拉 瓦 州 、 蒙 大 拿 州 、 新罕布夏州與奧勒岡州)未採 行 銷 售 稅 。( 註 四 ) (Fox, 1997)

美國的銷售稅制度實際上包含兩個不同的稅目,即銷售稅與使用稅 (use

tax) 。(註五)銷售稅係於零售階段時就消費者之支出徵稅,實務上由消費

者支付而由業者負責徵收及繳納;因為係在零售此單一階段(註六)課徵, 又 稱 零 售 稅 (retail sales t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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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六:銷售稅的課稅時點可分為單階段銷售稅(single-stage sales tax),指在進口、製 造、批發或零售的其中某一階段課徵;及多階段銷售稅(multiple-stage sales tax),指在每一階段均分別課徵。 註 七:稅基係指課稅時稅率計算的基礎。(徐偉初等,2004) 註 八:除了內華達州外,所有的課稅州均允許購買者在其他州從事購買時所繳納的 銷 售 稅 額 可 從 本 州 的 使 用 稅 負 中 扣 抵 。 http://www.toolkit.cch.com/text/ P07_4090.asp。 註 九:一般州政府對運送至他州的商品並不會課徵銷售稅。

註 十:參見 Streamlined Sales Tax Project, Public -Private Sector Study of Cost of Collecting State and Local Sales and Use Taxes, http://www.streamlinedsalestax. org/Cost%20of%20Collection.pdf。 註十 一:有時會先減除各地方徵稅時所付出的行政費用再行分配。 然 而 州 政 府 的 課 稅 管 轄 權 及 於 州 界 , 因 此 無 法 針 對 外 州 的 零 售 行 為 課 稅 ; 此 一 課 稅 權 之 限 制 造 成 消 費 者 為 了 規 避 該 州 的 銷 售 稅 而 轉 向 未 開 徵 銷 售 稅 或 銷 售 稅 稅 率 較 低 的 鄰 近 州 從 事 物 品 購 買 之 漏 洞 。 鑑 此 , 為 防 銷 售 稅 稅 基 (tax base)(註七)流失,採行銷售稅制度的州政府於是設計出了使用 稅。使用稅即是針對跨州購買但並未支付銷售稅之商品與勞務的稽徵。(註 八 ) 使 用 稅 的 稽 徵 通 常 發 生 在 課 稅 州 的 居 民 向 州 外 的 業 者 購 買 物 品 , 然 後 運送至其所居住的州;(註九) 基於此物品係在課稅州(the taxing state)"儲 存、使用、及消費 ",該州因而得以行使使用稅課稅權。相對於銷售稅的課 徵 通 常 發 生 在 買 方 與 賣 方 處 於 同 一 州 的 情 況 , 使 用 稅 的 徵 收 則 發 生 於 賣 方 位 於 買 方 所 居 住 的 州 外 。 因 此 , 使 用 稅 可 謂 銷 售 稅 之 補 償 型 或 互 補 性 的 稅 制 ; 兩 種 稅 制 的 實 行 與 徵 收 均 採 用 同 一 套 租 稅 原 則 及 相 同 稅 率 目前計有 45 州 與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對 有 形 商 品 的 購 買 課 徵 銷 售 稅 及 使 用 稅 ; 此 外 , 另 有 4,696 個城市、 1,602 個 郡 及 1,113 個其他地方性轄區亦採 行銷售稅制度。(註十)大部份的地方銷售稅均與州銷售稅結合而由州政府 共 同 管 理 , 然 後 再 由 州 政 府 分 配 部 分 銷 售 稅 收 給 地 方 。( 註 十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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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稅制度的重要性

由 於 銷 售 稅 的 稅 基 包 括 了 消 費 者 對 必 需 品 的 購 買 , 因 此 當 經 濟 處 於 景 氣 循 環 中 的 擴 張 期 時 , 銷 售 稅 收 入 的 成 長 會 比 其 他 稅 目 ( 例 如 所 得 稅 ) 來 得 緩 慢 ; 然 經 濟 衰 退 時 , 銷 售 稅 收 入 通 常 會 持 續 增 加 , 雖 增 加 速 度 較 擴 張 期 更 為緩慢,但相對其他稅目收入的減少,銷售稅則提供了州政府的租稅 結 構 中 一 個 可 靠 穩 定 的 稅 收 來 源 。 (Schuldt, Powell, and Ring, 2003)

從 1992 至 2004 年美國州政府各項稅收佔其總稅收的平均比重來看 (見 表 一),美國州政府的兩大主要稅收來源為銷售稅及個人所得稅;銷售稅佔 總 稅 收 之 33%,而個人所得稅佔總稅收之 33.4%,兩者比重不相上下;惟 從 標 準 差 驗 證 了 個 人 所 得 稅 的 變 動 程 度 較 大 。

其實,銷售稅的重要性於 1970 年開始展現,成為美國州政府的首要財 源 。(Cook and Ebel, 1997)1998 至 2002 年間,個人所得稅曾取代銷售稅成 為 第 一 財 源 , 至 2003 年銷售稅才重回第一重要位置(見表一);只是與個 人 所 得 稅 之 間 的 差 距 已 微 乎 其 微 。 然 而 基 於 財 政 自 治 , 並 非 所 有 的 課 稅 州 對 銷 售 稅 的 依 賴 程 度 是 相 同 的 。 表 二 顯 示 45 個課稅州其三個主要稅收佔總稅收之比重, 2004 年 有 22 個州之稅收來源主要仰賴銷售稅(即比重最大)。純就銷售稅而言,銷售稅 收入佔州政府稅收的比重,最低從 14.5%的佛蒙特州至最高 61.3%的田納西 州,中間值 (median)為 32.3%(密蘇里州)。有四個州(佛羅里達州、田納 西州、南達科他州 、德克薩斯州及華盛頓州等)所徵收的銷售稅佔州政府 稅 收 的 比 重 達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於 這 四 州 並 未 課 征 個 人 所 得 稅 ; 另 外 , 內 華 達 州 亦 未 課 征 個 人 所 得 稅 , 銷 售 稅 的 比 重 也 達 47.8% ,因 此 銷 售 稅 的 重 要 性 在 此 五 州 顯 而 易 見 。 相 反 的 , 有 三 州 ( 麻 薩 諸 塞 州 、 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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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27 約 州 及 佛 蒙 特 州 ) 所 徵 收 的 銷 售 稅 佔 州 政 府 稅 收 的 比 重 不 到 四 分 之 一 。 對 銷 售 稅 依 賴 程 度 如 此 不 同 顯 示 了 各 州 在 確 保 銷 售 稅 持 續 成 為 具 有 生 產 性 財 源 時 所 投 擲 的 賭 注 亦 大 不 相 同 , 例 如 在 德 克 薩 斯 州 或 華 盛 頓 州 談 論 銷 售 稅 制 度 的 改 革 所 面 臨 的 阻 力 將 遠 比 麻 薩 諸 塞 州 或 紐 約 州 來 得 大 。

表 一 美 國 州 政 府 近 年 來 各 項 稅 收 佔 其 總 稅 收 *的 比 重 (%)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U . S . B u r e a u o f t h e C e n s u s , S t a t e G o v e r n m e n t T a x C o l l e c t i o n s , h t t p : / / w w w . c e n s u s . g o v / g o v s / w w w / s t a t e t a x . h t m l資 料 整 理 。 註 : * 係 指 50 州 的 稅 收 加 總 。 年 財 產 稅 一般銷售稅 特 種 銷 售 稅 個 人 所 得 稅 公 司 所 得 稅 其 他 州 稅 1992 2 . 2 3 2 . 8 1 6 . 7 3 1 . 7 6 . 6 9 . 9 1993 2 . 2 3 2 . 4 1 6 . 9 3 1 . 7 6 . 8 9 . 9 1994 2 . 2 3 2 . 9 1 6 . 8 3 1 . 4 6 . 9 9 . 7 1995 2 . 4 3 3 . 1 1 6 . 2 3 1 . 5 7 . 3 9 . 5 1996 2 . 4 3 3 . 3 1 6 . 0 3 1 . 9 7 . 0 9 . 4 1997 2 . 3 3 3 . 2 1 5 . 5 3 2 . 6 6 . 9 9 . 4 1998 2 . 3 3 2 . 8 1 5 . 1 3 3 . 8 6 . 6 9 . 4 1999 2 . 3 3 2 . 9 1 5 . 0 3 4 . 6 6 . 2 9 . 1 2000 2 . 0 3 2 . 3 1 4 . 4 3 6 . 1 6 . 0 9 . 2 2001 1 . 9 3 2 . 0 1 4 . 1 3 7 . 2 5 . 7 9 . 2 2002 1 . 8 3 3 . 6 1 5 . 5 3 4 . 7 4 . 7 9 . 8 2003 1 . 8 3 3 . 8 1 6 . 0 3 3 . 3 5 . 2 1 0 . 0 2004 1 . 9 3 3 . 4 1 6 . 1 3 3 . 3 5 . 2 1 0 . 1 平 均 值 2 . 1 3 3 . 0 1 5 . 7 3 3 . 4 6 . 2 9 . 6 標 準 差 0.22 0.52 0.89 1.86 0.82 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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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二 2004 年 美 國 州 政 府 三 個 主 要 稅 收 財 源 佔 總 稅 收 之 比 重 (%)

州 別 個 人 所 得 銷 售 特 種 銷 售 州 別 個 人 所 得 銷 售 特 種 銷 售 阿 拉 巴 馬 32.0 27.0 25.4 蒙 大 拿 37.3 -- 26.9 阿 拉 斯 加 -- -- 13.1 內 布 斯 加 34.1 41.9 12.7 亞 利 桑 那 24.1 49.1 14.1 內 華 達 -- 47.8 32.9 阿 肯 色 30.2 38.5 14.1 新 罕 布 夏 2.7 -- 33.6 加 利 佛 尼 42.5 30.9 8.7 紐 澤 西 35.3 29.8 16.6 科 羅 拉 多 48.1 27.1 14.0 新 墨 西 哥 25.2 36.1 14.9 康 乃 狄 克 42.0 30.4 17.2 紐 約 53.8 21.9 14.0 德 拉 瓦 32.9 -- 16.1 北 卡 羅 納 43.7 26.3 17.6 佛 羅 里 達 -- 56.4 20.6 北 達 科 他 17.4 29.9 24.4 喬 治 亞 46.9 33.8 10.6 俄 亥 俄 38.7 35.1 12.9 夏 威 夷 30.4 49.4 14.8 奧 克 拉 荷 36.1 24.8 11.6 愛 達 荷 34.3 39.2 13.8 奧 瑞 岡 70.0 -- 12.3 伊 利 諾 31.9 27.2 22.0 賓 夕 法 尼 28.9 30.7 18.8 印 第 安 納 31.8 39.8 18.0 羅 德 島 37.4 33.4 20.8 愛 阿 華 38.2 31.5 16.0 南 卡 羅 納 35.8 40.1 14.2 堪 薩 斯 36.3 36.6 15.0 南 達 科 他 -- 55.2 26.2 肯 塔 基 33.3 29.1 18.2 田 納 西 1.5 61.3 15.7 路 易 斯 安 27.3 33.4 24.0 德 克 薩 斯 -- 50.3 29.8 緬 因 州 40.0 31.7 15.3 猶 他 40.4 37.2 13.9 馬 里 蘭 42.9 23.9 18.4 佛 蒙 特 24.3 14.5 24.4 麻 薩 諸 塞 52.9 22.4 10.3 維 吉 尼 亞 52.1 20.9 15.7 密 西 根 27.3 32.8 12.3 華 盛 頓 -- 60.6 17.6 明 尼 蘇 達 38.7 27.6 15.7 西 維 吉 尼 28.5 27.2 28.6 密 西 西 比 20.7 48.4 17.7 威 斯 康 辛 40.3 31.8 15.1 密 蘇 里 40.8 32.3 16.7 懷 俄 明 -- 30.8 7.4 美 國 總 計 33.3 33.4 16.1

資 訊 來 源 : 依 據 U . S . B u r e a u o f t h e C e n s u s , State Government Tax Collections: 2004,

http://www.census.gov/govs/www/statetax04.html 資 料 整 理 。 註 : --- 表 該 州 並 未 課 徵 該 稅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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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十 二:http://www1.worldbank.org/publicsector/tax/retailertax.htm. 及 Hardesty (2002). 註十 三:U.S. Bureau of Census, State and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by Level and Type of

Government: 2002-03, US Summary by Level and Type of Government, http://www.census.gov/govs/www/estimate03.html.

註十 四:U. S. Constitution Art. 1, Sec. 8, Cl. 3.

至 於 各 州 的 地 方 層 級 也 仰 賴 銷 售 稅 以 補 其 主 要 財 源 即 財 產 稅 收 入 的 不 足。目前有 34 州 (超 過 2/3) 的地方政府亦課征銷售稅。( 註 十 二 ) 根 據 U.S. Bureau of Census , 2002 至 2003 年,地方政府的銷售稅收入佔地方政府總 稅收之 11%相對財產稅之 73%;若州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合併計算,則銷售 稅 收 入 佔 總 稅 收 之 24%相 對 財 產 稅 之 31%。( 註 十 三 )

三、跨州交易的使用稅制度

美 國 的 銷 售 稅 制 度 涉 及 了 跨 州 交 易 的 問 題 , 有 些 零 售 商 只 需 透 過 郵 購 目 錄 、 直 銷 及 電 視 購 物 頻 道 等 方 式 便 可 從 事 遠 距 銷 售 。 基 於 零 售 商 與 消 費 者 可 能 分 別 處 於 不 同 的 州 , 使 用 稅 的 設 計 即 在 於 防 止 租 稅 規 避 及 保 全 銷 售 稅 稅 基。惟從稅務管理的角度而言,使用稅的徵收係相當困難的任務;因 為要求州內的居民就跨州購買的品項自動到稅務機關申報 (self-assessment) 及 繳 納 使 用 稅 幾 乎 是 不 可 能 的 。 為 了 解 決 使 用 稅 無 法 徵 收 的 問 題 , 課 稅 州 要 求 外 州 的 零 售 商 代 為 徵 收 使 用 稅 , 正 如 同 要 求 本 州 的 零 售 商 代 為 徵 收 銷 售 稅 一 樣 ; 因 此 常 造 成 外 州 零 售 商 與 課 稅 州 的 衝 突 。 處理跨州交易的最高法源為美國聯邦憲法的商業條款(註十四), 商 業 條款賦予國會 (Congress)得以規範跨州交易的權力。商業條款要求任何州政 府 欲 對 從 事 跨 州 交 易 的 營 業 人 徵 收 使 用 稅 時 , 課 稅 州 必 須 與 該遠距零售業 者具有 "實質關聯性 "(substantial nexus) 的條件;因此, "實質關聯性 "成為州 政 府 是 否 能 對 遠 距 零 售 業 者 行 使 課 稅 權 的 基 礎 。 如 果 課 稅 州 與 遠 距 零 售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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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十 五:有關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一案,可自(http://caselaw.lp.findlaw.com/scripts/ getcase.pl?court=us&vol=504&invol=298)取得。其背景大致為 Quill Corp. 係 一家郵購商,在北達科他州既無店面亦無銷售代表,而北達科他州的稅捐機 關要求 Quill 對其銷售到該州使用的商品代徵並繳交使用稅。Liszicza(2003) 有詳細的介紹與分析。 註十 六:實體存在的認定包括外州營業人在買方所居住的州維持一個辦公室、店面或 其他營業設施,外州營業人在買方所居住的州擁有或租有不動產,外州營業 人親自或透過其員工進入該州接受訂單或履行勞務等。http://www.toolkit.cch. com/text/P07_4205.asp。

註十 七: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504 US 298(1992).

者不具有實質關聯性,州政府便沒有確實的依據來課稅或要求代徵繳稅額。 所謂的「實質關聯性」,最高法院於 1992 年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判 決 中 ( 註 十 五 ) 解 釋 , 除 非 遠 距 銷 售 業 者 於 課 稅 州 境 內 實 體 存 在 ( 註 十 六 ) (physical presence),否則課稅州與遠距銷售業者不具有關聯性。最高 法 院 所 持 的 理 由 在 於 美 國 複 雜 的 銷 售 稅 制 度 造 成 了 遠 距 零 售 業 者 不 適 當 (undue)的租稅依從負擔,因此各州租稅當局只能對州內開設商店的業者徵 收 銷 售 稅 , 不 能 對 在 州 內 未 具 實 體 存 在 的 遠 距 銷 售 業 者 徵 收 銷 售 稅 ; 除 非 能將課稅機制簡化到足以解除遠距業者的負擔。(註十七)至於何種程度的 租 稅 依 從 負 擔 才 算 不 適 當 ? 最 高 法 院 把 此 一 問 題 交 由 國 會 判 斷 。 因 此 , 州 政 府 欲 對 在 該 州 境 內 無 任 何 實 體 存 在 , 而 只 利 用 郵 寄 或 快 遞 等 方 式 交 付 商 品 之 遠 距 營 業 人 如 郵 購 公 司 , 要 求 行 使 使 用 稅 的 收 繳 義 務 時 , 將 違 反 商 業 條 款 之 課 稅 關 聯 的 要 求 ; 而 且 對 此 等 州 外 之 郵 購 公 司 任 何 徵 收 使 用 稅 的 立 法 均 屬 違 憲 。 總 而 言 之 ,若具有實體存在的關聯性,則使 用 稅 由 外 州 營 業 人 代 徵 ; 否 則 , 必 須 由 買 方 負 自 行 申 報 及 繳 納 責 任 , 買 方 所 居 住 的 州 無 法 強 迫 外 州 銷 售 業 者 代 為 徵 收 使 用 稅 。 由於此一法律限制,使得當地的零售業者與遠距銷售業者銷售類似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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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31 品 與 勞 務 時 , 當 地 的 零 售 業 者 須 代 為 徵 收 銷 售 稅 , 而 遠 距 銷 售 業 者 卻 不 用 代 為 徵 收 銷 售 稅 。 換 言 之 , 同 樣 是 同 一 種 商 品 的 購 買 者 , 一 個 因 為 向 當 地 的 零 售 業 者 購 買 而 必 須 支 付 銷 售 稅 , 一 個 因 為 向 遠 距 的 零 售 業 者 購 買 而 不 須支付銷售稅,此一現象違反了租稅的水平公平原則。(Cornia et al., 2004) 基 於 此 課 稅 管 轄 權 的 限 制 ,課稅州為了稅收目的,近年來嘗試要求遠距銷 售 者 如 郵 購 業 者 及 電 話 行 銷 業 者 要 在 該 州 辦 理 註 冊 登 記 , 因 此 便 能 依 法 要 求 其 代 為 徵 收 使 用 稅 。

參、銷售稅制度的傳統問題

最高法院於 1992 年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判決中指出美國的銷售 稅 制 度 複 雜 造 成 了 遠 距 零 售 業 者 不 適 當 的 租 稅 依 從 負 擔 。 究 竟 美 國 的 銷 售 稅 制 度 是 如 何 複 雜 以 致 於 造 成 遠 距 零 售 業 者 的 負 擔 , 本 節 首 先 探 討 整 體 的 銷 售 稅 結 構 問 題 、 其 次 再 介 紹 銷 售 稅 轄 區 彼 此 間 之 差 異 。

一、背離理論的銷售稅整體結構

由 於 美 國 之 銷 售 稅 係 於 零 售 階 段 時 對 消 費 者 支 出 課 徵 ; 理 論 上 ,一 個 理 想 的 零 售 稅 制 度 設 計 必 須 符 合 兩 個 結 構 性 原 則 : 一 為 需 就 所 有 的 消 費 者 支 出 以 單 一 稅 率(uniform rate)課稅,所謂消費者支出包括為了個人使用及消 費 目 的 所 從 事 的 商 品 與 勞 務 之 最 終 購 買 ; 一 為 僅 能 就 消 費 者 支 出 課 稅 , 不 應 對 為 了 生 產 目 的 所 從 事 之 購 買 課 稅 。 若 租 稅 的 設 計 能 就 所 有 的 消 費 者 支 出 課 稅 , 則 租 稅 中 立 性 成 立 ; 若 不 能 就 所 有 的 消 費 者 支 出 課 稅 , 則 將 造 成 不 同 商 品 與 勞 務 的 相 對 產 出 之 扭 曲 、 不 同 消 費 偏 好 的 家 戶 之 不 公 平 的 租 稅 對 待 、 及 增 加 為 了 區 分 課 稅 項 目 與 免 稅 項 目 及 不 同 稅 率 的 銷 售 所 產 生 的 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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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註十 八:如廠商購買卡車來運送其產品,批發商購買堆高機以便在倉庫移動商品等。 註十 九:由於銷售稅將會在零售階段由消費者支付。

稅 依 從 與 稅 務 行 政 的 複 雜 性 。 若 對 為 了 生 產 目 的 所從事之購買課稅,將造 成 最 終 租 稅 負 擔 在 不 同 家 戶 間 之 未 知 的 分 配 。(Due and Mikesell, 1994; McLure, 2002) 此外, McLure(2002) 認為租稅的設計應使得當地營業人與遠 距 營 業 人 的 銷 售 行 為 均 受 到 同 等 的 租 稅 對 待 。 然 而 美 國 的 銷 售 稅 卻 和 理 論 上 的 銷 售 稅 本 質 相 去 很 遠 。 就 整 體 的 美 國 銷 售 稅 制 度 而 言 , 其 傳 統 的 問 題 在 於 將 勞 務 排 除 於 銷 售 稅 基 之 外 , 而 將 中 間 投 入 (intermediate goods)納 入 銷 售 稅 基 之 內 。 由 於 1930 年代剛制定銷售稅制度時,原始的用意在於設計一個簡單且 易 於 管 理 的 稅 ;因 此 , 多 數 州 的 銷 售 稅 稅 基 便 被 侷 限 於 有 形 物 品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之銷售。 (Doergberg et al., 2001) 如此的設計違反了銷售稅 應 就 所 有 的 消 費 者 支 出 課 稅 的 基 本 結 構 原 則 。 近 年 來 多 數 州 政 府 由 於 面 臨 財 政 上 的 困 境 , 開 始 將 勞 務 納 入 稅 基 以 闢 財 源 ; 然 由 於 政 策 意 圖 不 同 , 各 州 的 可 稅 勞 務 範 圍 出 現 了 不 一 致 的 差 異 , 此 部 份 將 於 介 紹 銷 售 稅 轄 區 間 差 異 時 再 詳 加 探 討 。 雖 然 , 對 勞 務 課 稅 將 改 善 現 行 銷 售 稅 結 構 的 完 整 性 且 增 加 政 府 稅 收 ; 惟 擴 大 稅 基 之 後 所 產 生 的 稅 務 行 政 及 租 稅 依 從 成 本 很 有 可 能 頗 為 龐 大 。 (Fox and Murray, 1988)

此外,相對於課稅州將勞務不適當的排除於銷售稅稅基之外,企業的購 買 (business purchase)包括燃料、工具、傢俱、機器及設備等(註十八)卻 被 不 適 當 的 納 入 銷 售 稅 基 之 中 。 雖 然 所 有 的 課 稅 州 均 對 製 造 商 或 批 發 商 所 購買的財貨,給予銷售稅的再售減免(resale exemption) 。(註十九)然「再 售 減 免 」 僅 適 用 此 項 企 業 的 購 買 是 為 了 日 後 再 售 出 的 情 況 , 而 不 適 用 為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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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33 註二 十:即該企業所生產的商品,其市場的供需彈性大小。 經 營 企 業 活 動 所 必 須 的 消 費 ; 因 此 企 業 若 為 了 自 己 經 營 所 從 事 的 中 間 財 貨 之 購 買 便 被 納 入 銷 售 稅 基 。 以 經 濟 觀 點 來 看 , 企 業 的 生 產 成 本 及 最 終 的 銷 售 價 格 有 可 能 因 市 場 情 況 ( 註 二 十 ) 包 含 了 之 前 已 付 的 稅 額 而 轉 價 到 最 終 消 費 者 ; 當 對 最 終 產 品 在 零 售 階 段 課 徵 銷 售 稅 時 , 無 疑 是 對 同 樣 商 品 在 不 同 階 段 的 附 加 價 值 課 徵 多 於 一 次 的 稅 , 有 違 美 國 銷 售 稅 係 於 零 售 單 一 階 段 課 稅 的 原 則 。 購 買 到 稅 負 完 全 轉 價 到 市 場 價 格 的 消 費 者 與 購 買 到 稅 負 部 份 轉 價 到 市 場 價 格 的 消 費 者將有不同程度但無法得知的租稅負擔。 Ring(1999)分別對課稅州估算銷售 稅收入中消費者及生產者的支付份額,結果顯示平均 41% 的州政府銷售稅 收 入 都 是 來 自 於 對 企 業 與 企 業 之 間 購 買 的 課 徵 ; 而 其 中 生 產 者 的 支 付 份 額 最 高 的 是 夏 威 夷 州 (72%)、 最 低 的 是 西 維 吉 尼 亞 州 (21%)。

二、銷售稅轄區間之差異

McLure(2002) 認 為 在 跨 州 交 易 情 況 下 , 銷 售 稅 必 須 符 合 租 稅 依 從 的 友 善 性(compliance friendly),即租稅的制度須相當簡單易明瞭,各州在稅基、 法 律 架 構 及 稅 務 行 政 程 序 上 亦 須 力 求 一 致 。 惟 目 前 各 個 課 稅 州 的 現 行 銷 售 稅 制 度 並 未 展 現 上 述 任 一 特 性 。 雖然州與地方政府的銷售稅結構大致相同,均偏重對有形商品及選擇性 項 目 的 勞 務 課 徵 , 而 且 又 將 中 間 投 入 納 入 稅 基 ; 然 若 進 一 步 比 較 時 , 實 際 內 涵 卻 是 相 當 分 歧 。 例 如 各 州 對 勞 務 的 包 含 範 圍 、 免 稅 商品的包含範圍或 免 稅 基 礎 其 實 不 同 , 造 成 彼 此 之 間 的 銷 售 稅 基 相 當 不 一 致 。 各 州 的 銷 售 稅 基 不 一 致 乃 因 為 政 策 意 圖 不 同 所 造 成 的 , 而 非 僅 僅 是 立 法 不 同 之 故 ; 因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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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銷售稅基之不協調是財政問題、亦是政治問題。(Mikesell, 2000)此外,各州 與 地 方 政 府 在 銷 售 稅 率 亦 有 差 異 。 可 稅 勞 務 的 包 含 範 圍 因 為 各 州 的 政 策 目 的 不 同 , 在 168 種(註二十一)與勞務相關的交易 中 , 各 州 對 納 入 銷 售 稅 稅 基 之 勞 務 項 目 出 現 了 範 圍 不 一 致 的 差 異 。 從 表 三 得 知 , 除 了 夏 威 夷 、 新 墨 西 哥 、 西 維 吉 尼 亞 及 南 達 柯 他 四 州 對 所 有 勞 務 徵 稅 , 加 利 佛 尼 亞 及 伊 利 諾 州 不 對 勞 務 課 稅 外 , 其他 州 均 對 勞 務 的 銷 售 作 選 擇 性 及 列 舉 性 的 課 徵 , 未 被 列 舉 的 勞 務 即 維 持 免 稅 對 待;雖是如此,其他 40 個課稅州(包括哥倫比亞特區)列舉的可稅勞 務 仍 是 各 州 不 一 致 。 例 如 公 用 事 業 在 多 數 州 ( 亞 利 桑 納 、 科 羅 拉 多 、 佛 羅 里 達 、 堪 薩 斯 、 紐 約 、 佛 蒙 特 等 ) 均 納 入 課 稅 範 圍 , 惟 有 的 州 將 水 /電話 /交通除外(如佛蒙特州)、有的州將水、污水垃圾處理除外(如

奧克拉荷馬)。少數州將資料處理服務( computer and data processing services)納入可稅勞務,如康乃狄克、德克薩斯及俄亥俄即是;有的 將通訊服務(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列入可稅勞務,如亞利桑納、 康 乃 狄 克 、 馬 里 蘭 、 北 達 柯 他 、 明 尼 蘇 達 及 佛 蒙 特 即 是 ; 至 於 廣 告 服 務 (advertising) ,只有奧克拉荷馬將其列入稅基。此外,資訊的提供服 務 均 不 在 此 40 個 州 的 可 稅 項 目 中 。

註二十一:Federation of Tax Administrators, 2004 Survey on State Taxation of Services. [published in May 2005 issue of Tax Administrators News].2004 年之前勞務交

易項目有 164 種,2004 之後又新增了網路撥接服務,寬頻服務,衛星電視服 務 , 及 建 築 服 務 。http://www.taxadmin.org/fta/pub/services/services04.html# figu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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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35

表 三 各 州 納 入 銷 售 稅 稅 基 的 勞 務 項 目

州 別 需 課 徵 銷 售 稅 的 勞 務 州 別 勞 務 阿 拉 巴 馬 娛 樂 休 閒 、 汽 車 仲 介 、 自 動 販 賣 等 內 布 斯 加 社 區 電 視 天 線 或 水 電 瓦 斯 的 提 供 / 裝 置 、 門 票 、 保 證 或 維 修 合 約 亞 利 桑 那 娛 樂 、 餐 廳 、 出 版 、 通 訊 、 交 通 、 水 電 等 內 華 達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 裝 配 / 加 工 、 餐 飲 等 阿 肯 色 拖 吊 、 乾 洗 及 水 洗 衣 物 、 倉 庫 租 賃 、 刺 青 、 除 蟲 、 保 全 、 船 隻 存 放 、 私 人 露 營 場 所 、 寵 物 美 容 、 鎖 匠 等 新 罕 布 夏 餐 飲 、 住 房 及 汽 車 租 賃 加 利 佛 尼 亞 無 紐 澤 西 建 築 承 包 、 餐 廳 /外 燴 /速 食 、 廣 告、生產 /裝配 /加 工 、 短 期 旅 館 住 房 及 門 票 科 羅 拉 多 州 內 電 話 電 報 服 務 、 瓦 斯 與 電 力 、 用 餐 服 務 、 住 房 服 務 四 項 新 墨 西 哥 凡 是 在 境 內 履 行 的 勞 務 康 乃 狄 克 廣 告 公 關 、 管 理 顧 問 、 電 腦 及 資 料 處 理 、 徵 信 、 病 人 照 顧 、 鎖 匠 、 維 修 、 汽 車 修 理/停車 /洗 車 、 通 訊 服 務 等 3 1 項 紐 約 州 水 電 瓦 斯 、 電 話/電 報 、 餐 飲 、 住 房 、 門 票 /入 會 費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通 訊、乾洗 /水 洗/整 燙 、 停 車 、 拷 貝 /影 印 /郵 遞 、 門 票 、 就 業 服 務 等 1 3 項 北 卡 羅 納 旅 館 房 間 租 賃 、 乾 洗/水洗 /整 燙 、 電 力 瓦 斯 、 及 通 訊 佛 羅 里 達 短 期 租 房 、 出 租 汽 車 /船 隻 停 放 處、門票 /會 員 費 、 長 途 電 話 /電 報 /通 訊 、 電 力 、 保 全 、 除 蟲 等 8 項 北 達 科 他 通 訊 、 娛 樂 場 所 /體 育 競 賽 的 門 票 、 雜 誌 期 刊 、 旅 館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 酒/菸 草 及 自 動 販 賣 機 喬 治 亞 娛 樂 場 所 的 門 票 、 投 幣 式 的 音 樂 或 遊 樂 設 施 、 本 地 電 話 服 務 及 住 宿 俄 亥 俄 短 期 租 房 、 修 繕 、 自 動 資 料 處 理 夏 威 夷 所 有 的 勞 務 奧 克 拉 荷 馬 除 了 水 、 污 水 垃 圾 處 理 的 公 共 服 務 、 客 運 、 通 訊 、 旅 館 、 餐 飲 、 廣告、入會費、娛樂場所的門票、 自 動 販 賣 機 等 愛 達 荷 量 身 訂 作 的 財 產 、 餐 飲 、 門 票 及 遊 樂 設 施 的 費 用 、 旅 館 、 有 形 財 產 的 租 賃 及 包 機 伊 利 諾 無 賓 夕 法 尼 亞 乾 洗 /水洗 /整燙 /修 改 衣 物 、 檢 驗 / 修 理/打蠟汽車、遊說服務、徵信、 職 業 介 紹 、 除 草 等 印 第 安 納 短 期 租 房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及 水 質 軟 化 /改 善 羅 德 島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生 產/裝配 /加、餐 飲 、 住 房 等 愛 阿 華 水 電 瓦 斯/傳播、門票、娛樂設施 / 機 會 或 技 巧 性 游 戲 、 旅 館 、 雕 刻 / 照 相 /影 印 、 垃 圾 蒐 集 、 保 證 契 約 南 卡 羅 納 短 期 租 房 、 電 力 、 電 話 、 乾 洗/水 洗 /整 燙 堪 薩 斯 電 話 /電 報 、 水 電 瓦 斯 、 娛 樂 場 所 的 門 票 、 投 幣 式 的 遊 樂 設 施 、 電 視 節 目 訂 閱 、 電 話 留 話 服 務 、 乾 洗 /水 洗 /整燙、旅館房間租賃等 2 0 項 南 達 科 他 除 了 專 業 的 醫 療 服 務 外 的 所 有 勞 務 肯 塔 基 短 期 租 房 、 清 理 下 水 道 、 州 內 電 話 /電 報 及 門 票 田 納 西 門 票 /入 會 費 、 出 售 空 間 給 給 經 銷 售 或 營 業 人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路 易 斯 安 納 住 宿 、 倉 儲/停 車 、 門 票 、 影 印 、 清 掃 、 修 繕 及 通 訊 服 務 德 克 薩 斯 娛樂休閒、有線電視、個人服務、 汽 車 停 放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修 繕 、 保 全 、 資 料 處 理 、 電 話 留 話 服 務 及 房 地 產 整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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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三 各 州 納 入 銷 售 稅 稅 基 的 勞 務 項 目 ( 續 )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CCH 網 站 , http://www.toolkit.cch.com;及 Hardesty(2002)中有關各州的稅制 介 紹 整 理 。 免 稅 商 品 的 項 目 、 範 圍 及 認 定 基 礎 雖 然 所 有 課 稅 州 均 對 有 形 商 品 的 銷 售 課 徵 銷 售 稅 , 然 每 州 均 會 列 出 某 些特定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有形商品之銷售。表四顯示在 45 個 課 稅 州 及哥倫比亞特 區中,有 30 個(包括哥倫比亞特區)將食物列為免稅項 目 ,45 個(包括哥倫比亞特區)將處方藥品列為免稅項目,12 個 將 非 處 方 藥 品 列 為 免 稅 項 目 。 另 外 , 少 數 州 雖 未 將 食 物 、 處 方 藥 品 、 非 處 方 藥 品 列 為 免 稅 項 目 , 卻 也 給 與 較 低 的 課 徵 稅 率 ; 如 伊 利 諾 州 對 三 項 均 以 1%(相對 6.25% 的一般稅率)的稅率課徵銷售稅及使用稅,密蘇 里 州 則 對 食 物 以 1.225%( 相 對 4.225%的一般稅率)的稅率課徵。除了 州 與 州 之 間 免 稅 項 目 不 一 致 外 , 有 些 州 與 其 地 方 轄 區 亦 有 不 同 , 如 喬 緬 因 州 住房租賃、汽車租賃、電話/電報、 錄 影 帶 /錄 影 設 備 租 賃 及 裝 備 猶 他 電 話/電報、電力瓦斯汽油、餐飲、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修 繕 、 短 期 租 房 、 乾 洗/水 洗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及 電 話 預 付 卡 馬 里 蘭 洗 衣 、 手 機 或 行 動 通 訊 服 務 、 付 費 通 訊 服 務 、 電 話 留 話 服 務 、 徵 信 /保 全 、 商 業 大 樓 的 清 洗 等 9 項 佛 蒙 特 公 用 設 施 ( 水 /電 話 /交 通 除 外 )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生 產 /裝 配 、 娛 樂 場 所 的 門 票 、 通 訊 麻 薩 諸 塞 生 產/裝配 /加 工 、 俱 樂 部 對 會 員 的 銷 售 、 資 訊 量 身 製 造 及 提 供 維 吉 尼 亞 專 業 性 服 務 、 修 繕 、 客 製 化 電 腦 程 式 、 長 期 租 房 及 維 修 合 約 密 西 根 電 力 /瓦 斯 、 電 話 預 付 卡 及 電 腦 軟 體 華 盛 頓 修 繕 、 大 樓 清 掃 、 拖 吊 汽 車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 電 話 服 務 、 娛 樂 休 閒 、 職 業 體 育 競 賽 、 健 身 / 刺 青 /蒸 氣 浴 /保 鑣 /交 友 服 務 明 尼 蘇 達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 裝 配 / 加 工 、 娛 樂 場 所 的 門 票 及 入 會 費 、 住 房 、 水 電 瓦 斯 、 通 訊 、 停 車 、 清 掃 、 除 草 及 寵 物 照 顧 西 維 吉 尼 亞 除 了 專 業 性 服 務 外 的 所 有 勞 務 密 西 西 比 客 運 /貨 運 、 自 動 販 賣 機 、 工 業 / 農 業 的 電 力 / 石 油 / 瓦 斯 / 其 他 燃 料 、 建 築 、 娛 樂 、 住 房 租 賃 威 斯 康 辛 娛 樂 場 所 的 門 票 及 入 會 費 、 水 洗 / 乾 洗 /整 燙 、 有 線 電 視 服 務 、 園 藝 造 景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修 繕 、 沖 洗 相 片 、 通 訊 密 蘇 里 娛 樂 場 所 的 門 票 、 水 電 瓦 斯 、 餐 飲 住 宿 、 有 形 私 人 財 產 的 租 賃 懷 俄 明 電 話 /電 報 、 公 用 設 施 、 餐 飲 、 短 期 租 房 、 酒 、 電 腦 軟 硬 體 、 門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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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37 治 亞 、 路 易 斯 安 納 與 新 墨 西 哥 州 的 食 物 一 項 , 屬 於 該 州 的 免 稅 項 目 , 但 在 地 方 轄 區 卻 列 為 課 稅 項 目 。

表 四 美 國 各 州 列 為 免 稅 項 目 的 差 異 比 較 (2005/01/01 的 資 料 )

州 別 食 物 處 方 藥 品 非 處 方 藥 品 州 別 食 物 處 方 藥 品 非處方藥品 阿 拉 巴 馬 免 稅 蒙 大 拿 阿 拉 斯 加 內 布 斯 加 免 稅 免 稅 亞 利 桑 那 免 稅 免 稅 內 華 達 免 稅 免 稅 阿 肯 色 免 稅 新 罕 布 夏 加 利 佛 尼 亞 免 稅 免 稅 紐 澤 西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科 羅 拉 多 免 稅 免 稅 新 墨 西 哥 免 稅 免 稅 康 乃 狄 克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紐 約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德 拉 瓦 北 卡 羅 納 免 稅 * 免 稅 佛 羅 里 達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北 達 科 他 免 稅 免 稅 喬 治 亞 免 稅 * 免 稅 俄 亥 俄 免 稅 免 稅 夏 威 夷 免 稅 奧 克 拉 荷 馬 免 稅 愛 達 荷 免 稅 奧 瑞 岡 伊 利 諾 1% 1% 1% 賓 夕 法 尼 亞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印 第 安 納 免 稅 免 稅 羅 德 島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愛 阿 華 免 稅 免 稅 南 卡 羅 納 免 稅 堪 薩 斯 免 稅 南 達 科 他 免 稅 肯 塔 基 免 稅 免 稅 田 納 西 6% 免 稅 路 易 斯 安 納 免 稅 * 免 稅 德 克 薩 斯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緬 因 州 免 稅 免 稅 猶 他 免 稅 馬 里 蘭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佛 蒙 特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麻 薩 諸 塞 免 稅 免 稅 維 吉 尼 亞 3.5% 免 稅 免 稅 密 西 根 免 稅 免 稅 華 盛 頓 免 稅 免 稅 明 尼 蘇 達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西 維 吉 尼 亞 免 稅 密 西 西 比 免 稅 威 斯 康 辛 免 稅 免 稅 密 蘇 里 1.225% 免 稅 懷 俄 明 免 稅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免 稅 免 稅 免 稅 資料來源: Federation of Tax Administrators (2005). State Sales Tax Rates (as of January 1, 2005),

h t t p : / / w w w . t a x a d m i n . o r g / f t a / r a t e / s a l e s . h t m l

註:灰色區域表非課稅州;*表示食物項目於地方是要課稅的;空白部份表示該項目適用正常 的 銷 售 稅 稅 率 ; 數 字 部 份 則 表 示 以 該 稅 率 ( 較 低 ) 課 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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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除 了 食 物 及 藥 品 列 入 某 些 課 稅 州 的 免 稅 項 目 外 , 有 四 州 ( 麻 薩 諸 塞 、 紐 澤 西 、 賓 夕 法 尼 亞 、 及 羅 德 島 ) 對 衣 服 (clothing)免 稅 。 (Minnesota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2002) 縱使免稅項目相同,各州對免稅商品的定義廣狹亦有 可能不同。例如, 紐 澤 西 、 羅 德 島 及 路 易 斯 安 納 州 均 對 食 物 免 稅 , 惟 因 為 對 食 物 的 定 義 範 圍 不 同 而 造 成 糖 果(candy) 在 路 易 斯 安 納 州 被 視 為 食 物 , 所 以 予 以 免 稅;(註二十二)然而在紐澤西州及羅德島州卻不屬於食物,所以要課 稅 。(New Jersey Division of Taxation, 2003; Rhode Island Division of Taxation, 2004) 同樣的項目因被歸屬的類別不同而受到不同的課稅對 待 。

此 外 , 各 州 免 稅 的 認 定 基 礎 也 常 有 不 同 。 例 如 , 紐 澤 西 州 及 羅 德 島 州 均對衣服的銷售認定免稅而且也都將手套 (gloves)視為衣服;惟紐澤西 州 會 因 手 套 有 無 毛 皮(fur)成分及成份的比例來認定課稅或免稅。( New Jersey Division of Taxation, 2003; Rhode Island Division of Taxation, 2004)因此當有一業者販售一付定價$ 120 有毛皮裝飾的手套,而毛皮 裝 飾 的 價 值 約 手 套 價 值 的 55% 時 , 紐 澤 西 州 會 依 據 手 套 具 有 毛 皮 成 份 、 且 手 套 價 值 有 一 半 以 上 係 由 毛 皮 所 貢 獻 而 予 以 課 稅 。 上 述 種 種 的 差 異 造 成 了 州 與 州 之 間 及 州 與 地 方 之 間 的 銷 售 稅 稅 基 不 同 , 因 此 納 稅 義 務 人 -即 零 售 商 需 個 別 查 詢 各 州 的 稅 法 以 決 定 其 銷 售 之 商 品 是 否 符 合 免 稅 門 檻 。 稅 率 的 不 同 及 稅 率 的 經 常 變 動

註二十二:Louisiana Department of Revenue, Sales Tax Exemption for Food and Beverage Products, http://www.rev.state.la.us/forms/misc/FoodExemptionFlyer.pdf。 2005 年 8 月 26 日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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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39

表 五 美 國 州 及 地 方 銷 售 稅 稅 率 (2005/08/01)的 差 異 比 較

州 別 州 稅 率 地 方 稅 率 範 圍 州 別 州 稅 率 地 方 稅 率 範 圍 阿 拉 巴 馬 4% 0% -8% 蒙 大 拿 0% 0% 阿 拉 斯 加 0% 0% -7% 內 布 斯 加 5.5% 0% -1.5% 亞 利 桑 那 5.6% 0% -4.5% 內 華 達 6.5% 0% -1% 阿 肯 色 6% 0% -5.5% 新 罕 布 夏 0% 0% 加 利 佛 尼 亞 6.25% 1.25% -2.5% 紐 澤 西 6% 0% 科 羅 拉 多 2.9% 0% -7% 新 墨 西 哥 5% 0.125% -2.813% 康 乃 狄 克 6% 0% 紐 約 4.25% 0% -4.625% 德 拉 瓦 0% 0% 北 卡 羅 納 4.5% (註二十三) 2% -3% 佛 羅 里 達 6% 0% -1.5% 北 達 科 他 5% 0% -2.5% 喬 治 亞 4% 1% -3% 俄 亥 俄 5% 0.25% -2% 夏 威 夷 4% 0% 奧 克 拉 荷 馬 4.5% 0% -6% 愛 達 荷 5% 0% -3% 奧 瑞 岡 0% 0% 伊 利 諾 6.25% 0% -3% 賓 夕 法 尼 亞 6% 0% -1% 印 第 安 納 6% 0% 羅 德 島 7% 0% 愛 阿 華 5% 0% -2% 南 卡 羅 納 5% 0% -2% 堪 薩 斯 5.3% 0% -3% 南 達 科 他 4% 0% -2% 肯 塔 基 6% 0% 田 納 西 7% 1.5% -2.75% 路 易 斯 安 納 4% 0% -6.75% 德 克 薩 斯 6.25% 0% -2% 緬 因 5% 0% 猶 他 4.75% 1% -3.25% 馬 里 蘭 5% 0% 佛 蒙 特 6% 0% -1% 麻 薩 諸 塞 5% 0% 維 吉 尼 亞 4% 1% 密 西 根 州 6% 0% 華 盛 頓 6.5% 0.5% -2.4% 明 尼 蘇 達 6.5% 0% -1% 西 維 吉 尼 亞 6% 0% 密 西 西 比 7% 0% -0.25% 威 斯 康 辛 5% 0% -1% 密 蘇 里 4.225% 0.5% -4.125% 懷 俄 明 4% 0% -2% 資 料 來 源 : S a l e s T a x I n s t i t u t e ( 2 0 0 5 ) 註二十三:某些項目的商品稅率已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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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除 了 可 稅 勞 務 及 免 稅 商 品 的 包 含 範 圍 不 同 外 , 州 與 州 之 間 、 州 與 地 方 之間、及地方與地方之間的銷售稅率亦有不一致情況。(見表五)以州 政 府 層 級 而 言 , 銷 售 稅 稅 率 從 最 低 的 0%( 免 稅 的 五 個 州 ) 至 最 高 的 7% ( 密 西 西 比 、 羅 德 島 及 田 納 西 州 )。 此外 , 由 於 大 部 份 課 徵 銷 售 稅 的 地 方 政 府 亦 可 自 行 決 定 銷 售 稅 稅 率 , 因 此 稅 率 在 地 方 與 地 方 之 間 及 地 方 與 州 之 間 亦 有 差 異 , 例 如 阿 拉 斯 加 州 並 不 課 徵 銷 售 稅 , 但 其 地 方 卻課徵;又康乃迪克、夏威夷、印第安納、緬因、馬里蘭、麻薩諸塞、 密西根、紐澤西及西維吉尼亞州等 9 州均課徵銷售稅,然其地方卻不 課 徵 。 此 外 , 由 於 美 國 的 銷 售 稅 制 度 屬 於 州 及 地 方 稅 , 因 此 原 本 不 課 徵 銷 售 稅的地方轄區則可能因自身財政的需要而開始徵稅,(註二十四)且銷 售稅稅法及稅率也可視需要而更動。從美國 1994 至 2004 年 之 課 稅 州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銷 售 稅 平 均 稅 率 資 料 ( 表 六 ) 可 看 出 , 無 論是 課 稅 州 、 郡、市及區,每年的平均稅率幾乎不同(註二十五),表示每年總有一 些銷售稅轄區變動稅率。而課稅州 11 年來的平均稅率大致為 5.17% 、 郡 的 平 均 稅 率 大 致 為 1.54、 市 及 區 的 平 均 稅 率 則 為 1.59。 事 實 上 , 1990 年 代 期 間 平 均 每 年 有 643 個 稅 率 改 變 。( 註 二 十 六 ) 註二十四:1992 年時,美國有 6,000 個轄區採銷售稅制度;至 2001 年時,銷售稅轄區已 超過 7,500 個。(Schuldt, Powell and Ring, 2003)

註二十五:除了州在 1996 年及 1997 年的平均稅率相同外。

註二十六:Vertex Inc, "Understanding the Capabilities and Limitations of Technology in Reducing Sales Tax Compliance Burdens," http://www.vertexinc.com/Tax Cybrary/Internet/pdf/Straight%20Talk%20II.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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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六 1994- 2004 年 美 國 州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銷 售 稅 平 均 稅 率

年 課稅州平均稅率 ( s t a t e ) 課稅郡平均稅率 ( c o u n t y ) 課稅市及區平均稅率 (city and district)

複 合 平 均 稅 率 1994 5.125 1.415 1.606 8.146 1995 5.120 1.437 1.613 8.170 1996 5.130 1.494 1.593 8.217 1997 5.130 1.507 1.611 8.248 1998 5.109 1.519 1.623 8.251 1999 5.135 1.543 1.553 8.231 2000 5.128 1.551 1.556 8.235 2001 5.151 1.565 1.560 8.276 2002 5.217 1.607 1.572 8.396 2003 5.326 1.632 1.576 8.534 2004 5.318 1.653 1.585 8.587 平 均 5.17 1.54 1.59 8.30

資料來源:依據 Vertex Inc., Vertex 2004 Sales Tax Rate Report. Figure 1 Summary Of Average U.S. S a l e s T a x R a t e s 1 9 8 1 -2004, http://www.vertexinc.com/TaxCybrary/SalesTax/2004 % 2 0 V e r t e x % 2 0 S a l e s % 2 0 T a x % 2 0 R a t e % 2 0 R e p o r t . p d f資 料 整 理 。 表 七 顯 示 1996 至 2004 年期間美國銷售稅率變動及轄區增加的情形; 除了州之外,每年都有新的地方層級加入銷售稅制度的行列,例如 2004 年就新增了 237 個轄區;此外,稅率每年變動(稅率改變及新增)的 轄 區 亦 多 , 例 如 2004 年 時 , 有 764 個轄區(包括 4 個州)變動稅率。 由 於 銷 售 稅 轄 區 之 間 稅 率 的 不 同 及 變 動 頻 繁 , 造 成 從 事 跨 州 交 易 的 營 業人很難配合徵稅,代徵成本因而增加。 Cline and Neubig(1999a)估 算 就 從 事遠 距 銷 售 之 大 型 跨 州 營 業 人 而 言 , 其 代 徵 使 用 稅 的 成 本 約 為 代 徵 收 的 稅 收 之 8.3%;此一比例遠比僅從事單一州內銷售之當地營業人 所 承 擔 之 成 本 為 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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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七 一 九 九 六 至 二 ○ ○ 四 年 美 國 銷 售 稅 率 變 動 及 轄 區 增 加 情 形

年 州 郡 市 區 小計 總計 調高 調低 新增 調高 調低 新增 調高 調低 新增 調高 調低 新增 稅率改變 新增 總變動 一九九六 0 1 0 64 26 43 239 18 247 1 3 10 352 300 652 一九九七 1 2 0 143 22 33 243 20 148 2 0 20 433 201 634 一九九八 0 1 0 130 32 23 221 17 141 4 4 6 409 170 579 一九九九 1 0 0 92 27 51 206 28 184 1 2 6 357 241 598 二 OOO 0 1 0 78 18 37 211 29 128 0 7 21 344 186 530 二 OO 一 3 2 0 91 25 50 287 36 205 48 0 24 492 279 771 二 OO 二 5 0 0 155 31 35 249 42 148 47 10 13 539 196 735 二 OO 三 5 0 0 134 21 107 260 43 342 13 2 27 478 476 954 二 OO 四 3 1 0 111 83 32 243 56 175 10 20 30 527 237 764

資料來源: Vertex Inc., Vertex 2004 Sales Tax Rate Report, Figure 3 2004 Sales Tax Rate Changes, h t t p : / / w w w . v e r t e x i n c . c o m / T a x C y b r a r y / S a l e s Ta x / 2 0 0 4 % 2 0 V e r t e x % 2 0 S a l e s % 2 0 T a x % 2 0 R a t e % 2 0 R e p o r t . p d f

肆、電子商務模式下的銷售稅政策

美 國 現 行 銷 售 稅 制 度 之 最 大 特 色 在 於 多 數 州 只 針 對 有 形 商 品 的 銷 售 課 稅 , 而 不 對 勞 務 或 無 形 財 產 課 稅 ; 此 一 限 制 在 面 對 當 前 盛 行 的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型 態 下 , 更 形 突 顯 不 適 切 。 若 將 電 子 商 務 的 交 易 商 品 區 分 成 實 體 商 品 及 數 位 商 品 二 大 部 份 時 , 只 有 實 體 商 品 的 銷 售 才 屬 於 州 的 銷 售 稅 課 稅 範 圍 。 因 此 如 果 透 過 網 路 買 書 或 買 電 腦 , 課 稅 州 會 將 此 網 路 交 易 視 同 實 體 店 面 交 易 一 樣 徵 收 銷 售 稅 ; 但 是 如 果 消 費 者 透 過 網 路 購 買 軟 體 、 機 票 、 股 票 或註 冊 線 上 學 習 課 程 等 , 多 數 州 之 稅 務 當 局 是 無 法 就 此 等 交 易 課 稅 。 近 年 來 , 電 子 商 務 和 銷 售 稅 在 美 國 的 租 稅 政 策 上 是 相 當 熱 門 的 議 題 , 從 銷 售 稅 觀 點 來 看 , 課 稅 州 面 臨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所 要 處 理 的 銷 售 稅 問 題 可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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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二十七:http://thomas.loc.gov/cgi-bin/cpquery/?&db_id=cp108&r_n=hr234.108&sel= TOC_ 45049&

為三層面,包括網路連線服務 (internet access service)、網路實體商品的交 易 、 及 資 訊 與 軟 體 的 下 載 三 項 是 否 要 負 擔 銷 售 稅 。 各 州 的 現 行 銷 售 稅 法 對 此 三 種 電 子 商 務 交 易 類 型 的 租 稅 對 待 不 同 , 例 如 多 數 課 稅 州 對 撥 接 費 用 採 免 稅 態 度 ; 若 係 透 過 網 路 從 事 實 體 商 品 的 交 易 則與過去零售商品的交易無異,45 個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均予以徵收銷售稅 及使用稅;然若經由網路從事資訊與軟體下載是否要應予課稅, 45 個州及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的 規 定 就 相 當 分 歧 了 。 以 下 即 針 對 電 子 商 務 的 交 易 內 容 包 括 上 網 撥 接 費 用 、 網 路 實 體 商 品 的 交 易 、 及 資 訊 與 軟 體 的 下 載 三 項 說 明 並 彙 整 美 國 各 州 對 於 電 子 商 務 課 稅 之 規 定 於 表 八 。

一、網路連線服務

網 路 連 線 服 務 意 謂 提 供 使 用 者 得 以 上 網 取 得 內 容 、 資 訊 、 電 子 郵 件 或 其 他 類 型 服 務 的 服 務 ; 然 此 種 服 務 並 不 包 括 通 訊 服 務 , 除 非 此 服 務 係 用 來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之 用 。( 註 二 十 七 ) 因 此 , 網 路 連 線 服 務 係 指 網 路 服 務 業 者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簡 稱 ISP)所 提供的基本連線及電子郵件 (e-mail)的 服 務 ; 根 據 交 易 本 質 , 屬 勞 務 ; 可 是 對 照 各 州 納 入 銷 售 稅 稅 基 的 現 行 可 稅 勞務項目(表三),這些網路連線服務並非多數課稅州的銷售稅與使用稅法 中 所 預 期 的 勞 務 類 型 , 因 此 課 稅 州 無 法 明 確 指 出 這 些 勞 務 可 基 於 何 種 明 目 來 行 使 課 稅 權 。 雖多數州政府並未明確的對網路連線課稅議題有明確的指示,但迄今仍 有 六 個 州 ( 康 乃 狄 克 、 內 布 斯 加 、 新 墨 西 哥 、 北 達 科 他 、 俄 亥 俄 、 德 克 薩 斯 ) 對 網 路 連 線 費 用 課 徵 銷 售 稅 。 其 主 要 課 稅 依 據 在 於 把 網 路 連 線 視 為 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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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訊 服 務 或 電 腦 處 理 服 務 。 例 如 內 布 斯 加 州 將 網 路 連 線 費 用 分 成 兩 部 份 , 一 為 初 始之設定費,一為日後為了維持連線所付之使用費。每月網路使用者 所支付的使用費因為無法被視為電話通訊服務 (telephone telecommunication service),因此免除銷售稅;惟初始階段的網路連線若需提供電腦軟體才能 設 定 , 則 內 布 斯 加 州 之 稅 務 機 關 便 會 徵 收 初 始 設 定 費 之 銷 售 稅 , 若 無 需 電 腦 軟 體 之 提 供 便 能 設 定 , 則 不 適 用 銷 售 稅 徵 收 之 條 件 。( 註 二 十 八 ) 康 乃 迪 克 及 德 克 薩 斯 州 是 根 據 網 路 連 線 符 合 電 腦 及 資 料 處 理 服 務 (computer and data processing service)的 定 義 而 課 稅 。( 註 二 十 九 )

北達科他州則是就通訊的始點(指 ISP 位置)及終點(網路使用者終 端 機 位 置 ) 均 在 北 達 科 他 州 內 的 網 路 連 線 費 用 課 徵 銷 售 稅 。( 註 三 十 ) 由 於 俄 亥 俄 州 的 現 行 銷 售 稅 對 勞 務 課 徵 的 範 圍 侷 限 於 服 務 對 象 為 企 業 體 , 因 此 對 企 業 提 供 網 路 連 線 被 視 為 電 子 資 訊 服 務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ervice),其費用需課徵銷售稅;然網路連線若為私人用途,則免除銷售稅。 ( 註 三 十 一 )

二、網路實體商品的交易

目前採行銷售稅制度的 45 個州均對透過網路方式銷售實體商品的行為 與 透 過 傳 統 通 路 銷 售 有 形 個 人 物 品 的 行 為 等 同 對 待 , 因 此 網 路銷售實體商 品 的 交 易 同 樣 適 用 現 行 各 州 的 銷 售 稅 /使 用 稅 法 及 關 聯 性 原 則 。

註二十八:Nebraska Revenue Ruling 1-96-1.

註二十九:Conn. DRS Tax News, Department of Revenue Services, Vol.8, No.5(Dec.1996)及 Hardesty(2002).

註三 十:ND Regulation81.-04. 1-03-11-3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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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訊下載及套裝電腦軟體的購買

由 於 多 數 州 只 針 對 有 形 商 品 及 有 限 範 圍 的 勞 務 銷 售 課 稅 , 因 此 透 過 網 路從事諸如線上資訊、資料及套裝電腦軟體 (canned computer software)(註 三 十 二 ) 的 購 買 並 以 下 載 方 式 傳 送 時 , 課 稅 州 是 否 能 對 此 交 易 課 徵 銷 售 稅 端 看 課 稅 州 是 否 認 定 此 交 易 符 合 「 有 形 商 品 的 銷 售 」 或 符 合 可 課 稅 的 勞 務 (taxable service)範圍。因此,課稅州及哥倫比亞特區對資訊下載及軟體的購 買 所 持 的 銷 售 稅 政 策 及 其 稅 法 依 據 可 分 成 四 種 情 況 : 一 為 線 上 資 訊 及 軟 體 的 下 載 屬 於 銷 售 稅 課 稅 範 圍 , 如 阿 拉 巴 馬 ( 註 三 十三)、哥倫比亞特區(註三十四)、路易斯安納(註三十五)、密西西比(註 三 十 六 ) 等 將 線 上 資 訊 的 下 載 視 為 有 形 商 品 的 移 轉 , 因 此 屬 於 銷 售 稅 課 稅 範 圍 ; 又 如 緬 因 州 認 為 線 上 資 訊 下 載 的 過 程 涉 及 到 資 料 庫 或 文 字 資 訊 的 交 換 , 因 此 屬 於 該 州 可 課 稅 的 勞 務 範 圍 。( 註 三 十 七 ) 二 為 資 訊 下 載 免 稅 、 軟 體 下 載 應 稅 , 如 伊 利 諾 、 印 第 安 納 、 堪 薩 斯 、 密 西 根 、 明 尼 蘇 達 、 內 布 斯 加 、 北 達 科 他 、 田 納 西 及 威 斯 康 新 州 即 屬 之 。 三 為 線 上 資 訊 及 軟 體 的 下 載 無 法 視 為 有 形 商 品 的 移 轉 , 因 此 不 屬 於 銷 售 稅 及 使 用 稅 課 稅 範 圍 , 例 如 阿 肯 薩 、 馬 里 蘭 、 密 蘇 里 州 等 即 屬 之 。 註三十二:套裝電腦軟體不同於客製電腦軟體(customer software),指提供給一般大眾可 重複使用的軟體;其設計與製造係供一般零售之用而非針對某一特定顧客之 用。 註三十三:Ala. Reg. §810-6-1-.37(3), 810-6-1-.37(4) 註三十四:D.C. Regulation 475.1. 註三十五:同上。

註三十六:Mississippi Statute Section 27-65-17(1).

註三十七:Maine State Law Title 36: TAXATION, Part 3: Sales and Use Tax Chapter 21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1752: Definitions 第 17, http://janus.state.me.us/legis/ statutes/36/title36sec17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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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表 八 美 國 各 州 及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對 於 電 子 商 務 應 免 稅 之 規 定

州別 撥接服務 網路購物 (實體) 資訊及軟體 下載 州別 撥接服務 網路購物 (實體) 資訊及軟體 下載 阿拉巴馬 免稅 應稅 應稅 內布斯加 免 稅 - 提 供 之 原 始 安 裝 軟 體 應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亞利桑那 免稅 應稅 應稅 內華達 免稅 應稅 免稅 阿肯色 免稅 應稅 免稅 紐澤西 免稅 應稅 免稅 加利佛尼亞 免稅 應稅 免稅 新墨西哥 應稅 應稅 應稅 科羅拉多 免稅 應稅 應稅 紐約 免稅 應稅 應稅 康乃狄克 應稅 應稅 應稅 北卡羅納 免稅 應稅 免稅 佛羅里達 免稅 應稅 免稅 北達科他 應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喬治亞 免稅 應稅 免稅 俄亥俄 商 業 用 途 應稅 應稅 商 業 用 途 應 稅 夏威夷 免稅 應稅 應稅 奧克拉荷馬 免稅 應稅 免 稅 - 若 收 到 實 體 備 份 或 說 明 書 則 應稅. 愛達荷 免稅 應稅 應稅 賓夕法尼亞 免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伊利諾 免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羅德島 免稅 應稅 免稅 印第安納 免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南卡羅納 免稅 應稅 免稅 愛阿華 免稅 應稅 免稅 南達科他 應稅 應稅 應稅 堪薩斯 免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田納西 免稅 應稅 資訊免稅,軟 體應稅 肯塔基 免稅 應稅 免稅 德克薩斯 月費 25 美 金以內免稅 應稅 應稅 路易斯安納 免稅 應稅 應稅 猶他 免稅 應稅 應稅 緬因 免稅 應稅 應稅 佛蒙特 免稅 應稅 免稅 馬里蘭 免稅 應稅 免稅 維吉尼亞 免稅 應稅 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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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八 美 國 各 州 對 於 電 子 商 務 應 免 稅 之 規 定 ( 續 )

州 別 撥接服務 網 路 購 物 ( 實 體 ) 資 訊 及 軟 體 下 載 州 別 撥 接 服 務 網 路 購 物 ( 實 體 ) 資 訊 及 軟 體 下 載 麻 薩 諸 塞 免 稅 應 稅 免 稅 華 盛 頓 免 稅 應 稅 應 稅 密 西 根 免 稅 應 稅 資 訊 免 稅 , 軟 體 應 稅 西維吉尼亞 免 稅 應 稅 應 稅 明 尼 蘇 達 免 稅 應 稅 資 訊 免 稅 , 軟 體 應 稅 威 斯 康 辛 應 稅 應 稅 資 訊 免 稅 , 軟 體 應 稅 密 西 西 比 免 稅 應 稅 應 稅 懷 俄 明 免 稅 應 稅 資 訊 免 稅 , 軟 體 應 稅 密 蘇 里 免 稅 應 稅 免 稅 哥 倫 比 亞 特 區 免 稅 應 稅 應 稅 資 料 來 源 : 依 據 V e r t e x I n c . , " S u m m a r i e s o f S t a t e L a w s i n t h e A r e a o f I n t ernet Taxation," h t t p : / / w w w . v e r t e x i n c . c o m / T a x C y b r a r y / I n t e r n e t / s t a t e _ b y _ s t a t e . a s p整 理 。 四 為 條 件 式 課 稅 , 例 如 奧 克 荷 馬 州 對 經 由 網 路 下 載 資 訊 的 收 費 採 免 稅 態 度 ; 惟 當 購 買 者 因 此 交 易 離 線 收 到 軟 體 的 備 份 或 使 用 者 說 明 書 時 , 則 全 部 費 用 應 予 課 徵 銷 售 稅 。( 註 三 十 八 ) 基 於 上 述 對 電 子 商 務 模 式 下 的 銷 售 稅 範 圍 之 探 討 得 知 , 在 現 行 各 州 的 銷 售 稅 法 下 , 有 的 新 興 交 易 類 型 符 合 某 些 州 既 有 之 可 稅 項 目 的 定 義 而 得 以 持 續 課 稅 , 有 的 交 易 類 型 則 因 不 符 合 某 些 州 的 可 稅 項 目 , 而 得 以 豁免銷售 稅 。 因 此 電 子 商 務 使 得 原 本 在 傳 統 商 務 下 所 面 臨 的 銷 售 稅 制 度 問 題 如 銷 售 稅 稅 基 不 協 調 更 形 惡 化 。

註三十八:Oklahoma Rule 710:65-19-156. Internet-related services and transactions, http://www.oktax.state.ok.us/rule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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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註三十九:Cline 與 Neubig 認為最主要的原因在於 80%的電子商務係屬於企業與企業之 間的電子商務(B2B),而這類型的銷售不是免稅便是支付使用稅;至於企業與 消費者之間的電子商務中有 63%是屬於無形的勞務(如旅遊與金融服務)及 免稅的商品(如雜貨及處方藥品),這些原本也是豁免銷售稅與使用稅。

伍、電子商務模式下跨州交易之銷售稅問題

當 愈 來 愈 多 的 消 費 者 運 用 網 路 從 事 購 物 時 , 課 稅 州 開 始 擔 心 銷 售 稅 稅 收會因電子商務這個新興商務模式而流失於網路空間。 (McLure, 2002) 其因 在 於 現 行 銷 售 稅 設 計 之 初 , 無 法 預 知 此 一 商 務 模 式 以 致 於 除 了 網 路 實 體 商 品 的 銷 售 仍 能 依 現 行 稅 法 課 徵 外 , 其 他 如 網 路 連 線 服 務 與 線 上 資 訊 及 軟 體 的 下 載 等 新 興 交 易 類 型 , 課 稅 州 則 幾 乎 是 望 稅 興 嘆 。 因 此 許 多 學 者 開 始 研 究 電 子 商 務 對 銷 售 稅 收 入 之 影 響 。

一、電子商務對銷售稅收入之影響來自於跨州交易難度降低

Goolsbee and Zittrain (1999) 估 計 電 子 商 務 所 造 成 的 稅 收 損 失 僅 占 總 銷 售稅收入之 0.25%,而預估 2003 年稅收損失也仍僅占總銷售稅收入不到 2% 之極小比例。 Cline 與 Neubig (1999b) 則 估 算 1998 年的電子商務使得美國州

與地方政府銷售稅稅收損失約佔所有州與地方政府銷售稅稅收的 0.1%。(註

三 十 九 )Bruce and Fox(2000) 觀察 1979- 2003 年課稅州的銷售稅稅基相對 州 的 每 人 所 得 有 呈 現 下 降 的 趨 勢 , 因 此 將 原 因 歸 納 有三:一為近年來遠距 銷 售 ( 包 括 電 子 商 務 , 郵 購 銷 售 及 跨 州 購 買 ) 活 動 快 速 成 長 , 而 實 體 存 在 的 規 則 約 束 了 課 稅 州 對 遠 距 銷 售 徵 稅 的 能 力 ; 二 為 近 年 來 家 計 單 位 的 消 費 中 , 勞 務 的 消 費 相 對 商 品 的 消 費 佔 較 大 部 份 , 使 得 主 要 集 中 於 商 品 交 易 的 銷 售 稅 稅 基 逐 漸 萎 縮 ; 三 為 持 續 的 立 法 增 加 免 稅 商 品 。 其 中 , 電 子 商 務 造 成 銷 售 稅 的 稅 收 損 失 估 計 2003 年 達 240 億美金。 Goolsbee(2001) 又再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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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 計 2004 年,未對電子商務交易課稅所產生之稅收損失仍只約佔 2.6%的 預期銷售稅收,而 10 年後稅收損失也才有可能達 10%。Bruce and Fox(2004) 則 假 設 電 子 商 務 的 發 展 有 低 成 長 及 高 成 長 兩 種 情 況 , 再 一 次 估 計 電 子 商 務 造 成 州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銷 售 稅 稅 收 損 失 情 況 。 在 低 成 長 情 況 下 , Bruce and Fox(2004) 預估電子商務造成州與地方政府的總銷售稅稅收損失從 2003 年 的 155 億美元增至 2008 年 的 215 億美元;在高成長情況下,電子商務造成 州與地方政府的總銷售稅稅收損失從 2003 年的 161 億 美 元 預 估 增 至 2008 年 的 337 億美元。此外,對個別州而言,Bruce and Fox(2004)發現加利佛尼 亞 、 德 克 薩 斯 、 紐 約 及 佛 羅 里 達 州 等 人 口 較 多 的 州 , 其 稅 收 損 失 情 形 最嚴 重。然而與過去的估計比較,銷售稅稅收損失程度比預期來得輕微,Bruce and Fox(2004) 認為這結果歸因於許多零售商已開始就其跨州交易徵收銷售 稅 及 使 用 稅 之 故 。 從 上 述 的 實 證 文 獻 得 知 , 即 使 就 現 階 段 而 言 , 電 子 商 務 對 州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銷 售 稅 收 入 之 影 響 不 大 且 比 預 期 來 得 輕 微 ; 其 實 此 結 果 可 從 銷 售 稅 的 結 構 來 分 析 。 若 仔 細 深 究 銷 售 稅 的 結 構 , 電 子 商 務 是 否 對 銷 售 稅 有 影 響 大 致 可 分 為 幾 種 情 形 : 第 一 、 網 路 上 銷 售 的 商 品 若 本 屬 免 稅 項 目 , 則 即 使 銷 售 通 路 從 實 體 轉 向 網 路 , 其 實 不 會 影 響 銷 售 稅 稅 收 的 增 減 ; 第 二 、 網 路 上 銷 售 的 商 品 若 屬 非 免 稅 項目 , 而 賣 家 係 來 自 當 地 的 零 售 商 或 在 當 地 有 實 質 關 聯 性 的 外 州 零 售 商 時 , 課 稅 州 之 稅 務 機 構 本 來 就 可 依 法 要 求 零 售 商 代 為 徵 收 銷 售 稅 或 使 用 稅 , 因 此 亦 不 影 響 稅 收 ; 第 三 、 網 路 上 銷 售 的 商 品 若 屬 非 免 稅 項 目 , 然 而 賣 家 係 來 自 與 當 地 無 課 稅 關 聯 性 的 外 州 零 售 商 時 , 則 課 稅 州 之 稅 務 機 構 便 無 法 要 求 外 州 網 路 業 者 代 為 徵 收 使 用 稅 , 若 業 者 不 願 代 收 者 ,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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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經 社 法 制 論 叢 第 3 7 期 中 華 民 國 95 年元月 註四 十:課稅州居民原本就可透過電話或郵購方式向當地無課稅關聯性的遠距零售商 購買商品。 此 時 州 政 府 便 必 須 完 全 仰 賴 居 民 就 其 跨 州 交 易 自 動 報 繳 使 用 稅 , 然 居 民 若 不 願 意 自 行 交 付 此 項 稅 款 , 則 成 為 稅 收 之 阻 因 。 租 稅 的 不 依 從 將 造 成 銷 售 稅 稅 基 流 失 。 所 以 , 州 政 府 所 擔 心 的 銷 售 稅 稅 收 損 失 主 要 來 自 於 第 三 部 份 之 跨 州 交 易 所 產生的應收未收之稅額;然這些流失部份可能在無網路時代,而以電 話或郵購方式交易時早就流失。因此整體來說,銷售稅稅基之所以會流失, 在 於 網 路 提 供 課 稅 州 居 民 一 個 向 當 地 無 課 稅 關 聯 性 的 外 州 零 售 商 購 買 商 品 的 一 個 新 機 會 ( 註 四 十 ) 與 誘 因 。 (Schuldt, Powell, and Ring, 2003)

固 然 銷 售 稅 收 入 損 失 是 值 得 關 切 的 議 題 , 但 當 銷 售 稅 轄 區 沒 有 能 力 徵 收 到 應 收 的 稅 收 時 , 將 誘 使 業 者 安 排 其 生 產 及 銷 售 活 動 的 場 所 以 規 避 代 徵 責 任 , 如 此 將 造 成 經 濟 效 率 的 損 失 、 零 售 商 之 間 的 不 公 平 競 爭 ; 而 且 銷 售 稅 會 愈 累 退 (regressive), 因 為 愈 不 常 利 用 網 路 購 物 的 人 會 比 經 常 從 事 線 上 購 物 的 人 較 有 可 能 負 擔 銷 售 稅 ; 州 與 地 方 政 府 的 稅 收 亦 會 降 低 。

二、聯邦政府的憲法緊箍咒

雖 然 網 路 提 供 課 稅 州 居 民 一 個 向 無 課 稅 關 聯 性 的 遠 距 零 售 商 購 買 商 品 的 一 個 新 機 會 , 然 此 一 機 會 使 得 原 本 在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便 已 存 在 的 租 稅 不 中 立性問題更形惡化。即因為商業條款及最高法院 1992 年的裁決牽制,同樣 商 品 銷 售 至 同 一 轄 區 , 卻 因 賣 方 的 身 份 不 同 而 承 擔 不 同 的 租 稅 責 任 。 可是另一方面,法律之所以限制課稅州不得要求在其州內無實體存在的 零 售 商 為 其 運 送 至 該 州 州 內 的 商 品 之 銷 售 代 為 徵 收 使 用 稅 , 主 要 的 原 因 仍 是 在於 7,000 多個銷售稅轄區彼此之間的稅基計算及稅率的適用複雜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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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 離 租 稅 理 論 之 美 國 銷 售 稅 結 構 - 從 傳 統 商 務 時 代 至 電 子 商 務 時 代 251 註四十一:電子商務跨州交易難度又比郵購模式低。 註四十二:郵寄或私人運送者方式交付。 協 調 , 每 個 轄 區 有 自 己 的 稅 率 及 租 稅 規 則 而 且 變 動 頻 繁 , 使 得 遠 距 零 售 業 者 在 記 錄 及 更 新 這 數 以 千 計 的 租 稅 制 度 時 , 負 擔 相 當 沉 重 。 雖 然 , 就 跨 州 的 零 售 商 而 言 , 決 定 適 當 的 稅 率 , 在 技 術 上 是 可 行 的 , 只 要 購 置 租 稅 依 從 軟體即可;然而對於大多數都是小規模的電子商務零售業者而言,要取得、 安 裝 、 及 維 護 這 些 租 稅 依 從 軟 體 成 本 是 很 大 的 。 因 此 , 電 子 商 務 的 發 展 毫 無 疑 問 的 也 印 證 了 美 國 銷 售 稅 制 度 長 久 以 來 的 租 稅 依 從 不 友 善 問 題 。 根 據 前 述 分 析 , 課 徵 銷 售 稅 之 轄 區 , 其 銷 售 稅 收 失 損 失 主 要 來 自 於 跨 區 交 易中的賣方,由於與當地無課稅關聯性,因此無庸負起代為徵收使用 稅 之 責 任 ; 而 政 府 又 沒 有 一 套 有 效 的 稽 徵 機 制 來 要 求 跨 區 交 易 中 的 買 方 自 行 報 繳 稅 款 。 因 此 若 能 要 求 外 州 的 電 子 商 務 零 售 業 者 代 為 徵 稅 , 則 州 政 府 的 財 政 壓 力 可 頓 時 解 除 。 由 於 美 國 係 採 通 用 法(common law)的國家,當最高法院的判決做成後, 凡 是 與 該 判 決 事 實 相 同 的 案 件 均 受 該 判 決 先 例 效 力 的 拘 束 。 因 為 電 子 商 務 之特性與郵購相近,均屬於遠距離交易(註四十一),銷售行為的完成亦不 需 要 營 業 人 到 從 事 商 業 活 動 的 州 去 設 立 營 業 據 點 , 也 無 須 在 該 州 雇 有 員 工 或委託營業代理人。因此就 Quill Corp. v. North Dakota 判決,與郵購業者 一 樣 , 從 事 電 子 商 務 之 外 州 零 售 商 若 在 顧 客 所 在 地 擁 有 零 售 店 、 倉 庫 等 具 實 體 的 建 築 物 , 則 會 被 顧 客 所 在 地 的 州 政 府 視 為 是 運 用 當 地 的 經 濟 資 源 , 而 有 義 務 代 徵 原 本 應 由 買 方 所 支 付 的 使 用 稅 , 再 繳 交 給 州 的 稅 捐 機 關 。 然 如 果 營 業 人 在 顧 客 所 在 州 沒 有 任 何 的 辦 公 中 心 , 沒 有 在 該 州 雇 用 員 工 工 作 , 也 沒 有 在 該 州 設 置 任 何 的 伺 服 器 , 則 無 論 銷 售 的 是 經 由 線 上 訂 購 而 後 實 體 運 送 ( 註 四 十 二 ) 的 有 形 商 品 或 承 載 於 有 體 物 之 數 位 商 品 , 或 線 上 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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