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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建築法規有關性能式建築防火設計需建構配套措施

建築技術規則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一日開放性能式建築 防火設計,此一突破,不但是工程技術之籲求,同時是世界各 國促進經濟貿易交流的協議要件。將來性能式設計的建築物,

檢具申請書、建築物防火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內政 部申請認可,就可以不受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的限制,如:走廊 寬度、防火區劃面積、防煙區劃及步行距離等相關規定。但國 內相關性能法規訂定仍未周全,目前國內性能式設計案件請照 過程申請人反應均嫌過於冗長,且因性能設計案皆為重大建設 有其迫切性及廣大影響,一旦費時費力後無法順利通過將造成 很大衝擊。故應擬定相關細部作業規定且上網公告周知,期在 清楚/申請互動性模式下,順利省時完成性能審查程序。

(二)專業人才培育,才能促進新制順利推動

性能式設計可排除規格式設計中,不符合實際情況而多付 出的建築成本;也可因應場所特性,做出比規格式設計更符合 人性、更為安全的空間。但是,完善的審議制度及設計人員的 培訓才是促成順利取照之關鍵,故防火工程技術及性能式法規 制度須同步進行,才能實現性能設計的目標。另外,性能式設 計所採用工具如不當使用,單為數據上的審查通過,將形成審 議制度上的不完備,將造成性能日後展現上的隱憂,這部分主 管機關亦應一齊考考量。

(三)性能式設計多為局部性之適用

隨著近年來,火災工學及防火工程技術的發展,出現了等 價概念(equivalency concept),消防設計不但達到一定的安 全水準,也能同時免除法規部分要求。從國內外性能式設計案 例中,可明顯辨示出性能設計目的乃針對申請對象物特定空間 範圍或特定系統、構材而提出為排除其使用上、結構上的放寬 或免適用,而非整體對象物全面採用性能式規定之設計。

(四)消防與建築法規競合

國內建築與消防法規有其獨特的歷史背景,隨著災例的啟 示,兩方面法規均訂定得更為周詳。在制定法規過程中,種種 因素造成建築與消防的相關法規必然產生部分競合的情形。在 這些競合點,最為重要的是有關人命安全的煙控/避難設施,

這部分到底是建築所管,或是消防所管,實難劃分清楚。建築 設計是一整套的設計,包括結構特性、空間配置、人因設備等 等,故建管機關將此納為管理項目。但因國內民情認為火災時 之人命安全就是消防人員的責任,每當發生重大災例、重大傷 亡時,消防機關就必須承擔,故消防主管機關將此列為權責之 一。整合此兩法規,雖從法規著手為最根本之道,但廣泛之協 調溝通,建立單一對外窗口、內部相互協調機制,可能更可濟 急。

(五)建築與消防審議之整合性問題

為探討建築與消防審議整合之問題,性能式設計案例審查 的設計資料與審查紀錄、項目及意見至為重要。本研究整理性 能式設計案例中技術審議的審查意見及探討項目,比對這些性 能設計案例審查意見,顯示下列為審議委員所關注的審查項

目:

1. 建築技術規則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法規檢 討是否明確,排除法條適用之理由是否成立。

2. 性能設計工具選用是否合適、假設條件及使用參數是否合 理。

3. 申請範圍是否明示,日後性能確保之維修檢查機制是否建 立。

此外,性能式設計說明應更為詳細,避免審查人員誤解設 計原意,頻頻提出設計質疑,審議時程才可能縮短。

(六)性能式設計審議機制架構之雛型

在國內現行之發展過程中,浮現之問題諸如性能式法規條 文內容及相關配套規定之完整性、性能式法規設計之引用標 準、送審程序、審查方法、勘驗、測試及後續使用管理、相關 人員資格與責任及公務部門間分工配合等等仍尚待解決,在參 考及比較世界其它國家如美國、日本、澳洲、紐西蘭、香港及 新加坡等,針對這些問題之因應對策後,考量台灣目前之國 情、既有法規架構、政府組織、工程技術服務現況及推動實現 之可能性後,遂建議引用現行新加坡性能式設計制度,作為國 內現階段發展性能式設計架構之雛型。

本研究建構之審議架構,在審議程序增加由政府相關機關 組成審查委員會對設計案進行預審,希望透過由政府官員對性 能設計提出設計承諾,申請人於設計之初就對性能式設計產生 信心,且避免建築審議及消防審議審查相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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